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

2023-10-31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1篇

一、支付结算管理

(一)支付结算内控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 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 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共开立了 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 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 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本支行已为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开办了短信服务,账户余额有变动账户使用人能立马知道。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证件信息不符者拒绝办理。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积极推广短信服务,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 开立结算账户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调查职责,严格执行适合制度,认真审查客户开户的资格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票据业务

(一)票据业务基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新的票据知识和操作程序。目前为止只办理了支票业务。

(二)支票业务 支票业务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财政账户使用较多。支票金额超过五万元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大额支付登记薄。对所有支票折角验印,与预留印签核对真伪。

四、银行卡业务

(一)发卡业务 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等同个人结算账户。

(二)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 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三)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 未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四)终端机具管理情况 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五)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 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六)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 受理市场秩序良好。

五、支付系统

(一)业务管理情况 我支行已于去年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汇兑业务的实时到账,并有3名员工取得了支付系统操作资格。

(二)业务处理情况 及时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求客户预留有效证件。

(三)系统应急管理 系统使用正常,未使用应急管理。

(四)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系统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六、支付信息报送

(一)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情况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2篇

摘 要: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令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构建安全、高效的国家支付结算体系,需要透明、全面和稳健的法律框架。伴随着支付结算体系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支付法律法规的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也凸显出来,需要我们重视和关注。文章总结目前我国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与大家共同研究。

关键词:完善 支付结算 法规体系 建议

支付结算是当今社会中实现资金清算的主要手段,它的正常、合规运行会对社会资金的安全、高速运转发挥重要作用,是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支付结算涉及到社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明确和规范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必须要有健全、适用的法律框架作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支付结算领域已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重要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技术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全社会支付体系的发展,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加以认真研究和分析。本文拟从当前我国支付结算制度存在的漏洞及发展完善的角度作详细表述。

一、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框架

为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这部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厨,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并颁发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据此,各商业银行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一系列规章制度构成我国支付结算制度框架,成为银行、企业正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指南,对于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性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支付结算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申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存在冲突。我国现行盼支付结算制度由于颁布时间长,其中的某些规定与其他法规出现了冲突,这无疑影响了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也给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实践带来了困惑: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是与《民法通则》存在相悖之处。如《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这条规定抹杀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一切活动和权利。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界定为其签章有效。

二是与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悖。如《票据法》要求银行对票据的签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则对银行作出了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两者显然相悖。

三是与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有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仅凭支付密码不能核验票据的真实性。而银发[1999]108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则规定支付密码可以代替签章。事实上,支付密码验码比签章审核在防范票据风险方面更为有效,临柜人员操作起来也更为方便。

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支付结算办法》允许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对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客户进行直接处罚的条款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信用卡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卡使用范围的规定与《支付结算办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存在冲突等。

2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缺乏对清算组织的有效规范;社会化支付清算组织是随着金融市場发展、技术进步而出现的一类新型支付组织,是支付清算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已经出现的有票据交换所、从事银行卡数据交换的信息转接组织、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这些机构目前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支付服务市场结构、增强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化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但对于上述清算组织如何界定,如何实行规范其市场准入及其清算行为,防范支付风险等问题法律上都是一片空白。

3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与金融融合趋势的加强,支付体系的技术水平不断升级换代,诸如“网上银行”、“电子钱包”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电子支付涉及电子货币、电子票据、信用卡支付、网上支付等一系列问题,且交易主体众多,需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调整的关系很多。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则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监管的效力与权威。例如:《票据法》中所称支票仍然是传统的纸质支票,且规定其仅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內使用,对能够提高清算速度,预防伪造的电子支票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及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用和发展;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网上交易税收等问题在法律上都缺乏相应规定与规范,致使许多实际问题都无法可依,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进行电子支付交易的风险;此外,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成为制约电子支付发展的“瓶颈”之一,一些市场创新产品,如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在缺乏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发展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市场参与者在破产情况下进行支付的效力、有关支付系统结算的、最终性等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的法律确认;对正在逐步形成的支付服务市场制度安排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等也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协调。

4 现行支付结算法规制约了票据融资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是票据的无因性地位尚未确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

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条文在簽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规则。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內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二是发行融资性票据面临法律障碍。票据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市场的工具应该既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也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融资性票据具有手续简便、成本低廉、融资速度快的优点,于急需短期资金支持的企业来说,融资性票据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对于融资性票据的需求十分旺盛。从世界其他国家票据市场发展进程看,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使中国融资性票据的发行难以实现,从而限制了中国票据市场时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揮。

5 部分法规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对于促进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合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实践中,发现现行的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中的某些规定措施可操作性术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签章更改不明确引发争议。票据法规定除了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之外,其他事项可由原记载人更改,但对于作为支付指令依据的签章是否可以更改,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签章可以更改,应如何操作比较合理,如与其他要素更改方式相同,原记载人该如何签章证明。由于目前各地对此理解不一,因此常引发纠纷。二是确认委托关系的做法不统一引起退票。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求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但在实践操作中,对票据代理关系的处理,包括是否需要代理人出示持票人授权委托书等,各商业银行处理方式并不统一,并经常由此引起退票。三是被背书人更改不明确引起退票。在商业银行平时的业务操作中,特别是商业汇票的背书签章,而未填写被背书人,在最后一手持票人补填前面的被背书人栏时发生错误的情况下,该由谁进行背书更改并签章证明,各商业银行理解不一致,由此引起的退票情形较多。同时《票据法》及与之配套的票据规章对票据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在票据实务中难以操作。

6 支付结算的监管体系分割,削弱了支付体系的监管效率。《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等职责。因此,就支付结算管理职能分工来看,银监会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结算纠纷的受理和处置由银监会进行,并且由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卡业务和资金交易的监管。人民银行负责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支付结算市场准入,而且它作为清算系统的组织者,只为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和对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行为进行监管,不再负责支付结算日常行为的监管。不再履行以往的支付结算现场检查和涉及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这样,就割裂了支付结算体系的內在的统一性,加大了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在有关支付结算监督协调机制尚未建立之时,无疑会制约支付结算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构建现代化支付结算法规体系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规则的制定者,必须根据当前金融发展状况,积极会同银监等有关机构,全面修订现行支付结算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为推进和提高支付结算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1 修改现行支付结算制度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要参照国际票据法公约和WTO成员国《票据法》的规定,对我国的《票据法》等支付结算法规和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使之符合国际惯例。重点是尽快制定《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各种支付工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结算行为;制定《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处罚条例》,加大对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破坏支付结算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支付结算业务准入、退出的管理规定,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维护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更为迫切的是,要对目前继续有效的涉及支付结算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制度与《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划款方式之间的冲突,关于对空白票据凭证用纸随意进行“公示催告”的问题,关于诉讼保全对票据的“冻结”与票据流通转让特点之间的冲突等,做出修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以减少银行协助司法执行的难度。

2 加快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由于社会化的支付清算组织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为促进其发展。规范其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要加快《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业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非金融类支付清算服务提供主体,除了通过制定实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之外,还要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人民银行通过指导与协调行业自律组织,弥补外部监管的空白,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

3 建立完善与电子支付方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要顺应经济金融发展趋势,认真研究电子支付快速发展给支付结算监管带来的的挑战,借鉴国外相应立法,加快建立我国电子支票等网络结算方式的制度规范,加速网络银行及电子支付的发展。修改后的支付结算制度要能够对一些支付结算中的风险点及新兴业务,如网上支付业务、移动支付业务、电子支票业务、买方付息票据业务、协议付息票据等新业务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促进不断推陈出新的新兴业务走上快速、良性的发展轨道。

4 建立以票据无因性为核心原则的票据法体系。即票据一经签发,票据关系即与其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对票据关系不再产生影响,从而更好地保证票据的正常流通。要确立融资性票据业务的法律地位,扩展票据的融资性功能,允许发行融资性票据,完善我国票据市场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 构建支付结算监管协调机制。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框架,进一步分清哪些业务由人民银行管,哪些业务归银监机构管,清算环节的结算问题怎样管,只有明确职责权限,才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是人民银行与银监机构应尽快会同辖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良好的支付结算监管和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就支付结算资料信息及时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辖区支付结算工作秩序的稳定。

(责编 贾伟)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3篇

一、支付结算管理

(一)支付结算内控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 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 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共开立了 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 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 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本支行已为所有有余额的账户开办了短信服务,账户余额有变动账户使用人能立马知道。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账户)业务 我支行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联网核查,对证件信息不符者拒绝办理。要求客户填写《个人账户申请书》,并积极推广短信服务,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 开立结算账户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调查职责,严格执行适合制度,认真审查客户开户的资格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票据业务

(一)票据业务基本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票据业务,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新的票据知识和操作程序。目前为止只办理了支票业务。

(二)支票业务 支票业务是日常业务中常见的,财政账户使用较多。支票金额超过五万元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留存复印件,登记大额支付登记薄。对所有支票折角验印,与预留印签核对真伪。

四、银行卡业务

(一)发卡业务 发卡业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等同个人结算账户。

(二)交易监测与使用管理情况 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

(三)受理市场特约商户管理情况 未办理,正在积极推广。

(四)终端机具管理情况 终端机具管理严格,未出现不良情况。

(五)收单服务外包机构管理情况 每天在报表中查询和打印前一个工作日的收单业务,及时整理入账。

(六)受理市场秩序维护情况 受理市场秩序良好。

五、支付系统

(一)业务管理情况 我支行已于去年开通了大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了汇兑业务的实时到账,并有3名员工取得了支付系统操作资格。

(二)业务处理情况 及时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要求客户预留有效证件。

(三)系统应急管理 系统使用正常,未使用应急管理。

(四)系统运行维护情况 系统运行正常,维护及时。

六、支付信息报送

(一)支付业务报表填报情况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4篇

1 银行业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主要类型及危害分析

支付结算业务是最常见的一种银行业务, 它的种类主要有三票一卡三方式。三票是指支票、本票、汇票。一卡是指信用卡。三方式是指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银行在经营过程中, 主要通过上述的结算方式, 运用特定的承载工具, 来完成资金运转, 替客户做好服务。但是, 银行在这个结算服务的过程中, 由于操作环节繁多, 经手人员众多, 资金量大, 必然会导致风险暗藏滋生。

1.1 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类型

(1) 同城结算风险。

是指非票据权利人获得他人票据或是银行在办理同城结算业务中由于人为因素而引起的资金损失。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票据、结算凭证权利人通过盗窃或是侵占等非法手段途径获得他人票据和结算凭证, 并通过银行同城结算而获得票款、结算资金。另一种是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结算风险。当前同城交换已成为银行系统经济案件的高发地带。

(2) 票据结算风险。

票据结算是银行主要的结算业务, 在银行结算工作中占很大比重。票据结算无论是异地还是同城结算都具有融资快、应用范围广的优点, 因而企业和个人在商品交易、劳资交易、资金清算等方面使用频率较高, 结算风险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表现在;一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不按时付款, 给银行带来风险;二是使用票据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也比以前急剧增加, 而且案发率高。

(3) 联行结算风险。

联行结算风险多数来自银行经办人员出于私利, 在汇划结算资金或银行系统内调拨资金时形成风险, 近年来, 金融系统个别基层行由于风险意识淡薄、疏于管理, 出现了内部会计人员盗窃联行结算资金的案件, 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 也损害了银行形象, 给银行结算造成不良影响。

(4) 结算操作风险。

指银行在日常结算工作中, 因各种人为失误、欺诈或者外部事件的冲击带来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在银行结算风险中, 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都与银行内部机制、银行治理机制失效以及员工失职有关。

1.2 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危害性

与任何一个普通的企业一样, 银行业也是经营与风险同在的行业, 而且银行业的风险对整个社会、经济形势的危害尤为严重, 甚至会影响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稳定。其在经营过程中, 一个微小的决策失误, 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 都有可能发生资金、财产、信誉的损失。而一家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所带来的后果, 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 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的危机, 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 金融体系运转失灵, 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2 对银行支付结算风险形成的原因

2.1 会计内控制度不完备

这是产生银行结算风险的重要原因。第一, 会计内控制度未能真正地有效发挥作用。如会计部门对结算业务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 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 会计岗位的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

2.2 权力制约失衡

权力制约机构要求审批职务与执行职务分离。对于结算工作而言, 要求临柜人员、记账员、复核员、综合员、会计主管等职务完全分离, 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差错防弊、堵塞漏洞的作用。

2.3 内部检查力度不够

一些银行由于会计人员配备不足, 会计检查辅导工作不到位, 有的检查工作都过场, 没有实地操作查看, 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没有达到合理的水平, 就无法及时发现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现突出的是票据及结算凭证审核不严, 如金额错误或日期错误、票据单位印鉴不全或没有十字折角验、账号户名不符等也办理了结算手续。这些都加大了银行结算的潜在风险。

3 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加强员工业务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 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银行每年都会不停地补充新鲜血液, 血液的纯正有利于银行今后的管理和降低风险。因此, 银行应该首先把好进人关, 要善于引进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其次, 是做好进行人员的严格培训, 这些生力军进入银行绝大部分是走到前台, 成为一线的新生力量, 所以应在业务培训和柜面服务培训上打上坚实的基础, 把银行的业务和服务理念根植到每个人的心中。因此培训不能走过场, 摆形势, 而要通过考试检测培训效果, 对不能通过考试的新进行人员, 应该坚决淘汰, 从而让这些人员真正在业务理论上过的硬。最后, 业务培训要常抓不懈, 时代在前进, 业务在发展, 现在有很多新兴的银行已经通过“晨会”形势推广, 来不断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并且不断和员工进行思想交流。

3.2 严格结算操作规程, 强化内控管理

(1) 在同城结算风险方面的防范。

一是认真审查受理的同城票据及结算凭证的要素。

对于同城支票结算, 除重点审查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单位的名称和金额以外, 背书也是审查的重点审查项目。

二是进一步明确票据交换员、复核员、综合员、会计主管在票据交换整个业务中所负的责任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利。

三是票据交换每发生一笔业务, 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取得的凭证必须严格复核,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

四是加强票据交换的事后监督, 由事后监督检察人员对上一日的各种票据进行全面检查, 尤其是大额票据的重点监控, 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发现疑点及时汇报并监控处理结果。

(2) 票据结算风险的防范。

一是票据承兑业务风险的防范。认真审查承兑的票据, 审核其有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关系, 有无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和手续费, 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二是对承兑人进行资格审查, 严格界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对客户经营状态实时监控, 要求客户出具承诺书和委托书。三是防范票据结算的欺诈行为, 加强对柜面人员的风险防范教育和票据防伪工艺、防伪知识的培训, 配备先进的识辨仪器;建立银企联防制度, 对大额款项的支付, 要主动与客户沟通确认;建立审核责任制, 固定专人审核票据, 实行票据防伪安吉审核程序化;研究票据结算欺骗的易发环节, 掌握票据结算诈骗犯罪的特点、手段和趋势。

(3) 联行结算的风险防范。

加强联防业务的管理, 严格“章、证、押”三分管制度, 严密出入库领用手续, 按时核对, 确保帐实相符。对于电子联行结算业务, 在日常工作中业务操作要实行程序化, 即办理电子联行结算业务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 严密仔细, 一丝不苟, 切实落实联行录入人员、复核员、授权员的岗位责任制, 杜绝串岗或交叉复核, 堵塞漏洞, 确保银行客户资金安全。

(4) 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检查监督力度, 建行行之有效地激励机制。首先对各个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并落实到人。其次, 本部门领导、上级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检查职能, 真正做到实地动手检查, 现场观看操作程序检查, 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强化制度的执行。另外, 我们建立综合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从现场兑现, 到绩效考评, 到先进评选等等, 通过通报、表彰等形式, 公平公正公开地把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宣传开来, 作为所有员工的行动指南, 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发扬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同时对违规操作, 不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也要严惩不贷。通过适当的经济处罚来规范员工的行为, 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最后目的。最后, 在给员工加压, 加工作量的同时, 也要实行人性化管理, 充分考虑员工的切身利益, 真正地让每一位员工施展自己的才华。

摘要:银行是个高风险行业, 一家银行的经营管理不善, 其影响并不只局限于对其本身, 它可能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造成威胁, 甚至会影响全社会生活的稳定, 最严重的是导致经济、政治危机。因此, 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过程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支付结算,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张援朝.会计管理与操作[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2.

[2] 刘永明, 李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5篇

我单位职工 高世伟 ,身份证号为 150428198705071261 。于年月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当年缴费基数为于 2013 年 2 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顺产,属第 1 胎,未领取独生子女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内蒙古天元模板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8月

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待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支付结算;风范;防范;制度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风险是银行在运用结算工具从事货币活动、资金清算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银行支付结算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相比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突发性和更大的危害性等特点。近年来,支付结算风险大幅度上升,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签发不合乎规定的票据骗取银行信用、伪造假凭证套取银行资金等案件屡屡发生,数额之大,令人震惊。作为企业单位,一旦收受了假票据等,则意味着货款的损失;作为银行,一旦收理了假票据、假凭证等,则意味着直接的资金损失、经济纠纷或案件等。同时,支付结算风险还会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金融、经济秩序。笔者拟从银行基层工作实践出发,结合近年各种支付风险教训,对支付结算的风险予以透视。

一、支付结算风险的表现

(一)票据风险

票据风险是指为获取收益在办理票据业务的全流程中产生的可能损失。主要表现在下方面。

1.伪造变造票据,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发票据等。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

2.违规承兑、贴现商业汇票。一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在权衡客户营销成果和制度执行方面,存在重业务营销、放宽制度执行尺度现象,过分迁就企业的需求,放松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不能确认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旦企业资金链条断裂,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便集中暴露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二是越权承兑、化整为零,逃避上级行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的企业资信等级收取保证金,银行承担垫款风险。三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导致内外勾结,内部人员作假骗开银行承兑汇票,这类风险给银行造成的危害最大。

3.银行内部风险。目前,有关票据管理制度较业务发展滞后,不利于防范票据风险。如票据的查询查复制度不完善,客户办理承兑汇票贴现时,贴现银行对有疑问的票据要向承兑行查询,承兑行只答复真伪自辨。这种查询并不能作为识别票据真伪的依据。另外,一些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管理不严,企业可以随意存取保证金,汇票到期后,因保证金不足,银行形成垫付风险。个别银行可能发生岗位分离和相互制约制度执行不严,出现“一手清”,种种违规行为隐藏着极大的操作风险。

(二)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每日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在规定的清算时间内,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清收,而面临经营计划被打乱,陷入头寸短缺的困难。清算风险主要取决于各银行清算系统的安全性、操作人员的合规性、清算额度的控制等,是商业银行将资金矛盾转化为结算矛盾,利用联行体系的关联性而导致的地区性支付风险。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软件、硬件可靠性不强而发生的系统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都不无例外地由计算机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附属基础设施组成。这些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需要有专门的业务操作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来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转,系统构成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形成运行风险,例如应用软件设计的缺陷、硬件故障、通讯线路的中断、操作的失误和技术支持人员的缺位等,都可能形成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或不完善对银行支付结算造成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加快,支付体系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的新兴支付技术、支付系统、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使得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支付体系快速发展的需要,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和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数字签名的合法性,新型电子支付工具如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的法律地位等。因此,支付结算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二、银行结算风险的防范

因支付结算业务社会性和涵盖性的影响,支付结算业务任何一环的脱节和风险的实现,均会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不确定的资金损失,甚至导致更有杀伤力的金融风险出现。例如,英国巴林银行就因其新加坡分行经理尼克·利森为掩盖其大量购买日经股价指数期货造成的损失,利用支付结算手段虚拟一个存款账户,假使账务平衡而使其积累了233年的家底毁于一旦,被迫宣布破产。因此,加强银行结算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银行整个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贯穿于银行经营治理的全过程,而且也影响着银行的最终经营目标。控制支付结算风险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银行结算内控制度

建立银行结算制度、流程、系统的持续优化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银行结算内控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照近几年发生的结算案件,认真查找漏洞和不足,制订措施,及时整改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并及时完善。同时,新结算业务的拓展也要做到制度先行,适时出台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规章,根据新业务发展和监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新业务监管体制。从前台到后台,建立一系列配套措施,每一环节都把好关,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从最大程度上减少业务人员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结算操作风险的可能。

(二)强化中央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监管

1.建立健全完善的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体系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健全的支付体系法律制度是支付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基础,也是明确支付活动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支付工具正常使用、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准则,又是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准绳。建议尽快组织对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修改、补充,使之统一、明确并符合国际惯例。笔者认为,为突出支付结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首先,应推动《票据法》的修改和完善,重点解决电子票据、票据影像截留、支付密码、电子签名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应尽快修订整合账户管理相关制度,提升账户制度的法律级次,科学界定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人等各方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充分发挥账户功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适应经济、社会、管理的发展。另外,就是制定银行卡、支付系统运营管理、支付清算组织等相关条例或办法。

2.强化中央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监管

有了完备的支付结算法规,还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管付诸实施。中央银行的结算监管,是保证支付结算正常进行的关键,人民银行应持续加大结算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增强对违反支付结算法规的处罚力度。要对银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给予停止其办理某一项或全部结算业务的处罚等。只有当处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违法所带来的利益时,法律条文才能真正体现出它的威严,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顶风作案。

(三)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防范风险的能力

一切好的内控制度与方法最终还是要由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效用,所以对支付结算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控制是结算风险控制的核心。就目前情况及发生的案件看,一些银行出现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不落实。因此,一要不断提高结算从业人员素质,银行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支付结算有关制度、政策、法规,使银行员工熟练掌握票据知识、结算规定、账户管理等制度规定,还要提高员工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让员工知道“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二要加强银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还要通过各种考核激励充分调动结算从业人员积极性;三要建立健全支付结算业务机构准入和岗位人员资质认证管理制度。例如,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是目前支付结算业务中最为重要的业务之一,但其柜面业务处理流程复杂、涉及岗位较多、票据风险大、风险防范难度高,无论是从业务发展还是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其管理标准和管理要求均应更高更严,如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极易出现票据风险。

[责任编辑 仲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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