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1篇
(2)“两免三减半”。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含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金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上海为二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高新(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第六至八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7)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商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
(8)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从其投资者将从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企业和开发区其它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12)外商投资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筑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15)设立南沙风险投资公司,对重大外商生产性项目试行股权投资。经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可由风险投资公司作部分出资,按外商要求兴建专用厂房,持有该项目一定股权,待该项目运营成熟后以一定价格退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2篇
发展统计公报
2006年是南沙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建设“两个适宜”现代化滨海新城区的目标,积极落实“加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三大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南沙“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
经济总量:经济规模取得突破,经济增速再创新高。初步核算,2006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200亿元,达210亿元,比上年(下同)增长47.3%,增幅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32.6个百分点,在全市12个区、县级市中位列第一位,是2002年以来增速最高的一年。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8亿元,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164.2亿元,增长61.9%;第三产业增加值35.9亿元,增长13.6%,三次产业的比例达到4.7:78.2:17.1。
财政税收:财政税收大幅增长,增速均为全市各区、县级市之首。2006年,全区一般预算财政收入8.4亿元,增长53.3%;税收总额37.7亿元,增长1.1倍,其中国税收入28.5亿元,增长1.6倍,地税收入9.2亿元,增长30.6%。
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2006年,全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15.3亿元,增长31.6%,其中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116.5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54.1%,完成投资超10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有4个,分别是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工程、广州丰田整车项目、广汽丰田发动机和广州南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丰田整车及相关汽配项目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9.1亿元,增长15.3%,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2.8%,并带动了汽车产业园区周边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2006年,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8.3 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36.4 %。全年完成城建投资21.1亿元,新增通车里程60多公里,市南路、亭角立交、环岛路、港前大道等交通主干道的建设和改造已完成,地铁四号线已开通至黄阁;凫洲大桥项目已完成80%的工程量,新蕉门大桥、凤凰大桥等重点骨干桥梁建设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启动了48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投资5.2亿元。已建成虎桥220KV变电站,另外8座变电站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正顺利推进。
2006年我区加快了安置区和新城区的建设,黄阁麒麟新城安置区一期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广隆安置区和珠江安置区的建设已基本完成;启动了珠江管理区第一代归难侨危房户的搬迁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发展规划和镇村公路的现有状况,对300人以上自然村的镇村公路网进行了重新规划和建设;全区58个行政村已全部通行客车。
二、农业
农业生产平稳增长。2006年,全区农业生产在
二、三产业快速推进、农业用地相应减少的情况下,仍实现农业总产值17.1亿元,增长6.3%。其中渔业是我区农业的主导产业,实现产值8.3亿元,增长14.5%,占全区农业产值的48.5%,;种植业产值6.4亿元,下降2.8%;畜牧业产值1.2亿元,增长1.6%;林业产值0.7亿元,增长1.8%;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0.4亿元,增长16.5%。
丰恒莲藕生产加工基地、横沥甜玉米生产基地、永乐农庄水果生产基地等已初步实现规模化经营并呈现出较强的带动效应。义沙西芹、庙南板田菜、新安水瓜、沙一豆角等蔬菜品种在周边地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出现义沙村、庙南村等特色蔬菜专业村。
三、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工业经济高速增长。2006年,全区实现工业总产值474.8亿元,增长80.9%,增速位居全市各区、县级市之首,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值465.4亿元,增长83.4%;销售产值462.8亿元,增长86.1%;产销率达到99.4%。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140.7亿元,增长79.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38.1亿元,增长86.3%。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4.5亿元,实现利税总额50.5亿元。规模以上轻、重工业产值的比重为20:80。
主要工业产品方面,全年生产汽车6.1万辆;生产发动机15.5万台,增长12.5倍,其中出口9.3万台;发电量99.4亿千瓦时,下降3.5%;钢材产量21.6万吨,增长61.5%;初级形态塑料16.3万吨,增长15.3%。 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实现产值210.7亿元,增长5.8倍。其中汽车工业实现产值175.6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37.7%,拉动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长65.3个百分点;实现增加值51.7亿元,占全区工业增加值36.7%,拉动全区生产总值增长32.2个百分点。汽车产业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支柱。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迅速上升。2006年,全区已有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34家,实现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57.2亿元,增长1.7倍,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33.8%,比上年提高10.5个百分点。代表性企业有广州丰田整车、东方电气核电承压设备、美国通用电器塑料、日本名幸电子、瑞士龙沙公司、安捷利电子、慧视通讯科技、广钢MBA塑料等,产品涵盖微电子与集成电路(IC)、光电子与激光显示技术、生物制药技术、新材料、民用核技术、纳米技术、环保与节能技术等多个高新技术领域。
建筑业:2006年,全区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3.5亿元,增长2.2%。全区完成建安工作量93.9亿元,增长14.3%,其中建筑工程68.7亿元,下降10.4%;安装工程25.2 亿元,增长4.5倍。房屋施工面积122.62万平方米,增长36.6%;竣工面积50.75万平方米,增长19.7%。
四、交通运输业
港航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2006年,全区港口货物吞吐量达4928万吨,增长41.1%;集装箱吞吐量达252.3万标箱,增长1.1倍。目前,广州港南沙港区已开通了至美洲、欧洲、日本、澳洲、东南亚等国际、国内航线18条,全年累计航次达到2.8万次,增长45.5%。南沙汽车滚装船码头、广州小虎石化码头以及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2个5万吨级集装箱码头纷纷建成投产;世界最大的远洋航运企业马士基集团及全球第五大码头经营企业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也在2006年签约加盟广州港南沙港区二期的建设经营,将促使广州港南沙港区进一步扩大吞吐能力,同时带动物流、市场等的飞速发展。
五、国内商业和对外经济
国内商业:2006年,全区国内商品销售总额40.4 亿元,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7亿元,增长6.4%。分行业看,批发和零售业零售额16.2亿元,增长1.6%,其中限额以上2.36亿元;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4.5亿元,增长27.9%,其中限额以上0.6亿元。
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成效显著。2006年,全区新批利用外资项目38个,合同利用外资达5.06亿美元,同比增长0.4%;实际利用外资4.57亿美元,同比增长12.7%。一批知名企业包括美国通用电气、名幸电子、电装等纷纷增资扩股,扩大生产,共增资2.12 亿美元,占全年实际利用外资的46.4%。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南沙投资成立的企业已达到36家,其中2006年新投资的项目有3个。2006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同意由中石化总公司与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合资建设的1200万吨炼油项目选址广州南沙,标志着这一龙头项目的招商工作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还引进了西电集团广州高压输变电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等一批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龙头骨干项目。
外贸进出口:外贸进出口形势喜人。2006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额达39.4亿美元,增长25.3%,其中进口22.2亿美元,增长19.1%;出口17.2亿美元,增长34.4%。在出口中,进料加工13.9亿美元,占出口额的80.8%,增长有45.9%。出口额超1亿美元的企业有互太(番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器塑料中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及明幸电子(番禺南沙)有限公司。
六、科技和教育
科技:2006年,区政府共投入科技三项经费1651.9万元,有19个科技项目获得支持,对南沙的企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南沙资讯科技园现已有23个研发型公司、公共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入驻园区,香港科技大学霍英东研究院已建立了8个研究中心和2个中央研究设施,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3间省级重点实验室也已经启动建设,加上东方电气、慧视通讯科技等大型企业自建的研究开发机构,我区现已有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院)、设计院(所)、实验室等共计39家,其中包括省级研发中心4家。创新平台建设和企业科技创新的的重大进展,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自主创新活动日益活跃。2006年,全区专利申请量280件,增长53.9%,增速列全市各区、县级市的第二位;专利授权量163件,增长48.2%,增速列全市各区、县级市之首。5月20日到26日,我区围绕广州市的“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广州”的科技活动周主题,举办了南沙区首届科技活动周系列活动,包括在南沙科学展览馆举办中学生电脑机器人表演赛、“创新改变世界”主题展览、珠江农业科普园的科普基地挂牌仪式和在资讯科技园的“南沙科技论坛”。本次科技活动周促进了我区的科技宣传与普及工作,展示了我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新成就:南沙科学展览馆正式挂牌成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珠江农业科普园挂牌成为管理区高新农业技术推广基地等。 教育:教育创强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2006年,我区改建、扩建不达标的薄弱学校共6所,先后撤并了17所“麻雀学校”,全区的公办学校由原来的49所整合为35所,其中普通中学7所,小学28所。学校的质量有所提高,等级学校数量有较大增加,目前我区共有1所省一级学校、11所市一级学校、22所区一级学校,等级学校数已占全区学校总数的97%,我区小学等级学校已全部达到“教育强区”指标要求,中学的办学条件也得到进一步改善;黄阁镇、万顷沙镇已通过了省教育强镇验收。全区共有专任教师1485人,其中普通中学专任教师653人,小学专任教师832人;共有在校学生27777人,其中普通中学在校学生11428人,小学在校学生数16349人。学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初中升学率为96.63,高中升学率为75.51%。
七、文化、体育和卫生
文化:文化事业获得了较大发展。2006年,黄阁麒麟舞被列为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角山炮台等一批历史文化古迹已基本完成建设并对外开放。7月份,南沙成功承办了瑞典“哥德堡”号商船访问广州的首轮活动;11月份,我区老年大学应文化部文化司的邀请,参加了全国老年文艺汇演,荣获“荷花奖”;12月份,万顷沙镇成功举办了“广州水乡文化节”活动;文化旅游事业也顺利启动。开拓了“南沙一日游”,南沙滨海公园已基本建成并对外开放,百万葵园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
体育:体育事业喜获丰收。在6月初举行的2006年广州国际龙舟邀请赛上,横沥镇女子代表队摘取了国际标准龙舟女子组桂冠 ,万顷沙镇女子代表队获得该组别亚军,万顷沙镇男子代表队则获得国际标准龙公开组亚军的好成绩。南沙中心小学足球队参加“2006年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广州赛区比赛勇夺冠军。12月,我区成功承办了第11届环南中国海国际自行车大赛广州站比赛。
卫生:卫生事业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2006年末,全区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79所,其中一级医院9所,门诊部6所,疾病控制中心1家,卫生监督所1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共24间,村卫生站38所;医院编制床位共有709张,实有床位583张;全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总数为851人,其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687人,占人员总数的80.7%,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79人,注册护士225人,药剂人员60人,检验人员36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87人,其所占卫技人员比例分别为40.6%,32.8%,8.7%,5.2%,12.7%。全区每千户籍人口拥有卫生人员6.03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18‰,婴儿死亡率2.98‰,产妇住院分娩比例99.58%。2006年,我区大力完善公共卫生体系,成立了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控制中心;黄阁医院加挂区妇幼保健院的改造方案已经启动;珠江管理区医院加挂区中医院的改造方案已列入市中医强市的规划;按三级甲等医院标准规划建设的南沙中心医院首期工程已正式动工。
八、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
人口:2006年末,我区户籍人口为147181人,比上年末增加4631人,其中农业人口107597人,占全区户籍人口的73.1%。按计生口径计算,全年死亡人数893人,死亡率为6.1‰;出生人数1419人,出生率为9.69‰,自然增长率为3.59‰,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3.9。
就业: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6年,全区新增就业岗位1.3万多个,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729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73.6%;全年我区先后为2万多人(次)本地劳动力提供了求职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一站式”的就业援助和服务,开展了多场专场招聘和就业援助活动,吸引了600多家企业前来设点招聘,提供了1万多个就业岗位,达成用工意向近6000人次,其中大部分是我区农村劳动力;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南沙区公益性岗位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将道路维护、保洁保绿、计生协管员、城管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统筹起来,解决了1084名本地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2006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住院实际补助比、住院受惠率、参合农民人均利用费用、参合农民人均补助费用等五项指标均居广州市前列;农民报销医药费用总额为1066.8万元,全区参合农民有6716人次受惠,平均每住院一人次补助1575元,补助金额占农民住院总费用的39.6%,已有34人获得2万元的最高补偿,大大减轻了患病农民的医疗负担;2006年全区养老基金收入3.8亿元,全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均通过社会化按时足额发放。
注:
1、本公报所列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3篇
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2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3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4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5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4篇
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2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3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4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5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5篇
汇报内容:
一、《规划》编制背景
《珠三角规划纲要》提出:
《国家“ 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
(一)有利于创新粤港澳合作模式、促进港澳长期繁 荣稳定。
(二)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三)有利于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拓展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
(五)有利于促进珠三角转型升级、打造世界级城市群。
环渤海湾地区
长三角地区
珠三角地区 (粤港澳)
南沙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坚实的发展基础:
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规划 》编制过程
分三步走: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规划》于9 月6 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9 月12 日经国家发改 委正式印发实施。
三、《规划》基本特点
(一)准确界定战略定位
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二)科学确立发展理念
科学 建设、从容开发
(三)明确提出发展重点
(四)保障措施全面有力
先行先试权利:
赋予政策支持:
四、《规划》主要内容
(一)发展基础和战略意义
发 发 展 展 基 基 础 础
(一)发展基础和战略意义
战略意义:
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全面合作,促进港澳长期繁荣稳定
有利于发挥国家中心城市作用,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大珠江三角洲地区打造 世界级城市群
有利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宜居优先
高端发展,引领未来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市场主导,法治保障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战略定位 粤港澳全面 合作示范区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
(三)共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
重点做好五个 方面工作: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科学布局城市功能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高标准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
乡村生产生活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加强生态建设与环 境保护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四)开拓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
彰显岭南人文特色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建设科技创新中心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建设商业服务中心
(五)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
为主导的产业新高地
打造教育培训基地 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
(六)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构建区域交通枢纽 建设航运物流枢纽 增强信息服务能力 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 强化开放门户功能
(七)构建社会管 理服务创新试验区
创新社会治理结构 优化社区服务 强化社会管理保障加快形成国际化营商环境
(八)强化区域联动发展
拓展国家中心城市战略
(八)强化区域联动发展
促进大珠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
带动内地更广大区域参与全球竞争合作
(九)保障措施
体制机制创新
政策支持措施
协调机制
五、《规划》组织实施
(九)保障措施
强化《规划》总体指导 加强组织保障
细化、实化政策支持措施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范文第6篇
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金融要素资源,打造“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枢纽和国际化创新型金融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三)股权投资企业:经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条 【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最高给予1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亿、10亿、20亿、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分别根据“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
2 业子公司,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二)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60%的奖励。
3.对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其落户之日或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5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30%的奖励。
4.退出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本区的企业或项目,退出时一次性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奖励,单笔
3 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提升能级奖】注册在南沙的金融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人才奖】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除享受特殊人才奖励外,还可在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对注册在南沙的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及“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落户及认定的金融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我区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
4 业实际支出。
第七条 【要素平台业务奖励】对于落户在南沙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引进并在南沙注册的会员企业,从会员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中提取10%奖励交易平台企业。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融资租赁产业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租赁业务奖励】
(一)对于未享受落户奖及经济贡献奖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等,对相关业务给予扶持:
1.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2.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机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1.3%)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1%)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3.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
5 同金额的0.5%(含0.5%)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0.6%)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0.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4.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5.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租赁业务,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桩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按照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五)构建南沙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建设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孵化集聚区,通过搭建信息服务系统、上市路演中心、高端论坛,及对上市企业业务发展、办公用房购买和租赁等提供便利化等措施,集聚上市企业。
第十条 【用地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业用地供应。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