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

2023-09-23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 要: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相抵牾,以至要求修法的呼声日盛。然而在当前社会形势下,金融市场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秩序仍需强调安全性与稳定性,修法未必是最佳路径。而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或亦可使其自洽于票据法体系而无伤法律的稳定性。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法律解释

票据法自1995年颁布之后,被最多讨论的就是其第十条,其中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2004年票据法虽经修改,但此条规定仍岿然不动。

对于该条规定的讨论自1996年票据法甫一施行便已展开,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其有悖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无论是持绝对无因性还是相对无因性的论点,几成共识的论断是: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已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继而建议修法的呼吁也是日盛一日。然而,诚如有学者所言“人们思考和寻找解决办法的指向,首选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通过释法作为解决问题的路径,则很少论及或重视不够。在法律实践中,法律的完善和漏洞的弥补,立法是一个主要的路径,但不是唯一的路径,法律解释在完善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应引起重视。”〔1〕

一、票据法的立法进程及“历史解释”方法的运用

法律一经制定,就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符合特定的历史条件、基于相关的历史事件、形成了相应的历史资料,而“历史解释”的方法就是从中探明法律生成的历史基础,并以此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

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票据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 1988 年 12 月 19 日颁布《银行结算办法》,它改变了我国的银行结算方式, 开始试行票据制度。但因其属于银行结算业务管理的行政性规章,该文件仅规定了银行监督管理的职能, 主要是强调银行结算业务的安全性,所以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票据关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票据的流通必然局限于极狭隘的范围之内。〔3〕而第一部关于票据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它以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律规范为蓝本,去除了《银行结算办法》中的一些陈旧的、落后的、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内容。但也不乏未尽如人意之处,其中主要的意见集中在票据法第十条,认为其过分强调了安全性而忽视了经济效率。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作出了解释:“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提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当给付对价。目前票据使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4〕对于此种解释,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企业三角债的盛行、非法金融业务的蔓延、恶性通货膨胀的加剧、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当时出现了严重的恶性信用膨胀。作为应对,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此在立法及政策层面上,考虑到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关制度还未建立完善,交易安全不得不被着重强调,所以顺理成章的,票据法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坚持票据真实性原则。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对该条进行格外的“说明”恰恰说明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现代票据法理论以及我国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矛盾之处。因为不仅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价值问题已为现代票据法理论所肯定和公认。〔5〕在监管机构对票据欺诈活动力所不逮的形势下,这种妥协实际可以理解为一般性法律原则对这种金融监管乏力的救济,或者说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尽管其欠缺相关的法理依据。

与此同时,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性条款,其本身并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其并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所以并不是“法律规则”。质言之,第十条大量的留白并不能说是立法的疏漏,就其立法原意来讲,与其说是希望以此来解决票据欺诈行为,毋寧说是为之后可能要制定的实行性规则预先设立法律原则的依据,其法律效力是隐而不发的。诚然,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或者追求短期的政策目标,毕竟以规章或者法律范畴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更为适宜,而伺问题解决或目标实现,一般性条款中的留白也并不排除能自洽于其他的目标取向。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是基于特定的历史需要而遗留下的与其基本原则相矛盾的规定。但票据法作为票据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范绝不是僵化的,“第十条”在显示其固有矛盾的同时,也积蓄着其作为一般性条款的张力,这种张力也让它有可能保持灵活度、有空间重新被解读、有条件相容于体系,从而在法律解释中获得与时俱进的生机。

二、票据法的制度体系及“系统解释”方法的运用

票据法律规则作为一个规范系统,任何解释都要置于这个系统之下才能获得准确的理解。这就是系统解释的方法,它要求“正确把握元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使法律文本的含义冲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文本本身,并通过存在于周围的其他文字、规范、制度乃至事实背景,发现其最为合理的含义。”〔6〕

对于票据法第十条而言,也需要将其置于相关的规范系统中去理解。该条本身虽然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的问题上显得保守,但在整部票据法中,又有很多地方在坚持无因性的立场。比如:票据法第十一条的表述,真实交易关系的缺乏并不能必然导致票据效力的丧失,而票据法第十二条也没有将无真实贸易关系的票据转让列为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此类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票据的无因性,但显得不够彻底,留下了一些矛盾之处,也带来了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所以为了澄清矛盾,中国人民银行及之后所颁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强调:“商业汇票经过承兑,即行有效,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或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即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通过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进而推动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发展、保障并促进票据流通转让的畅通。而后司法机关也作出回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中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8年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更加强化了这一立场。此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基本认可票据关系和基础交易关系分离,基础交易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一票据无因性原则。

检察机关的有关人员也对票据法第十条进行过文意解释:“票据法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7〕他们认为票据行为除了可基于“交易关系”之外,还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法律概念,且包含了买卖关系等在内,这使得票据在流转环节彻底的无因化了。尽管这仅是一种学理解释,但其所反映出的态度和立场也是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可资依据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票据市场起着更直接的导向作用,其所引致的事实是:不管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为何,其形式要件早已经有了公认的、且在金融部门通行的标准。

如前所述,在我国这种票据法律规则体系下,票据法第十条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一般性条款”而存在。它势必要保持伸缩性,同时也要遵循一般性条款的法律适用规则,即“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同时,上述规范中对无因性的强调,集中在票据的流通环节,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票据流通性。在对票据法及票据法律体系进行“系统解释”的视域下,不难看到在我国当前的票据法律制度,至少在票据二级市场的流通环节,已经完全认可了票据的无因性。

三、票据法的法律实施及“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徒法不能自行”,票据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要达成的法律目的或目标,需要在具体的经济政策中获得实现。经济政策当然应具备充分的弹性,以保持其灵活性和时效性,但法律作为基础规范须提供相对稳定的行为预期,同时也应该为弹性经济政策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法律不应该因其自身的稳定性而陷入机械和僵化,以至于成为弹性经济政策的障碍。所以,对票据法的解释还需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政策,以此判明如何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这就是“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任务就是“要到法律条文的背后去探寻立法制定该法时意欲达到的法律目的或目标,这些目的或目标也就是立法者希望通过该法的实施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或社会效果。”〔8〕

而我们当前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建设仍然滞后,局部金融风险也未完全抑制,依然存在过度的信用膨胀。所以在票据领域中,对于“融资票据”仍然持否定态度。所谓“融资票据”,是指那些单纯为了融资,与实体交易无直接关联的票据。尽管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在票据法制层面和金融监管层面上并未受到合法性评价,因而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所承认的依然只有“结算票据”,即对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实体交易承担支付结算功能的票据。〔9〕我国在票据立法及金融监管层面早期的态度是:“只要票据是真实的,代表着真实的商品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那么扩大对这种真实性票据的贴现就是安全的,对这种真实性票据贴现就不会造成信用的膨胀。基于此,当时我国就将没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排除在发展规划之外。”〔10〕这种立场尽管历经三十余年已逐渐式微,但时至今日,依然不能说已经完全失去了其合理性基础。

而与此同时,当前对“融资票据”的法律限制也仅仅局限在票据一级市场的开票环节,在流通、贴现、解付环节,则完全贯彻了无因性原则,不应因其“融资票据”的“原罪”而对其进行限制。并且在银行实务操作中,在汇票到期银行付款之时,银行只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和持票人的有效证件。也说明我国银行在实务中坚持了票据的无因性,承认票据可以自由流通背书转让。因此,票据法第十条对“真实贸易关系”的强调,其约束力仅限于“融资票据”的开票环节。所以说在政策层面上完全放开对融资票据的管制之前,票据法的无因性原则仍然是相对的。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结合当前的金融体制来看,第十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继而认为:对于在不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甚至是通过提供虚假合同的方式来取得融资性票据,票据法第十条就发挥了效用。〔11〕但正如上文所述,票据法第十条作为一般条款,不可直接在司法活动中被援引。因此,即使该条款应该在融资性票据的管控中发挥效用,也应该是通过具体的金融监管规范去实施此类具体的监管活动。质言之,票据法第十条的法律效力应该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当且仅当为有关融资性票据的金融监管规范提供立法依据。尽管也有不少人认为:对融资性票据持否定态度和形势发展不符,应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12〕但就目前而言,包括金融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度恐怕还难以支持,而一旦时机成熟,我们便应该讨论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废问题,而不是讨论法律解释的问题。

由是可知,有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亦可使票据法第十条自洽于当前的票据法体系。当下的中国的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市场正处在急速的发展期和急剧的调整期,如何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如何对效率和安全进行价值平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将是金融立法者、金融監管者以及金融从业者需要面临的根本问题。同样,票据市场也在这股历史洪流中不断带给我们机遇和挑战,面临着不断发展变化的新事物、新形势、新挑战,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及时呼应各方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所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毫无疑问,这同样是我们金融法制工作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参 考 文 献〕

〔1〕蒋传光.重视法律解释的作用〔N〕.法制日报,2015-06-0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6.

〔3〕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完善〔N〕.河北法学,2005,(09).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 年第4号(73).

〔5〕吕来明.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124.

〔6〕致远.系统解释法的理论与应用(上)〔J〕.法律适用2002,(02).

〔7〕史卫忠,李莹.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N〕.检察日报,2012-07-27.

〔8〕蒋惠岭.目的解释法的理论及适用〔J〕.法律适用.2002,(05).

〔9〕刘宏华.票据有因性观念的坚守与超越——对真实交易背景规则的辩护〔J〕.法学杂志,2007,(03).

〔10〕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论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及其监管制度安排〔J〕.经济评论,2002,(05):96-99.

〔11〕王璐瑶.浅谈《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与适用性〔J〕.法治与社会,2017,(03).

〔12〕万静.票据法颁布20年问题凸显〔N〕.法制日报,2015-03-12.

〔责任编辑:张 港〕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融资成本; 票据贴现; 决策模型

一、引言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资金的稀缺性更加凸现,致使企业融资成本极大提高,潜在的投资机会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而溜走,企业经营的规模因为缺乏资金而萎缩,有的企业甚至破产。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政府采取了宽松的货币政策,有效地刺激了经济增长,四万亿元的投资堪称走向经济复苏的“推力器”。与此同时,我国商业票据市场迅猛发展,有效地促进了资源配置,缓解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与企业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较低,票据贴现对票据贴现各参与主体和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客观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2009年初,笔者注意到,我国票据市场的贴现率处于一个不断下降的趋势,央行的再贴现率从4.32%(2008年1月1日)下降到历史最低点1.80%(2008年12月23日),因此本文关注的是在整个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利用国内市场票据贴现率处于历史低点的时机,以最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二、文献回顾

国外对票据贴现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票据市场在应对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和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肯定了票据市场的重要性,代表性的有:Jayendu&Richard Zeckhauser(1987)以美国1953年至1984年的通货膨胀为背景,经过实证检验发现,票据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以及诸多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有效地降低了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长期投资的风险,使其下降了30%-40%。Mark Gertler和Cara

S.Lown(2000)基于融资理论,实证发现一些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可通过票据市场进行融资,解决了这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约束,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变了20世纪80年代前只有信用极高的大型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局面。此外,票据市场的发展也使得美国的货币政策变得多样化,政府可以不再仅仅依赖税收政策调节收支。Thomas K.Halm(1993)从商业票据市场本身、参与者以及投资所要面临的风险等方面分析了商业票据市场的特质,认为快速增长的商业票据市场是过去几年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市场。

国内对票据贴现市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国内票据贴现市场的功能、现状、原因及对策,还有通过对国内外票据贴现市场的比较得到对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有意义的启示等。严文兵、阙方平(2002)认为融资性票据具有诸多经济功能,如有利于解决票据交易品种单一,加快我国票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解决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促进宏观调控的完善。胡平(2002)针对我国票据市场流动性较差、再贴现操作过程繁琐、存在票据非法融资现象等问题,提出从中小企业入手培育票源,增强商业票据流动性。何利辉(2003)以英国票据市场的发展为例,认为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也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载体,具有多种功能,是货币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子市场。陈丽英(2005)认为票据市场作为货币市场的子市场,承担着融通短期资金传导货币政策等诸多功能,是企业重要的信用工具和融资手段。巴曙松(2005)认为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可以扩大票据市场容量,从而提高货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改变失衡的市场结构;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整合程度。曾涛(2007)对我国真实性票据和融资性票据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分析及比较,认为我国建立在真实票据理论基础上的现行票据制度限制了各主体获取外部潜在利润的空间,应建立以票据无因性理论为基础的票据制度体系,通过有序发展融资性票据来推动票据市场发展。

综合来看,国内外学者都是从宏观角度研究融资性票据问题和票据市场,鲜有从微观角度来研究票据融资,特别是少有基于企业的视角研究企业融资票据贴现的问题,对企业的票据融资缺乏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在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企业票据贴现决策模型,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使得企业以最低的资金成本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三、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商业票据贴现

商业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是指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获取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信用行为。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高在我国票据市场中占主要地位,以及现实中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门槛较高,办理的机会很少,本文将商业票据贴现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2.票据融资贴现

本文所界定的票据融资贴现是指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而这种贴现具有融资的功能,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融资工具①。

(二)变量设计(见表1)

(三)建立模型

1.建立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

由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可以看出,影响票据资金成本的因素主要有票据贴现率(DIR)、票据贴现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CDCR)和票据贴现费用率(HFR)。票据贴现率越高,票据的资本成本也就越大;银行收取票据贴现费用越多,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一般情况下,由于票据的贴现率和贴现的费用率都是固定值,只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弹性,企业可以与银行协商,商定最佳的保证金比例,使得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最小。

2.模型的进一步推导和解释

(1)企业在进行短期融资时,有两种方案。一是取得短期流动贷款,二是进行票据贴现。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标准就是选取取得资金付出的资金成本最小的那个方案。也就是在既定的市场贴现率水平(DIR)、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CDCR)、同期存款利率(DR)和贴现费用率(HFR)情况下,根据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计算得到的票据贴现资金成本(FCR)与同期贷款利率(LR)进行比较。比较结果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前者小于后者(FCR

情形二:若前者大于后者(FCR>LR),则目前暂不进行票据贴现融资,持有票据择机贴现。

(2)在上述情形一中,很容易作出票据贴现的决策,下面进一步讨论在情形二中票据贴现时机的选择。之所以会造成票据贴现资金成本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贴现利率水平居高不下所致。于是持有票据,在等待未来贴现利率水平下降时进行贴现。问题是,在未来贴现率下降到何种程度企业就可以进行贴现了呢?由对票据贴现资金成本模型的推导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由(6)式推导出票据贴现时机决策模型:

DIR=FCR×(1-CDCR)+CDCR×DR-2HFR(7)

将未来作出融资决策时的贴现率用既定的保证金比例(CDCR)、同期存款利率(DR)、贴现费用率(HFR)和票据贴现资金成本率(FCR)来表示,其中,这里的票据贴现资金成本率是企业可以接受的融资成本水平。

(6)式较(7)式之区别表现在用企业自身能够接受的融资成本率来代替在现有贴现率等情况下计算出来的票据贴现资金成本率,进而推算出企业可以进行票据贴现时的市场贴现利率水平。

特别是,当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时,货币市场的流通性减弱,票据的贴现率随之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若进行票据贴现,会付出较大的融资成本。当企业可以预见到在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贴现利率有下降的趋势,那么可以根据上述推论,选择当合适的市场贴现率出现时,进行票据的贴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3)保证金的比例确定。实际工作中,保证金比例的确定需要企业同银行进行协商,对于企业而言,最佳的保证金比例就是使得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最低的保证金比例。

第一,考察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FCR)与保证金比例(CDCR)的变动关系。

将⑥式对保证金比例(CDCR)求导,可得:

若DIR>DR-2HFR,则(FCR)'CDCR>0(8)

(8)式意味着,只要DIR>DR-2HFR,即银行票据的贴现利率大于同期存款利率与2倍的贴现费用率之差,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随着保证金比例的增加而变高,同样,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也随着保证金比例的减少而降低,两者呈同向变动关系。

若DIR>DR-2HFR,则(FCR)'CDCR<0(9)

(9)式显示,只要DIR

因此,当DIR=DR-2HFR时,(FCR)'CDCR=0,FCR*=DR为票据贴现资金成本理论上的最小值。实际上,这是一种极端情况,即缴纳保证金所获得的同期存款利息收入扣除票据贴现费用的两倍额度之外恰好弥补所支付的票据贴现利息。

正常情况下,企业进行贴现所支付的票据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之和是高于缴纳保证金所获得存款收入的,所以,剔除(9)式所存在的前提(DIRDR-2HFR这一前提,这也意味着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与保证金比例是一种正向的变动关系。

第二,鉴于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与保证金比例是一种正向的变动关系这一推论,可知,票据贴现的资金成本的降低可以通过逐步降低票据贴现所缴纳的保证金比例来实现。实际工作中,保证金比例的最终确定是由企业同银行协商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谈判的过程中,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的保证金比例的底线。

下面根据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分析这一底线的确定过程。

由(6)式推导出票据贴现缴纳保证金比例决策模型:

(10)式表明企业应根据自己所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水平(FCR)、当前市场贴现率水平、票据贴现的费用率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来确定保证金比例的底线。最终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底线后的基础上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资金雄厚、资信良好、所处具有较稳定发展前景行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取得银行授信的企业往往能够在谈判中争得先机,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结论与展望

一是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利用票据贴现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的差异进行票据的贴现,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节约了融资成本。在票据贴现资金成本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如果该票据贴现成本能为企业所接受,就进行票据的贴现;如果不能,就要考虑何时贴现的问题,可以根据票据贴现时机决策模型(DIR=FCR×(1-CDCR)+CDCR×DR-2HFR),估算出企业可接受的票据贴现率(DIR),待市场利率水平降至这一水平时可进行贴现。

文章只是就在票据市场中具有代表性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决策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商业汇票贴现的决策也可以参考进行。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迅速,不断创新的票据贴现的模式(如买方付息票据贴现融资贴现等)要求对本文票据融资贴现决策模型进行修正,这也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内容。此外,众多的专家、学者(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2002)对我国《票据法》就取消融资性票据贴现的限制提出了建议,如果这项限制被取消,本文所建立的票据融资贴现模型的运用将更加广泛。●

【参考文献】

[1] Jayendu&Richard Zeckhauser.Treasury bill,futures as hedges against inflation risk.NBER working paper NO.2322.

[2] MarkGertler & Cara S.Lown.The information in the high yield bond spread for the business cycle:evidence and some implications.NBER working paper No.7549.

[3] Berger,P,&e.Ofek.Divercification’s on Firm Valu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95,(37):39-65.

[4] 严文兵,阙方平,夏洪涛.开放融资性票据业务己成必然之势[J].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2(4).

[5] 巴曙松.发展票据市场若干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05(3).

[6] 胡平.对当前票据市场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福建金融,2002(9).

[7] 何利辉.借鉴西方经验 发展我国票据市场[J].财会月刊,2003 (01B):49-50.

[8] 陈丽英.对我国票据市场存在的成因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1).

[9] 薛文博.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成本及变现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09(6).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票据;票据市场;发展

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票据市场仍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入世”的成功,使我国必须要面对众多的国外竞争者,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容忽视。

一、票据市场的功能

票据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票据的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票据市场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央行之间的票据转贴现、再贴现来满足相互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通过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票据承兑、贴现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概括起来,票据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二:

(一)融通货币资金

在国际票据市场上,信誉卓著的大工商企业、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持有商业票据的企业在需要资金时可以向商业银行或专门的贴现公司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在进行资格审查之后,扣除贴现利息,支付余额,从而成为票据的新的持有者。一旦商业银行或者贴现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他们可以将所持有的票据向其他的商业银行或者贴现公司申请转贴现,或者向央行申请再贴现,以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票据市场融通资金的功能如上图所示:

(二)传导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央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票据的再贴现政策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所谓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央行做的票据转让。本质上是央行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买卖过程,央行买进票据,流出现实的货币;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卖出票据,实现资金流入。再贴现率是交易成交的价格,由央行控制。当央行提高再贴现率,使之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央行借款和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必然会减少向借款和贴现,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缩减,商业银行必然会收缩贷款规模,从而缩减了市场的货币供应量,这是一种收缩的再贴现政策。当央行降低再贴现率时,就会出现相反的效果。再贴现政策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完成货币政策的传导,从而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二、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票据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也必须看到,票据市场在交易工具的设置、市场规模、交易行为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不断地完善。

(一)票据市场发展不平衡

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1],这样就将纯粹的融资性票据排斥在外。而且仅就交易性票据而言,能进行交易的也只有商业汇票,并且是银行承兑汇票占的比例比较大,商业承兑汇票由于资金回收率低,风险性大,难以被接受,在票据市场中所占份额极小。这种状况充分反映了我国票据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发展失衡现象,呈现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头重的局面。同时,我国票据市场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形成分割之势。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不发达,票据市场发展明显滞后于东部地区;中心城市票据市场发展状况往往好于中小城市,在同一区域内,中心城市的票据业务量所占比重往往达到50%左右。地区间票据市场发展的失衡使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的资金瓶颈现象更加严重,制约了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

(二)票据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

票据作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对商业银行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一是可以通过票据业务收取保证金,收取贴现利息和手续费。二是通过票据业务,银行还能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与他们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开展更多的业务。利益驱动导致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存在着大量为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现象。

另一方面,票据融资的简便、灵活和低成本的诱惑,使得企业为获取资金,往往在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背景下,利用其信用和实力,连环滚动式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票据市场获取大量资金。有的关联企业甚至为达到办理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目的,提供相互担保,然后再拿汇票在本地另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套取贴现资金。企业用票据套取银行贷款,违背了票据业务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阻滞了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传导,容易引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潜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极易造成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

(三)票据交易工具匮乏,票据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1.票据交易工具匮乏。

目前我国合法的票据市场上只有交易性票据,没有融资性票据。在交易性票据结构中,又以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较高,商业汇票市场基本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重“银”轻“商”现象普遍存在[2]。原因在于商业信用基础薄弱,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票据市场交易工具的匮乏,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的规模化发展和产品创新的能力,同时由于市场主体各方对于票据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票据市场的范畴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业务创新和市场拓展壁垒高树,间接地影响了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的建立。

2. 票据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我国当前商业票据在经济生活中主要发挥的是支付功能,结算、融资和信用创造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出来,致使票据信用的整体效用受到较大局限。而在发达国家,票据的主要功能就是融资。如美国货币市场的四大融资工具分别是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可转换存单。票据的融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央行明文禁止纯融资性票据的发行和流通;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对商品交易中票据融资功能的使用认识不足,还没有形成使用收受的商业汇票进行支付和结算,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的观念。

(四)尚未形成真正的市场利率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对同业拆借利率的限制,表明货币市场体系中市场机制形成的机构机制也开始逐步发挥作用。但是,贴现市场利率仍受到央行的管制。1998年12月虽然对贴现利率机制作了改革,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加点生成。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贴现利率被管制的性质,客观上仍未完全反映短期资金的供求变化状况。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由市场参加者通过完全市场行为确定的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缺失使得金融市场中资源分配扭曲,带来套利行为,而套利行为的存在使相当一部分资金只是在银行体系内空转,造成票据市场的虚假繁荣。

此外,我国的票据市场还存在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缺少专业化的票据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制度政策不健全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的建议

(一)建立票据市场多元化参与主体

我国票据市场从事票据业务的机构主要局限于商业银行,市场参与主体范围较窄。而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业务大多由专业机构专营,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实现票据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将是未来票据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1.适时组建票据交易中心。

票据交易中心主要为市场提供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的票据交易中心应该能够提供电子化格式化票据发行和交易服务,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交易量和交易规则等市场信息,也可建立票据信息系统,提供票据信息查询服务。参加票据信息系统的银行和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将签发或交易的票据的各项要素输入查询系统,使接受票据的企业、银行能利用这一系统查询票据的来源,跟踪票据的流通交易。可以考虑先在全国建立若干区域性的票据交易中心,形成票据转让、贴现的集中交易,促进票据流通,然后再一点一点地进行整合,最终形成全国性的票据交易中心。

2.放宽准入条件,扩大票据市场参与主体。

由于目前我国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较少, 大量的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被排斥在票据市场之外,票据市场的投融资功能不明显。应该吸收更多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企业加入到票据市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理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如吸收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人投资者与公益基金等主体参与票据市场交易。

(二)加强制度建设

央行方面首先要出台统一的适合市场经济特点的票据签发、贴现操作办法,简化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回购业务手续,使全国金融机构在签发票据程序上一致,避繁就简。其次,根据再贴现业务贴近基层以及适合基层操作的实际,可进一步放宽对再贴现的票据范围限制,适度扩大再贴现的比例,规范再贴现的操作程序,保证商业银行在贴现市场上取得的票据能够通过再贴现获得融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再贴现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逆向激励作用。再次,通过对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管,加大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实行通报制度、退出交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票据法规,允许融资性票据的存在和流通,放宽对个人办理票据贴现的限制。

商业银行方面第一要加强内控,严把承兑关,保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防范融资风险;第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风险的同时,扩大基层行的贴现自主权,鼓励企业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适当降低企业办理承兑的条件,保证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时能及时地通过贴现取得资金。第三要培养高素质专业队伍,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风险控制。

(三)丰富交易工具,充分发挥票据市场功能

1.进一步巩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在具体的经济活动基础上产生,把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以一种标准化的方式规定下来,将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不仅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而且也使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履行。同时形成了多个债权、债务的连带责任关系,使得仅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演变成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信用行为,从而从客观上强化了企业、银行的债务约束,形成了相互监督机制。进一步巩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主要是从银行方面入手,在扩大票据承兑、贴现量的同时,把好审核、监督的关口,尽量避免垫款情况的发生,规避银行的风险。

2.扩大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尽快建立和实行商业承兑汇票签证制度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利用金融创新丰富票据市场信用工具,在进一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3.着手研究发行融资性票据。

所谓的融资性票据,就是单纯为了筹集短期资金而专门发行的票据,不受真实交易背景的约束,其实质是短期债券。

现阶段我国票据融资仅限于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票据交易,真正的融资性票据并没有进入市场交易,而国外票据融资的非贸易性交易的直接融资票据占票据市场的三分之一。因此,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票据融资功能并没有实现。但是,这种政策上的设限,并没有阻碍在现实的票据交易中出现融资性票据。历经多次的检查发现,商业银行与企业为了达到票据融资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造假手段,使不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票据大量出现,且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这一事实说明,票据的融资功能和结算功能同时体现在票据交易过程中了。因此,与其明令禁止,不如因势利导,应大力发展融资性票据,以进一步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

(四)放开贴现利率,实现票据利率市场化

票据的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在利率体系中是对进行市场资金供求的企业的资信状况最直接最敏感的反映,也是货币市场各种利率关系及其变化动态的综合反映,放开票据贴现利率,不仅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建立,而且有利于市场利率传导机制的形成。

在我国目前对利率实行管制的情况下,再贴现利率有时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的需求,会出现再贴现利率低于或高于货币市场利率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应逐步放宽对贴现利率的浮动范围的限制,赋予央行基层行适当的再贴现利率浮动权,使央行基层行可根据辖区内再贴现业务的发展状况、银根松紧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更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推行差别利率,增加利率弹性。在票据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放开利率管制,以市场化管理为主,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成交价格,使票据利率市场化。

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需要央行、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理论界共同努力,客观分析票据市场面临的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提出发展思路,共同促进票据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 杜建良,苑士杰, 魏力国.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北金融,2007.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通讯地址: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山东济南 250100;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山东烟台 264005)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密切的金融子市场,票据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站在新的歷史起点上,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动力,通过平衡好各方面关系,来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6年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票据市场从区域分割、信息不透明、以纸质票据和线下操作为主的传统市场向全国统一、安全高效、电子化的现代市场转型,重构了票据市场的生态环境,为票据市场改革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站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应该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握好其中的变与不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按照票据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票据市场更好地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次票据变革

票据是现代金融市场中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工具。我国最早的票据起源于唐代的飞钱,但其仅仅作为异地汇兑的工具,是现金的替代品,主要用以解决由于贸易结算引发的异地运送金银的不便,形式和内容也相对简单。随着明清时期商业贸易的日益繁盛,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也逐渐丰富,先后出现了已经具有现代票据业务特点的会票、庄票等。后来随着外国银行的进入,西方的新式票据被引入中国。进入21世纪的中国,票据无论是在物理载体、功能作用上,还是在配套的制度体系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现代货币市场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的票据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便利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金融工具。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票据市场的发展,比较重大的变革主要有四次。

第一次变革是20世纪80年代上海的票据业务试点。新中国成立后,伴随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在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信用高度集中于银行,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被禁止,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商业信用作为商品经济的伴生物得到了较大发展。1979年,国家开始有计划地发展商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汇票,上海率先试点。198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杨浦区办事处和黄浦区办事处办理了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这标志着票据重登历史舞台,票据市场作为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开始在规范商业信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次变革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颁布。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法》对有效规范票据行为、保证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建立商业信用、规范流通秩序创造了基本法律条件,为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在《票据法》的框架下,《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先后出台,共同构建起票据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极大地提振了企业和银行使用票据工具、开展票据业务的信心,票据市场随着制度红利的释放快速发展。

第三次变革是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出。为解决纸质票据交易成本高、效率低、风险大的弊端,伴随金融电子化水平的提升, 2009年,人民银行推出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存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极大地避免了纸质票据携带转让风险、遗失损坏和遭盗抢风险、假票和克隆票风险。电子商业汇票全面革新了商业汇票的记载形式和流通方式,提高了效率和安全,使票据在物理载体上实现了纸质到电子的飞跃,为票据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技术基础。

第四次变革是2016年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票据市场透明度低、市场割裂等问题日益凸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票据市场顶层设计,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推进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建设,通过强化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016年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从纸票贴现后的电子化入手,对所有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进行统一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托收,构建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对各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票据流转效率;针对之前的票据风险事件,有针对性地引入券款对付结算等风险防控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票据业务各环节中潜在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强化制度建设,在《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发布了票据信息登记、交易、托管、清算等一系列的业务规则和协议,制定了业务成交单等标准合同文本,推进业务规则的标准化;发布了中国票据市场第一个统一的主协议《票据交易主协议》,明确了7大类近40种违约情形以及处理流程,提高了违约处理效率,保障参与者合法权利。这些措施创造性地重构了票据市场生态环境,极大地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市场效率,也开启了票据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第四次票据变革为票据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市场整体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票据业务的电子化水平极大提升,电票占比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前的30%左右提升至现在的99%以上;全国统一的票据电子交易平台极大地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促进了业务规范性,提高了市场效率和深度、广度;风险防控取得重要进展,票据交易透明度和交易后处理安全性的提高,有效防控了传统票据市场信息不透明导致的风险。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以提升,票据转贴现、回购交易的利率与货币市场标准化品种的利率水平相关度很高,贴现后票据已经在实质上符合标准化货币市场工具的特征。“十三五”期间,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成立开启的第四次票据革新,使我国票据市场发展跃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

2020年,全国票据签发22.09万亿元,是同期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量的1.81倍;票据贴现量13.41万亿元,贴現增量占同期短期贷款增量的24.97%。2020年末,票据承兑余额14.09万亿元,是公司类信用债券托管余额的53.98%;票据融资余额8.78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3.08%。票据成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交易日趋活跃,2020年票据转贴现量44.11万亿元,票据回购量19.98 万亿元。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密切的金融子市场,票据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十四五”时期票据市场发展环境:变与不变

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所处的是一个变动的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而我们所面对的所有变化,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科技的,抑或国际关系的,都会从不同角度或快或慢、或深或浅地影响票据市场的发展,给我们带来挑战抑或机遇。

第一,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增加。从国际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范围内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升温,国际贸易投资格局和产业链布局受到冲击,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要求我们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这要求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着力打通国内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为传统的贸易融资工具,票据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第二,促进产业链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迫切性增强。票据多重功能属性能较好满足供应链上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一方面,票据具有支付结算功能,能以背书转让的形式在企业间流转实现支付,以票据替代应收账款,能使企业应收应付款项得以转销,从而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票据具有融资功能,持票人可凭票向商业银行贴现获得资金。作为天然契合供应链特点的金融工具,票据在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推动供应链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完善供应链产业链融资体系,提升供应链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方面的作用将更加突出。

第三,科技进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日益深入。我们正在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在科技与金融日益融合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金融赋能作用,可以优化产品服务形态,改善客户体验,精准客户定位,拓宽金融服务边界,让信用可量化、价值化,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何充分利用科技赋能,提升票据的客户体验,创新金融产品,解决传统票据业务模式下的痛点堵点,提升票据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是未来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四,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国内风险挑战显著增多,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由于融资手续简便快捷、融资成本更低、可获得性更强以及能够获得央行再贴现支持等特点,票据具有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独特优势,是可以精准滴灌、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有望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保市场主体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下,信用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增加,在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全,同时缺乏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可能性会增加。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商业承兑汇票违约、应收账款拖欠的问题常常会与票据业务环节上的不便利、个别金融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结合起来,引发对票据的误解和误读,可能会加大票据监管共识的难度。

第五,票据市场发展具有更坚实的市场基础。与“十三五”时期相比,票据市场运行更加安全、透明、高效,参与者更加丰富、价格发现机制更加灵敏,市场透明度更高,规范性更强,市场运营环境极大改善,这不仅为票据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也使票据市场在满足实体经济的支付、融资、投资需求方面有更大的潜力和空间。同时,伴随票据市场转型发展的进程,票据市场参与者的投资理念、风险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票据人关注的不仅仅是规模调剂,更注重从价格的变化中捕捉市场机会,具有现代市场眼光的新票据人将成为未来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然,我们也还有很多不变: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没有变;实体经济发展对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要求没有变;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没有变,防控风险的目标没有变,决策层推进票据市场向现代金融市场转变的决心没有变,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票据人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的责任和使命没有变。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站在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必须去察觉这些变与不变,在准确识变的基础上,才能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因势利导,抓住机遇与挑战,把票据市场面对的变转化为票据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处理好六大关系,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我们需要一个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匹配的现代金融体系,其中也包括现代票据市场体系。票据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支持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方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实体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推动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转变计划经济思维方式与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关系

票据受计划经济思维影响极深。在严格计划经济背景下,票据曾一度离开历史舞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票据再次被重视是被用于解决三角债问题,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加之人们计划经济的思维惯性,对票据功能定位认识上的不足以及对信用膨胀的担忧,都使得票据主要被定位于支付结算工具而不是融资工具,是信贷工具而不是金融市场工具。对票据功能的这种定位导致了现行《票据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都更多关注票据的支付结算工具属性,忽视票据的融资工具属性,信贷属性与金融工具属性在制度层面上的不明朗使得票据实践常常会茫然和无所适从。应该说,正是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所导致的发展理念以及对票据功能定位的偏差,造成了票据市场融资功能发展不足的瓶颈。比如贴现通业务,就受制于贴现客户必须在本行开户、不得异地贴现、资金流向监控等诸多限制发展缓慢,而这些规定都源于其信贷属性的定位。破除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是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前提,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票据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推动改革发展,才能促进票据市场功能的深化,推动票据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创新与发展的关系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将是“十四五”时期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首先要推动制度创新。票据本质上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很强的金融市场工具属性。随着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其兼具信贷工具属性和金融市场工具双重属性已经极大地制约了票据融资功能的深化,并导致相关价格信号失真。应在把握其经济实质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明确票据贴现、转贴现的金融市场工具属性,以深化票据融资功能,提升票据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贴现后票据已在实质上具备标准化货币市场工具的特征,应推动贴现后票据成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满足多元化主体希望参与票据交易的现实需求;票据融资已成为民营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应从票据业务本质出发完善票据业务相关监管机制,提高承兑、贴现环节审核效率,提升中小企业票据融资便利性。其次要推动产品创新。过去几年,围绕票据签发、支付、融资等环节加强产品创新,先后推出了贴现通、票付通、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等创新产品,形成了票据全生命周期产品体系和服务方式的闭环,有力地提高了票据服务实体企业的“直达性”。未来,应该继续围绕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拓展票据应用场景、提升票据使用体验、提升普惠金融水平、丰富风险管理工具等方面加强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风险是金融市场永恒的主题,安全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底线与前提。2016年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以来,以电子化系统为依托,通过规则重构、流程再造、主体扩容、产品创新、服务优化等方式,推动票据市场进入了以电子化、线上化、集中化、透明化、专业化为特点的新时代,过去长期困扰票据市场的纸票伪造变造风险、违规交易风险、票据流转与资金划付脱节等风险得到了有效防控,为票据市场“十三五”时期的创新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必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针对风险形态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培育健康的微观市场主体,强化参与者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通过系统建设、制度建设规范票据业务行为和相关操作,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探索票据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建设,在提升风险监测的前瞻性、有效性的基础上,强化监测结果的运用;深入推进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试点,加强对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票据市场信用风险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票据市场的应用,提升市场参与者风险管理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坚持系统性思维与具体措施的协同性之间的关系

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密切的金融工具,票据是覆盖业务场景最丰富的金融工具,从企业购买时的赊销预付、持票人支付、票据贴现或质押融资,到贴现行为调剂流动性而进行的金融市场交易,票据业务链条长、涉及面广,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政策调整都会通过业务链条的传导波及其他环节,因此,坚持系统性思维,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各项政策的协同至关重要。另外,票据兼具支付和融资功能,具有信贷和金融市场工具双重属性,彼此相互交织,有时看上去是票据作为金融市场工具融资环节的不规范,其本质问题却可能是信贷工具属性的具体体现,如果不能观其全貌,则政策把握也会失之偏颇。这也要求我们坚持系统性思维,才能去伪存真,准确判断问题的症结并找出解决之道。必须坚持系统性思维,在对票据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票据市场整体发展的规划设计;在顶层设计的框架下,按照由易到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把握好具体措施的推进,确保整体措施的协同性;对承兑、贴现、交易等某个具体环节的创新与政策调整不仅应考虑对具体业務环节的影响,还要研究分析对其他业务环节的可能影响,并明确具体推进策略。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与票据市场发展的关系

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做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服务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机遇,是“十四五”时期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

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循环流转和产业关联畅通。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液,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方向,提升票据市场产品供给体系对实体经济需求的适配性,作为传统的贸易融资工具,票据在促进流通、畅通经济循环中具有特殊的优势,要把双循环发展格局作为新动力,充分利用这种优势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推动供应链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完善供应链产业链融资体系,加大对高端制造业、创新企业和引领性产业集群等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提升供应链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科技进步与票据市场发展的关系

科技将是未来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要高度重视科技金融的发展,跟踪高端前沿发展动态,用科技赋能票据。挖掘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信用体系建设、风险监测防控方面的应用,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能力;继续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生产性应用的建设工作,提升客户体验;综合运用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人机协助等技术探索建设智能客服系统,提高会员服务水平;通过科技赋能传统票据向产业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综合方案,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供应链金融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科技快速发展的机遇,积极探索新兴技术在票据业务领域的应用场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集成创新,科技赋能,提升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潜力。

(孔燕为上海票据交易所副总裁。本文编辑/谢松燕)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 要】文中介绍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讨论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企业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是,制定统一的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标准、加强领导重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和建立信息化的财务档案管理体制。提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创新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管理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组织形式、新的工作领域以及新的工作内容与传统财务管理不同,都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时期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要建立新形势下的财务档案管理机制、创新财务管理工作思路,使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的大局,成为当前企业财务工作的着力点。

1.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企业财务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成本开支和销售收益,是企业生产过程活动的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有效开展各项生产活动的基础,对企业的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对企业而言,在日常的社会活动中必然会形成各种形式的财务档案,包括日常的原料购入、产品利润和企业开支等。企业的财务档案管理人员,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科学、合理的分析,将对企业进一步发展和改善提供有利的参考;企业在生产中要做出重大决策,就必须充分依靠企业财务档案所反映出的各种信息,保障企业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第二,企业财务档案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财务凭证,在生产过程中时刻反应生产成本和销售的效益。虽然财务档案不能对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企业财务档案能够以其内容及外形特征客观反映过去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作为证明产品产生效益和亏损的书面文件。第三,企业财务档案是企业生产的重要财务凭证,在生产过程中时刻反应生产成本和销售的效益。虽然财务档案不能对企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重要的凭证价值。企业财务档案能够以其内容及外形特征客观反映过去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和利润的事实,作为证明某项产品产生效益和亏损的书面文件。由上述分析可知,财务档案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是关联的,是相互促进的,因此,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财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较之于传统的财务档案管理状况而言,无论是在管理制度还是在管理方法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即便有了这样的喜人成果,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企业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亟待提高

对企业而言,企业财务档案是其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日后企业生产中如果出现亏损和利润理由的凭证;同时,它也是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证据。然而,就目前这一领域的建设情况来看,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甚至企业的董事长,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并不重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企业财务信息是非常保密的东西,需要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于是就将票据和账簿一起封存起来,根本不建立档案并进行管理;有些企业的财务管理更是只停留在传统的管理层次,对企业财务信息根本不分类记录、建档,只是一股脑地捆扎在一起,放在一处不去理会;虽然有的企业已初步建立了财务信息档案,但仍是分类不清、混杂交错。以上现象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相关人员对建立财务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造成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诸多问题。

2.2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

目前来看,《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多年,实践证明许多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对其认识和遵守的自觉性还比较差,这就必然导致执行不积极。有些企业的决策层还是在认为财务工作就是简单的记账和转账、算算成本和效益,给员工发钱和生产结算而已,有的甚至不知道财务档案建设是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做的事情,因此严重阻碍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虽然国家立法部门已经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大都是宏观上的规定,多流于形式而已。具体到实际的财务档案管理上,至今尚无统一的管理标准,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财务档案管理上各自为战、五花八门;虽然有的企业在财务档案管理上已经有了一些创造性的建设,但整体上来看,仍然以粗放型的管理为主,形式非常混乱。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不积极,缺乏统一的财务管理标准,必然造成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滞后,进而影响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上述问题外,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偏低也是制约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不利因素,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制定统一的企业财务档案管理标准

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就要对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统一的行为标准和制度要求,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财务信息的立卷与归档、利用及保密、管理和保护、转移与销毁等。在具体规章制度中,要将这些标准予以细化和限定,每一项企业财务的收支都应照章立档、照章管理。

3.2加强领导重视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在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首先要加强企业决策层的重视,这是保障该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关键;同时还要加企业强财务档案管理队伍的建设,目前来看,真正掌握企业财务档案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并不多,对该项工作的本质内涵和具体应然流程还没有真正掌握。因此,加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较高的企业专业管理队伍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3建立信息化的财务档案管理体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是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提升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为社会服务的必然选择。办公自动化和财务信息无纸化记载技术,使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摆脱了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同时还要加强企业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档案系统,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提高财务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使管理方式由传统的管理转向现代化管理。

4.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内涵,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思路与方法,才能为企业的生产和效益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高春雷.浅谈财务档案管理的规范与水平的提高[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6).

[2]曹晶.规范财务档案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3]刘正平.浅谈信息技术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商情,2011,(8).

票据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行业内所称的“押箱支票”是指提取集装箱之前向船公司提供作为“抵押”的支票,以作为可能发生的污箱、坏箱或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担保。实践中,押箱支票一般为空白支票。押箱支票属于押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为票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手段。厘清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提箱人与船公司之间就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航运实务以及海事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案情〗

原告: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受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2012年7月,被告持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向实际承运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上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船务)换取提货单,提取了涉案货物,同时向星瀚船务提交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星瀚船务向被告出具押箱收据,上面写明“应韩进海运及胜利航运船公司的要求,收货人在我司进口部换取提货单时,要抵押一张支票,支票收款人为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日期和金额均为空白”。2012年12月,原告收回涉案集装箱。2013年1月,原告根据自己网站上公布的滞箱费计算费率表,计算出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遂在被告提供的支票上自行填写了上述金额,向银行要求兑现,但因该支票有支付密码而被退票。

原告诉称,被告逾期还箱,产生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并向原告提供了金额及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但因被告并未告知该支票有支付密码,原告向银行请求兑现时遭致退票。原告有权直接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87 817元,即滞箱费和运输费。

被告辩称,对于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应船公司代理人星瀚船务的要求,被告提供了一张押箱支票,否则不能提箱。该支票为空白支票,仅仅是被告就后续可能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而做的担保,被告并未授权原告直接兑现该支票。被告认可应支付相应滞箱费以及运输费,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箱费费率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原告滞箱费2万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收货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负有及时提货和提货后及时归还空箱的义务,以便承运人安排其他航次的运输。原告受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故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提出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主张。被告虽非实际收货人,但其持有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并换取提货单,实际提取了涉案货物及集装箱,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支票一张作为“抵押”,对于应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并无不当。被告应实际承运人的船务代理人的要求,出具一张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双方就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出具的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原告主张其可以直接持该支票向银行兑现,当遭遇银行退票后已经依法取得向出票人的追索权,故主张由被告支付该支票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权直接持该支票进行兑现。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中的约定条款,该支票系为了保证被告支付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押箱支票。被告提交押箱支票行为的性质应为质押。被告提供的支票既无出票日期,也无金额,并且有支付密码。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约定“凡空头支票或需密码方能开票均不可做抵押”,可知被告提供的质押支票不符合约定。原、被告可以在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于该支票的金额等内容进行补记,也可以协商由被告告知支付密码的形式,使该支票符合质押的要求。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被告未及时履行债务时,可以与被告协商,也可通过诉讼等形式主张行使质押权,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自行填写金额、出票日期向银行兑现,既无合同约定授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遭致银行退票,自然也无法以支票追索权为由,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但被告超期使用集装箱等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可以基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人民币20 26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向船公司提取进口重箱之前通常须“押箱”。因集装箱被提取后可能发生污损或超期使用等情况,船公司为避免自身损失,要求提箱人提箱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提供一张已完成签章,其他为空白的支票。以支票押箱既不实际占用提箱人的现金流,又可提供浮动金额的担保,实务中较多被采用。多数船公司在收取支票之时,会要求提箱人书面确认,保证对于因集装箱而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所提供的支票来进行支付。当船公司因集装箱相关费用催收不着时,一般会根据自行计算出的金额,在空白支票上补记金额后兑现。因押箱支票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一般以基础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本案较为特殊,原告在被退票后以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主张直接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本文将围绕因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探讨。

一、空白票据及其补记权

探究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义务问题,首先须对空白支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空白支票的空白补记权有一定了解。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在英美法上被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系指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之格式纸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部分,授权于他人补充完成之未完成票据。【1】空白票据是基于票据实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本应无效,但实践中当票据上部分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即时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就会签发空白票据。我国《票据法》也规定了票据的金额以及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

(二)空白票据补记权及其认定标准

空白票据补记权,也称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一般认为,空白票据的补记权基于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但持票人是否享有出票人授予的补记权,即补记权的认定标准问题,立法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为“明示授权说”,认为应以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授权的意思表示或有无书面授权协议来判定补记权是否成立;其二为“默示授权说”,认为票据预留空白本身即具有授权的外观,是一种默示的授权,仅票据空白本身即可认定存在授权;其三为“折中说”,主张应就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补记授权。【2】笔者倾向于认可“默示授权说”,即出具空白支票本身,意味着授予持票人以补记的权利。该说有利于发挥票据的流通作用,保护持票人利益,与票据本身的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的依据与滥用

空白票据的补记权来源于出票人的授权,主要为对收款人和金额进行补记的授权。收款人空白的,应根据出票人的交付行为,推定接受票据交付的一方为补充权人,也是票据的收款人。而对于金额的空白,并不意味着授权补记人在支票上填写任意金额,而应当以出票人与收款人的独立约定为授权的依据。如在本案中,空白的金额应以实际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的合理金额为依据,未取得出票人明示授权,超出这一金额而进行补记的,构成空白票据补记权的滥用。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是一种支付手段,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支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作为权利质押的质物。押箱支票从法律角度看,实为一种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

(一)押箱支票是押金的特殊形式

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的习惯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从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押箱主要有现金押箱和支票押箱。押箱支票是押金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与传统押金区别在于,其金额具有浮动性的特点,不占用现金流、债权人以其优先受偿须通过补记金额后至银行兑现来实现。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为票据质押

一般认为,权利质押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的方式供作担保的担保方式。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主要组成部分。【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标的、设定方式、行使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其中在质权的行使方式上,动产质权主要是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以价金优先受偿,而实行权利质权,除上述方式外,质权人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直接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人请求给付。

押箱支票,从其设立目的上看,在于担保今后可能发生的与集装箱有关的债务的履行;从设质的标的上看,质物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票据;从设立方式上看,以转移对支票的占有为表现形式;从质权的行使方式上看,为双方协商由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权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以抵偿债务。综上,押箱支票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法律特性。

(三)押箱支票的自身特点

与普通的票据质押相比,押箱支票也有其自身特点:

1.所押支票为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仅规定对于金额以及收款人空白的,可以进行补记。而实践中则有大量仅有出票人签章,其他记载事项均为空白的支票,押箱支票往往就是这类支票。船公司由于业务量大,持有大量空白支票,而因为银行不受理空白支票挂失,一旦遗失将造成严重后果。

2.质物价值无法确定。由于支票金额为空白,质物的价值自始无法确定。理论上船公司可以填写任意金额兑现支票,即出质人以账户内所有资金作为担保。加之部分船公司要求提箱人出具企业基本账户支票,可以说提箱企业的主要资金置于船公司控制之下。

3.体现船公司的强势地位。提箱企业并非自愿与船公司建立票据质押关系,而是基于船公司的垄断地位,非如此则不能提取集装箱。押箱支票体现了船公司与提箱企业之间不对等的关系,无论在设置质权还是质权实现过程中,都体现出船公司的主导和强势地位。

三、押箱支票的质权实现方式

票据设质后,如出质人届期未能履行债务,则质权人可依其所享有的票据质权,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利益,具体表现为直接要求付款人按照票面金额付款,并不限于主债权金额,且无须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将兑现款项用于实现债权,并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4】就押箱支票而言,由于金额一项为空白,其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船公司在行使质权之前首先须补记支票的金额,而该金额原则上需要船公司与以支票押箱的企业协商方能确定。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船公司根据自己确定的收费或者赔偿标准,确定金额后直接在支票上补给金额后兑现该支票。因对补记金额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理解,容易引发纠纷。

当船公司未成功兑现支票时,根据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可转而向票据债务人追索,在押箱支票法律关系中,就是向提供押箱支票者进行追索。此时押箱支票提供者可以船公司滥用空白支票补记权为由而进行抗辩,主张船公司补记的金额超出授权的合理范围,要求法院确定合理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因此本案实质上审理的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原告主张以自行补记的支票金额来行使追索权,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夸大理解。票据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不成立而受影响。但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抗辩。【5】在原、被告之间,船公司对支票金额的补记仍应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原告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空白支票上填写的金额,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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