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

2023-09-16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1篇

策略

截至4月18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三家公司2009年业绩报告相继出炉。从寿险业务保费增长看,三家均保持增长势头。

2009年年报是采用新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财务报告。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下,保费计算方式改变已影响到寿险公司保险收入的真实水平及对准备金的提取,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按照此新会计准则,三家公司保费收入因产品差异而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三家公司的市场占比也拉大了距离。

国寿、平安市场份额拉开差距

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连险和万能险的合同将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风险保障保费,称为“确认保费”或“保费收入”,其他不包含风险保障保费的就不计入保费收入,而是分拆进“保费存款”,即投资部分的保费不计入保费收入而计入存款负债。

保费计算方式上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进而关系到市场份额的变化。

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2009年中国人寿规模保费(保费收入+保费存款及其他)2950亿元,寿险保费收入2760亿元,下降6.5%;中国平安寿险规模保费1345亿元,寿险保费收入734亿元,下降45%;中国太保寿

险规模保费676亿元,寿险保费收入620亿元,下降8.2%。

从市场份额看,中国平安在寿险市场份额出现大幅下降,从16%下降至11%;中国人寿受惠新准则,市场占比从36%上升至40%;中国太保则变化不大。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仍位居寿险保费收入前三甲。

保费收入的差异源于三家公司业务结构和产品策略的差异。

如市场份额跃升最大的中国人寿,在其2009年保费中,分红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74%,传统险约26%,万能险保费和投连险保费很少,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其余为传统险保费。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解释,分红保险既能给消费者带来100%的保险服务,又能使保费收入长期留存,易于保险资金进行长期、稳定、安全的资产配置,带来稳定资产回报。

太保寿险的产品结构处于中国人寿和平安寿险之间,分红险占比高于平安寿险,而万能险占比高于中国人寿。去年太保寿险为提高新会计准则下的“保费收入”水平,大幅调整产品结构,致规模保费连续5个月负增长,市场份额一度落后于泰康和新华。“今后一段时间,太保将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重点拓展个人传统型保险和分红型保险的期缴业务和短期意外险业务;实施差异化的区域发展策略。”太保有关负责人表示,万能险、投连险产品已渐渐从太保产品中淡出。

而平安人寿在寿险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的原因在于,万能险占比较大,去年万能险占比为42.9%,分红险占比为37%。由于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的比例高过分红险,因此平安的市场份额若按旧标准计算,其市场份额

为16%,若按新会计准则计算,市场份额下降至11%。

显然,中国平安受新会计准则影响较大。对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首席财务官姚波表示,万能险、投连险占比较高并不改变保费的价值和净资产,“我们的产品设计以内含价值为产品导向。”

2009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内含价值(不考虑未来新业务销售能力的情况下现有的价值)增幅分别是18.8%、26.4%、13.95%。

投资策略差异化

在新实施的会计准则下,产品策略差异化导致的保费收入差异,已经直接影响三大公司在投资收益上的差异。

年报数据显示,中国平安2009年投资收益为307.28亿元,总投资收益率为6.4%;中国太保总投资收益195.36亿元,总投资收益率为6.3%;中国人寿投资收益为628.07亿元,总投资收益率为5.78%。

“三家公司的承保已存在差异化,直接导致其投资配置面临不同的压力。”国信证券分析师邵子欣认为。

2009年,中国平安的万能险、投连险分拆到独立账户的资产总额为469.22 亿元,这部分资金100%可投入到股市和基金。

由于分红保险带来的长期稳定、年限确定的保费收入,中国人寿的资产配置中加大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的配置,如债券投资。2009年,中国人

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占比分别是81.6%、76%、74.4%。同时,中国人寿的股权类投资比重在三家公司也是最高的,占15.31%。

“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我们投资资产的结构安排上必须要坚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体,以匹配我们的保险资产的性质。”中国人寿副总裁刘家德表示,中国人寿今后仍然会维持这样的基本格局,以固定收益类为主。

中国太保在2009年大幅加仓权益类如股票和基金的资产配置,权益占比从2009年年初4.8%上升至12.3%,高于中国人寿但低于中国平安。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太保的保费中仍有较大比例的高利率保单而导致。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2篇

一、新收入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原则

(一) 会计政策合理性

根据不同的核算方式会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 相应的即使是同一个交易事项也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过去的会计税务核算是由企业在税法的基础上对纳税额进行自行核算, 对同一个交易事项的具体操作可以由企业自行调节, 因此纳税额会存在比较大幅度的波动空间, 最终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当新收入准则是时候, 会计核算模式会仅以进行规范, 制定的政策无论是适用性还是灵活性都会得到提升, 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这种形势下企业的应缴税额也会更加科学合理。

(二) 交易方式合理性

一直以来为了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的时间以及主体进行调整。同一个交易事项在不同的时间或者选择不同的交易主体所产生的纳税额度是不一样的,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对税收金额进行有效调整, 还是在国家法律规定内的合理避税手段。

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方法

(一) 识别合同

合同主要涉及到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通过识别合同能够确认合同履约方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否足够强烈, 判断其是否具备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只有这两个标准都达到要求是, 合同才能被确认订立, 才能真正纳入到会计合算的范畴中去。

(二) 识别履约义务

一般来说, 合同的履行义务在双方都存在, 需要通过某些义务的执行才能够获得相对应的权利, 而且单项履约义务需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才能得到认定。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所谓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需要进行单独的核算, 而对于存在捆绑需要分拆的业务则需要企业自行考量。通过对不同的履约义务进行识别, 能够将企业的合同义务可视化。

(三) 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订立过程中能够通过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多种形式实现交易价格的变化, 要求企业会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交易事项比较重大, 还能通过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折价等不同形式, 需要企业事先对交易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偿债能力进行考察, 确保交易对价能够在后续得到实现。

(四)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交易事项的价格需要根据事项的不同, 结合公允价值, 利用成本加成、市场调整等方法进行分摊处理。

(五) 在客户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当客户已经得到交易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实际控制权时在对收入进行确定, 尤其是在长周期的交易事项, 尤其要如此。

三、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一) 履约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目前施行的收入准则中能够单独计量的业务主要包括销售商品与劳务提供部分, 需要进行分别核算, 其他不能单独剂量的则需要全部是为销售商品进行处理。在新收入准则中, 收入确认核算是以履约义务为单位的, 在订立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转让的能够明确进行区分的商品或者服务, 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这项规定。而对于捆绑业务则需要进行估价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价格分摊。

(二) 履约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现阶段的收入准则还没有对一定时间内进行确定的业务做出太多的规定, 而新收入准则的过渡过程中, 部分合同采用的是完工进度进行计量, 而如果参照新收入准则, 企业收入确认时间点可能会发生改变, 需要在项目完工后才能够确认收入。对各种产品的经销商或者分销商来说, 收入的确认时间点也会出现变化,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确认收入能够进行可靠计量并且相关的收益也要流进企业, 只有当商品被销售给最终的客户时, 企业才能够确认收入。而如果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如果价格是销售中唯一不确定的因素, 完成最终销售才能确认收入的方式将变得不适用, 需要销售商品的最终控制权完成转移后才能确认收入。

四、对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的影响

(一) 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影响

在过去的收付实现制度下, 公司的会计记账是根据收入回笼的实际情况进行的, 而新收入准则下实行权责发生制, 会计收入也会将公司应收装账款纳入其中, 从账面上来看, 公司现实的收入金额会被放大, 其中有部分收入是空挂收入, 并没有入账, 会进一步影响公司后续的资金配置。

(二) 对公司纳税的影响

1、增大公司纳税额度

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缴的税收, 属于流转税的一种, 在新收入准则中实行权责发生制, 以此作为纳税的依据的话, 部分业务类型分布广泛的企业将会出现纳税额度增大的情况, 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资金的优化配置。

2、制约公司税收筹划

企业能够通过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这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以时间为单位来分割企业利润, 将单次纳税的额度进行降低。而在权责发生制的新收入准则下, 公司的总收入还会包括应收账款, 增值部分的分割操作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空间被压缩。

在新收入准则下, 企业会计人员要在履行原有的会计职能的同时, 要积极顺应新收入准则的变化, 有针对性的调整纳税策略, 借助新收入准则为企业会计工作服务。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推广对于企业来说, 企业无论是会计收入还是纳税工作都会受到影响, 其中对会计收入的影响主要通过影响账面收入显示、盈利能力考核等来影响收入确认, 从过去的收付实现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通过分析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对企业会计收入以及纳税工作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制度转换的过程中, 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会重新审视自身的发展。本文主要重新收入准则小税收筹划原则以及会计确认方法进行分析, 通过比对新老收入准则的差异, 探究新收入准则的适时对企业会计收入与纳税的影响。

关键词:收入准则,会计收入,纳税

参考文献

[1] 谭洪英.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J].纳税, 2019, 13 (10) :37.

[2] 吴学金.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8 (12) :115+132.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3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之间、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也变得复杂起来,企业的收入确认也随之变得更加复杂。为规范收入确认,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准则是原有准则的重要改革,与原有准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主要包括:一是适用范围的变化,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合并;二是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再根据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来判断,而是根据相关产品控制权变化的时间来判断,并且对于控制权转移的时点和时段进行了严格区分;三是特定交易处理的变化,在准则层面明确了八大类特定交易的处理原则;四是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提高了企业收入信息披露的要求。

因为房地产行业的项目开发周期长等特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原有准则下容易造成合同销售额与会计销售收入的矛盾。新准则给各行各业的收入确认都带来了变化,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对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新准则下的确认收入条件

新准则规定企业需要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到客户的手中后才能进行确认收入,而具体的转移需要区分是时点还是时段。新准则对转移时段进行了界定,在第十一条1中列出了三个条件,并指出非时段便为时点。因此,主要满足所列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便是属于在某一时间段里面履行履约义务,即控制权转移为时段。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现房销售明显不满足这三个条件,主要需要讨论的是预售情况。首先,预售商品房一般都处于建设期,房子并没有完工,客户并不能在房地产企业履约的过程中取得消耗建设过程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其次,房子还在修建过程中,客户并不能主导房子的修建过程,也无法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即无法取得房子的控制权,故而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最后,房子在预售的时候,楼栋和房号已经得到确认,具备了唯一性,且房地产企业无权将该房子进行再次销售,因此该预售商品房具有不可替代用途。而房地产企业是否具有合格收款权取决于销售回款方式。对于一次性收款或分期收款方式,前者客户在合同成立日便一次性付款,后者则是在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付款。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房地产企业都具有合格收款权,满足时段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其确认收入的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进行。对于按揭贷款方式,客户在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后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支付剩余款项。这种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日,房地产企业并不能确定客户的按揭贷款是否可以取得,故而不满足合格收款权条件,因此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其确认收入时点实际延期至交房日。

三、新准则下的收入计量

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因此,计量模式是以交易价格作为基础的。从准则规定来看,在确定交易价格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等。如在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时候,新准则中房地产企业的交易价格由客户应付金额确定。如果这样确定出来的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存在差额,则将差额视为融资费用并通过实际利率法来摊销。此外,在满足新准则第十七条给的条件2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考虑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但有且仅有满足该条件下才不用考虑,否则都需要考虑。

此外,合同包括不止一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履约义务进行分摊,这也是新准则下“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的重要特点。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以售房合同为例,一份合同包含的不止房屋本身的履约义务,还涉及到邻近配套设施以及停车位等,故而需要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内容,这对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四、“五步法”确认模型

新准则对应的“五步法”为各行各业收入确认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确认模型。将“五步法”确认模型运用到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结果如下:

(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新准则第五条要求同时满足给出的四个条件3才能进行收入确认。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新准则的规定来对于客户之间的合同进行识别,看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进行下一步,如果不符合便不可以。而对应到房地产企业,这四个条件为:一是房地产企业与客户都已经同意该合同,且双方都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二是该合同对于房地产企业及其客户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合理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需要提供的产品、客户需要支付的报酬等都有明确说明;三是该合同对于房地产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的房屋、服务相应的所有需要支付的款项都有明确规定;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等产生影响。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在符合前面提到的几个条件的情况下,需要看合同中的各个单项履约义务,找出合同包含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即找出合同中可以明确区分的约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交付内容。在确认是否属于“可以明确区分”的时候,主要看客户能否单独从商品或劳务中获益,或者是否承诺与其他资源结合的商品或劳务可以单独确认。如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价款包含有车库的价款,从实际来看,客户是可以分别从房屋和车库获益的,如果两者的交付时间也不一致,那么两者便是不同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认交易价格

前面已经提到,在确认交易价格的时候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对应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也存在分情况讨论的情况。通常情况,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的预售合同会将交易价格进行明确,并且也会对客户的房款交齐时间、交付方式都进行明确,因此,较少涉及到可变对价、融资成分等因素。但如果有所涉及,则需要通过对应的规定来进行调整。

(四)将交易价格在各项履约义务中分配

新准则要求将合同总的交易价格分摊到合同中每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无法划分交易价格时则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来进行估价。如房地产企业与客户的预售合同中,对于包含的车位,需要从房屋总价中扣除车库价格进行单独确认,而车库价格可以根据同期同区域车库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确认。

(五)控制权转移,确认收入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候进行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时段。在前面,对于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条件已经讨论过了,这里不再重复累述。当满足了确认收入条件、完成了控制权转移后,通过前面的计量后,便可完成确认收入。

五、结束语

新准则的运用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具有较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可能会提前。而新准则的运用也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会计人员在进行确认时结合准则规定和合适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故而需要会计人员应该积极钻研新准则,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摘要:2017年7月5日,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7) 》。收入准则对于各行各业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的颁发也会使得各行各业的收入确认等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本论文在简单介绍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上, 分析房地产企业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的收入确认条件、计量以及“五步法”确认模型, 讨论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 以此来保证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工作对于新收入准则的适应。

关键词: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房地产企业

参考文献

[1] 张林.新收入准则对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J].时代金融, 2018 (12) :90-101.

[2] 钟文.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18 (4) :74-75.

[3] 解伟霞.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变化及影响的思考[J].财会研究, 2017 (10) :33-34.

[4] 徐宗宇, 王清儿.我国新收入准则在房地产行业的应用研究[J].会计之友, 2018 (4) :11-14.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4篇

一、新收入标准与收入确认税法之间差异的背景

2017年7月, 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标准”) 。需要同时在国内外上市的公司, 以及在海外上市并使用IFRS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公司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其他国内上市公司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同时, 公司可以提前实施, 新收入标准的修订不仅弥补了当前的不足。这也意味着中国的会计准则逐渐符合国际收入标准。新的收入标准使用单一的收入标准, 不再区分当前的收入标准和建筑合同标准, 并避免对公司经济活动中类似交易的差别待遇。目前, 公司根据收入标准确认的当期利润与税法的应税收入存在差异。随着新收入标准的引入和实施, 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未消失, 因此企业必须注意和协调, 以避免税收风险。

二、新收入标准与收入确认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 销售日期的差异

新的收入规则将建筑合同的现有收入要求纳入单一收入确认和收入确认模型, 需要采用一致的方法来实现更好的解决方案, 来解决确认收入问题。新收入准则的规则与通过税法确认收入的规则大不相同。

(1) 直接收到付款。在通过直接销售公司销售商品时, 新的收入标准与税收法律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同。例如, 公司收到货物后, 货物已经发出, 但货物已经过或抵达, 但客户未及时提取, 损益账户未按新收入政策确认。只要您收到销售付款或收到销售优惠券, 税法和政策就可以让您赚取收入, 无论商品是否是独立发行的。

(2) 分期付款新的收入标准规定融资的整合分为两部分:销售和融资。也就是说, 如果分期付款销售开始出售商品股票市场价格或收入, 则购买价格与未来分期偿还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 按实际利息摊销。但是, 税法没有考虑分期付款的融资性质, 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之后立即确定收入。

(3) 具有退货政策, 根据销售条件的新销售标准, 公司可以合理根据产品将被遣返的可能性以及退还的金额来处理货物, 产品的估计成本金额作为公司资产和负债单独归还收入确认可以在发货后完成。相反, 如果公司无法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我们只能在产品退货到期后等待销售的实现再进行。由于税收规定不相同, 所得税法不允许估计货物收益, 但全额退货不会被扣除, 可以作为收入处理。如果货物实际归还, 那么公司的当期收入可以得到补偿。

(二) 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新的收入标准规定, 如果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公司可以控制与客户相关的货物在损益中确认:第一, 双方已批准该协议并承诺各自履行合同的义务;第二, 权利和转让或提供与义务有关的服务;第三, 合同有明确的付款条件与货物销售有关;第四, 合同具有商业性质, 即合同履行, 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或分配时间;第五, 由于将货物转移给客户有权收回最有可能恢复的货物。

确认所得税法的标准是:第一, 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与公司有关, 要求买方承担货物所有权的风险和回报;第二, 销售和销售有关保留所有权并继续管理的货物的公司, 也不是有效的控制;第三, 营业额可以可靠地确认卖方的成本;第四, 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可靠的会计处理。事实证明, 确认收入的条件取决于新的收入和税法。

(三) 新的收入准则不记录收入, 而税法记录收入

新的收入准则捐赠取消了资产转让价值主题, 将营业收入中的捐赠利润增加到两个科目中, 将接受直接捐赠收入纳入营业收入。但是, 税法要求公司接受应税收入类别中的捐赠收入, 这意味着新的指导方针是收入和所得税法不承认, 但需要确认, 导致销售量出现差异。

三、新收入标准与收入确认税法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 目的不同

新收入准则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改变收入准则, 适应国际和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趋势的标准, 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运作, 试图避免模糊的界限, 类似的会计问题在不同的公司会计处理情况下, 不允许公司调整利润和美化报表, 为用户提供更真实, 客观, 有效的财务数据的会计信息。税法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税收, 确保国家安全和稳定, 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两者的另一个目的是创造差异的原因。

(二) 不同的收入领域

新收入准则的销售额包括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免税收入, 但非经营业绩不包括, 在新的销售标准中, 税法与收入会计和新收入标准不同, 包括非日常业务活动的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可以看出, 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存在差异。

(三) 不同的验证原则

(1) 谨慎性。谨慎性要求公司在既不低估也不高估资产和负债时确认收入, 公司内部资产减值准备遵循, 最好体现谨慎的原则。税法没有资产减值准备, 也不考虑资产折旧。从某种意义上说, 税收目标不是缴纳增值税, 而是要确保顺利征税, 以减少企业逃税的可能性。

(2) 物质比形式更重要。新的收入准则和反映交易的经济内容应当注意, 当物质超过形式原则要求公司在会计计量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税法是一种法律形式, 强调交易并限制交易行为与税法体系。例如, 公司常常发现在库存控制过程中遗失了财产和材料。公司应如何处理这些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不作为投资形式的进一步损害或财产损失, 企业最终完全转移支出或损失。但是, 税法明确规定, 未经税务清关, 实体不得将其作为税收或税前扣除。

(3) 历史测量。广泛使用的国际公允价值模型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逐步趋同国际会计准则, 由于新的收益准则规定客户不以现金支付, 公司有购买价格根据公允价值考虑非付款。税法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反映了历史成本计量的原则。

四、协调新收入标准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 制定主体相互协调

新收入标准的主体是财政部, 其主要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减少新收入准则与收入确认税法之间的差异, 两方应在完全沟通和学习的基础上, 一方面, 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 另一方面, 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的收入确认标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此外税法还应积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 并根据新的收入准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 我们应该意识到, 我们必须遵守会计程序中的会计准则, 不要违反税法的强制性原则。

(二) 协调确认原则

新的收入准则遵循谨慎和实质而非形式的原则。但是, 收入的税收确认并不遵循这些原则。两者之间存在显着差异, 根据审慎原则导致新的收入准则, 税法中不允许纳税义务。如果能够调和该方法的原则, 新收入标准与收入确认税之间的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然, 相互承认的原则不能违反会计准则, 不得违反税法的规定。

(三) 加强差别管理

新收入规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不会完全消失。这要求有关部门规定新收入标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确认收入, 并避免一些使用差别化管理, 防止犯罪分子支付公司的调整后利润并犯错误, 并积极协调财务信息。在我们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的同时, 我们还应该关注难以协调的差异, 建立差异化管理的专业部门, 为内部公司, 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实时可靠的财务数据, 创造稳定国家的税收来源, 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五、结语

税法在实施相关立法时应积极配合会计准则, 防止企业将风险评估方法应用于会计准则, 特别是防止逃税和漏税, 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务审计, 防止因税收差异协调导致逃税企延长。同时, 放宽对公司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如果收集和管理存在小的障碍, 税法应减少相关条款中文本与新收入准则之间的差异, 尽量减少文本差异, 防止系统实施中出现不必要的模糊概念。同时, 要积极完善税收制度, 使差异规范化, 明确调整范围, 避免对企业纳税人重复征税。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重新制定对确认公司收入的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也影响了收入的税收确认。本文介绍了新收入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 并分析了制定目的, 收入差额和确认原则三个方面差异的原因。建议进一步协调新收入准则与税收确认立法之间的差异, 如制定相互协调, 确认协调原则和加强差别管理等。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税法,收入,差异及协调

参考文献

[1] 申山宏.新收入准则对税收的影响[J].纳税, 2018 (4) .

[2] 唐均.论特殊业务中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异同[J].商业会计, 2013 (8) .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5篇

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 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标准的实施需要重点参考“合同”进行如下: (1) 对签订的合同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如果没有, 继续评估直到满足条件。如果符合要求, 交易物的所有权才能合同进行签订与转让。 (2) 如果需要则修改合同。在这一点上, 虽然原合同仍然有效, 但必须立即终止。变更后的合同可以被视为原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其并构成了一个新的合同, 以此来保证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 (3) 合同签发后, 需要作为独立合同存在的, 应当按照各自独立履行的义务确认所得。如果合同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 合同应按照输出方式和输入方式执行。如果执行绩效是在某一时间点进行的, 则要关注怎样确保会计收入确认的有效性, 包括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项目, 甚至是与其有风险的项目。

二、新收入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原则

(一) 会计政策合理性原则

企业的利润、成本在核算的时候, 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则获得的结果也会不同。根据上述会计结果, 确定的纳税额也不同。总的来说, 我国税务机关经常把现行税法作为计算税额的主要参考标准。然而, 由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能力的差异, 未必能完全按税法核算和确认各项业务, 企业的经营空间往往很大, 但税收风险也很大。新收入会计确认标准的出现, 通过引导会计核算模式的变化可以提高其政策的合理性、适用性与灵活性。因此, 企业应该跟新的收入标准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合理规划税收, 从而保证税收缴纳计划的合理性。

(二) 交易方式合理性原则

在新的收入标准下, 确保交易方法合理也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该注意的主要原则。为了减少纳税额, 企业经常通过控制交易时间来调整当前的税收。在我国法律范围内, 对现阶段的税收进行适当调整可以减少公司上缴的税收金额成为调节的一个动力。比如大型的企业, 总部下所包含的分支机构也相对较大。如果公司之间有交易, 税率和政策通常会有所不同。此时, 利润尽量在税收较低的公司体现与筹划, 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也会相应的减少。

三、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影响

(一) 对增值税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1. 合同变更的问题

按照新的收入标准, 若原始合同之间的一些条款可以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可以被视为原始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来实行收入的确认, 并进行税额的确定。假定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是后者, 那么在税务计算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同的履行义务是会计应考虑的主要问题。对此, 建议按合同类型确认会计收入, 确定企业应缴增值税。

2. 确认的标志问题

初始收入标准指出, 与商品所有权和报酬转移相关的风险是收入确认的标志。新的收入标准指出, 商品控制权的转让应是收入确认的标志。比较两者, 我们可以发现原来的会计准则更加模糊。以工程设备为例:设备使用后退款的风险较低。根据新收入标准的要求, 一旦货物交付, 他们就被认为装备齐全。与此同时, 应立即确认收入。

3. 合同与义务问题

根据新的收入标准, 如多笔交易属于同一商业目的, 或者每笔交易是相互依存的。在这一点上, 它可以被视为会计收入确认的同一合同。在确认期间, 有必要确定合同的形式和有效性。倘若商品控制权能转让, 就能完成会计确认。对于那些不与原始合同合并的人, 他们需要被视为独立的收入确认合同。在本条例的实施过程中, 找出不同合同当中是否有关联的这一过程是会计收入确认的重要过程。

(二) 收入确认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在实施会计核算时, 企业纳税的多少关键取决于其收入。会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有必要将企业收入纳入会计收入确认范围, 以提高会计的合理性。相关会计核算政策要求采用不同的税收确认方式来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 避免收入确认的不合理。当新的指导方针发布时, 税收差额将会减少。此外, 税收成本也会降低。为了充分发挥新收入标准的优势, 建议企业立即调整所得税政策。

四、结语

在深入解读新收入标准内容的基础上, 企业会计人员应做好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工作, 以维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同时,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新的收入标准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进而通过改变和补充税收筹划方案,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 实现企业合理避税。

摘要:财政部于2017年5月实施收入方面的企业会计准则, 为我国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标准化提供了新的基础。新的收入标准颁布后, 一方面, 企业会计应比较新旧收入标准的差异, 调整原有的工作标准。另一方面,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新的收入准则对公司纳税的影响, 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 可以考虑采用科学合法的方式进行避税, 减轻公司税收负担。本文主要探讨新的会计准则下的收入确认及对税收的影响, 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定,纳税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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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晨.新收入准则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浅析[J].纳税, 2018 (25) .

ifrs15新收入准则范文第6篇

2014年5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以下简称“国际准则第15号”) , 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 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2017年7月, 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22号文, 修订了《企业新收入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这是我国自2006年2月发布第14号收入准则以来的一次重大修订。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不再执行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相应的应用指南。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 (或事项) 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下文结合三个业务场景, 浅析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行业的税会差异以及对三个主要税种的影响:

2 多重交易安排

在房地产行业, 开发商对客户出售房子的同时, 提供其他附加增值商品或服务是相当常见的。例如, 开发商为了促销, 向客户出售一套房子并提供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 (一般不单独出售) , 同时, 还附送一个车位、三年的物业服务和会所会员服务 (假设销售商品和附赠商品/服务能够明确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 。推行新收入准则后, 这种商品和服务复杂捆绑的多重交易安排的应如何处理?

2.1 会计上的处理

对上述包含销售商品并附带商品/服务的多重交易安排,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 应对合同进行评估, 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可明确区分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然后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上述情景中, 开发商可将合同拆分为四项履约义务:销售房屋和质保 (与房屋捆绑销售) , 销售车位、销售三年物业服务、销售会所会员服务, 将交易价格在四项义务中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然后在履行义务的时点或期间分别确认收入。

2.2 税务上的处理

(1)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税务上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的交易安排, 判断是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行为。上述情景中, 按提供了兼有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和应税劳务处理, 与会计处理和交易实际较为一致, 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可明确区分各单项履约义务,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房屋, 按销售不动产 (税率老项目按5%, 新项目原按11%、2018年5月1日后按10%) 征税, 销售车位与销售房屋一致;销售物业服务、会员服务按生活服务 (税率按6%) 征税。

实务中, 也有税务局认为上述交易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有销售商品又有应税服务的混合销售, 开发商通过拆分履约义务分别征税拉低了税负, 应统一按销售不动产征收10%增值税。因为存在一定争议, 具体交易安排适用的税务处理口径, 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纳税义务时点:销售房屋和车位销售不动产, 收到预收款时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收讫款项、实际交付后, 按分属新旧项目、适用一般或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销售物业服务、会员服务按提供应税生活服务, 不需要预征税, 在服务期间按每次实际提供服务和收取款项, 产生纳税义务进行纳税申报。但如果客户付款后要求开票, 则可能导致提前产生了纳税义务而征税。一般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物业服务, 而是向关联配套公司采购服务再转售给客户, 如果客户要求提前开票、则相关公司一系列的纳税义务都将提前。

发票开具问题:区分不同的履约义务, 也存在一些发票开具的争议。究竟开具一张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 还是分别列明每项业务、开具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具体也是要根据交易实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税务处理口径。

(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由于只是对收入按不用业务进行拆分, 将服务收入及其对应的采购成本从售楼业务中拆分出来、分开核算, 所以会对售房毛利有影响, 但对企业的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乃至应纳税总额应没有影响。

纳税义务时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按国税发[2009]31号文相关规定, 按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收款、银行按揭等不同的收款方式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确认, 如果都按售楼收入可能在交付时一起确认;如果拆分不同的履约义务, 相关服务收入会在服务期间分摊、递延到以后年度确认。

(3) 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计算:现时为规避售楼限价政策或降低土增税进行税务筹划, 开发商将售楼收入拆分成销售不动产、装修及其他应税服务等不同业务收入的操作很常见, 如果拆分收入被认可, 既不影响收入, 又可以减少土增税, 所以税务机关的对业务拆分的处理不尽认同。

实务中税务机关可能认为相关附赠商品/服务与售楼相关, 认为是一揽子的销售收入, 要求所有收入并入清算收入, 因现时法规没有明确, 实操中有争议。

如果将售楼和附赠服务的收入一并纳入土增清算收入, 成本也应该一起并入才合理。但从物业、会所取得的采购服务的发票, 只能作为企业的费用或采购成本, 可以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前扣除, 但不能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 不能纳入土增清算扣除成本, 所以收入增加了, 开发成本没有增加, 会导致增加项目增值、多交土增税。

纳税义务时点:土增税根据相关清算管理规程及法规规定, 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时, 企业应自行办理或按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与会计处理何时确认收入相关不大, 不受新收入准则相关修订影响。

3 销售收入确认

一般客户购房, 有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等不同的付款方式, 开发商分次或一次收齐款项后, 待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时点, 才结转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推行新收入准则后, 对房地产企业现行的收入确认模式有什么影响呢?

3.1 会计上的处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 企业销售合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企业履约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在该段时间内根据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 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应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企业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 新收入准则实施后, 房地产企业可能要视合同商业实质, 从现在的按交楼时点确认收入转变为在收款到交楼期间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但由于现存销售合同不符合、会计实际操作难度、对业绩统计的影响、法律执行不确定性等考虑, 目前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房企不多, 行业内仍在观望和评估, 会计上未有一致处理。

3.2 税务上的处理

(1)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在目前常规标准合同条款下, 增值税的处理方式没有太大变化。增值税还是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纳税义务, 首先判断售楼款是否为预收款, 如是, 按预收款预缴税费;如果已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属于增值税收入, 应按全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时点:现有交易模式和合同模板下, 还是看收款的时点和交楼的时点来判断, 在达到交楼条件、实际验收交付和开具发票 (不含预收款发票) , 孰早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发票开具问题: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而非会计核算, 按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相关规定, 独立于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销售未完工产品, 按预计毛利额、计税毛利率, 预缴企业所得税;销售完工产品, 按实际毛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时点:收入确认时点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收款或实际收款时点, 项目完工时点主要关注竣工备案、投入使用、取得初始产权的时点, 达到三个时点之一 (孰早) , 则视为完工并进行相应的应纳税额计算、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处理独立与会计核算处理, 除非31号文按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 否则, 还是按目前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如果会计处理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而税务没有相应更新, 税会差异将会更加明显, 税务人员要做好相关差异记录和纳税调整台账。

(3)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前, 开发商收到款项均进行预缴税款处理;达到清算条件后, 依据项目合同、发票、实际收付等情况来确认收入、成本, 按整个项目的增值额进行清算缴税。

纳税义务时点:同情景一讨论, 土增清算是对项目整体、全周期的清算, 一般在项目将近结束的时点。不受会计核算是在实际交付时点、还是按完工进度在一定期间确认收入等处理影响。

4 重大融资成分

目前房屋销售和银行放款模式下, 无论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 开发商售楼后很快就能收齐房款, 但一般两年后才交楼。这种情况下是否视为客户向开发商提供融资, 是否属于新收入准则中提出的“合同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下应如何判定和处理呢?

4.1 会计上的处理

新收入准则要求,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 企业应按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 应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可不考虑。

目前对于房屋销售合同中的递延付款或预付款条款是否导致重大融资成分, 业內没有达成一致共识和操作标准。假设按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处理, 开发商需在收款和实际交楼期间, 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 摊销到利息费用或存货 (如符合资本化条件) 。可能会导致收入增加 (增加了利息成分) , 如果符合资本化, 成本配比增加则对利润影响不大;如果费用化, 结转收入前费用增加, 利润减少, 结转收入时利润增加, 从而造成各期利润波动。

4.2 税务上的处理

(1)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会计上确认的利息费用, 没有实际发生收付行为, 无须计缴相关增值税款。

纳税义务时点:不产生相关纳税义务。

发票开具问题: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会计核算当期增加利息费用, 未来可能减少, 两者影响相抵, 对整个项目周期的利润没有太大影响。而且, 该利息没有实际收付, 税务上不确认该费用或收入, 需进行纳税调整, 不影相所得税应纳税款。

纳税义务时点:不产生相关纳税义务。

(3)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土增税要根据实际发生且取得相应发票, 如果只是会计上估计, 没有实际发生, 税务上不予确认, 不纳入项目清算的收入或费用, 不影响土增税清算税款。

纳税义务时点:不产生相关纳税义务

5 结语

综上所述, 根据新收入准则, 会计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变化, 但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完全一致。在相关税务法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 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原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企业需密切关注新收入准则可能带来的日后业务模式转变、合同条款或税务法规修订, 做好税会差异跟踪台账、税务处理调整的评估和准备。另外还应注意, 目前税务实操中仍有一些争议, 尤其存在税负差异、对税收有影响时, 税务机关更倾向于对税收有利的操作, 在没出台配套法规明确前, 企业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 确认好税务处理口径, 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争端和检查风险。

摘要:2017年7月, 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22号文, 修订了《企业新收入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影响很多企业和行业, 房地产行业的收入会计处理具有其独特性, 包括如何处理相关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复杂捆绑, 开发商是否具有收款权利而补偿截至目前完成工作, 客户或供应商付款可能涉及重大融资成分等等。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在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同时, 也带来了收入确认时点、收入金额计量两方面一系列税法与会计间差异 (以下简称“税会差异”) 。本文将结合三个房地产业常见的业务场景, 浅析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行业的税会差异, 以及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主要税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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