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

2024-03-08

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1篇

怎样解决招工难的问题?企业感叹招工难,同时又不愿意改善自身条件,既要马儿跑的快,又要马儿不吃草,这可能吗?既要员工为你拼命卖力,又不肯多付工资,哪些员工会呆在你公司?一旦企业陷入员工跑的比招的快的恶性循环时,周围打工族传出这家企业如何如何不好的消息后,再想招工也就难上加难了。因此要解决招工难的问题要首先做到以下几点:

1、规范用工行为,重点解决好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问题,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制止、责令改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组织专题大检查,对侵犯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曝光。将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创造一个和谐、民主、法制、公平的用工环境,以此吸引大量的务工人员。

2、解决招工难的问题,留人比招人更重。要解决用工难要从内部管理入手,企业应树立人本意识,让民工享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福利待遇,特别是要把员工当成企业不可或缺的成员看待与对待,让员工有一种高的归属感。

3、积极促进企业产业化改革。据了解缺工企业基本上全是竟争强度高、劳动强度大的、技术含量低、以手工操作为主、工资待遇差的企业几乎全存在招工难的现象。

4、努力改善员工待遇和用工环境,一是要提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大多数劳动力而言,劳动报酬的高低仍是其选择在哪里就业的首要因素,只要本地和外地的收入相差不是太大,他们肯定会考虑在本地就业。

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2篇

‚收费难‛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经营服务中存在的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有的甚至成为制约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良性发展的瓶颈。如何有效地解决‚收费难‛的问题,成为不少中、小物业管理企业苦苦追寻要解决的难题。 究竟如何解决‚收费难‛的问题呢?我认为:

⑴首行要正确认识‚收费‛的问题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从全局的角度去思考收费问题,而不要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率,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讲十分重要。他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后应得的报酬,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业主不缴费,直接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当然也侵占了交费业主的利益),严重影响着物业服务的正常经营和良性循环。

收取物业服务费,绝不只是一个孤立的收费问题,他与物业服务的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紧密相关。收费率可以说是物业服务质量的‚晴雨表‛,收费率=业主满意度,收费率直接反映着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在收费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上,主要矛盾在物业服务企业这边;在收费问题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上,主要矛盾在于服务质量。因此,破解‚收费难‛的方法应主要放在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上。单纯、片面埋怨指责业主是不客观的,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能有这样一种思维方式,解决‚收费难‛的问题就有了一个正确的态度。 ⑵要具体地分析‚收费难‛的表象,真正找准业主不缴费的原因,为综合‚收费难‛确定有效方法。

现在业主拒绝交物业服务费,通常有这样一些原因或‚借口‛: A.工程质量遗留问题;

B.服务质量未达至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 C.在小区内丢失自行车、摩托车等; D.依仗某种‚关系‛,自视特殊;

E.看到有人不交费,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处臵,趁机‚搭车‛不交费;

1 F.炒房,或在外经商等原因长期不在小区内居住者; G.未出售的空臵房; H.特困户;

I.极少数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赖皮‛户(极少数或没有)。

从该公司的三个物业公司管理项目的情况看,这九种不交费的业主占不交费总数的比例大体如下:

A类占50%(保修期内),后期占5%左右; B类占70%; C类占5% D类占1% E类占10% F类占6% G占类2% H类占1% 从上述比例也可看出,在物业管理初期(前期管理或保修期内),不交费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工工程质量遗留问题(A),而在日常管理中,不缴费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到位引发的(B)。如C、D、E、F、G等不交费原因也与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没有做到家有直接关系。

这样一捋,业主不缴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就非常清楚了:一是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得不到时及时、圆满的处理;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三是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到位而未能解决。毛主席在《好八连》诗中讲:‚分析好,在有益,益在哪,团结力。‛这样一分析,问题的主要根源找到了,物业员工单纯埋怨指责业主的主观片面性消除了,剩下的就是怎样从自身找问题,怎样去改进服务。

⑶抓住主要矛盾诊‚脉‛下‚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克‚难‛拔‚点‛。 分析不缴费问题、找准不缴费的主要原因,这只是第一步;第二步还必须对主要原因进行更具体地分析研究,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最佳解决办法 ,最终解决问题。比如,我们在进一步详细分析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原因不缴纳物业费的问题时,又排查出12个具体原因:

A秩序维护员管理不到位,致使业主发生单车丢失等失盗问题。 B保洁不达标,垃圾清理不及时。

2 C绿化管理不细,有的草坪发黄干枯。

D有的承诺未兑现,比如维修服务15分钟至现场不落实,使业主等的着急上火。 E有的业主家中暖气不热,几次修理不能解决问题(北方城市有不少物业公司承担区域供暖业务)。

F有的业主家中屋面漏水,阳台纱窗进蚊、蝇处理不及时。 G有的单元防盗门损坏,未能及时解决,业主感到不安全。 H有的业主怀疑业委会成员未缴物业费,要求公布后才缴费。 I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找不见业主。

J有的是业主单位统一缴费,业主以此推脱(单位集体购房,产权还未办到业主名下)。极个别的确有困难的住户需要个别处理。 K对无原因拒绝缴费的未采取果断措施。

通过进一步分析排查,把不缴费原因分类细化后,我们分别采取相应措施逐一解决:

一是对因管理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通过加强管理,教育员工,狠抓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加以解决。同时改进制度,投入资金,增加设施,予以物质支持。

比如,有的物业小区没有自行车棚,业主的自行车只能停和在楼下庭院,我们就投入资金增设自行车棚,收取一定的存车费,以回收投入、支付看管员工资各电费,同时公告业主不存入车棚随意乱放的自行车丢失不予负责;比如草坪局部枯黄的问题,查出土质有问题(上面只有很薄的一层黄土,下面全是施工垃圾、沙子、石子、水泥、白灰渣等物。──这也提示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时,要特别注意对绿化带土质的查验)就进行换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维修服务上门时间是否遵守承诺,列入业主签单内容进行查验,同时硬性规定不管能否一次性修好,必须先到现场与业主沟通后再行处理。

二是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自加压力,业主不满意不收费(当然满意的的标准不能超过服务合同、服务规范的标准),真正做到通过我们真诚、有效的服务,使业主心悦诚服自觉付费。

为了促进收费,我们每年组织二次以上的业主家访的‚活动周‛,由经理层、部门主管带队,分成若干个家访小组(一般三人为一组,有经理、工程、收费等各部门人员参加),深入到不缴费业主住户家中,嘘寒问暖,征求意见,统计需要解决的问题(先

3 不题交费问题),能当场拍板的问题,当场承诺解决的时间和办法;不能当场决定的问题,研究后上门回复。必要时当场道歉表态,以安业主之心。在全面家访普查的基础上,回来后集体梳理归类,确定整改项目,整改标准,限定时间,分工负责解决。解决完毕,让业主签署‚整改项目,整改项目,整改标准,限定时间,分工负责解决。解决完毕,让业主签署‚整改结果验收单‛意见薄,必要时由经理层再上门回访,满意一户收一户的费,这样通常可以解决大部分欠费业主的缴费问题。

三是对单位统一交费的业主住户,采取积极、主动联系该单位领导,或联系财务负责人的办法解决。

我在太原漪汾苑小区时,有一个房管部副部长兼收费站站长,他做得就很出色,打电话联系,对方财务科长不说不交,只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地推诿,他就在严冬早晨6点时顶风冒雪骑上自行车到那个财力科长家堵门,你说办事我就不吃饭、不睡觉跟上你,等 你办完事再说交费的事直到把支票拿回来。过年过节我还去看望你,送个挂历。天长日久,两人竟成了好朋友,对方不忍心让他白跑,总是到时间便及时开出支票让他取或主动送过来。

四是对长期不在小区居住,找不到人收取费用的业主,首先要从源头上解决通信联络问题,力争不出现通讯联络盲区。

这就是要在业主收楼时详尽的住房档案,不仅要对业主及其家属、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社会职务、就读学校、特长爱好、身份证号、车牌号(如有私家车时)等基本户登记下来:一是宅电;二是手机;三是工作单位办公室电话;四是其个人邮箱或QQ号。如业主同意,还可登记业主家中无人发生跑水、火灾等意外情况时找谁联络的备用电话(这种业主家中无人时,发生险情联系不到本人,无法入室抢险的案例几乎每个小区都发生过,物业公司没有办法,只好打110过来处臵)。当出现因业主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收费用时,应千方百计地通过预留的手机、电话、E-mail、QQ号和备用电话进行联系,再不行还可去其单位、子女上学的学校寻找,实不行还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街道想办法。通过这些渠道还无法找到,也可采取断电、断水断、贴告示的办法,待业主启用住房时追收。

我公司所管理的一个小区就出现过这样两个案列:一个是一位业主将其购买的房屋让其朋友合用,朋友离开后好几年无人居住,收不上费,直到业主本人再使用时,才发现没水没电,找到物业接电、接水时,一次性地补交了几年的物业费和采暖费一万余元。因其是一个报社的负责人,没再收取他的滞纳金。另一个是这个小区的×号楼×单元×

4 户有半年多时间地无人居住,房管员想了许多办法也联系不上,我们就安排夜间值班人员观察该住户动静。有一天正巧我值班,夜里10点多钟巡视时发现该户亮了灯,我立即敲门进入了解其不缴费的原因,才知道买房人是一个经常来往太原做生意的南方人,此房是为其在当地的一个‚二奶‛购买的,他不来时,那‚二奶‛也不来,他来时‚二奶‛才来一同居住。我们对他长期不按时交纳物业费提出批评,他心里发虚连连道歉,并主动提出一次性预交全年费用,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五是对极少数无正当理由不交费的住户,我们也坚持从自身努力上找原因。 我去×物业公司讲课时,就专门讲了这个问题,我说:‚我们不少物业服务企业都叫喊‘收费难’,我要问问你们,当一户业主的物业费收不上来时,你收费站长(组长)去收过没有?收费站长(组长)收不上来,你房管部长,财务部长去收过没有?部长收不上来,你分管经理去收过没有?分管经理收不上来,你总经理去收过没有?实际上,好多情况下是每一级都喊‘收费难’,但又没有知难而进亲自去收,好像收费问题就是收费员的事,这样的工作态度如何能攻克收费中的难点户?实际上,真正无任何理由拒不交费的业主几乎是没有的,原因还是我们的工作没有做到家。有的是收费员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自己无权答复,如果经理去了很可能当场就能答复解决;有的是收费奖惩责任制没有严格执行,收费多、收费少、一样拿工资,没有把收费员‘逼’到收不上费来奖惩兑现扣工资、扣奖金的份上;还有就是收费员向上边反映了情况,上边不了了之,没有下决心去解决,收费员也就好收就收,不好收就不收了。试问你们物业的老总、副总、部长有多少人亲自下去收费过?亲自解决过一两个难点户不缴费的问题?!这一番话,问得大家低头不语。

实际上,我们有不少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想出了不少解决‚收费难‛问题的办法,也有不错的效果。比如①采取公司法律顾问发律师函的方式催缴物业费;②联合业委会使用《业主公约》条款去启发、敦促业主缴费;③选调与不缴费业主关系好有感情的员工做工作,人家很可能给‚面子‛;④找业主工作单位领导协助,或从工资中扣发;⑤用感情解决问题,通过帮助不缴费业主解决一些困难,比如协助办红白喜事,协助病人看病,生日送蛋糕等办法,先交朋友,建立感情,然后再启发教育其自觉交费;⑥依据法规停止对其的物业服务,促使其交费;⑦通过协商同意,用未退的装修保证金抵缴、抵扣物业费(我公司的一个外地项目管理处,就是采取这一方法,在合同期满撤出时清回了所有业主欠缴的物业费,避免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收费部要与装修管理部要协调好,对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可暂不退其装修保证金。

5 一定要注意我们有些物业服务企业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一些不好的催交费用的方式、方法,要逐步改进,一些有违法之嫌的办法绝不可用。比如:①采用停电、断水或不卖电、不供暖等‚捆绑式‛的收费方法;②在单元门或业主家门上连续张贴催交通知单,甚至在小区公布不交费业主名单的‚黑榜‛做法;③临时聘用社会青年,采用恶作剧方式收费的办法等。诸如此类简单粗暴甚至违法、违规的催收方法必须严格禁止,否则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出不良后果。

六是对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引起的不缴纳物业费的问题。

现在大家已有不少好的做法,物业服务企业爱‚夹板气‛的问题已在逐步减少,归结起来,规避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①按照谢家瑾会长讲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承接查验时,不要大包大揽,只负责承接查验房屋共用部位,公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购买的房屋由业主收楼时自己承接查验,有问题直接找开发商交涉,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先全部承接过来,再一户一户交给业主,以免形成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认为是你物业公司给我交得房,有问题我就找你,你不给我修好,我就不交物业费;②一定要在前期管理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把好工程质量保修关,最好是在与开发商认真、诚恳协商沟通后,单独签订一个保修协议,明确具体详尽的保个办法、程序和责任。如果开发商自己负责保修,应单独在小区内开设工程质量保修部,直接接待为主投诉(这一条要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中,以使业主明确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企业保修,则应对保修资金预付,对业主提出 的整改项目及物业公司做出的工程费用预算的认可并签字,明确事后结算办会等加以说明,并载入保修协议中,以免届时推诿扯皮。我们曾经有两种好的做法:在管理一个自建小区时,经与总公司(开发商)请示同意,采取了总公司将各建筑公司的保修费(工程建筑费用的3%—5%)拨到物业公司,保修期过后由各建筑公司与物业直接结算,把主动权掌握在物业服务企业手中,这是最好的办法。再一个就是我们管理一个经过投标、中标的物业项目时,虽然开发商作为接管条件要求我们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场地,以及业主所购房房屋一次性全部承接,由于我们与开发商签订了详尽的委托保修协议,并与甲方工程质量保修监督员(代表开发商在整改项目单和工程预算上签字批准者)建立了良好的协调、配合系,整个小区工程质量问题保修整改使用保修费70余万元,做到了顺畅无阻,而且我们还收入10万余元管理费(有些小的整改项目由物业公司工程公司工程部自收自支);③如果属于开发商直接把房屋交业主接收,并直接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事不关已,对业主与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作壁上观。

6 而要从维护为业主利益,与开发商搞好关系出发,居中协调,起‚连心桥‛的作用。对听到的业主对开发商的意见、不满和甚至要让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时,要及时反映给开发商,提醒他们主动上门整改,以免事态扩大,并予以尽可能的配合,以维护开发商的企业形象和声誉;对为主因不懂建筑专业,未能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只要我们察觉就及时提醒业主向开发商担出整改要求;我们还坚持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向业主发出温馨提示,提醒业主保修期将到,如发现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及时与开发商联系,以免错过保修期。这种人性化的做法,既有利于维护与开发商的合作关系,又有利于通过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与业主建立良好的关系。

七是对开发商未出售的空臵房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现在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未售空房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是业主,物业费理所当然应由开发商缴纳,这已无争议。但执行起来,仍然有多种情形需区别对待:①全部售出的,不存在任何问题;②部分出售的,如何处臵?我们觉得首先要弄清真实情况。现在有些开发商为了促销,常有虚报销售率的现象。问售楼处小姐,往往告诉你就剩几套了,再不买就没有了。与对方了解,往往说卖得很好,90%以上都出手了。不真正掌握实情,就难免上当。我们就碰到过:2003年我们去山西少**市参加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投标,中标后双方协商签约时,我们坚持空臵房物业费由该开发商负责缴纳,对方的老总、副总会异口同声称:整个小区房到已经出售了94%以上,到你们接盘时恐怕就全部售尽了,因为是早已相识的兄弟单位,我们就相信了对方的话,没有坚持加上这一条。结果接盘后,才发现真实的情况是销售率不到80%,再提出修改合同,为时已晚,结果吃了很大的亏。2008年8月,一家开发公司邀请我们去管理他们的山西**县城开发的一个小区,我们去现场勘察时,他们说房子卖得很好,双方友好地谈妥了包括‚空臵房由开发商交付物业费‛在内的主要条款,商定年底正式签约。结果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他们的房子销售率不到50%,按照原先说好的条款,支付空臵房物业费太多不划算,他们只好自己临时管理;③大部分真正出售,只剩零星空臵房的,通过测算,对服务收入影响不大的,则可以灵活对待。比如,销售率真正达到95%以上的,为了与开发商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对少量空臵房实行无偿代管也是可以的。有的物业销售率即使在80%以上,但面积大,住户多的,通过测算仍有盈利的,也可以协商减半或少量收取,关键是要算好帐。最近,听说河北石家庄市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提出按20%收取,也并不是可以探讨的。

八是对极个别享受低保的特困户,无力交付物业费的问题。

7 凡是有能力购买商品心的业主,基本上都不存在无能力支付物业费的问题。少数属于拆迁安臵住在老旧小区的特困户,大都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即使实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也很低,加之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均发有失业救济金,一般都能承受。我们做物业服务十多年来,只对一两户全家三口人(两老一小)无一个就业,且有一人常年有病,卧床不起,情况非常特殊的业主实施过减收物业费,并在过年过节时送米、面、油。

总起来讲,破解‚收费‛难题,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改进收费的方式、方法,比如近两年各级政府兴建的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如何实行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收费,就是一个需要研究、探索的新课题。但是我还是觉得,过去和现在我们在解决‚收费难‛上取得成功经验的一些基本做法,仍然必须坚持、深化、提升和发展,比如:先服务、后收费,以优质服务促进费的基本原则;‚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千方百计想办法收费难的问题;领导带头,亲自试验,突破重点,加大攻克难题的工作力度;与业主交朋友,帮业主办实事,通过建立感觉,促进收费的人性化工作方法;依据有关法规,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收费手段等。我还想强调的是,即使是再难的缴费‚钉子户‛,只要我们工夫下到,工作做到,就没有攻不破的‚堡垒‛,无非是‚牛头不烂,多费把柴炭‛。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有一句名言‚石上坐三年,能把石坐暖‛古人亦云,凉水泡茶慢慢浓,这就是说,对于十分棘手的收费难点户,然后逐步感化,切不可急于求成,越闹越僵。因为我们要长期为业主服务,人都重感情,除非迫不得已,我是不赞成诉诸法律的。

(二)变“被动”为“主动”——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作风改进不容忽视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作风其实就是服务态度、服务理念、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一个综合体现。我经常听到物业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喊忙喊累,说一上班就被业主堵在办公室,接待了一拨又一拨,疲于应付,难以脱身。诚然,物业服务是一项琐碎繁杂、非常辛苦的工作,业主诉求无小事,你又不能推开不管。但是,这种日复一日、无休止地让业主找上门来,在办公室被动应付,又说明什么问题呢?这实际上说明我们有不少物业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处)在服务作风上有问题。

如何改变这种被动应付的局面?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研究后,做了下列改进:

⑴完善业主投诉接待制度,建立‚投诉接待站兼调度室‛365天24小时值班接待业主投诉、报修和反映问题,形成一套诉求接待、调度室派单运行,各相关部门快速处理,以及跟踪检查的投诉接待流程。

⑵建立严格的‚首问责任制‛。凡业主找到物业服务公司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

8 人,都必须热情接待,属于本部门或自己分内的事,一管到底,直到业主满意签单为止;不属于本部门或自己分内的业务,负责带领业主到相关部室交代清楚方可离开,绝不允许推诿不管‚踢皮球‛。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业主满意度。

⑶健全‚一站式‛服务窗口,方便业主,提高服务效率。这已成为当前各物业服务企业改变服务作风和服务方式的一个创新方法。

⑷把物业服务的重点放在‚第一线‛,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服务要上去,作风要下去。物业服务的‚第一线‛就是业主家中和管理现场,而不是办公室,一定要改变习惯于坐在办公室办公的陈旧作风。秩序维护员、保洁、绿化要让业主能经常看到你在实地运作辛勤服务;工程维修人员有事就上门服务,无事就到现场巡视,检查登记房屋、设施设备状况;经理层人员不要坐在办公室,要把主要的精力和大部分时间用于现场巡视和业主走访,我的体会:在小区转一转,就能发现一些问题;你同业主拉拉家常,就比坐在办公室强。所谓‚主动出击‛,尤其重要的时,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注重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业主,主动征求意见,倾听业主心声,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门服务,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要等业主找上门来才去服务,不要等问题积累成堆才放‚马后炮‛。这才是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所在。

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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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事执行现状危害性原因解决方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

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

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

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

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 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

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 江伟 《民事诉讼法》(第2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江伟 《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齐树结 马昌明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 高等教育出版社

4吴明童 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院;执行难;原因;体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8-117-01

“执行,或称强制执行或民事执行,是运用国家法律的特殊强制力保护权利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拒不履行以及暴力抗法等多种行为和因素的干扰,导致生效判决无法顺利兑现,以致当事人利益不能及时实现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难”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了“空判”“空调”“法律白条”,使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使国家司法形象遭到严重破坏,使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遭到严重影响。本文将就当前“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提出粗浅的见解。

一、造成“执行难”的内外因素

(一)内部因素

1.执行员的设置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员的设置和职责与审判人员有着根本的不同,然而实际中,执行员不属法官之列。执行员由审判员担任,两种身份重合,不仅浪费了法官资源,还影响法官恪守中立正义的职业形象。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

2.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的执行人员数量、执法水平、执行装备、执行经费等,都不能适应执行工作需要,有的法院执行人员少,无力完成大量的执行任务;执行工作的装备、通讯手段落后,对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快速反映能力差,法院执行系统自身管理体制无法形成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使整体执行力量难以形成合力,法院内部上下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配合、监督不够,推委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二)外部因素

1.强制执行立法滞后,执行体制不健全。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四百多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2.地方政府部门的干扰因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使,或由于被执行人不正当的社会活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充当了被执行人的保护伞,插手法院工作,或以权压法或以权谋私,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甚至假查封、假保全、假破产,致使司法地方化,阻碍外地法院的异地执行工作。

3.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近几年来,随着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实践中,群众对法律意识中的诉讼风险意识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申请执行人作为当事人一方,是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其往往过分看重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而轻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是执行案件中的债务人,其个人思想道德、法律素质和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能否予以履行,直接关系到执行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不少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长年外出躲藏,甚至全家搬迁,使案件无法执行。

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民事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部的因素还是社会上的外部因素,在法律法规层次上都有反映。鉴于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内容分散、规定简单、漏洞多的情况,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加强立法工作,为执行难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现有执行体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其进行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取得有关荣誉等方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让“老赖”无处藏身,让不守信用者受到严厉的制裁。目标是建立公开、公正、高质、高效的优良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益,降低执行成本,统筹兼顾,讲求实效,将执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法院的其他体制改革相互衔接配合。

(三)加强装置设备,提高人员素质

1.加强装置配备。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2.加强人员配备。建立科学的职责考核制度,定时进行必要的异地交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四)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

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请党委牵头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大格局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体系中,建立起有关单位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切实建立的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创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执法环境。

通过对人民法院“执行难”现象的剖析,我认为“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不是偶然的。“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社会问题。“执行难”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要以创新执行理论与制度为先导,以改革执行体制为保障,以拓宽执行路径为突破口,勇于改革,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并在探明形成“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坚信在全社会的关怀和支持下,通过不懈努力,艰苦奋斗,必定能打胜“执行难”之仗。

参考文献:

[1]霍力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79-80.

[2]曹立勋,胡胜浩.克服执行难应首先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DB/ OL].中国法院网,2003-7-1.

[3]程小燕.探析民事执行难之原因及解决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6(4).

破解法院执行难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我国刑法对于数罪中主刑的并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数罪中罚金刑的并罚规定较为简略,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种种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罚金刑并罚原则在立法、司法、执行中的适用现状,针对立法上并科原则的设置过于严苛、司法实际中考虑实际情况不够、并罚原则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提出了确立限制加重原则、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犯罪人个体差异、建构罚金刑易科制度和罚金刑缓刑制度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罚金刑并罚原则。

关键词:罚金刑;并罚;限制加重;易科;缓刑

一、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适用现状

要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并罚原则,就必须对我国当前罚金刑并罚的立法、司法、执行现状进行深入地了解。

(一)立法规定过于简单

当前,我国关于罚金刑并罚原则的规定主要有我国《刑法》第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在《刑法》69条第3款中,有所涉及罚金刑并罚原则,规定了犯罪人被判处数个附加刑,类型相同的附加刑,应当合并执行,类型不同的,则分开执行。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当数个罚金刑并罚时,由于类型相同,应当合并执行。此处对于罚金刑的上限没有做具体规定,就有可能出现罚金刑并罚的罚金超过犯罪人全部财产的情形。《刑法》69条第1款和第2款对于主刑的并罚规定极为明了,而属于附加刑的罚金刑则一句带过。《规定》中涉及罚金刑并罚原则的是第3条,犯罪分子判处数个罚金,实行罚金并罚,将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额的罚金。该司法解释依旧没有对罚金刑并罚设定上限,只是数个罚金的简单相加。主刑的数罪并罚中,规定了最高刑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数个有期徒刑相加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相加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主刑的数罪并罚是限制加重原则的体现,而附加刑中对于罚金刑的并罚只是数个罚金的简单相加,没有最高额的限制,是并科原则的体现。罚金刑并罚适用该原则,就有可能出现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刑并罚后的罚金情形,从而使罚金刑并罚比没收财产还要严重。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并罚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尚不能完全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与主刑的并罚原则相比较,罚金刑的并罚原则尚待完善。虽然法律上对于附加刑的并罚、罚金刑的并罚做了简略的规定,但是规定较为模糊,仅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难免会出现错误和偏差。

(二)司法适用率进一步提高

和我国1979年《刑法》相比较,我国1997年《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关于罚金刑的罪名大大增加,足有210多个。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从得并制改为必并制,导致罚金刑的司法适用率大幅度增加。并且在立法上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改动,使得罚金刑的司法适用需求趋于刚性。

罚金刑作为刑法财产刑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立法上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司法适用也得到了很大改善。例如陕西省西安市,从2004年到2006年,西安市法院共判处刑事案件9393件,财产刑案件高达3385件,占到了刑事案件总数的36.03%[1]。刑事案件审判中财产处罚(特别是罚金刑)的适用越来越明显,刑事审判中的罚金刑也越来越多。罚金刑已成为刑事审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些学者在某些地区基层法院实施罚金的基础上进行了社会实证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罚金的比率颇高,占63.8%[2]。与中国刑法理论引用的德国,日本和英国适用的70%处罚率相比,处于平缓状态,但远高于北美、大洋洲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罚金适用率。综上表明,我国的罚金刑适用率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三)执行难度加大

我国罚金刑执行现状错综复杂,罚金刑并罚的执行亦是如此。我国罚金刑并罚的执行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罚金刑空判现象严重,从罚金刑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适用率逐年上升,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事实上,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度大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司法难题。这个问题几乎存在于世界上每个国家,英国是世界范围内罚金适用率最高的国家,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许多犯罪分子不缴纳罚金,或者只是在一再受到监禁的威胁之后才缴纳罚金。”[3]当前,我国罚金刑并罚执行面临的一个现状就是,罚金刑的适用率高、结案率高,但是我国罚金刑并罚后执行率低下、执行困难。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并罚执行难已经成为了刑法和司法领域的共识。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400多个罪名,其中关于财产刑的犯罪200多个,占罪名总数的47.88%,法院判处的财产刑案件也大为增加。据了解,某直辖市在2013年1月到2016年6月三年间,判处的刑事案件达60000多件,财产刑案件就占了46900件。但是财产刑的执行状况很不理想,其中没收财产的执结率为29%,罚金刑的执结率为36.5%[4]。

二、罚金刑并罚原则存在问题的原因探寻

当前,我国对于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重视程度不断上升,但是,在立法、司法实践当中罚金刑并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罚金刑并罚难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为此,笔者针对这些立法、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原因,来更有效地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减轻刑罚。

(一)立法上并科原则的設置过于严苛

并科原则,又称为相加原则,是数罪并罚的量刑原则之一,主要是指对于数罪定罪量刑后,数个刑罚相加,执行总和刑罚。我国刑法对于罚金刑并罚并未规定适用什么原则,但从我国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当中可以看出,被判处数个罚金刑,执行总额罚金,是并科原则的体现。

并科原则是根据有罪必罚,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原则,主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对个罪所判之刑相加,以总和刑为执行期。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数个罚金刑按照并科原则来进行处罚,有可能会出现巨额罚金的现象。而且,在我国刑法中,只有少量的罚金刑的并罚设定了上限,大部分罚金刑并罚没有上限限制,就有可能出现罚金刑的并罚罚金超出犯罪人的全部财产,罚金刑难以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并罚的罚金超过犯罪人的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刑难以执行,有可能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在家喻户晓的“黄光裕”案件中,黄光裕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被判处了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附加刑种类不同,合并处罚,判处高达8亿元人民币的罚金。8亿元人民币对于黄光裕是一记耳光,但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是8万元也是负担不起的,刑期届满后,还要实行巨额罚金,那么犯罪分子的生活压力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说,我国立法上罚金刑的并科原则设置过于严苛,没有完全考虑犯罪人的财产支付能力,罚金的并罚数额简单相加,就有可能造成像“黄光裕”案中巨额罚金的情形。

(二)司法实际中考虑实际情况不够

1. 地区差异

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日益拉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主要分为东中西三部分,东部经济发展最快,中部次之,西部发展缓慢。在判处数个罚金刑并罚时,全国是统一的罚金水平,有违公平正义,难以达到实质上的公平。相同的罚金刑,对于富裕地区可能是无关痛痒,但有可能使中西部地区的人民不堪其负。在司法实践当中,审判人员在进行司法裁量时,未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这一要素,裁量结果很难达到实质上的公平,有违平等原则。

2. 犯罪人的个体差异

罚金刑并罚要着重考虑犯罪人的个体差异,最主要的是首先考虑犯罪人的财产情况。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自由和生命是每个犯罪人必备的权利,但每个人的财产情况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对于相同的犯罪,相同的情节,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富者无关痛痒,但对于穷困者来说可能是一笔巨大的开销,入不敷出时,罚金刑并罚的执行难度加大,可能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5]。刑罚的目的主要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地实现,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对于犯罪人实行罚金刑并罚,若不正确对待贫富差距,给予财产状况存在差异的犯罪人相同的罚金数额,很难起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刑罚目的难以实现。

其次,没有充分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体系下,有部分学者认为罚金刑并罚意味着刑罚的轻缓化,其实不然。罚金刑并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贪利性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在刑法立法上更是如此。在刑事司法中集中打击贪利性犯罪,主要是为了打击犯罪人的贪利性动机,消灭其犯罪欲望、没收其将来可用来犯罪的资本,来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对于罚金刑并罚原则,司法实际中着重考虑了贪利性动机,而贪利性动机并不是犯罪人犯罪的唯一犯罪动机,还应当同等地考虑政治动机、性动机、报复动机等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惩罚贪利性犯罪,判处罚金并不主要是为了实现刑罚的轻缓化,而是为了达到刑罚的威慑效果。

(三)并罚原则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罚金刑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中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罚金刑并罚带来的执行难问题也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当前,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已经构建了科学合理的现代刑罚体系和罚金刑并罚原则的配套措施,而我国罚金刑并罚的相关配套措施并不完善。在发达国家,大部分国家也普遍存在着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的问题,较多的国家适用了罚金刑易科制度,效果良好。同样,罚金刑并罚执行难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犯罪人由于罚金并罚产生的巨额罚金,刑罚难以得到全部实现,最后都不了了之。罚金刑得不到执行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学界都强烈呼吁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明确的罚金刑和缓刑制度,但对于罚金刑并罚的缓刑却没有相关规定。该制度集合了罚金刑制度和缓刑制度的优势特点,有利于促进刑罚个别化和犯罪人再社会化,解决当前我国罚金刑并罚执行难的问题。在外国一些法治型国家已经建立该制度,同时,对于我国罚金刑并罚缓刑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路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罚金刑存在的优势逐步体现出来,越来越受到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重视。但是,在立法、司法上罚金刑并罚带来了种种问题:立法上并科原则的适用过于严苛、司法中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犯罪人的个体差异、罚金并罚后难以执行、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这些问题都难以体现刑罚的平等性,难以实现刑罚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由此,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法治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罚金刑并罚原则的相应措施。

(一)应当确立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也称为限制并科原则,主要是指在数罪中最高刑为基础,再以一定限度内加重刑罚,合并刑罚,酌情决定数罪的合并刑罚。在我国刑法中,我国《刑法》第69条中主刑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限制加重原则主要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主刑当中,在我国刑罚体系当中也处以主导地位,该情况主要是由当前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刑罚的适用状况所决定。笔者认为限制加重原则既然能在主刑上适用得当,那么也能适用于罚金刑的并罚当中。

对于罚金刑并罚应该怎样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呢?对于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学界又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主张:并科之后,对个罪所判之刑相加的总和刑,略做减轻,也有学者主张:对合并执行的刑罚,应当设定最高刑的限度[6]。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具有可行性,适当的减轻刑罚和设置刑罚的最高限度都是符合人道主義的,能有效的避免重刑化,出现巨额罚金的现象。所以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最高额的限制和适当的轻刑化。其中,对于最高额的限制,笔者认为,罚金刑并罚的最高额应当小于犯罪分子的总额财产,如若超出,都可能造成执行不了的问题。关于适当的轻刑化,也就是罚金并罚的最低额,笔者认为必须要大于数罪罚金总和的一半以上。是适当的轻刑化,而不是盲目的轻刑化,盲目的轻刑化很难达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达不到威慑和惩罚的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1. 均衡地区间的差异,构建周额罚金刑制度

为了均衡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犯罪人财产的差异,构建周额罚金刑制度无疑是可行的。周额罚金刑制度一般是指以周为单位来调查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缴纳罚金。周额罚金制度能够更好的了解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还有主观心理状态,以此为依据来决定罚金的缴纳。周额罚金刑相较于日额罚金刑来说,更为便利,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如果采用日额罚金刑制度,每天都调查犯罪人的经济财产状况,将会导致司法资源大量的浪费,也未必能达到收缴罚金、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 充分考虑犯罪人的实际情况

在罚金刑并罚中,空判现象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未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人员运用并科原则将数罪的罚金简单相加,最后相加的罚金总额就是执行的总额,难免会出现犯罪分子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的尴尬局面。在实行罚金刑并罚之前,检查犯罪分子的基本经济状况,使罚金刑的并罚数额不高于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给犯罪分子留有基本的生活费用。

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出发,在立法、司法上不仅仅要针对罚金刑并罚的贪利性犯罪动机,也要充分考虑犯罪人其它的犯罪动机。判处刑罚应当达到刑罚轻缓化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

(三)完善配套措施

1. 构建罚金刑易科制度

罚金刑易科制度,有利于解决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的问题,使得罚金刑的并罚能够变相执行。在国外的刑事司法体系中,罚金易科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类:

(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罚金刑易科自由刑,这主要是指当罪犯未按时缴纳足额的罚金时,将以自由刑取代罚金刑。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果無法按时足额支付罚金,则改为执行短期自由刑或拘役,比如泰国、印度、德国、土耳其等等。例如德国刑法第43条规定:“自由刑可以替代难以执行的罚金刑,一日的自由刑来折抵一日的罚金,最低可以折抵一日自由刑。”如《泰国刑法典》第29条规定:“被处罚金的人未在法院判决之日起30日内缴纳罚金的,应当扣押财产以抵消罚金或者以拘役取代罚金。如果法院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已逃避支付罚金,则可以命令其提供担保或在不久的将来将其替换为拘役刑。”[7]

(2)罚金刑易科劳役。罚金刑易科劳役,这主要是指当罪犯未能按时缴纳足额的罚金时,由自由的劳动来取代原罚金的执行。罚金刑易科劳役有两个作用:首先,可以培养犯罪人自食其力的能力,不与社会脱节;其次,可以给犯罪人带来一部分收益,弥补不足额缴纳的罚金。执行罚金刑易科劳役一个重要前提是犯罪人具有劳动能力。

(3)罚金刑易科训诫。罚金刑易科训诫,这主要是指罪犯未能按时缴纳足额的罚金时,由训诫的办法来取代原判罚金的执行。罚金刑易科训诫制度大多适用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

(4)罚金刑易科民事拘禁。罚金刑易科民事拘禁,这主要是指罪犯未能按时缴纳足额的罚金时,由民事拘禁的办法来取代原判罚金的执行。这种易科制度最典型的国家就是法国和西班牙。

(5)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这主要是指犯罪人未能足额缴纳罚金时,可以用一定的公益劳动来折抵不足额缴纳的罚金。这种易科制度能让犯罪人充分参与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但通常只适用于没有经济来源,无力缴纳罚金的情况。

我国借鉴罚金刑易科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状况,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和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针对我国的司法环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值得参考。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际中,犯罪人未能缴纳足额的罚金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主观恶意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另一种主要是指客观上没有可供支付罚金的财产。对比这两种情况,笔者认为,针对主观恶意不缴纳罚金的情况,适用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针对客观上没有可供支付罚金的情形,适用罚金刑易科公益劳动的制度。

而关于其它几种易科制度不适用本国罚金并罚的易科,笔者有不同的见解。首先,对于罚金刑易科劳役,要求有特定的劳役场所或固定的工作单位,要求较高的执法设施,不然很难达到易科制度的初衷,起不到特殊预防的功能;其次,对于罚金刑易科训诫,相比较罚金刑而言,训诫大大降低了犯罪人的痛苦,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有可能成为犯罪人逃脱刑罚的一种手段;最后,罚金刑易科民事拘禁,一方面,民事拘禁不适用刑事处罚的条件;另一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也不存在民事拘禁的概念,借鉴意义不大。

2. 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

罚金刑缓刑,主要是指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可以根据主刑的相关规定,暂缓执行原判罚金, 假如犯罪人在考验期间没有犯下新罪或没有违反缓刑的有关规定,原判罚金将不予执行。关于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

赞成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学者认为,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自由刑缓刑可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缺点,那么罚金刑缓刑也能够补足罚金刑并罚的缺点;其次,刑罚的轻缓化不仅仅要包含主刑,更应当包含附加刑,因此罚金刑并罚应当和其他主刑一样存在缓刑的情形;[8]最后,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协调各刑罚的罪刑关系。

坚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首先,缓刑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在监狱中被“交叉感染”,但是罚金刑并罚的执行并没有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更不会“交叉感染”;其次,我国当前对于罚金刑不能按期缴纳有暂缓执行的规定,这种情况与罚金刑缓刑的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是赞成建立罚金缓刑制度的。主要理由有:首先,罚金刑缓刑制度在犯罪预防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行罚金刑缓刑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使犯罪人更好的回归和适应社会。如若犯罪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回归社会后还要偿还巨额的罚金,会引起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其次,罚金刑执行难一直是刑法学界的一个难题,罚金刑执行率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我国罚金刑中分期缴纳、减免缴纳的方式也没能使得罚金刑的执行得到本质上的改善。所以,罚金刑缓刑制度有可能成为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一个突破口;最后,罚金刑缓刑制度可以有效的减少由于罚金刑并罚后执行难所造成的空判问题,提升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 常青,李雪晴.西安近三年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调研报告[J].中国审判,2007,(12).

[2] 熊谋林.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J].清华法学,2013,(5):111.

[3] [英]詹姆士·A·卡特.论英国治安法院采用的罚金——美国能实行这种制度吗?[J].法学丛译,1980,(5):68.

[4] 李嗣胤.财产刑执行现状与完善机制分析[J].检察日报,2018,(3).

[5] 廖东明,宋华.关于完善罚金刑的构想[J].法学评论,1996,(3):59.

[6]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520.

[7] 谢望原审.泰国刑法典[M].吴光侠,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9.

[8] 邵维国.罚金刑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吴真文(1966-),男,湖南茶陵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罚学与法伦理学;章书吉(1994-),男,苗族,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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