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

2023-11-05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日本都披着受影响的外衣将舶来文化慢慢消化成为本民族特有的东西。本文以“不安”为线索考察日本文学,立体呈现了假名文学学中女性的焦虑,近现代文学中作家对于时代和个人发展的焦虑,以期更好地理解日本文学的特质。

关键词:不安;女性焦虑;自我确立;民族传统

一、骑在龙背上的古典文学—假名文学中隐匿的女性焦虑

我们常用“一衣带水的邻邦”形容中日两国的地理位置关系,但就文化层面来讲,明治维新之前两国是文化大国影响文化落后国的关系,即形成了以中国为辐射中心,南至越南,北至朝鲜的汉字文化圈,借助汉字中国对周边国家实现了儒家思想,律令制,大乘佛教等的文化输出。公元四世纪左右汉字传入日本,为日本记载文学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播下了日本与中华文明的不解之缘。汉字的传入,缩短了日本本土产生文字的漫长周期,加快了日本的文明进程。日本人借用汉字创作了本民族的文字-平假名和片假名,实现了假名与汉字混合的书写特色,开启了体裁丰富,风格多样,随中国文学风格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汉文学以及更能直抒本民族胸臆的假名文学。这种文学格局随着时代的演变呈现出了此消彼长的不同样态,但二元格局持续了近千年一直延续到江户时期,中国文学对日本文学的影响是深刻的,是全面的,更是久远的。

假名文学亦称“女手”文学,顾名思义,是与当时男性主导的汉学世界相抗礼的另一种文学表现形式。平安朝时期,日本经济繁荣,文化丰富多彩,日本开始了第一次文化跃进,简化汉字草体创作了平假名,为以后表述本民族的心理提供了语言基础,女性主要通过假名进行和歌和散文的创作。与此相对,以天皇为首的文人贵族向往唐土,大肆推崇汉文,一切官方记载全用汉字记录,受唐文化的影响,当时出现了诸如《经国集》《怀风藻》等优秀的汉诗集。同时,也出现了《入唐求法寻礼记》等记录留学僧跨海求学经历的作品,也有《御堂关白日记》《宫泷御幸记》等记录宫中行事等公家性質的汉文日记,这些记录性质的作品以记录,汇报为主要功用,大多缺乏个人的感情色彩,文学性也较低。这一僵局直到三十六歌仙之一的纪贯之执笔的《土佐日记》的出现方被打破。纪贯之作为国风文化的推崇者不仅主持编纂了《古今和歌集》,更为其做假名序谈及和歌的本质并对收录歌人的作品风格施以详尽阐述,标志着日本歌论的诞生,对其后日本民族诗歌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土佐日记》开篇便假托女性口吻用假名书写,有意识地规避汉字在文本中的使用,开启了日记文学的序章。具体记述了自己在土佐任满,历时55天回京都的旅途见闻和所思所想。日记中和歌随处可见(57首),通篇流露出对亡女的思念,尽管日记中所记载的是返京途中的日常琐事,但它在单纯记录的基础上,嵌入了作者心境的描写,为事件赋予了当事人的主观感知,实现了日记由实录到文学的时代跨越,突破了之前的日记作品在抒情上的局限,成功地将私人化和内省性的内容导入到作品当中,被认为是日记文学的鼻祖。至此,日本人找到了表达私人感情的突破口-假名文学,同时也标志着在经历了师汉唐化之后,日本民族开始了反思和沉淀,开始用本民族的语言记述本民族的感情,标志着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

日本的女性文学是世界文学史上值得特书的一笔。10世纪左右假名的产生为女流文学的发展提供了文字基础;同样是男性意识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中日两国的女性修养却大相径庭。平安朝的贵族非常重视女性的文化修养,《枕草子》中记载了贵族从习字(假名),学琴及背诵和歌等方面进行女性教育,这样女性自身具备了吐露自己感情,进行文学创作的文学积淀。其次,在摄关政治这一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贵族们为了维护家族的地位,将女儿视若攀龙附凤的工具,女性沦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并且当时社会普遍的婚姻形态是走婚(访婚),男女相悦即为婚,男子不受一夫一妻制的制约,可以同时跟多名女子保持关系,这种暮合朝离的相处模式,造就了文学中“等待的女子”的意像。情感生活的不稳定性激发了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女流文学的绽放异彩助力。至此,日本的散文文学开始由虚构的物语文学转换为着重描写个人心理的日记文学,冈一男更是把《蜻蛉日记》看作近代私小说的原型,女流文学对后世文学的影响可见一斑。

《土佐日记》为女性的文学创作提供了范本,促生了《蜻蛉日记》《和泉式部日记》《更级日记》等表现个人内心世界的作品和《枕草子》《紫式部日记》等描写宫廷贵族生活风貌的时代画卷类作品。其中,《蜻蛉日记》作者是有着“本朝第一美人三人之内也”(《尊卑分脉》)之称,和歌造诣极为出色(《大镜》),才貌双全的藤原道纲母,从作者的姓名(藤原乃夫姓,道纲乃其子之名)我们可以窥看当时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作品采用第一人称叙述视角的叙事方式,加入了大量的内心独白与细腻的心理描写,表现出生动的临场感与真实感,作者以敏锐纤细的感受将生活体验艺术地表现出来,披露了一夫多妻制的社会道德结构以及挣扎于此境地下女性的凄惨命运。文本以她与摄关家贵公子藤原兼家的婚姻生活为中心,回顾了近二十一年的人生经历。上卷详细记述了与丈夫相识,结婚生子直至发现丈夫用情不专的前15年;中卷描述遭遇丈夫疏远,自己内心的悲苦;下卷则描述作者摆脱苦恼,倾心于艺术创作和母爱的人生结局。其中,安和二年(969)至天禄二年(971)年除了道纲母之外,兼家与多位女子来往,导致夫妻关系冷淡恶化,主人公每天都生活在等待丈夫来访的郁郁寡欢之中。以至于她于新年之际许下的愿望都是“三十日三十夜kゎかもとに”(三十日三十夜都来我处),满心的期待等来的却是丈夫与另一名女子关系渐密的消息。期待落空忧愁不安的道纲母频频去寺庙参拜,虔心礼佛以求得丈夫的回心转意。所以整部作品可以解读为得不到丈夫始终如一的爱情而整日惶恐不安的女性控诉。

《源氏物语》众多女性中被刻画为理想女性的紫上,因酷似藤壶,从小被光源氏抚养。成年的她,享受着位压群芳的独一专宠。尽管如此,却还是要忍受丈夫光源氏的四处留情。与人共事一夫的婚姻现实与跟一人相伴到老的婚姻理想产生了巨大的差距,在终日的惶恐不安中,紫上最终选择了出家恪守自己对爱情的信念。

对于平安时代的女性而言,丈夫的造访意味着两者之间爱情的延续,丈夫不再造访则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男子的造访左右着女子的喜怒哀惧。关于爱情的传统节日,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七夕。它作为舶来品对日本的影响深远,笔者曾在2016年考查过七夕节在日本的具体传播情况。中国的七夕诗重在述理和述志,日本的七夕和歌更倾向于表达对牛女间亘古不变爱情的向往之意,其社会原因应该在于走婚这一婚姻形态。七夕和歌中经常出现的“糸”既可以是长久爱情的象征,又可以是稍折即断,及不稳定的婚姻状态的外显。在日本每逢七夕之夜,人们尤其是女性,面对着银河,乞求得到的或许不是“巧”(女红并未被纳入女性教养行列),而是可以解消自己内心焦虑和不安的男性的造访更甚者是旷日持久的爱情。

由此我们可以想见,日本古代文学虽紧随中国文学的步伐,但无论中国文学对日本文学的影响多么巨大、强烈和持久,日本民族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都会对其进行认真地鉴别、甄选,最后再谨慎地取舍,加之日本岛国民族固有的审美特点最终形成日本特有的文化性格。女性在日本中古文学中占有重要一席,无论是作为描写者还是被描写者,她们呈现的是一夫多妻制这一婚姻形态下彷徨和不安的女性形象。

二、时代不安中摇曳的日本文学

七世纪中叶日本政府为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推行了一场名为大化改新的政治运动,通过学习和改革,日本确立了先进管理体制,顺利地由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而1200年后的1868年,面对内忧外患的民族危机,日本开启了又一次的改革(明治维新),踏上了近代化改革的列车,迅速跻身工业化国家的行列,实现了由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可以说,日本社会每一次的巨大进步都是紧跟强国之后,通过借鉴和学习来实现的。儒家思想对构建日本国内的伦理框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近代化的过程也是西方自我(个人主义)确立的过程。日本近现代文学的发生和发展深受西方文艺思潮的影响,现实主义,自然主义,浪漫主义文学都是西方影响下的产物。只是在学习西方文明时有些无视本国国情,进行了近乎囫囵吞枣似的机械模仿,面对这种不加任何批判,西方文化一边倒的倾向,国民作家夏目漱石敏锐地捕捉到了时代的不安,审进度势,先后进行了《现代日本之开化》和《我的个人主义》等讲演。留学英国的夏目漱石找到了“自我本位”這个实现民族救赎的信条,“那时我的不安完全消失,我以轻快的心情眺望着伦敦塔。打个比方说,经过多年的懊恼,我觉得自己就好象用自己的洋镐挖掘到了矿脉”云云,其欣喜之情溢于言表。他认为只有站在自我本位上的学习才能够触及西方文明的核心,只有以己为中心,通过冷静的思考,吸取有益的部分并使之日本化,西方的先进文明才能在日本的土壤中生根、开花、结果,实现自内而外的近代化。夏目漱石为我们呈现的是东西方文明冲突这一社会语境下,面对成长由于缺乏主体性而痛苦迷茫的《三四郎》;躲进爱情婚姻的狭小天地,独自咀嚼着由于爱情理想不能实现或曾经有违道德良心的爱情结合带来的苦果,而不敢走向社会的宗助(《门》),这些知识分子背后,隐匿的是明治初期找不到自我而彷徨,纠结的身影,他们承载的是个人的,更是社会的不安。

夏目漱石的逝世宣告了明治文学的终结,日本迎来了多彩的大正文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家当属芥川龙之介。明治末期到大正时期的这段历史,是激荡与平和、闭塞与明朗对立的矛盾体。1905年日俄战争中获胜的日本开始将势力伸向我国东北地区,20年代世界上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在动荡的社会背景下日本爆发了抢米风潮,这些动荡不安的社会事实为芥川文学烙下了不安的印记。在“茫然的不安”中,芥川结束了自己35岁的生命。这种不安既是对个人前途未知的不安,也是对时代发展的苦恼。

芥川以写短篇小说见长,构思机智,结构严谨,形式多样,内容上博古通今,融东西方文化于一身,使其作品既具有至高的人文深度,又兼备至宽的国际视野。前期的作品几乎都取材于古代典籍,通过自己的艺术加工,赋予其独特的意义,延续了作品的时代价值。《鼻子》取材于《今昔物语集》,高僧内供因为异于常人的长鼻子而备受煎熬。为打破这种人际关系的不平等性,尝试各种途径试图达到与集体的一致。鼻子改造成功的内供,引来了更多的非议,内心徒增了更多的焦虑,最终故事在内供于萧瑟秋风中耷拉着以往的长鼻子之处结束。当个体丧失了主体性之时,就只能被人牵着鼻子走,只能为别人之命是从。尽管内供身居高僧之位,却也摆脱不了缺乏主体性的困扰,时刻以他人的评判作为修正自我的基准,这不得不说是在近代化过程中一味机械模仿西方,偏离本国传统,失去自我的近代日本社会的缩影。其背后的原因在于明治维新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和日本文化持有的极大的封建性,这注定了近代自我的确立和个性解放的推进在日本举步维艰,日本的近代化进程像极了一个模仿大人抽烟的孩童,只学会了大人抽烟的样子,却不懂得如何品鉴香烟。以至于大正文学为我们呈现的往往是一个个软弱无力,摇摆不定,向现实妥协的人物形象。

主张“文学的革命”的新感觉派作家川端康成,以其独到而卓越的感受性为日本摘得第一枚诺贝尔文学奖。1954年创作的《山音》,借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和乔伊斯的意识流手法,将主人公在迈向老年时体内蠢蠢欲动的不甘与不安,对死亡的恐惧和预感,用非现实的梦境表现的淋漓尽致。《古都》(1962)借助干重子和苗子两位孪生姐妹的完美形象,为读者描述了京都的春夏秋冬四季之美,花车巡游之美,禅寺佛寺之美,和服衣带之美,以及蕴藏其下的人情之美。干重子和苗子就像一个人的两面,一个城市的两面,作品在深层次上揭示的是工业化对传统文明的破坏,传统与现代的断裂,以及此潮流中人们的挣扎。我们可以将作品解读成川端对工业文明发展前途的不安,对日本故乡的探寻,对传统文化的回归。

三、小结

中国和日本,虽同文,有着同样的文化源流,却似两股道上跑的车,看似相似实则相似为表,不似是里。日本的古代文学,借助汉字,实现了本民族感情迸发的外向输出。虽吸收了大量中国元素,但出于自身的实际需要,进行了认真的鉴别、甄选,形成了通过对平淡朴素的生活描写冷静地思考社会思考人生的文学性格。明治维新之后,西方文艺思潮为日本近现代文学烙上了浓重的西洋印记,在近代化道路上先行一步的日本在文学领域影响了一大批中国的有识之士。本文所考证的作家作品中,既有对国家发展思路的批判,也有对自我生存方式的矛盾性思考,还有对民族传统前途的忧虑,这些都依然充满了日本特质。从平安朝的女流日记文学到近代私小说,当我们以“不安”为线索考察日本文学时,它一脉相承的纹路或许更为清晰。

参考文献:

[1]叶渭渠.日本吸收外来文学的模式[J].外国文学,1997(1):66-77

[2]李光贞.夏目漱石小说研究[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7(8)

[3]肖书文.试论芥川龙之介《鼻子》的深层意蕴[J].外国文学研究,2004(5):109-113.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近代化是表示向近代文明变化、向近代文明过渡的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各个方面综合变化的历史过程,不能单纯把它理解为工业化。近代化的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即手工操作向机器生产的变化;二是在生产方式方面,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变化;三是在政治方面,由封建专制向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变化。近代化标志着人类文明进入一个新的高度的变化。近代化也叫现代化.中国近代化却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两易主角和内涵。中国近代前80年近代化的主角是民族资产阶级,内涵是资本主义化;之后无产阶级跃居近代化主角,近代化的内涵也随之而变成为社会主义开辟道路的新民主主义化、社会主义现代化.

近代化发生在封建社会后期,贯穿于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社会主义确立、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经阶段。它是以科技为动力,以工业化为中心,以机器生产取代手工劳动、机器工厂取代家庭作坊和手工工场为主要标志,并引起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的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

第一部分旧中国的近代化

————道路曲折

一.近代化发展历程和阶段特征

1、起步阶段(1840~1895年):担负近代化任务的主角是地主阶级洋务派,主要在经济领域。主要特征是: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

①政治上:洋务派坚持“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并未将政治体制的近代化提上议事日程。

②经济上:洋务派领导了洋务运动,民族资产阶级也开始创办近代工业。

③阶级关系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产生,资产阶级作为独立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

④思想文化上:地主阶级改革派林则徐、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主张向西方学习;洋务派创办新式学堂,培养科技人才,派人出国留学。由于洋务运动的需要,近代化开始由经济领域逐渐向科技文化和人才教育领域渗透,中国教育的近代化就此开启。

⑤军事领域:洋务派创办近代军事工业。

⑥外交领域:1861年总理衙门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外交由传统的理藩外交向近代外交转变。

2、整体发展阶段(1895~1927年):担负近代化任务的主角是资产阶级,近代化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全面展开。主要特征是:学习西方先进的科技文化与变革社会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近代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探索近代化的层次由浅入深——学习西方由“器物”递进到“制度”。

①政治上:政治体制的近代化有了重大突破。资产阶级维新派掀起维新变法运动,想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革命派发动了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 从北洋军阀的统治来看,对内专制独裁,对外投靠帝国主义,中国的近代化进程遇到了逆流; 从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来看,制定民主革命纲领,领导工农运动,进行国共合作,开创了中国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近代化的新纪元。

②经济上:在“实业救国”的浪潮下,以工业化为主体的经济近代化有了长足发展。它分为两个时期:一是甲午战争以后民族工业的初步发展,二是辛亥革命后和一战期间民族工业出现短暂的春天。

③思想文化上:维新思想与顽固派的论战、革命派与保皇派的论战、新文化运动等,民主主义思想广泛传播,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初步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为中国社会的变革提供了科学理论。

3、曲折前进阶段(1927~1949年):在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极为尖锐复杂的历史环境下,中国近代化的进程几乎陷入绝境。

①经济上,国民政府统治前期,实行了国民经济建设运动,推动了经济领域近代化进程,但官僚资本的形成和垄断,又使民族工业的发展日益萎缩。抗战期间,原有的工业在日本侵略下遭到严重摧残。抗战胜利后,美国垄断资本与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相结合,又把中国近代化事业推人绝境。

②政治上,国民政府对日本侵略的妥协退让,对共产党、工农群众的屠杀影响了民主制度的正常发展;实行保甲制度和特务统治;制定“伪宪法”确认以蒋介石独裁统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

二.中国各阶级阶层探索近代化的活动

(一)地主阶级御辱图强活动

1.抵抗派(林则徐、魏源等):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御辱图强,学习西方——洋务思想萌芽。

2.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创办近代军事民用工业,以求“自强”、“求富”,筹划海防,培养人才。迈出了中国近代化第一步。

(二)农民阶级——救国救民的民主运动

1.反封建反侵略的太平天国运动。前期:将从西方学来的拜上帝教与《天朝田亩制度》结合,试图武装推翻清政府,建立农民阶级的理想王国。后期:提出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的《资政新篇》——赋予新时代特征和意义,但均未实现。

2.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 提出具有朴素爱国情感的“扶清灭洋”口号——对中外反动势力限于感性认识,拒绝西方近代文明,注定了失败结局。

农民运动的历史启示:

1.充分表现了反封建反侵略的革命性,是民主革命的主力军。

2.平均主义和盲目排外的极端性又充分表现了农民阶级保守与落后性——小生产者自身局限性。

3.农民阶级不能担当起反封建反侵略的领导重任。

(三)民族资产阶级——救亡图存的社会变革活动

1.早期维新派——脱胎于洋务派。主张:否定单纯继承洋务派主张——主张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学习西方,奠定了康梁维新思想的基础。

2、康梁维新派。 主张: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同儒学思想结合形成较系统的维新理论——挽救民族危机,实行君主立宪制度,提倡西学——以日本为师,超越洋务派“中体西用”。实践:掀起维新变法运动,改良道路行不通,民主政治的近代化理想未实现。

3、资产阶级革命派。 主张:将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与国情结合提出三民主义政治纲领——武装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以美国为师,超越维新派“改良以君主立宪政治”的近代化探索。实践:革命派发动武装起义,推翻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一系列发展工商业的法令、措施,但未改变中国社会性质,民主共和的近代化理想破灭。

4、实业救国派(“南张北周”为代表)。主张:在辛亥革命鼓舞下,主张创办实业以振兴民族经济,抵御外国列强入侵而强国。实践:一战期间掀起创办实业高潮,民族工业出现短暂的“春天”。 结果:民族工业未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未实现国家富强。

5、激进民主主义者(新文化运动前期)。主张:全面学习西方文化,提出民主与科学口号,矛头直接指向儒学为核心的传统伦理道德,实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以美法为师。动摇了儒学正统地位,是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但因脱离群众,无法实现。

6、民主党派和中间人士的第三条道路(解放战争时期)。主张:反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也不赞成中共主张,建立西方式资产阶级共和国。结果:实践证明走不通,最后转向中共共同反蒋建立新中国

资产阶级探索规律与认识

(1)民族资产阶级克服了农民和地主阶级的局限性,取得反帝反封建的一定的成果,推动了民主革命的发展。

(2)因其软弱妥协的局限性,未能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其政治目标——民族独立与政治民主化不能实现,近代化也就难以实现。

(3)民族资产阶级不能胜任民主革命领导,但因其革命性决定了它是民主革命的团结对象。

三.影响中国近代化的因素

(一)先天的不利条件:

1. 资金准备不足,没有资本的原始积累,缺乏资金储备。

2. 技术准备不足,只有手工技术,缺乏机械化操作技术。

3. 人才准备不足,只有经济型的人才,缺乏通晓国际现代化大势和能经营管理大机器生产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

4. 思想准备不足,中国传统的重农轻商、重陆轻海、重义轻利等观念,都是发展近代工业的思想障碍。

(二)面临三大政治障碍:

1.外国资本主义的阻挠、破坏。依据不平等条约进行军事、经济、政治侵略,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帝国主义还和中国封建主义结合起来,使中国资本主义始终得不到正常的充分的发展

2.封建专制统治的阻碍:中国封建专制统治长达两千多年,封建的政治制度特别完善,封建的意识形态特别顽强。落后的小农经济占主体地位。当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之后,清朝统治者并没有从鸦片战争的失败中清醒过来,反而愚昧无知,不思进取。

3.官僚资本主义的压制:在中国资本中,官僚资本占有压倒优势,民族工业无力与之抗衡。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在日、美等帝国主义势力和官僚资本的摧残、压迫下,日益萎缩。

(三)缺乏正确的道路、科学的决策和安定的环境。

1.从道路上来看,欧美各国的工业化一般是从轻工业开始,而后延伸到重工业。在工业化的同时,农业都有一个相应的较大变化,给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中国的近代化在从重工业领域中开始后,农业始终没有经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拖了工业化的后腿。无论是欧美还是日本,工业化开始之前,资产阶级都通过政治革命掌握了统治权,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中国的民主革命直到新中国的成立才最终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业化的规模和速度。

2.从决策上来看,历届统治者都没有把知识结构的变革放到极其重要的地位,致使中国在长时期内一直是一个文盲半文盲的国家。缺乏现代知识的推动,使中国的近代化一直为缺少人才、技术而困扰。由于历届政府都代表了反动落后的阶级,违背广大人民的利益,不可能从发展生产力的主观愿望出发来制定内外政策,因而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中国近代化的正常进行。

3.从环境上来看,战争和革命不断,使中国政局(社会环境)长期动荡。

(四)推动因素:

1.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带来先进技术、生产方式和思想文化,加速中国自然经济的解体,冲击旧制度和旧观念。客观上有利于中国的近代化。

2.先进的中国人积极向西方学习,不断探索救国道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也进行部分改革,客观上推动了近代化。

3.中国近代化起步于两次工业革命之交,为较快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四.中国近代化的特点

中国近代工业化的总特点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与欧美各国的近代化相比,它具有非常明显的具体特征:

(一) 近代化不仅受到内部封建保守势力的顽强抵制,还不断遭到外部资本主义列强的排斥和摧残,发展缓慢,历经曲折。

(二) 近代化一开始是由地主阶级中的洋务派领导的,官僚买办阶级在中国近代化启动时期曾扮演过微妙的角色,资产阶级则始终没有真正掌握过近代化的领导权。

(三) 近代化缺少必要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技术、人才和思想的准备不足,它的推动力主要不是来自内部而是来自外部,因此,它不是以民间自发创办近代企业为先导,通过自由竞争发展资本主义,而是主要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官办军事工业为起点,从军需到民用,从国营到民营,从重工业到轻工业。

(四) 发展畸形。近代工业的产业结构不协调、不配套,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重工业特别是钢铁、机械、电力、石油等工业尤为微弱;地区分布不平衡,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和沿江地区。

五.中国近代化的启示

(一)中国近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不完成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任务,要想实现近代化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共产党在领导各族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后,中国的近代化才迎来新纪元。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和取得民族独立,是实现近代化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实现近代化是完成反帝反封建任务和取得民族独立的最终目的。不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位,不解决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掠夺和压迫,近代化就无法实现。

(二)从闭关自守到对外开放,这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长期的闭关自守把中国搞得贫穷落后,愚昧无知;也正是对外开放,使中国得以吸收和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一切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使中国走向世界。中国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坚持改革开放。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推动近代化的首要条件。中国近代化的启动与发展过程,充满着前进与倒退、革新与守旧的斗争,每一次斗争都是对封建思想的批判,都使价值观念得到逐渐更新。但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意识形态,顽固地阻碍着中国近代化的前进。清除它的影响将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

(四)知识结构的变革是现代化的核心和终极源泉。其中,科技和教育水平是衡量知识结构变革程度的基本内容。欧美等国的近代化过程贯穿着三次科技革命,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工业化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而中国近代的科学技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有发展起来。日本在明治维新中一开始就宣布要“求知识于世界”,确立教育作为立国之本的国策。在30年左右的时间里,造就了一个庞大的现代知识分子群体,为日本的现代化源源不断地输送强大的动力。而在中国,直到1905年才废除科举制,开始建立新式的教育体制。新中国建立前,知识结构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它仍然是一个文盲和半文盲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仍然是一个和现代知识隔膜的国家。由此可见,国家要富强,经济要发展,首先是教育要先行。科教兴国是实现中国四个现代化的科学决策。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教义学;社科法学;领域法学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7.02.010

改革开放三十八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春天。当年的冷门学科今天俨然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显学。法学研究也经历了跑马占地,再到今天学科众多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在三十多年的法学研究中,有两大方法论占有显赫的地位。一个是法教义学,另一个是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主要是民法和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科,而社科法学则主要是以法理学界为代表。两方学者均声称自己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主流。苏力声称“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的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1]而法教义学学者则认为:“如果法学研究不能确立或者至少是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中国未来的法治很难让人有乐观的期待”。[2]两方学者近年来均发表了不少文章进行论战,对未来法学研究流派和格局之形成有重大影响。所以,作为既非法理学科,又非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有必要对此两者进行认真审视,以便找到符合学科特点的研究道路。

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由来

作为研究方法而言,法教义学目前有几种比较权威的定义。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3](P17)王泽鉴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4](P11)但是今天的法教义学已经融合了德国学者的观点,不仅局限于传统的以法条解释为核心,而是升级为法律解释学,将自己的领域不断扩展,甚至到了公共政策等无边界的领域。如果有一个比较简单明了的介绍什么是法教义学,还是苏力的理解比较明了:“主要关涉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但除了制定法、判例外,也包括个别部门法学者长期奉行的学说,如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这是以规范和教义为中心的研究”。[1]

社科法学则在十余年来异军突起,现在俨然已经与法教义学成分庭抗礼之势。用苏力本人的话来说,“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也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1]如用孙少石的话来描述则更加形象:“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治理、法人类学研究,尤陈俊的新法律史,桑本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甚至还有触及自然科学的,如李学尧的法律与认知科学。”[5]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的,社科法学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现象,其影响从传统的法理学者不断向其他部门法学者扩展。

二、两者之异同、优势和缺陷

尽管社科法学已经异军突起,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并非日薄西山。下面将对两大学派的异同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

首先,法教义学者们以传统的民法、刑法学者为主。而社科法学尽管经过了十多年发展,仍然以法理学者为主。十多年前,法理学者就宣称法条主义者没有前景,但是今天法条主义者们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挖掘了新的学术资源,与德国法接轨,仍然牢牢占据着学术的主流地位。尽管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中,不断引入英美法的内容,但是以德国法为主导的学术思想仍然牢牢占据着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以大陆法为主体,短期内看不出有任何变化的迹象。法教义学者们占据着绝大多数学术资源,以成文法来解决现实纠纷的思想仍然占据着官方意识形态的主流。

其次,社科法学严格意义来讲,并非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法学学科中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确精妙,但是法教义学者们以实定法的解释者自居,不论何时,仍有其存在之价值。

再次,法教义学虽然掌握了最多的学术人马和学术资源,但是按照部门来进行法律部门划分的确已经无法适应法学学科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法律本身是经济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有新的法学学科在产生,按照研究对象进行学科划分来确定学术资源和发展空间,的确已经不合时宜。社科法学虽然没有颠覆法教义学的主导地位,但的确由法理学者们向传统部门法学者们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跑马占地的时代已经过去,每个学科需要自己的学术空间。可以说,之所以社科法学由法理学者们产生,正是市场机制倒逼的结果。法理学者们最有危机感,他们很难与市场经济亲密拥抱,所以必须在学术市场上随时保持一种危机感。最关注司法改革的是法理学者,对社会事件最关注的往往是法理学者,最关注研究方法的也是法理学者。

某种意义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论战是法学研究的一场危机。当法学学者们还在各种毕业生致辞上为法治春天而自豪时,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成为史上最难就业的专业。①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喻,即法学理論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法学是一个实践科学,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文科学。

三、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两方论战之际,财税法学者提出了“领域法学”的概念。在新兴的法律学科中,包括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体育法等。在这些法律学科中,财税法学者首次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实际上法教义学者和社科法学者们都意识到,传统的知识已经无法去指导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学学科研究了。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和社科法学者们都停留在对研究法学的争论上,而没有关注到制约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研究方法的争论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的部门利益才是根本问题所在。部门法学者之所以要以法教义学方式捍卫自身学科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质是因为他已经占据了重要的领域,不希望别的研究者们进入到此领域,所以要构建专业槽。而法理学者们之所以打着社科法学的旗号,表面上是研究方法的论战,其实质还是因为法理学本身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学术资源,他们必须到别的学科挖掘学术资源。双方其实心知肚明,却又义正言辞。

正是在这个困局之下,财税法学者提出:“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6]说到底,每个学科都希望找到安身立命之所。但直到如今,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的争论仍未有彻底终结,多少新学科为自身的独立性耗费大量资源去论证。可以说,领域法学的提出正当其时。改革是问题倒逼的。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合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7]

四、领域法学的主要特征

首先,领域法学秉持实定法规范和实定法秩序的实用主义研究立场,主张打破部门法桎梏,以问题意识为关怀起点,以经验研究为理论来源,综合借鉴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成熟方法进行研究。[6]在这一点,领域法学并不与传统的法教义学发生冲突。领域法学并非对于法教义学的颠覆。社科法学对于法教义学的冲击,主要是一种研究方法的颠覆。在社科法学者看来,法教义学代表了一种法学界的保守势力,是墨守成规的把持者。正因为法教义学的强大势力使得青年学者必须找到新的出路。某种意义上讲,社科法学是在别的学科找到利器来对法教义学进行颠覆。如孙少石所言:“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5]相反,领域法学则是兼容性的。他以实定法的秩序为前提,并不冲击法教义学本身的领地,只是代表着包括财税法学、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新兴法学学科自身学术研究拓展的需求。这是一种立体共赢的思路,并非以挑战者姿态出现。

其次,领域法学呈现开放性和立体性。传统的部门法体系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进行学科划分,具体表现为法学内部二级学科的相对封闭。各个学科之间相对比较封闭,各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很少交流,各自在各自的圈子里进行研究,缺乏开放的心态。“规范法学研究者把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宪法、刑法、民事、行政法和诉讼法的研究相互隔离……‘一亩三分地’……对于超出自己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既没有解释的能力,也没有研究的兴趣。”即便是向法教义学发起挑战的社科法学,并没有走出这条老路,仍然是重复他人昨天的故事,只不过是试图以新的圈子代替旧的圈子。如此的挑战很难让人信服。而领域法学最大的特征就是,不进行学术门派划分,不以某个学科化分界线,每个学科、每个学者可以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自由进行交流。在领域法学的理念之下,每个学科,不论是传统的部门法学科,还是法理学科,或者新兴的如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学科,都不仅可在自己的领域安身立命,不用担心别的新的范式的挑战,而且可以与其他领域的学科、学者进行平等的交流,并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空间,互相之间也不用发生冲突。

再次,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法教义学最大的特点在于追求法学学科自身的圆满性,试图找到一种法学学科自身存在的理由,所以其所有的研究立足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最多扩展到司法判决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并对公共政策适当的予以考虑。但不论如何,法教义学的根本其实就是规范法学,也就是以规范和应然为价值取向的法律科学。其核心是价值导向的。而社科法学则以研究范式为导向,追求价值无涉,追求法律背后社会现象的客观性,其实质是以社会和实然为取向的社会科学。但是中国的社科法学与国外那些其他学科出身研究法学的学者还有一个大的不同,就是中国的社科法学学者多数是野路子出身,本身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研究工具的运用并不熟悉,所以往往沦为一些常识的论证。“一些社科法学研究经常将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并运用了其他社会科学的既有理论。或许,这种研究足以论证规范法学是存在缺陷的,也是无法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但是,这种零零散散的研究,又能创造出什么样的成体系的理论呢?”[8]所以,研究方法固然重要,围绕问题为中心,才是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学研究不论运用哪种方法,目的都是法学法律条文背后真实的规律,提出对中国法律实践富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J].法商研究,2014,(5).

[2]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J].法学研究,2012,(6).

[3](德)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第5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王澤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孙少石.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J].交大法学,2016,(1).

[6]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5).

[7]梁文永.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J].财税法学动态,2016,(61).

[8]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1).

作者简介

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

李玉云,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民族宗教。

责任编辑 李冬梅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我国环境管理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自实施以来,对污染源的治理、改善环境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限期治理制度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之处,导致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存在客观的困境。

关键词 限期治理 制度 完善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述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一般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 完成治理任务, 达到治理目标的规定的总称。①狭义的限期治理包括污染严重的排放源(设施、单位)的限期治理、行业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严重的某一区域及流域的限期治理。广义的限期治理,还包括由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方面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责令期改正等。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限期治理观念是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在这次会议上,《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对污染严重的城镇、工矿企业、江河湖泊和海湾, 要一个一个地提出具体措施, 限期治好”的要求。

限期治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该法第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于1989年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在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单行法中得以继承。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内容

1、限期治理的对象

综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限期治理的具体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1)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2)在特定情形下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3)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4)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5)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6)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严重污染环境的。②

2、限期治理的目标

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限期治理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制定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治理项目的类型和污染程度;(2)治理单位筹措资金的能力;(3)治理技术、方案的选择及其可行性等。③

3、限期治理的期限

限期治理的期限即国家机关为治理者所设定的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时间。关于限期治理的期限,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但是,在实践中,确定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充分考虑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及治理难度。

4、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该法条可看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政府。

二、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限期治理决定权分配不合理

从《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限期治理的決定权在于有人民政府。首先,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会偏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并非环境效益。因此,政府往往会担心影响国计民生而迟迟不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这样不利于该制度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其次,限期治理不分项目的大小,任何污染源的限期治理,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这样会使得政府工作千头万绪,疏于行使决定权,造成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再次,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各有千秋,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千差万别。同级政府决定限期治理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这种地方保护注意客观上会影响有关环保部门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也会使得限期治理制度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从而无法有效的解决环境污染。最后,限期治理分级管理,容易造成污染治理上的条块分隔,从而不利于流域性、区域性及行业性污染源的治理。

(二)限期治理的期限不明确

虽然,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限期治理的期限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该决定强调指出:“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视不同情况定为1~3年。”但是,1~3年期间弹性过大,会不利于加强对受污染者权利的保护,并且有的项目治理难度大,1~3年是无法完成治理的。从实践来看,限期治理的周期都比较长,一般要晶粒一、二年或三、五年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严重的程度。由于目前限期治理项目的类型众多,各个排污单位的资金和技术力量都不各有千秋,并且各地区的污染情况也不一,因而对于限期治理的期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样缺乏统一的标准,只能交由执法机关自由裁量,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容易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同样的污染企业会因为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或者决策者的认识不同等,受到不同的处理,从而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影响企业治理受污染环境的积极性,导致环境治疗继续恶化。

(三)限期治理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就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对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了由政府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处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可操作性不强,有的企业甚至将被限期治理作为大肆排污的保护伞;而且现有法律规定的均是单罚制,仅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缺乏约束,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限期治理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如此低的惩罚严厉性,必然影响到这种制度在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中的实际效果。④

三、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

(一)统一规范限期治理的决定权

按照法制统一性的要求,限期治理决定权也应该统一规定一个部门行使,以免出现混乱。在法律上应确立环保部门为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由环保不分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不仅实现了权责统一,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要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真履行管理职责,就应赋予其法律上的权利,管理才能得到正真落实。其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专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拥有环境保护的专业知识,相比政府拥有无可比拟的技术优势, 也更了解当地的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违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明确限期治理的期限

限期治理的时间周期主要取决于限期治理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严重程度,一般而言,该周期与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是成正比的。那么,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污染的程度来对限期治理的周期进行划分。比如说,对小型项目可以规定1年的治理期限,中型项目1.5年,大型项目2年,项目的大小可以根据污染的程度和企业的规模大小来确定。这样的规定就能考虑不同类型的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行政执法从而限制了决定限期治理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果在治理期间,由于天灾或第三人过错等非治理主体主观故意的的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治理的,笔者认为治理主体可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又或者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变更。因为,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任何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发现其本身不合法、不合理、不适当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得原已作出的决定无法实施或实现,都有权变更其已经作出的决定。限期治理决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其有自由裁量确定的限期治理期限,当然也有其变更。这种变更,可以由行政机关自行变更,也可以更具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变更。 ⑤

(三)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就目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关于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呈现出其惩罚手段单一、强制力弱,远远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威慑。加强对限期治理的强制力度,惩罚力度,才能真正有效的消除、减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首先,笔者认为应当将罚款纳入必须处罚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关闭或停业的情形。另外,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仅仅是对企业本身的惩罚,而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都缺乏约束,这往往会导致限期治理无法完成,并且导致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应当针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四、结语

限期治理制度在减轻或消除污染源、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状况起到了积极地作用,然而该制度不足与缺陷也凸显出来。该制度产生于环境保护的实践,同时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应当正确地运用限期治理制度,吸收其他国家可利用的相关制度,树立循环经济發展观念,建立相关体制,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注释:

①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②杨兴,胡烨.限期治理制度探析[N].湖南工业大学,2009.

③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④刘超.存废之间:限期治理制度的绩效考察[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2):78-81.

⑤王灿发.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5.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陈汉光.环境法基础[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3]何亮.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初探[J].商品与质量,2011(1).

[4]王勇.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比较研究-基于日美类似制度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2.

[5]彭洪真.浅论限期治理制度亟待完善的原因与意义[J].华章,2012(19).

[6]杨叶,钟廷娇,张碧蓉.评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改善[J].法制与社会,2011(1).

[7]方堃.环境管理中“限期治理制度”的有关问题[J].环境导报,1998(4).

[8]韩立钊,王同林,姚燕.浅析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从实际操作的岑某出发[J].中国人口·环境与资源.2012(3).

[9]王明友,张福兴.限期治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北方环境,2000(4).

[10]浅议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限期治理制度及其完善[J].环境大视野,2005(2).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其目前存在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教学方法略显单一等不足,可以通过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重新进行界定、转变教育观念、强化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不断优化课程结构等途径予以完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关键词:建筑;法学教育;完善

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是建筑教育与法学教育的交叉,和形式意义上的建筑法规教育与法学教育有一定的区别,它是在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兴培养模式,这也表明法律职业教育日趋明显。目前,我国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已存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也形成了自身的教育特色,但现阶段它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现阶段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观念认识略有偏差

首先,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就是司法职业,所以建筑类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也就成了培养建筑诉讼领域的司法人员的教育,并且与此相关的实践活动也被简单的认为是诉讼实践训练。事实上法律职业并非仅指司法职业,它还包括立法、行政执法、企业法务等工作人员的培养,所以法律职业教育的内涵要更深、更广;其次,有人认为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建筑方面的法律专家,当然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在其课程安排中有侧重于建筑课程的部分,但是正如多数人认为,法律人应当是具有多种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律人不仅是法律领域里的专材,而且是解决社会诸多问题的杂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律专业的职业分布广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规范的语言表达、一定的实际操作技术、快速融入社会交往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应当注意拓展其它学科知识,加强学生多方面素质的培养,以使学生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结构和理论素养[1]。

(二)国内外法学教育的碰撞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各个领域的发展与国外进行了全方位的吸收、融合和摩擦。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同样面临着这种局面,为了更好的与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接轨,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审时度势,贯穿东西,严谨作出改革。

(三)课程体系设置不甚科学合理

我国多数建筑类院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课堂讲授式。但是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投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投资主体中国家参与的方式也发生变化,大力推行“业主负责制”。在此种投资模式中,各个投资主体追逐自身投资效益,因各种矛盾冲突接踵而来,为了解决此种纠纷,国家也从法律的角度予以规制。近期,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多部法规规章,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建筑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一名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必须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因此开设专业的建筑法规课程势在必行,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建筑业走向法制化的今天,在保证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前提下,开设专门的建筑法规课程尤为重要。

(四)教学方法略显单一

我国建筑类院校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存在教学方法陈旧问题。首先,教学方法刻板传统。目前仍以讲授式授课方式为主,讨论式授课与案例式授课未能普遍开展,模拟法庭的训练次数有限。在课堂上通常是教师讲课,学生记笔记,考试时背笔记,此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随着社会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它不仅要求法科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实践能力,这种实践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是一种素质教育的体现,通过素质教育,教给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使学生能够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也是法律职业的要求。

(五)课程设计略显零乱,教材杂乱无章

据了解,近些年来,部分建筑院校的法学院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制史等课程的统称)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大量的开设经济、民商、行政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国家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这是应时的法学教育模式。另外,许多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许多学生盲目选课,由于法学课程具有相互逻辑关系,因此学生出现听课听不懂现象。这种现象源于学生未能扎实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未领悟法律精神实质导致。因此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必须首先让学生掌握全面的理论知识以后,再逐渐精通各行各业的法律知识。

二、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

鉴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不足,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进行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意义重大。这种教学改革对于培养合格的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人才,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部门的人才培养提供严格的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具有重大意义;这种教学改革适应对于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建筑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建筑院校的法学教学改革对建筑业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面向全社会和建筑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充分发挥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三、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具体改革内容

(一)对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内涵进行界定

法学教育是历史上较早的学科门类之一,法律是一种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系统的概念和原理,经常采用的教学法是注释教学法。而从法学本质属性看,法学教育各个学科的支持,借助不同学科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内容来丰富法学的内涵,从而培养法律人的批判思维和独立人格,使法律人尊重历史,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同时对法律精神变化不断深入研究,从而形成现实的法律观念。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并不是以学术教育为主要使命,如何平衡高等法学教育中的学术性与职业性,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说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研究型人才,而本科阶段尤其是建筑类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的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若以后者为主要目标,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首先,社会对研究型人才的需求是少数的,而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是多数,大量建筑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进入职业市场,成为职业人员,而非继续深造。“帕累托最优”规则20:80要求,教育的20%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80%的资源用于发展应用型教育,其显示社会需要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应尽快把握这个市场。其次法律职业具有很强技术性,其职业技术在经过长期实践、锻炼后才能掌握,法学本科毕业后走向职场的毕业生相较于其他学科毕业生,必须更加注重职业技术的培养。所以建筑类院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价值选择或培养目标应该以培养精英型职业教育为基本定位。

(二)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与国外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的冲突选择

首先,转变教育观念,逐步由国内本位向兼顾国际发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通讯和交通技术的迅速发展,地球村正逐步形成,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在和国外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相互吸收、相互摩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因此,中国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须应社会全球化的需求,加强与具有各种法律文化传统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外,借鉴先进的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模式,促进中国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能在发扬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其体系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强化职业教育。中国社会发展迅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专业法律人才较少,与国外优秀法律人才竞争激烈。当然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意识到这点,但仍需强化,如加强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增加学生的实践机会等。另外,应加强有关经济学教育,并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应适合此种发展形势,加强经济法、行政法课程建设,并可采用外国的相关原版教材,与此同时,加大双语教学比重,不断提升学生的外语水平,这也是强化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

最后,建立和完善网络教育模式,促进法学教育多元化。网络教育是新兴的教育模式,建筑类院校法学教育应采取此种教学模式并不断完善和发展。因为它可以使不同国家或者具有不同文化传统法律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促进建筑院校法学教育结构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网络教育模式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案例分析、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精品课程、学术动态等大量的法律信息,还可以对社会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这是建筑类院校的法学精英教育的必然要求。另外由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与普通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相比有其特色之处,因此更需对其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优化,以达到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最优化的同时实现效果最佳控制[2]。

(三)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

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开设专门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是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这样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精法律、懂建筑的专门人才。建筑法律法规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操作实践性。每部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因此,科学的教学内容编制具有必要性。一般来说,建筑法律法规可划分为3个体系:城乡建设法规,这一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内容;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法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房地产法规,这一体系包括《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所以建筑院校可以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讲授合适的课程内容,使建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建筑行业发挥较强自身优势,这也是职业精英教育的目的[3]。

(四)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提高建筑类院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首先,建立教师特殊的人事机制。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社会科学,必须将书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因此,法学教师自身需要具备实践经验,在课堂讲授中能够将这些经验与学生分享。因此加强法学教师的实践经验的来源之一就是对法学专业老师的人事机制作以下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师之间职业互换的渠道使富有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到法学院系中在一定时间内担任专职教师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法学教师在掌握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后,在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挂职锻炼或兼职锻炼,或者建立稳定的校外兼职律师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院系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当然建筑院校法学专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凸现自己的专业特色。

其次,讲授式教学法与案例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家讲座制度。讲授式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的教学方法,它是根据法学理论、原理参考有关教科书,并围绕教科书相关章节内容进行系统性的讲解,这种教学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案例式教学法是教师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中给学生讲解。案例式教学的基本方式是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法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优势明显:一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二是使学生毕业时能尽快适应实际法律部门的环境;三是有利于增强课堂的生动性、趣味性。诊所式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法律实践性课程,其特点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中应该具备的独立分析问题的观念。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资金运作上欠缺,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限制,所以在现阶段可以考虑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充分利用我校模拟法庭的现有条件来发展我校的法学教育。所以,我们可以将3种教学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使三者充分融合。并在我院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使学生能够尽情体验各种不同的角色,学会如何打官司,如何分析案情,如何写各种诉状,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五)不断优化课程结构,使之趋向科学合理

首先,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设立多样化的课程体系,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领域中的课程,凸显建筑类院校的特色;其次,学生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相关的理论课程,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具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以期能与法律职业、法律技术密切结合;再次,课程结构改革从学生需求出发,减少必修课科目,扩大选修课的范围,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各类选修课;最后,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增加其他社会学科、自然学科知识,使交叉学科及建筑特色化课程数量不断扩大。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以期能为社会培养出适应国际化、网络化的专业法律人才,使其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中坚力量,同时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屈广清,陈小云.论航海院校的法学教育改革.航海教育研究,2009,(9).

〔2〕李轩.法学教育改革刍议.中国司法,2008,(5).

〔3〕罗世荣.在高等建筑院校开设建筑法规课程的设想.高等建筑教育,2007,(12).

(责任编辑 徐阳)

法学近代化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生于辛亥革命的他,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临终前,他说,中国需要一部全新的宪法;他自称盲人奥里翁

“龚老先生一边大口喘气,一边哀中国有政治而无政治学、有宪法而无宪政,言语间惆怅万千,”6月11日,首发式上,陈有西忆起龚祥瑞15年前临终一幕,更一度哽咽。

“盲人奥里翁”是龚祥瑞自己起的书名。

龚祥瑞是中国著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资深的政治学家与公法学家,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常务理事。

16年前,85岁高龄的他躺在病床上,对前来看望的陈有西,用颤抖的手写下题解:“盲人ORION(奥里翁)是一颗星座(猎户),他摸索着向着朝阳前进。当太阳出来时,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着他的是无穷无尽的昼夜。我非常的像他。”

历经16年,这份龚祥瑞于1995年写成的书稿终于得以出版。16年里,它一直放在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的书斋里。

这本自传,陈有西认为可当做一本法学著作和作者的法律思想形成史,还可以当做一本小说和抒情散文来读。

在《自传》的序中,陈有西说,“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渐渐知道先生有一部自传稿在我这里,希望一睹遗墨,也有朋友提出帮助去境外出版。我一直没有这样做。因为先生有嘱,此稿理应在大陆首版。”

在这本《自传》里,“他的眼睛像一个历史长镜头,全程记录了近一个世纪的他身边发生的历史和人文,而这双眼睛是常人很难企及的一个法学家的眼睛。”陈有西说。

6月11日,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百年共和与中国宪政发展——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以下简称《自传》)首发式。

“不要与龚祥瑞竞争”

辛亥革命、民国三十七年、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倒台、尼克松访华、改革开放等……世纪百年的龚祥瑞亲历的是中国变化十分巨大的年代,他的一生,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

辛亥革命对龚祥瑞的直接影响很小,除了父親的头发。1911年7月3日,阴历六月初八,龚祥瑞的父亲头上留了四十多年的辫子被守城门的乡勇(清朝用兵时临时招募的辅助部队)剪去,“换”来了龚祥瑞的出生。

用父亲的话来说,这是“上帝的安排”,也是“公平的交易”。龚祥瑞写道。

他生于浙江宁波一个基督徒家庭,因为是在闰月里出生,乳名“闰寿”。“祥瑞”是他要上小学时,当过米铺“账房先生”的姐夫虞双全取的学名。

19岁那年,龚祥瑞被保送入读上海教会大学“沪江大学”生物学系。但在大学一年级时,他主动选择了政治学。

“这一抉择对我来说是完全适合的,因为在我看来,政治学要比生物学更接近我所熟悉的生命,”龚祥瑞认为,“当时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政治腐败、官吏无能、生灵涂炭,这不是生物学和医学所能解决得了的。”

于此,他开始向往在祖国大地上铺设“民主轨道”。

大学的第二年,受来沪江大学讲学的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主任余日宣教授影响,又因国立清华大学学费比教会大学低,龚祥瑞参加清华大学的考录,插班法学院政治学系大学二年级。

“清华园就读的这三年,在我一生中的重要性怎么估计也不过分。”龚祥瑞如此评价清华的三年。

确实,在这三年里,他摆脱了长达二十年的教会关系,进入国立大学,同时受学于钱端升、张奚若、萧公权、梁任公等名家,为自己的专业教育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使我有了崭新的国家观念,有了国家独立的要求,中学生的爱国思想变成了救国思想”。另外,龚祥瑞认为更主要的是,他有了比在其他大学更多的留学机会。

1935年冬,龚祥瑞被公派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专攻公务员任用制度研究,师从英国最享盛名的政治学家兼社会活动家拉斯基教授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

在被列为与罗素、林赛并列的英国三大思想领袖之一的拉斯基那里,龚祥瑞描述自己的所学为,“与其说是行政法学,不如说是民主宪政学。”

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本不同的拉斯基国家学说,否认国家的阶级性,把国家看做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组织之一,把它当做与在社会内其他的一切团体对立并存的一种团体,国家之外,尚有工会、教会、阶级、城镇、乡村、大学等团体;并且,拉斯基更进一步否认国家的强制性和至高无上性。

“所有这些观点,在当时,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漫天飞的时代,被像我这样的青年人所接受,被拉斯基所征服,我认为是比较荣幸的,至少要比接受斯大林主义或希特勒主义不知道要强多少呢!”

而后,他将延长一年的留学国选择为法国。经拉斯基推荐,到巴黎大学攻读行政法学。

保送沪江大学、成功考入清华大学、考取清华大学留美的公费生等都十分不易,龚祥瑞的勤奋和聪明是出了名的。

在清华公开选拔留美的公费生时,老师钱端升对同校的竞争者林良桐(社会学家、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法律系教授,于50年代的“白色恐怖”中被击毙)、王铁崖(著名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于2003年去世)表示,“你们不必与龚祥瑞去竞争了。”

在两个政权之间的转换

新中国之前,他经历的是民国的三十七年。除了教书,他也曾从政。在国外学成回国时,他一心希望自己所学的“内行”能在“大社会”中“致用”。1944年,龚祥瑞受蒋经国约见,被任命为青年干部学校副教务处长。那时,校长是蒋介石,蒋经国任教育长,团中央书记为张治中。

任副教务处长时,龚祥瑞的工作是招生。两次规模不小的招生工作中,他坚持以“公开竞争考试”的方法录取学生,唯才是录,不徇私情,深信自己有了用武之地。确实,他也深得蒋家父子赏识。

但是,“我没想到我的这种盲目的忠诚和热情,非但得不到应有的报答,而且为当时三青团的内部派系所不容。”

龚祥瑞称当时的自己是“不明内情、不谙世故、涉世太浅的冒失鬼”。“我想实行我在英国学到的公开竞争考试制度,就此也仅仅是做一次实验。”龚祥瑞只做了10个月的副教务处长便黯然辞职。

《自传》里,他回忆起这段历史时叹息,“我曾多次说过,两类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选任官与委任官)只有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建立,而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

新中国解放后,龚祥瑞下决心留在大陆。

1950年至1952年底,中国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龚祥瑞经历了“和平土改”和“阶级斗争土改”的高层抉择,以一个知晓法治的学者的眼光,观察和亲历了中国农村的土改、反霸、镇反、复仇、诉苦斗争大会、革命法庭对地主富农的控诉、审判和行刑。

而后,他又在中央政法干校亲历“三反五反运动扩大化”;1957年,官方组织大鸣大放、进行反右派斗争,龚祥瑞参与“对陈体强、钱端升、王铁崖、楼邦彦等同伙的批判”;大跃进时,他在北大,亲历“除四害”消灭麻雀活动、大字报和放卫星运动、知识分子自我批判运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假革命”、“漏网右派”、“黑帮分子”等帽子扣到龚祥瑞头上,他被隔离反省、挂牌游街,同系里29名教师一起被学生批斗,被勒令打扫学生厕所,夜半问罪、毒打,关入北大学生自设的牛棚,被发往江西省鲤鱼洲劳改农场进行教育改造。

十多年过去,那时的苦和痛仍能有力灼伤身体和心灵,因为——“只有被打才能了解人性,个体的皮肉之痛和精神之悲。”

那时的人们,“失去了思维”,“比野兽更残酷”。

1971年,龚祥瑞被召回北京,之后的十年,他一直在北大法律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中国恢复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后,直到1981年,69岁的他才被允许重返教室。

不仅仅是师者

“我早已选定了教学作为我的终身职业。”龚祥瑞的一生是中国历史的长镜头,更是一位师者的一生。

自1939年他由国外学习回国,先后在西南联合大学、重庆中央青年干部学校、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任教。1954年以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直至逝世。

师者一生的最高点发生在改革开放后,他形容80年代是自己“从事教学科研生涯中的最佳年代”、“学术生涯达到了高潮”。

在这段生命的最好年华里,他专注于中国的宪政与法治进程,用尽心血培养了一大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人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勤华,著名行政法学家姜明安等都曾是龚祥瑞先生的得意门生。

何勤华形容龚祥瑞上课时说,他讲课充满激情,声音洪亮,脸上表情生动、丰富、多变,嬉笑怒吼,幽默风趣,全可以在一堂课上表现出来,“经常听得我们一愣一愣的,注意力全部被吸引了过去。”

学生何山(现退休,曾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曾拍摄了龚祥瑞上课的照片,将这四张照片命名为“胸有成竹”、“口若悬河”、“慷慨激昂”、“循循善诱”。它们成了记录龚祥瑞的珍贵材料。

但拍摄那天何山也有遗憾。他说,那节课他讲得十分起劲,中途可能是累了,想抽口烟,提提神,但因为讲得太投入了,他顺手拿起粉笔当烟抽。何山一怔,刚想按快门,“肯定是不对味,龚先生已放下了粉笔。”

而由于龚祥瑞上课效果极佳,一门课上下来,班上的许多同学都被吸引过去了。本来对民商法、法律思想史、刑法感兴趣的人,如陶景洲、李克强、陈兴良、王绍光、姜明安、李启家、刘凤鸣、王建平等人,都被吸引到了龚祥瑞的周围。

姜明安本来选的是经济法小组,因为被龚祥瑞的课吸引,改学行政法。姜明安说:“我们这些在乡下和部队的,以前哪有听过权力需要限制这些说法!”

而据独立学者、民间思想者宋先科回忆:龚祥瑞先生用最后二十余年的生命岁月,与无限众多、遍布全国各地、关注中国进步发展的人们建立了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北京地区,几乎全部有雄心抱负的人都到北大中关园502楼202室老先生家中做过客。”

对学生来说,龚祥瑞已不仅仅是一位师者。

国家土地资源局副总督察甘藏春在6月11日的首发式上,回想大学时在宪法教研室与姜明安一起上讨论课,感慨道,“龚先生给了我很多学术上的帮助,特别是中国刚刚打开窗户对国外情况不了解,龚先生等于打开了一个窗户。”

而对于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来说,龚祥瑞则是自己职业选择的灯塔。他说他在在做零点调查时,龚祥瑞曾给他许多积极的鼓励:“当你开始研究民意,你就开始触及书面法律条文背后的真实的社会规则。”

龚祥瑞十分珍惜这些学生。他说,“我要做的是竭尽年华与年轻人——也就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新人——交往接触,面对面地释放出宝贵的光和热。我是个‘老人’,但和大多数青年人一样,毕竟是个充满热血的中国人。”

太多未竟的心愿

早年的龚祥瑞主要忙碌于文官制度研究的建设,晚年则把研究重心放在中国宪政与法治进程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颁布,北京大学进行院系调整,学校仿效苏联模式采用教研室的领导教学的体制,不同于旧大学的教授治校。龚祥瑞属“国家法教研室”,由政治学改教宪法学。

“一切都‘政治化’了,我任的课叫‘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教这门课分明是个反面教员, 是给学生打‘防疫针’的。”

龚祥瑞被要求专门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性和虚伪性,而教材也专往资本主义阴暗面去编,“这可真为难我了。”只是,“任何制度总有其两面性,从实际出发,总要露出几分真实,”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年年检查龚祥瑞的讲稿,随时组织小组对其批判。

但是,龚祥瑞觉得,“虽然年年挨批,倒未丧尽元气。”

上世纪80年代重返讲台后,他除了教书育人,也常常出国学习,一是看看其他国家的制度之鉴,二是到各个大学演讲,介绍中国政治体制和宪法问题、机构改革、法制建设、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问题。

1985年,龚祥瑞的代表作《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版出版。这本浓缩龚祥瑞一生精华的鸿篇巨著,是其在给北大法律系多年讲授《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法》两门课程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该书介绍了国外文官制度、行政裁判所等制度,以及“越权无效”、“自然正义”等行政法原则,为中国行政法注入全新的理念。

宋先科更认为,“我不敢说龚祥瑞先生一定能够不朽,但是我可以断言,有13亿或者15亿人的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人写出一本比《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更好的宪法学教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通过并施行是在1989年,龚祥瑞的著作《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出版了。

同一年,《法学》杂志发表龚祥瑞的论文《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这篇“宪政常谈的拙文”给他带来如潮的的抨击,“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斥之为“赤裸裸的反动的资产阶级谬论”。

为此,他写了长文《我的反思与答辩》回应。龚祥瑞说,我们有上千个问题,要思考的宪法课题也多得很,回首往事,再瞻未来,意味着理解它,把它视为自己的事,并且超越自己,和所有的人对话,忠诚地以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为疾苦的人说话。——“活着就要在改革中前进。”

1991年,龚祥瑞带领6名研究生到天津河南调查行政诉讼现状,向高级法官班进行问卷调查,并由9名研究生对全国32个城市各类人群进行行政诉讼问卷调查,最后形成成果《宪政的理想与现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先后出版。

中国的宪政是龚祥瑞一直的牵挂。

陈有西说,我知道他有太多的话想倾诉,留有太多的遗憾,太多的追求。15年前,龔祥瑞行将不起,把陈有西叫到病床前,忍着严重的哮喘一顿一喘谈了两个多小时。

“期望这本自传的出版能够引起人们对中国法学和中国宪政道路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陈有西说。

龚祥瑞有太多未竟的心愿。只是,这位追逐太阳的盲人奥里翁,已没入暗夜。

“只有赖你们后辈继续前行。”

(本文的写作参考了《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一书)

责任编辑: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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