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2023-03-07

制度是工作的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形成的保障。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的收集整理的《路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路政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路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路政管理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路政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路政管理部门实施路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路政许可由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实施,并实行内控逐级审查制度,路政管理大队提交的审查意见在经支队、总队核定后,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章 许可项目及依据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九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路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类复印资料必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临时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正式申请函。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所有权人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正式文函,说明申请事项、申请期限、相关理由等,并附法人资质复印件及加盖公章;

2、施工计划(方案)和平面图。施工计划(方案)中应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施工期限、具体位置、施工单位、施工保障措施、改造修复措施等相关内容,施工平面图中应包含有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的具体位置、离边沟或路面的空间距离、安全保障设施的设置方位等信息;

3、工程设计图。主要是该非公路标志、临时占用物的具体工程技术设计图,能够科学地反映出该段(个)工程的原貌以及相关技术数据信息,需要改造修复高速公路的,应有全面的改造修复措施;

4、委托(授权)书或相关承建合同(协议)。若申请人委托其它单位承建(施工),须由申请人指明该项工程的施工方,并以相关文件证明二者关系,以保障施工期间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建(施工)人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其委托或授权其下属单位进行承建的委托(授权)书,承建人不是申请人下属单位的,申请方应当出示其与该承建单位的相关承建合同(协议);

5、相关情况承诺书。申请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防护措施,并作出相关安全承诺,确保施工期间的各项保障、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该非公路标志和临时占用物存在期间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承诺如遇高速公路拓宽(改建),无条件自行拆除。设置公益性广告的,还应当承诺决不作任何其它商业用途;

6、承建(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承建(施工)方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承建资质的各种证书复印件,以及工程监理方的各种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需要年检的应当年检至上一年末;

7、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署的意见。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公路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就其申请事项,首先征求该路段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意见,然后提供该路段经营管理单位的答复意见(文函)复印件,以供路政管理部门参考;

8、申请人与路政大队签订的协议书。申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施工方)就缴纳占用、补偿、安全维护费用等与路政大队达成意向性协议,申请人(施工方)在意向性协议书上单方面签字盖公章。其中,设置广告类的,应当签订《临时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跨线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跨线工程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补充协议书》;埋设工程类的,应当签订《临时占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协议书》、《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协议书》。

9、其它相关材料。如一些大型工程,需要有国家、省、部等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申请人(一般指承运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超限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申请人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法人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5、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6、申请人与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协议书》。

第十四条 路政管理部门收到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路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3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申请,申请人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路政管理部门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路政许可决定; 15日内不能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路政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事项现场勘查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重点工程、特大项目或大型跨设区市超限运输的可报请总队派员参与)与申请人共同到实地勘查确认。

第十九条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路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路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路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路政许可事项,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填写《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当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路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前填写《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告知书》、《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等文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路政管理部门路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予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规定需要听证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政许可的机构负责组织。听证由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主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路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举行听证时,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路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路政许可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路政许可期限内。

第六章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被许可人在路政许可有效期满前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路政管理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变更,送达《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迁移)审批表》、《行政许可变更(迁移)决定书》,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许可证件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变更(迁移)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属于可以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路政许可。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路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送达《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路政管理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路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注销并公布。

第三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路政许可实行年审制。申请人应于路政许可年限内每年第一季度将许可材料和许可证交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的,由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路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原许可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第七章 监督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路政许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路政许可申请依据

提交资料说明及相应依据

(提交资料:注意相关资料必须在有期内) 1-路政许可申请书 (根据格式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单位)

3-企业负责人证明书 (申请单位) 4-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5-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6-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事项批文)

7-补偿协议书 (材料符合许可法定要求后签订) 8-施工方案 (根据规定提交) 9-交通管制方案 (有现场交通管制图) 10-现场图(立面图、平面图等现场施工明细图) 11-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12-线路示意图

1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附有咨询公司相关资质)

(许可办法依据及规定申请资料说明)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以及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九)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收费区、服务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路政许可;

(十)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十一)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发生复合的,以主要许可事项为申请事由办理。

第四章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八)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交验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交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三选一并提供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交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下同)。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改线走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等内容,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下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交验该评价机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五)施工组织方案(下同)。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交验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修建桥梁、隧道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跨越、穿越桩号、交叉角度、净空高度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设计图、平面图、立面图、有关说明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起止桩号、交叉角度、埋设深度、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架设方案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埋设方案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还应提交用地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公路桩号、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安全距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设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简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起止桩号、埋设深度、材料属性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用地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方式、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线路铺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车辆名称、型号、行驶路线、行驶时间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车辆(机具)行驶证或使用证并提供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机具)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2)(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申请具体经过的路段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证明所运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交验车辆行驶证并提供复印件;

(九)车货质量超过55吨,车货总宽超过4米、总长超过35米的超限运输车辆,还需提供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7-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一般性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供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设施申请表》(见附件7-4);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设施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用地协议(有广告经营权转让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交叉角度、桩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道口总体设计图、设计平面图,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收费公路)或施工任务书(非收费公路);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采伐树木所处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采伐路树数量、起止时间等内容;

(二)采伐公路树木的指标及依据;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三、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等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等管道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 m。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9.管道、电缆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10.管道、电缆的埋设方案已经通过养护部门的审查。 11.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3.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14.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15.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篇:路政管理许可审批表

编号[]字第号

路政管理许可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签章):孙吴东海粮油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受理单位:孙吴县公路管理站

受理时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四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到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受理、办理、送达效率,确定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大厅为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将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需要取得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格式文本,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填写事项。

四、行政许可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理由,或者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三)申请事项属于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管理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五、行政许可大厅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六、 行政许可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颁发受理通知书。能当场许可的,当场许可,颁发许可证件。路政大队对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勘验,提出现场勘验报告。

七、 如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许可大厅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八、 审查许可事项涉及技术问题,有关技术问题需征求专家意见的,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九、 处路政科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批。

十、 处领导对申请事项提出决定意见,对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大厅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签定相关协议,行政许可大厅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结果,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在网站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 十

一、 路政大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十三、 除可以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大厅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领导批准延长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申请人签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

四、 处政工科、路政总队负责对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十五、 本规定中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篇: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正确、公正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建设监理、警报设施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本制度

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需上报备案。

第三条 重大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以下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一级人民防空部门备案: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事项,经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该决定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表;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四)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五)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备案机关,并自收到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报备案机关。

第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工作等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和交流。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所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目录一式两份以及备案情况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不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人民防空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据《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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