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

2023-11-17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1篇

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三、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四、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2.当对重完全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五、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六、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七、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不应大于85dB(A)。2.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3.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八、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2.额定速度大于0.632m/s且小于等于1.0m/s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3.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九、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2篇

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2.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量。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三、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四、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2.当对重完全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五、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六、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七、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不应大于85dB(A)。2.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3.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八、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2.额定速度大于0.632m/s且小于等于1.0m/s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3.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九、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3篇

编号: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协议

- 1甲方:

乙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名称)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防雷减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专业防雷工程委托乙方设计、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建专业防雷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详见工程设计方案及预算

二、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三、甲方职责: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用电、用水、施工场地等,并有专人在施工现场,协调相关工作。

3、因工程需要涉及到工作环境内其它相关设备或技术的供应商,甲方应负责协调其技术或业务人员按乙方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场协助。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工期顺延。

四、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防雷工程的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买、加工及安装,并根据防雷工程的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2、乙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防雷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

3、防雷工程竣工时,乙方应邀请当地防雷主管部门并会同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如违反相关技术规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规定,甲方可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

五、工程期限:

本防雷工程项目工程期限为 天,遇雨期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工期顺延。

六、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防雷工程各种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

- 3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评估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过程性指导原则,提倡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家长全员参与。

第三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地创建省级规范化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努力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搞地区照顾;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克服重硬件、轻软件,以偏概全的倾向。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

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教育法律和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办学理念。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师资队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满足课程改革的需求。

第六条 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个性特长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积极实践课程改革理念,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创造性地实施课程方案。

第七条 学校管理科学、现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办学行为规范,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学校自评总分达到《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附后,以下简称《标准》)所规定的分数。

第九条 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新建学校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建校时间必须满3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

1、举办“校中校”,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开设课程,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的;

3、不按规定要求安排作息时间,擅自加班加点,利用双休日、法定节日、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的;

4、不按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征订教材的,接受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和音像制品的;

5、违反国家、省招生规定,违规招生的;

6、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

7、擅自参加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或在各级各类考试中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

8、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和教师排名次,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高低评价和奖惩教师的;

9、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10、近三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11、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一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须经自评、申报、初审、验收、认定等基本程序。取得称号5年期满还需申请重新复评。

第十二条 学校自评达到《标准》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均可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学校

3进行复核并确认基本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申报需提交申请报告、申报表、学校自评报告和有关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规范化学校的评估实行先初审,后验收的办法。省教育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学校,组织专家组赴学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整改建议。学校依据整改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上半年组织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专家组初审、验收和复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听课、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审、验收和复评都要充分听取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按照标准逐项逐条核实、评估,并做出结论。专家组组建与管理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附后)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级中学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初审、验收和复评由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委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按统一时间要求进行;所有评估专家均由省教育厅从专家库抽取,省教育厅对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评估结论在一定范围进行公

4示,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省教育厅研究批准后,授予“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四章管理与复评

第十七条省级规范化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复评。经复评合格的学校,可保持原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 实行省级规范化学校随访制度。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进行不定期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或随访抽查发现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撤销其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市、县级规范化学校称号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被取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1年后可重新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被撤销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学校,3年后可重新申报市级规范化学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

2.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5篇

4.1 一般规定

4.1.1 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应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

4.1.2 单位工程由若干个分部工程构成,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3 分部工程由若干个分项工程构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4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并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5 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3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4.1.6 单位工程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位工程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 单位工程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

1)应负责指挥、协调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安装各阶段、各专业的检查验收工作。

2)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的验收检查小组,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3)应听取工程施工单位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4)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5)应对单位工程进行总体评价,应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C要求的“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7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验收组应及时组建各专业验收组进行验收。

4.1.8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检查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更改联系单及施工技术要求。

2 应检查各施工记录及有关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应检查各主要工艺、隐蔽工程监理检查记录与报告等。

4 应按单位工程验收要求检查其形象面貌和整体质量。

5 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应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7 应签署“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4.1.9 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3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2 土建工程

4.2.1 土建工程的验收应包括光伏组件支架基础、场地及地下设施和建(构)筑物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2.2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4.2.3 光伏组件支架基础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独立(条形)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2 桩基础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3 外露的金属预埋件(预埋螺栓)应进行防腐处理。

4 屋面支架基础的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及垂直度以及预埋螺栓(预埋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规定。 4.2.4 场地及地下设施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平整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2 道路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电缆沟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电缆沟内应无杂物,盖板齐全,堵漏及排水设施应完好。

4 场区给排水设施的验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4.2.5 建(构)筑物的逆变器室、配电室、综合楼、主控楼、升压站、围栏(围墙)等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设计的有关规定。

4.3 安装工程

4.3.1 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对支架安装、光伏组件安装、汇流箱安装、逆变器安装、电器设备安装、防雷与接地安装、线路及电缆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3.2 设备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及其清单等应完整齐备。

4.3.3 设备抽检记录和报告、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检查签证记录、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3.4 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水平度和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 的有关规定。

5)对于手动可调式支架,高度角调节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固定式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金属结构支架应与光伏阵地系统可靠连接。 2 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跟踪式支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的有关规定。

2)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弹垫不应有未压平等现象。 3)当跟踪式支架工作在手动模式下时,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具有限位手动模式的跟踪式支架限位手动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5)自动模式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6)过风速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 7)通、断电测试应符合设计要求。 8)跟踪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跟踪控制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4.3.5 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安装应按设计图纸进行,连接数量和路径应符

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不应有损坏现象。

3)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

齐、美观。

4)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

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5)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

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6)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布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组件串、并联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伏组件串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3)光伏组件串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有关规定。 4.3.6 汇流箱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箱体安装位置应符合’发计图纸要求。

2汇流箱标识应齐全。

3箱体和支架连接应牢固。

4采用金属箱体的汇流箱应可靠接地。

5 安装高度和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7逆变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的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受潮现象,元器件 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2对调试记录及资料应进行复核。

3设备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 性。

4逆变器应可靠接地。

5逆变嚣的交流侧接口处应有绝缘保护。 6所有绝缘和开关装置功能应正常。 7散热风扇工作应正常。

8逆变器通风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9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10逆变器悬挂式安装的验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逆变器和支架连接应牢固可靠。

2)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平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 电气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和互感器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变压器、GB 50148的有关规定。

2 高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3低压电器设备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的有关规定。

4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

5 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敷设路径相关资料应完整齐备。

2)布放线缆的规格、型号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线缆排列应整齐美观,外皮无损伤;绑扎后的电缆应互相紫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

3)信号传输线的信号传输方式与传输距离应匹配,信号传输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4)信号传输线和电源电缆应分离布放,可靠接地。

5)传感器、变送器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地反映被测鳖值,不应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6)监控软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7)监控软件应支持标准接口,接口的通信协议应满足建立上一级监控系统的需要及调度的要求。

8)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被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9)通电设备都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绝缘性能测试报告。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的有关规定。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有关规定。

无功补偿装置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 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的有关规定。

调度通信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4和《电力系统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DL/T 598的有关规定。

10 检查计鳖点装设的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有关规定。

4.3.9 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方阵过电压保护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方阵过屯压保护与接地的验收应依据设计的要求进行。 2)接地网的埋设和材料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连接处焊接应牢固、接地网引出应符合设计要求。 4)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的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3 防雷与接地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4.3.10线路及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线路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3 或<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T及验收规范》GB 50233的有关规定。

2光伏方阵直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流电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标志牌应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3) 电缆的固定、弯曲半径、有关距离等应符合实际要求。

4)电缆连接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的有关规定。

5)直流电缆线路所有接地的接点与接地极应接触良好,接地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交流电缆安装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设施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4.4绿化工程

4.4.1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控制、自检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4.2 场区绿化和植被恢复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4.5安全防范工程

4. 5.1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试运行报告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5.2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6 消防工程

4.6.1 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质量控制、自检验收记录等资料应完整齐备。

4.6.2 消防工程的设计图纸应已得到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核。 4.6.3 消防工程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

1 光伏电站消防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3 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应满足建筑物的防火要求。

4 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6 光伏电站消防给水、灭火措施及火灾自动报警应符合设计要求。

7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

工程施工及验收收规范范文第6篇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安装的验收条件、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和验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不适用于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2 引用标准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8903 电梯用钢丝绳 GB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 12974 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

3 安装验收条件

3.1 验收电梯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 10058的规定。 3.2 提交验收的电梯应具备完整的资料和文件。 3.2.1 制造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出厂合格证; c. 机房井道布置图;

d. 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含电梯润滑汇总图表和电梯功能表); e.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f. 电气敷线图; g. 部件安装图; h. 安装说明书;

i 安全部件: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其中限速器与渐进式安全钳还须有调试证书副本。 3.2.2 安装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a. 安装自检记录;

b. 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 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3.3 安装完毕的电梯及其环境应清理干净。机房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通向机房的通道应畅通、安全,底坑应无杂物、积水与油污。机房、井道与底坑均不应有与电梯无关的其他设置。

3.4 电梯各机械活动部位应按说明书要求加注润滑油。各安全装置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功能有效,能可靠的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3.5 电梯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的电梯产品和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要求。 3.6 验收用检验器具与试验载荷应符合GB 10059规定的精度要求,并均在计量检定周期内。

4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4.1 机房 4.1.1 每台电梯应单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的主电源开关,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主电源开关应易于识别。其容量应能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 轿厢照明和通风; b. 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 机房内电源插座; d.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 电梯井道照明; f. 报警装置。

4.1.2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4.1.3 电梯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离敷设,从进机房电源起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线的颜色为黄绿双色绝缘电线,除36V以下安全电压外的电气设备金属罩壳均应设有易于识别的接地端,且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线柱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4.1.4 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槽净面积60%;线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大于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大于0.1 m。

4.1.5 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 a. 控制柜、屏正面距门、窗不小于600mm; b. 控制柜、屏的维修侧距墙不小于600mm; c. 控制柜、屏距机械设备不小于500mm。

4.1.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一高50mm以上的台阶。

4.1.7 曳引机承重梁如需埋入承重墙内,则支承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20mm,且不应小于75mm。

4.1.8 在电动机或飞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曳引轮、飞轮、限速器轮外侧面应漆成黄色。制动器手动松闸扳手漆成红色,并挂在易接近的墙上。

4.1.9 曳引机应有适量润滑油。油标应齐全,油位显示应清晰,限速器各活动润滑部位也应有可靠润滑。

4.1.10 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的工作面上,松闸时应同步离开,其四角处间隙平均值两侧各不大于0.7mm。

4.1.11 限速器绳轮、选层器钢带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均不大于0.5mm,曳引轮、导向轮对铅垂线的偏差在空载或满载工况下均不大于2mm。

4.1.12 限速器运转应平稳、出厂时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应完好无拆动痕迹,限速器安装位置正确、底座牢固,当与安全钳联动时无颤动现象。

4.1.13 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应有轿厢慢速移动措施,如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能用松闸扳手松开制动器,并需用一个持续力去保持其松开状态。 4.2 井道

4.2.1 每根导轨至少应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m,特殊情况,应有措施保证导轨安装满足GB 7588规定的弯曲强度要求。导轨支架水平度不大于1.5%,导轨支架的地脚螺栓或支架直接埋入墙的埋入深度不应小于120mm。如果用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4.2.2 当电梯冲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 4.2.3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对安装基准线每5m的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0mm。

在有安装基准线时,每列导轨应相对基准线整列检测,取最大偏差值。电梯安装完成后检验导轨时,可对每5 m铅垂线分段连续检测(至少测3次),取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应不大于上述规定值的2倍。 4.2.4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0.5mm,导轨接头处台阶用直线度为0.01/300的平直尺或其他工具测量,应不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光长度为150mm以上,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得大于1 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如超差亦应校正。 4.2.5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 mm,对重导轨为 mm。

4.2.6 导轨应用压板固定在导轨架上,不应采用焊接或螺栓直接连接。 4.2.7 轿厢导轨与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的下端应支承在地面坚固的导轨座上。 4.2.8 对重块应可靠紧固,对重架若有反绳轮时其反绳轮应润滑良好,并应设有挡绳装置。

4.2.9 限速器钢丝绳至导轨导向面与顶面二个方向的偏差均不得超过10mm。

4.2.10 轿厢与对重间的最小距离为50mm,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4.2.11 当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时的轿顶空间应满足; a.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设备的最高部件间的距离(不包括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最高部分)与电梯的额定速度V(单位:m/s)有关,其值应不小于(0.3+0.035 V2)m。 b.

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钢丝绳中心线距矩形体至少一个铅垂面距离不超过0.15m,包括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可包括在这个空间里。

4.2.12 封闭式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0.5m以内各装设一灯外,中间灯距不超过7m。

4.2.13 电缆支架的安装应满足:

a. 避免随行电缆与限速器钢丝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等开关、井道传感器及对重装置等交叉;

b. 保证随行电缆在运动中不得与电线槽、管发生卡阻;

c. 轿底电缆支架应与井道电缆支架平行,并使电梯电缆处于井道底部时能避开缓冲器,并保持一定距离。

4.2.14 电缆安装应满足: a. 随行电缆两端应可靠固定;

b. 轿厢压缩缓冲器后,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c. 随行电缆不应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4.3 轿厢

4.3.1 轿厢顶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有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且润滑良好,反绳轮铅垂度不大于1 mm。

4.3.2 轿厢底盘平面的水平度应不超过3/1 000。

4.3.3 曳引绳头组合应安全可靠,并使每根曳引绳受力相近,其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且每个绳头锁紧螺母均应安装有锁紧销。

4.3.4 曳引绳应符合GB 8903规定,曳引绳表面应清洁不粘有杂质,并宜涂有薄而均匀的ET极压稀释型钢丝绳脂。

4.3.5 轿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应显示清晰,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量装置应动作可靠。

4.3.6 轿顶应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且动作可靠,在轿顶检修接通后,轿内检修开关应失效。

4.3.7 轿厢架上若安装有限位开关碰铁时,相对铅垂线最大偏差不超过3mm。 4.3.8 各种安全保护开关应可靠固定,但不得使用焊接固定,安装后不得因电梯正常运行的碰撞或因钢丝绳、钢带、皮带的正常摆动使开关产生位移、损坏和误动作。 4.4 层站

4.4.1 层站指示信号及按钮安装应符合图纸规定,位置正确,指示信号清晰明亮,按钮动作准确无误,消防开关工作可靠。

4.4.2 层门地坎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水平度不大于2/1 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4.3 层门地坎至轿门地坎水平距离偏差为 mm。

4.4.4 层门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应为1~6mm,载货电梯应为1~8 mm。

4.4.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应为5~10mm。 4.4.6 在关门行程1/3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不超过150N。

4.4.7 层门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 mm。

4.4.8 层门外观应平整、光洁、无划伤或碰伤痕迹。

4.4.9 由轿门自动驱动层门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无论层门由于任何原因而被开启,都应有一种装置能确保层门自动关闭。 4.5 底坑 4.5.1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mm,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 mm。

4.5.2 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4.5.3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大于0.5%,充液量正确。且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时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4.5.4 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4.5.5 当轿厢完全压缩在缓冲器上时,轿厢最低部分与底坑底之间的净空间距离不小于0.5 m,且底部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1.0m的矩形空间(可以任何面朝下放置)。 4.6 整机功能检验 4.6.1 曳引检查 a.

在电源电压波动不大于2%工况下,用逐渐加载测定轿厢上、下行至与对重同一水平位置时的电流或电压测量法,检验电梯平衡系数应为40%~50%,测量表必须符合电动机供电的频率、电流、电压范围。 b.

电梯在行程上部范围内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125%额定载荷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应被可靠地制停(下行不考核平层要求),在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动。

c. 当对重支承在被其压缩的缓冲器上时,空载轿厢不能被曳引绳提升起。

d. 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再需用150%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无打滑现象。 4.6.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a. 额定速度大于0.63m/s及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时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余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b.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动作应可靠,且使曳引机立即制动; c.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并在机房操作下行检修速度时,人为让限速器动作。复验或定期检验时,各种安全钳均采用空轿厢在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试验。

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125%的额定载荷,短接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内无人。在机房操作平层或检修速度下行,人为让限速器动作。

以上试验轿厢应可靠制动,且在载荷试验后相对于原正常位置轿厢底倾斜度不超过5%。 4.6.3 缓冲试验

a. 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适用于各种速度的电梯; b.

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试验,即轿厢在空载的情况下以检修速度下降将缓冲器全压缩,从轿厢开始离开缓冲器一瞬间起,直到缓冲器回复到原状,所需时间应不大于120s。 4.6.4 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a. 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 如果一个层门和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4.6.5 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设在井道上下两端的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4.6.6 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运行时,人为动作下列安全开关2次,电梯均应立即停止运行。 a. 安全窗开关,用打开安全窗试验(如设有安全窗); b. 轿顶、底坑的紧急停止开关; c. 限速器松绳开关。 4.6.7 运行试验

a. 轿厢分别以空载、50%额定载荷和额定载荷三种工况,并在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按120次/h,每天不少于8h,各起、制动运行1 000次,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b. 制动器温升不应超过60K,曳引机减速器油温升不超过60K,其温度不应超过85℃,电动机温升不超过GB 12974的规定。

c. 曳引机减速器,除蜗杆轴伸出一端渗漏油面积平均每小时不超过150cm2外,其余各处不得有渗漏油。 4.6.8 超载运行试验

断开超载控制电路,电梯在110%的额定载荷,通电持续率40%情况下,到达全行程范围。起、制动运行30次,电梯应能可靠地起动、运行和停止(平层不计),曳引机工作正常。 4.7 整机性能试验

4.7.1 乘客与病床电梯的机房噪声、轿厢内运行噪声与层、轿门开关过程的噪声应符合GB 10058规定要求。

4.7.2 平层准确度应符合GB 10058规定要求。 4.7.3 整机其他性能宜符合GB 10058有关规定要求。

5 验收规则

5.1 检验按表1规定项目进行。 5.2 判定规则

5.2.1 开关层、轿门过程噪声、平层准确度按GB 10058规定判定。 5.2.2 凡重要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中不合格超过8项,均判定为不合格。如重要项目均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8项,则允许调整修复,并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凡最终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不超过3项,判定为合格,准于验收。判为安装不合格的电梯需全面修复,修复后再次报请验收。

5.3 交付检验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应在附录A(参考件)“电梯安装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表1 电梯安装验收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项类检 验 项 目备注

1机房4.1.1条主电源开关要求☆ 24.1.2条断、错相保护装置☆ 34.1.3条敷线与接地要求 44.1.4条线管、槽敷设要求 54.1.5条控制柜、屏安装位置 64.1.6条楼板钢丝绳洞口要求 74.1.7条曳引机承重梁要求 84.1.8条旋转轮等涂色标志 94.1.9条旋转部件润滑要求 104.1.10条制动器松、合闸要求 114.1.11条绳、带轮铅垂度要求 124.1.12条限速器运转等要求☆ 134.1.13条停电或故障应急措施☆ 14井道4.2.1条导轨安装要求 154.2.2条导轨上端位置要求 164.2.3条导轨侧工作面直线度 174.2.4条导轨接头要求 184.2.5条导轨顶面间距 194.2.6条导轨固定要求 204.2.7条导轨下端支承地面要求 214.2.8条对重装置要求 224.2.9条限速器绳至导轨面偏差 234.2.10条轿厢与对重距离等要求 244.2.11条轿顶最小空间要求☆ 254.2.12条井道照明要求 264.2.13条电缆支架安装要求 274.2.14条电缆安装要求 28轿厢4.3.1条轿顶反绳轮要求 294.3.2条轿底水平度 304.3.3条曳引绳头组合等要求 314.3.4条曳引绳要求 324.3.5条轿内操纵要求 334.3.6条轿顶停止开关☆ 344.3.7条轿架限位碰铁安装要求 354.3.8条安全保护开关安装要求☆ 36层站4.4.1条层站指示要求 374.4.2条层门地坎要求 384.4.3条层、轿门地坎间距 394.4.4条层门与地坎间隙 404.4.5条门刀与层门等间隙 414.4.6条门阻止力 424.4.7条门锁要求☆ 434.4.8条层门外观要求 444.4.9条层门自动关闭装置 45底坑4.5.1条轿底与缓冲器等间距 464.5.2条缓冲器顶面水平高差 474.5.3条缓冲器柱塞铅垂度 484.5.4条底坑停止开关要求☆ 494.5.5条轿底最小间距与空间

50整机功能4.6.1条曳引及平衡系数检查 514.6.2条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524.6.3条缓冲试验☆ 534.6.4条层门与轿门联锁试验☆ 544.6.5条上、下极限动作试验☆ 554.6.6条安全开关动作试验☆ 564.6.7条运行试验☆ 574.6.8条超载运行试验 584.7.1条噪声限值要求检验 594.7.2条平层准确度检验

注:表中打古为重要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

附 录 A 电梯安装验收证书 (参考件)

国家级电梯安装许可证号: 安装合同号: 单 位名 称地 址电 话电报挂号

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电梯生产厂

电梯出厂合同号 电梯出厂日期

电梯安装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整机电梯类别 曳引机型号

电梯型号 编号

额定载重量,kg 速比

额定速度,m/s 根数

层、站、门 曳引绳直径,mm 驱动方式 曳引轮节径,mm 控制方式 电动机型号

曳引比 功率,kW 开门方式 同步转速,r/min 开门方向 额定电流,A 开门宽度,mm 绝缘等级

轿厢规格

L×b×h,mm 制动器电压,V 维持电压,V 井道尺寸 编号

该电梯已按GB 10058《电梯技术条件》和GBl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安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送验单位:

安装负责人;

验收单位:

验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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