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

2023-11-10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2、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3、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行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行入会场。

4、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5、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6、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7、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局保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上级保密工作要求精神,围绕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了保密宣传教育,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较好地保障服务了计生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同时也明确了各业务科室的保密职责,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人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领导小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定期对我局各岗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密发„‟2号、密发„‟3号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部署,抓好抓实。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开展这次自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了保密自查领导小组,制定自查方案,抽调专门技术人员,确保自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严查深改,务求实效。在自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对照检查目录,逐项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自查活动严谨规范,深入细致,不漏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通过自查和整改,增强了保密意识,完善了规章制度,落实了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水平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水平。一是开设专用机房对服务器实行统一管理。政务专网机器不与互联网连接,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操作。各科室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通过硬件防火墙,设置国际互联网(外网)与计生专网(内网)物理隔离,修订完善了操作、使用、管理互联网制度和计算机维修检查制度,规范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对计算机房和重点涉密部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强化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全面执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密件文件在收发、传阅、使用、保管和清退等各个环节做到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地加强了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二是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坚持双向登记制度。配备和确定了专(兼)职保密人员,逐步建立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培训新上岗人员,对文件及保密废资料回收销毁工作做了具体检查部署,建立了文件保密废资料登记销毁程序。及时登记、传阅、清理和回交机要文件;对网上公文的传递,做到了涉密计算机不联网,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上网信息有审批、有登记;坚持做好定密工作。三是搞好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前制定有保密工作预案,明确专人负责每次会议和活动中的保密工作,按照保密要求对参加人员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并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会议结束时做到及时清场,重要会议文件印制、分发、清退、销毁等环节符合保密要求。对信息的发布、上网和新闻报道都严格规范的保密审查程序。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3、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4、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5、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保密观念。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委宣传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三条 县委宣传部对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应为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写和数字的混排。

第六条 涉密网络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 第七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八条 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需要开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所在部门应备案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由领导批准后再由网络管理人员开通或关闭相应权限。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等设备送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督修理过程。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到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应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泄露机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我单位涉密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对在岗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登记表,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二)、坚持涉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上岗前,对涉密人员要严把政审关,同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在涉密岗位工作。

(三)、涉密人员上网时要与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涉密人员、所在机关或单位、人事管理单门各执一份。保密承诺一经签订,涉密人员在岗期间长期有效。

(四)、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每年要与单位签订《保密责任状》,并参加不少两次的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五)、注重对涉密人员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的考察,对不符合条件者及时调整岗位。

(六)、涉密人员在本职范围内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做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及产生严重后果的言行,有权进行抵制直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安全部门报告。

二、离岗涉密人员的管理

(一)、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移交所经管的涉密

文件、资料及其它秘密载体,并签订《保密承诺书》(离岗人员)。经本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二)、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2年。脱密期自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

涉密会议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安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涉密成果,依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为涉密成果的具体提供单位,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受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区内用户申请使用区外涉密成果或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审批及监管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负责自治区内用户申请使用自治区辖区内涉密成果和区外用户申请使用自治区辖区内涉密成果的审批、提供使用及管理工作。

中央及外省驻内蒙古自治区的单位,具有我区申报和审批测绘资质的,可视为区内用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我区涉密成果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自治区内用户的,应当向受理单位出示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一);

(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二);

(三)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证书必须是副本,且是年检合格以后的并有年检章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有测绘资质的,需提供测绘资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法人企业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或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用于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或党政机关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申请使用数字涉密成果的,还需与提供方签定《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附件三)一式二份。《内蒙古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需双方的法人(或代理人)和经办人签字;使用方的法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签字,还需出具授权证明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证明(或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为自治区外用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四);

(二)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五);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首次申请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按如下规定出具证明函或公函:

1、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另行出具公函;

2、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第七条 申请使用涉密数字成果的,提供方需要为申请人配备电子加密狗。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成果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的涉密成果的,应当出示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四);

(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五);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二);

(四)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法人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七)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使用数字涉密成果的,还需与提供方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一式四份,网上下载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核准使用的,申请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去相应的单位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需重新申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受理材料的审批工作。

(六)申请事项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审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且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受理材料的审批工作;

申请人自提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办理相关的手续,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的,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定专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测绘成果审批专用章;委托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受理审批的,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七),由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确定专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公章。

第十一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根据各自的审批范围,应各自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受理、审查、归档、统计等工作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办理流程。

第五章 提供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测绘科技档案资料馆应当依据审批意见,即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遇到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的,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所领取的涉密成果:

(一)申请人必须根据所领取的涉密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申请人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本单位以申请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三)申请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涉密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涉密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涉密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申请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批单位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保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区涉密成果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举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政府相关部门将及时核实,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密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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