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

2023-09-2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电力设施不断发展建设的同时,如何有效保障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也逐渐成为工程技术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在电力设施的诸多保护措施中,综合防控机制是一种全面性、系统化的有效防护机制,它能够通过研究分析电力设施故障的具体原因,以探讨加强保护工作的具体对策措施。本文通过对当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产生的原因深入研究分析,以探索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开展的具体方针和强化综合防控机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机制;分析

0.引言

在构成国民经济的诸多组成部分当中,电力工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产业之一。电力工业的稳定发展能够有效实现电力的开发、运送与使用,在电力需求量日益增加的社会化大背景下,保证电能输送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也就成为当前电力设施发展与建设的重点和核心。如何针对当前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建立起完善的综合防控机制,切实保障电网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稳定,是当前相关电力企业与部门应当重视和着力研究的课题。

1.当前电力设施破损行为及其原因

当前电力设施出现破损行为主要是由一些不法者的不法行为与相关责任监察人的监察失效所造成的[1]。不法者的不法行为主要是指不法者实施一些偷盗电力设施、破坏电力设施等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野蛮施工、在电力区域修建房屋种植树木、违法收购电力设施等其他行为。而相关责任检查人的监察失效则是指责任人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监察义务,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险行为,没有积极上报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偷盗、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电力设施中出现的一些紧急事故与故障也没有紧急处理。这说明,在电力设施的破损现象中,不法者的不法偷盗、破坏行为是危害电力设施的头号大敌,而相关行为者的消极作为,也进一步地滋长了不法者的不法行为和嚣张气焰[2]。以某地107条电力线路遭危害的的具体情况为例,详情见下表一。

电力设施破损的主要原因包括外部环境的影响、内部管控问题和法律法规制度等三方面。外部环境影响指的是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各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也逐渐加大,这就很容易造成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过程中,电力设施的建设与城区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用地矛盾。而由于政府在相关问题上并没有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办法和管理政策,这也就进一步激化了电力设施建设与城区规划建设的矛盾冲突[3]。此外,当前日益增强的城市电能需求使得城市电网的分布趋向于集中化与突出化,在狭窄的地方往往排满了大量纷繁负责的电力线路,这些线路历经了常年的风吹雨打,线路一旦老化,就很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从而严重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外部环境的影响还包括上面说到的不法者的不法行为。首先,不法者的不法行为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电力需求较大的区域,其次,不法者的犯罪组织形式已经从传统的个人作案发展到团队协作犯罪,犯罪的频率越来越大,犯罪的专业性手法也越来越娴熟,这也就直接增加了公安机关案件侦破的难度,从而进一步恶化了电力设施破损的后果。因退耕还林、风沙治理等工程和县城绿化部门在县城绿化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任意在线路下种植高棵树木,每年都有多起起架空电力线路因树木障碍造成的停电事故。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违章建筑、施工、爆破等,都严重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内部管控问题主要是由相关电力设施部门在组织上、人员配置上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的。首先,相关部门并未形成健全完善的电力设施监察人员组织体系,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施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管,电力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无法及时解决。其次,供电企业忽视了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联系,这也就直接造成企业与政府之间信息的互动和交流缺乏实效性和及时性,政府部门一旦制定了新的供电标准,无法及时传达给供电企业。最后,电力设施部门监察保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一些自己所负责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这就进一步造成了电力设施破损、电力资源浪费的现象[4]。

法律法规制度问题是指尽管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等行为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再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然而在电力设施的实际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例如当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在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处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具体评判标准依然缺乏相关的依据,目前尚未确定。此外,针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有着不同的处罚方式,多种判定与处罚标准的交叉与分离又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机关评定案件、解决纠纷的难度,这就要求立法机关急需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标准与基本法律规范。

2.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机制的对策措施

2.1保护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1)政府协调与企业主动作为相结合

由于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中,所涉及的部门繁杂,包括发改委、工商、土地、建设、林业、公安等众多部门,而电力设施的具体保护业务又分多种形式,在具体工作不同中,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侧重点不同,会直接对整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关键性的影响作用。这就要求相关政府与企业在保护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中应当充分处理好整体与局部、主要与次要的关系,做到这个协调与企业主动作为相结合。首先,坚持政府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职能作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支持,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和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裁决作用,协调政府制定包括发改委、工商、土地、建设、林业、公安等众多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确保政府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利益与因素的前提基础下帮助多职能部门与电力企业达成共识,从而妥善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规划与实施工作。其次,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能动性,积极作为,对于政府所提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一些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积极配合。同时还要主动响应和坚决贯彻政府主导下所制定的电力设施完善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从而确保企业自身的保护活动在法律范围内有效进行[5]。

(2)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力设施管控责任体系

针对内部管控不力这一问题,电力企业为了将电力设施保护动作落实到位,应当及时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力设施管控责任体系。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在全企业范围内树立起有效的责任监管意识,要求每一个电力设施监管人员应当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切实地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和部门头上。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原则,管理层定期检查责任人的电力设施防护工作的效果。要完善电力管控体系,企业还应当将自身的监管责任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视为社会综合治理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与相关司法部门的交流协作,及时在企业内部向员工宣传最新的法制观念和法规标准;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协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以显示本企业保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决心与魄力,在同行业中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广泛的社会声誉。

(3)加强宣传与教育活动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必要的宣传教育活动,优秀的电力设施宣传教育活动,能够让人民充分理解与认识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对于保证国计民生,对于保证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能够威慑一些不怀好意的人企图进行的不法行为,从而从思想上加强了人们的电力设施安全观念,为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有效施行提供了良好的指导和参考[6]。当今时代是一个自媒体的时代,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中应当充分地解放自己的思想,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综合考虑,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技术、多媒体资源以及自媒体营销方式,切实不同人群的不同心理特征与利益诉求点进行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时电力企业应当注意,不仅要在活动中严格贯彻相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要切实向民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向民众展示一些典型的违反犯罪的案例,对一些保护电力设施与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赞扬,从而有效强化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全社会群体牢固树立起保护电力设施的正确观念而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2.2强化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控体系

(1)加强管理

加强管理措施首先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要求,根据本企业的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切实制定完善符合本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实际的相关规章制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之中,从而将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护体系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力地结合在一起。在管理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将保护工作的重心放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组织成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对于一些潜在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地发现与处理,在潜藏安全隐患的区域与地点,小组成员应当着力设置好相关的警示保护标志,并标明具体区域与地点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与具体人员。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束一轮之后,安全排查小组应当将目标区域的安全隐患数据纳入网络危险点数据库,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将安全隐患工作网络化、数据化,从而帮助排查人员对相类似的地方进行地点检查,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效率。

(2)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监察力度

针对电力设施在实际投入应用中所出现的破损问题,电力企业的维修人员应对此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首先,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区域内,维护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制度。提高施工准入门槛,要求在工程现场进行施工的队伍,在爆破、开挖等建设项目均取得了一定的许可审批,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安全施工条例进行作业。其次,施工队伍在铺设线路、电缆时,监察人员应当对当地的使用环境与线路铺设的地质、水文条件有一个全面而细致的了解,从全局上掌握线路铺设的施工进程与施工作业。第三,在施工现场,监察人员要贯彻落实设备巡视制度,要求巡视的范围遍布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巡视的人员能够定时定期的覆盖全场,一旦在施工现场突发安全事故,巡视人员能够迅速集结起来,各司其职,以充分利用好人力资源优势。最后,电力设施保护人员应当积极建立起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机制,预想好可能发生的一切外力破坏事故,并对其拟定出相应的专项应急措施。通过定期的模拟演练与人员抽查,以切实提高维护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7]。

(3)重视综合防护体系的宣传工作

重视综合防护体系的宣传工作主要是针对电力企业的负责人而言的,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的负责人首先要明确自身的职责,针对当前企业内容大多数员工对综合防护体系的基本概念、作用和意义等信息缺乏客观清晰的了解这一现状,企业负责人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通过多种丰富多彩的公开宣传方式,以身作则,自上而下地推行综合防护体系观念。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负责人要坚持因人而异的原则,针对不同层级的部门领导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宣传。例如在公司管理层中可以采用会议演讲、发表心得的方式,而在基层干部层,则可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创新发明大赛,将基层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调动起来,在热烈讨论的氛围中深化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护体系的观念。

3.结语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当前电力企业为了应对电力设施破损问题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电力设施保护综合防治体系的建立,有利于电力企业维持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切实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效益。企业只有不断地以政府相关政策制度为指导,主动地进行安全保护的管理活动,切实研发有效的电力设施管控手段,才能切实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福于民。

【参考文献】

[1]侯伟娣,赵继光.电力设施保护现状分析[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2,3(06):44-45.

[2]田振国.强化电力设施保护的新举措[J].电力安全技术,2013,3(06):69-70.

[3]韩学伟,李丰,袁宏江.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电力安全技术,2012,6(11):60-61.

[4]李学敏.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J].农村电气化,2012,5(09):33-34.

[5]袁艺文.架空线路与地埋输气管道间安全距离的风险研究[J].湖北电力,2013,2(04):20-21.

[6]周世平.高压架空线路与地埋特殊管道间的关联技术[J].高电压技术,2012,5(10):84-85.[7]马伟,库永恒,王来军.电力设施保护区域“树线矛盾”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1,6(33):109-110.

样刊邮寄地址:河北省隆化县供电分公司 汪小洁 1378537727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浙江省民营企业跨区域迁移活动日益活跃,这是民营企 业资本逐利本性 和自身机制灵活性的现实体现。究其原因,既有受传统文化熏陶所孕育的企业家精神、迁移 企业自身生态位跃迁等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也有生产要素禀赋区域差异、迁移企业“晕轮 ”效应以及产业群外部不经济性等外部因素的作用。企业迁移是在动态环境下的战略决策, 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行为,而且还要考虑植入这些行为之中的社会和文化内涵,这种根植性 也是迁移企业构筑核心能力的基石,迁移企业应根植于区域生产网络、创新网络和社会网络 以获得战略性资源,实现可持续成长。

关键词:企业迁移;根植性;迁移动因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跨区域迁移活动变得异常活跃,尤其是在浙江、广东等民营经济 发达地区,迁移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且企业群体迁移的现象日益显著。温州富商群体迁 移上海,三千多家企业迁出浙江,深圳企业规模外迁等企业迁移现象频繁发生,也因此引起 了众多经济地理学者、区域经济学者以及政策制定者的日益广泛关注。然而,目前关于企业 迁移的理论研究却相当匮乏,尚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论框架。

企业迁移是企业区位调整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也是适应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环境管 制以及技术进步变化的一种方式[1]。同时,它也是一个企业为谋求新的发展空间 以更好地 满足迁移企业成长需要的战略决策行为。企业迁移主要是指企业从一个地域向另一个地域转 移,包括区域内迁移、跨区域迁移和国际迁移等迁移路径,迁移的方式一般为整体迁移和部 分迁移。其中,整体迁移是指整个企业从某个区域迁移到其它区域(整体搬迁),而部分迁 移主要是指企业活动的一部分从某个区域迁移到其它区域,而其他活动仍保留在原来区域, 如企业总部迁移、生产基地迁移、研发基地迁移等。

企业迁移现象的出现是民营企业资本的逐利本性和自身机制灵活性的体现,是经济市场 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标志。企业迁移是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正如企业创业、成长、成熟和衰 退一样,企业迁移也是众多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是企业决策者综合考虑各种 影响因素之后做出的战略选择,它关乎企业的存亡,一些企业迁移后获得了新的竞争优势, 一些企业迁移后选择再次迁移,而也有一些企业却从此一蹶不振,并走向衰亡。不仅如此, 企业迁移对区域产业结构、社会就业以及经济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深入研 究企业迁移的内在动力以及迁移和成长策略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民营企业区域迁移的类型

企业迁移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战略决策的结果,企业的成功迁移往往可以获取 迁入地区的优势资源,或低廉的生产要素,为企业的成长拓展新的空间。浙江省民营企业存 在着生存型迁移、机会型迁移和政策型迁移等迁移类型。

(一)生存型迁移

生存型迁移主要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劳动力、土地、能源等生产要素制约,不得 不向外寻求发展出路而做出的被动性迁移。主要体现为企业整体迁移、生产基地迁移等形式 。生存型迁移企业主要迁移到江西、安徽、四川、河南等欠发达地区,利用其丰富的自然资 源、廉价的劳动力、广阔的市场、相对宽松的环保准入以及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等,寻求企 业经营成本的降低。当原有区位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日益上涨,竞争日趋激烈,而 企业迁移成本不足以阻碍企业迁移时,很多民营企业会选择整体迁移,谋求继续生存和发展 的空间;也有一些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选择生产基地迁移,使其更加接近原材料产地、接近 劳动力供应地或接近销售市场。据调查显示[2]62,2004年浙江596家迁移企业最为 关注的前 三位迁移因素是:土地资源,认同率为55.6%;电力供应,认同率为45.4%;原材料及能源供 应,认同率为42.9%。土地、劳动力成本高,电力、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紧张等迫使企业迁移 的步伐不断加快。

(二)机会型迁移

机会型迁移主要是一些规模型成熟企业由于现有生存空间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了谋求 新的竞争优势而做出的主动扩张性迁移。主要体现为总部迁移、研发基地迁移、营销中心迁 移等形式。机会型迁移企业主要向大城市(北京、上海等)、核心技术基地等主动聚集,利 用大城市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金融优势和信息优势等谋求更好的人 才、技术、信息等战略性资源。总部迁移意味着企业核心的外移,必然要求企业总部迁入地 拥有便利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优秀的人力资本以及良好的商务环境等,这恰恰是大都市具有 的优势,目前总部迁移具有逐渐增强的趋势。而企业研发基地的迁移则是为了更加接近科研 机构(如大学、科研院所等),更容易获得高素质的人才等。沿海大都市具有优越的产学研环 境和人才集聚优势,这无疑为企业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优良的科技和智力 资源。据调查显示[2]63,2004年浙江196家已跨省迁移的企业中,半数企业选择上 海为迁入 地。在总部迁移的企业中迁到上海的达88.9%;在研发基地迁移的企业中也是迁到上海最多 ,为71.4%。

(三)政策型迁移

政策型迁移主要是一些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以及那些与区域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企业受 地方产业转移、环境治理政策以及其它区域政策的影响而被迫选择迁移。也有一些企业因政 策的优惠而选择政策追逐型迁移,在市场经济和现行财政体制条件下,财政分权迫使地方政 府之间展开竞争。一方面,通过提高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推出一系列 优惠政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这种政府之间愈演愈烈的竞争,招商力度、优惠政策的 差异加快了企业迁移的步伐。

三、浙江民营企业区域迁移的动因

理性审视浙江民营企业跨区域迁移现象,既有受传统文化熏陶所孕育的企业家精神、迁 移企业自身生态位跃迁等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也有生产要素禀赋区域差异、迁移企业“晕 轮”效应以及产业群外部不经济性等外部因素的作用。总之,都是企业自身为了寻求更好的 发展空间进行战略决策的结果,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体现。

(一)区域传统文化底蕴塑造的企业家精神

企业迁移现象在浙江之所以盛行,具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地 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永嘉文化”、“浙东文化”为主体的文化特色[3] ,主要体现为具有浓厚的工商文化传统;具有自主进取、谋求功利的文化价值取向;讲求实 效、具有合作观念等。受厚重的区域传统文化的熏陶,浙江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炽烈企业家精 神的地方,浙商身上所具有的勤奋务实的创业精神、勇于开拓的冒险精神、善于捕捉市场机 会的思变精神和恪守承诺的诚信精神,为企业持续成长提供了坚实的精神支撑。

浙江民营企业的跨区域迁移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浙商“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勇于冒 险的创新精神的体现。“七山一水二分田”的贫瘠资源时时激发着浙商的经商意识和创业冲 动,加之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市场经济环境以及灵活的制度优势,浙商的经营智慧得以淋 漓尽致地发挥。面临新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商业竞争,浙商身上所具有的“敢为天下先”的 冒险精神、坚忍不拔的创业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促使企业不断寻求新的发展空间 ,并形成了民营企业跨区域迁移的内在精神动力。

(二)外部生态环境变化下的企业生态位跃迁

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其所处的特定生态环境,企业个体与其外部环境通过物质、能 量和信息的交换,构成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企业生态系统。企业作为企业生态中的一 个生命有机体,它们同样会经历成长、发育、成熟、衰老和死亡的生命周期过程。每个企业 在整个企业群落中发挥着一定的功能和作用,在各个资源维度上占有一定的生态位。企业组 织越相似,对资源的需求越相似,经营的产品和市场基础越相近,企业之间生态位的重叠程 度就越大,它们之间的竞争就越趋于激烈。当特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变化或企业无法继续 适应其生存环境时,企业生态位必然会随着变化,寻求生态位的跃迁或变异。

企业迁移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企业寻求新的生态位空间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当区域环境 承载力日趋饱和,企业必然对环境的变化做出新的战略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企业 迁移就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一部分“生存型”迁移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生态位空间在激烈的竞 争中被不断蚕食,在“优胜劣汰”的背景下,只有选择新的发展环境,迁移到其他更适合其 自身发展的区域;而一些“机会型”迁移企业由于发展的需要,当原有区域无法满足其自身 需求的时候,它们必然会主动拓展其自身的生态位空间,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资源,以 进一步提升其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三)生产要素禀赋的区域差异

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民营企业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几年,随 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要素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紧缺、电力紧张、劳动力匮乏等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浙江经济的发展,大量民营企业开始选择向外迁移。

事实上,资源、市场、技术和环境等区域分布差异的客观性,决定了当某个区域内的生 产要素制约该区域企业的发展时,将会引发企业的适应性调整,就会向其他更具有比较优势 的区域迁移。浙江省土地、劳动力以及资源等要素价格的高涨,日益蚕食着浙江众多劳动密 集型企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为了建立新的竞争优势,许多民营企业被迫选择“生存型 ”迁移,如在欠发达地区建立生产基地等;此外,随着一些核心企业和规模企业的不断发展 ,逐渐开始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转化,也日益加剧了对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需求 ,很多企业选择扩张性的“机会型”迁移,在发达地区建立研发基地和企业总部等。此外, 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企业迁移创造了外部环境,不同区域生产要素如土地供应等差异的存在 ,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流动程度的提高,使企业的跨区域迁移更为便捷,民营企业自身 的灵活机制也得以充分体现。

(四)迁移企业晕轮(示范)效应下的群体迁移

目前,浙江民营企业迁移已经逐渐由个体迁移向群体迁移变化。浙江一些地区行业龙头 企业的外迁,往往会导致该行业众多中小配套企业的整体迁移,甚至会带动当地整个产业的 转移。行业内核心企业在整个行业价值链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核心企业成功迁移后,必将对 产业价值链各环节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那些与其具有配套或分包关系的中小企业带来严重的 影响。基于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以及迁移企业的示范效应,一些中小企业通常也会 随之迁移,继续保持集聚经济效应,逐渐形成群体性迁移现象。如2004年6月,宁波奥克斯 入驻南昌开发区,随后140多家家电配套企业随之迁移。目前在江西鹰潭投资的上规模浙江 企业已达300多家,数十家浙江企业在鹰潭形成的铜材精加工产业在全国都具有知名度。

此外,行业核心企业的成功迁移也会带动同类企业的竞相模仿,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加之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影响,群体迁移的意愿和动机日益强烈。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已 经成立了23个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商会经济在一个地区的经济话语权越来越大。由于这 种经济联合体在招商引资中的特殊作用,形成了一种新颖的投资组织形式,即浙江商会组团 式投资,商会开始主导资金流向。

(五)区域产业群的外部不经济性

浙江省产业群星罗棋布,集群经济十分发达。在产业群形成初期,通常是以一个或几个 优势产业为依托,凭借其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等方面的优势吸引周边地区的相关企业向该地 区集聚迁移,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并最终形成规模经济,获取外部经济 效应,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随着民营企业向产业群的不断迁移,产业群规模日益扩大 ,产业价值链提升,地方区域创新环境优化,逐渐走向成熟。然而,随着产业群的不断发展 ,产业群的资源禀赋也日益枯竭,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提高,外部不经济性逐渐显现,这也迫 使很多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更大的压力,跨区域迁移动机强烈。

企业迁移要受到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然而,民营企业区域迁移实践的经 验与教训表明企业迁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盲动性。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企业在迁移后未能 成功实现迁移的目的,这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网络根植性。

四、浙江民营企业跨区域迁移的“根植性”策略

根植性或嵌入性(embedded ness),是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 Granovetter)

1985年提出的经济社会学概念,它的含义是经济行为深深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经济活动是 受社会文化制度和价值系统的影响而“嵌入”在社会制度或网络之中的,而不仅仅是企业行 为[4]。他认为经济领域最基本的行为是交换,而交换行为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双方 必须建立 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更多地是基于人际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之上。只有嵌 入于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网络之中的信息和经济关系,才是经济活动者在现实经济社会所乐 意接受的。

事实上,企业迁移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且还要考虑植入这些行为之中的社会 和文化内涵。迁移企业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迁移企业成长策略的选择问题,“根植性” 为迁移企业持续成长提供了理论支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众多利益相关者,是植根于 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网络之中的。正是这种根植性奠定了企业核心能力的基石。随着企业的 发展,其所处的社会网络也会随着扩张或萎缩,若企业无法继续根植于其中,其必然会寻求 新的发展空间或构筑新的社会网络,以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当企业选择迁移时,它和原有的 社会网络之间的联系也并非完全割裂,这也为其构筑新的社会网络奠定了基础。企业迁移的 初期,它同时拥有迁出地和迁入地社会网络的资源,使其生存得以继续,当企业逐渐迁移完 成时,原有的社会网络联系逐渐淡化,而新的社会网络联系日益加强,最终完全根植于现有 新的社会网络之中。迁移企业的成长过程实质上也是迁移企业不断结网的过程,从生产网络 逐渐向创新网络和社会网络变迁。而且,基于地缘、业缘和一定区域文化背景而形成的社会 网络关系具有地理“根植性”,社会成员彼此间的信任、承诺及往来关系深深地扎根于区域 环境中,已经成为区域的一种风俗习惯,不易被其它地区复制,而且迁移的机会成本高。

(一)区域生产网络根植性(地域性嵌入)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具有价值链增值环节 跨区域分布的空间特征。企业迁移也是企业价值链的某个环节或整条价值链的再区位选择, 谋求价值链的增值,进而取得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价值链是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及 维护其产品的各种活动的集合。这些活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对资源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 因此,企业应将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配置于最具资源优势的地区。迁移企业应逐渐从价值链环 节部分嵌入到整个价值链嵌入,最终形成跨区域生产网络。

企业迁移初期,企业应将价值链的部分环节嵌入于当地产业价值链,采取部分性迁移策 略,如生产基地迁移、研发中心迁移、市场营销部门迁移以及总部迁移等。随着迁移企业价 值链与当地行业价值链的有机融合,再逐渐采取价值链整体迁移策略。亦可以采取同一条价 值链在不同区域分别嵌入,充分利用各地区比较优势,集聚战略资源,实现企业的持续成长 。当价值链充分嵌入当地产业以后,应向更深层次发展,即逐渐形成跨区域生产网络。从纵 向看,它反映了产品从生产到运输、销售,再到顾客消费的产业链式结构,嵌入到这种链式 结构中的是制造商、运输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之间产品和服务的交换以及产品的增值过程 。从横向看,处于价值链上同一环节的行动者之间是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区域地方生产网络 提高了区域内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水平,使网络中的企业能够集中于其所擅长的核心经济活动 上,从而有效地将网络各节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整合形成整个区域生产网络的核心竞争力, 取得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

此外,区域生产网络能超越企业边界进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 置,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建立在社会关系基础上的区域生产网络具有比大企业等级组织更 灵活、比市场效率更高的优势,并且将整个网络的生产成本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5] 。迁移 企业的最初社会网络关系对迁移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随着迁移企业的持续成 长,必须根植于迁入地当地的生产网络,才能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新的区域生产网络的形 成并不是原来生产网络的简单复制,而是应该实现价值链的升级,充分发挥生产网络的优势 。

(二)区域创新网络根植性(关系性嵌入)

企业是嵌入于特定的地方创新网络的,网络中的地方政府部门、科研院校、金融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主体会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随着迁移企业的发展,单独嵌入当地生产 网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地方生产网络不断向区域创新网络拓展,市场竞争的重点从以规 模经济为基础的价格竞争转向以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差异化竞争。

地方创新网络是由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为主体联 结而成,并因不同的联结方式和联结程度形成不同的地方创新网络。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 ,可以认为区域创新网络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涵:具有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和开放的边界 ;以生产企业、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地方政府和服务机构为创新的主要单元;不同 创新单位之间通过关联,构成创新系统的组织结构和空间结构;创新单元通过创新组织结构 和空间结构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创新功能,并对区域社会、经济、生态产生影响[6]。迁移企业应在建立区域生产网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探索技术创新机会和维 持技术创 新 能力的活动,以此来推动民营企业之间合作互动,最终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形成促进技术创 新和资源分享的动态创新网络。这种创新网络的形成一般可以通过在同属一个产业部门或属 于不同产业部门的众多民营企业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等途径实现。

由于企业嵌入于特定的地方创新网络之中,所以,企业跨区域迁移行为要受到网络中相 关行为主体的影响。迁移企业的持续成长从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其自身所处的创新网络形成和 拓展过程,随着创新网络深度和广度的日益增加,创新网络主体之间的各种网络联系也更加 密切,各种创新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也不断增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政府、科研院所 、中介机构等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更加稳定,创新网络的创新功能和作用也逐渐得到更大程度 的发挥。创新网络内各行为主体之间在地理上的集中,不仅有利于高度专业化的技能和知识 的累积,而且由于沟通的便捷性,如现场参观、频繁的面对面交流,使学习变得更有效率。 在这种环境下,各行为主体更容易通过创新网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和创新风险,提高创新 效率。此外,网络成员共同的文化背景和心理习惯、相近的社会关系以及共同的社会准则有 利于企业间建立信任,增强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合作,从而促使迁移企业从要素资源的 简单聚集向生产网络演进,并进而转向区域创新网络。

(三)社会网络根植性(社会性嵌入)

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是指某一特定产业区域内的企业基于主动或者被动参与产业 运转,借助于产业相关资源的流动、彼此间形成的各种正式或者非正式关系,包括市场交易 关系、社会纽带联结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对企业的迁移行为具有深刻的影响,非物 质要素如信任和社会资本在企业迁移活动中作用显著。

迁移企业在异乡的生存、发展和融入当地社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亲缘和亲缘 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信任关系[7]。迁移企业在新的环境中 ,自身的 资源显然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他们重新构建社会关系网络,以便从网络成员那 里摄取关键资源,谋求新的发展。然而,在企业迁移初期,很难直接从当地社会网络中获取 社会资源的支持,因此,必须以血缘、地缘这些原有的社会关系为纽带。浙江企业对血缘、 亲缘以及地缘的认同,使得社会网络关系可以从家族关系扩展到同乡关系。当网络成员从迁 出地迁移到其他地区时,会依靠地缘关系在迁入地与同乡之间结成新的社会网络。而且,这 些分布于各地的异地网络并非独立于迁出地的地方网络之外的,而是或多或少地与后者交织 起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基于亲缘和地缘的特殊主义文化和“关 系网络”,对迁移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迁移企业提供了信息、知识和社会资源的支持 。这种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社会资本) 在经济活动中已经成为一种具有稀缺性的经济资源。 企业迁移初期,用“泛家族化”的“关系网络”可以吸纳和整合家族企业的社会资本,具有 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Pellenbarg P. Relocation: State of the Art and Research P rosp ects[R]. SOM Research Report 02D31, Groningen: University of Groningen, 2002.

[2]浙江省工商局.《从浙企外迁看我省个私民营企业生态环境》专题调查报告[J].浙江 经济,2004(11):60-65

[3]张佑林.浙江传统文化与企业家阶层形成研究[J].江南论坛,2004(11):50-51.

[4]Granovetter M.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 ddedness [J]. America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91 (3): 36-38.

[5]朱华晟.浙江传统产业集群成长的社会网络机制[J].经济经纬,2004(3):42-45.

[6]汪少华,汪佳蕾. 基于产业集群的区域网络重构研究[J].科研管理,2007,28(3) :47-52.

[7]陈立旭.信任模式、关系网络与当代经济行为[J].浙江社会科学,2007(4):54-59.

(责任编辑 鲍观明)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经济要发展, 电力需先行。供电公司的项目必须落地建设,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土地资源日趋紧张, 城区部分尤其突出, 在实施过程中常受到用地和线路走廊等条件的限制, 出现规划变电站无地块落点, 规划线路无走廊或征地拆迁代价高昂的问题, 出现电力项目落地与行政审批冲突的问题, 造成规划被迫调整的被动局面, 严重时候致使项目不能落地完成, 布局规划势在必行。

二、主要做法及工作

(一) 厘清流程, 确定编制思路

初期各设计人员深入研究该课题要求, 明确目标, 分析难点、拟定思路、制定程序、固化里程碑节点计划, 打出时序表单, 紧紧围绕时序表单开展工作, 咬紧目标不放松,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有原则有依据的调整时序表, 做到科学合理, 实事求是。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是专业规划, 是把电力设施布局的计划与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及林地发展纲要等行政规划文件要求相一致。电力布局规划既要符合行政各块要求, 又要充分具备电力专项的特点。基于这个特点公司在提前拟定红头文件给各行政部门公函, 请求各部门专业指导与支持, 特别是要提前走访县政府办、县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土管局及各乡镇分管城建规划的领导及部门专家, 从程序上尊重各块的权威性, 争取各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 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二) 基础资料收集

规划的编写离不开大量详实的基础数据的支持, 政府各部门都有编制相应的规划, 为加强各规划间的衔接, 做到多规合一, 在电力布局规划编制中需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工作。

政府方面:收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当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规划局方面:收集当地最新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各乡镇最新的集镇规划;国土局: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林业局:最新的林业发展规划;统计局:最新的统计年鉴;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供电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已有的电网规划资料, 电网现状基础资料及历史电量负荷数据等。

(三) 基础资料分析

基础数据收集完成之后, 需要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分析的深度决定编制的深度, 从中提炼出需要的数据及对规划地区进行全面的了解。了解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当地政府的发展政策, 发展方向及奋斗目标等。电力规划需紧跟政府政策, 为政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能源支持。了解县域重点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 为负荷预测提供依据。对总规及各乡镇规划中的电力规划进行全面分析, 对合理的方案进行采纳, 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了解规划区用地性质, 为变电站选址时避让基本农田、矿产资源和防护林提供依据。了解旅游区的分布及发展方向, 为负荷预测提供数据支持, 在变电站选址及高压廊道的规划时对景区核心区进行避让。了解当地的统计数据, 以便于进行基础数据互相校核, 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三) 规划文本的编制

确定规划范围、规划年限;确定规划依据和规划原则;明确规划目的和规划目标。对规划区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对现状电力设施进行统计分析, 对现状电网结构进行分析, 找出现状电网存在的问题, 以便于在规划中针对问题规划项目解决。

进行负荷预测。负荷预测的方法很多, 常用的有弹性系数法、人均用电负荷预测法、电力负荷增长率预测法等。考虑到县域规划面积大, 各地块差异化较大, 需要通过多种方法进行相互校核。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 宜根据各地块用地性质采用负荷预测法对远期负荷进行预测。对于乡镇农村地区, 采用电力负荷增长率预测法, 并将其划分为自然负荷和大用户负荷分别预测。同时采用人均用电负荷预测法进行全域预测, 同上述方法互相校核。最后对多种预测方法的结论进行等权平均, 得到最终负荷预测结果。

根据负荷预测结果和现状电力设施情况, 得出需要规划新增的变电站数量和容量。确定变电站布点原则, 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和土地规划情况初选地块进行布点。联系属地供电所及属地乡镇府、镇直土管、林业及村镇办和当地村委会, 组织现场踏勘, 确定站点和线路廊道, 测量大地坐标, 以便于后期站址和廊道的初选方案。

确定电网规划原则和目标网架结构, 根据现状电网结构和新增变电站布点情况, 规划线路和廊道接入系统, 加强网架结构。确定当地各种输变电项目的单位工程综合单价, 根据规划项目的工程量和单位工程综合单价, 得出投资估算结果, 其估算计价及测算严格依据国网公开发布的典设和文件依据进行, 坚持依据、符合标准, 估算有据, 测算相对准确。

(四) 反复评审, 屡次修编, 最后定稿

一家编制专项规划需要与多规合一, 实际上局限性很明显, 为充分深度融合进各种规划, 编制过程中必须反复对接各种规划, 反复修编, 反复评审, 充分尊重各块的意见, 采纳合理化意见。

公司召开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项目内审专题会议, 就电力设施布局规划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进行内部审核。公司在家领导班子成员、发展建设部、调控中心、运维部、营销部、规划设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内审会议上, 各位专业人员围绕巴东电网设施布局规划积极谏言, 联系实际, 分析电网结构薄弱环节, 围绕网架可靠、运行方式灵活、抗风险能力强, 满足负荷需求, 着眼未来, 统筹兼顾, 精心谋划布局项目。即坚持了市场需求导向, 又考虑了电网结构运行方式, 同时又兼顾了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三、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 资料收集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单位编制规划都是自行组织, 编制规划的时间点不同, 进行滚动修编的时间也不统一, 造成部分规划资料参考性不大或缺失。如本次电力布局规划收资过程中, 了解到乡镇规划为各乡镇自行组织编写, 部分乡镇今年已经完成修编工作, 能提供有效的规划资料;部分乡镇正在或未进行修编之中, 之前的规划参考意义不大, 未能取得有效规划资料。

另外, 资料的收集需要大力支持配合, 少数人员不一定积极配合, 这需要编制人员发扬盯钉子的精神, 打动人心, 感动他, 最后取得详实的资料, 当然, 部分材料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取得。

(二) 规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规划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但最主要的还是各规划衔接的问题。比如说对同一地块的用地性质划分, 规划局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编写的土地利用规划、与林业局编制的林业发展规划各不相同, 对我们进行变电站选址造成困惑。这种问题一是各部门编写规划时与其他部门衔接程度不够, 二是进行滚动修编的时间点不同, 有的地块已经对用地性质进行调整, 但暂时未进行滚动修编, 规划资料未及时更新造成数据不统一。

(三) 审查审批中遇到的问题

审查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不能只管自己的专业规划而忽视了其他规划的要求。在评审中暴露的有些问题需要共同解决, 有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能回避, 但能策略的避开, 下一步滚动修编中进一步的明确。审批必须依靠政府统筹, 灵活采取不同的形式, 分散审批、集中审批、函询审批、当面审批等多种形式。个别地方规划不明确、各方不敢明确态度的局部地方, 只有依托下一步的滚动修编工作, 不能纠结在点上, 导致整体工作不能推进。

四、问题解决经验及建议

对于资料收集过程中, 部分乡镇规划正在修编, 未出最新成果的问题, 在负荷预测时采用人均用电负荷预测法和电力负荷增长率预测法进行预测, 规划项目保证满足负荷发展需求, 线路走廊在现状路网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如在本次布局规划编制中, 某乡镇完成最新修编成果,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收集的资料部分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采用互相校核的方法进行处理。

布局规划中对于站址用地的问题, 采用现场踏勘的方式, 与属地村委会和供电所的沟通, 选择最优站址位置, 同时加强属地村委会和供电所对站址和电力走廊的保护意识。

审批环节中补充资料需要详实, 清楚, 附带说明需要突出重点, 简洁清晰, 各种前期佐证资料要齐全, 减少审批环节中的阻力。

建议各部门在进行规划编制和修编过程中, 加强相互间的参与和衔接,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统一部署, 联合规划, 实现多规合一, 这个需要政府部门的强力统筹推进。

五、结束语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电力设施用地和线路廊道问题, 提高建设效率, 节约建设投资。电网规划是一个动态过程, 规划方案能否最终落地受到政治、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影响, 及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滚动修编, 是最科学的选择。

摘要:电力设施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 电力设施的建设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统一, 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对接工作, 保障电力项目布点落地, 避免电力设施的重复建设与改造, 意义非凡。本文以巴东县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为例, 总结县域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经验, 为今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滚动修编提供参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基本农田划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六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下列农用地划入基本农田:

(一)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加的集中连片、水利设施条件较好,土壤肥力较高的耕

地;

(二)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用于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

(三)原来是耕地,农业结构调整中改种林木、果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

第八条

下列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

(二)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已经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不再计入耕地面积。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测绘成图。

第十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在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加强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不得设立除农业园区之外的各类开发区。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三)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五)向基本农田排放污染物;

(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当保护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建设,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者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提倡施用有机肥料,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荒漠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农田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的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地力调查、质量评价、分等定级,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二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每二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划定的基本农田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

(二)因保护不力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的或者质量下降的;

(三)未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完成任务的;

(四)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设立除农业园区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作出批准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批准,但撤销批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被依法撤销的,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当收回,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排放污染物致使基本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排除危害,限期治理,并对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基本农田原状,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十元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满二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事项的;

(二)应当组织土地复垦而没有依法组织实施的;

(三)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认真查处、纠正的;

(四)擅自减免、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罚没收入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1 调查方法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执行, 并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HJ/T394-2007) 、《500k 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方法。

(2) 环境影响分析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查和实测相结合的方法。

(3) 对本工程调查采用“全面调查, 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调查电磁环境、噪声防治措施等内容。

2 监测结果

工程测点布置图见图1。表1至表3为监测数据。

由表1至表3可以看出, 线路附近及敏感点出电磁环境良好, 工频电场最大值为54.4V/m, 工频磁感应强度最大值为0.078μT, 0.5MHz频率下, 无线电干扰强度最大值为42.1d B (μV/m) , 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2.6d B, 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4.4d B。

3 工频电场强度监测

监测结果表明, 本输电线路工程所在区域周围环境工频电场强度是102.7-105.4V/m, 均低于4k V/m的评价标准;工频磁感应强度为0.103~0.109μT, 均小于国家标准0.1m T的要求;在0.5MHz频率下无线电干扰值为34.2~34.8d B (µV/m) 满足46d B (μV/m) 的标准限值要求。

1) 衰减断面影响分析。

监测结果表明, 本输电线路工程线路边导线外工频电场强度为675.3~732.5V/m, 均低于4k V/m的标准限值要求;工频磁感应强度为0.286~0.336μT, 均小于国家标准0.1m T的要求;在0.5MHz频率下无线电干扰值为43.2~44.2d B (µV/m) 满足46d B (μV/m) 的标准限值要求。

线路断面监测数据表明, 线路边导线外工频电场强度随着距离的增大逐步接近本底值。磁感应强度的变化规律与工频电场强度的变化规律一致, 随着距离的增加而逐渐减小, 所有测值均满足0.1m T的标准限值要求。0.5MHz频率无线电干扰值都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2) 声环境影响分析。

由监测结果可知, 开封兴隆变110k V配出工程线路及敏感点的环境噪声监测值昼间为50.6~52.6d B (A) , 夜间为40.2~44.4d B (A) , 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1类标准。

4 结论

根据本工程的验收监测结果, 对以上监测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分类汇总, 并与本工程环评报告表中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及噪声影响的预测结果进行逐一对照, 验收监测结果与环评预测的对照见表4。

由表4可知, 本工程在试运行期间, 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其对周边环境的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及噪声影响, 均能与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预测结果保持一致, 均能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限值要求, 各项污染因子做到了达标排放。

摘要:通过对新建电力设施进行辐射监测, 对线路距离较近的环境敏感点受工程建设影响的生态恢复状况、工程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查, 对工程沿线的电磁环境、声环境质量进行了验收。

关键词:电力设施,环评,验收

参考文献

[1] 鲁垠涛, 董德明, 李海生, 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公众参与的探讨[J].重庆环境科学, 2003, 25 (11) :51-5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6篇

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日)

**是革命老区。大革命时期,***第一个中共党小组在***诞生,工农运动蓬勃兴起;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创建***边联队等3支人民革命武装,率领***人民打土豪、分田地;抗日战争期间,红**军、红**军、红**五军先后转战***,创建了***、**、**革命根据地;解放战争时期,**北路部队血战**,拉开了解放战争的序幕。在历次革命斗争中***余***儿女参军参战,***余人壮烈牺牲,留下了贺龙、徐向前、李先念、王震等将军的足迹,涌现了***、**等民族精英。多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及革命遗址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建成了一批革命教育基地,珍藏了一批革命文物,开展了一些教育活动,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共有革命遗址31处。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个:***革命烈士陵园、***革命烈士陵园;烈士纪念碑(亭、祠)21座:***烈士亭、***烈士亭、***烈士亭等;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及旧址8处:***、***、***等红**方面军战斗旧址3个,**、**、**、**等****战斗旧址4个,***党小组遗址;散葬烈士墓522座。

**革命烈士陵园始建于1951年,后因*****地基下沉,于1979年迁建于*******处,是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国3a级红色旅游景区、全省廉政教育基地。陵园占地108亩,总建筑面积15亩,近年来累计投资3000余万元对陵园进行维修改造。陵园有革命烈士纪念碑、革命历史纪念馆、纪念碑亭、***纪念亭、东西仿古四角亭、革命烈士纪念墙、**市知名烈士主题浮雕、346级登陵台阶、***园等。陵园园名由原国家主席李先念题写,园内收集了大量***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革命烈士事迹、文物、陈列展板和影像等史料。***革命烈士陵园是十堰市规模最大、设施最多、史料最全的烈士陵园,年接待人数30余万人次。

****革命烈士陵园位于***村,始建于1986年,陵园总占地6亩,建有烈士纪念碑1个、碑文斋1个、纪念亭2个、纪念馆2个。碑名由***元帅亲笔提写,碑文斋镌刻着由***主席撰写的600多字碑文,纪念馆分别为共和国革命将领纪念馆和***烈士陵园陈列馆。**革命烈士陵园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教育范围辐射河南**、**及**地区,年接待10余万人次。

二、主要做法

1.清家底,开展遗址普查清理。近年来,**区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对全区范围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进行了全面的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境内的革命旧址和革命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采集了大量图片、声像等数据资料。目前,全区共有现存革命遗址31处,其中***镇14处、***镇4处、**镇2处、***镇7处、其他乡镇4处。馆藏革命文物有98件,其中***革命烈士陵园历史纪念馆21件、***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77件。

2.抓规划,搞好遗址开发设计。根据全区革命遗址分布情况,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全区革命遗址保护、开发进行了详细规划,根据侧重点不同,**革命烈士陵园突出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廉政教育及红色旅游主题,进行提档升级和改扩建;**镇革命烈士陵园突出“****”及红三、红四方面军战斗主题,还原战斗场景及历史人物事迹,展示遗物,对陵园进行修缮和维护;**山、***坪、**庙、**岭、**坡等战斗遗址突出现场保护、场景再现,待条件成熟后有序开发,发展红色旅游;其余革命烈士纪念碑(亭、祠)突出日常维护与修缮。其中,**革命烈士陵园本着打造集爱国教育、观光旅游、市民休闲于一体的公园式的生态陵园,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改扩建,规划用地228亩,规划建筑面积2820平方米,停车位320个,绿化率57.6%。规划将由南向北依次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区、**历史文化走廊、生态旅游区三大区域。**镇革命烈士陵园修缮规划主要以丰富展馆内容为主,对陵园进行绿化、亮化、美化。

3.强保护,加大遗址维护修缮。先后投入5000余万元提档升级全区10余处革命遗址,集中安葬72名零散烈士。一是对**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改扩建。根据规划,**区2016年8月启动**革命烈士陵园改扩建一期项目,主要对爱国主义教育区进行改造(对原革命烈士陵园进行提档升级),2016年12月动工建设,2018年9月竣工。项目投资经费来源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经2016年第2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整合财政存量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上级划拨专项资金2500万元,新建烈士纪念墙、拓宽入园公路、扩建纪念广场、维修纪念碑、维修登陵台阶、修复生态林、翻新英雄战机园等,改扩建**革命历史纪念馆。二是对**镇革命烈士陵园进行修缮。2017年以来先后投入近500万元,提档升级南化革命烈士陵园展馆,修复完善正门、道路、公共卫生间、安防、陵园亮化绿化等基础设施。三是投资近1000万元,硬化**山革命遗址入园道路,预计今年年底竣工。四是对烈士碑(亭、祠)及零散烈士纪念墓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先后投入100余万元,对300余个烈士碑(亭、祠)及烈士墓进行了修缮。

4.重育人,发挥遗址教育功能。一是宣传烈士英雄事迹。编纂出版了《**文史资料》《红色**》《**革命史》等书册,免费发放给机关干部、中小学师生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大力宣讲李先念、徐向前、王震等老一辈领导人在**战斗的红色事迹。二是开展烈士纪念活动。2014年(本文来自大秘书网damishu.cn)国家将每年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后,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牵头,市四大家领导、市直部门负责人、区四大家领导及区直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500余人在**革命烈士陵园举行了烈士公祭活动,祭奠革命先烈,弘扬光荣传统,担当历史使命。三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每年利用清明、五一、五四、七一、八一、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向前来缅怀革命烈士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提供爱国主义教育。

5.严管理,做好遗址安全管护。一是明确管护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遗址保护责任细化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明确到具体人员,确保有专人管护。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划区域对革命烈士遗址进行保护。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在革命遗址保护区域,由镇、村安排专人,每逢重要时段和有较大团队举行祭扫活动时,提前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安全保障,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在烈士家属祭扫服务上,不分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安排专人迎接等候,提供食宿保障,安排专人陪护和抚慰,并给予困难烈士家属必要的帮助。祭扫高峰期,组织志愿者为前来祭扫的烈士家属提供咨询、祭扫用品、主持讲解、墓穴查找等服务。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在革命遗址保护区域,加大员工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管理队伍素质,做到业务熟练、操作规范、热情服务。其中,**革命烈士陵园通过劳务派遣形式,配备保洁、保安、后勤保障人员4名,开展全天候巡逻、保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革命遗址保护开发不够到位。近年来,**区先后对**革命烈士陵园、**镇革命烈士陵园进行维修改造和提档升级,对***山、**岭、**坡、**寨等战斗遗址划定了保护区域。**山战斗遗址作为“****”战役的重要战场,红色教育地位特殊,红色旅游价值突出,目前正在规划谋划、招商引资阶段,保护开发还有一定提升空间。

2.红色资源挖掘不够深入。**是一块红色圣地,革命事迹很多,徐向前元帅指挥的红四军***战役、李先念率领的****,史料十分珍贵,事迹十分感人,但是收集整理难度大、战线长,加之当年参加革命的红军战士基本不在人世,为还原当时革命历史场面及完整性增加许多难度,两个烈士陵园的纪念场馆展示的图片多、文物少,缺乏历史厚重感,红色资源还有待深挖。

3.红色文化品牌不够响亮。红色文化宣传还停留在传统媒体和传统方式上,宣传方式单一,宣传的灵活性、针对性不够,群众对**红色文化知晓率不高。对外推介有待加强,**红色文化品牌不够响亮,知名度还有待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统筹规划,加强修缮保护。革命遗址是宝贵的革命历史财富,具有精神教育价值、历史见证价值和经济发展价值,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规划、挖掘,邀请省、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每一处遗址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出切实可行、因地制宜的规划方案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对革命遗址进行修缮或提档升级。

2.有序开发,发展红色旅游。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保护修缮革命遗址工作与发展红色旅游结合起来,开发红色教育研学旅行线路,打造“红色教育、绿色休闲”的红色文化和生态旅游品牌。大力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旅游的开发,使革命遗址真正发挥“传承红色文化、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大对历史事件和烈士事迹的挖掘,通过再现战斗场景、呈现烈士遗物、修复战斗遗址等方式开发**山、**岭、**坡、**寨等战斗遗址,提高革命遗址的红色文化品位与档次。

3.加强宣传,传承红色基因。依托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宣传**地区第一个党小组(***党小组)成立、**战役、鄂**根据地、红军武装斗争等重大历史事件,大力宣讲***、***等革命前辈英雄事迹,传承红色基因。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型媒体,加大**红色文化对外宣传推介,打造红色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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