人身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16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小学生人身保险,是指以中小学生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或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如果购买了几份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人身伤害,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够根据不同的中小学生人身保险合同获得不同的赔偿,这在立法上已经获得认可。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学生家长购买了人身保险合同,但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学生家长的诉讼请求,理由也五花八门,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严重伤害了中小学生家长作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阻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公开说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是人身保险,但属于短期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精算基础和会计处理原则相同,国际上通常将其视为“第三领域”,由此,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批准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005年10月15日,合肥市育新幼儿园方然小朋友被烫伤,幼儿园赔了七千多元的医疗费,方然在烫伤前1个月买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方然母亲王昌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王昌云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但一审法院却引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通知作为判案依据认为:方然所投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性保险,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从中获利,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

对于同样的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实践中却也有相反的判决。

2004年底,湖南省衡阳市中学生李泱杞在学校门口被一辆“的士”撞伤,住院78天后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李泱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援引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认为,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两个以上的赔偿。李泱杞在因车祸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同时,仍享有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项权利的获得都是由于法定而依法律和合同取得。李泱杞在得到肇事方赔偿后,仍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该案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学生家长诉讼请求的裁判是错误的,以上文提到的几家法院裁判为例,笔者作简要分析:

人民法院不支持学生家长诉讼请求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这些理由不管是哪个领导的讲话,或者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分析,或者是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也好,都违反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都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公开说明,只能是一种理论观点,不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成为人民法院断案的依据。如果法官以某部门领导的讲话作为裁判依据,这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笔者认为,针对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有效约定,及时、足额地予以支付保险金,与其他侵权人或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系。

一、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多倍赔偿的合法性

《保险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这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人身保险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说明长期和短期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因而可以说,短期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和长期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均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都受《保险法》第68条的调整。

《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的这一条规定,向我们明确无误地说明了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受害人从侵权人手中获得赔偿金后,仍有权向保险公司基于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合同关系请求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后,不能向侵权的第三者进行追偿。这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就是保险法中的给付原则,人身保险合同适用给付原则,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虽然《保险法》第92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这一款规定中并不能必然推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必须按照财产保险合同补偿原则进行赔偿。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虽然曾公开说明,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但这种说法是一种理论观点,没有上升到国家的意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二、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受益人获得多倍赔偿具有正当性

所谓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性,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只在特定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产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张某(投保人)→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举例说明,投保人张某分别向五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业务,他就分别与五家保险公司形成了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如果这五份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就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投保人张某发生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基于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他有向五家保险公司分别主张保险金给付的权利,而五家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分别向张某给付保险金,而不能相互推诿;也不能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向张某给付了保险金,其他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责任。基于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得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与其他保险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也不能免除其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张某得到了五份赔偿,既不是“不当得利”行为,更不是“赢利”行为,这是基于张某向五家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与五家保险公司分别形成了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因而应该得到五份赔偿。

三、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应依法足额赔偿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告知投保人说,短期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实行补偿原则,即使购买了好多份,也只能赔偿一份,因为一旦告诉了投保人,投保人多半不会购买好多份保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就无法提高,影响他们的业绩。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在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时,不明确告知投保人购买几份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也只赔偿一份的做法,而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告知投保人或受益人说,这种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是短期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不适用给付原则,多少带有欺诈或者耍赖的味道。极少数保险公司则是在密密麻麻、字体小而又小的合同条款中简要提及,如果对保险业务不是很有经验的情况下,多数投保人没有认真读完这些繁琐的合同条款,很有可能会把这个约定疏忽掉了。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又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投保人购买几份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只赔偿一份,实行补偿原则,这个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

综上所述,不管投保人购买了几份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也不管投保人向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对于中小学生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公司应按给付原则,及时足额地赔偿保险金。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相互矛盾的裁判,笔者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而不是由地方人民法院各行其是。

参考文献

[1] 信春鹰主编.法律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贾林清.保险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王利明.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刘永庆)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对于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医疗费用保险性质的分析,认为医疗费用保险兼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特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协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关键词】    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indemnity; personal insurance; property insurance; medical expense insurance; insurance contract

一、損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该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我国现行《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及财产保险合同两类。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约定当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具有特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可以以金钱进行衡量。因此在学术界和保险实务中,均认为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二、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

在保险实务中,医疗费用保险一般附于短期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下,关于其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包括医疗费用保险在内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精算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上与财产保险相同,这种保险兼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特点,虽然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但其保险金计算依据是以被保险人患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后支付的医疗费用,因此其属于介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第三类保险”,我国有些学者和保险公司人员称其为“中间骑墙性保险”。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险仅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在第九十五条中,同样将保险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并不存在所谓“第三类保险”。而且,医疗费用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而不是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支付的医疗费用,因此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应当属于人身保险,不应当仅因为其在精算方法上和财产保险存在相似之处,就将其排除出人身保险的范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多采取此观点,如在(2009)鼓民二初字第870号、(2013)张商初字第0443号案件中,法院均将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认定为人身保险,从而排除了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

笔者认为,从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填补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是被保险人治疗后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属于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虽然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但该种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以用货币估价,其理赔方式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虽然《保险法》第二条只规定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保险合同,但《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结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兼具财产保险的一些特点。因此,对于附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下的医疗费用保险,如果简单地将其定性为人身保险,则无法准确体现该种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并借鉴其他国家对于保险合同的分类,将医疗费用保险从人身保险中区分出来,赋予其双重属性,是较为适宜的方法。

三、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医疗费用保险不属于单纯的人身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将医疗费用保险从人身保险中分离出来列为第三类保险,因此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此种保险直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中规定: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原则上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允许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自行协商确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为充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设计相关医疗费用保险产品时,因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不同具体情况设计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厘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并对投保人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双方约定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据此进行理赔,不违反法律规定。

参  考  文  献

[1]医疗费用类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的实证研究[J]. 刘蔚文.  河北法学. 2011(12)

[2]保险损害补偿原则研究——兼论我国保险合同立法分类之重构[J]. 樊启荣.  中国法学. 2005(01)

[3]人身保险合同中医疗费用保险的性质及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J]. 隋超杰.  法制与社会. 2013(28)

[4]医疗费用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研究[J]. 康雷闪.  云南社会科学. 2015(05)

[5]《法院审理保险案件观点集成》[M].中国法制出版社,贾林青主编,2016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我国《保险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让被保险人根据自己对投保人投保动机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的选择;又可以防止道德危险,避免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在保险实务中,就曾发生过丈夫为不知情的妻子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丈夫代妻子签名然后杀死妻子以骗取保险金的案例。

是否所有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都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保险法》第56条仅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对投保人为其投保作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如果是以生存、残疾、疾病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则无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即无需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另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也无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因为此时被保险人还不具备“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在“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签名”一栏内直接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签名就可以了,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北京保监局规定的限额是人民币10万元)。

一般认为,如果应由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却由投保人代签名的话,将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代签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利后果吗?可能很多人都认为不会,保险公司单凭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名导致合同无效即可规避责任。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湖北省宜昌市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

2001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000元的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被保险人一栏由王克年代丈夫签名,宜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于2001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2002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疾病死亡,王克年于2002年10月9日代儿子屈宝华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请保险理赔。2002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告为此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程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王克年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无效;2.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屈宝华、王克年保险金30000元。

那么,何谓缔约过失责任?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由于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直接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所以导致了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已是不可争辩的法律事实。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和第139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当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投保人告知该重要情况。

在保险实务中,往往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履行该项义务。各家保险公司为了监督业务员履行该项义务纷纷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专门设计了“业务员声明”专栏,该专栏中有业务员的以下声明:“本人已面晤被保险人,并亲自见证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如有不实见证,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有关于“业务员是否见证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的问题,并也设计了“业务员声明”专栏:“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如有因本人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而导致的合同纠纷,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见证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但实际却是投保人代签名的情况下,当属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果因此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无效,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完毕,可再追究业务员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例中,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也认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宜昌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不仅包括订立合同的各种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所以宜昌支公司应赔偿王克年和屈宝华根据该合同应该得到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30000元的保险金。

(摘自《中国保险报》2006.7.3)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2、浅析预定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寿险业的影响

3、对我国保险产品风险差异的实证研究

4、中国寿险市场现状分析

5、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6、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7、青海果洛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探究

8、当前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发展问题分析

9、保险行业“税收瓶颈”将逐步突破

10、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权属探析

11、新《保险法》较旧法的突出特点

12、万峰:寿险增长第四浪来袭,险企如何备战

13、中韩死亡保险法律制度比较三题:订立限制、生效条件与免责事由

14、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发展问题探析

15、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及其防控

16、从利益衡平视角看保险受益人资格的确认

17、如何化解贫困地区金融扶贫供需结构性矛盾?

18、浅谈我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规则条款完善建议

19、浅析人身保险受益制度

20、年入60万三口之家守住“幸福感”

21、基于企业员工福利的视角看团体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22、三亚市保险业的发展对策研究

23、论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面临的机遇及对策

24、人身保险基础知识系列之一:选购保险前要做哪些功课

25、人身保险强制执行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26、浅析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27、以后买保险保费能便宜多少?

28、人身保险基础知识之三:保单作废成本高

29、导游人员保险保障机制初探

30、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人口结构、市场竞争对人身保险消费的影响

31、黑龙江省商业人身保险农村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32、人身险条款“示范写法”三大看点

33、团体保险市场需求分析

34、新生儿出生率下降对商业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调查

35、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治理对策研究

36、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功效 降低农民人身风险

37、警惕“养老社区”保险陷阱

38、案例教学法在《人身保险》课程中的应用研究

39、如何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40、野外自助游伤亡谁买单

41、依法化解人身保险的理赔纠纷

42、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研究

43、浅析我国小额人身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4、天津市人身保险业发展研究

45、人身保险在金融策划中的作用

46、中国银保监会: 一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同比增长1.3倍

47、农村商业人身险发展的关键:增添“农村元素”

48、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态势分析

49、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区域保险差异影响因素分析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朝阳行业,人才需求极为迫切。直接服务于地方的地方普通院校在保险师资和学科建设上虽然处于劣势,但是只要充分发挥其地缘优势,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上围绕以提升学生职业素质为目的的应用型保险教育,勇于创新和改革,形成错位竞争和差别优势,就必定能在名牌高校和职业院校的夹击下寻求突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关键词]保险教育;应用型人才;地方高校;地缘优势

[作者简介]罗万红,广东五邑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广东江门529000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保险专业人才具有强烈需求,因此,培养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已经成为发展我国保险业,继而推动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任务。

一、我国高校保险教育历史回顾

1980年,我国正式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由于国内保险业务已中断20年,保险人才严重匮乏,财政部批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率先恢复国际保险专业,并在全国范围内招收四年制本科生,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四学校(南开、西财、武大、辽大)开办保险专业,由此构成了所谓的“老五所”。这一时期我国高校的保险师资奇缺,水平不高;保险教育只为当时唯一的一家保险公司即人保服务,主要围绕人保干部拿文凭晋级提升的直接需求展开;教材内容限于简单地介绍人保业务;学科专业面窄层次低,一般只有笼统的保险专业,并且以中专与大专为主体,研究生及以上层次为空白。

1986年平安保险成立,1991年太平洋保险组建,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进驻中国,此后大众、华安、新华、泰康等30个全国性或区域性保险公司相继成立,由此拉开我国中外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但此时的保险市场竞争尚未充分,主要呈现为人保、平安、太平洋“三足鼎立”的架构。与此相对应的是,高校保险教育也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直到2000年,全国仍只有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大学(取代了辽大)和西南财经大学等高校特许单独设置保险学专业。

 进入21世纪,我国保险业呈现爆发性增长,2006年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达到107家;保险中介机构横空出世并迅速发展到1800家,兼业保险代理12000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强烈的市场需求推动我国保险高等教育飞速发展壮大。目前我国开设保险相关专业的院校已有近百家,并形成了涵盖专、本、硕、博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体系。

二、国内高校保险教育的办学模式及特点

 从国家对高校进行合并及国家教委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以来,全国各高校保险专业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目前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风格的办学模式。

南开模式为第一批介入保险教育的老牌综合性大学代表,这类高校保险专业开办历史长,保险师资、科研力量都较雄厚,影响较大。武大模式代表的高校主要是一些名牌大学,它们开设保险专业的时间并不长,但其保险专业能够依托名校,高举高打,社会认同度较高。西财模式是我国财经院校的代表,这类高校最大的优势是强调其在经贸、财经领域的专业特色以及保险专业的独立性,发展势头非常好。保险职业学院则是各级高职院校的代表,它们强调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直接为企业输送各类高级职业技术人才。

 地方高校一般来说建校历史都不长,没有建立独立的保险系或保险专业(只是在金融或财经专业中设置保险课程),而且无论是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都无法与重点名牌大学相比,学校与职业技术学院的性质也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地方高校保险教育的发展不可能照搬照抄上述任何一种模式,只能是借鉴其成功经验,选取新的突破口,才能在激烈的高校竞争中脱颖而出。

三、发展地方高校保险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地方高校的办学优势在于其地缘优势和区位优势,其生源主要来源于本省和本地区,就业市场也主要在本省、本地区,便于学校了解和追踪教学效果;学校与区域内的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本地具有良好的地域人脉关系,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可以及时准确把握区域内人才需求及相关政策,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调整的适应能力强。只要把握好相对优势,找准定位、突出特色,在课程建设和目标培养上形成错位竞争和差别优势,就必定能推动学校和学科的发展。

 1 坚持应用型、实用型人才培养方针

 地方高校人才培养定位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既要有别于重点高校学术型人才培养,又要区别于高职院校技能型人才培养。学生四年本科学习培养所强调的并不是某种具体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而是对不同职业的适应能力,即职业发生变更时,这些能力依然在从业者身上起作用的“跨职业能力”,具体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表达与沟通能力,包括与人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外语应用和表达能力;三是团队合作能力,主要指分工协作和主动配合能力;四是组织协调能力,包括在团队中的组织能力、优化资源能力和组织团队按时完成任务的能力;五是创新意识、前瞻性思维、创新的能力等。

目前很多地方普通院校为了提升本校的知名度,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学及学科专业点的申报上展开全面竞争,学科建设追求大而全,为了提高学校排名向研究类高校靠拢。客观上讲,通过建设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无论对于吸引优秀生源还是吸引优秀人才乃至为社会服务都是有利的,但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重申报而轻建设,重提高层次而忽视基础建设,盲目跟随重点高校的高调定位,最终必定丧失地方特色和优势,失去有效竞争力。

 2 强调以“双师”结构为标准的师资队伍

 保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必须拥有一支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目前,地方高校招聘门槛不断提高,唯博士、教授的做法使得保险专业教师来源往往是从学校(毕业)到学校,在保险和社会实践技能的掌握上远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地方高校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首先,在招聘保险专职教师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而强调社会从业经验要求的做法,直接招收“双师型”教师。在这方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的成功经验值得地方院校借鉴。多年来,该校在教师招聘中坚持强调实践经验优先于学历学位的做法不仅没有降低教学质量,反而在培养实用型人才方面为学校赢来良好声誉。

 其次,对于任教老师,可采用“送、下、带、引、聘”等多种方法加以培养。具体来说,“送”是选拔

部分教师到高等保险院校的对口专业深造;“下”是让部分没有相关专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尽可能多地安排到保险公司第一线实习,丰富、提高他们的实际知识和能力;“带”是以老带新,以强带弱,对学科带头人进行重点扶持和培养并以此辐射;“引”是指从公司一线调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教学工作,或者通过引进人才,引进学科带头人,设立教师奖励基金等方式加大师资培养力度;“聘”是指聘请兼职或客座教授、保险行业专家担任客座教师,对现场技术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性非常强的课程,聘请现场技术人员讲学并请他们做兼职教师,保证学生能够得到“一体化”教育。

 3 课程设置体现保险交叉学科的特性

 地方高校的保险学科起步晚,学科建设不完善,但并不妨碍其在保险专业有所作为。在保险业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保险企业需要的人才并不全是保险专业的学生都能胜任,一些理赔查勘、计算机、财务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往往需要其他相应专业的人才。但是国内很多高校对保险专业以外的学生很少开设保险课程,这就为地方高校的发展留有空间。

 地方高校可以根据地区人才需求及相关政策,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计划,利用自身综合办学的优势,在金融、会计、国贸等经济专业全面开设保险课程,对一些非经济专业比如法律、汽车机械、医学、建筑等专业开设保险基础原理的选修课程,并在全校师生范围内开设普及保险实用知识的公选课,真正体现保险交叉学科的特性并借此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扩大学生择业范围和就业能力。

4 采用与实际工作背景相近的教材(程)

对教材和教学内容要勇于改革创新。目前我国保险高等教育教材大都偏重理论的介绍,讲究理论知识的结构性和逻辑性,市场上缺乏难度适中、理论与实务分量搭配合适的保险教材。纸上谈兵的纯理论教学使学生觉得保险课程枯燥乏味,到实际运用时又无从下手。地方高校要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应用型保险人才,就必须对教材内容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方面,广东五邑大学金融系的保险学课程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编了与实际工作背景相近的教程:(1)改变传统教材由定义、概念人手的教学顺序,突破保险基础知识只学习商业保险理论的限制,参照国外保险课程设置,引入社会保障学习,并首先从学生毕业工作将会碰到的并且感兴趣的“五险一金”开始教学,把社保的五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公积金的缴费情况、保障内容、享受条件讲深讲透,引导学生分析和思考其中的优点和不足,然后从弥补社保不足这个角度出发,进入商业人身保险的学习。(2)按消费者的购买需求进行保险产品分类(比如将人身保险分为提供生命保障、医疗报销、养老、教育和分红、投资5大类产品),穿插和增加保险实务学习。在产品介绍中强调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费率、保障责任、除外责任、投保和索赔注意事项介绍,要求学生学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确选择和比较保险产品。(3)让学生明白理论学习的意义。保险基础中的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是理论性较强的两个章节,但是从消费者如何熟练运用其进行自我保护的角度去学习和讲解可以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和印象深刻。(4)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要因材施教:对金融专业的学生,理论部分要求可以适当加强;对国贸/建筑设计系的学生,货物运输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工程保险这些(业务量)小险种要重点讲;对政法系的学生要把保险法和保险合同部分讲透;等等。

5 建立“发现教学”的教学方式

培养应用型人才必须从“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方式转变到以指导学生自学为中心“发现教学”方式,借鉴发达国家专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建立一种能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挥其创造力的师生合作开放式教学体系。所谓“发现教学”,是指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学生通过一些事实事例和问题的独立研究,积极思考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和结论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的多样性为基础,从简单的问题陈述和演讲到案例演练,从撰写调查报告到引导学生搞课题研究,每一次精心的任务设计都在贯彻着老师的职业导向。这方面,广东五邑大学金融系的保险学课程积累了一些经验:(1)让学生参与教学。把学生分成4人一小组形式,将课程中较简单的内容比如保险意义、保险起源和发展、保险资金运用等交由学生收集资料、制作PPT,以小组为单位上台讲授并回答老师和同学的问题,最后由教师对小组各成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点。(2)增加笔试之外的其他考核方式,让学生展示各个学习阶段的成绩。在学习社会保障和商业人身保险知识后,让学生运用二者为家庭每位成员设计合适的保障计划;在财产保险学习后组织案例分析和辩论;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和宣传并撰写调查报告,上述成绩直接计人期末考试总分中,改变一考(笔试)定高下的传统。(3)安排学生到保险公司进行参观或实习,让学生分享不同部门的实践心得,增加其对保险行业的感性认识和了解。

实践证明,上述举措不但可以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为保险公司输送更多实用型人才,而且对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提升也大有裨益,令学生在各个工作岗位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6 积极服务地方。扩大学科影响

 地方高校应积极服务于地方,通过对地方社会人才需求的调研和预测,主动地适应地方社会“人才需求热”,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灵活采用不同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培训模式,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第一,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应用型人才。由保险行业或单位委托高校统一招生或委托办班,规定学生学习有关专业,实习时回到委托单位,参加岗位实践,毕业后由委托单位分配。第二是地方高校接受企业委托培养在职专业人才。第三是为保证所培养人才能够较快地就业而进行各类岗前培训以及为各类职业人员开设专题讲座等,以满足他们更新知识的需要等。

地方高校应与地方保险行业和教育行业紧密合作,扩大自身的影响。定期选派老师和学生协同保险专业人士共同到中小学、社区进行保险的普及教育,通过将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广大学生和家庭防范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减轻民众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释放银行储蓄,增加居民消费支出,改善GDP增长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于地方。

通过改革和创新,地方高校的保险教育一定可以在名校和职业高校的夹击之下找到适合自身发展和壮大的道路。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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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代签字’行为、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的认知误区、部分保险产品存在缺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存在瑕疵等原因是近年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数量连年攀升的原因。

1、投保人缺乏法律常识。

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缺乏认知。

有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营业部及其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本该起诉分公司的却起诉总公司或直接起诉没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营业部;有的投保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分别与保险公司的相互关系,本应由投保人主张要求解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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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合同的却误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列为原告,或者本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却误将投保人列为原告,导致由于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驳后进行重复诉讼。

第二,过分想念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而轻视保险合同条款的书面约定。

有的投保人以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进行理赔,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易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

第三,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例如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常常不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是由于一时疏忽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还有的投保人是由于缺乏诚信意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2、保险公司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结保险业务员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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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一味壮大保险业务员队伍,而不严把从业资格关,不考虑业务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允许没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列证业务员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对有证业务员不进行充分的岗前业务培训,导致保险业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第二,对事务性工作管理不到位。

有的保险公司不注重工作细节,经营过程中的营销理论、理赔管理、服务举措等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保险公司营销理念滞后,偏重短期利益,重点在于推销保险产品,而缺乏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开展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行为的研究、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及售后服务等到整体营销理念,给人们造成厌烦情绪和逆反心理,损害了保险在人们心中的形象。

第三,对与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到位。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疏于对法律部门人员的管理,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导致保险公司经常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中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

3、隐瞒病情投保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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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苏某被某医院检查出患有肝脏弥漫性病变。医院确诊后,苏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盛世·长泰安康终身寿险(B)等险种,身故受益人均为苏某的儿子。

投保时,保险公司向苏某询问其是否患有疾病,苏某隐瞒了他刚刚被检查出的疾病情况,没有将真实患病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签发了3张保险单。

苏某病故后,他的儿子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苏某在投保前患病的事实,作出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的决定。

由此,苏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3万元并退还已交纳的保费62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依法有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而这恰恰成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进而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诉讼中败诉的最主要原因。投保人在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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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的指导不到位甚至存在误导;二是部分投保人缺乏诚信意识,刻意隐瞒重要事实。

3、代签字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张某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3份寿险,由于父子两人关系不是很好,张某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但是,因为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某代替其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某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之后,张某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找到张某的儿子了解情况,其子才知道张某投保一事,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他本人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

鉴于张某代签字且被保险人不同意张某为其投保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3份保险合同无效。代签字行为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主要义务的履行等诸多争议焦点问题,而保险业务员或者代理人的利益驱动成为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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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轻信“保险当存款”引纠纷

陈先生和老伴都是退休人员,多年来省吃俭用也积攒下来一些钱。

一次在银行存钱时,陈先生遇到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名业务员极力劝说陈先生购买某款万能型投资理财保险,并介绍说这种保险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提取保险金,比存款收益高,又能收获一份保障。听了业务员的介绍,陈先生购买了该款终身寿险,并先后交纳了7万元保费。依据合同约定,陈先生所交的7万元保费均被保险公司扣除了初始费用。

投保半年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取4万元现金。一个月后,陈先生又将另外4万元现金打入了保险账户,却发现又一次被扣除了3200元的初始费用。对此十分不解的陈先生找到业务员询问,业务员解释称这4万元被认定为陈先生追加的保费,因此需要扣除初始费用。

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退回收取的初始费用3200元及其利息。

法院调查发现,陈先生在投保时签署了投保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同时陈先生在提取以及归还4万元保费时均签署了委托书和保险合同变更书,上述书面证据内容表明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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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说明。法院最终依据书面证据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和投保人对于保险产品的错误认知也是引发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大原因,尤其体现在投资理财类保险纠纷中,这种销售误导导致投保人的收益预期被人为提高,投保人一旦发现与自己的理解不一致、保障或者收益达不到预期或者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等情形,往往选择解除合同,但退保产生的损失往往导致投保人不满,进而引发诉讼。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概念、术语和条款,这些概念、术语和条款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理解相对困难,极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另外,部分保险条款在对涉及重大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上过于简略,往往只注明详见某些手册等等,而投保人并不能得到这类资料,保险公司援引这类资料进行解释往往不能得到保险相对人的认同,导致纠纷产生。

同时,根据调研,西城区法院的法官发现,目前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各寿险公司不断追求保险产品的创新,但是个别保险产品的设计对道德风险和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考虑不足,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了后期纠纷的集中出现,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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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几点建议】

1、提高全民保险意识。虽然目前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但是大部分人对于保险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认识尚有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2、重塑对保险公司的信心。目前人们对保险推销存在厌恶和逆反心理,保险公司应当转变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一切从满足投保人需要出发,重塑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3、规范市场秩序。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必须查堵管理漏洞,从薄弱环节入手,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4、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针对目前保险公司诚信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由法律制度、市场监督和信用评价组成的保险诚信体系,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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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1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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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关于对分行清算帐户实行透支额度管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1045.html

   证券投资工具 http://s.yingle.com/y/gs/1101044.html 股东分红权之保护 http://s.yingle.com/y/gs/1101043.html 召开董

http://s.yingle.com/y/gs/1101042.html

 如何进行公司名称变更

http://s.yingle.com/y/gs/1101041.html

 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

http://s.yingle.com/y/gs/1101040.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 http://s.yingle.com/y/gs/1101039.html

  公司资本制度 http://s.yingle.com/y/gs/1101038.html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http://s.yingle.com/y/gs/1101037.html

 新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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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 http://s.yingle.com/y/gs/1101033.html

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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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http://s.yingle.com/y/gs/110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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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如何缴纳所得税 http://s.yingle.com/y/gs/110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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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如何解决 http://s.yingle.com/y/gs/1101022.html

  全国公司名称查询 http://s.yingle.com/y/gs/1101021.html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 http://s.yingle.com/y/gs/1101020.html

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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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http://s.yingle.com/y/gs/1101015.html 公司隐名出资 http://s.yingle.com/y/gs/1101014.html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101013.html 如何办

http://s.yingle.com/y/gs/110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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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http://s.yingle.com/y/gs/1101009.html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重庆明合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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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http://s.yingle.com/y/gs/110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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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暂停的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0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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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100998.html

广西保监局五项措施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0997.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股票的若干规定 http://s.yingle.com/y/gs/1100996.html

  财政部 http://s.yingle.com/y/gs/1100995.html 公司章

http://s.yingle.com/y/gs/1100994.html

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何要求 http://s.yingle.com/y/gs/1100993.html

 投资开放式基金三条基本原则

http://s.yingle.com/y/gs/1100992.html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 http://s.yingle.com/y/gs/1100991.html

  什么是隐名股东 http://s.yingle.com/y/gs/1100990.html 关于同意设立汉盛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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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 http://s.yingle.com/y/gs/1100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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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的发起人资格 http://s.yingle.com/y/gs/1100986.html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 http://s.yingle.com/y/gs/1100985.html

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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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需缴纳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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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变更登记2018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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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的的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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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79.html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http://s.yingle.com/y/gs/1100978.html

 证监会强调强化对控股股东监管规范三会运作 http://s.yingle.com/y/gs/1100977.html

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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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 修订合同协议书 http://s.yingle.com/y/gs/110097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三章 附则 http://s.yingle.com/y/gs/1100974.html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73.html

 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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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资本如何流通 http://s.yingle.com/y/gs/1100971.html 进行股权转让

应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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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监事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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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式基金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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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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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股份 http://s.yingle.com/y/gs/110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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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关于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63.html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http://s.yingle.com/y/gs/1100962.html

 公司管理经营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如何保护 http://s.yingle.com/y/gs/1100961.html

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规定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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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高科技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提示性公告 http://s.yingle.com/y/gs/1100958.html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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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潘两家的真功夫股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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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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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http://s.yingle.com/y/gs/1100954.html

 股权转移 http://s.yingle.com/y/gs/1100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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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福建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52.html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重庆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http://s.yingle.com/y/gs/1100951.html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gs/1100950.html

 司法文书鉴定注意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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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二) http://s.yingle.com/y/gs/1100948.html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100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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