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制度范文

2024-01-05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1篇

一、引言

传统意义上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排除各种路面障碍,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行政管理。但是随着高速公路网络性、复杂性、相对独立性等特征的不断强化,传统意义上以保护为主旨的狭义路政管理,逐渐被以综合的、全方位的包含高速公路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理、清障等广义的综合的路政管理所替代。而综合路政管理要求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管理的平台为其管理提供信息化的支撑。目前,从全国范围看,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多基于传统意义上路政管理构建的,与当前高速公路的管理不能满足综合路政管理的特性。笔者拟从综合路政管理视角对构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进行基础的分析与探讨。

二、高速公路综合路政管理的概念和趋势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和服务管理等多方面职责的高速公路全面行政管理是综合性的行政管理。其管理领域涵盖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交警部门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部门准确定位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全部。从全国范围来看吉林省和天津市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将高速公路综合路政管理定义为高速公路保护、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很多省份,虽然未出台相关法规,但却通过成立交通综合执法总队、路政执法总队等方式,在事实上形成了综合路政管理的模式。2009年国家取消养路费实施燃油税改革后,一些省份为消化养路费稽征人员成立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者路政管理局等机构,也采取了综合路政管理的模式。

三、目前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就狭义路政管理建立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而言,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的路产管理、路权管理、路政案件的查处和档案管理模块,以满足日常路产路权保护的目标。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2011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进行的公路养护管理检查中,将是否均建立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使用情况列为检查项目。为此各省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纷纷建立自身的路政管理系统。

大多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植根于路产路权管理,一般分为法规规章查询系统、路政案件报表系统(路政机构信息管理)、路域管理系统、路产管理系统、路权管理系统、路政案件处理(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系等。其中,路政案件处理系统包括路政赔补偿案件的处理系统、路政处罚系统和路政强制措施系统,由于属于对外执法性质,需要在处理案件时通过无线传输方式,现场录入信息并输出执法文书等信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而在录入信息终端方面,有采用笔记本,还有利用“PDA”方式的。

这些系统的建设多以B/S架构进行构架,即各个客户端计算机不需要安装数据库系统,客户端仅需通过专网或公网,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软件操作。采取此构架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主要不足是:数据同步处理方式带来的时间冗余,由于采取同步一问一答方式来完成信息交换,因此逻辑上受到严格限制,造成处理时间的冗余;受到公共服务网络限制响应速度慢;数据报表等功能较弱,一些路政日常手工报表,由于受机构限制很难完全在系统上实现;与路政管理灵活性与执法程序严格性的矛盾给B/S架构带来大量的无状态方式的会话成本控制,进而在系统完善和升级代带来一定的难度。而要实施综合路政管理,不但要继续实施传统的路政管理,还要引入养护、收费、通信和应急管理的内容,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需要多部门协作的体系,在B/S构架下如何实施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综合路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通过建立路政综合管理组织领导体系,负责宏观政策制定、全面业务指导、考核机制建立、奖惩措施落实等工作。各路段层级路政综合管理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第二成立综合路政指挥调度平台,争取与高速公路交警共同组建交通、交警联合指挥调度平台,负责信息采集、指挥调度、协调联动、报告反馈,及时转办、催办各、处置各类案件,形成了以省级指挥调度平台为枢纽,各路段指挥调度分平台分工负责的指挥调度网络。第三实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局)、分支机构(管理分局)、基层站所(管理处)三级行政管理模式。按照同类职能相对集中的原则,将综合管理权交由各部门共同行使,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职能下放,改变原来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多层多头执法的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了既有统一组织领导,又有分级管理和综合管理、纵横交错、紧密联系、反应迅速、职能到位的综合路政管理体系,更好地实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五、从实施综合管理出发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设想

如上所述,综合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应当是以路政巡查为基础,以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为枢纽,以即办、转办为环节,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为基本技术架构的综合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下面以此为顺序,对实现综合路政管理上述特点,而对路政信息系统的构建探讨。

(一)路政巡查,就是路政执法人员对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整体情况进行巡视与监督检查。其目的是通过巡查发现各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并通过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的(路政赔偿、路政处罚、路政强制)的依法采取,需要监督其他部门完成的,现场予以监督。因此,反映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就是实现执法过程声像实时传输;行政执法措施(路政赔偿、路政处罚、路政强制)的档案现场录入与存储;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情况(如养护、通信、收费和应急事件)的报告等功能。因此在系统模块建立上需要路政执法档案管理模块、现场音像传输与存储模块以及依托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置等信息报告模块。

(二)统一指挥调度平台。实施综合路政管理核心是要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统一指挥调度属段管理分局路政、养护、收费、通信等部门处理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同时还承担着对路政部门综合巡查发现的不属于公路保护业务,需要通过指挥中心转办到养护、收费、通信、经营等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并监督办理结果。与此类似养护、收费、通信等部门在巡查或工作期间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也需要报告指挥中心,由其负责转办到其他部门办理。与此相应的体现在信息管理系统,就应具备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OA办公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这样才能通过发挥中心实现公共网络与局域网络的结合。多数OA办公系统由于是在高速公路局域网内运行因此架构多是基于C/S,但是通过路政综合巡查等采集高速公路路面各种信息,为了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共网络传输,基于此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大多是B/S架构。要想实现通过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实现路面信息采集和转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监督其实施,应当建立因此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述功能。

(三)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此种混合架构,对有大批量数据处理(路面各种信息采集后,通过OA系统转办到各职能部门,以及需要各职能部门灵活报表,体现部门职能个性化较强的使用C/S架构;而对于路面信息采集、路政综合管理信息报表和执法档案数据的录入则应采用B/S架构。不仅如此,考虑到执法档案、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在传输方式上应当通过虚拟专用网(VPN)来实现,因为拟专用网可以帮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通过内部局域网建立可信的安全连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另外,虚拟专用网还可以保护现有的网络资源,经济有效地连接到高速公路管理分支机构及其用户的安全外联网虚拟专用网。

六、结语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的趋势是综合性的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与此向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必须立足于综合性、程序性、基本架构的结合性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在路政管理信息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作用。

文章摘要

随着高速公路网络性、复杂性、相对独立性等特征的不断强化,传统意义上以保护为主旨的狭义路政管理,逐渐被以综合的、全方位的包含高速公路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理、清障等广义的综合的路政管理所替代。目前,国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植根于路产路权管理这一职能建设,而综合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应当是以路政巡查为基础,以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为枢纽,以即办、转办为环节,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为基本技术架构的综合路政管理信息系统。

关键词:高速公路 综合路政管理 信息系统 构建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路政大队工作管理,督促执法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遵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路日常管理的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原则: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

第四条本制度由大队负责人督察实施情况。

二、奖励

第五条执法人员(含聘用人员)凡有以下一条或多条功绩者,大队给予奖励。

1.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经济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在交通行政执法考评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2.工作中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敢于坚持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纪律、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者大胆揭发、勇于斗 1

争有功绩者;

3.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正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保护大队人员和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4.主持正义,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路政大队工作的工作秩序,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功绩者;

5.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成绩者。

第六条奖励的种类:

大队奖励分为A级、AA级、AAA(3A)级和SA(4A)级4种。其中: A级为表彰。获3次A级表彰晋升为AA级。

A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内记功一次。记功二次晋升为AAA级

AAA级又称3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内记大功一次,由大队负责人颁发奖金。

SA级为路政大队工作特别奖励,奖励内容为晋级,实物重奖或奖金、奖励休假。

第七条执法人员受奖应由大队负责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支队决定奖励级别与方式,由行政部向受奖人发受奖通知。

三、处罚

第八条 大队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经济责任制》及违纪、违规者视其过失情节轻重分别予以B级、BB级和BBB(3B)级三类处罚;处罚分为口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等。其中口头批评、警告的,由大队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记过、记大过、停职反

省等处分由大队负责人上报支队决定,并由支队上报桂中公路管理局备案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B级过失及处罚

(一)B级过失

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签到、签退;

仪容不整,站、坐姿式不正,经指出仍不及时改正;

上班时间看书报、电视及收听广播、音乐等;

上班时间串岗、闲聊;

其他与上述有相同内容和性质的行为。

(二)处罚

B级过失属程度较轻的过错。出现一次,予以口头批评。同月内出现两次,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当月薪资。

第十条BB级过失及处罚

(一)BB(2B)级过失

迟到、早退月累计5次;

上班时间行为不检点,大声喧哗、追逐嬉戏等;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班次,休息时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擅自使用大队财产(工具、设备、设施);

擅自改动或损毁大队信函、布告、通知等;

随意搬移或损坏大队财物(工具、设备、设施);

上班时间不执行上级命令或紧争情况下拖延指派工作;

超出工作范围与处理当事人接近;

其他类似过失。

(二)处罚

1.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BBB(3B)级过失及处罚

3B级过失为重大过失行为,应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为3B级过失:

1.月旷工2天以上(含2天),年旷工5天以上(含5天);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大队财产严重损失;发生重大事故,擅离职守;出现重大差错,擅自处理、隐瞒不报;

6.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

7.工作不服从分配,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上级指派的工作;

8.泄露大队机密,使大队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9.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10.进行不道德的交易及活动;

11.因违法犯法活动给大队带来不良影响或受公安、司法机关审查。

12.违法交通行政执法“五不准”、“十条禁令”的其他情形。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对照检查执行情况;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定期检查:

公司对规模以上项目每月检查一次;

2、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使用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3、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经常性检查:公司安全职能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三、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4篇

1、仔细勘验现场。当班人员发现逃逸现场后,切勿盲目追逃,应冷静细致的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重点从车辆碎片、灯壳、货物、轮胎印迹以及碰撞钢板留下的痕迹等来判断车辆的类型、颜色、空车还是重车、逃逸方向等,及时收集证据,为寻找目标明确方向。

2、扩大勘查范围。部分司机肇事后不会及时逃逸现场,而是将遗留下来的碎片等扔到看不到的地方,或者带走,从而来干扰我们的判断,所以一定要扩大搜寻范围。例如:护坡周边、草丛等搜寻线索。

3、寻找目击证据。在发生逃逸现场周围,寻找目击证据,主要以公路施工安全员、道路清扫工、附近村民为重点寻访对象,同时观察事故区域是否设有监控设施。

4、发布协查通知。在锁定相关线索后,及时发布协查通知,通过沿线收费(治超)站、相邻路政中队、高速交警、服务区、养护等部门提供逃逸车辆线索,获取相关信息。

5、坚持多走多查。在对嫌疑车辆调查时,应加大对就近收费站出口的修理厂、停车场、加油站、货运集散地的摸排走访,寻找嫌疑车辆。

6、细心调阅视频。调阅监控视频资料时,应对嫌疑车辆进行逐一对比,包括车辆出入高速图片对比、车辆行驶轨迹,车辆驾驶员状态、货运车辆标志等每个细节。

7、多部门齐联动。在初步锁定嫌疑车辆后,加强与交警、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的联动,竭力获取车辆所处位置。同时,加强路警联动,共同做好逃逸车辆追查工作。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5篇

(提交资料:注意相关资料必须在有期内) 1-路政许可申请书 (根据格式按要求填写)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单位)

3-企业负责人证明书 (申请单位) 4-授权委托书 (申请单位)

5-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项目设计、施工单位) 6-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事项批文)

7-补偿协议书 (材料符合许可法定要求后签订) 8-施工方案 (根据规定提交) 9-交通管制方案 (有现场交通管制图) 10-现场图(立面图、平面图等现场施工明细图) 11-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12-线路示意图

1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附有咨询公司相关资质)

(许可办法依据及规定申请资料说明)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路政许可;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

(六)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路政许可;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以及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

(九)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收费区、服务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路政许可;

(十)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的路政许可;

(十一)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的路政许可;

(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树木的路政许可。

除上款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外,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

路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发生复合的,以主要许可事项为申请事由办理。

第四章 路政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到许可机关服务窗口提交路政许可申请。不能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的,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该建设项目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承运人提出申请;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使用人提出申请;

(五)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六)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建设单位或道口使用人提出申请;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公路经营管理者或公路养护单位提出申请;

(八)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公民的,交验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交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上证件三选一并提供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供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交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1,下同)。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改线走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等内容,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下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交验该评价机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五)施工组织方案(下同)。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交验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修建桥梁、隧道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跨越、穿越桩号、交叉角度、净空高度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设计图、平面图、立面图、有关说明以及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文件,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占用公路用地范围、起止桩号、交叉角度、埋设深度、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架设方案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埋设方案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还应提交用地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公路桩号、占用公路用地范围、安全距离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设置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简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起止桩号、埋设深度、材料属性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线路设计图以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的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用地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方式、材料属性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路由图、线路设计图、线路铺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车辆名称、型号、行驶路线、行驶时间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车辆(机具)行驶证或使用证并提供复印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机具)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通行方案。包括通行线路和时间、防护措施及处置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见附件7-2)(包括车辆名称、型号、申请具体经过的路段以及与申请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证明所运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并装载合法的文件;

(三)车前45度角和对角线车后45度角,车辆清晰彩色照片(4R或4D)各一张;

(四)载货后车货总体示意图,标出车辆外廓尺寸、货物外廓尺寸、车货总体尺寸(长宽高)和货物重心位置;

(五)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六)能证明货物重量的货运单、运输任务单、运输合同、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

(七)货物运输的起讫点、申请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八)交验车辆行驶证并提供复印件;

(九)车货质量超过55吨,车货总宽超过4米、总长超过35米的超限运输车辆,还需提供安全运输保障方案;

(十)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十一)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见附件7-3);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一般性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供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设施申请表》(见附件7-4);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设施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交验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用地协议(有广告经营权转让或委托协议的除外);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交叉角度、桩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数据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道口总体设计图、设计平面图,交验设计单位资质并提供复印件;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五)施工组织方案;

(六)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七)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协议(收费公路)或施工任务书(非收费公路);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采伐树木所处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采伐路树数量、起止时间等内容;

(二)采伐公路树木的指标及依据;

(三)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四)施工组织方案;

(五)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三、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等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等管道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管道、电缆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 m。 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9.管道、电缆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10.管道、电缆的埋设方案已经通过养护部门的审查。 11.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3.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14.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路政巡查制度范文第6篇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机房,促进网络系统安全的应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机房管理

1、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以及通信设备是网络的关键设备,须放置计算机机房内,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换,更不能挪用它用。

2、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并由专人7*24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温度、湿度、电力系统、网络设备等),无关人员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3、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4、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络、广域网的运行,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当班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5、网管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账号严格保密。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6、做好操作系统的补丁修正工作。

7、网管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随机文件。

8、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的报废需经过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鉴定,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请报废。

9、制定数据管理制定。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当班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二、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1、网络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邮件服务器),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上级管理人员许可,当班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为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计算机机房机房管理制度(二)

三、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每周五当班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5、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计算机机房机房管理制度

(二)

三、网络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1、网络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全公司网络(包含局域网、广域网)的系统安全性。

2、负责日常操作系统、网管系统、邮件系统的安全补丁、漏洞检测及修补、病毒防治等工作。

3、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经常保持对最新技术的掌握,实时了解动向,做到预防为主。

4、良好周密的日志记录以及细致的分析经常是预测攻击,定位攻击,以及遭受攻击后追查攻击者的有力武器。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网络安全管理员应确定其身份,并对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协助机房管理人员进行机房管理,严格按照机房制度执行日常维护。

6、每月安全管理人员应向主管人员提交当月值班及事件记录,并对系统记录文件保存收档,以备查阅。具体文件及方法见附件。

四、运行管理

1、中心机房和开发调试机房隔离分设。未经负责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机房设备上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2、各类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

加、更换必需经负责人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登记和记录,对各类软件、现场资料、档案整理存档。

3、为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各业务单位、业务部门送交的数据及处理后的数据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4、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作为人员考核之依据。

计算机机房机房管理制度(三)

一、出入管理

1、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值班负责人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2、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

3、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二、安全管理

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上机操作和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进行更改。

3、严格执行密码管理规定,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

4、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

5、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喝水、吃食物、嬉戏和进行剧烈运动,保持机房安静。

6、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三、操作管理

1、中心机房的数据实行双人作业制度;操作人员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

2、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机房日志》等各种登记簿,以备后查。

3、严格按照每日预制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对新上业务及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流程的应事先进行详细安排并书面报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所有操作变更必须有存档记录。

4、每日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对机器设备吸尘清洁。

5、值班人员必须密切监视中心设备运行状况以及各网点运行情况,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6、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种数据、文件的备份工作。中心服务器数据库要定期进行双备份,并严格实行异地存放、专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档定期整理装订,专人保管,以备后查。

7、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四、操作规范

1、操作人员必须爱护电脑设备,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和清洁卫生。

2、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3、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4、不得让任何无关的人员使用自己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的重要设置。

5、工作时间禁止上网浏览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6、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7、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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