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2-10-15

第一篇: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 3

1.1制定目的 .............................. 3 1.2适用范围 .............................. 3 1.3职责划分 .............................. 3 1.4审查原则 .............................. 4

2 受理 ............................................. 4

2.1材料申报 .............................. 4 2.2受理 .................................. 5 2.3移送 .................................. 5

3 审查 ............................................. 5

3.1书面审查 .............................. 5

3.1.1审查程序 ........................ 5 3.1.2审查内容 ........................ 6 3.1.3做出审查结论 .................... 7

3.2组织审查组 ............................ 8

3.2.1人员组成 ........................ 8 3.2.2工作职责 ........................ 8

3.3现场核查 .............................. 9

3.3.1审查程序 ........................ 9 3.3.2审查内容 ........................ 9 3.3.3做出审查结论 ................... 10

1

3.4许可检验 ............................. 11 3.5审查意见 ............................. 12

4 决定 ............................................ 13

4.1复查 ................................. 13 4.2决定 ................................. 13 4.3制证 ................................. 14

5 变更、延续与注销 ................................. 14

5.1变更 ................................. 14 5.2延续 ................................. 16 5.3注销 ................................. 16

6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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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 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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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 1.4审查原则

1.4.1规范统一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受理 2.1材料申报

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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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2.1.4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2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3 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1.1技术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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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3.1.1.3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报材料原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3.1.1.4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报材料原件。

3.1.2审查内容 3.1.2.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真实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3.1.2.2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设计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3.1.2.3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具有相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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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

3.1.3.2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3.1.3.3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1.3.4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同剂型产品增项,生产工艺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注册核查试制现场与生产许可同一现场,且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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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组织审查组

3.2.1人员组成

3.2.1.1经书面审查合格,应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

3.2.1.2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查。

3.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3.2.1.4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3.2.2工作职责

3.2.2.1审查组负责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审查组的审查工作。

3.2.2.2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确定审查时间安排,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

3.2.2.3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向技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2.2.4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材料和审查结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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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现场核查

3.3.1审查程序

3.3.1.1审查组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3.3.1.2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对因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确需延长现场核查时限的,审查组应进行书面说明。

3.3.1.3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4)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3.3.1.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82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28项,一般项47项,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3.2审查内容 3.3.2.1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臵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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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臵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3.3.2.3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企业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试制,审查组跟踪关键生产流程,动态审查主要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3.3.3做出审查结论

3.3.3.1现场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3.3.3.2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三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一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三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两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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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3.3.3.3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但未达到做出不合格结论要求的,审查组应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3.3.4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3.3.5限期整改项目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

3.3.3.6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许可检验

3.4.1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组织试制产品抽样:

(一)经书面审查合格,按照本通则的要求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合格的;

(三)现场核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3.4.2审查组按照3倍全检量的要求,组织试制保健食品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3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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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和产品企业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项目复核。

3.4.5试制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合格的结论;检验项目有一项(含)以上不合格,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3.4.6许可检验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7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3.4.8试制产品检验和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5审查意见

3.5.1申请人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各技术环节全部审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2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和许可检验合格,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3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审查组应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三)试制保健食品检验不合格的;

(四)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经复查仍不合格 12

的。

3.5.4技术审查部门应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5),并在完成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许可审查部门。 4 决定 4.1复查

4.1.1许可审查部门收到技术审查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后,应对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1.2技术审查环节经复查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许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报送许可机关。

4.1.3许可审查部门认为技术审查环节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技术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4.2决定

4.2.1许可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2.2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准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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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对未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3制证

4.3.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4.3.2《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以及其他备注事项。

4.3.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应在备注中载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在备注中载明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

4.3.4原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应在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5 变更、延续与注销 5.1变更

5.1.1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以及变更工艺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影响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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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许可变更事项,组织审查组、开展技术审查、复查审查结论,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1.3申请增加或减少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应当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

5.1.4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后,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5保健食品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6保健食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7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以下许可事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可以直接变更许可证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二)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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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的。 5.2延续

5.2.1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5.2.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试制产品检验。

5.2.3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5.2.4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5.3注销

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6 附则

6.1本通则3.3.3.3和3.4.3条款中的30日、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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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自然日,其他日期均指工作日。

6.2审查组开展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等环节,属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范围。

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2:《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 附件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 附件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5:《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篇: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宣贯教材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 ----2006版 主要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原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食用油. 本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2006版 一生产加工工艺 1.制取原油毛油

◆增加了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如橄榄油. ◆增加了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如芝麻油 2.油脂精炼

一生产加工工艺

◆增加了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毛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增加了油脂深加工分提工艺

二食用植物油产品及增加的相关工艺介绍

GB 8233-1987《芝麻油》根据芝麻油的香味分为香油及普通芝麻油.香油按其加工工艺分为小磨香油用水代法,压滤法制取,机制香油用机械压榨法制取.普通芝麻油是用一般的压榨法,浸出法或其他方法加工制取,香味清淡. 1.芝麻油香油 2006版 ⑴ 小磨香油 1水代法制油

水代法是制取小磨香油的特殊方法,它是通过在磨制好的芝麻酱中,加适量水,利用油料的非油成分对油与水的亲和力的不同,将油脂与麻渣等物质分开的制油方法.

⑴ 小磨香油

水代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较深.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清除杂质,如:泥土,砂石,杂草籽等. ②漂洗:将芝麻漂洗浸泡1h~2h,含水达25%~30%,水分渗透到细胞内部,使凝胶体膨胀,有利于细胞破裂.沥干备炒. ⑴ 小磨香油

③炒子:采用直接火炒子.先大火,后文火.炒熟后,泼冷水,再炒1min出烟后出锅.炒子要求不焦不煳,生熟均匀.炒子可使蛋白质变性,有利于油脂逸出,同时生成香味物质. ④扬烟吹净:出锅的芝麻要立即降温,扬去烟尘,焦末,碎皮. ⑴ 小磨香油

⑤磨酱:将炒酥吹净的芝麻用石磨或金刚砂轮磨浆机磨成芝麻酱.磨酱要求越细越好,这有两个目的:一是使油料细胞充分破裂,以便尽量取出油脂;二是在对浆搅油时使水分均匀地渗入麻酱内部,油脂被完全取代. ⑴ 小磨香油 ⑥对浆搅油:麻酱入搅油锅,分4次加入相当于麻酱重量80%~100%的沸水.不断搅拌,水逐步渗入到麻酱中与非油物质结合,油脂被代替出来.对浆搅油是整个工艺的关键工序,是完成以 水代油的过程.适宜的加水量才能得到较高的出油率. ⑴ 小磨香油

⑦振荡分油墩油:利用两个空心金属球体作上下运动,迫使包在麻渣内的油珠挤出升至油层表面,撇油. ⑴ 小磨香油

2压滤法制油液压榨油机

压滤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清亮.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调温均质→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⑤磨酱与水代法工艺相同. ⑥调温均质:入榨前,将麻酱胚打入均质锅内,进行调温均质,边搅拌边加热,温度保持在80℃~90℃,使胚料充分混合均匀,不分层,水分适当蒸发,达到入榨要求.

⑴ 小磨香油

⑦压榨:榨油机进行预热,机体温度上升到85℃~95℃以后,进料,高压压榨,同时自动卸饼. ⑵机制香油机械压榨法制油 ◆工艺流程: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⑶普通芝麻油浸出法制油 ◆工艺流程: 毛油过滤→普通芝麻油 ↑

芝麻→筛选→轻轧胚→蒸炒→压榨 ↓

芝麻饼 →溶剂浸出→混合油处理→毛油→脱胶→脱水及脱溶→普通芝麻油 2. 橄榄油 2006版 2. 橄榄油

橄榄油的生产和消费主要集中在地中海沿岸国家.近年来,中国作为橄榄油消费的新市场,橄榄油进口呈上升趋势.有原瓶包装进口,也有进原油再分装.我国四川,云南,甘肃少数地区引进油橄榄种植技术,也有极少量橄榄油加工生产. 2. 橄榄油

分类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_ |——特级初榨橄榄油 |——优级初榨橄榄油 |——普通初榨橄榄油

1橄榄油—|——初榨油橄榄灯油不能直接消费 |—— 精炼橄榄油精炼处理 |—— 纯正橄榄油初榨+精炼 2. 橄榄油

|——粗提油橄榄果渣油

2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油橄榄果渣油和橄榄 油的混合油 橄榄油的生产工艺 ●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低温压榨→倾析→离心分离 ↑ ↘ ↙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_ ↓ ↑

离心倾析→离心分离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①清理:通过除杂,分类,清洗,清除混杂在鲜果中的枝叶,石块,泥土及干瘪果,霉烂果,病果等低质的原料果. ②磨碎:采用破碎机把鲜果打碎成果浆.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③融合:果浆在融合器中通过搅拌混合均匀. ④压榨:混合物分离. ⑤倾析: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融合后的果浆通过压榨使果渣与油,果汁水沉降分离,倾析使得大部分油与果汁水分离.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⑥离心倾析: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分离出油和果渣. ⑦离心分离: 融合后的果浆经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沉降分离,倾析可得到大部分油,有少量油残留在果汁水中,采用离心分离方式得到剩余的油.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离心倾析得到的油有少量水,油中少量的水采用立式离心分离机分离除出. 浸出法果渣油制油工艺流程

果渣→粉碎→烘干→浸出→蒸发→汽提→粗提橄榄果渣油 果渣含有一定量残留的油,可采用溶剂浸出方法提取残留的油,精炼后可供食用. 3.棕榈油,棕榈仁油 2006版

3.棕榈油,棕榈仁油

我国棕榈原油主要从马来西亚,印尼进口.国内油脂企业将其加工成精炼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作为油脂深加工的原料. 棕榈油,棕榈仁油经过制油,精炼后,采用分提工艺,将多组分的甘油三酸酯混合物,按各组分在凝固性,溶解度或挥发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离,得到具有不同物理,化学特性的多种组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中将其分为三类: 3.棕榈油,棕榈仁油

食用精炼棕榈油,熔点33℃~39℃; 食用精炼棕榈液油,熔点≤24℃; 食用精炼棕榈硬脂,熔点≥44℃. 相对于高熔点的棕榈硬脂,习惯上将低熔点的棕榈仁油,称为棕榈软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1干法分提工艺

干法分提法也叫常规分提法,是指油脂在冷却结晶冬化及晶,液分离过程中,不附加其他措施的一种分提工艺.其关键是控制油脂冷却速率和冷却介质温差,使结晶颗粒的过滤性能良好,再将固,液两项的混合悬浮物,用真空吸率机进行分离. 流程: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2溶剂法分提工艺

溶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中按比例加入某一种溶剂构成黏度较低的混合油体系,然后进行冷却结晶,分提的一种工艺.该法的优点是结晶迅速,晶粒大而硬,产品得率高,纯度高.目前用于油脂分提的溶剂有正己烷,丙酮及异丙醇等. 流程: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3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表面活性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冷却结晶后,添加表面活性剂,改善油与脂的界面张力,借脂与表面活性剂间的亲和力,形成脂在表面活性剂水溶液中的悬浮液,促进脂晶离析的分提工艺.常用的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磺酸钠. 流程: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4.椰子油 2006版 4.椰子油

椰子油主要产于东南亚地区,其产量几乎支配了世界市场,其中尤以菲律宾居首位.我国海南省为主产区,雷州半岛,广西,云南,台湾等地区也有生产.我国生产的椰子油尚不能满足国内需要,每年都需要进口.椰子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油脂深加工的原料. 椰子油的制取及精炼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 5.小品种植物油 2006版 5.小品种植物油

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是指不常见,产量小,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如: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沙棘油,月见草油等等.其生产加工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 5.小品种植物油

个别小品种植物油也有用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不同的工艺,比如: 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超临界萃取工艺,一般产量较小.保健油,风味油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2006版 ⒈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橄榄油:原料,低温冷压榨. 棕榈仁油:分提工艺结晶温度,冷却速率,搅拌 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酸值酸价超标 过氧化值超标 溶剂残留量超标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2006版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主要是针对食用植物油的冷压榨工艺,水代法工艺,分提工艺及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增加了必备的生产设备. 压榨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增加了: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水代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 增加了油脂分提工艺设备: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2006版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GB 8233-1987《芝麻油》 增加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8-1999《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NY230-1994《椰油 食用椰子油》 增加了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删去了《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_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关于食用调和油的补充

原细则: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以大量浅色油脂为基油,加入少量深色油的调和油其质量指标能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但是目前有些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开发了新品种调和油,深色油的加入量增加,其色泽指标达不到行标的要求,如:花生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等等.此类产品允许企业做企标,色泽指标可以放宽,其他指标应符合行标,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无修订内容.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2006版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增加了"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测定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主要是针对棕榈仁油,椰子油需要测定熔点. 出厂检验项目使用的检验设备见表1. 表1 出厂检验项目与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 1 色泽 罗维朋比色计 2 气味,滋味 感觉器官,电炉 3 透明度 _ 4 酸值酸价 分析天平 5 过氧化值 分析天平 6 加热试验280℃ 电炉 7 熔点

温度计分度值0.1℃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2006版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加了熔点测定项目 棕榈仁油,椰子油 增加了抗氧化剂BHA,BHT 测定项目. 在酸值酸价的备注中,注释了橄榄油测定酸度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补了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照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2006版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增补了芝麻油单独抽样,主要是针对芝麻油独特的加工工艺. 增补了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同时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除原细则已规定的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外,又增补了总量不少于80kg.

第三篇: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细则中所称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开放式生产是指不通过设置墙壁或独立房间进行隔离,可向消费者展示焙炒咖啡生产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同时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之间设置连续的透明防护设施,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加工方式。

第二条 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的申证类别为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其类别名称为:焙炒咖啡,类别编号为2002。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定义、备注见附件1。

第三条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第四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生产区域选址、顶棚、墙壁、地面、检验室设置、外设仓库设置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产区域面积和空间应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05米连续的透明防护设施进行分隔,有效防止非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第七条 原辅料、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专柜放置。库房内或分区存放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八条 供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照明、检验设施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设施的相关规定。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第九条 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包括磁力筛选、焙烤、冷却、除石机(可选)、产品管道输送、包装、X光质量检测仪等设备。使用充氮包装的,应配备氮气发生器或其他充氮设备。

生产设备性能、精度、材质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设备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生咖啡豆投料口与地面距离应不少于4550厘米,配有专用遮罩。焙炒咖啡豆冷却盘上方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异物进入。

第十一条 生产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区,并配备更衣和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工作服应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生产区域入口处应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区域配备初效、中效空气净化系统设施设备,并自动监控。

第十三条 生产区域安装可以监控生产全过程的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用于监测温度、湿度和控制室温和湿度的设施。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相符,若采用不同于附件2所列的生产工艺,应具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第十七条 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实施质量控制,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可设为烘焙、冷却等,对其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应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附录A,制定与产品相适应的环境及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制定生产区域防护管理和巡视记录制度,禁止非食品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原料控制制度,生咖啡豆原料应当经过预先清理。

第二十四条 制定虫害控制程序管理制度,防止虫害侵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生咖啡豆到成品咖啡批次的信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有效运行,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七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按照企业所申报焙炒咖啡的申证类别名称,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中规定的咖啡豆检测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执行《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进行产品检验,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出厂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对比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提及的、与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工艺相关的其他要求应按照《焙炒咖啡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食品类别目录表

2.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基本工艺和设备

第四篇: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等经营形式。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归类;其余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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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保健食品经营者按照专营店、兼营店归类。其中兼营店除了包括本细则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外还包括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形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小型餐饮,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据规模分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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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核查人员可以拍摄经营场所牌匾、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照片,留存档案。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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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臵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装臵,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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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不得贮存杂物,畜禽、宠物等不得进入。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隔墙离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六)贮存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内有降温或调节温度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臵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餐饮服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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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配备相应的密闭保温运输设施。

第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食品批发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网络食品销售商可以由业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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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二十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臵,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清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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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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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臵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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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向许可机关备案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有相应的采光、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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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重点环节。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八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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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四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

第四十二条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四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四十四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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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臵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五章 餐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四十八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臵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设臵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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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餐饮许可分项审查要求

第一节

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腌菜类的,可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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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四十九条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中面厨房审查规范第十条)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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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六条 申请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二)按第四十九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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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许可审查规范59条)

第五十七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八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有条件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第七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条 单位食堂应当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还应当附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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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五十条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校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三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食品农产品、现场制售等多个种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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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m。

市场内商户,指租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或摊位,批发零售预包装、散装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售货机、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六十五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六十六条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以及面积较小,条件简陋,工艺简单,从事单品种经营的,可参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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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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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生产许可证审查整改计划

关于。。。。。。。。。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需要改进方面的

整改计划

在这次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审查工作中我公司严格按照市质监局审核的相关要求,做好公司食品生产的各项准备。认真学习国家关于烘焙、糕点食品生产企业各项标准的规定。做好食品生产,确保无食品质量事故发生,为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在整个审核过程当中,我公司认真听取记录了审核人员对我公司现有情况的不足而提出的宝贵意见。在得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后,我公司组织管理人员,讨论学习并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和落实办法。提出的整改计划如下:

一、 现在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1、个别工序作业指导书不完善

2、原辅料采购验证工作存在不足

3、关键控制点确定不太合理,记录不规范

4、检验人员技术存在不足

5、更衣间消毒存在不足

6、包装车间洁净存在不足

7、设备的维护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不足

二、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责任人:

为了做好这次整改工作,我公司成立专门的整改小组及整改机构,由办公室主任王洪涛担任组长,质检部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各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1、个别工序作业指导书不完善

整改计划:车间各个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和产品生产的各个关键环节的控制由生产厂长草拟一份作业指导书,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文字叙述。并且尽快装订成册发放到各个工序的班组负责人手中,以便班组组织员工进行技能学习和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整改时间:5月15号拿出初步的文字叙述草稿,5月底前修改完成并加以实施。

责任人:余华

2、原辅料采购验证工作存在不足

整改计划:原辅料进货时作出要求,要求基本做到每一批次的原材料都需要有相应的检验报告,一些重要的原材料必须要求出具其公司抽检时的检验报告,同时对原材料检验报告与厂家资质进行时间以及类别上的分类管理,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争取做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整改时间:5月15日前完成

责任人:周银

3、关键控制点确定不太合理,记录不规范

整改计划:按质监局要求重新确定关键控制点,并且在各个关键控制点都要求作出监控记录,以便及时发现产品问题,作出纠正。确保产品质量。

整改时间:5月15日前完成

责任人:叶红

4、检验人员技术存在不足

整改计划:与质监局及时沟通,参加由质检局举行的各种产品质量检验培训,及时跟新产品检验技术,添加检验所需各项试验物品 整改时间:尽快完成

责任人:王洪涛

5、更衣间消毒存在不足

整改计划:购买紫外灯安置在更衣室,并且做好更衣室清洗消毒记录。对洗手消毒以及鞋子消毒进行规定,对车间员工的更衣洗手消毒等常识进行培训

整改时间:月底前完成

责任人:廖利生、蔡大会

6、包装车间洁净存在不足

整改计划:对包装车间进行重新布局和打扫,不是用于生产的多余用品清除干净,对各个卫生死角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物及时清理干净。并做好包装车间清洗消毒记录。

整改时间:5月15日前完成

责任人:蔡大会

7、设备的维护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不足

整改计划:制定设备维护清洗消毒的各个标识和记录,每次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填写记录,并且要对各个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标识,分为;完好,维护,停用等三个状态。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和检修周期。各个设备的清洗消毒做好记录

整改时间:5月15日前完成

责任人:张开银、余华

以上整改计划由办公室主任王洪涛监督实施,整改期限到期后由各部门负责人统一进行检查验收。

负责人: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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