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

2024-02-11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区域的粮食生产与生态价值存在相互促进和制约的特殊关系。本研究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范式构建了生态农业协调度EAH模型,进而对中国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粮食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进行实证研究和预警预测。研究发现,2017年中国粮食主产区总体协调度为1.27,处于中度协調水平,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性较差,错位现象较为严重。从动态属性看,研究期间农业-生态协调性形成了以2013年为拐点的倒U型趋势,当前粮食生产与生态服务价值协调性逐年下降,灰色系统GM(1,1)预测显示,相比2011-2017年,2019-2025年农业-生态协调性呈逐渐弱化趋势。从空间属性看,粮食生产与生态服务价值存在较为突出的地理空间分异和不协调现象。

关键词: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粮食安全;协调度

Measurement and warning of agro-ecological coordination in China′s major grain-producing areas based on ecosystem service value

LUO Hai-ping1,PAN Liu-xin1,SONG Yan1,WANG Xin-yue2

(1.Research Center of Central China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27,China;2.School of Management, 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engdu 611100, China)

Key words:ecosystem service value;food security;coordination degree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同时也是全球第一粮食消费大国,2018年中国的年粮食进口量为1.08×108 t。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但随着自然、人为等多种原因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生态问题成为影响和制约粮食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农业生态安全是粮食安全的基础和支撑。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协调性的研究随着对二者内涵与关系认识的深入而逐步深入。

(1)概念内涵上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一致性研究。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了“让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充足的粮食”的“粮食安全”定义。在强调“充足粮食”目标状态的同时明确了实现粮食安全的可持续性要求。长期以来,粮食安全研究中生态视角的研究一直是不可或缺的一环。Common等[1]研究认为,农业未来必然转向生态农业。Brown[2]同样认为,传统农业出路在于改进农田生态系统。富兰克林 [3]则提出粮食安全保障不能超出生态生产潜力,不能对整个生态系统构成威胁。而Daily等[4]、Egoh等[5]、Lautenbach等[6]则提出并构建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的概念和模型,提出粮食供给作为生态系统产品的直接价值,实现了粮食与生态研究的理论融合。

(2)价值范畴上的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协调性研究。一是将生态安全视为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翟虎渠[7]将粮食安全解构成“粮食的数量安全、粮食的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并将生态安全视为粮食安全可持续化的保障。王国敏等[8]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粮食安全,并将生态安全纳入广义粮食安全范畴。胡岳岷[9]则置生态安全与粮食的数量安全、品质安全与健康安全于一体。黎东升等[10]则将贸易安全纳入与生态安全、产品安全、资源安全的“四位一体”粮食安全体系;二是将生态安全作为研究粮食安全的视角和维度。邱建军等[11]认为,生态安全是粮食安全的基础。倪国华等[12]提出从生态安全与食品安全维度审视粮食安全;三是将生态作为影响粮食安全的重要因子,其中主要侧重生态中土地资源与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影响研究[9,13-14]。

(3)测度与评价方法上的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协调性研究。田克明等[15]通过构建农用地生态安全评价方法研究土地生态安全对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影响机制。刘渝等[16]则制定了水资源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双重安全评价体系,通过指标间的关系分析水资源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关系。何玲等[17]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粮食安全标准进行生态安全底线测算。杨建利等[18]应用系统综合评价法构建粮食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发现粮食生产活动对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存在较强反作用。同样谢高地等[19]发现耕地生态服务价值与生态效率在陆地生态系统中最低。宋利娜等[20]则进一步实证了粮食作物种植和生长给耕地以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带来损失。

目前,国内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协调性研究要么立足于单一某省或某县市,要么立足全国。而对于粮食产量长期保持在全国70%左右,历年粮食增产贡献率达95%,同时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列入中国最重要生态屏障区的13个粮食主产区(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川)的粮食生产与生态协调性的研究则较少,从而导致研究要么缺乏代表性要么缺乏普遍性。为此,本研究基于國际上成熟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研究法测算并预警粮食主产区生态-农业的协调性,对确保中国生态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ESV范式下的农业生态价值协调度的EAH动态预测模型

1.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动态模型

为表征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主要方法包括单位面积服务功能价格法和基于Costanza模型的单位面积当量因子法,由于Costanza模型标准统一,易于度量,本研究选用Costanza模型来计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其核心是将单位面积农田生态系统粮食生产的价值记为当量“1”,通过谢高地等[19]构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当量因子表计算单位面积各生态系统的各类生态服务功能的服务价值Eij:

式中eij和Eij分别表示单位面积不同生态系统的各类生态服务功能的当量因子和服务价值;i表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共9类,分别为食物生产、原材料供给、土壤形成与保护、气候调节、气体调节、废弃物处理、文化服务、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j表示陆地生态系统的类型,共6类,分别为园地、草地、林地、湿地、耕地和未利用地。t为评估年份;pk为k作物评估年份的全国平均价格(元,1 t);qk为k种作物单产(t/hm2);mk为k种作物的粮食播种面积(hm2);M为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hm2)。

ESV动态模型是在Costanza模型的基础上经过空间异质调整和社会发展调整而来的,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能够体现时空差异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式中St表示研究区Tt时期空间异质系数;Tt表示t时期研究区支付意愿系数;g和G分别表示研究区与全国的单位面积粮食产量;w和W分别表示研究区与全国的单位面积林分蓄积量;h和H分别表示研究区与全国的城镇化水平,En表示恩格尔系数。

在计算出单位面积不同生态系统各类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基础上,经过时空异质系数和支付意愿系数的调整,便可求得研究区各省(区)的总体生态服务价值:

式中Vt表示研究区t时期生态服务价值;Ajt表示研究区t时期j类生态系统类型的面积。

1.2ESV范式下的农业生态价值协调度的EAH模型

本研究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表征生态活动产出,以粮食总产量表征农业活动产出,参考经济学中“弹性”原理,用生态服务价值变化率/粮食总产量变化率表征生态产出对于粮食总产的敏感性,以期考察粮食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在参考魏晓旭等[21]、刘海龙等[22]度量生态经济系统协调度指数(EEH)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农业生态价值协调度(EAH)来评价粮食主产区生态服务价值和粮食总产量的协调水平(协调度的划分标准见表1),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EAH表示农业-生态协调度;Vi和Vj分别表示研究区研究时期的始、末年份的生态服务价值(元);Qi和Qj分别表示研究区研究时期的始、末年份粮食总产量。

1.3灰色系统预测GM(1,1)模型

通过计算粮食总产量与生态服务价值的协调度EAH,可以表征粮食生产活动是否为环境友好型,粮食生产与生态保护是否存在偏离。中国学者邓聚龙[23]1982年创立的灰色系统理论,充分利用已有的“最少信息”,为贫信息不对称的小样本预测提供研究思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农业等方面的预测研究。本研究运用灰色系统GM(1,1)模型来预测粮食主产区2019-2025年的粮食总产量和生态服务价值,进而判断农业-生态的长期协调性。灰色系统预测GM(1,1)模型的构建主要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设X0为非负序列,X1为X0的一次累加序列,Z1为X1的紧邻均值生成序列,GM(1,1)模型x0(k)+az1(k)=b的白化方程为dx1dt+ax1=b

第二步:计算参数a,b

为提高预测模型的可信度,在预测前对模型进行精度检验,灰色模型的精度检验方法主要有后验差检验、小误差频率检验、关联度检验等,本研究采用后验差检验,后验差检验精度划分等级为:当c<0.35时精度等级为好;当0.35≤c<0.50时精度等级为合格;当0.5≤c<0.65时精度等级为勉强合格;当c≥0.65时精度等级为不合格。其检验步骤分为以下3步:

2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度实证分析

根据Costanza动态模型求出13个粮食主产区2009-2017年各年份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生态服务价值以及各类生态服务功能的服务价值,在此基础上求出总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粮食总产量(TGO)作为农业产出指标,以总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ESV)作为生态系统的产出价值指标,再根据EAH模型分别求出粮食主产区及13个省(区)在2009-2017年的农业-生態协调系数,将农业和生态2个系统的冲突性与协调性的关系分为“高度冲突”、“中度冲突”、“低度冲突”、“低度协调”、“中度协调”、“高度协调”6种类型,粮食主产区各省份的协调系数及协调水平如表2所示:

ESV:生态系统服务价值;TGO:粮食总产量。

2.1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生态地位

2017年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总产量为5.213 8×108 t,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1.184 524 76×1013元,与过去历年相比,粮食总产量显著上升,生态服务价值波动较为明显。由图1可知,各省份粮食总产量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黑龙江>河南>山东>吉林>安徽>河北>江苏>四川>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江西,各省份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内蒙古>黑龙江>四川>湖南>江西>吉林>湖北>江苏>辽宁>山东>安徽>河北>河南。其中河南、山东、河北、安徽四省粮食总产量很高,居各省前列,而生态服务价值远低于粮食主产区其他省份,相对于13个粮食主产区总体状况,四省粮食产量占总产量的37.88%,而生态服务价值仅占总生态服务价值的12.85%,表现为粮食生产用地占陆地生态系统比重高,农田生态系统没有作为其他生态服务价值更高的土地利用类型来使用,同时黄淮海地区作为中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存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不利于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造成生态服务价值与粮食总产量严重错配的问题。位于华北地区的内蒙古和黑龙江两省(区)生态服务价值位居粮食主产省(区)前两位,生态产出效率高,占主产区总生态服务价值的38.12%,有利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维持,但内蒙古地区受限于地理位置、水资源禀赋、气候调节等自然因素,农业产出动能不足,粮食总产量较低,该地区应合理规划农用地,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提高农业产出效率。位于长江流域的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四省水资源充沛、气候适宜,农业-生态匹配性较好,粮食生产活动具有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

2.2EAH的动态演变及趋势分析

协调度是2个变量相对变化趋势的一致性程度,相对于绝对量位次的一致性而言,协调度更能反映2个变量的协调性走势[24]。为了更全面反映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产出协调性,本研究分别测算了粮食主产区各省(区)2009-2013年、2014-2017年以及2009-2017年3个区段协调度的EAH值(表2)。总体来看,粮食主产区粮食总产量与生态服务价值协调性存在向好趋势,2009-2013年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度为3.81,处于高度协调水平;2014-2017年农业-生态协调度为-0.83, 处于低度冲突水平,表现为在粮食总产量稳步上升的同时,生态服务价值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农业-生态发展存在潜在危机。综合2009-2017年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度来看,总体协调度为1.27,属于中度协调水平,低于2009-2013年的生态-农业协调度,表明粮食主产区农业产出和生态产出的协调向好趋势有所减弱,存在逆转风险。

结合表2协调度测算结果,从动态趋势来看,2011-2017年粮食主产区生态-农业协调度形成了以2013年为拐点,呈倒U型变化特征,且可以分为2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农业-生态高度协调阶段。2011-2013年农业-生态协调性趋势向好。除内蒙古、黑龙江、吉林三省(区)由于自然禀赋的限制农业-生态协调度较低外,其他各省(区)协调度均处于高度协调水平,其中位于长江流域的湖南、江苏、湖北、四川四省的农业-生态协调性水平居各省(区)前四位,在粮食总产量稳步提升的同时,表征为生态服务价值水平的不断提高且增速高于粮食总产量的提升速度。分别以2009年和2011年作为基准年份,逐项计算2011年和2013年粮食主产区的协调度分别为4.57和2.00。相比2011年,2013年吉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六省协调度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其中吉林省由中度协调水平转变为轻度冲突水平,作为中国水资源极度短缺的省份之一,用水量的不足限制了吉林省生态产出效率的提升,2013年其余七省(区)的生态-农业协调度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第二阶段是农业-生态协调分化阶段。2014-2017年粮食主产区整体处于低度冲突水平,各省(区)中有4个省(区)为协调状态,有9个省(区)为冲突状态,农业-生态发展的不协调性表现为粮食总产量表征的农业产出增长的同时,伴随着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表征的生态产出的下降,在粮食生产过程中缺乏生态安全的保障。粮食主产区中辽宁省农业-生态为高度冲突水平,表现为生态服务价值下降且下降速度高于粮食总产量的增速,使粮食产量的增长受限于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发挥。分别以2013年和2015年作为基准年份,逐项计算2015年和2017年粮食主产区的协调度分别为-1.84和-0.55,由中度冲突水平转为低度冲突水平,生态-农业的协调程度有所提升,除河北、辽宁、江苏三省协调度有所下降外,其他各省(区)协调度均有所上升,其中安徽、湖南、四川三省由冲突水平转为协调水平。

农业-生态协调性的倒U型趋势的形成,原因在于研究年份中粮食主产区耕地面积基本维持不变,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以每年0.6%~2.0%的速度增加,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粮食作物品种和种植结构的不断优化,使得主产区粮食总产量逐年稳步增加。同时由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表现为2013年处于较高水平,总体呈现倒U型变化趋势,农业产出和生态价值存在偏离现象,不利于农业-生态的协调稳定发展。

2.3EAH的空间分异分析

从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度的空间演变(图2)来看,以2009年为基准年份分别计算2011年和2017年的生态-农业协调度,粮食主产区总体协调度分别为3.81和1.27。与2011年相比,2017年各省(区)均处于协调水平,但协调程度均有所下降。

2011年粮食主产区各省(区)的生态-农业协调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湖南>江苏>江西>四川>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从区域层面来看,总体上长江流域各省份协调度最高,黄淮海地区各省份的协调度次之,华北和东北地区的协调度最低。位于长江流域的湖南、江苏、江西、四川、安徽、湖北六省当量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较高,保持着与自然资源禀赋相匹配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粮食总产量和生态服务价值分别占粮食主产区的39.42%和33.60%,处于比较协调的状态,粮食产出增长的同时具备良好的生态效益。位于黄淮海地区的山东、河南、河北三省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中农用地所占比重也高,粮食产量高,占粮食主产区总产量的30.26%,但生态服务价值仅占主产区的8.80%,表现为单位面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总生态服务价值严重偏低,农业产出和生态产出发展不均衡。位于华北和东北地区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四省(区)生态服务价值较高,但粮食单产和粮食总产受自然因素限制处于较低水平,表现为农业-生态产出的严重失调。

实证显示,中国粮食主产省(区)生态-农业协调度空间分异显著。2017年粮食主产区各省(区)生态-农业协调度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江苏>湖南>四川>江西>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辽宁>山东>黑龙江>内蒙古>吉林。2017年各省(区)协调水平对比2011年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从各省(区)协调度位次来看,其他省(区)变动不明显,仅有山东省的主产省(区)协调度位次从2011年第七位变动到2017年第十位。山东省在粮食生产效率快速提升的同时,生态产出无显著增长且部分年份有所下降,从而造成生态-农业协调水平较低且相对其他省份下降幅度较大。

2.4粮食主产区粮食总产量及生态服务价值动态预测

由灰色系统预测GM(1,1)模型,设粮食主产区粮食总产量或生态服务价值为原始非负序列X0,则x0(k),(k=1,2,…,5)分别表示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的粮食总产量(TGO)或生态服务价值(ESV),可求得粮食总产量或生态服务价值的还原值,首先利用后验差检验对模型精度进行检验,结果见表3。

由表3可知,粮食总产量后验差检验c值为0.150 1,远小于0.35,因此运用GM(1,1)模型来预测粮食总产量精度高;生态服务价值后验差检验c值为0.408 2,介于0.35~0.50,因此运用GM(1,1)模型来预测生态服务价值精度较高,可以运用灰色系统预测GM(1,1) 模型来预测粮食主产区2019-2025年的粮食总产量和生态服务价值,并计算2019-2025年生态-农业协调度(图3)。

图22011年、2017年协调度空间分异图

Fig.2Spatial differentiation graph of coordination degree in 2011 and 2017

在保证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下,由于人口的不断增长、对粮食的需求增加,我们有理由相信2019-2025年无论是基于自然因素、技术水平还是人为意愿,粮食主产区粮食总产量将与灰色系统预测GM(1,1)模型的预测结果一致,呈增长趋势。同时,随着人类对气候条件、水土保持等认知的加强,以及对环境污染、气候变暖、物种锐减等问题的重视,政府采取环境治理、退耕还林等政策,公众对环境物品的支付意愿加强,使得粮食主产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在2019-2025年也呈现递增的趋势。根据灰色系统预测GM(1,1)模型的预测结果,2021年、2023年、2025年粮食主产区生态服务价值分别为1.39×1013元、1.41×1013元、1.42×1013元,以2009年作为基准年份, 2021年、2023年、2025年粮食主产区生态-农业协调度分别为1.397、1.207、1.061,处于中度协调水平,与2011-2017年趋势一致,均呈递减变化。

根据GM(1,1)模型的预测结果,随着生态服务价值和粮食总产量的同向增长,生态-农业将处于协调状态,粮食生产具有较好的生态安全保障。但向好趋势在逐渐减弱,相比2011-2017年,协调度变化幅度相对减弱,表明在经历粮食大幅增产、社会环境支付意愿显著提升后,粮食产量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增长速度趋于稳定,农业-生态保持在中度协调状态。

3结论与启示

3.1实证结论

第一,从静态总量位次匹配性看,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存在较为严重的错位现象。2017年除黑龙江、江苏外,其他省(区)的粮食和生态的产出指标值均存在较大程度的错位,农业-生态的匹配性较差。粮食产量位次显著高于生态服务价值位次的省份有河南、山东、吉林、安徽、河北五省,表现为粮食总产量居各省(区)前列,耕地资源利用程度高,但存在環境安全危机;生态服务价值位次显著高于粮食产量位次的省(区)有四川、内蒙古、湖南、湖北、辽宁、江西六省(区),表现为生态环境良好,除内蒙古外其他五省自然资源丰富,在生态安全保障的同时存在粮食增产的潜力。

第二,从动态相对协调度看,研究期内粮食主产区粮食产量与生态产出协调性呈倒U趋势。2011-2017年粮食主产区农业-生态协调度以2013年为拐点,呈现2011-2013高度协调和2014-2017年协调性减弱2个显著的阶段特征。各省(区)中农业-生态协调性下降趋势较为明显的省(区)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五省,由高度协调水平转为低度协调水平,河南、河北两省由高度协调水平转为中度协调水平。

第三,从农业-生态协调的空间属性来看,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与生态服务价值存在地理空间不协调现象。生态服务价值与粮食产量空间分异显著。农业产出高的省(区)集中在黄淮海地区,生态产出高的省(区)集中在长江流域地区,生态-农业协调度的区域分布特点为长江流域地区协调度最高,黄淮海地区协调度较高,华北和东北地区协调度最低。

第四,从预测结果来看,粮食主产区生态服务价值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在保障自然条件相对稳定的同时,无论基于人为意愿还是技术条件粮食产量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粮食增产效率减弱,生态系统使用和修复趋于稳定,农业-生态产出协调度下降幅度逐年缩小,农业-生态协调度也维持在较稳定的状态,基本处于中度协调的水平。以2009年为基准年份,2025年生态-农业协调度将处于1.061的水平,即农业产出和生态产出增长速率将趋于一致,能较好实现农业与生态发展相匹配。

3.2政策启示

一是强化粮食安全保障的生态支撑。研究结果显示农业-生态的不协调性主要根源于粮食生产和生态承载力的偏离。为此,在强调粮食产量和增量安全的同时应高度关注粮食主产区的生态安全问题。应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通过科技进步推动提高耕地产粮效率,大力发展绿色农业,走农业生产活动与生态服务功能协调发展的路子。应合理规划土地生态资源,确立“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双重考核机制。建立粮食主产区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资源丰裕的地区应适当多承担粮食安全主体功能责任。

二是优化粮食和生态安全主体功能区的空间格局。根据实证发现的问题,黄淮海粮食主产区应以绿色农业为导向,提升粮食生产效率,严守“生态红线”与“耕地红线”,逐步实现绿色农业现代化。东北粮食主产区中黑龙江应注重提升粮食生产效率,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辽宁、吉林应继续保护好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注意开展综合治理,使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长江流域应承担更多的粮食安全责任,在保障流域生态安全的同时积极打造“国家高产农田示范区”,释放“中部粮仓”产粮潜能。北方内蒙古则应把“生态扶贫”与“经济扶贫”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维持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3.3研究不足与讨论

农业-生态协调度水平由农业产出和生态产出所决定,其中农业产出由粮食总产量表征,生态产出由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表征,由于粮食总产量度量方法统一且易于度量,对于粮食总产量的研究争议很少。而影响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因素众多,在基于ESV动态模型度量当量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时粮食价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3种主要粮食作物的价格走势来看,2009年价格总体处于较低水平,2009-2017年水稻和小麦价格有略微变动,而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每50 kg玉米平均价格分别为82.01元、108.81元、 94.23元、 82.16元,呈现倒U型变化。相比其他年份,2013年粮食价格水平较高且以2013年为拐点大致呈倒U型变化,与生态服务价值和当量单位面积服务价值变动趋势相一致。粮食价格由市場供需所决定,而生态产出的价值并不能由价格所决定,因此ESV模型存在夸大了粮食价格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影响程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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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海霞)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处于萎缩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缺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了解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困境,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出路。这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1997)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私人成本过高,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不予限制,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1998—2000年,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农业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特别是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额和补贴费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美国各个阶段农业保险补贴率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3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以各项政策作为保证

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为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除了有法律的规范外还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建立相关扶持机制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国家及地方政府分担农业保险补贴费用的比例,努力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参保农户的倾斜,同时发展农业保单抵押政策。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就是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的一项辅助制度。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可用农业保单作抵押;对农民来说,买一份保险,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同时获得信用担保,解决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3 建设服务推动机制

服务推动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补贴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既要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又要为投保的农户提供有关农业保险的信息资料,帮助参保的农户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方式。同时通过信息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特别是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及投保积极性。二是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既是指对参保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是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主要是帮助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选择合理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以及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三是提供专业人才。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的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作者简介]王韧(1978—),女,湖南平江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保险公司

舒伟斌(1977—),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江西南昌330013)陈运来(1968—),男,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法。(湖南长沙410082)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项目批准号:06BFX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1](P45)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入和国民人均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2](P101)从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3](P28)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4](P47)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3](P30)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代理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5](P46)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6](P123)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7](P67)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8](P50)。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角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9](P66-67)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彩票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10](P27)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11](P30)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五)多地区共同发展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各地区协调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且,农业保险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一项农业支持和保护措施,可以免除削减义务而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开来。但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生产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才资源等情况差异很大,从而决定了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为此,构建完整但有区域区别的农业保险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多地区共同发展,能使农业风险在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分散开来,还能兼顾各地区农业保险的共性和个性,从而有利于农业保险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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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萍】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农业保险如同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种子、化肥等一样重要,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补充和完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更好服务。

【关键词】农业保险;模式;问题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自然在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相交织,风险高收益低。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以进行规避农业生产中的风险。早在二百多年前一些西欧国家已经开始产生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新一轮的农业保险的试点始于2004年,虽然也有数年的发展,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内容有,第一,介绍发达国家比较典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第二,介绍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最后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给出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政府主导私营公司经营。1939年美国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指导和约束开始试营农业保险, 开展小麦、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的保险。1980年美国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营公司共同来经营农业保险,这一时期主要开展农作物全面保险,也增加了农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险。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

(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下的农业共济组合。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农业灾害补偿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农户必须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开辟了农业保险制度化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 建立了三级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政府对包括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保费由政府与农户共同承担,农户只需交一部分保费,大部分保费有政府负责,同时政府还对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

(三)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这种模式主要流行于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承保, 强制农户必须参加保险,但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这种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贷款挂钩, 但是各国建立的挂钩联系方式有区别。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在我国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我国土地规模经营比较小;第二,我国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国家扶植较少,保费率较高。第三,农民保险意识较差;第四,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品种单一。

(二)农业保险现行组织体系跟不上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走的商业化的道路,走的路子不对。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受到政府的扶植,农业保险带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市场不能进行有效提供。我国农业保险现在出现了保费太高农民保不起,保费低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

(三)农业保险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等问题突出问题。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植,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支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经济总量比较大,但人均量比较小,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力有限,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上都是滞后于发达国家,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匮乏。

三、对中国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一)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首先要改变目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土地流轉,形成规模生产,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第二政府在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上应该加大,在保费支出上政府多出一些,农户少出或不出,同时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些政策支持,鼓励更多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第三对农业保险的宣传上要加大,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农业保险,让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观念深入农户,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负面认识。第四在农业保险险种的设置上要优化,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情况,所种植的农作物不同,设置当地农民所需要的农业保险品种。

(二)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土地面积广阔,南北与东西差异都比较大,农业农村发展差异比较大,因此农业保险的设定不可能统一,根据各地不同的地理与气候条件设立不同的农业保险当成为我国未来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等,针对具体采取那种形式,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不同季节,不同农业种植等来决定。对于现阶段的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应鼓励与支持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开展各种不同的保险业务,走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第一,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政府应支持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资,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应该受到政府的扶植。对于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时,政策性银行应该给予帮助。第二,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第三,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国精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少,熟悉农业农业保险业务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现在的高校应该多培养精通农业保险的高尖端人才,来弥补市场需求,又由于农业保险并不是盈利性的业务,所以学习的人才自然很少,这就要要求国家应该做出该项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人才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尹成远,周稳海.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6(3).

[2]梁敏/农业保险:国外模式与我国发展之路[J].中国农垦,2006(4).

作者简介

郭涛(1991-),男,汉族,山东单县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国民经济学。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服务体系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综合支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着有效的保障功能,是我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虽然农业保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整体需求和供给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相比,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对于农业保险市场而言,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政府支持下的供给在不断增加。因此,市场激活就成了改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于生产实际需求现状的主要矛盾。而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确立和完善,将对解决这一主要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

农业风险的大量存在,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巨大。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农业生产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气候等生产条件,农业灾害的发生机会多。2010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742.6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农作物受灾面积3247.1万公顷,其中绝收289.2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96.4亿元;2012年,农作物受灾面积2496.2万公顷,其中绝收182.6万公顷,因灾直接经济损失4185.5亿元。(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2010年、2011年、2012年联合信息发布。)

1.1人均耕地少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

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要素的耕地,在我国的人均占有量较少。而且耕地的数量呈现递减趋势明显。我们国家耕地人均占有量从新中国成立时期的2.7亩,减少到现在的1.3亩,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9亩的平均水平。这样,客观上要求农业保险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保护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1.2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上升,从“点”上决定了市场需求的增加据史料记载,我国自公元前206年至公元1949年的2155年间共发生较大的水灾1029次,旱灾1056次,平均每年一次灾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5年,共发生成灾面积667万公顷以上的水灾9次,成灾面积1333万公顷以上的旱灾10次。50年代中灾以上灾害发生频率仅为12.5%,而2000年以来,每年都有受灾面积3000万公顷以上的水、旱灾发生。频率之高,属历史罕见。

1.3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灾害损失空前加大,从“面”上决定了潜在市场需求的增加趋势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受灾面积一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5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250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受灾面积4942万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成灾面积50年代平均每年1050万公顷,90年代平均每年2500万公顷,受灾成灾率由42%上升为50%。1991年我国粮棉播种面积为11885万公顷,而受灾面积却达5547万公顷,受灾幅度达47%,成灾面积2780万公顷,成灾率约23%。1995年粮棉播种面积为11529万公顷,受灾面积竟然高达6750万公顷,受灾面积59%。受灾、成灾面积居高不下(见表1),2000—2009年10年受灾面积总计45940万公顷,成灾面积总计25846万公顷。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约380万吨,占全国粮食总产的2.1%。1990—1997年平均每年因灾害粮食减产增至2300万吨,相当于50年代的6倍,占粮食总产量的5%。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的评估报告,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约为1600亿元,相当于GDP总量的2%~4%。1998年长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百年一遇特大洪水,受灾面积为2120万公顷,估计经济损失2500亿~3000亿元,其中仅畜禽单项损失就高达300亿元,其损失程度远远超过1954年大洪水100亿元的水平(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

上述三点表明,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大量存在的农业风险,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在需求总量。

2政府重视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促进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孕育与发展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指示:“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同时,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跨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有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0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保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按比例承担,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2008年,试点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增加了花生、油菜、奶牛等种养业品种。此举极大地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此外,农业专家、经济学者和保险界人士等从多角度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资金来源渠道、农业保险人才以及技术等多方面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在过去半个世纪的农业保险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得出了诸多教训,特别是2009年以来,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规模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2011年开始,专业农险公司出现,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全面铺开。

保监会在2011年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

尽管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总量,农业保险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远不能满足保护农业生产的要求。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0亿元,仅占保险业总收入的1.3%左右;农作物承保面积为9.2亿亩,全国尚有近14亿亩农作物得不到保险。国内大量的研究结论是,农业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与供给均远远低于农业保险的潜在总量的诱因是,承保方低盈利或亏损运营,投保方期望得不到满足,只能依靠国家政策补贴维持。笔者研究认为,深层次原因是,除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保险必须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外,一方面,投保方对承保方提供的保费标准和理赔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心存疑虑,获得的理赔又远远低于投保期望,而且劳力的投入根本得不到理赔。另一方面,承保方面向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出险诱因多重而复杂,加之道德风险的隐蔽出现,使之望而却步。因此,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从独立于承保和投保以外的第三方的角度,客观公平地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则,科学地进行统一的规划和指导农业保险的开展,在我国建立起健全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意义重大。当前,建立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和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3.1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

确定保险费率,是农业保险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由于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十分复杂的国家,如果单独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种实际情况下,从保证农民利益出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责权的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投保与承保的矛盾关系,保障农业保险理赔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取消由保险公司、物价局鉴定农业保险理赔项目中的农业损失的通行做法,建立中国农业损失鉴定评价中心及其纵向地方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农业保险标的的风险指标体系,以及各标的分地域的风险指标。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要科学地划分风险损失中的劳动力工资的含量、畜力和农机作业费用的含量等农民已经付出尚未取得回报的关乎劳力的成分,并给以理赔考虑,否则,农民会考虑将所拥有的劳力投向“月工资”或“日工资”;规定分地区各农业保险标的的保费金额和理赔标准;评价和预测分析“人为特殊活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根据确定的风险指标体系及理赔标准,通过现场勘察、取证,确定受灾程度以及理赔金额。

3.2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

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降低农业生产的风险,减少和避免农业风险损失,建议建立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责包括分析农业风险发生的时间、地域、程度,总结农业风险的发生规律,针对农业风险规划出防控大区域;确立农业风险的监测体系和监控网络,发布农业风险警示;组织预防农业风险。

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应围绕防灾减损这一根本任务组织各项相关工作。

(1)设立农业防灾减灾专门学科。我国农业灾害发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构成了农业灾害防控的专门学科领域。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很多,但专门从事农业防灾减灾研究的却很少,而且已进行的研究也十分肤浅。这是不符合我国这一农业大国而且农业多灾的实际。设置专门的学科,可以实现对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依据农业灾害的发生情况进行地域分区,并借助科学的统计类比和模拟试验,针对我国的不同农区、不同灾害类型和发生强度,选育储备具有良好抗灾性能的作物、畜禽等品种,设计科学合理的农业制度以及防灾减灾技术路线,为有效地组织防灾、抗灾和灾后生产自救等提供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

(2)建立农业灾害预测预报系统。农业自然灾害大多为多因子共同作用所致,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但绝非无规律可循。而且,农业灾害中还有相当比例是人力所致,加强预测预报是完全有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现代科学技术也为预测预报创造了可能。如可充分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卫星遥感技术、激光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核技术等,对大气、水、地核、病虫和土壤等农业相关因子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农业灾害发生信息的预测预报,可以为农业生产组织抗灾自救争取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3)建立农业灾害发生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农业灾害防不胜防,百年一遇的灾害近年也时有发生。建立灵敏的应急控制机制和网络系统凸显重要。应急控制机制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具体载明。在重大农业灾害发生的时候,其他社会产业部门都应紧急行动,为农业抗灾减灾服务。应急控制机制对于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予以政策控制,以充分保障灾后恢复生产和国家食品安全。网络系统中应载明社会救济、商业保险、互助合作、灾后重建等基本内容,并应由明确的相应社会组织承担。

(4)重用农业抗灾减灾品种和建立农业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通过引进、选育和改良品种,筛选出适应不同农区的抗病、虫,耐旱、耐涝等作物品种品系和养殖良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灾害区域的特点,研究设计可以避开或抵抗灾害的农业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的高产稳产。此外,随着现代农业工程技术和微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工厂化农业(设施农业)及白色农业正日益受到普遍重视和推广,由于其光、温、水、气等生产要素完全是在设施保护下人工调控,较大程度地突破了自然条件的限制,创造了农业生产的新空间,它们也理应在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5)建设农业防灾减灾节点控制工程。对水灾和旱灾易发频发农区,要加大治水、治沙等节点控制工程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当地的生产经验和有利条件,提高蓄洪、排洪、蓄水灌溉能力和安全系数,对草地、森林、湿地资源,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尊重自然生态平衡规律,建设农业生态保护工程,遏止耕地风沙化、水土流失和各种恶性病虫以及鼠害流行,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6)进行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制定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要是没有风险区域的划定,做农业保险的科学性就要大打折扣,也必然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困难,不仅农民觉得不公平,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也难以防范。风险区划本来应该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事,但是借鉴加拿大的成功做法,中国农业风险研究及预防控制中心要在全国划分出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适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在农业保险的运营中要法律化。

农业保险协调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 农业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步伐中始终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已经成为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指标因素之一。

关键词 防范风险财政补贴立法工作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伴随着目前我国的农业风险损失逐年增大,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遵循“政策支持、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与“保成本、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下,逐步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断增加承保品种,应用风险分析工具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探索与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保险试点,顺应我国农业发展的未来趋势。

一、全面分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农业在我国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脆弱的农业需要农业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和持续不断支持,但由于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开在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很难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匮乏、资源短缺等问题。

1.我国农业保险险种过于单调,传统的农业保险险种,如蔬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塑料大鹏保险等,由于赔付率高、风险高等因素造成部分农业保险市场亏损,发展程度较低。

2.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识欠弱,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农业在农业方面的参保意识不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的推广工作受到困难阻碍。

二、通过政府调控,完善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我国在农业保险扶持方面,由于目前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这为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了众多困难,令我国政府无法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农险的投保面难以明确或有效落实。

1.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制订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一个完善的制度环境,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进一步在政策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积极探索推广,从而为多渠道、多险种的农业保险销售进行法律方面的保障。

2.在制度层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等政策,强力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状况,全面分析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针对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以区别管理。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在销售适宜不同地区的创新型险种的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全面解释。

4.要理清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限,准确把握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对农业保险市场立法工作进行前瞻性地开展与设计。

三、国家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防范分散农业风险

由于我国农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各个地区发展情况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农业保险政策上,一些地反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的不合理政策,使得农户投保意愿消极低迷。这要求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必须在以后的发展中,全面注意一下几点建议。

1.各级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在农业保险的险种研发、销售服务与监督运营中分工协作,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全面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

2.财政补贴上,应公平给予全国各个地区的农业保险进行资金补贴和支持,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尽可能地扩大至全国,部分农业险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法公平地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协议。

四、未来在政府扶持下,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使之纳入政府目标中

未来,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上,还要合理加大对农业保险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科学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面临着严峻的发展现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运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我国政府必须加大发展农业保险的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的保障,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积极的动力。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勇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21世纪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这要求在未来的农业保险发展中我国要注重吸收以往不好的经验,对以下几点建议进行借鉴,加以改善:

1.我国政府与保险公司必须培养大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尽可能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保险专业性教育与培养。

2.满足农村农业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研发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对传统农业保险险种长期亏损的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吸取教训,加以改良,适应时代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2016年中国农业保险专项调查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

[2]中国保险报.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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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惠金融体系下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会计论坛.2011(10):1.

[5]李林,王健,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农村社会保障.2010(1).

[6]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保险.2010(9).

河北省社科基金课题《河北省农业抗灾害能力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HB12YJ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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