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

2024-03-18

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金顺福先生主编的《辩证逻辑》一书在一些内容上存有值得商榷之处,具体地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根据“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的共识,辩证逻辑的对象应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2.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思维形式不同的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3.概念、命题(判断)等确实存在着辩证法,但这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属于辩证法研究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辩证逻辑必须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关键词:辩证逻辑;辩证思维;辩证思维形式;思维形式辩证法

由于辩证逻辑学术界的不懈努力,近年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尚无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所以如此,原因有种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存在着两个学派,一个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它是人们思维、认识的工具而不是认识论(笔者本人属于这一学派)。另一个则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该派主张辩证逻辑是哲学而不是逻辑(或者说不是“狭义的逻辑”),其对象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认识论)而不是辩证思维形式。为了促进我国辩证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促使我国公认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早日形成,本文特对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金顺福先生(笔者按:金先生是我国辩证逻辑哲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主编的《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一书进行评析①,以引发我国学术界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科学性质、科学体系的广泛讨论。

一、应该怎样理解“辩证逻辑乃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金著”说:“目前在中国,对辩证逻辑的对象已有共识,普遍认为它是人类的辩证思维……并采纳给出的如下定义: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关于辩证逻辑的这个定义,首先它是依据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阶段(或类型):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后者又称之为辩证思维。”“其次,这个定义也就规定了辩证逻辑的研究范围,以区别于辩证法、认识论和形式逻辑。”②笔者认为,根据上述“金著”所谓的对辩证逻辑的对象的共识,应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即“金著”所谓的形式逻辑)不同,辩证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辩证思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什么是辩证思维(的)形式?亦即辩证概念(辩证思维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推理(辩证思维推理)等。因此,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辩证思维规律、辩证思维方法的科学。相应地,普通逻辑的对象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即“金著”的“知性思维”),是普通思维形式(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普通思维规律、普通思维方法的科学。第二,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有同也有异。其同在于二者都是逻辑科学——都是研究思维形式的(不研究思维的具体内容);其异在于普通逻辑的对象是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因此,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根本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不能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研究对象相同,只是研究的角度、侧面不同。第三,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不同:辩证逻辑与辩证法、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辩证逻辑是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辩证思维是完全自觉地按照辩证法进行的思维,因此,辩证逻辑必然与辩证法、认识论相一致,或者说,辩证逻辑必须以辩证法、认识论作指导。但是,辩证法、认识论是哲学,是世界观,它们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具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它只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不研究自然、社会、思维(认识)的一般规律,它不是哲学,不是世界观。辩证思维形式具有全人类性,辩证逻辑所揭示的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它没有阶级性。

但是,“金著”却不是这样看的。“金著”在谈到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时说:“虽然它们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但它们却从不同侧面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着研究。辩证逻辑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及它们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形式逻辑则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③笔者认为,“金著”的这种说法是不能令人同意的。第一,说辩证逻辑和普通逻辑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固然可以,但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普通逻辑所研究的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而作为人类思维发展的两个根本不同的阶段④,其差别不仅表现在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上,也表现在思维形式的不同上。而作为辩证逻辑,其作用正在于总结出辩证思维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特征,总结出与正确运用普通思维形式的普通逻辑规律、规则不同的正确运用辩证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律、规则,以指导人们正确运用各种辩证思维形式。第二,说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不同在于普通逻辑是撇开内容而仅考察思维或理论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则不是撇开内容而是从形式与内容的密切结合中考察思维形式,这显然是不妥的。我们知道,任何思维都包含着思维具体内容和思维形式两方面,而逻辑学之所以是逻辑学正在于它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具体内容,并且要真正研究思维形式就必须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因为,一则思维形式正是指的思维撇开思维具体内容后所有的那个东西⑤;二则思维具体内容千差万别,无限复杂,逻辑学在研究思维形式时如果还要兼顾思维具体内容,逻辑学就将成为包罗一切科学的科学了。进一步说,说普通逻辑研究思维形式在于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而辩

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不研究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这也不妥。辩证逻辑既然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具有自己特有的形式结构,辩证逻辑自然也同样要研究辩证思维形式的形式结构。在拙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正是根据辩证命题、辩证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的不同,对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进行分类的⑥。不仅如此,应该说只有通过对辩证思维形式在形式结构方面的分析,才能真正弄清楚辩证思维形式与普通思维形式的区别,并进一步弄清楚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区别。

二、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

“金著”在介绍国内的辩证逻辑观点时说:“还存在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辩证逻辑在思维形式上之所以有别于形式逻辑,就是它研究的是辩证概念、辩证判断和辩证推理等,以区别于普通概念、普通判断和普通推理等。这种用意是好的,也下了不少功夫,但多少有些牵强,因为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形式逻辑只因为撇开了这些部分而只研究它们的纯形式结构罢了。所以没有必要把同一个概念分别写作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等等。”⑦这里必须弄清楚如下两个问题:(一)究竟存在不存在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二)即使概念、推理的本性是辩证的,是否辩证逻辑的任务就只能是研究它们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去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下面我们先论述第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确实存在着与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不同的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等。先讲概念问题。试看下面普通概念与辩证概念的对比:

1.物体的运动是物体在一个地方,然后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运动”的普通概念)

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⑧(“运动”的辩证概念)

2.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的普通概念)

“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⑨(“真理”的辨证概念)

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辩证概念)

3.祸是祸,福是福,祸不是福,福不是祸。(“祸”、“福”的普通概念)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祸”、“福”的辩证概念)

根据上述普通概念、辩证概念的对比可知,普通概念是对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之下的某些规定的反映,它强调的是概念内涵、外延的确定性,强调事物之间的差别。普通概念不能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辩证概念是能够具体反映事物内部矛盾、事物之间的矛盾,以及它们的发展、转化的概念。这也是人们之所以称普通概念为具有确定性的概念,而称辩证概念为具有灵活性的概念的原因之所在。

4.人是能够制造生产工具的动物。(“人”的普通概念)

人是从猿进化而来的;自古及今人也是有发展变化的;人有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之分,特别在阶级社会,人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不同阶级的人的立场、观点、思想、感情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⑩(“人”的辩证概念)

由上述“人”的概念可知,普通思维“人”的概念只反映自古及今人和动物的共性(都是“动物”)以及人与其它动物的根本差异(“能够制造生产工具”),而辩证思维“人”的概念则要反映人在不同历史、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特殊性。前者反映的是“人”的某种特征,后者反映的是“人”的多种规定性的统一。普通概念只反映事物的某种抽象的同一性,而辩证概念所反映的则是体现着差别的同一性。列宁说:“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11)这句话完全适合辩证概念的根本性质。由于普通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抽象的、空洞的,辩证概念对事物的反映是具体的、丰富的,人们称普通概念为抽象概念,称辩证概念为具体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思维的最基本的形式,两种不同的概念也决定了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不同的性质——普通思维为抽象思维,辩证思维为具体思维。

普通概念和辩证概念的根本差异也决定了两种思维在逻辑上的一系列差异。

1.表现在思维基本规律上的差异

普通思维基本规律同一律: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每一思想都具有同一性(确定性)。公式:A(思想)是A(思想)。

2.表现在概念种类方面的差异

人们根据外延的差别将普通概念区分为单独概念(如:中国)和普遍概念(如:人)。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问题将辩证概念区分为隐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未能明显表现出来,如:真理)和显性辩证概念(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在该概念的语词形式中明显表现出来,如:民主集中制),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是成对的,它们反映两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事物之间的矛盾,如:真理、谬误)和非对偶辩证概念(这种概念不是成对的,它反映某个对象内部固有的矛盾,如: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

3.表现在概念的关系上的差异

人们根据概念外延之间的相容与否将普通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全同、真包含、真包含于、交叉和全异五种关系。这种关系所反映的是事物的同、异关系。

人们根据辩证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辩证关系将辩证概念之间的关系区分为:普遍联系关系、对立差异关系、相互依赖关系、相互转化关系、扬弃关系。

4.表现在给概念下定义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邻近属和种差下定义。辩证概念主要是通过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矛盾下定义。如: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5.表现在给概念进行划分上的差异

普通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毫无关联的和互相平列的。辩证概念划分时各个子项之间是由此及彼的、从低级形式发展成高级形式的。如:真理分为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认识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普通概念划分有一条重要规则:子项不得相容,而辩证概念划分各个子项之间却恰恰是可以相容的: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之间就是相容的——无数相对真理之和就是绝对真理(13)。

再谈辩证命题问题。什么是辩证命题?辩证命题就是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断定的命题。例如:

(1)光既是粒子又是波。

(2)没有生,就没有死;没有死,就没有生。

(3)坏事可以变成好事。

例(1)对“光”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具体断定。例(2)对“生”

和“死”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例(3)对“坏事”和“好事”之间的矛盾转化关系进行了具体断定。

辩证命题所以能够对事物的矛盾及其发展、转化进行具体的断定,关键在于它是由辩证概念构成的。譬如,在上述三个辩证命题中,“光”、“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辩证概念。作为普通概念,“粒子”、“波”、“生”、“死”、“坏事”、“好事”都是不相容的。因此,上述三个命题如果是由普通概念构成的,它们就都是自相矛盾的。只有有了“光”、“粒子”等的辩证概念之后,才能形成这样的辩证命题。

由于人类已经进入了辩证思维时代,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现代科学从根本上都是辩证思维的科学),辩证命题大量涌现,为了对它们进行逻辑研究,在辩证逻辑中我们也完全可以对之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对它们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14)。为了节省篇幅,下面笔者只以“光既是粒子又是波”为例,说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的辩证命题。

一些否定辩证命题形式的人认为,“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根本不是什么辩证命题。他们说,这一命题形式无非是普通逻辑中的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

试看下面的公式:

(P∧q)→p

p→r

┐r

∴┐p

∴┐(P∧q)

学过普通逻辑的人都知道,上述公式是一有效式,亦即只要前提都是真的,按照这一形式进行推理,结论必然是真的。现在我们假定“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就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q”的命题形式。试把这一命题代入上述公式如下:

如果光既是粒子又是波,那么,光是粒子;

如果光是粒子,那么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应当显现为一个光点:

光透过微孔射在帷幕上并不显现为一个光点(事实是显现为一个亮环和一个暗环);

所以,光并非是粒子;

所以,光并非既是粒子又是波。

从上述“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例子完全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着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

令人不解的是:“金著”一方面怀疑辩证思维形式的存在,一方面又多次对它们有所论述。例如:“金著”第四章“概念和概念体系”中“概念的种类”部分,就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这种分类,其中说“由知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抽象概念,由理性思维形成的概念就称作为具体概念”,“抽象概念就是在抛开对象的差别、矛盾和联系的情况下,而对对象本质的孤立、片面的反映”,“具体概念就是包含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个体性)于一身的概念,就是理性思维反映对象多样性统一的概念。须知,这种统一乃是在反映对象本质基础上的多样性的统一,也即是包含差别、矛盾于一身的统一”(16)。这里所谈的抽象概念不就是普通概念,具体概念不就是辩证概念吗?在“金著”第五章“判断”中,又多次谈到矛盾式判断形式,它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资本既在流通中产生又不在流通中产生”为例,指出:“马克思的这个表述包括这样两个部分:资本‘既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它的内涵决不是形式逻辑矛盾律所表示的两个命题(或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的意思。”“在(流通中)”和又“不在(流通中)”乃是一辩证矛盾,“作为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它们是缺一不可的”,“形式逻辑的矛盾律管不了辩证矛盾”。这种判断形式为“矛盾式判断形式”,这一判断形式尽管从形式逻

“金著”第六章“推理”第三节“推理的基本形态及类型”,用相当大的篇幅对“由一面导出其反面的推理”、“同异互见的推理”、“矛盾传递推理”、“矛盾对比推理”四个辩证推理类型(马按:虽然该书讳言“辩证推理”而只言“辩证逻辑推理”,而实际上讲的就是辩证推理)进行了论述,并且还对这些推理形式用一定的公式加以刻画。究竟这些辩证推理类型的分类和刻画科学性如何,姑且不论,但无论如何,“金著”肯定了辩证推理形式的存在却是无法否定的。

三、是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了呢?

“金著”说:“无论概念也好,还是判断也好,它们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这句话对不对呢?是对的。辩证法规律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之中,自然也存在于概念、判断之中。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就精辟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对此笔者是没有异议的。但问题在于能否因为概念、判断的本性本来就是辩证的,辩证逻辑就只能研究概念、判断的这种辩证本性,而不应该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呢?笔者的答复是否定的。应该看到概念、判断的辩证本性问题,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问题,是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任何一个命题中都存在着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等等时,就是把它作为辩证法来谈论的,是在于说明辩证法的普遍性的(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的标题就是明证)。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不是辩证逻辑的对象。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更具体来说是辩证思维形式(有人说是“辩证思维的形式”,其实,“辩证思维的形式”也就是“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只有到了西方的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辩证思维才开始产生(当时也还只是辩证思维的萌芽时期),而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却是自有了人类思维就一直存在了(19)。固然,研究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需要运用辩证思维,但是,这只能叫做“用辩证思维去研究”,而不能叫做“研究辩证思维”。“金著”反复强调辩证逻辑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却又把辩证逻辑的对象归结为思维形式的辩证法,这难道不是在偷换概念吗?同样,“金著”把辩证逻辑对“辩证思维(的)形式”的研究,解释成对“形式的辩证思维的研究”,也是偷换了概念。

不错,在“金著”中也谈到了“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思维”的区别,谈到“思维辩证法……无论在知性思维,也无论在理性思维中都客观地存在着”,“辩证思维就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对立统一概念、范畴来把握处于普遍联系中的运动着的对象整体性的思维”(20)。但又同时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并没有明确区分过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并且说:“你越想精确区分,你就会觉得越不好区分,因此,要明确这样一点,即思维辩证法与辩证思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能看做绝对。因为它们在人的思维中本来就是紧密相连的。”(21)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金著”竟然把本来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辩证逻辑科学,变成了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而是主要讲概念的辩证法、判断的辩证法,不是主要讲辩证思维方法而是主要讲思维方法的辩证法)、认识论(不是主要讲辩证概念、辩证判断的认识作用,而是主要讲概念的形成、判断的形成)、逻辑史(不讲辩证判断的分类,而是讲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判断的

分类)、辩证逻辑、普通逻辑混然杂陈的读物了!

“金著”说:“辩证逻辑这门学科,不单纯地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也不单纯地是哲学,而是具有逻辑(广义或非严格意义)和哲学的双重性质的一门学科。”(22)但是,为什么辩证逻辑就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呢?不错,自从黑格尔提出辩证逻辑以后,辩证逻辑和辩证法就被长期搅混在一起,人们也把辩证逻辑和辩证法相混淆(包括作者本人也曾经这样认识过)。但是,在两千年的长时间里曾经和哲学搅混在一起的普通逻辑,最终能够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因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辩证逻辑为什么就不能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纯粹的逻辑科学呢?(当然,它仍需要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金著”在谈到我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辩证逻辑的研究时说:“当时有人要求把辩证逻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专注地去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乃是这一时期辩证逻辑研究和讨论的最大收获。而这也正为以后的深入研究指明了方向。”(23)这句话讲得是多么深刻啊!笔者深信,只要我国辩证逻辑学界奋发图强,勇于创新,真正独立的、科学的、与当前人类辩证思维时代相匹配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一定会形成。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

注释:

①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以下简称“金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②“金著”第2页。

③“金著”第13页。

④关于人类思维发展两个阶段——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论述,请参阅拙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杜,1999年版)第一编第二章、第三章。

⑤关于思维形式的本质,请参阅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Ⅲ章“思维形式的本质”部分。

⑥详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一章“辩证命题”,第十二章“辩证推理”。

⑦“金著”第106页。

⑧恩格斯:《反杜林论》,中文1版,117页,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

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1版,第4卷,第24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⑩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第1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1)列宁:《哲学笔记》,第98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12)关于对立统一思维律的具体论述,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95—101页。

(13)以上辩证概念的逻辑内容,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章“辩证概念”。

(14)关于辩证命题的具体论述,请参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十一章“辩证命题”。

(15)关于辩证命题“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的详细论述,请参阅拙著《辩证思维研究》190—193页。

(16)“金著”第119—120页。

(17)“金著”第166—169页。

(18)“金著”第174—175页。

(19)关于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和辩证思维形式的区别,详见拙著《辩证思维研究》第74—77页。

(20)“金著”第6页。

(21)“金著”第7页。

(22)“金著”第9页。

(23)“金著”第404—405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逻辑的领域自从亚里士多德创建以来, 不断被扩充, 因此定义“逻辑”的概念向来都不是循规蹈矩的。2007年, 著名模型论专家霍季斯在《逻辑的范围和局限》一文中写道, “逻辑”这一概念之内一直保留了三个领域, 即推理理论、定义理论及应用逻辑[1]。培根和亚里士多德将归纳法引入逻辑, 但是归纳的有效性是有缺陷的。穆勒认为, 归纳所要依据的规律有三条: (1) 它本身是先天地被认识的; (2) 它是公设 (3) 它是从过去事例得出的经验概括, 在这些事例中, 我们发现它是有效的[2]。罗素认为穆勒的观点是有缺点的, 归纳无法证明自身的有效性, 因而逻辑知识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罗素还否认了黑格尔“逻辑实际上等于形而上学”的观点。即:这个宇宙的本性仅仅从逻辑的原则中就可以推了出来, 至于宇宙就其结构来说, 在逻辑上是自身一致的[2]313。他认为黑格尔混淆了表宾辞的是和表示同一的是。罗素提出以皮亚诺和弗雷格为代表的数理逻辑, 并不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认识逻辑形式完全不同于认识存在物[2]347, 所以逻辑也不能被数学所证明。在罗素看来, 柏拉图、斯宾诺莎、莱布尼茨的逻辑思想是充满神秘主义的, 在这种神秘主义的支配下, 任何理念都会使人愿意接受, 但是形而上学者往往却不会认同逻辑神秘主义的观点。因此, 以上所述所定义的逻辑都存在着不足之处, 究竟什么是逻辑, 罗素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罗素认为:现实世界是具有许多性质和关系的许多事物所构成。对存在世界的完善描写, 不仅需要列举事物的名目, 而且需要谈到他们的全部性质和关系[2]322-323。罗素认为逻辑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研究什么是判断及其具有什么形式;这一部分枚举各种不同的原子命题, 分子命题和全称命题等等, 第二部分由某种高度全称判断组成, 这些判断肯定具有某种形式的全部判断的真理, 第二部分被并入纯粹数学, 纯粹数学的命题, 分析到最后, 都是这种全称的、形式的命题[2]328。第一部分所取得的进步能使我们对许多哲学问题进行真正的科学研讨, 传统哲学的问题, 经过分析后, 都将会是逻辑问题, 因此罗素得出了逻辑是哲学的本质。

二、基于形而上学的“哲学的本质是逻辑”

王路认为:哲学的本质是逻辑是基于“形而上学就是哲学”而提出的, 在我们思考哲学与逻辑的关系时, 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澄清哲学的范畴是什么?在我们国家的学科分科中, 哲学下属8个二级学科, 这8个二级学科都具有后验性质的, 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创建了“第一哲学”即被后人所称的《形而上学》, “第一哲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的重要特征就是它是先验的, 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历来是不强调逻辑学科研究的。这种观点形成背后的一个深刻缘由就是加字哲学研究大行其道。

但在逻辑与哲学的关系上, 最重要的指的是“形而上学”与逻辑的关系。因此我们不得不提及逻辑哲学这一加字哲学是什么?逻辑哲学必然是逻辑与哲学相互交叉的产物, 如果我们把它划归为哲学, 我们应该把它称之为逻辑哲学, 可是它为什么又成为了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如果我们把它划归为逻辑的话, 就应该称之为哲学逻辑, 如果这样的话, 那逻辑哲学又有何研究的价值呢?逻辑哲学按照其本意来说, 应该是对于逻辑的哲学反思, 属于哲学下属学科, 但是同时又成为了逻辑学的分支, 只不过是当前的一个“怪胎”。王路提出了哲学的本质是逻辑, 无非是想重新审视逻辑的地位问题, 正如他所说的那样“我认为哲学的本质是逻辑, 我主要是想说明, 哲学研究中一些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归根结底要借助逻辑的理论和方法”, 或者说, 无论这些问题是不是逻辑问题, 至少他们的研究离不开逻辑的理论和方法[3]。

三、分析哲学与逻辑

哲学发展到20世纪时, 出现了新的研究方向,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 这两个指称虽然也是加字哲学, 但是却与其他的哲学是存在着本质不同的, 其他加字哲学都以一个研究一个对象为目标, 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可以说是一种研究的方式, 尝试用语言的分析来达到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从简单的字面意义上来理解, 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更加强调的是研究的方式, 而不是研究的对象。分析哲学更加像是一种研究的方法论。比如, 维特根斯坦认为:“我的语言的界限意谓我的世界的界限”;“逻辑充满世界:世界的界限也是它的界限[4]。”在哲学发展到今天, 我们可以摒弃语言哲学这个叫法了, 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语言哲学容易引起人的误读, 会让人产生哲学就是语言分析, 因此用分析哲学来替代语言哲学会更加合适一点。在当代哲学前沿上, 我们将分析哲学等同于形而上学, 这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形而上学”这个概念太过于抽象了。现在学界不少学者热衷于将哲学前加上“元”出现了“元哲学”、“元伦理学”等新叫法, 元哲学依然是一种加字哲学, 研究对象依然是形而上学。在如何处理元哲学, 形而上学, 分析哲学的关系问题上, 我认为哲学的研究主线是围绕着形而上学而展开的, 形而上学是由两部分构成的,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形而上学发展到今天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分析哲学。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不认同将元哲学与形而上学混淆起来。

四、逻辑真理的先验性

但是在关于逻辑真理是否先验的问题上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 传统的看法一直认为逻辑真理是先验的, 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否定的回答, 穆勒和普特南就认为逻辑真理不是先验的。穆勒是经验论者的代表, 在逻辑上倾向于归纳主义的观点。他说:“我已经发现, 一切推理、一切证明, 以及所有的非自明的真理的发现, 都是由归纳构成和解释的;我们获得的所有知识, 除了直觉的以外, 都是这个来源……[5]。穆勒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1) 不仅自然科学如物理学或生物学属于科学知识体系, 而且逻辑和数学也属于科学知识体系……[6]。因此穆勒认为逻辑是经验的, 而非先验存在的。另一位持否定回答的是普特南, 他在《逻辑是经验的吗?》中, 着重考查了量子力学在逻辑上的特异性, 并尝试证明在经验上逻辑上为真的命题有理由变成假的。陈波说:“逻辑和数学几乎可以脱离经验而自主发展, 他们自身好像获得了某种内在的生命, 成为一个自主活动的主体;逻辑思考和数学思考几乎可以在不涉及经验的情况下, 按照他们自身的逻辑进行[6]。”在逻辑是否是先验的问题上, 我赞同陈波的观点, 人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无可否认的是带有先天因素的, 人从降生开始, 就与其他生物的表现不同, 当然这是现代医学、生物学所讨论的一个问题, 在这里我们不做详细的探讨。假设我们给定一个非形式论证, 并通过某种形式论证证明在这个形式系统中的有效性, 那么, 仅当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是有效的。于是我们得到了下图1所示的关系。证明一个非形式的论证需要证明一个形式论证, 所以我们可以说逻辑与经验是有关系的, 但这种关系不是直接的, 甚至是非常间接和遥远的。

我们对哲学进行逻辑分析的时候, 我们不得不借助一些词汇的外延和内涵, 一些专名和通名的指称, 我们在理解一个句子的时候, 一方面我们从语义的角度去理解, 借助于经验知识我们便可以理解句子的语义。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理解句子的句法是什么。弗雷格曾经就说过:“句子的涵义是思想, 句子的意谓是真值”。因此弗雷格借助逻辑很明确的看到了句子的涵义和意谓。有人认真之载体是句子, 有人认为真值载体是命题, 二者皆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种看法看到了句子在语言层面, 第二种看法看到了命题在涵义方面。由此我们得出分析哲学是离不开逻辑分析, 二者是由密切的联系的。但是分析哲学利用逻辑知识是否能够可靠的、完全的达到对于客观对象的准确描述, 并且避免甚至不出现谬误的产生, 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摘要:罗素 (1872-1970) 曾经指出, 逻辑是哲学的本质。但是在定义什么是真正的“哲学”和“逻辑”这个问题上, 学界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 因此“逻辑与哲学有没有关系?”“哲学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加字哲学和哲学是否加以区分?”文章简要梳理了罗素《逻辑是哲学的本质》的论证依据和现代学者对逻辑与哲学关系的主要观点, 并提出我们应该在一个新的视角下重新审视逻辑的地位。

关键词:逻辑,哲学,形而上学,分析哲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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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ill.S.A System of Logic.[M].London, 1900:185.

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依法执政;民主

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就是依法执政。要推进依法执政,就必须解放思想。实践反复证明,解放思想是一个全面性、动态性、创新性过程。在一党固定执政的国家推进依法执政没有先例,而长期形成的封建的以及人治的传统又加深了问题的复杂性。为此,我们应该回到依法执政这一命题的原始生态来探究其内在的逻辑结构。笔者认为,依法执政这一命题的本体性追问包括但不限于为什么执政、谁来执政、靠什么执政、如何执政、执的是什么政、不依法执政怎么办等问题。相应地,依法执政的逻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执政的本质、主体、依据、途径、对象、责任等。从应然意义上说,依法执政在不同的逻辑阶段面临着不同的任务,但在当下,明确依法执政的上述逻辑结构是解决依法执政首要的和关键的一步,否则就有可能将背离依法执政的目标和方法视为依法执政的基本诉求。

一、依法执政的本质

依法执政的本质就是要解决为什么执政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比较多地强调依法执政是为了长期执政,为了巩固执政地位,确保执政党不垮台。实际上,单纯这样理解“没有阐明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任何执政党都不想垮台,因而都想方设法提高执政能力。回顾历史,就连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也都想‘江山永固,千秋万代’。如果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也只为不垮台而提高执政能力,岂不把自己降低到了与封建统治者相混同的地位?”

在政党政治下,党权确实是政权的核心,但是,民权永远是党权和政权的基础与目的。从本体论角度看,人民主“权”既是指人民主“政权”,也指人民主“党权”。人民是政权和党权的主宰者而不是参与者,它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主政权”而不是“参政权”。民权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始终或应该始终处于本体地位,它绝对大于政权和党权。而且党权和政权也都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民权,离开了民权的党权和政权必然是专制的、不能长久的。人民只有从根本上保留对党权和政权监督控制的权力,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因此,任何时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都应该是政党具有合法性的基础。在我国,这些原则是宪政的核心原则,是国家的本质所在,更是依法执政的本质所在。

二、依法执政的主体

1 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

当我们将依法执政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加以追求时,我们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承认了一些最基本的逻辑前提。例如,我们至少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这一要点上与现代意义上的其他政党没有差异。西方政治学界认为,此类政党具有以下特征:以使用各种不同的手段取得政权和行使政权为目的的政治组织;有自己的理论、思想,拥有自己特有的意识形态;具有完整的、明确的纲领;存在比较严密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政治组织才是政党,否则充其量只是一些政治组织或政治团体。在应然意义上,这是我们讨论依法执政主体即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这一问题时所应具备的基本工具。

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政党政治,古典时代启蒙思想家所设想的人民主权已经演变成人民选择政党、政党代理人民打点江山。一党执政、轮流执政,这是实行政党政治国家的政治生态和政治常态。但中国的政治生态峻异于其他国家,中国的政党政治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

因此,从狭义上看,在中国,依法执政的主体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其他党派只能是依法参政。

2 依法执政主体的广义观

在中国,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拥有相当的现实支撑。但是,如果我们将“执政”还原为“执掌政权”这一原始含义,同时,如果我们重视执政党及其党员在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中占据主要位置、行使主要权力这一基本事实,那么,我们就必须强调,依法执政的主体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那些作为执政党党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们能否依法执政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政党的法治形象,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进程。因此,笔者不赞成以下观点:依法执政的主体不应当是全体党员,不应当是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代表,不应当是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党组,也不应当是所有的党组织,而只能是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以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笔者看来,执政是由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共同组成的执政党团队对整个执政活动的背书。离开了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执政主体势必会被虚置。

再进一步,如果我们准备继续享受人民主权这一古典自然法时代以来最基本的也是最伟大的革命成果的话,我们还必须将人民纳入依法执政的主体范围。从宪政意义上来说,人民最终是通过法律承担着“国家主人”这一角色、发挥着“执掌政权”这一作用的。

依法执政主体的狭义观与广义观各有优劣。依法执政主体的广义观有可能模糊依法执政出现问题时的责任追究,这恰恰是狭义观最大的长处。但就其主要的方面而言,广义观的长处在于:有利于树立规则意识,因为这一观点主张不管是谁,即使是普通公民,要分享政权,也必须按照规则进行;有利于树立责任意识,执掌权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有利于树立民主意识,因为人民与政党等执政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尤其重要的是,从广义上界定依法执政的主体为中国的政党政治预留了继续发展的巨大空间。

三、依法执政的依据

1 普通法与特别法

提出依法执政,就是为了解决依政策执政或者依道德执政的历史共业。既然是“依法”执政,那么执政的依据当然是法律,这似乎不是一个问题。

但是,这里可以对“依法”中的“法”做两种理解:一是将“法”解读为专门的“执政法治”。实际上,中国的执政法治严重匮乏。例如,我们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执政法律规定(不像德国等国家,因为体会到纳粹党之为祸甚烈而专门制定了《政党法》,并特别重视政党的民主原则),现有关于政党执政的法律规定呈现碎片化状态(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有零散规定),因此,所谓“依法”执政,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对愿景的美好描述。二是将“法”解读为一般性的和所有

的法,强调执政党在行使权力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依据法律。现阶段,许多人在理解“依法执政”时更多注重的是后者。这种解读有利于法治的整体推进,但也极有可能使依法执政虚化,无法使依法执政成为一种刚性的现形制度。如果没有调整党的权力、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利的特别法,则依法执政中的许多问题将难以厘清,各种不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边界也难以划清。

法国学者让一马克·夸克认为:“合法性是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评价。它是政治权力和其遵从者证明自身合法性的过程。它是对统治权力的认可。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得到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的认同,是合法性的第二个要求;法律对统治权力和价值观的认可,是合法性的第三个要求”。由此观之,合法性的本质在于人民对符合其基本期待的政党的自愿选择。换言之,合法性并不限于法律,但法律绝对是政党具有合法性的一个指数。

因此,我们必须在不断完善和执行一般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政党法》或《执政党法》或《政党与国家关系法》。这一法律所要解决的重点内容是:党群关系,即政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政关系,即政党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党法关系,即政党与法律的关系;党党关系,即政党与政党相互之间的关系。中国现阶段的所有政治关系集中体现为这4种关系,其中的核心是党群关系。

2 法律与政策

依法执政需要“依法”,但不能据此认定不需要政策。古往今来,政策都是统治者们便利的治理工具。尤其是政党政治出现后,政策就成为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政党亮明自己观点、影响甚至左右社会舆情的主要途径。在西方,政党的政策谨守自己的分际,通过国家的包装是它们能够进行一般权利义务安排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通道。而社会主义国家政策的地位远远要高于西方国家,这与列宁的指导思想有关。列宁曾经说过:“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在这一思想指引下,所有曾经存在过或正在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治理方式和目标诉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法律与政策一开始就是一种颠倒的关系。1949年初,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强调“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这一指示不仅造成中国法文化传统的人为断裂,而且使政策取得了最高的主导地位,并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强化后成为恶的惯例。因此,厘清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便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重启法治建设的重大使命,“法律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疑是这一时期的经典结论。

但当前存在两种危险的认识与做法:一方面,经过拨乱反正后的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似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法学家们有意识地将政策排除在法学之外,一味强调法律的刚性作用。这就使法律仅停留在正式制度的层面,无法成为“活法”。另一方面,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长期的非理性主义的法制发展模式使政策深植于法治运行的每个环节,与法律持续暧昧,这种暖昧关系将普适的价值与中国的法律互相剥离,使法律仅成为对政策的简单背书。在我们看来,它们最终危害的都是国家和法治的根本。

因此,对法治建设的科学态度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并积极对待法治的本土资源,即法律与政策的交互作用形成的“法政策”。基于这一考虑,有必要将“法政策”单列为新型法律概念,给予国内的法治观照,并展开相应的逻辑论证。

具体来说,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实施依法执政的政策,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推进。因此,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现在还只是一种理念的宣示,必须让这种理念变成政策,依法执政才能真正落实。中央提出“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的关系,这给我们重要的启发:我们坚持依法执政,就应该制定党委与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规范。据此,中央应制定提高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政策或行动计划,地方党委应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以改革的思想,对党的各级组织如何依法执政作出原则上的规范。

四、依法执政的途径

1 依法进入国家政权

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预设前提是:党与国家是有联系有区别的两个政治实体。党国一体以及由此带来的党政不分的观念和制度是错误的、落后的。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把执政重心转移到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上,摒弃党依政策对国家机关直接行使执政权的传统做法。

国家本质上是人民的,这就是所谓的“民主”,这是最为基本的国家理论,也是现代政治制度的起点和终点。但是,现实政治生态中,在政党政治下,国家终究是由政党控制的,形式上更多地体现为“党主”。将“民主”与“党主”两者统一起来的就是选举。民主的形式价值追求是选举,即选择性的推举,是“下往上推”,主人是“下”(选民);效率的形式价值追求是提拔,是“上向下拔”,主人是“上”(官僚)。人大追求民主,政府追求效率。在人大代表的产生中进行提拔,在政府的组成人员中进行选举,并不符合权力的逻辑定位。因此,虽然现阶段中国的民主形式有多种,如以人大制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民主、以政治协商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协商民主、以基层自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自治民主,但是,现阶段真正的和主要的民主形式仍然是选举民主。

因此,没有选举民主,就没有民主执政;没有民主执政,就没有依法执政。具体来说,人大制度是落实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现阶段中国民主的主要表现形式。这里面有两个至关重要的节点:一是选举,尤其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这种选举应该是民主的、自由的、平等的、竞争的、定期的、差额的。二是服务。人大代表权力不能超越选民的授权,而应该时刻服务于选民。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工作办公室”已经成立,这在全国是一个先例。江苏应该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成立“选民服务处”或“选民服务中心”,进而在全国率先建立“选民服务系统”。

只有党组织及其党员定期接受人民的挑选,认真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人民才能体会到依法执政的具体成效。

2 依法运作国家政权

现在,政党如何运作国家政权有3种基本的思路与做法:

一是直接做主,即党委直接命令人大、政府、司法。实践证明,类似的做法是导致苏东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原苏共中央书记、现俄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久加诺夫曾指出:“前苏联共产党垮台的真实原因是它的三垄断制度,即共产党以为自己想说的都是对的——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制度;以为自己的权力是神圣至上的——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为自己没有不可以做到的特权——垄断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三垄断’从社会的经济、政治到意

识形态揭示了前苏联一党制的弊端和苏共领导层制度性的腐败”。这一结论正确解释了苏东事件的历史原因,深刻指出这是一种无形中剥夺了人民权力、背离了民主原则的社会制度。

二是为民做主,即党委直接命令人大,再由人大领导政府、司法。这比前种方式前进了一大步,但仍然存在问题,因为由并非人民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组织来领导民选的国家权力机关,必然会产生合法性危机。

三是由民做主,即政党通过选举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并由此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这种方式最符合宪政的原则。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宪法和法律应该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主要依据,依法执政应该成为执政的主要形式。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大小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法律和制度在其执政期间是否得到正当制定且有效遵守。离开了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执政党就缺少了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执政党及其政权也就失去了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为此,必须将目前存在的“党委导戏、政府演戏、人大看戏、司法护戏、政协没戏”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逐步过渡为“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实施、司法与政协监督”这一依法执政的轨道上来,这也符合民主政治和政党政治的一般要求。随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如何建设一个由人民做主、“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做事、请人民评判、让人民满意”的宪政国度,已成为考验中国新一代政治家的胆量、智慧和能力的一个主要问题。新一代政治家能否乘势而上,取决于他们把握时代潮流、顺应时代潮流、引导时代潮流的意识和能力。

五、依法执政的对象

1 “政”与“非政”

既然是依法执政,那么,执掌的只能是“政”。按照通常的理解,所谓“政”,既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力,也指国家权力,或“国家政权”,或政权机关。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政”的含义。第一层次的“政”是“统治权力”,主要指依靠权势与政策主张而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控制、支配和管理。第二层次的“政”是“国家权力”,指国家的纵向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与横向权力(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和。

相应地,所谓“执政”也有两个层次:一是执掌全部的统治权力。许多政党将自己与国家的关系界定在这一目标模式上。虽然理论上乃至政策上的目标阐释具有方法上的便利性,但我们很难确定一种真正的实践检测样本与检测指标。而且,在国家权力具有极大诱惑的现实场景下,这种目标设定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因为它会诱导出一种对无边权力的极大渴望。二是执掌国家权力。相对而言,这是一种既具有建构理性又具有实践理性的理想化的目标模式。它既符合政党政治的一般规律,也顺应现实政治生态的特定要求。显然,前者是领导党的思维方式,后者是执政党的思维方式。

因此,执政党应注重执政的控制力,而不应注重执政的控制面。执政党执掌的应该是国家政权,“非政”的部分(如自主机制、自律机制、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执政党的执掌范围。通常来说,执政党执掌的是“国家”即政治社会而不是“社会”即市民社会。

2 “执政”与“参政”

在上述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追问:执政党执掌的是政权,但是不是全部政权?这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在中国语境下,有一个执政与参政的问题。

如上所述,“执政”就是“执掌政权”。那么,什么叫“参政”呢?“参政”是在独立的状态下参加政权还是在附属的状态下参加执掌政权?换言之,国家的政权是绝大部分被执政党控制、少部分被参政党控制,还是百分之百地被执政党一党控制?

确实,中国的政党具有特殊性。但是,不管是什么政党,都是一定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代表。诚如德国基本法第2l条所指出的那样:“政党协力国民意志之形成”。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主体及其组织机制多元化的经济,奠定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利益及其主体机制也必然面临着社会化与法治化的问题。

在这种情境下,我们必须将参政党看作是一个具有自己意志的政治组织,并且在民主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确定执政与参政的程序合法性。也就是说,应该确定哪些“政”应该被“执”、哪些“政”应该被“参”,执政和参政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法律后果是什么,执政和参政的权力制约关系。迄今为止,中国的权威著作和制度安排并没有提供一个关于执政与参政应如何分野的理想模式。就其逻辑推论而言,执政与参政的区别首先表现为数量上的差异。在权力分配中,执政党处于主动的地位。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有部分权力(如国防、外交权等)通过合法的形式(如人大)专属于执政党。最后,我们还必须对参政作出制度上的安排,而不应该仅仅由参政者进行个体点缀。如果说执政党之执政主要体现于人大的话,那么参政党之参政应该主要表现于政协。政协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民主监督,还应该是一种得到宪法和法律明确规范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一样,政协的监督对行政权和司法权也应该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简言之,在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之新形势下,政党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具有先后意义的二元结构,而不是主从意义的一元结构。没有这种政治利益及其主体机制的社会化与法治化,就不会出现和存在真正的政党政治。在这一场景下,依法执政就会沦落为自律性的理念与愿景,而不会变成他律性的规则与实践。

六、依法执政的责任

就世界范围而言,所有的政党都特别善于用崇高的目的包装自己,这当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这种时候,我们需要用合目的性来进行检测。当政党的行为尤其是其执政行为与其目的不合时,政党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就应追究政党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依法执政过程中,法律责任是执政瑕疵、执政有误、执政有错、执政有罪时的最低要求。与一般法律责任相比,政党的法律责任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政党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时候由其党员尤其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党员或党的组织承担,由整个政党承担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的情景较为少见(例如,1946年9月30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判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为犯罪组织)。

二是法律责任的决定者。政党的法律责任虽然也存在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但更多的时候、更重要的形式是违宪责任。因此,在宪政体制下,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无法真正追究政党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执政。这就提醒我们,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三是法律责任的形式。在依法执政过程中,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纠合在一起的,呈现出一种复式状态。因此,与其他法律行为不同,政党不合目的性的行为并不是只产生法律责任。事实上,在成熟的政党政治中,严格追究政党不合目的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少,更多的法律责任是伦理责任与政治责任(正因为如此,追究政党的法律责任在许多时候表现为一种政治决定而不是司法决定)。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现阶段还缺乏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气度与制度的话,那就应该更多地选择伦理责任与政治责任,以使执政行为在更大程度上符合社会的观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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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指导,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课程的演变过程及其今后发展趋势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旨在为当前我国体育课程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体育课程;新中国;演变过程;发展趋势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7—3612(2004)09—1229—03

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方法论是关于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的理论,探索方法的一般结构,阐述它们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及科学研究中各种方法的相互关系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计算机控制系统在汽车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我国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正在转变为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表现为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方法以及维修诊断理念的改变。文章对汽车维修诊断技术课程中的维修理念,以及汽车检测诊断的方法论的教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汽车维修 诊断 方法论

一、引言

方法论是关于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的理论,探索方法的一般结构,阐述它们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以及科学研究中各种方法的相互关系问题。20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方法,如控制论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等,促进了方法论研究的高度发展。科学方法论愈来愈显示出它在科学认识中确立新的研究方向、探索各部门的新生长点、提示科学思维的基本原理和形式的作用。唯物辩证法是从人类的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正确的哲学方法,是科学研究的普遍的方法论。它对自然科学的一般研究方法起指导作用。并将随着科学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汽车维修业作为自然科学的一部分也应该进行方法论的研究①。在汽车维修诊断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加强学生思维方法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种汽车维修诊断思维方法,而不是单纯地学习汽车维修诊断的知识。也就是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二、传统与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思维方式的区别

21世纪是我国汽车维修业发展历程中一个剧烈的变革时期,是我国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与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分水岭。导致这场变革的主要原因是计算机控制系统在汽车领域上的广泛应用(如:电子燃油喷射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系统、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系统、数字组合式仪表等等)②。计算机控制系统在汽车上的应用,彻底改变了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现状,对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中故障诊断的方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开创了全新的汽车维修诊断理念。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是以单纯机械修理工艺为基础,以经验作为故障判断依据的手工操作技能,其技术延续的方式主要以师徒相传为主,其工艺特征主要表现为手工工具的应用,因而传统汽车维修诊断从其本质上讲只能称为手艺,而不是技术③。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是以综合检测维修技术为基础的诊断技术,其表现形式为“七分诊断、三分修理”。汽车诊断是应用现代化诊断设备进行科学分析的过程,已成为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中的重要环节。故障诊断使汽车维修诊断从比较简单的体力劳动过程向较为复杂的脑力劳动过程转化。汽车维修中诊断与修理的分立使得汽车维修技术队伍形成“汽车维修工程师”和“汽车维修工”两个层面。“七分诊断”主要由汽车维修工程师来完成,“三分修理”主要由汽车维修工完成。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已经发展成为以故障诊断为核心的综合检测分析技术。其技术特征主要表现为现代汽车诊断设备的应用,因而现代汽车维修诊断已经成为一门真正的故障诊断技术,它是以汽车故障学和汽车诊断学为基础、以汽车诊断设备为硬件、以汽车维修工程师为软件的应用工程技术。

1.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思维方式。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与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根本区别在于故障分析中思维方式的不同。传统汽车维修诊断的分析方法以形象思维为特征,而现代汽车维修诊断的分析方法则以逻辑思维为特征。例如,一台传统的手动换挡变速器发生跳挡故障时,由于手动变速器是机械装置,因而可以采用解体检查的方法来查找故障发生部位,主要方法是用观察法从形位关系和零部件的磨损以及各部间隙上发现并排除故障,这是典型的运用形象思维的方法分析问题的案例,其分析故障的内容及步骤如表1。

显然上述分析的各个步骤都是对手动变速器的机械部件进行简单的检查,而且这个步骤顺序并不是严格的,中间的顺序是可以相互调换的,也就是说有些步骤是可以并行的或者是交互的。上述检查通过对零部件的目视检查和简单测量就可以完成,因而这种故障分析方法的核心是对零部件的“形”所做的分析,这就是形象思维在传统汽车维修诊断中的应用。正是由于这个特点,传统汽车维修诊断中经验判断的成分所占比重很大。一些修理技术人员遇到上述故障时往往是按照自己的经验直接找到某一点,而不是按照步骤顺序逐一检查。这样可能造成找出故障的随机性很大,诊断过程缺乏严密的科学性,因而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是应用形象思维方法而构架起来的经验体系。

2.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思维方式。如果故障发生在一台电脑控制的自动变速器上,那么诊断方法就完全不同。液力自动变速器是机—电—液一体化的复杂装置,对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必须按照严格的诊断步骤来进行,其分析方法采用了严格的逻辑思维的方式。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步骤如图1所示。对于机—电—液一体化的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思路来看,体现了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由表及里、由因至果的现代汽车故障诊断原则。而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中,不仅体现出传统汽车维修故障诊断中形象思维与现代汽车维修故障诊断中逻辑思维的差异,同时还体现出传统汽车维修故障诊断中定性分析与现代汽车维修故障诊断中定量分析的区别。这两个特征是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与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本质区别。

三、现代汽车维修诊断诊断技术思维方式的发展趋势

1.由形象思维到逻辑思维。手动变速器诊断步骤与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诊断步骤是不同的,传统汽车维修,进行手动变速器修理时采用形象思维的方法查找故障,而现代汽车维修诊断进行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修理时采用了逻辑思维的方法查找故障。前者的“形象”指的是机件间的“形位公差”关系,形象思维是基于这种关系的思维方法;而后者的“逻辑”指的是诊断步骤间的“辩证逻辑”关系,诊断步骤是依据严格的诊断思路制定的,诊断思路又是根据机、电、液三者之间的控制逻辑关系以及各部分的安装位置而确定的,因此诊断步骤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它是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在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中必须遵循的正确方法。由于当前有许多汽车维修技术人员习惯于用传统汽车维修诊断的方法去检修现代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造成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的故障诊断与修理成为目前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一个新的“技术难点”。这个问题是由于思维方式不同引起的技术问题,这也正好说明了思维方式对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重要影响。

在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故障诊断流程表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手动换挡试验,它是电控系统故障与机械液压系统故障的诊断分界点,通过手动换挡试验我们可以将电控系统故障与机械液压系统故障分离开;另一个是油压分析,它是机械齿轮变速系统故障与液压控制系统故障的分界点,通过油压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机械系统与液压系统的故障区分开来,通过这两个试验分析就实现了将一个整体的故障分解成几个部分故障的分离,这体现出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中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将整体问题分解成局部问题的具体步骤,它将一个复杂问题变得简单化。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故障诊断的流程(如图1所示),反映出在分析电子控制液力自动变速器故障时所必须遵循的严密的逻辑关系。

2.由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与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另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诊断过程中的分析方法是采用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传统汽车维修通常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故障检查,这是由于早期汽车技术的科技含量较低,当发生故障时只需要对故障的特征做出定性的分析就可以进行修理了。例如前面所讲的手动变速器跳挡故障,只要经过试车验证确实是发生了跳挡,就可以按照表1的步骤进行解体检查了。在解体检查中主要的方法是通过观察机件的形位关系来分析故障点,并不需要严格的定量分析就可以找出故障发生的部位了,这就是传统汽车维修在故障诊断中的定性分析。现代汽车维修基本上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故障诊断。这是因为现代汽车技术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汽车故障诊断已经发展成为机械、热工、电子、液压等多学科交叉应用领域。因此,在进行汽车故障诊断中必须对各个不同检测项目进行严格精确的定量分析才能准确发现故障点。

四、结论

综上所述,现代汽车维修诊断技术与传统汽车维修诊断技术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思维方法的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汽车维修诊断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教学生学会汽车维修诊断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逻辑思维的方法。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变革,而这个变革从表面上看僅仅是技术水准上的变化,但实质上它却是汽车维修诊断技术的思维方式的变化。从毕业学生的反馈来看,许多人面对汽车新技术感到束手无策,他们更多地认为是对新技术了解掌握不够,所以他们觉得只要学会了汽车新技术就可以解决全部的问题。但当他们学习了汽车新技术仍然无法对现代汽车所发生的故障做出准确的判断,他们也不清楚问题出在哪里,其实这是思维方式也就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论不对。所以为了使学生更快地完成就业,更好地适应社会,我们应该在汽车维修诊断技术课程的教学中更多地融入方法论的教学。

注释:

①刘大村.科学技术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②孙仁云,付百学.汽车电器与电子技术[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③张建俊.汽车诊断与检测技术[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交通学院 山东烟台 264025)(责编:若佳)

逻辑哲学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小学生要形成科学素养就需要理解科学的真实内涵、边界和独特性。只有还原出科学最为本源的面貌,学生才会去关注真理的自主自足和内在推演。文章以北京市朝阳区11个学区共21所小学学生的调查问卷为基础,分析小学生科学本质观在不同维度上的认识,从而思考当前科学教育的不足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小学生;科学本质;调研;思考

小学生心目中的“科学家形象”是科学本质的重要体现。本文以小学生心目中的“科学家形象”为切入点,通过小学生对“科学家”的外在表现和反映,揭示小学生对科学本质的理解,从而探明其科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希冀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教育提供参考。

一、科学本质内涵

深入思考科学的本质,会使我们的科学教育不违背其内在逻辑规律,不人为地偏离教育的目的。

1.透过科学素质、科学素养看科学本质

在教育学中,素质是指人在先天的生理基础上,通过后天的环境的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这是着眼发展中的素质而言的。在这点上,素质与素养的含义非常接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提到,“科学素质一般特指公民应具备的科学素质,主要包括了解必要的科技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我国在新颁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科学(3~6年级)课程标准》中提到:“科学素养是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及其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知道基本的科学方法,认识科学本质,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备一定的运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从以上两个文件中可以见出,科学教育一方面要融入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文化;另一方面要追究事物的“自己”。即Lederman所提出的科学本质:①科学知识受社会和文化的影响;②科学知识没有绝对性;③科学知识来源于经验;④科学知识受先前知识经验的影响;⑤科学知识涉及观察和推理[2]。

2.透过科学形象、科学家形象看科学本质

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教育注重分数教育、技能型教育,这种教育的一个消极后果是树立了许多不正确的科学形象。首先是将科学理论固定化、僵化,使学生以为科学理论是亘古不变的永恒真理;其次是将科学理论神圣化、教条化,以为科学的东西是毋庸置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后是将科学技术化、实用化、工具化,忽视了科学的文化功能和精神价值。久而久之,学生在新知识面前,逐渐形成了这样的观念:这就是真理,学习它、记住它,而不知道这个理论源于哪些问题,有多少解决问题的方案,也不知道这种理论是否错误,最终不自觉地剥夺了学生的怀疑和批评精神。再谈科学家形象,科学家可分为从事自然科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或从事社会科学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在诸多科学神话中,科学家被广泛地看作旷世奇才或是离奇的低能人。比如,牛顿煮鸡蛋结果把手表煮进去的“有趣”故事,不仅仅是歪曲了科学家的形象,也对培养科学人才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因素。尤其是小学阶段的科学教育,学生正处于起步阶段,他们往往会按照公认的科学家形象规范自己。而实际上,真正的科学家不仅增长人类的自然知识,而且传播一种在思想上独立思考、有条理的怀疑的科学精神,传播一种在人类生活中相当宝贵的协作、友爱和宽容精神,是最富有人性的。

黑格尔曾说:“‘熟知’往往并非‘真知’。”换言之,一切理所当然的东西都逃避了理性的反思,反而成为一种盲目的东西。在基础教育中,我们对科学的本质还缺乏认识。一方面,从人文意义上来说,科学不只是一些方法的、技巧性的东西,它是一种文化,它面对自然,以理性的态度看待自然,它深入人性,在科学活动中弘扬诚意、合作,具有为真理而不屈不挠的献身精神;另一方面,从科学的社会角色上来说,不可以将科学视作一种手段,一种为达到他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比如发展经济、扩展领土、掠夺资源、侵略战争,等等。相反,科学本身就可以作为目的,即“为科学而科学”。这两个方面对中国人而言都是比较缺乏的认识,即“科学本质”。

二、调研内容与特点

调研以科学家形象测试(Draw A Scientist Test,DAST)为理论基础,通过问卷调研的方式,对北京市朝阳区小学学生进行信息收集。问卷内容包括小学生对科学家性别、年龄、工作的认识,以及了解科学家的主要途径和成为科学家的意愿等问题。调研共回收问卷1522份,有效问卷1513份,有效率99.4%。参调学生男女比例大致相当,男生767人,女生746人,以四年级学生为主。

1.性别意识:相对理性且男性居多

北京 朝阳区小学生对科学家性别的认知较为理性,在1513名小学生中,认为科学家男女都一样的有979名,超过一半(64.71%),但依然有460(30.40%)名学生认为科学家主要为男性,只有74名学生认为科学家是女性,占比较小(4.89%)。从学生性别上看,男生对科学家性别的选择偏向于男性,女生则偏向于女性,整体上看认为科学家男女都一样的占绝大多数(见表1)。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各类学校的学生对科学家性别的认识与整体情况相当,持有理性想法的学生都超过半数,其中,区科技教育示范校理性选择占比最高。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各学区学生对科学家的性别的理性认识以劲松学区占比最高(见表2)。

2.年龄范围:宽泛且以中年为主

本问卷调研中,将20~60岁以上的年龄划分了五个年龄区间,采用多项选择的方式让小学生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年龄区间说明其认为科学家应当所处的年龄段。结果发现,朝阳区小学生對科学家年龄的认知相对宽泛,在20岁至60岁以上均有一定比例的分布。其中,以40~49岁年龄段的最多,其次是30~39岁年龄段。从学生性别上看,学生对科学家年龄的认识与整体分布趋同,在各年龄段均有分布,且40~49岁年龄段最多(见表3)。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各类学校的学生对科学家年龄的认识大体相似,其中,区科技教育示范校的学生选择30~39岁年龄段的最多。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各学区学生对科学家年龄的认识大体相似,其中,幸福村、酒仙桥学区的学生选择30~39岁年龄段的最多(见表4)。

3.从事活动:认知抽象并缺乏认识

在选择科学家从事活动时,小学生大多选择了“做实验”“搞发明创造”“细心观察”等选项,也有一些学生选择了更为具体的“讨论研讨会”“野外冒险”等。从学生性别上看,男、女生对科学家活动的认识大体相当,且与整体认识趋同。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各类学校的学生对科学家活动的认识大体相似,其中,获金鹏团与科技教育起步学校的学生对科学家活动的认识首选“搞发明创造”,科技教育起步学校的学生选择“讨论研讨会”及“野外冒险”的占比更大一些(见表5)。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各学区的学生对科学家活动的认识大体相似,其中,望京与安贞学区的学生选择“讨论研讨会”与“野外冒险”的占比更多一些(见表6)。

调查反映的情况是小学生对科学家的活动理解基本上是基于直觉的认识,由于缺乏科学教育的影响,他们对于科学家所从事活动的本质特征尚没有充分理解。小学生倾向于认为科学家的活动主要体现为“做实验”“搞发明创造”和“细心观察”,小部分学生认识到科学家活动中有“讨论研讨会”和“野外冒险”,说明他们还没有注意从科学家探究解决问题的角度表达对其工作的认知。

4.媒介传播:电影与电视媒体为主

小学生了解科学家的途径最多的是“电影或电视”,其余依次是“学校教育”“新媒体”“印刷媒体”“父母亲友影响”及“其他”,其他途径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及课外书籍。从学生性别上看,男、女生了解科学家的途径相似。其中,男生了解科学家的途径更集中一些,而女生则更宽泛一些。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各类学校的学生对了解科学家的途径与整体情况大体相似,其中,获金鹏团的学校学生了解科学家的首要途径是“学校教育”(见表7)。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各学区学校的学生对了解科学家的途径与整体情况大体相似,其中,八里庄、幸福村与和平街学区的学生了解科学家的首要途径是“学校教育”(见表8)。

5.职业选择:普遍愿意成为科学家

科学家形象对学生是否选择从事与科学相关职业有着重要影响,本次调研中,表示“非常想”“想”成为科学家的共计1191人(78.72%),表达“不想”“非常不想”成为科学家的共计140人(9.25%),表示“不知道”的共计182人(12.03%)。从学生性别上看,男生在成为科学家的意愿上比女生更强烈,其中,83%的男生有成为科学家的意愿,74.26%的女生有成为科学家的意愿。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区科技教育示范校的学生对成为科学家的意愿最高(82.67%),其余依次是获金鹏团学校(77.58%)、市科技教育示范校(73.68%)、起步学校(69.23%)(见表9)。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十八里店学区的学生成为科学家的意愿最高,达到95.89%,酒仙桥、八里庄、幸福村、呼家楼、劲松、望京、和平街等学区其次,占80%左右,东坝学区最低,只有58.33%(见表10)。

6.文化心理:空泛理想回归人心本位

关于成为科学家的原因,学生们普遍认为科學家能够为社会做贡献,此外,认为科学家还能够为国家发展服务、有兴趣爱好、能够改变生活等,整体呈现由大到小、由外到内的趋势。从学生性别上看,男、女生成为科学家的原因相似,都是以“为社会做贡献”和“为国家发展服务”等宏观原因为主。从不同荣誉类别的学校上看,除宏观原因外,市科技教育示范校和科技教育起步学校在“有兴趣爱好”的个人原因方面占比较高(见表11)。从不同学区的学校上看,除宏观原因外,垂杨柳学区和东坝学区的学生以“有兴趣爱好”及“改变生活”等个人原因为主(见表12)。

三、基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学生科学本质观调研的思考

科学本质的问题在今天显得格外重要,小学生只有正确领会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树立恰如其分的科学本质观,才能在这个科学时代理智地对待科学、对待社会、对待生活。小学生科学本质观调研所反映的基本特征,值得我们对科学教育的深层次问题展开思考。

1.重视科学家形象的认识

通过“性别认识”“年龄范围”“从事活动”来看,被调研学生大多基于个人的直观理解,缺乏对科学家工作的“科学性”特征的认识,对科学研究工作的动态性与复杂性认识不足,从而出现了笼统性、片面性和不完整性的认识现象。为此,我们首先要对科学教育进行反思:①改变科学教育边缘化的地位;②提升科学教师的专业化素养;③教学中应该创设认识科学家及其从事范围的教学情境;④学校不应以传递经验知识为目的,要尽可能展现科学家所具备的科学态度;⑤家庭教育中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调整书本中科学家专业特征的描述,如科学家在教科书中普遍以男性形象出现的现象等;⑥社会舆论需积极引导,仁和礼构成的中国传统人文结构需要将“自由、科学”融入其中。

2.技术助力科学本质认识

本次调研中,电影、电视和学校教育是学生了解科学家的主要途径,从侧面也反映了小学生认识科学本质、学习科学知识的主要途径。而传统的电影、电视等媒介偏向一种唯物主义媒介,仍然是书本上静态知识的储存器,容易将人的主体兴趣引向记忆机器。而今互联网教育媒介已经构成了一种无限性教育集合,因此,科学教育可以借技术助力小学生科学本质认识。以教育技术引发学生的已有知识经验,激发起学生的想象力,将教材的意指功能以及它们的物质性从静稳的结构中分离出来,还原学习的生动性,还原科学的本来面貌,培养学生的怀疑和批评精神。结合调研现状,我们可以结合互联网媒介来思考学校科学教育之科学本质认识:一是让新技术与文化心理融合。如在认识科学方面,过去我们一直认为科学是“技术能力”或者是“高智力”,而今认识发生变化,知识传播媒介亦发生变化,我们需借助技术重构书本知识,建立一个技术、博物学(自然志)、理性科学三者构成的数字科学谱系,从多个角度来呈现科学本质要素。二是让教学更具牵引力。基于学习者不同认知发展阶段的规律,通过技术重构教学内容,使之超越纸本静态文字所达不到的教学效果。如想要区别科学与常识,可以通过录制微课,强调科学的精确性与逻辑连贯性;如想区别科学与宗教,可以通过App资源,强调科学的怀疑和批判精神;如果想区别科学与人文科学,可以用VR技术,模仿科学家在该领域的实践,强调科学的数学与实验特征。三是让学生学习与生活、职业建立联系。科学教育一方面要融入日常生活经验、社会文化,另一方面要培养热爱科学事业的人才。为此,当前的教学方式必须顺应新技术对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而改变。教育机构可以与游戏公司合作,共同开发“学习+游戏”软件,无形中把自主学习的权利交给学生,把对科学感兴趣的学生之人生理想引向科学职业的选择。

参考文献:

[1]何克抗.创造性思维理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美)爱德华·威尔逊.生命的未来[M].杨玉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3](美)雷·斯潘根贝格.科学的旅程[M].郭奕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美]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科学素养的导航图[M].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译.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8.

[5](英)温·哈伦.科学教育的原则和大概念[M].韦 钰,译.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11.

[6](加拿大)戴维·欧瑞尔.科学之美[M].潘志刚,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 朝阳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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