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22

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 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

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 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内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

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范;

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

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内。

维护票据池协议前,应先为集团公司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单一模式下,承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下,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办理票据池业务,并在开通票据池业务时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变更单位经办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办行或协办行,并留存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及其他票据池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时,集团总部应及时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变更。承办行和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池协议相关信息的变更。

成员单位申请变更加入票据池业务结算账户的,应先以原账户撤销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通。

集团客户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业务的,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自助变更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协办行应及时通知承办行停止为该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池业务:

(一)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申请销户;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池业务开办条件;

(三)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五)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票据池业务撤销之前,承办行必须先查询并确保该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无入池票据且该成员单位以票据池担保的融资余额为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票据池业务即终止:

(一)变更(更换)票据池主账户;

(二)票据池主账户申请销户;

(三)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至原批准行。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

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主账户的,应先终止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办。

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均撤销票据池业务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和公示催告处理等。

第三十条 入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加入集团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入池后的用途分为代保管和质押。

入池的方式分为分散入池和集中入池。

第三十一条 分散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将持有的票据入池。

第三十二条 集中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汇集后,由集团总部统一集中向我行申请票据入池。

采用集中入池方式的,集团总部需向承办行出具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下属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执行总公司集中管理决定的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函。

第三十三条 入池代保管

对于申请入池代保管的票据,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附件三),并认真检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对于有瑕疵、票据要素不完整、超过到期日的票据退回客户。若同时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还应认真审验票据背书的完整性、合规性等事项。

经办行柜员审核通过并做入池处理后,与单位经办人一起将已经入池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装入透明专用信封,封好信封并双方加盖骑缝章。票据专用信封由经办行按代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入池质押

对于申请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经办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并认真审验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向承兑行查询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查询或贴现,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经办行柜员对符合质押条件的票据做票据入池质押交易,执行入池交易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信贷人员进行审批。

信贷审批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注意票据组合和期限因素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审慎确定质押票据的担保额度。审批通过的,入池质押成功,票据按押品管理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不符合质押条件或审批未通过的票据退回客户,假票应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向我行申请承兑。

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金额受总部核定的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和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的双重控制。

第三十六条 新开的方式分为分散新开和集中新开。 分散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和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承兑。

集中新开是指成员单位委托集团总部对外付款,由集团总部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统一向承办行申请承兑。采用集中新开方式的,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供明确其与成员单位代理付款关系和由集团总部作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书面文件,以及成员单位与收款人的贸易合同等交易背景资料。承办行要加强对该方式下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审查。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按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相关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将其在票据池内代保管或质押的票据解除代保管或质押并取回。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应向经办行提交《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

经办行柜员受理代保管票据出池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代保管物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退还单位经办人。

质押票据能否出池取决于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该票据质押额,则该票据可以出池,否则该票据不能出池,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票据方可出池。对于可以出池的质押票据,经办行柜员受理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返还单位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托收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委托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代保管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质押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收到客户委托收款申请后,经办柜员将装有入池代保管票据专用信封出库,与单位经办人共同拆封,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若承兑行兑付,经办行收到票据款项后,记入持票人结算账户。若承兑行拒付,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客户。

入池质押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柜员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到托收回款或承兑行拒付后,经办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兑行兑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托收回款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款项方可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出质人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的,托收回款还可记入该保证金账户以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二)承兑行拒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方可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如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每日通过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查询票据池提醒信息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到期应收票据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对到期票据办理托收手续。

(二)到期应付票据查询,用于查询以票据池为担保开出的即将到期应付的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提醒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及时准备票据款项偿付。

(三)票据公示催告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被公示催告的票据信息。

第四十条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将票据取回,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入池质押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则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二)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补足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经办行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经办行直接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入池代保管、入池质押、新开、出池以及托收等业务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申请,经办行收到指令后按照电子商业票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可通过我行柜面、网银、银企互联等渠道查询票据池内票据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实现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票据的集中、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涉及凭证资料传递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内部凭证资料传递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加强票据池业务的管理和检查,代保管和质押票据应纳入表外账管理,且每月须对在我行代保管和质押的票据实物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票据池业务坚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各行要按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随意减免。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承办行应向集团总部收取票据池年服务费,并纳入“511067现金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票据入池代保管或质押,经办行按收费标准对每笔入池票据收取手续费,并纳入“511001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计入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四十九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中涉及票据查询查复、票据托收、票据承兑等业务的,经办行按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记入相应科目的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五十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适度减免优惠,并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CM2002-BMS票据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相关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票据代保管、质押、承兑、托收、押品管理等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本办法未做特别规定的按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票据池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业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更多内容请访问: 票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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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

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账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

三、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四、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五、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六、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

七、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

八、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

九、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十、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

十一、信贷台账登记

票据清算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背景 (4)长期以来,

(4)国内会计规范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均是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将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直接从账面上注销,即直接贷记“应收票据”科目,相应在现金流量表上也直接将其作为经营活动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另外作为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账外披露。

财政部于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票据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规定以应收票据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实质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票据出售、应收票据质押借款、应收票据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其中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该文件的框架下,应收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事实上未遵循该原则。

财政部于2004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财会[2004]3号,下称“问题解答四”)在财会[2003]1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即同样也适用财会[2003]14号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最终定稿时,还特地在最后加上一句“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但是在“问题解答四”的执行过程中,对于很多问题的理解并不统一。目前争议最大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什么情况可以认为与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实质性转移;二是对与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同样,对于应付票据的保证金以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问题,在实务处理上也不一致。

本指导意见旨在为上述各项问题确定所内统一的处理标准。

对于本指导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2004年下半年发布的本所内部技术指南“《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四)》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处理。

二、

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及其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

1.

关于应收票据贴现是否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判断标准问题

(1)

应收票据贴现是否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首先取决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类型。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一般不应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这是因为:按照目前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方法和程序,银行承兑汇票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信用,而且申请人需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因而其到期付款有较高程度的保障。在目前中国的银行体制下,金融机构的信用还是比较有保证的。因而尽管从法律形式上说存在因拒付而被追索的可能,但实质上此类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远低于或有事项准则中认定“极小可能”的概率标准的上限(5%)。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作为承兑人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已经出现信用方面的问题,则应当考虑票据到期后因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而被追索的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计提预计负债,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应披露。

事实上,目前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实务操作中不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作为短期借款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参与起草和审定“问题解答四”的官员私下也承认“问题解答四”的该项规定“似乎过于严格了,没有完全考虑到交易和风险的实质”。

(2)

其次应当考虑票据承兑人(付款人)有无提供额外的付款保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符合《票据法》第45~52条关于保证的规定,且保证人为目前信用尚无问题的金融机构(例如第三方银行),则该票据的效力等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其贴现业务不作为短期借款处理。

(3)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均不满足,但是已经获取了贴现银行关于放弃对作为贴现申请人的被审计单位的追索权的书面声明,则可以认为此时的贴现业务符合“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一条件,可以不作为短期质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此时应当对该声明进行函证以验证其真实性,必要时还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免在万一涉及诉讼时,该声明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被认定为无效。

(4)

不符合上述(1)~(3)任一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应作为短期银行质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5)

目前某些企业为简化日常会计核算,在平时发生贴现业务时,无论是否形成短期质押借款,均作为冲减应收票据处理,到期末结账时,对于尚未到期且按照“问题解答四”规定应作为短期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进行重分类,恢复应收票据并确认短期借款。这种做法对期末资产负债表(时点数)的公允反映不会产生影响,但是由于在日常会计处理中没有反映出短期借款的增减过程,可能会导致“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两个项目金额的同步减少。对此,审计中应加以关注,即本期内构成短期质押借款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发生额是否均已计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同时本期内到期的原先构成短期质押借款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发生额是否均已计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6)

在实务操作中还应关注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A企业需要资金,但由于信用度不高或者受到银行授信额度的限制等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银行信贷支持。此时,其可以要求B企业开出一张以B企业为付款人,A企业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A企业取得该票据后向银行申请贴现,到期后A企业先将相应款项(包括利息)归还给B企业,再由B企业偿还给贴现银行。此类交易不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实质是B企业出借其信用,协助A企业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就交易实质而言,此时B企业是A企业借款的保证人。因此,对于此类实质为融资的应收票据的贴现,无论是否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一律作为短期保证借款处理。

2.

关于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应收票据贴现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应当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处理保持一致,这样有助于确保现金流量表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同时也可以保持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具体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对于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于发生时,在现金流量表上直接将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处理。由于票据的付款期限和贴现期限一般较短,因此从重要性出发,对带息票据所计提的应收利息,以及贴现时银行所扣的贴现息和手续费等均可不单独反映。

(2)

对于作为短期质押借款处理的应收票据贴现业务,“问题解答四”明确指出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是一种筹资行为,但是贴现时所收到的款项又是来自经营活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款项。因此,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兼有筹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性质。该笔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上如何列示?我们的意见是:

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应当作为筹资活动中“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处理,不宜作为经营活动。

在所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如果票据承兑人按照有关条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则贴现申请人在当期不会有现金流入或流出,但在现金流量表上要同时反映两笔业务:一方面,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包含贴现前已计提的利息在内)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同时在间接法部分中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同时,将该笔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计入筹资活动中“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这里假定应收票据的期限较短,利息金额不重大,故作简化处理。如果利息金额较大,应考虑单列反映)。 上述处理方法的理由是:此类贴现业务从本质上说是一项筹资业务。贴现当时所收到的款项的性质是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资金融通,其中已扣减了贴现息和手续费,而不是真正的货款收回,与被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直到其到期后才真正转移。因此,贴现当时所收到的款项应当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如果只是在取得贴现款时直接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则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确认为短期借款的做法相矛盾,

另一方面,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通常认为:应收款项的减少一般会伴随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增加,而借款的增减则伴随着现金流量表上“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等项目的变动。如果直接将贴现当时所收到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则由于当时相关应收票据在资产负债表上并未减少(因而在间接法部分中不可能反映为“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而借款却已增加,上述两项逻辑关系都会遭到破坏,因此贴现时所收到的现金不宜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在所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时,应收票据和借款同步减少,虽然此时并无真正的现金流动,但是为了保证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逻辑关系的成立,也为了反映企业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票据关系的解除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贴现关系的解除,以及与所贴现的应收票据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应当同时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收回货款)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偿还借款),相当于企业在收回货款之后,以所收回的货款偿还质押借款。

有人可能认为:在票据款项正常偿还以后,申请贴现的企业需要编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的会计分录,这是转账凭证,而现金流量表正表上是不反映转账业务的,因此在票据正常偿还时的现金流量表上不应同时虚拟两笔现金流量。对此我们认为:票据承兑人正常支付票据本息属于《票据法》所定义的基本票据行为之一,对于申请贴现的企业而言,在其票据关系最终了结后,实质仍然是以现金形式收回货款,这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方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在票据到期,票据关系了结时不同时虚拟一进一出两笔现金流量,就会导致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被低估,从而歪曲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现金流的能力,同时也破坏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3)

如果票据到期时,因票据承兑人无力或者拒绝支付票据款,因而申请贴现的企业遭到追索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直接作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可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

如果原先将贴现所收到的现金作为“借款所收到的现金”的,则此时支付的票据款应作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处理。

其后行使再追索权,从原票据承兑人处收回全部或者部分票据款时,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可分别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处理。 (4)

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其实质是融资行为,应按照上述(2)、(3)两项的规定处理。

三、

应付票据相关事项的处理和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1.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付票据的会计处理

本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提及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并指出在此类业务中,贴现申请人应当将其作为本企业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出票人而言,在该项交易中,其作用是出借信用,充当贴现申请人向银行套取信用的保证人。就该项交易的经济实质而言,不同于常规的由购买商品引起的应付票据业务,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出票人不应确认该项应付票据,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原则,采用计提预计负债的方式核算和披露其所承担和可能履行的担保责任。 2.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示问题 根据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操作模式,企业在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随意动用。在约定的付款日期,保证金将作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给持票人。这部分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仍然列为货币资金,但是因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中关于“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因此需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年初、年末余额中排除。

(1)

将银行存款转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时,可将所划转的金额在现金流量表上列示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这是因为此时该项保证金尚未对外支付,只是改变了在企业内部存储的形式,本质上与银行定期存款等没有区别。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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