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1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

零售行政许可

完善

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程,2007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办法的出台,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 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烟草专卖部门依法许可的水平

原办法其条文较少、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简单、监督乏力等不足,而新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增加了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原办法没有规定关于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结合烟草行业的执法情况,新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种可以撤销的情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等等;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还对应当撤销许可证情形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条款比较细化、规定比较具体,比较易于操作,相对减少了随意性,为烟草专卖部门提高行政许可水平,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 2007年10月,笔者利用半个月时间,通过电话、电传、网上交流了解和到现场专题调查等形式,对xx全省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在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获准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条款比较概括和抽象,不仅造成管理者对条款解释的随意性,也给的申请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便利。

1、对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在农村,个体经营户大部分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的只是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后就准予营业,所以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如许多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如果按照51号令的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许多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另外,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以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实行理性控制、避免无序竞争的立法宗旨。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在操作上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与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1、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有些烟草专卖局下属部门专卖管理所越权行使许可权等。

2、程序还不健全,许可证办证管理过于粗放,没有形成严密、科学、细致的办证规范和流程。

(三)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只注重发证审批的环节而轻视被许可人的后续管理6

1、专卖管理人员许可证事后监管意识不强,如出现许可证注销、变更,有的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一些规定不明确,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 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该如何处理;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该如何进行操作?等等。

三、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烟草行业在专卖专营的体制下,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市场管理、专卖打假等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领域的行政许可执法水平。 为此,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统领零售许可证管理,以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验零售许可证管理,在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改进方法的同时,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巩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的问题,以确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符合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条件是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的标准和根据。行政许可重要条件是确保行证许可行为合法、合理,实现许可制度作用的核心。 为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的精神,要尽快制定具体、明确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完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明确授权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制定以下几项具体标准。

1、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笔者建议“注册资金”认定方式以银行存款证明加以确认。关于对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以当地三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批发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同时以农村和城镇、主要街道和非主要街道进行区分以确定资金额度。

2、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与住所相独立”这个特定的“前置条件”,对经营卷烟的场所进行了特定的限制。首次明确了“住所”或是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场所不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界清了以往“住所”与经营场所相互混淆,住所与经营场所同一的现象,经营卷烟的场所有了具体、充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强了烟草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但与当前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实情不适应,如前述,许多卷烟零售户特别是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也就是基本上都是利用住所开店,如有的农村卷烟零售户只有一间住房,半间是店,半间是家。如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将会有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同时,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方案一,笔者建议在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为许可条件之一时,对一些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烟零售户利用住宅经营卷烟的申请人制定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标准,同时,这一标准的出台,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后举行听证的基础上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界线是解决当前农村卷烟零售户中普遍存在的利用住宅场所来经营卷烟的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具体一定的可操作性。方案二,笔者建议,对待新申请办理证户严格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待原已发证户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灵活掌握,逐步规范。

3、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也就是要求卷烟零售经营点布局要合理。什么样的布局算是合理,应该说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城乡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笔者建议: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是为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布局,在具体标准上要进一步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如上海市,据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常住人口为1306.58万人,外来人口为400万人,吸烟率为28.8%,吸烟人群中人均日吸烟约为19.3支。根据网络户的平均销量测算,平均每户可满足180名吸烟者的需要,每622人中设立一个卷烟销售网点就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每500人设立一卷烟零售网点比较适当,故而将总量控制在28000户左右比较合理。但这只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划,具体到不同的地区,究竟多少米有一零售户比较合适,又要区别对待。例如,市区200-300米一户,市中心100米一户,市郊则定到400米一户。合理布局标准的具体化,既方便了实际操作,同时也减少自由裁量权,相对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要严格实施到位。作为享有行政许可权的县烟草专卖局,县局应严格按照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审核批准、许可决定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由中心管理所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受理决定。在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由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对许可申请人的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地考察,对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审查合格的报县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审核批准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按照以上流程,县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对每一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现场勘验审核,最终提交办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办理。认真接受行政许可中涉及变更、停歇业、注销、补办等相关事务,规范操作流程。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了加强监督原则,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其重点还是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相应的社会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如何加强烟草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1、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公开、透明。笔者建议:一是通过当地办证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在烟草局及每个专卖管理所(队)的上墙公示;三是印制办理须知小册子公示;四是利用政府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众需查阅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时,也可到专卖监督管理科(处)和专卖管理所(队)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应在各烟草专卖所的政务公开栏中张贴本辖区内的许可人的姓名、许可证号、经营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限等。其次是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笔者建议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烟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发挥烟草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监督检查中,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以内管促内控,促进行政许可的水平。

2、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笔者建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系统与与卷烟销售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以许可证为基础的市场准入体制。同时,利用卷烟销售管理系统提供的大量数据,对所辖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的数量、结构、经济性质、地域分布、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持证零售户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对零售户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增加撤销行政许可的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时等。这些情况造成了许可资源的浪费,处理上又缺乏依据,笔者建议,增加一定期限内不经营或者关门闭店找不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的,在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行政许可的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管理,不仅是《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要求,更体现了当前社会法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趋势和潮流。笔者只是对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大家评判。

浅析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人证不符”原因及应对措施

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对取得该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确定力和约束力。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后,行政许可相对人便不得随意擅自变更,未经发证机关法定程序作出变更的,不得随意改变。但是我们在日常下乡走访及检查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店铺会出现“人证不符”现象,更有甚者是今天张

三、明天李

四、后天王五,行政许可证相对人随意改变频频出现,这类问题在外地籍人员为经营者的店铺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部分卷烟零售客户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认知不足,偏面地认为只要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就是属于自己个人的,自己就可以对持有的许可证随意作出相关处置,而忽略了持有许可证后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其二部分卷烟零售客户的流动性较大。相对于本地籍卷烟零售客户来说,外地籍卷烟零售客户更容易出现人员流动、店铺转让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受所处地域经济条件及消费环境等因素影响,一些店铺由于经营者不善经营,经营者往往都会将店铺转手处理,造成了行政许可相对人转变。

那么作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应加强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与处理工作,并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做好排查登记。针对存在“人证不符”现象的店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首先应做好相关排查登记工作,对店铺的相关人员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予以造册。此后要仔细甄别店铺存在“人证不符”原因,对“人证不符”情况不能同一而论,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主要排查 “人证不符”情况是否系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所致,还是家庭经营模式所致,理清实际经营者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实际关系,为日后进一步地深入调查取证夯实基础。

二是开展调查取证。在前期排查登记的基础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涉嫌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行为导致出现“人证不符”的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在指定的时间到发证机关接受相关调查。分别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制作相关询问笔录,通过采集询问笔录的方式来印证双方所说的是否属实,以此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对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应形成书面材料予以固定,必要时可提取(复制)工商营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已固定的事实提供相应旁证,为今后作出后续处理提供充分且具有针对性地证据。

三是后续监管处理。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责令行政许可相对人及实际经营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店面实际转让已不再经营的行政相对人,专卖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行政许可相对人及时前往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或恢复原状,并要求实际经营者在涉嫌非法转让、出租、出借依法注销后及时申领许可证。对逾期未及时注销或变更的行政许可相对人,专卖管理部门应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处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及时将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决定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实际经营者从事的卷烟经营的行为应按无证经营卷烟进行查处,并及时被查获的无证经营卷烟案件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坚决维护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几点法律探

【内容摘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竞争性行业的烟草业将不再属于保护性行业,而且从WTO的基本规则来看,中国烟草现行十分严格的配额及许可证管制等非关税壁垒必将逐渐松动甚至取消,随之外国烟草制品将大量流入国内市场。烟草专卖管理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从行政许可入手,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对当前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以期各届专卖同仁见仁见智,共同谋划,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

【关键词】行政许可

合理布局

特种烟草专卖

许可证注销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历了二十年的风雨历程,过去的二十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翻天覆地搞建设的二十年,各行各业尤其是烟草行业为国内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以全球经济排名第四强的身份迈入了21世纪。世界在进步,经济在发展。21世纪是高度竞争的世纪,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和烟草行业开始逐渐融入国际烟草竞争的新格局,烟草专卖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中国的大门开了,外国“狼”来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者必须摒弃因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单纯的行政、法律手段来保护烟草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树立起依靠市场经济规则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来改进烟草专卖管理的思想观念,树立起以人为本、服务大众、服务市场以提高专卖管理水平的思想观念,不断拓宽思路,改革创新,最终实现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

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专卖专营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施专卖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依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烟草行业进入过渡保护期。然而,世界经济贸易游戏规则不可能使中国的烟草业永远处在国家政策的保护伞下,因此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加强专卖管理,不断提高规范经营、管理的工作水平,充分运用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许可证管理与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紧密结合。本文拟从分析行政许可入手,对当前的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几个问题,并试图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答。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及理解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书、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不同的分类。按许可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按许可享有的程度可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等等。

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理解:

1、行政许可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它与民事上的许可活动存在较大区别。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而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特定的民事权利有条件使用的行为,由民事主体作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这种赋予是以法律禁止为前提的,即法律对某种行为进行一般限制或禁止。而许可就是解除这种禁止。

3、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对于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后是否要求取得这种权利或资格,是相对人自己的事,由其自主决定,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

4、行政许可一般采用书面证书的形式。许可证书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5、行政许可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某种对一般人加以限制或禁止的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由此可见,许可本身就意味着限制,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许可不许可。因此,何种事项要对一般人进行禁止或限制,要实行许可制度,必须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超出许可的法定界限进行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也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属于权利许可、非排他性许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涵义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具备法定条件,准许其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二、当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烟草法律、法规确立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章“法律责任”对四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1998年5月11日颁布并实施)则对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以上就是我国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主要规定。然而,在实践中,越来越反映出许可证制度存在的不足。

今年初,全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五”期间专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提高证件管理工作水平,实现许可证管理与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紧密结合”。笔者认为,当前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许可证办理过程中,卷烟零售点缺乏“合理布局”的明确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但自上而下,“合理布局”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导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许可证时具体难以掌握。

2、许可证管理中的盲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经营者并没有处理权,最多只有建议处理权。法律法规既然赋予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的职权,却无权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显然,这是法律制定中的一个误区,在实践中,极易导致管理上的脱节,即烟草专卖局不能直接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理,必须移交工商进行处理,这不仅造成烟草专卖管理成本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对无证经营现象及时查处。

3、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烟草业进入两年过渡期,两年后将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部分),而且中国政府对外承诺:“销售进口卷烟零售点在中国领土内要有实质性的增加。”换言之,即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所有国内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都可以经营进口卷烟。那么在这两年过渡期内如何对特种烟草零售许可证进行管理,取消后又如何进行管理,现在尚无规定。

4、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取消经烟户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许可证如何进行注销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三、完善许可证管理的几点法律思考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这几个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本文作者认为,完善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欠缺,必须及时修改相关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下主要对最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卷烟零售分布点合理布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第二十条都明确了合理布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必要性。但究竟怎样才叫“合理布局”、“合理布局”应遵循哪些原则等等。烟草界由上而下均未见关于合理布局的原则性或细化规定,这就使许可证办理在这一环节没有明确、具体的尺度可供参照。

国烟法(2000)63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问题,可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人口、交通和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具体掌握。”有些地方烟草专卖局就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这一批复,制定诸如《XX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并在当地公布、实施。这一《管理规定》的出台,最大的好处就是为合理布局的抽象规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但该《管理规定》的法律效力还有待斟酌。

拙者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并非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授权或委托,而只是对烟草专卖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限制。理由有二。其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在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批复的形式对合理布局进行解释以达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其二,从法律的角度看,行政授权、委托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光光一个批复就能解决的问题。况且,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的批复其效力相当于行政规章,而行政授权、委托必须由法律、法规才能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较为广泛,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规章只起到参照作用,行政机关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必然依据。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因此,笔者认为,《XX地区管理规定》只是在该地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一经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合理布局”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管理规定》并不能成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然依据,只能间接地成为复议机关或法院的参考依据,国烟法(2000)631号第二条也只能对定案起参照作用。

要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确立合理布局制度。即制定关于合理布局的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笔者认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的“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根据一定的客观因素对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销售网点进行分布、定局。其中“一定的客观因素”则是指辖区内的人口、交通、地理位置及对当地烟草制品销售网点整体规划等因素。而且合理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1、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原则。它包括:①符合社会消费的客观实际。通过当地人口、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经烟户的数量。②符合利益共享原则。烟草公司要充分认识到卷烟零售户在市场运作中的重要作用,掌握和控制卷烟零售户,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与卷烟零售户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③符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卷烟零售户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客观要求的原则。①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首先,合理布局的原则性规定必须在法律、法规中予以确立。其次,要加强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证程序。②坚持“三公”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③坚持严格管理原则。要对违法经营的零售户坚决予以取缔。

只要法律、法规对“合理布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各县局根据该原则性规定按辖区内的实际情况作出解释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了。这样,一方面使各地区制定的关于合理布局的《管理规定》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为许可证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问题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是指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提出申请的特定企业发放的赋予其从事烟草专卖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资格的一种证明文书。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即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客体是特种烟草,即外国烟草制品。

2、经营主体的限制性。即经营者必须是特定的企业,个人不能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发放权限的控制性。即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都无权发放。

入世以后,我国在烟草方面所作出的承诺主要有7项内容,其中最关键的是涉及烟草专卖体制上的,我国作出的承诺是“„„包括同意许可程序要求,从而一个许可证即可销售所有的香烟,不区分原产国,并取消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限制。”换言之,外国烟草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卷烟享受国民待遇。

显而易见,中国入世两年后,将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部分),这将导致以下几个后果:

1、所有国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都可以经营进口卷烟。

2、国内卷烟产品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冲击。渠道增加后进口卷烟的销量也将会有所增加。入世后原来为36%的烟草专卖品进口关税将大幅度下降,显然会带来进口卷烟和其他烟草专卖品销售价格的下降,由此国内卷烟将不得不面对竞争力更强的对手。

烟草专卖局在这两年的过渡保护期内如何对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管理?两年后,国内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经营范围都将扩大,又如何对其进行管理呢?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作为专卖管理的工作人员,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应分阶段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探讨:

首先,在2年的过渡保护期内如何对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管理?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国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在两年的过渡保护期内还是继续经营国产卷烟,到过渡期结束,由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进行许可证年检时,统一变更经营范围。这似乎与国家局当前的有关政策相符,如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这两年内国产卷烟在市场上仍会占绝对优势,而弊端在于过渡期内不进行适当过渡,两年后特种烟草零售许可证一经放开,国内卷烟如何保持市场份额以抵抗进口卷烟的冲击、烟草专卖局如何对经营户进行管理值得大家进行探讨。第二个方案是在过渡期内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或修改相关的规章、政策,相对放开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合理布局辖区内特种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具体的做法是对市场进行详细摸底,召开经营户大会,向广大经营户宣传相关的规章、政策,对提出申请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优秀、守法经烟户颁发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过渡期内对违法经营进口卷烟的经营户进行严厉处理,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为以后的市场管理奠定基础。笔者认同第二种方案。通过适量放开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让国产卷烟逐渐接受进口卷烟的适当冲击,收集市场信息,尽早制定措施抵御进口卷烟对国内烟草业的影响,对市场严格管理,淘汰一批不稳定的违法经营户,为烟草业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其次是过渡期后,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如何对广大经营户进行管理?

1、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合理布局零售户网点,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2年后,在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经烟户统一进行年检,按照合理布局、提高许可证含金量的原则,取缔一批不合格的零售户,让零售户网点布局更加合理化。

2、加大打私打假的力度。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开后,虽然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走私卷烟,尤其是假冒进口卷烟还有很大的利润,要通过路检路查,加大市场监管,使走私、假冒卷烟在国内市场无法立足。

(三)、许可证注销问题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第六章就提及了许可证的注销。在这一章节的条文中,主要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许可证的以下几种情形:

1、经营企业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2、经营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等需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3、对企业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不办理歇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对许可证的强制注销。笔者认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有提及取消经营户烟草专卖经营业务资格后,许可证如何进行注销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应当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增加取消经营户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后的法律程序。应当加入如下几个内容:

1、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上缴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经营户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营户逾期未来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强制注销,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2、明确规定被取消资格经营户享有的权利。取消经营户经营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经营户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权利,即经营户如果不服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业务资格通知的,可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人民法院起诉。

3、规定许可证注销的时间。目前,大部分烟草专卖局已开始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由电脑对辖区内的经营户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如上所述,如在取消经营户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同时注销其许可证,经营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网络管理系统则无法恢复已被注销的经营户,即只能重新发证。因此,笔者认为,注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经营户的许可证,应当在经营户放弃上述行政救济途径或行政救济途径用尽为止。

4、关于许可证注销后是否需要公告的问题。只有一种情形需要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公告。即经营户不再经营,但因各种原因,找不到经营户或无法收回许可证时,由行政机关注销其许可证在当地媒体公告许可证号码。而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和经营户主动申请停业、歇业的情形,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并不需要进行公告。

结语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竞争,决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与时俱进。我们必须在内容上重视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在形式上大胆革新,不断完善专卖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何加强对外来人口经营户的管理、如何处理中小学校附近烟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相信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于完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试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与烟草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好,利国利民;运用不好,轻则影响公民权利,重则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依法成立、依法监督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保障和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一、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实践

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就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烟草专卖行政权力。这种行为,不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主体是特定的外,对烟草专卖管理还具有专门性,即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其目的就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的实践,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 、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烟草专卖管理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是现行国家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我国目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体系构成情况看,以法律为基础,以行政法规为主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两大系列的多层次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属于最高的效力层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可见,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处于各个阶位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发挥着不同的法律作用,为烟草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奠定了法制基础。

2 、依法行政的职权法定

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自辖区内烟草专卖工作的权力,是一项法定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所以各级烟草专卖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等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履行全程监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这种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

3 、依法行政的法制监督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专卖管理行政执法权力同样也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将是危险的权力。烟草专卖管理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严格实行查处分离和行政处罚横向审核程序.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所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对专卖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做到自觉地按程序公正执法,使行政法制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保证烟草专卖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当然,也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影响或制约烟草专卖依法行政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烟草专卖管理立法中,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法律条文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依法行政缺乏准确、权威的依据。如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私打假方面主体资格不明,在办证管理无证零售的问题上,管理权限交叉错位,形成了管理真空。二是现有的烟草专卖法中没有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时有权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甚至使一些违法者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在行政法制监督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法制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注重解决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一是虽然稽查部门查案,专卖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查案卷的机制已经形成,但由于法制部门普遍人员少,力量弱,审查案卷还基本流于形式,二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得不到有效监督查处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推进烟草专卖执法的重要意义

全面、正确地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必将推进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迈向法制化、规范化。

第一,对规范烟草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有推动作用 。随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烟法

[2003]372 号 ) 实施,各级烟草专卖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进一步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并及时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将有利于“以诚信树权威、以热情服务树执法形象”。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受传统观念、特权观念的支配,特别是受“管制论”观念的影响,在烟草专卖管理执法过程中总是认为自身是处于优越地位,将行政相对人视为行政主体的附庸,总认为执法就是对经营者实施单向性管理,“官本位”意识相当浓厚。

现在要树立服务观念,就是要彻底摆脱权力型、管制型的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专卖”的思想观念,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的目标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服务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服务可以树立行业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促进市场规则的有效运作。因此,在热情服务中要做到严格执法,在严格执法中融入周到的服务,精心培育市场良好的秩序。

第三,将会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烟草专卖执法工作新理念

1、诚信专卖理念

建设诚信专卖,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中体现出的诚实守信的相关原则。首先应按照“为民、务实、公正”的要求,健全公示制、责任制,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讲诚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其次是恪守承诺原则。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许可决定。因此,专卖人员要自觉增强执法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倡导信用意识,惩戒失信行为。

2、责任专卖理念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卖人员应树立责任第一的工作观念,牢记宗旨,摆正位置,树立“责任行政”的思想。责任专卖理念的培植,必将使广大群众增强对专卖管理部门的信任度,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有力地维护卷烟市场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信用的构建。

3、效能、服务专卖理念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一方面,专卖管理人员在登记和监管工作中应按照法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工作有序不拖拉;另一方面,应从经济学的角度以尽可能小的行政成本实现尽可能大的工作目标,既减少相对人的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也减少自身的成本,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真正的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

4、规则专卖理念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纵观当下我国印刷行业状况,笔者发现现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印刷新业态的发展和变化,甚至有的规定与政府的“放管服”精神有点不搭调。由于条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使行业监管存在着盲区,甚至偏向的监管方式,造成印刷业无序发展。而市场上有照无证或无照无证印刷经营的泛滥,令印刷市场恶性竞争加剧,对有证经营的印刷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不仅加剧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制约了印刷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值得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当前印刷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无证经营的印刷企业,由于官方没有备案在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也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所忽略,以致一些无证经营的印刷厂或复印、打印、快印的店铺在街面从事多年的印刷经营。而规矩办证经营的印刷企业,首当其冲成为行业监管任务中“唯一”关注的重点对象。从这些年各地官方或媒体披露的行业监管情况来看,不论是国家级、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随机督查,还是各市、区的行业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五项制度”没有执行到位,或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有一小部分复印、打印和快印店,由于近年来有相关规定不被列为“年检对象”,所以他们就算明显跨范围经营出版物、包装或其他产品的印刷,也是“安然无恙”的,因为监管部门无暇顾及“分外事”。应该说,这种现象更主要的原因还是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缺失,没有建立良好的考核机制。

此外,互联网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网络印刷。而现行的条例,对网络接单、数码印刷只字未提,不得不说这是行业法规的严重滞后和缺失。现在印刷网店及数码印刷的快速崛起和不断发展,催生了新型的接单经营和印刷方式,对这些新兴的印刷业态,如何进行有效有力的监管,现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也是只字未提。显而易见,行业监管存在的盲区和地方主管部门偏向的监管方式,也让规矩办证经营的印刷企业“享受”的是更多的无奈,以及对印刷许可证分量的质疑。由此可以窥见《印刷业管理条例》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亟需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和关注。而将《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纳入我国印刷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尽快完成修改工作,已是刻不容缓。

对修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细读《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照当下印刷行业实际情况,再认真反思“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领,可以得到这样的基本认识: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才能推动社会乃至行业的进步。因此,笔者认为,本着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步伐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对《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创新和不断完善,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特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企业经营范围要大胆调整和放开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要调整措施、简化手续……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便利各类创业者注册经营,及时享受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若从侧重于维护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考虑,除了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严管严控不放松外,条例要允许有生产能力的个体印刷企业兼营包装装潢产品的印刷经营活动,这对于更好地合理调节市场,同时使企业充分利用人力和设备资源,提高企业生产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完全符合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有责任、有作为、有担当、有创新精神,所有对条例修改方向的担心和疑惑都是多余的。

2.要补充网络印刷经营的管理条款

现在网络上的一些网络店铺,除了可以承接出版物、画册外,商标标签、挂历台历、票证、单据、证书及各种包装产品几乎是无所不能,而且价格也明显便宜。再说,从事接收印刷订单的网络店铺,如何证明其是否具备印刷经营资质?店家接单时又如何验证客户印刷产品的合法性?还有,店家接单后是否都拿到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去生产?对于这些问题,现在的条例还是空白状态,造成了网络印刷市场管理的“真空”状态,也使得一些网络店铺成了印刷经营活动的法外之地。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应该尽快补充相应的网络印刷管理条款,才能有效净化网络印刷市场。

3.要增加数码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条款

随着技术、工艺和材料的不断成熟,数码印刷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数码印刷设备小而精,改变了传统印刷市场和经营活动的结局,这就更需要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条例应该尽快增加对数码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条款,才能进一步规范印刷市场经营秩序。

4.要补充规范印刷企业悬挂牌照的管理条款

现在有些印刷工厂租在某工厂里面,形成“厂中厂”现象,还有的工厂在工业区、村庄里,没有悬挂工厂的招牌,查找困难。更重要的问题是,条例中没有约束企业悬挂招牌的管理条款,这就造成市场上的印刷企业(是否都有证)真假难分。这样,印刷市场的鱼目混珠,倒是给那些无证的印刷企业创造了公开“隐藏”的条件,很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监管。所以,笔者认为,条例应该明确规定印刷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口的醒目位置必须悬挂招牌。此外,条例还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以方便客户识别,也利于行政执法监管时的对照检查。

5.要完善企业年度报告的相关条款

条例第七条规定,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实际上,自2017年开始,印刷企业的“年检”改为在系统上直接报告企业数据及上传有关资料。在系统进行报告和审核,便于收集、统计和共享行业发展信息。但是,采用系统“年检”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系统里的企业年度报告若没有通过的话,其申报的产值等数据指标不计在系统的统计数据里,这样就会影响行业的统计口径。再则,有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宁可在册监管的企业少一些,也不让有“安全嫌疑”的印刷企业轻易通过年审。因此,不予通过年审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就算是同一个城市、同样的文件规定,不同县区年审的做法和结果却是大不相同。建议条例应该补充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及规范审核的相关条款,统一标准和做法,使规矩领证经营的印刷企业,得到更多帮助和扶持,进而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6.要制定积分制管理措施

法规在行业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才能对印刷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行业的特性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才能使其保持较好的适应性和灵活的可操作性。筆者认为,可以将“积分制”管理模式引进印刷行业监管中,建议在条例中补充“积分制”管理的条款,对持证经营的印刷企业设定若干分数,凡发现印刷企业超范围经营,以及五项制度执行不到位、经营场所未挂牌照、安全管理措施缺陷或其他违规行为,予以扣分警戒,以替代高额且难以执行的罚款。对屡次违规或多项违规使分数扣光的企业,最后可采取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理方式。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印刷业管理条例》,使其成为促进和推动我国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部科学合理的法规,需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职能,同时要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行业管理中的助力作用,把促进印刷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纳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来,进一步建立健全印刷业监管机制和措施,为印刷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经营环境,才是政府行政服务所期待的结果。

责任编辑:薛金萍 xjp@cprint.cn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校车使用范围

(一)公民办中小学、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确需要使用校车,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原则上不新批准民办幼儿园使用校车,逐步取消已审批校车;如果办园班级在8个班以上,不含园舍投资在100万以上的高端幼儿园,确需要使用校车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批准后使用校车。

第二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宜宾籍车辆,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者所有;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车辆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设备;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车窗玻璃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阳膜;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并随车携带。

第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申请人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审查、研究校车使用申请相关材料并回复意见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校车使用许可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校车申请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同时将相关信息函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校车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

除学童、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承载其他人。

第五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六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车使用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

(二)改变用途不再作为校车使用;

(三)不再属于校车使用单位所有。

第七条 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第八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兹证明,男,族,身份证号码:,系我公司员工,现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年月日

1. 办理条件

在津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 2. 办理材料

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3.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4.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3. 办理流程

1.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境内来津人员到居住证照相点采集居住证用照片,凭数码照片认证回执和申领材料到受理单位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

2.受理单位对申领材料当场核对。材料齐全的,打印《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20个工作日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酒类零售许可证》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加强我省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颁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许可凭证。这种许可证不得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酒类零售许可证》是由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是经营酒类零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凭证,有了这张合法凭证,企业才能正常运营,经营过程中所受权益才能得到合法保护。

《酒类零售许可证》申办资格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向所在地县以上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2、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符合有关规定;

3、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有一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企业需要申请

随着市场机制的改革,市场经济的越来越规范化,法律体制以及酒类监管体制的越来越健全化,对于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酒类零售的企业来说,必须先申办《酒类零售许可证》,否则将寸步难行。汇域国际具有专业人才,能帮助客户企业,简化审批程序,避免繁琐作业流程,为企业节省时间成本等等。下面介绍一些需要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1、 从事经营白酒零售的企业

2、 从事经营黄酒零售的企业

3、 从事经营啤酒零售的企业

4、 从事经营葡萄酒零售的企业

5、 从事经营果酒零售的企业

6、 从事经营配制酒零售的企业

7、 从事经营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零售的企业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 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3,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

4,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

5,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 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租房合同

3,法人身份证

4,食品安全人员培训证、健康证

许可证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权限

(一)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护路林、城区园林部门所属林木的采伐,分别由交通和园林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省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县属国有林场成片林木,以及采伐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由省或设区市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本县辖区内其他林木(包括乡镇、村集体、个人所有或承包、合作造林的林木,水利工程防护林以及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属林木等)由县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对名木、古树和树龄30年以上的,列为县级保护树木,实行严格管理,确需采伐的,由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手续。

(一)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个人所有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经村委会主任及乡镇林业站同意并加盖公章;集体所有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需经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二)林木权属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包括林权证、村委会证明、承包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三)采伐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四)其他证明:

1、采伐河堤工程防护林木,需提交县水务部门同意采伐文件。

2、采伐企事业单位林木,需提交主管部门同意采伐文件。

3、采伐属于退耕还林工程的林木,需经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县林业局)出具批准文件。

4、采伐与村集体有收益分成的林木,需要提供村委会同意采伐证明。采伐与其他个人合股经营的林木,需要征得共有权利人的同意,并提供共有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程序

县林业局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复审,对材料齐全的,下发《林木采伐申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进入受理程序;对材料不全的进行一次性告知,待材料齐全后进入受理程序。

(一)、现场调查勘验。主要对申请采伐地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采伐地点、面积、树种组成、树龄、平均胸径等进行实地测量,填写伐前调查登记表。对集体申请的采伐实行采伐公示制度,公示期10天。

(二)、对采伐申请批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申请和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集体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采伐或不同意采伐的审批意见。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不予核发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按标准缴纳育林基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单位(个人)接到批准采伐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核定的金额交纳育林基金。

五、哪些情况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上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发生重大林木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林木采伐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林木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六、林木采伐类型有几种、主伐分为几种方式?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等四种类型。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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