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

2023-09-1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56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简化因公出国

(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的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川委办〔2000〕56号)

为实现我省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简化因公出国(境)手续,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作如下通知,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

一、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产品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工业企业,经省政府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事项。该企业的正职领导临时出国,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

二、对外交往多、外事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审批条件的部分市的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试行委托审批,试点工作由省外办负责。

三、

三、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的申报实行《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制。

四、

四、经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工业企业,经省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确定的省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5名以内经常出国或赴港澳从事经贸业务、推销活动的人员,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多)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五、

五、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外经贸厅依照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的中方人员,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省外经贸厅审核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六、

六、产品出口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或经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企业,省政府确定的扩张型企业和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的人员,向省外经贸厅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外经贸厅或省经贸委审核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赴港澳5个半月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境)审批办法。

七、

七、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出访不再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

八、

八、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本系统跨地区团组除外)出访实行预审制,即先由组团部门将组团方案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外办)预审,经省外办出具预审组团任务同意意见函后,再凭此函到人员所在的市、地、州外办或省级有关部门(外事处)办理《意见表》。

各市、地、州外办或省级各部门(外事处)应在2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其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盖单位公章的《意见表》。

九、

九、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意见表》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

十、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手续实行专办员制度。在组团单位和专办员制度、责任落实的前提下,经省委、省政府行文批准的重点、大型出访团组,可由组团单位和专办员负责,对党政机关正处级(含正处级)以上人员出访查验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颁照(证)机关在颁发护照、通行证时可不再查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十一、 十

一、组团单位在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时可同时向出国人员审批部门申办人员审查批件。

十二、 十

二、本通知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2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 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3篇

【发布文号】浙委办[2000]94号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通知

(浙委办〔2000〕9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清理整顿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成果,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进一步转变相关作风,集中精力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严格开展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继续严格执行浙委办〔1999〕82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要认真地组织开展;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在我省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能合并在一起进行的不要分开进行。举(承)办单位要切实规范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不得借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名义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借其他名目搞形式上热热闹闹、实则劳民伤财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

二、

二、严明审批纪律。 对本省自行开展的全省性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各举(承)办单位要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主要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发给《浙江省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凡无许可证的各种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各被涉及单位可拒绝参与。各有关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涉及全省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情况和本需要安排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计划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申请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项目不予审批。

承办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的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省直有关单位,要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市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也要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

三、切实加强监督。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举(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务求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不准借开展活动之机,向涉及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搞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对基层单位及个人,故意设置关卡,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纠风办将组织人员对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查。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群众举报未经批准及不符合规定的活动。省委、省政府的举报电话设在省纠风办(号码是:0571-7057255)。我们将对情节严重的违纪典型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7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4篇

【发布文号】穗文〔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2007-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穗文〔2007〕1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和市直有关单位领导变动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桂芳(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凌伟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国(副市长)

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长邦(市委副秘书长)

赵南先(市政府副秘书长)

纪可光(市政协副秘书长)

郑烈城(市纪委常委)

洪英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哲夫(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钟健平(市委政法委秘书长)

李忠(市委台办副主任)

杜和平(市编办副主任)

陈彦华(市委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刘顺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黄周海(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局长)

彭健(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易金强(市经贸委纪工委书记)

黄素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富星(市公安局副局长)

曾爱国(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钟火松(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锦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东民(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建龙(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黎江(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副书记)

林波(市建委纪工委书记)

萧史明(市交委纪工委书记)

水雪琴(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

胡重光(市农业局副局长)

吴其中(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陈海如(市国资委副主任)

杨柳(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彭高峰(市规划局副局长)

区锦威(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吴明场(市法制办主任)

罗建国(市政府驻京办副主任)

接连凯(市城管支队政委)

黄容福(市法院副院长)

廖仲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叶国耀(市总工会副主席)

马文坚(市妇联副主席)

陈忠谦(市仲裁委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

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

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

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

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99号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2007-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9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为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坚决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决定,集中100天时间开展土地执法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通过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2007年底,各地要查清本辖区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查处权限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此次重点整治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充分利用我省近两年开展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和案件查处专项行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的基础清理成果,全面查清问题。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清理出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查处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针对本地实际,书面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的意见或建议。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负责督察所属县(市、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工作,检查率要达到百分之百。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星图片检查中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成立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2007年以来,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厅局(委)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专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本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不认真组织查处的,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直接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问责,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2008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不予安排。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宣传工作要以百日行动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百日行动各阶段的整治成果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进展情况,保持舆论的高压态势。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的进展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声势浩大、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定决心,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围。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百日行动,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的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移送力度。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研究落实措施。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规办事。

(六)及时总结,报告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在每个阶段结束前(10月14日、11月24日、12月25日)将百日行动各阶段进展情况报告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将对百日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予以通报。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25日以前,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上报本行政区域开展百日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所有相关报表(报表由省国土资源厅另文制定下发)。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纳入所在市(州、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监察机关要对所在地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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