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

2024-03-06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1篇

一、总务主任岗位职责

总务主任是校长管理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在分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工作,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的生活服务,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工作,为教学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的生活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学年及学期计划,制定并实施总务工作计划,经常对照检查,定期总结工作。

2、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使有限的经费发挥较大的效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学校财务管理。

3、负责组织教学用品的采购和供应;按计划订购和发放师生教学用书、课本、作业本以及教师办公用品,并负责购买图书、资料、教具仪器、体育器材和医疗用品。

4、订阅校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维修好校舍设备,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和校产的登记、添置和维修,督促师生执行校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建设管理好学校多功能室,对外出物品签发出门单。

5、美化、绿化和净化校园,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为教学提供安静、舒适的环境,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6、关心师生的生活,协同工会搞好师生的生活福利,办好食堂,管好公共福利事业,逐步改善教师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7、负责总务处教职工员工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搞好卫生保健工作。

8、加强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第

一、安全第一。

9、做好学校水电管理工作。

10、合理配备学校的季节性临时工,保证各岗位工作的高效率。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总务工作管理制度

1、认识规律,保证供应。

2、强化法规,有效控制。

3、勤俭办校,开源节流。

4、合理用人,做到人尽其才。

5、善于理财,做到财尽其效。 6,科学管物,做到物尽其用。

7,珍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卫生保健员岗位职责

1、贯彻《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提出学年的学校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总结。

2、树立以人性化管理的服务意识,对师生中的偶发急病,应随喊随到,及时处理;需转送医院的,要陪护前往。

3、贯彻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向师生宣传卫生常识和季节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知识;培训好班卫生员;督促师生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注意教室的采光和照明设施,抓好眼保健操,预防近视;指导学生定期服药,防止蛔虫等寄生虫病,积极防止和坚决扑灭疥疮等疾病。

4、负责学生的身体健康检查。建立和保管学生的健康档案,掌握研究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患病学生的情况,建议在学习、劳动和生活上给予应有的照顾。

5、利用讲座、电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常识的教育。特别要做好女生经期的卫生指导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6、经常检查监督食堂卫生和教学卫生;对危害学生健康的现象有责任进行劝助直至报告校长出面制止。

7、努力消灭蚊、蝇孳生场所,消灭虱子、臭虫。

8、负责采购药品,帐目要清楚;妥善保管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消毒,严格按药物和剂量使用药品,杜绝医疗事故。

四、校产专管员职责

1、严格执行财产保管制度,为学校管理好财产。

2、认真做好财产登记工作,并认真记好财产帐,做到字迹工整,无涂改现象,数据正确。

3、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对调拨或自购物品,先按据验收,进行分类,记入分类账、总帐,并在发票后签好名,然后调入各室、库,并要求各室记好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

4、每学期对各室的帐目查对和结算一次,并向总务处作一次汇报。

5、严格执行报损报废制度,做好损坏或破旧无用物品和仪器的报损报废工作,并做好退帐手续。

五、事务员(采购员)工作职责

学校事务员(采购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一般事务性工作和采购工作。

1、不断钻研、不断学习、精通各种仪器、设备、用品的性能和用途。

2、树立为师生的服务观念,待人热情,态度和蔼、及时办理,服务周到。

3、负责全校有关物资采购和运输工作(指可以个人负担的)。

4、要凭批准的请购单采购物资不得擅自采购。在采购前,应广泛听取使用部门的意见。购置物资时,要精打细算,注意质量,不符使用者要求应予退货。

5、采购物品应及时报帐,发票与实物相符,同时交财产管理员验收。

6、事务员是总务处的内勤人员。事务工作与财产管理员的工作必须密切配合,要全面负责校舍设备的安排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7、负责文教办公、劳防用品及清洁用具的领发管理,登记等事务性工作。

8、关心学生学习和教师工作环境的改善,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合理地安排好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和一切设备,主动安排好各种集会、突击活动的场所和设备等物质条件,以保证教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9、完成总务主任委派有临时性、偶发性、突击性的工作和本室清洁卫生工作。

六、食堂内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内部管理及经济核算,力求做到饭菜多样化,价廉物美,经济实惠,为广大师生服务。

2、食堂采购蔬菜,鱼肉类等物品,须有两人同时操作,一人付款,一人记帐,所购物品有管理员根据发票上物名、数量、单价进行验收,各类单据上要有经手人、验收人及总务处分管负责人签名,方能报销。

3、严格食堂饭菜核价制度,食堂管理员根据当天市场行情,按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进行核价出售。

4、食堂未煮熟的食品须经管理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售。

5、食堂炊事员和管理员进行轮流值班,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处理好食堂内一切事务。

6、食堂人员每天购饭菜,实行记帐制,本月底结算,并要克服多吃多占的不良风气。

7、食堂会计、出纳对食堂往来、帐目结算清楚。做到:每周一评,每月公布一次。

8、食堂仓库管理员,应该把好仓库钥匙,货物进出手续健全,并认真做好往来货物的进出仓帐。

七、水电工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学校水、电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管线通畅。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调换,确保正常的用水用电。

2、周一至周五,每天不少于一次巡视,对水、电管路运行状况作好记录。对维修情况作好记录。使学校的水、电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对室内外和公共场所的电线、插座、灯头、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避免和防止因电器设备有明显问题而发生触电或断线伤人等事故。

4、保证屋顶储水和厕所水箱不漏水。对各处水龙头,要经常检查维修。对全校电铃,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要保证音响正确,效果良好。

5、加强对水电材料的管理,坚持领用登记制度,避免浪费,做到帐目相符,负责对用户水电用量的统计登记工作。

6、初冬时节,要安排时间做好自来水管路的保暖防冻工作。

7、对学校电风扇、空调设备做好养护工作。

8、做好领导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八、清洁工岗位职责

1、每天对包干区内的厕所盥洗室、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扫,做到干净、清洁。

2、每天对包干区内的办公室、会议室打扫干净。

3、每天对走廊、楼梯、厕所地面用拖把拖一次。

4、定期对公共部位的墙体清扫灰尘,确保墙面清洁。

5、负责会议室的会前、会后清洁工作,确保会议室的整洁。

6、做好领导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九、绿化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校园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平时做好施肥、除草、灭虫、浇灌、整枝、保暖等工作。

2、管理好学校的花圃,根据不同季节,培植好盆景和花卉。

3、对学校重要部位及办公室、会议室提供必要的花卉盆景,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好学校一些重大活动的场景花卉盆景的布置。

5、对学校的绿化要不断优化和美化。

6、认真做好领导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十、门卫岗位职责

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作如下规定:

1、门卫人员必须坚持常备不懈的斗争观念,严防外来人员的捣乱破坏,如遇上述情况应严肃加以制止,无理取闹者交派出所处理。

2、闲人不准入校,来访来客先向门卫人员办理登记手续,经门卫人员许可,方能入校。

3、上课时间,学生不能离校,如遇特殊者,必须持有班主任批准的假条。

4、学校财产、建筑材料等物资出门,必须出示出门证。 十

一、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本校教职工、学生及临时工的自行车,一律存入车棚内。禁止乱停、乱放。

2、外来机动、非机动车辆入校时,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整齐。

3、教室和走廊、办公室、工作间不准存放自行车。

4、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学生上下学不准骑摩托车、三轮车、助动车、电瓶车。

5、凡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

6、门卫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纠正违章。 十

二、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会计员在总务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会计工作。

1、学校会计应根据会计制度和学校会计工作的任务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全部会计工作。

2、学校会计应当事先收集、提供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的有关资料,并参与编制和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地供应资金,并监督节约使用,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以促进少钱多办事,使事业计划与行政任务得以顺利完成。

3、学校会计应当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带头执行并做好宣传督促工作。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收支或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有权拒付,并及时报告总务主任或校长处理。属于明显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根据政策规定,遵守各项收入制度,积极组织有关收入。经常检查和防止设立“小钱柜”,对各项公款及收入保证及时足额入帐,按时完成上缴任务。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正确合理安排和管理好各项预算外资金。

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各种会计帐册。做好算帐、记帐、报帐、用帐和预决算的编制等具体工作。做帐时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书写整齐、登帐及时、日清月结、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6、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总结单位预算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7、定期核对固定资产、教学及其他主要设备。做到帐物相符、帐册相符、帐实相符。

8、学校会计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新蔡县陈店中学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2篇

我们从一些事情上得到感悟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心得体会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治教师培训心得体会范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法治教师培训心得体会1

我通过教师法制教育学习,坚定了学法和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管理学生的信念。在教师法制学习的过程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注重职业道德:

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一位教师应为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

二、学习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

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自觉遵守学习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觉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执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的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楷模形象。

三、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执教:

这是学好法和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把学法和用法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去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

四、加强法制意识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小学生和中学生犯罪率率增不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作为人民教师帮助他们了解一些法律常识是必要的。一部分小学生和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时,正常的心理和身体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自觉性、依赖性、反抗性的矛盾,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做事情欠缺考虑:而且他们的人生阅历浅,社会环境又非常复杂,社会上对小学生的诱惑的东西太多,对一部分小学生和中学生的影响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如一些非主流的东西,网面上负面消极的.东西,虚拟的网络世界,扭曲的价值观等。如果没有正确法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作为教师,我们的目标就是让小学生和中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学有所获,学有所成。所以应当对小学生和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使小学生和中学生将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法治教师培训心得体会2

通过学习《教师法制教育读本》,我了解了各种相关法律知识,既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新教育观念,又在学生面前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自我反思、自主发展能力。还深刻地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人格的高尚。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耳濡目染的、潜移默化的、受益终生的。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教师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可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我们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成为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为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和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总之,作为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更好的学法,懂法,依法执教,才能更好的教育学生,才能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法治教师培训心得体会3

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

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

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

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

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

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学习了包括民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人文本等重要论述,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3篇

2、满7岁建档体检,满65岁及时纳入老年人管理—评估、体检、辅助检查并附化验单

3、慢性病规范管理—内容要求:(1)健康档案、每年一次年检、一年4次以上随访(随访时测血压血糖)、一次血压或血糖控制不理想调整药物(增加原药物剂量或更换药物)2周后随访、2次控制不满意开具转诊单转诊,2周后随访。

4、每次测量血糖值必须填写化验单并附随访表后面。

5、现场测量血压、血糖了解控制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合格率:

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填写合格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填写合格的档案—项目填写完整不漏项、填写规范符合要求(一份居民健康档案中有1项漏填或填写错误为不合格档案) 常出现的错误如下:

编号(□□□□□□-□□□-□□□)-□□□□□

居民健康档案

名:

现 住 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 无联系电话或未及时更新

)

乡镇(街道)名称:

村(居)委会名称:

建档单位:

建 档 人:

责任医生:(多份档案填写一名医生

)

建档日期:

终止日期:

日 终止缘由:

规范要求:

1、每一份健康档案编码都要填写完整,不能户主填写完整而其他家庭成员只填写后5位档案号。

2、规范填写:341282+乡镇编码+行政村编码+档案号

二、健康档案填写

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2、存在问题

(1)索引与档案号的一致性

不能通过索引随时随机找出对应的档案

(2)多份档案填写一名责任医生,未体现团队服务精神(团队化、网络化责任化)。 (3)以前建立的档案多少无联系电话,之后在进行服务时也未更新联系方式。 (4)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体检表填写缺项或填写不规范(靳寨等问题) 体检时为什么测量左右侧血压:

1、正常人左右血压有5—10mmHg的差别,多是主力手较高。

2、一些疾病可导致左右血压差别,如主动脉夹层B型,左上肢血压可明显低于右上肢

3、大动脉炎,患侧血压低于健侧

4、乡镇0~6岁儿童基本信息、体检信息在保健机构,乡镇没建档。

要求:乡镇为0~6岁儿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档案只填写基本信息,满7周岁开始按照正常人群管理,每年健康体检一次。

三、发现并规范管理慢性病人: 高血压发现率:总人口的15.04%; 糖尿病发现率:总人口的6.4%; 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2.24%; 重性精神病发现率:总人口的3.5‰

1、慢性病人规范管理: (1)建立健康档案 (2)每年一次年检

(3)一年4次以上面对面随访(随访时测血压、空腹血糖)

(4)一次血压或血糖控制不理想调整药物(增加原药物剂量或更换药物)2周后随访、2次控制不满意开具转诊单转诊,2周后随访。

2、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 mmHg ,舒张压<90 mmHg。收缩压≥140 mmHg 或舒张压≥ 90 mmHg为控制不满意。

3、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 7.0mmol/L或餐后血糖< 11.1mmol/L;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随机血糖≥11.1mmol/L为控制不满意

4、每次测量血糖值必须填写化验单并附随访表后面。 随访表填写前后要对应:

服药依从性与用法用量要对应,对于服药规律的,填写每天剂量、次数。不服药的就不能填写剂量、次数

糖尿病随访表(略),主食:每天不超过300克!每次随访时血糖必须测空腹血糖并附化验单!

四、老年人管理: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3、每年一次体格检查

4、辅助检查

5、健康指导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该表为自评表,根据下表中5个方面进行评估,将各方面判断评分汇总后,0~3分者为可自理; 4~8分者为轻度依赖;9~18分者为中度依赖; 能自理。

同一个老年人连续多年健康评估没有任何变化,判断评分不填写,假表一个! 按照《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对老年人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进行评估,

辅助检查(7项): 血常规 尿常规

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 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 空腹血糖

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心电图

五、健康教育:

(一)内容

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

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 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分者为不二)发放印刷资料:

取阅架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印刷资料,但不少村室取阅架6种宣传单

(三)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乡镇每年开展9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乡镇12期、村室6期)、开展一对一个体化健康教育。但健康教育缺乏实时性、季节性和针对性。

实时性—利用宣传日(3.24;4.25;11.14;12.1等),围绕宣传主题,进行相关内容宣传。

季节性—根据季节不同,开展季节性的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如冬春季节开展呼吸道疾病防治、夏秋季进行肠道传染病防治等)

针对性—针对健康教育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宣传教育材料,如部分乡镇在小学教室为小学生进行高血压知识讲座

健康教育内容网络下载,专业性强,服务对象不能理解,健康教育效果不理想。 健康教育活动缺乏真实性,有的乡镇为了凑够期数而随意制作健康教育知识讲座,2期使用一张照片。更假的5月26号的知识讲座,老百姓穿着棉袄在接受知识传授。

六、包保责任制:

乡镇卫生院组建责任小组,负责一定区域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网格化管理。以文件形式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团队化、网络化、责任化。 明确乡镇公卫人员负责的村室,村室人员负责的自然村,为辖区居民服务有村室人员签名(档案、随访表等)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的地位,又有“教育宪法”之称。对国家兴办教育事业起着总纲的作用,是教育法律、法规产生的直接依据。

《教育法》包括十章8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一、《教育法》颁布与实施的意义:

《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命运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于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办学方向,巩固和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的一系列基本的素养和品质的总和。素质就其构成的要素来说,包括身体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所谓素质教育,就是提高人的身体的、思想的、政治的、道德的文化的和心理的等诸方面素质而进行的基础性教育。《教育法》这一规定,是把《宪法》规定的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进一步上升为“提高全民族素质”,这是中国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它将使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应试教育”从立法上保障转变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

三、中国教育的基本原则

有9项原则:

1、重视德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特殊扶持和帮助原则

7、中国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8、运用汉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原则

9、奖励原则

《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这一条是关于德育工作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德育的重视。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育法》中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如各种职业与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中心,以及实施扫盲教育、文化补习教育、社会文化教育的教育机构等。习惯上,人们常把“其他教育与机构”也称作“学校”,如“书法学校”、“老年大学”等。一般情况下,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只有在设计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时,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相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教育法》第29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我们主要学习其中的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三项规定:“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义务首先要求学校自身的行为不得侵犯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其次,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本校人员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行为的当事人,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关系,保持稳定的校园秩序。

案例:

某校初二班学生林某,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和本班同学疯闹,扔小石子时打到了本班同学孙某身上,孙某不容解释,就给了林某两拳,林某非常生气,中午放学告诉了家长。下午正当老师兴致勃勃讲课的时候,林某的家长驾着酒劲来到学校,骗过门卫来到班级,不容分说把孙某叫到室外,对孙某拳打脚踢,致使孙某的脸部受伤。经老师和同学们多方劝解,林某的家长才住手。这时,老师及时报告校长,校长叫林某的家长到办公室解决问题,林某的家长说:“不用你们管”,随后扬长而去。为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生的人身安全,校长在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立即报案。并且安排相关的教师和学生把孙某送进了医院。此时孙某的家长知道了孩子被打的情况之后也纠集一伙人来到学校实施报复,被(已到校)公安人员及时制止,没有酿成大患。事后,孙某的家长认为林某的家长私自闯入班级,这是学校管理上的失误,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起因是孙某在课间休息时与林某发生摩擦,并且不容解释就打了林某,责任在于孙某。林某在没有向老师汇报之前告知家长,致使林某的家长到学校实施报复;林某的家长已经在学校门卫签字(说是找自己的孩子有急事),学校管理上不存在漏洞。案发后,校长及时安排老师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且及时报案,致使孙某的家长的报复计划没有得逞,学校已尽到监护和照顾的职责。这个突发事件,从案发到结束,学校相关的领导和教师都各尽职责,把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的限度。事实证明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孙某的身体受伤,并非学校的过错,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在法院的调节和学校领导耐心的说教下,林某的家长终于承认了错误,愿意承担孙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校长依法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是学生伤害案件。所谓学生伤害案件,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三种: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过错事故。从本案的过程来看,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认为,凡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理由是: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所以学生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家长就要求学校进行赔偿,把学校推上被告席,这是不正确的。200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除外。”由此可知,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本案中,学生与学校也没有委托责任。所以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学校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错,学生的伤害是在教师的间接管理之下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是老师和学校无法预料和及时制止的,学校和老师已尽到了管理、保护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是由孙某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所以,法院认可了校长的辩护,判学校无过错即无责任。

《教育法》第29条第4款:学校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

“以适当方式”,如组织教师家访,与学生个别谈话,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等合法的、正当的方式。不得采用非法的、不适当的方式,如采取“考试成绩排队”、“公布学生档案”等。 所谓“提供便利”,首先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要求;其次,学校要把此项工作视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此项知情权。

五、受教育者

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登记注册、正在接受教育的学生和其他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的外国公民;包括青少年儿童,也包括中年人和老年人。教育对象始终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教育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教育法律关系上,受教育者区别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教育法》用专章把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定化,并规定了国家对各类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义务和保障措施。这对普及教育、保障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一)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法》第9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条重要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享有平等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做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

案例2:2000年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500元。本案受理费29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00元。

案例3:陕西省铜川市某中学高一年级二班学生王文生,6月2日到学校上课时,内套一件被青年们称为“一把火”的红衬衫,被班主任孙澍发现,当即责令脱掉。自尊心很强的王文生坚持不当众脱衣,孙澍把其赶出课堂,并未向家长通报情况。直到6月14日晚入睡前,王文生才对奶奶说:“老师欺负我,我找他讲理去。”次日早7时半左右,王文生在铜川市公园投湖身亡。

本案中,孙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呢?如需承担,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先来看看孙老师的管理依据,在《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可以看出引发事件的诱因是“一把火”的红衬衫,孙老师认为其违背了“朴素大方”的原则,勒令其脱掉。目前,我国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大多都对在校学生的服饰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不准穿“奇装异服”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在校学生有遵守这一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标准是全靠老师自己来把握的,由于老师和学生对服饰审美视角的差异,极易引发此类“摩擦”。正是这种差异致使孙老师把学生“赶出”了课堂,至此,事件开始发生“质”的改变,孙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听课的权利。只要学生没有扰乱课堂秩序,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那么,该生就有权听课,就不能剥夺该生的受教育权。在本案中,学生王文生穿了一件红衬衣,这一行为并不影响课堂秩序,以此为由,孙老师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让学生上课,其做法无疑是侵犯了学生王文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孙老师应承担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其行为并非是学生王文生自杀的主要原因。王文生自杀主要是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差,不能正确对待教师的要求。即使教师的要求不合理,他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去解决,根本不必走自杀的绝路。因此,不能把王文生的自杀完全归咎于孙老师。对孙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试想,若当初孙老师有高度法律意识,再讲究一点教育的艺术性,就可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先让学生上课,等下课后再找该生单独沟通、交流认识,使问题化解在“隐蔽”状态下,既有效解决了问题,又避免了悲剧的产生。再若,在平时的教育管理中始终保持畅通的学生“申诉”通道,试想结果又会怎样呢?

受教育权还包含:受教育的选择权。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公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3项是受教育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校必尽的义务。受教育者的这种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促进其学习积极性和提高思想品德修养的基本法律保障。

案例1:《自作自受案》

1995年夏,四川某市3名小学生,以其公正评价权受到侵害为由状告市教委:

在小学语文毕业考试中,一道“加注拼音题”被判错:自作自受中的“作”,音调为四声,但错读音一声被判对。这就使那几名学生的成绩离重点初中分数线相差1分或不足1分。后来他们虽被重点中学录取,但为此每人付出600元的“捐资助学金”。

要求市教委做出纠错的书面答复,补发重点中学录取通知书,赔偿损失各一万元。经长期诉讼,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胜诉,保护了其受教育权。

案例3:

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当年从神学院毕业的时候,他的老师给他写过一则评语:“黑格尔,健康状态不佳。中等身材,不善辞令,沉默寡言。天赋高,判断力健全,记忆力强。文字通顺,作风正派,有时不太用功,神学有成绩,虽然尝试讲道不无热情,但看来不是一个优秀的伟道士。语言知识丰富,哲学上十分努力。”

黑格尔的老师的评语,以比较艺术的方式,让孩子和家长知道缺点与不足的地方,这样有利于孩子的进步,这评语从平静的语气,力求写出了“这个人”来,教师要公正评价学生,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写给学生看。

2、写出“这个人”。

3、写“这个人”的“新起点”。应运用发展的眼光,通过鼓励的方式让学生交流,对学生的发展和取得成绩表示认同,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能自我认识,更好地把握自己未来的发展,更体现一定的“教育性”。

(三)受教育者的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四项基本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为了完成教育任务,实现培养目标,要制定大量而具体的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这些规章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

案例:

1994年5月,某校初三学生李某上语文课时,不听讲,发怪声,扰乱课堂秩序,经老师多次提醒后仍不改错,还顶撞老师,刘老师遂让其出教室去教导处,李不从。刘老师叫一学生去教导处找来张主任。张问清情况后命李到教导处接受批评教育,李仍不从,并当众骂人。此时,张揪其衣服走出教室,李仍在骂,这时,张气极之下,打了该生。

事后,该生家长找到学校,称该生不能参加中考,要求保留学籍,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5000元,还向县局提出申诉,据查,该生被打并不重,有医院证明为证,为能影响继续学习能力。经做工作后,县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学校校长及张本人向该生道歉。

2、张写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赔医疗费。

3、对该生予以校通报批评。

该生扰乱课堂秩序,骂人违反了学生义务和学生守则,是违法行为。学校将该生逐出教室,表面上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其实不然,如不驱逐出教室,其则会侵犯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是合法的。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体罚的手段则是违法行为。该生不论是否有理,均有权提出申诉。

学校和学生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和教师要履行其教育学生的义务。但是,学校却不应该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对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哪怕是以教育和关爱的名义。学生进学校接受学校的管理,失去一部分自由,比如要遵守学校的一些规定,但并没让渡其他权利,而学校擅自扩张了自己的权力,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我们要谨记:切勿过度“放大”学生的义务。

六、法律责任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这里所说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做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校舍供人非法经营 液化气酿成惨剧

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做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臵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 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这种行为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对此,要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1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全国首例教案官司——教案享有著作保护权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从1990年至2002年,高先后交给四公里小学教案本48册。在高要求返还教案本后,四公里小学曾返还给高教案本4册,其余44册记载高丽娅教案的孤本已经被四公里小学以销毁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现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2003年10月24日,该院以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高丽娅的诉讼请求。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3月2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庆市一中院决定再审,并于2005年5月23日判决维持该院二审民事判决。2005年12月13日,高丽娅在4次败诉后,一改从前“侵犯所有权”的诉讼理由为“侵犯著作权”,以四公里小学私自处分自己的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再次提起公诉。

在第五次官司中终得胜诉,从而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教师对教案享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48本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四公里小学的过错行为致使高丽娅享有的著作权无法实现,侵犯了她的教案著作权,学校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四公里小学私自处臵教师高丽娅教案原稿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判定学校赔偿高丽娅经济损失5000元。

高丽娅的教案官司的意义决不在于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全国上千万教师和中国的教育事业,她的教案官司也注定要在中国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发现,官司触及了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一个盲区。尽管法律界很多学者从学理上推论教案的著作权属于教师,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因此,只有著作权法更加完善,人民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案例]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父母行使。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5篇

X月X日晚X点,X大学音乐学院X年教师声乐专场音乐会正式拉开帷幕。 晚会由X老师的《眺望》拉开帷幕。一曲深情演唱,赢得观众的阵阵掌声。X老师接着给大家带来一首意大利歌曲《啊,怎么能够相信》,选自歌剧《梦游女》第二幕。技巧娴熟,旋律优美华丽。罗西尼的歌剧内容生动、明快,罗西尼的这首《舞曲》是风个性极强的歌曲,X老师的演唱,赢得全场观众的欢呼。X老师又深情的为大家演唱《为你歌唱》,情深意浓,让人回味无穷。X老师的《你那颗冰冷的心》咏叹调,感情细腻,《烽火狼牙山》,振奋人心,用音乐塑造了这引用的五战士。X老师的《被禁止的音乐》,演唱细腻动人。接下来X老师的《早春时节》,带给人一种清新典雅的感觉,把音乐中主人公的感情及其对大自然的热爱变大的真实细致。X老师和X老师为大家带来的《告别巴黎》把音乐会推向顶峰。

最后更是有X老师和参加演出的所有老师,为大家带来了意大利民歌联唱《桑塔露琪亚》、《重归苏联托》、《玛丽亚,玛丽》、《西班牙女郎》、《热恋中的战士》、《我的太阳》。观众也投入的跟着鼓掌喝彩。

音乐会结束后,观众的掌声经久不息。

体育教师培训资料范文第6篇

一、填空(每题4分,共24分)

1、根本死亡原因ICD-10编码采用()位数编码。

2、《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以及相关慢性病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例如:死者90岁,根本死因填报:衰老.调查记录填写:

3、住院病房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必须粘贴在()中,保存期限同()。

4、死者患糖尿病10年,心梗2年,.小脑萎缩2年.应如何填写I (a)( b )(c )

5 、行人走在路上被摩托车撞颅骨损伤死亡,应如何填写: I (a)( b)(c )

6、死者生前最后诊断肾衰,调查记录如何询问:

二、判断并改错(每题6分,共30分)

1、I(a)坠积性肺炎1月、脑出血2年,根本死因为肺炎。()

2、死者男,47岁.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I(a)尿毒症 (b)糖尿病。 根本死因是尿毒症. ()

3、死者男,41岁.《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的主要疾病填写 I(a)肝硬化. 调查记录中显示患慢性乙型肝炎多年。()

4、某患者因急病送到医院时已死亡,诊治医生不应给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

5、死者患脑血管病不需写时间.()

三、简答(前3题每题10分,共46分)

1、我国死亡登记报告的用途?

2、死亡登记报告的对象是?

3、某人因30年前患慢性支气管炎,10年前演变成肺气肿,5年前引起肺心病,最后因肺心病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I(a)(b)(c)应如何填写?

4、死者今年58岁,卧床不起3年,应询问死者家属哪些问题?如何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I(a)(b)(C)应如何填写?

死因监测培训班试题答案

一、填空(每题2分,共24分)

1、4位

2、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

既往身体健康,无其他疾病或外伤,近两天食欲减退,卧床,未就诊,于某月某日在家中死亡。

3、死者的住院病史,住院病史

4、I(a)心梗2年( b)糖尿病10年

5、I(a)颅骨损伤( b)行人走在路上被摩托车撞

二、判断并改错(每题6分,共30分)

1、×根本死因是脑出血

2、×根本死因是糖尿病

3× 接着填 I( b)慢性乙肝

4、×应给予出具

5、×写上时间

三、选择(每题3分,共6分)

1、A

2、B

四、简答(每题10分,共40分)

1、是居民死亡的人口管理记录、是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记录、法律凭证、火化和注销户口凭证。

2、在辖区内死亡的本地户籍居民。

3、Ⅰ(a)肺心病

(b) 肺气肿 5年 10年

(c) 慢性支气管炎30年

4、询问死者生前患何种疾病或是受到什么外伤。若是脑血栓后遗症致卧床不起,填:

Ⅰ(a)瘫痪3年(b)脑血栓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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