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

2023-09-23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1篇

以建设“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群体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企业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根据《***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有限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三、组织机构

成立***有限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机务科科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机务科(电话:工作日********,非工作日及夜间:********,传真:********)。

四、事件类型

1、 聚众冲击、围堵上级部门、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目标的。

2、 利用交通工具居中堵塞交通或通过聚众静坐非法占据办公区域等重要场所的。

3、 罢工、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4、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等事件。

5、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人员滞留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五、工作要求

处置群体性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2、 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理解“和谐社会”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要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并依法按政策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3、 理性克制,防止激化。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的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参与者的说服教育,引导参与者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企业和社会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报警,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5、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得整个过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6、 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六、应急处置

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快速反应,根据事故性质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根据《***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告制度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

1、 凡出现涉及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苗头或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由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出面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应当解决的要明确答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讲清道理,并做好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同时,要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公司,并做好处置准备。

2、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及时、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等临时应急组织,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备案。

3、 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参与者代表的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做参与者的工作,对参与者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控制事态发展。

4、 查明挑头人或组织者,现场处置领导要亲自与其谈话,表明态度,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煽动群众闹事、散布谣言的,尽量将其劝离,并及时通过摄像、照相和录音等手段收集证据,为事后处理做准备。

5、 对于严重危害企业安全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争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应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七、应急结束

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公司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及时修改完善。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2篇

汪大海,柳亦博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公共部门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应重视社会组织所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为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以及公共部门之间建立情感嵌入提供了有效的路径,使目前社会网络“单一中心”结构转变为更灵活机动、更富有组织弹性的“双中心”结构。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不仅能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博弈达到一种双赢的纳什均衡,同时还能大幅减少社会交易费用。

关键词:复杂社会网络;突发群体性事件;情感嵌入;社会组织

我国社会现阶段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经济结构的转型、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政治和行政体制的改革,都进入了阻力重重的深水区。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也是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磨合期。在利益群体相互角力的磨合过程中,难免出现分歧,而分歧的出现会导致矛盾逐渐积聚。一旦矛盾积聚到临界点时,通过“诱因事件”的触发,就很容易形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共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仅仅依靠事先制定各种缜密的应急预案,无法契合复杂多变的后工业时代的需求。正如美国应急管理专家威廉·沃所言,现代应急处置表现出一种悖论:“一方面,应急相应需要精细的计划和组织;另一方面,应急响应又是自发的。应急决策者必须具有创新能力、应变能力、临机决断能力,这是因为计划不管做得多么好,都很少能与现实情况完全契合,要把现实中相互冲突的需求整合起来,这绝非轻而易举的事情。”[1]我们应当从一个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社会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演化机理,从根源处找到预防和处置的突破口。

一、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及演化机理

从事件爆发的原因层面划分突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根据其参与者是否具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将其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如各类社区维权群体、失地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的上访等。厦门“PX”事件、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以及上海沪杭磁悬浮工程事件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第二类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如民间有组织的反日游行、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集体发泄、“法轮功”煽动的群体性打砸抢事件等。陇南事件、孟连事件、西安反日游行事件等等均属于此类群体性事件。

这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实际非“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其演化的基本过程可以用沙堆模型来解释。在此先引入沙堆模型:向一个圆盘逐粒地添加沙粒,起初沙粒紧靠在它们落下的位置上,但是很快它们就叠起来形成了具有平缓斜坡的沙堆。这个沙堆不时会出现某处变陡的现象,这时沙粒就滑下来,引起小小的沙堆崩塌现象。随着沙子增加,一些沙粒开始落到圆盘之外。当加入的沙粒数量与落在圆盘之外的沙粒数量在总体上达到平衡时,沙堆就停止增长,整个沙堆系统在这时达到了临界状态[2]。

我们可以运用沙堆模型来解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积聚过程,将事件矛盾相应地划分为四个阶段:“矛盾亚临界状态(事态处于潜伏积累期)———矛盾临界状态(诱因事件出现)———矛盾超临界状态(突发群体性事件爆发,沙堆模型出现崩塌)———沙堆模型再次处于亚临界状态(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和上级政府的介入,矛盾得到化解或缓和)”。沙堆模型实验发现,沙堆从亚临界状态向临界状态演化的过程中,沙崩的规模也服从幂律分布,并且沙堆在临界状态下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种不确定性是指,处于临界状态的群体是否采取激进的措施,是否拿起“弱者的武器”[3]表达不满,还要取决于诱因事件的性质及时机;第二种不确定性是指,利益诉求型突发群体性事件和泄愤型突发群体性事件是存在行为和逻辑的内在联系的,并在一定触发条件下会相互转化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后,如果得不到适当处置会使矛盾激化,并很可能发展成为更加激进地泄愤型群体事件;而泄愤型群体事件也可能由于公共部门、社会组织或其他利 益集团的及时介入而使人群愤怒的情绪得到缓冲,演变为维护自身权利的示威游行活动。

二、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重构

矛盾的积累可以用沙堆模型来解释,而矛盾的化解不能采取行政高压手段去运动式地“堵”,而是要依靠畅通民意进行常态式地“疏”。本文将从复杂社会网络理论的视角去深入剖析畅通民意的路径选择问题。首先,要对复杂社会网络理论进行概念上的梳理和厘定。

(一)复杂社会网络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的概述

所谓复杂社会网络,是对复杂社会系统的一种抽象描述,它突出强调系统结构的拓扑特征,具有一般社会网络的普遍特性。网络由节点和连接这些节点的边所组成。节点表示一个社会单位或者社会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一定是有“行动”能力或者有意志力的有机体;边表示网络中各个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4]。简而言之,复杂社会网络理论把构成复杂社会系统的单元抽象成节点,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抽象为边,所以我们可以将复杂的社会系统当作复杂的社会网络来研究[5]。

网络密度是社会网络中实际拥有的联结数与最多可能拥有的联结数之比,能够衡量社会网络中各节点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对于一个由节点和边相互联结而成的复杂社会网络,如果网络密度为0,则所有节点都是孤立的;如果网络密度为1,则每个节点都与自身之外的所有其他节点相连,此时形成的网络结构称为“完备图”。从复杂社会网络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社会结构,其网络密度应是介于0与1之间,并以公共部门这个节点为中心的“明星图”。网络集中度是指一个网络中的联结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节点的密集程度,主要用来衡量特定节点所嵌入的联结数。一个节点的联结数越多,则这个节点在网络中的地位就靠近社会网 络的“中心”。路径长度是指从一个节点开始,不经过重复的点和线达到终点所经过路程的长度。网络的特征路径长度(CPI)是衡量网络中路径长度的参数,路径长度决定了信息和知识的传递速度和难易程度,因此它可以用来衡量网络的效率。单个节点的平均路径长度等于该节点到网络中其他节点路径长度的平均值,而整个网络的 CPI等于网络中所有节点平均路径长度的中值[6]。

1944年 Karl Polanyi在《大变革》[7]一书中首次提出“嵌入性”概念,并用于经济理论分析。Polanyi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经济作为一个制度过程,是嵌入在经济和非经济制度之中的”。“嵌入性”概念的提出,使原本集中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的社会网络研究进入了经济学的范畴。与主流经济理论期望的交易模式不同,嵌入性理论认为经济个体往往更愿意选择与自己有友谊或血缘关系的个体作为交易对象,这说明其经济行为的决策不仅要权衡经济活动自身的收益,还会考虑所处的社会网络环境的改变以及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的移动。20世纪80年代,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格拉诺维特重新提出“嵌入性”问题。他认为:“经济行为只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经济行为从内容到方式都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发生的那个环境及社会结构的影响,特定的经济制度是那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格拉诺维特不仅把“嵌入性”放到所谓的制度架构中,而且更侧重于把经济活动放到人际关系的背景下予以考虑[9]。这正为本文在社会网络中引入“情感嵌入”这一概念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复杂社会网络中的情感嵌入

在传统的社会网络理论中,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是理性的、非人格化的,网络中的主体之间只有或强或弱的利益嵌入。尽管这种假设在理论研究中有助于简化研究过程,但是实际上客观世界的经济运行规律、组织选择和个体行为决非严格遵循既定假设运行的。所以,重新构架复杂社会网络分析方式,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研究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假设,社会网络是指由一系列社会关系联结在一起的节点的组合;节点可以是个人、社会组织、私人企业,也可以是公共部门。在此,我们重新建构传统的复杂社会网络,认为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在与其他存在利益嵌入关系的节点的互动和博弈过程中,影响其策略选择和行为模式的不仅仅是利益关系,还必须考虑彼此之间的情感因素,即复杂社会网络中的点与点之间(即主体之间)存在两种嵌入的路径:利益嵌入(图1中用实线表示)与情感嵌入(图1中用虚线表示)。节点之间可以仅存在利益嵌入或情感嵌入其中一种,但更多的情况是二者兼备。利益嵌入的实线边越长,则节点之间达成契约、实现交换的阻碍就越多,即交易费用(包括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与监督成本等等)相应就越多;而情感嵌入的虚线边越长,则点之间情感的纽带越紧密,交易费用相应就越少。较强地情感嵌入有利于 知识、信息在主体之间的顺畅传递。点与点之间总体交易费用为利益联结交易费用减去情感联结交易费用的值,当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个主体之间彼此绝对信任且处于信息完全状态,他们之间资源可以顺畅的流动,不存在交易费用,即他们之间的谈判会导致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当然,这种理论化的极值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图1 地方社会网络图

复杂社会网络中情感嵌入这一概念的引出,合理地解释了此前Jackson和 Wolinsky提出的社会网络结构图中所长期存在的悖论:处于社会网络中心地位的明星点由于其拥有的利益嵌入数量最多,耗费的成本最高,反而成为社会网络中净收益最小的参与者。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的。在考虑情感嵌入这一变量之后,虽然众多实线联结导致其交 易成本高昂,但同样众多的虚线联结又使其交易成本大幅减低,资源和利益向中心靠拢,而风险则向边缘流动。

(三)我国社会网络结构由单一中心向多中心的演化

为了简化模型,我们选取地方社会网络这一视阈进行分析。如图1中所示,Star点(明星点)即地方政府;A、B、C、E、H 是与地方政府有直接利益嵌入和情感嵌入的强势利益群体;D、F是与公共部门无直接利益联结的地方利益群体,一般处于社会的中层;而I、O 是处于社会最边缘的人群,他们是复杂社会网络中与政府距离最远的弱势群体,通常与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也没有情感联结的纽带,往往是在政策制定和利益分配的决策中失语的一部分群体。底层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机制的缺位,导致决策者们无法及时得到、甚至根本就无从获取I、O 群体的反馈。信息的不对称常常使I、O 群体感到被社会边缘化的孤独感以及对制度不公平的愤怒感,稍有不慎就会演变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角。我们认为,弱势群体之所以采取激进的行为,不仅仅是发泄不满情绪,在深层意识需求里,其实是求得高层政策制定者的关注。这就说明,他们与公共部门之间缺乏情感嵌入的路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尚不完善,诉讼程序相对繁琐,利益集团相互荫庇,均导致弱势群体通过体制内的方式寻求矛盾化解方案的交易成本过高,因此他们才会在与强势群体的博弈中采取较激进的方案以求境况的改善。

如何使弱势群体在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的博弈中不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是目前政府急需解决的难题。从复杂社会网络的视阈思考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首先就要合理地调整目前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明星”社会网络结构,重构网络密度和网络集中度。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当地的社会网络中的联结集中度普遍过高,这会导致其运行过于机械、刻板,而且过于强化的利益嵌入也使得地方政府与强势利益集团组成了利益联盟。这种模式无法适应后工业时代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社会现状。这种单一中心结构只有演化为多中心结构,才能释放公共部门的活力和创造力。

为了使单一中心结构演化为多中心结构,本文认为,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就是社会组织所要嵌入的社会结构。我们在图1的社会网络中引入社会组织G,则如图2所示,社会组织 G使得社会网络演化为公共部门(Star)与 G 组成的双中心结构,同时,也使原先松散耦合的网络联结更加集中、紧密。 图2 社会组织嵌入后的地方社会网络图

三、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网络中对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处置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使群体外部行为内部化,而且,社会组织积极地情感嵌入能够促进公众诉求的合理表达,并由这种情感嵌入所衍生的非正式制度来引导和规范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同时,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组织理性可以导入分散的社会公众认知体系,通过长期的情感嵌入来弥补公众个体理性的不足,通过正确地引导,提高公众对政治主体、规范和程序的认同感。

(一)畅通信息交流的渠道

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搭建基层民众与公共部门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使弱势群体也能以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利益相关方在避免直接冲突的情况下能充分阐述、交换各自的观点。这样才能准确定位矛盾的症结所在,并最终通过理性博弈达成妥协。多数矛盾的积累,并非利益上冲突的不可调和,而是沟通机制的缺位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使利益受损的群体感到被欺骗。如果在整个群体性事件中缺乏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和整合,代之以基层政府直接向民众回应自己的意见,往往容易导致情绪激动的民众对信息的误读。公众利益诉求最终以何种方式表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府的回应。若地方政府回应的时滞过长,或者回应的结果不能被民众所接受,民众只能依靠非理性表达行为的方式进行情绪化的信息传递,这样的表达方式必然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亨廷顿认为:“社会挫折感与政治不安定之间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简单。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关系的产生,乃是由于缺少下面两个中介变量:社会和经济流动的机会,以及具有适应性的政治制度。”[10]而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成员与基层群众具备同样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优势,对分散的民众利益诉求进行有效整合,滤除分散的利益诉求中所内含的非理性成分,消弭弱势利益在情绪激动时的极端行为,从而在代表民众向公共部门表达利益诉求时有效畅通被堵塞的表达渠道,避免基层政府面对散沙般的民众诉求时出现无法有效回应的窘境。

(二)分担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社会组织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基层多利益群体博弈的社会网络中,为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诉求提供多元化的承接主体。后工业时代社会治理的特色,在于它首先是一种公共治理,要求基层社会不能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公共部门必须与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积极合作,形成制度化的多元共治模式。这种合作,要求基层政府主动“放权”给社会组织,主动让渡一部分职能,找到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政府职能与社会组织力量的平衡点。只有厘清社会组织能够在其中分担的职能,才能拓展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合法性空间。政府主动向民间组织分权,主动向民间组织开放公共空间,这种制度上的大胆创新,显然比经济利益上的些许让渡,是前进了一大步。这才是引导公众利益诉求理性化表达的根本方向[11]。社会组织的有效嵌入,可以分担基层政府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部分职能,通过社会组织与民众进行沟通,并依法、理性、及时地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利益问题,形成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

(三)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升级

社会组织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中扮演“润滑剂”和“粘合剂”的角色,在突发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社会组织的存在同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将成为冲突爆发后缓冲矛盾的第一道“防火墙”。社会组织非官方性的特征使得它更具亲和力,其“公益性”和“非盈利”的特点使其超然于直接的利益纠葛之外,能更顺利地了解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具体诉求,并快速畅通博弈群体在社会网络中信息传递的路径。社会组织这种间接的信息传递更加温和、理性,比陷于博弈之中的利益群体的直接面对面表达,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进而有利于双方沟通平台的建立和对话协商的展开。社会组织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可以保证基层政府在回应公众利益诉求时不至于被误解,在沟通和对话协商过程中,社会组织还可以就双方最为尖锐的矛盾展开调停,避免沟通和对话协商陷入僵局。社会组织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这种缓冲作用,有利于促成双方妥协让步,从而避免事态的恶化和矛盾的升级,并为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争取了宝贵的反应时间。通过与公共部门的积极协调合作,社会组织能针对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参与人员的快速疏导和安抚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矛盾升级。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弱势群体的代表与基层政府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情感嵌入路径,必须加强沟通和交流,定期安排各个利益群体的领导者和代表参加座谈会。这样不但可以更直接地倾听民意民声,还可以使与会人员能快速地由陌生人社会过渡为熟人社会,这样道德约束机制就会与法律约束、权力约束一起发挥作用。

(四)利益群体博弈的双赢

从全社会网络整体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在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在于节省社会交易费用。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进行分析。

假设弱势群体选择体制内解决方案(如诉讼、行政复议、座谈等)的成本为Q,其获得的收益为V。弱势群体选择体制外解决方案(如上访、群体性事件等)的成本为 Q’,其获 得的收益为 V’。当 V’-Q’>V-Q且 V’> Q’时,就有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但具体爆发与否,还要取决于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情感嵌入的强弱,以及在矛盾到达临 界状态时诱因事件的性质。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博弈中的支付矩阵如图3所示。

在图3的支付矩阵中,A、B、C、0分别代表由高到低的四种收益,其中 A 为整个博弈事件中的全部收益。如果强势集团选择“策略2”而弱势集团也选择“策略2”,则博弈的纳什均衡为(0,A),强势集团会攫取全部的利益,而弱势集团完全得不到任何利益。这种情况常见于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双方疏于沟通,彼此没有建立较强的情感嵌入的情景中,他们互相缺乏信任,也不考虑对方的处境是否会因自己的选择而变差,均倾向于选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预期最稳定的优势策略。为了规避了(A,0)分配方案的出现,弱势群体会选择“策略1”,这样无论强势群体如何行动,其预期收益为 A或C;强势群体则会选择“策略2”,其预期收益为 C或 A。此时策略选择为(1,2),博弈会达到(C,C)的纳什均衡。

图3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支付矩阵

如果弱势群体的领导者与强势群体的领导者之间经常通过社会组织的协调、沟通而熟识对方,彼此有较强的情感嵌入,则他们在领导各自群体的行动时会为对方的处境考虑,从而使博弈结果达到双方收益最大化(B,B)这一双赢均衡。这种双赢的情况,是出于两个群体对彼此的利他主义倾向决策,而这种倾向的出现正是由于相互之间频繁而友好地情感互动和信息沟通。这种强化伦理道德权威和博弈双方利他倾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为政以德”的模式,是一种行政成本较低但行政效率很高的治理模式。所以情感嵌入的强化,不仅为缓和社会矛盾提供了可能,更为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合作提供了双赢的路径,其节省的总社会交易费用为∑(B - C)。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3篇

从温州第一桥说群体性事件------网络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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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叫浙南在线网络记者首先在温州论坛上贴出了《温州第一桥现场武打》,文章直指联合执法工作人员不文明执法,殴打伤人,引得很多网友声援。后来有人贴出的手机视频http:///u38/v_MjQ4NjYwOTk.html(被删),视频显示是

小商贩把执法人员围攻了。

视频把整个第一桥事件的后面高潮部分暴露在网络之上,引发了温州论坛一场对“执行局工作人被打被围攻,小商贩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论坛,各种马甲开始混战,一时间分不清到底谁是谁非。

与大家一样,最让我震惊的是那个穿白衣的年轻人为什么这么嚣张,竟然在众目睽睽动手殴打执法人员,飞毛脚踢向工作人员,把扣押从车拉下等等行为,直到有人喊警察来了才跑掉,简值让人感觉这个人是不是发疯了。另外还有几个人,他们是当事人吗?如果是,到底是发生了什么,如果不是他们为什么参与?有人提出视频是后面发生,而前面发生的是执法人员殴打妇女。

对于这起事件的起因、发展和结果,我无法去追溯或得知。城管执法问题也不是网络论讨能解决,何况网络上对城管执法的论题早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再谈也没

有新意。

我只想做一个假设:如果视频中的执法人员也动手,相互攻击,双方都叫人再来,或者造成围观群众也参与,结果会怎么样?舆论又会倾向于哪里?如果估计严重一点,有没有可能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

经常在新闻里听到一些公务员因私事或公事,被一些群众围住,只能靠警察来救护才能脱身。第一桥事件,如果没有警察出现,那些“商贩们”会暴力到怎么样的程度?又有多人会受伤,又有多少财产可能被损坏,真是不可想象。

在温州发生群体性事件最多的两个地方:一个是重点工程征地引发的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比如《南窗风》报道的《浙江温州一副市长用催泪弹到农村征地》,就是讲瑞安市陶山镇林霞村强行征地100亩的事,再如平安县、洞头县、乐清县、苍南县海涂开发后土地之争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另一个就是农民工或打工都欠薪纠纷问题,这些案件经常发生,一般不会见报道,但也能迅速的处理,量大但

影响不大。

在温州市各县区都存在这些不稳定的因素,而因为涉法案件引发的群众性事件较少,其他如城镇拆违、医疗事故、企业改制、房产问题也存在可能引发此类群体性事件也不在少数,但影响不广,加上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低调处理和信息控制,有利于保护温州和谐稳定的形象。但如果一味只是堵而不疏,势必是埋下更多的

定时炸弹。

相对而言,象几年前重庆万州事件和汉源事件,涉及的大规模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在温州发生很少。去年瑞安塘下群体性事件在温州历史上少有的一个戏剧性的事件,一个非常特殊的案例,出乎了很多人的意外。它最大的共性就是无

直接利益冲突者的加入。

这些案例部分反映了社会整个民众普遍的心态,他们一般对执法人员存在不理解,缘于大多的民众对腐败非常的痛恨,由此认为凡是公务员都不是好东西,都不是好人,民众的不信任,造成干部群众之间关系紧张,甚至有敌对意识。只要有一些火苗,他们就会有可能被点燃成为导火线。第一桥视频里与执法人员冲突

的人群绝对代表一个被点燃的群体。

定义群体性事件非常的困难,因为中央和民众对群体性事件发生都非常的敏感,所以除非特大群体性有着恶劣社会影响的并已经被曝光的并引起上级领导重视,政府才会将他们定义为群体性事件,否则当地官员不会给自己的平安稳定上搞出

一个群体性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变革,贫富差距的扩大,腐败形式没有根本好转,广大基层群众利益得屡被侵犯,政令不能令行禁示,地方保护势力严重抬头,造成社会不稳定因增加,党与政府的公信力减弱,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不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依法治国,那么群体性事件再次多发也决不是

偶然。

为什么温州市第一桥城管执法者会被小贩围攻和追击,打砸东西,这是一个值得更个社会与政府深思的问题,从更深层次上讲,只有消除社会的不稳定,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否则民不聊生,官不得体,世不安宁,国不昌盛。

墨池20071212

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扫描

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 贵州瓮安事件 6月22日凌晨,一位14岁的女孩在贵州瓮安县西门河溺水身亡。6月28日,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

这起事件的导火线表面是一名初中女生的死亡导致谣言纷乱,而实质却是公安局不作为,党委、政府的不作为。 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现场办公时,大声问大家:这样的庸官、懒官、拿钱不干活的官,该不该下课啊?代表委员激动地齐声应答:应该!石宗源说:对!该下课的统统下课,决不姑息!大家热烈鼓掌。 云南孟连事件

2008年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遭到500多名胶农暴力围攻,41名执勤民警在冲突中受伤,9辆执勤警车被砸坏;危急情况下,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名胶农被击中不久后死亡,另有15名群众受伤。

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增收致富的美好愿望被一些坏人利用,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 湖北石首事件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发生了酒店厨师蹊跷坠楼亡事件。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6月20日凌晨,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造成多名警察受伤,消防车被掀翻砸坏。 石首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中间的数十个小时,是决定事态发展的黄金时间。然而,地方政府却在处理时"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导致一起简单的案件经过一两天的"发酵"之后,引发了一连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漠视群众利益、滥用乱用警力、信息公开滞后,等等,一切皆由干部作风引起,而干部作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干群关系。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4篇

social structure has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 but the Government’s capacity to govern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is not well, especially the local government’s ability.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have not been fully reflected.the legitimate aspirations of many people fail to get positive or positive response of the government, leading to mass...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谣言 应对

【英文关键词】Mass emergencies rumors response 【索购全文】联系Q1:138113721 Q2:139938848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辅导和论文发表服务.保过包发

【目录】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谣言研究4-5Abstract5-6

摘要

第一节 群

第一章 绪论9-16体性突发事件概念的提出9-10究现状10-1

2第二节 谣言的概念解析及研

第三节 如何应对谣言的研究现状12-13第四节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对谣言的两个正反案例13-16

一、谣言应对的成功案例:瓮安事件14-15糕案例:石首事件15-16成机制16-28信息黑市滋生谣言17-19

二、谣言应对的糟

第二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形

一、

第一节 谣言产生的信息状态16-1916-17

二、谣言本身的”事实”内核第二节 谣言产生的社会环境19-2

3一、地方政

第三治生态恶化19-2

2二、民众诉求长期被忽视22-23节 谣言产生的心理基础23-28

一、紧张情绪借谣言来释放

23-2

4二、刻板印象加剧情绪对立24-2

5三、从众心理导致人云亦云25-26

四、集体记忆增加事实基础26-28第三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传播模式及作用机制28-34第一节 谣言的传播模式28-3128-29

一、现实环境中的人际传播

第二节 谣言

二、网络环境中的扩散传播29-31的作用机制31-3

4一、成为引发事端的导火线31-

32三、事件平息后仍煽风点火

二、为事件的发展推波助澜32-3333-3434-4234-3737-42第四章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应对措施研究第一节 瓮安官员与石首官员在应对谣言行动上的差别第二节 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谣言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承担应对谣言的主要职责37-39

二、主流媒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39-40对意识40-

42结语42-4

3三、群众加强谣言防范和应参考文献43-45

致谢46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5篇

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燃烧物质”、社会“助燃剂”和社会“点火温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基于“社会燃烧理论”,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应该采取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增加网络灭火剂、降低点火温度等措施进行综合防范治理。

关键词:“社会燃烧理论”;互联网;网络群体性事件;防治策略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扩散路径与控制对策研究”(12YJC810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惠琴(1976-),女,河南许昌人,广西师范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李诗文(1989-),女,广西钦州人,广西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新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的平台。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虚拟社会的矛盾冲突事件,其潜伏、酝酿乃至爆发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具有不同的演化路径。现实社会矛盾和冲突经过网络的诱发、传播、聚集、扩大甚至扭曲,引起众多网络公众“聚集”,致使网络公众利用网络经行串联、组织,并在现实中非正常聚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所产生的后果远比传统群体性事件的后果严重,对社会政治稳定无疑是严重的破坏。由于虚拟社会的特性,政府在處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往往面临更为棘手的局面。本文试图运用“社会燃烧理论”,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和防治策略。

一、“社会燃烧理论”视野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燃烧原本是一种自然现象,是可燃物质因为剧烈氧化而发光发热的物理和化学反应过程。20世纪初,随着燃烧反应动力学的发展,学界对燃烧过程涉及的反应动力学机理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过程。物理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平衡和能量的守衡,化学过程主要指物质的变化以及变化所依赖的基本条件。[1]燃烧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燃烧物质、助燃剂、点火温度,缺乏其中之一,燃烧都不可能发生。[2]作为自然科学的燃烧理论被借鉴到社会科学研究以后,产生了“社会燃烧理论”。该理论认为,可以借鉴燃烧理论分析社会系统运行和群体性事件。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角度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与自然界中的燃烧现象有高度的相似之处:(1)随时随地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构成了社会不稳定的“燃烧物质”;(2)互联网扁平的非线性结构、移动通讯的快速便捷、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网络谣言等相当于“助燃剂”;(3)具有一定规模且带有标志性并能够快速引起网络公众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可以作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或“点火温度”。因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个受到燃烧物质、助燃剂和点火温度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影响的演化过程。社会不稳定要素集合(社会矛盾)经过长期的量与质的累积,最终形成燃烧物质,在某一“突发事件”(社会点火温度)的触发下引燃,社会助燃剂则通过自然或者社会等触发因子,加速燃烧过程,从而发生社会失衡(不稳定)现象,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尽管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以互联网为发生演化的载体,但是作为反映现实社会矛盾的集群性行为,它不仅仅满足于在网络虚拟社会生成演化,而势必会从网上走向网下,因此隐含了成为引发社会失衡的燃点的风险。网络公众群体性事件不受现实生活的限制和束缚,带有更强的群体极化倾向和微妙的虚实互动性。网络公众是现实公众在网络中的折射,网络公众的言论、行为、状态都直接受到现实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这使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出现了网内网外互相推动、互相影响的交织局面。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演化机理分析

1燃烧物质:聚积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首要条件是社会中聚积大量的利益矛盾与怨恨情绪。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各阶层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拉大,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多,利益关系的协调和统筹难度日益增大,由于利益的不满足,许多人的怨恨情绪也日渐累积。实证研究表明,各种新旧问题在社会中不断蔓延,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不断累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频率也在逐年增加。利益矛盾和社会怨恨情绪与网络群体性事件呈现正相关关系。

2助燃剂:新媒体与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社会助燃剂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备条件。以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互联网的扁平非线性结构致使信息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大超越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网络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并通过微博、BBS、跟帖等形式完成网络动员,“移动的网络公众”则通过微信、陌陌、飞信等移动通信软件实现便捷实时联系,网络动员更具及时性、隐秘化。

网络公众往往根据自己的喜好、价值观,或者是被舆论领袖的“人格魅力”所吸引,自愿加入到某个网络社群体。“互联网作为一种交流的渠道,具备一种独特的,甚至是革命性的力量,人们可以相对容易地联系与自己具有相似兴趣、价值和信念的人。”[3]“我的世界我做主”,这是互联网传播的原则,互联网的自由言论机制,使每个网络参与者都可以自由、及时地参与热点讨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传播渠道,传播与被传播的界限已经模糊,“网络审判”、“人肉搜索”、“网络恶搞”等都反映了社会底层公众的草根话语权,人人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在便捷地获取各式各样的信息后,网络公众自主过滤、筛选和“站队”限制了与他们自身兴趣和见解相反的经验之谈,致使原有的价值想法在海量信息冲刷下不断强化,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不管事件与其他人的价值想法是否一致,都可以引起大多数人的共鸣,这就是所谓“沉默的螺旋”。此外,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使得网络公众比在现实生活中更具安全感,抛开了现实生活中法律、行政、道德的种种约束,自由地发表个人观点,但又方便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这都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添上一把火。助燃剂的作用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有走向群体极化的风险。

3点火温度:突发性社会冲突。突发性社会冲突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化学燃烧过程中,煤气和氧气都存在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产生化学反应,只有触及燃点,燃烧才会发生。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第三个条件——点火温度,即具体突发性社会冲突。如果没有具体沖突(导火索),社会矛盾(社会燃烧物质)和社会助燃剂则没有办法引爆,一般不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的扁平结构使得网络公众能够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海量信息使得信息接收者如果想要核实信息的真伪成本太大,网络使得社会燃烧反应发生的燃点越来越低,网络信息达到燃点后就有可能以燎原野火之势迅速在网上蔓延,引发网络公众聚集,乃至采取集体性行动。

综上,网络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体制漏洞的预警器,当某种社会利益矛盾和怨恨情绪(社会燃烧物质)累积到一定程度,遇到突发性社会冲突出现,在网络大V的推波助澜下,各种新兴媒体中的公众便会以激进的方式进行集群行动并映射到现实社会,网络群体性事件就此发生。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治理策略

1减少社会燃烧物质。从社会冲突事件发生到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理清公众舆论的指向,并开诚布公地对民意做出回应,而不是采取封锁、回避信息的策略,躲避外界质疑。政府的回应不应是冠冕堂皇的寻找借口,推卸责任,而是公开公众所关心的核心细节,并及时遏制政府及其官员的失范和越轨行为。学者认为:“网络公众参与网络热点的讨论主要是为了满足成就感和寻找被重视的感觉,因此某种意义上多数网络公众是通情达理的,一旦自己的诉求和想法被官方或者主流媒体所认同,自身的成就感得到满足,就会退出。”[4]政府在平复民意的过程中不应该低估公众自身理性判断力。但长期以来,政府运行的基础是单中心的权力结构模式,采取的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政府处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官员思维中仍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官员思维方式使得政府在处理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官僚主义色彩。

网络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之所以频频发生,除了互联网技术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公民日益高涨的参与情绪之外,根源其实在于上述体制的缺陷。由于我国体制框架存在着弊病,才会在具体事件发生后招致了民怨沸腾,甚至产生了激进式的抗议。“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体现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的痛恨,“李某某打人”事件所引发的议论也从侧面体现了公众对于官员滥用权力和裙带关系的厌恶,“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和“郭美美”事件暴露了政府民生治理、慈善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因此,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真正减少社会燃烧物质,必须依靠审时度势的制度改革,建立诉求汇集、分析提取、相应解决的相关机制,联动政府与民间、网上与网下的资源,构筑整体诉求相应的互动平台,要将我国体制框架中的弊病所暴露的制度缺陷纳入到制度改革轨道中去。在网络社会,政府和官员都必须反思和重构权力结构模式、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

2增加网络灭火剂,净化网络舆论环境。首先,通过“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络集群。拉扎斯菲尔德等人提出的“两级传播”理论认为,媒介信息首先抵达舆论领袖,然后由他们有选择地传递给一般受众,即“媒介信息→舆论领袖→一般受众”。网络舆论领袖是指:在人际互动和信息传递过程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物。勒庞认为:“只要有一些生物聚集在一起,不管是动物还是人,人们都会本能的让自己处于一个头领的统治下。”[5]当发生网络内聚时,网络公众会按照本能去寻找一个可以信赖的意见,也就是说,网络公众的个体意见往往会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这是一种“从众心理”。因此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获得“网络舆论领袖”的支持,也就能够赢得他们所在群体的更多人的认同,所以,政府要重视网络舆论领袖对于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影响,要注意培养、引导和规范网络舆论领袖,利用这些“舆论领袖”来引导网上舆论,使网络公众能够客观理性地看待问题。

其次,加强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提升网络公众媒介素质。媒介素养教育是大众传媒时期的重要教育思想和方式,它以培养人的媒介素养为核心,使人们具备正确使用媒介和有效地利用媒介的能力,并形成对媒介所传递的信息能够理解其意义以及独立判断其机制的认知结构。[6]网络作为一个新型交流平台,为网络公众与政府搭建了一个新的交流渠道。网络具有开放性、多元性等特点,网络公众会根据自身喜好、价值观、利益取向等方面因素传播信息,这也导致了网络信息良莠不齐,而且因为网络自身的自由性和匿名性,使得部分网络公众的言论过于编激,甚至会煽动或被煽动进行网络攻击等不良行为,诱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通过媒介教育,可以使网络公众在众多的网络信息中辨别真假,具备参与信息传播中所包含的法律相关知识、抵制不良舆论和不实舆论,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理性的态度、文明合法的方式,客观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最后,健全网络管理的相关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网络立法可以规范网络公众行为,为网络集群行动提供法律标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网络主流媒体也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认定、对于网络言论内容的界限、对于违规行为的规范等依旧是法律空白,这就导致部分激进的网络公众钻法律法规的“漏洞”,打“擦边球”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3降低点火温度,维护社会安定稳定。首先,建立畅通的公众利益表达渠道并对网络民意进行实时疏导。网络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网络公众的利益表达方式,它往往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发生。因此,要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应着力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建设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做好政府与公众的意见沟通工作,因势利导化解社会矛盾,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依法、理性、健康的轨道上来。[7]政府要认真听取民意,了解公众需求,及时制定切合民意的政策,化解公众对政府的质疑和误解。面对网络舆情信息庞杂又不断发生变化的特点,政府要在收集社情民意过程中,充分利用新媒体来构建政府与公众之间更加畅通的沟通渠道。

其次,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监测预警机制。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政府应构建快速反应的、能力与机制多位一体的监测预警管理体系。主要包括:(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并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针对多发型网络群体性事件要进行总结,做好预案,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导向,降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8](2)提高信息收集、甄别、回应的系统性能力,成立网络舆情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和整理各部门收集的网络舆情,协助各职能部门制定靈活的应对之策。此外,政府需不断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手段,完善硬件设施,借助先进的技术设施对网络舆情进行收集、甄别、预警。(3)构建多元的网上舆情预警与管理机制,提高舆情应对能力;重视利用自身现有的网上舆情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地对重点网站、重点论坛的舆情进行日常监测。

最后,建立网络谣言的预防控制机制。权威消息的发布是消除谣言的最终力量。网络谣言是在权威信息缺失和滞后的情况下产生的,因此,保证相关信息透明公开是消除网络谣言的根本。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不应该“捂盖子”,而是应该通过相关权威机构第一时间发布信息,除了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对谣言澄清之外,还可以通过权威和主流网站建立新闻专题,设立专题网站并保持随时更新,使得相关信息快速直接到达网络公众面前。[9]与此同时,对于相关的谣言贴要及时删除,将网络谣言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牛文元. 社会物理学与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J].中国科学院院刊, 2001,(1).

[2]牛文元. 社会物理学理论与应用[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177.

[3]John A. Bargh, Katelyn Y.A.McKenna. The Internet and Social Life[M]. Review of Psychology,2004:55.

[4]喻国明,李彪.舆情热点中政府危机干预的特点及借鉴意义[J]. 新闻与写作,2009,(6).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 冯克利,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21.

[6]许浩.信息时代加强媒介素养教育的紧迫性[J].中州大学学报,2004,(4).

[7]朱力,卢亚楠. 现代集体行为中的新结构要素——网络助燃理论探讨[J]. 江苏社会科学,2009,(6).

[8]杜骏飞.政府网络危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62.

[9]燕道成.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研究[M]. 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142.

【责任编辑:闫生金】

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范文第6篇

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11年8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办事处辖区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预防和减少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使用范围

处置辖区重大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突发事件使用本预案。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行为。

四、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

(一)处置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1

1.党办、行政办:负责大规模事件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协调应急处置办公室人员调配,交通车辆调配,确保信息畅通。

2、社会事务办:参与处置民政对象突发事件、参与因社区选举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事件。做好各社区应急处置安排工作。

3、司法所:协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加强对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4、综治办:负责处置个体极端行为、群体性事件。

5、城管科:处置因房屋拆迁、改建、建筑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引发的突发事件。

6、经济科:处置因企业经营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7、安监办:处置因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引发的突发事件。

五、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要制订针对突发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个体极端行为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

- 3

(二)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到位后,应立即派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并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科室及社区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2.事件涉及部门的主要任务:

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原则。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领导小组

(2)事发地单位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 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 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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