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

2023-12-06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2、建立健全优生优育网络服务的建议

3、临沧市人口发展战略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研究

4、农村青壮年人力资源的开发

5、提高农民工培训实效性摭谈:培训迁移的视角

6、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上)

7、可持续经济发展中的人力资本投资分析

8、养老产业的经济学属性研究

9、论发展农村教育与缩小城乡差距

10、城市宜居环境与人才聚集相关性研究

11、浅谈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角色定位

12、人口生产转型、红利结构变迁与现代农业增长

13、新时代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分析与展望

14、论中国的人口素质现状及其提高

15、人类对地理效应的优化调控

16、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生态城市建设研究

17、论新时期农村经济改革中的生态伦理建设

18、从人口红利到人口负债:新发展阶段人口转型问题研究

19、素质教育是高效益的教育

20、陕西的人力资本与可持续发展

21、服务中部地区县域经济建设的职教人才培养策略研究

22、浅谈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23、公共就业政策的变革与驱动机制

24、人口素质与受教育程度现状分析

25、发达国家生育率下降的原因及其政策启示

26、主体功能区构建的人口政策研究

27、我国田径运动发展状况与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28、提高脱贫质量的理论、政策与测算框架

29、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对策措施

30、高职引领中职教育发展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31、浅谈提高中国劳动力质量

32、破解我国人才困境的宏观教育管理对策

33、中国农村女性人力资源开发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

34、东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及对策

35、城市人力资本外部性的识别

36、同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37、北京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城乡统筹研究

38、发展我国农村继续教育的对策研究

39、人口问题的预警指标研究

40、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41、“新人口红利”背景下的当代大学生就业问题

4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4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重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44、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

45、全面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 让全省人民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

46、未来20年,城镇化将是中国最大的内需和动力

47、劳动力流动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中介效应检验

48、内蒙古党委关于制定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49、浅析健美操在全民健身运动中的地位与作用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 人口政策 经济发展

一、马尔萨斯人口理论

(一)、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内容

两个公理: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须;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

两个假定:如果人口不受到抑制,将会以几何级数率增加;生活资料却只能以算术级数率增加。(1)

两个抑制:现实抑制,对已经出生的人口施加限制,增加死亡率,抑制人口增长使物质资料与人口之间保持平衡;道德抑制是指通过晚婚、不结婚、不生育等措施来降低人口出生率,阻止人口增加。(2)

(二)、对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评价

马尔萨斯人口理论预示了人口发展的方向,但没有考虑人口增长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找不到一个人口增长不受到抑制的例子,因此两个级数是否准确也无从考证,该理论仍具有很大的缺陷。

两个抑制作为平衡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增长的因素是合理的。而且,马尔萨斯所指出的人口增加与土地资源增加之间的矛盾在客观上是存在的。积极抑制和消极抑制从主客观两方面指出了控制人口增长的方法。

二、我国人口的发展及对计划生育制度的分析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背景及历程

人口增长不仅受政策的影响,还受到人口发展自身规律的作用,更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3)

1954年11月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 601938035人,大大超过中国人口数量为四万万五千万的固有观点。(4)马寅初在《新人口理论》中写道:从累计资金和加速累计资金的角度,从保证工业原料的供应、促进科学研究、保障粮食供应等等角度提出了中国应该实行计划生育, 控制人口增长。1971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写入了我国宪法,为控制人口提供了法律保证。1980年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计划生育制度的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的发展发生很大的变化。图1、图2对比显示了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前后我国自然增长率的变化。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前,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达到了30‰以上;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后,人口自然增长率经历一番波动后持续降低,并在1998年之后一直低于10‰。这些都说明计划生育制度对于人口的控制的作用明显,人口快速增长的趋势得到缓和,国家对人口的调控作用明显。

(三)、计划生育带来的问题

1、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2001年——2009年工业在我国GDP中的所占比重一直在40%左右浮动,第二产业仍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部分。而人口红利对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高达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计划生育政策下,新生人口逐年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与之对应的人口红利也在减少。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性别比例失调。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显示大陆男女性别比为105.20:100,(以女性人口为100),人口比例的不协调也最终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

三、结语

重新审视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对处理我国的人口问题很有借鉴意义,为我国人口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政策制定的依据,有利于切实解决好我国经济与人口两者的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祝和中译

2 陈孟熙《经济学说史教程》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邬沧萍、谢楠《1980—2010 中国人口政策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4 杜丽群《中国的人口现状与对策分析基于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新思考》

5 《中国人口年鉴》1995、2010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城中村”是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瓶颈,也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文章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类归纳了各类相关研究成果,分析了“城中村”问题研究存在的不足,并探讨了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方向,以期能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经济;城市发展;城市乡土社会

[作者简介]吴迪,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高鹏,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执行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190

[文献标识码]A

一、引 言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在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开始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一方面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国家的繁荣;另一方面许多副作用也伴随着城市的扩大而来。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呈现出了城市蔓延及郊区化进程加速等不利于城市科学、合理发展的现象,尤其是所谓“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更是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城市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对“城中村”问题进行了研究,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指导意义的“城中村”治理及城市发展的科学理论与模式。本文在对国内有关“城中村”研究文献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内现有“城中村”研究理论进行了综述性研究,将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学者的主要相关研究成果分为概念研究、成因研究、治理和改造研究、相关专项研究四个研究类型,并运用文献分析法进行了系统的评述。

二、学界及相关研究机构对“城中村”问题的主要研究进展

(一)“城中村”概念研究

“城中村”概念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城中村”现象进行抽象描述以挖掘其问题的本质。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义、类型及特征和特性三个方面。

1 “城中村”定义研究。田莉(1998)认为“城中村”即“城市里的乡村”是在空间形态、功能结构等方面与所处城市反差极大,亦城亦乡、亦农非农的社会群落。李培林(2002)认为“城中村”是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城市乡土社会。谢志岿(2003)认为“城中村”是在急剧城市化过程中,由于未能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导致的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被就地保留,以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丁洪建、邢海峰(2007)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是以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聚落。

2 “城中村”类型研究。陈怡、潘蜀健(1999)按城市与村庄交结的形态特征将“城中村”划分为:全包围型、半包围型或相交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内切型六种类型。刘伟文(2003)将“城中村”分为三类:一是在形式上已与城市融为一体,不从事农业生产的村庄;二是位于城市的边缘,村内尚存在少量农业生产并正在向完全“城中村”转变的村庄;三是处于城区之外,位于即将开发的城市规划区之内,尚以农业生产为主但即将被划入城市的村庄。郭建明、吴凯(2006)从“城中村”开发的角度出发将“城中村”分为两类:一是“发展型”,即内部还有发展用地,建设也正在逐步展开,急需进行规划引导的“城中村”;二是“成熟型”,即内部已无发展用地,问题十分严重,急需改造但改造难度很大的“城中村”类型。

3 “城中村”特征和特性研究。杨安(1996)研究发现“城中村”形成初期在村内建筑特征上表现为“相对‘漂亮、气派’的类似别墅住宅”。其认为该特征的出现是由于在“城中村”形成早期村民获得了大量城市扩大后的占地补偿金,因此相对富裕,而这些钱又被用于其住房的修缮上,因此形成了“城中村”类似别墅化的特点。敬东(1999)认为“城中村”的特点主要是:一、空间形态和内部功能与周围环境反差剧烈;二、村镇用地、人口的性质和规模界定困难;三、在行政体制和管理机制上存在极大的缺陷。福建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城中村”课题调研组于2002年通过对2001年福建省240个“城中村”的调查研究,归纳出四个特点:一、在地理位置上大多位于城市中心;二、“城中村”土地被征用,村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三、村集体资产丰厚,土地收益、房屋出租成为“城中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四、“城中村”内外来人口聚集,“脏、乱、差、黄、赌、毒”等卫生、安全隐患严重。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学者、机构在对“城中村”概念的界定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对于“城中村”定义及类型的研究较为详尽。但是在特征研究方面,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城中村”的特性和特征也在发生着改变,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还需重点关注“城中村”特征及特性的变化。

(二)“城中村”成因研究

“城中村”成因研究包括政策、经济、文化等多项研究内容。本文根据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将该类研究分为内部决定论及外部决定论两个研究类型:

1 内部决定论。持该论点的学者主要从“城中村”内村民的既得利益出发研究该现象的成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房庆方、马向明、宋劲松(1999)将“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一、土地原因,即由于开发归属权不明导致“城中村”区域迟迟不能开发;二、经济原因,即村集体开发、村民自主开发与政府投入开发存在利益纠葛而不能明确利益导致无法开发;三、政策原因,由于“城中村”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户口迁移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不同待遇,因此不愿意融入城市。吕宏芬、王积瑾将“城中村”形成的内在诱因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土地所有制和宅基地政策是导致“城中村”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也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城镇功能的扩张,使农村土地大幅升值的“城中村”的村民将房屋不断扩建,在由大量外来人口形成的庞大的房屋租赁市场中,靠出租房屋获得相当可观的租金收入,因此使得“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

2 外部决定论。持该论点的学者认为,政府的管理不当、社会体制的缺漏以及发展利益驱动是导致“城中村”现象产生的根源。张孔见(2001)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中村”现象的出现并恶化是由于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认识滞后、政策滞后,管理体制和管理的方式、方法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了“城中村”问题的恶化。韩冉、李红(2003)从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是在城市这一特定范围内所产生的现代工业和传统农业的冲突,是

“二元结构”矛盾在城市内部的集中反映。张京祥、赵伟(2007)则从地方政府发展的利益机制出发,提出“城中村”形成与发展的原因与动力并不能全部归因于原“城中村”村民主动、非法获取城市发展的“外溢效应”(即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等),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地方城市政府现行政策的“趋利性”(“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本较高)、“二元性”(城乡“二元”结构差异)而造成的。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城中村”成因从内、外两方面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较为客观地揭示了“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源。本文认为在研究“城中村”问题的成因中不但要把握内因和外因,还需要把握两者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因此结合博弈论将内因与外因共同分析将是未来“城中村”成因研究的方向。

(三)“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

“城中村”治理和改造研究主要包括“城中村”改造政策、治理机制、规划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内容。本文按年代选取国内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沈兵明、朱云夫(1999)认为要防止“城中村”现象的出现,“撤村建居”是必然选择。具体措施包括三点:一、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村庄分区控制规划进行预控。二、以土地储备机制运行为中心进行监管,尽力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的方式。三、综合整治,加大执法力度,健全村庄规划与管理机构。李志生(2002)认为“城中村”的改造,因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加大对“城中村”村民的宣传力度,引导其融入城市生活;二是对“城中村”问题实行科学规划预防其扩大;三是在“城中村”改造中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开发商共同改造“城中村”。

王晓东、刘金声(2003)对“城中村”的改造提出了四点建议: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政策、精心组织;二、加大宣教力度,争取村民支持;三、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确保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方利益的实现;四、按照现代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中村改造后的长远健康发展。吴英杰、罗皓(2004)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五个步骤:首选对“城中村”土地收益与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由村集体和个人集资建出租公寓,同时兴建农民公寓和旧城改造;接着这些基础上招商引资通过制定合理的产权分配结构进行各方利益分享;最后在物质形态改造后进行包括社保建设、就业引导和文化教育等工作在内的各项其他后续工作。

魏立华、闫小培(2005)等认为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模式应该是在“城中村”区域内保留出租经济为前提的条件下,对“城中村”实行“自我原位塑造”即在原有区位上由村民或村集体改造自身的治理模式。

王永华(2006)在总结和分析了广州、珠海、深圳三地的“城中村”改制情况后,提出了对“城中村”改制的七点建议:一、规划先行,分类指导,降低城中村改造成本;二、完善政策配套,协调各方利益,保证改造顺利进行;三、运用土地资产经营,解决改造资金问题;四、多方筹集资金;五、妥善解决城中村集体资产;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镇化;七、寻求多元文化共性,形成多赢的文化格局。

周新宏(2007)从“城中村”改造中的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了五点建议:一、主张政府主导调控“城中村”改造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二、政府内部建立监控以防“政府失灵”;三、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一村一方案的原则;四、在“城中村”改造中遵循渐进性的分类改造原则;五、对“城中村”改造中实行民主决策,鼓励村民参与改造决策。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开发商、村民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政府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张煜(2008)以西安地区为例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注重无形更新改造的理念,从“城中村”更新改造模式选择、规范土地国有化转制、集体经济向现代企业转变、完善失地村民社会保障四个方面对西安市“城中村”更新改造政策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对“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较多。但是也因为“城中村”问题的复杂性,学者们大多选择从宏观层面提出综合性的治理、改造对策,对“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操作方式、流程的研究较少。

(四)“城中村”相关衍生问题研究

“城中村”相关衍生问题包括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结合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研究内容对“城中村”问题进行的专项性研究。

在文化研究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胡莹(2002)将“城中村”的文化冲融分为农村文化与城市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两种类型,并认为不同文化的碰撞是引起“城中村”治安不良、环境恶劣等问题的根源。李卿(2003)针对“城中村”妇女的思想观念及生活方式的转变进行的研究,认为该群体由于文化差异及社会不公平待遇易成为“城市边缘。

在教育学研究方面,乔彦文(2006)针对“城中村”地区成人教育的现状进行了评述,认为现阶段我国“城中村”地区成人教育基础薄弱、发展缓慢,阻碍了“城中村”地区的发展,建议政府探讨该区域教育,在该地区推广大众化的终身教育。

在社会学研究方面,张展新(2005)以北京市“城中村”改造为例分析了外来人口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杨高峰(2008)认为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相对被剥夺感使广州“城中村”农民工不能对城市产生归属感,而在其致富目标难以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实现时就会促使其选择其他的行为方式满足其愿望。

在法律研究方面,张培(2005)认为我国目前在“城中村”改造中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而地方立法对“城中村”改造中利益补偿和分配实行模糊的处理方法不能彻底解决“城中村”问题引发的矛盾。

 除此之外,陈丽华(2001)认为部分“城中村”的历史用名较庸俗,不具有城市文化韵味,与城市的发展不协调,因此应该更名。解奎龙、肖素霞(2004)提出以体育为突破口促进“城中村”文化的改造。

 综上所述,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正在向多元化发展,各学科的交叉研究将是未来“城中村”研究的主要方向。

三、“城中村”研究文献分析

本文除了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还借助中国知网数据库运用文献分析法对2008年以前已发布在各主要期刊上的122“城中村”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文献进行了统计研究。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这些文献在数量、研究内容等方面的特点找到目前国内学者在“城中村”问题研究中所关注的重点及缺漏的盲点,并以此为后来者及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平衡发展提供参考。

(一)数量分析

本文借助中国知网内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文献资源,从中选取了2008年以前在标题中含有“城中村”关键字的所有研究文献,经过人工核对构成样本,并按照研究内容以及刊登时间进行了分类。详见表1:

 如表1所示,从年度合计数据来看,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从类别合计数据来看,学者们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城中村”的治理、改造对策而较少的关注“城中村”现象产生的原因。该数据信息说明我国目前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发展不平衡,缺乏对问题产生根源及基础理论的研究。

(二)分布及趋势分析

为了找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趋势,本文绘制了2008年以前“城中村”问题研究文献的分布、趋势图。如下:

如图1所示:从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关注趋势是逐渐增多的,但是关注点在不断的变化。如2006年学者们对“城中村”现象描述类的研究达到了顶峰,而此后该类型的研究文献骤然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对“城中村”改造对策及其它“城中村”相关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这种现象表明了“城中村”与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在不断的变化,学者们的研究重心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上述分析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热情高涨,并大多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对“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当中,同时针对“城中村”问题的其它各类型研究也不断增多,说明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已进入了多元化的研究阶段。

四、“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研究方向较为集中,研究手段相对较为单一。以“城中村”的成因为例,此类研究大多从区位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从“现象到文字”的描述性研究,而对于“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则大多从“经验到文字”的政策性研究。虽然有些文献中也运用了博弈论、层次分析法、模糊理论等较为先进的数学方法,但是总体上看国内关于“城中村”的研究在手段上较为单一。

2 较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对“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较少。本文认为“城中村”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困扰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期望通过各种类型的改造一劳永逸的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设想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尝试尚未能彻底消除“贫民窟”问题,客观上说明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将旷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将长期与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难题。

3 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目前国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从“现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阶段。虽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时间内利用较少的资源为“城中村”问题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对“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简单的定性研究可能会使问题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

(二)未来的研究趋势

1 构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新模式。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单靠简单的政府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在“城中村”的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结合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造。在“城中村”新模式构建的主体中,不能只包括政府及“城中村”相关利益主体,还应该包括如“民间资本”(房地产开发商)、非盈利组织(公益性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主体。而这种多主体博弈化的未来“城中村”更新、改造新模式还有待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2 研究科学、有效的“城中村”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贫困人口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是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解决城市贫困区域居民问题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时,构建福利化国家也是未来国家形态的主要发展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数量大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及保障模式。因此,构建适合于我国“城中村”区域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3 将先进管理理论、方法运用到“城中村”的管理当中。“城中村”问题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以“城中村”为代表的城市贫困区域聚集现象会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而恶化且“屡扫不净”;另一方面,“城中村”容纳了大量城市低收入群体,为城市发展储备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有利于城市发展。因此对其治理的模式不应是一味的“驱逐出城市”。合理、有效地管理“城中村”,引导其向有利于城市发展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将其融入城市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问题的可行之道。

五、结论

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学者对“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已获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在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手段的选取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空间。在“城中村”理论研究未来的发展中,一方面,借鉴国外的成熟的研究理论。运用先进的研究工具将是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重要辅助手段和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本文针对当前“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更新模式研究、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研究及“城中村”先进管理方式研究也将是未来研究的主要趋势,值得学者们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通过对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的系统梳理和分类归纳,概述了目前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的现状,分析了该问题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并探讨了未来“城中村”问题研究的方向。本文希望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系统性综述为国内“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提供一定的借鉴,并在“城中村”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责任编辑:舒 生]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医疗卫生制度在不断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人均寿命,也增加了老龄化人口的比重,直接产生了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平衡性危机。本文先分析了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两者产生不平衡的根本原因,思考了如何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并提出几条可行性建议,对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金   平衡性

现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老龄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支付养老保险金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与此同时,养老保险的待遇一直在提高,倘若养老保险金组织管理协调不善,势必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均和短缺等问题。

一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问题

1.天南海北,区域差别难调剂

我国幅源辽阔,基础、资源、政策等因素造成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所以养老保险金方面的供给与需求状况也有较大的区别。目前,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在养老保险金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出现入不敷出的状态,再加上国家并没有制定跨区域调剂养老保险金的办法,从而导致一些富足的地方有充足的养老保险金,而一些贫乏的地方不足以按时支付养老保险金,以至于没有明显地体现出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效

率。如果能解决养老保险金跨地区管理这个问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养老保险金因地区差异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一制双轨,资金管理难统筹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国养老保险金制度实施的行政区域大多集中在市、县级城市。而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主要采取行业统筹制度的方式,这种养老金“双轨制”必然会导致地方养老保险金和行业统筹之间出现不协调。即使部分行业统筹的模式正在以一定的方式逐步向地方社保部门转移,但是统筹初期的缴费率和支付水平不一致等不规范的操作,都会直接影响到地方养老金的统筹。要想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供给不平衡性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难度。

据资料显示,我国离退休人员的增幅逐年加大,预测到2050年,城市的退休员工与在职员工的比例将达到1∶1。可以说,在未来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将会小于养老保险金的供给。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统筹管理措施,就不能实现日益增长的支取意愿,所以建立养老保险金的积累制度迫在眉睫。

3.三世同堂,支付压力很明显

目前,我国存在的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统筹的问题。人口年龄结构预测表明,1990年,我国老年人与劳动年龄人口的赡养比率为13.7%,2000年上升为15.6%,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为29.46%,2050年上升为48.49%。如果再加上抚养幼年子女,2025年的赡养比率将达到59.55%,2050年将达到76.8%。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但却给现在的年轻人增加了经济负担和压力,他们不仅要养育子女,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还要积累自身的养老保险金,使得养老保险支付经济压力明显增大。

二、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对策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实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的平衡性供需,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维系社会稳定都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笔者建议可尝试如下措施,来缓解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的问题:

1.加强监管及多体系融合

一方面,加强养老保险金的监管。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监管和民间外部监督“双管齐下”,加强对养老保险金的监督和管理;保监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检查盘点养老专项资金,细化养老保险金的来源和去向,有效减少和遏制贪污、挪用等现象发生;大力提倡地方专业志愿者与离退休专业人员监督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过程,定时定期公开养老保险金收支情况,提高养老保险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率。

另一方面,国家和地方要结合使用和管理养老保险金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养老保险金法律法规,以此来约束养老保险金的使用、投资和管理,把养老保险金管理纳入政府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和理财,盘活“睡眠”中的养老保险金,增加养老保险金的合理收益,将养老保险金管好、管活、管出效益,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保险金供需平衡问题。

2.延迟退休年龄,促进收支平衡

据资料显示,在全面推广养老保险制度下,截至201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5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有8400多万,而2013年全国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元。另据统计,1980年,中国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的供养比是13∶1,1990年这一比例为10∶1,2003年这一比例锐减到3∶1。此外,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如果现行政策不变,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收支均衡赤字将在2016年后凸显出来。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总人口的15%,97%的农村人口没有养老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年限在延长,如果不延长退休年限,势必会缩短参与工作的年限,也容易导致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在供需方面的不平衡,所以延迟法定的退休年龄势在必行。

3.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有效应对挑战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金主要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种积累形式,这是较为基本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对于许多初期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如缴费率不一致和支付水平差异等,尚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于是出现了个人账户基金被挪用到基本养老金进行发放等情况。因此,在解决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时,个人账户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法律法规去投资管理,使得个人账户资金升值,一部分利润用于个人账户的利润分成,另一部分利润用于弥补以往的亏欠,力促积累的个人资金规模能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三、结论

对于广大退休人员来说,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关系着大众“老有所养”的民生问题,所以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参与养老保险金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就要及时剖析,挖掘问题的根源,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切实有效地改善养老保险金的统筹性与平衡性,全面促进养老保险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戴佳晨.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平衡性问题的探讨[J].商业时代,2011,(3).

[2]郭磊.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金供求平衡研究——以北京市为例[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3]张乐川.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龄缺口”分析——基于延长退休年龄的假设[J].南方人口,2012,(4).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大学离退休处)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是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生存权。近年来,各种就业歧视层出不穷,不断的破坏着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与此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但是在学界很少有人关注民族就业歧视,也很少有人研究民族就业歧视的现状。我们此次调查,旨在了解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现状,深入剖析就业歧视原因,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平等就业;就业民族歧视;法律制度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经济进入低迷的状态,就业率不断下滑,各种就业歧视也不断显现:性别、户口、身高、容貌、星座、血型等就业歧视不断进入学者们的视线,就业歧视一时间被社会学者“疾风扫秋叶”般的推上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2000年湖南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湖南少数民族就业以第一产业为主,占其就业人口的84.29%,并且省内各民族自治地方第一产业就业人口都高出全省平均水平。①在云南,2001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1元;非农业劳动力全年人均纯收入约为5440元;兼业劳动力全年人均纯收入约为4180元。三者的收入比为1:4.09:3.14。②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少数民族适龄劳动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根据第四、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汉族劳动适龄人口增加了14.90%,而少数民族增加了25.14%。③”这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不断外出,从事非农业劳动获得的收入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素质和技术普遍低下,加上少数民族有其特定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少数民族遭到就业歧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也越来越突出。少数民族就业平等问题,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也涉及到全社会的团结和稳定。一、关于就业民族歧视的界定

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11号公约《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就业和职业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而这里所谓的职业中的民族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但是基于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不应视为歧视。④我国现行《劳动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为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业民族歧视的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就业中的民族歧视就是对拥有不同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劳动者实行不平等的就业对待,这种不平等损害或剥夺了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二、现实中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

为了能够发现和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在就业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制作并发放了150份《关于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调查问卷》,调查人数为150人,共涉及到回族、藏族、苗族、蒙古族、侗族、彝族、维吾尔族等十三个少数民族。此次调查本科毕业生33名,分别来自全国不同的省份。其中,有16名学生表明自己在就业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占本科生调查人数的48.5%。

调查问卷主要调查对象是比较年轻的少数民族就业者,涉及领域主要是建筑行业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工厂劳动者、少数民族毕业生,并根据在宁夏中卫、海原、同心、甘肃天水等地调查中所遇到的问题,访问了部分包工头和受过就业歧视的少数民族劳动者。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

(一)新一代少数民族就业者中(除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有32%具备是小学文化水平;初中文化程度的有44%;高中文化程度的有16%;有8%是中专文化水平。可以看出,我们所调查地区的新一代少数民族就业者文化程度主要以初中为主,整体知识文化水平偏低,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年龄较大的少数民族就业者中有70%是小学文化水平;28%是初中文化水平;仅有2%是中专文化水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就业者的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职业技术水平也较低,只有18%的新一代少数民族劳动者曾经在工厂车间工作过,拥有一定的操作技术,其他均从事建筑行业,41.8%的被访者遭遇歧视时,会选择无奈的接受;通过政府申诉正规渠道维权的被歧视者只占13.2%;与单位自己展开协商,据理力争的占20.8%;27.6%的被调查者认为,要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少数民族劳动者自身要努力提高维权意识,用合法途径维权。

(二)根据我们调查的数据分析表明,有宗教信仰或有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的民族要比其他没有信仰和自己文化的民族受到就业歧视的机率高,比如:回族、藏族、维吾尔族和彝族。有98%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只有2%的人认为没必要。为了深入地了解少数民就业歧视的原因,我们针对回族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占总调查人数的74.1%。在这些调查人员中只有8%的人表示没有受过就业歧视,其余92%的回族劳动者表示受过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针对回族的这种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我们专门进行了访谈,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1.在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制度是造成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1)层层包转导致建筑行业承揽者良莠不齐,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在2000年左右,回族劳动者外出务工基本不会受到民族问题的影响。但是,随着建筑行业利润的提高,很多建筑工程都进行多层包转,良莠不齐的包工头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有些包工头原本知道回族不能吃猪肉,故意在节日的时候买大肉,引起了很多回族劳动者的反抗和暴动。(2)我国部分包工头素质较低,为了获得违约赔偿,利用少数民族劳动者闹事、扰乱工程秩序,严重破坏了少数民族的对外声誉,使外界对少数民族产生误会,造成就业歧视现象更加严重。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在2008年发生在江苏徐州市的砸工地事件,事件的包工头和主要领导者被法院判决诈骗等罪名。原因就是包工头向老板索要违约赔偿金,并且以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名义索要生活补助等费用。工程老板照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违约金两倍赔偿,包工头却变本加厉,以农民工名义索要的生活补助费用是一个严重脱离实际的高额数字,在包工头的唆使下部分少数民族劳动者跟着包工头砸工地,触犯我国刑法。

2.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未能遏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恶性循环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精神基础,确立了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在规制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方面存在不足,覆盖面还较狭窄,惩罚措施不明确。没有针对就业歧视现象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有就业歧视的企业或公司会面临什么样的惩处。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那么此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便毫无意义,只是隔靴搔痒而已。在这些法律中,没有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惩罚性的条款,只是简单一提,这些法律上的不足,使很多就业歧视层出不穷,无法遏制。

3.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正在从建筑行业向工业等其他行业扩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永和村,是一个回族聚居的村子。这个村子里有很多剩余劳动力,却很少有人外出务工。大家都说日子越来越难过了,十年前他们出去打工会高兴地拿着钱回来,近几年来大家都是隐姓埋名,尤其是在对外找工作的时候不敢用自己的身份证,用的都是汉族同胞的身份证,他们说“建筑公司如果发现是回族的身份证就直接让走人。”现在连家门口的工厂都不会接受少数民族工人了,饱受就业歧视的回族劳动者们,不仅在外地建筑行业受到歧视,就连本地的工厂也剥夺他们公平就业的权利。

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处理就业歧视问题的机构,在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上,政府并没有一套有效的解决机制。遇到比较严重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会直接被政府视为民族问题解决,遇到较轻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有时候会被政府忽视,敷衍了事。很少有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是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机构调解,导致很多劳资暴力事件的发生。“法律”还是没有普照我国的每一个角落,也使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小事积大,大事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三、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思路

由于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涉及到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问题,也关乎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和其他就业歧视问题的关系是一个“个性与共性”的问题,解决好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对于解决其他就业歧视问题有很大的帮助。针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借鉴瑞典的反就业歧视制度,立足于我国国情找出适合我国的解决机制。比如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少数民族就业歧视,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反就业歧视法体制。加强政府和工会的合作,将法制与法治相结合,实现问题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具体措施包括:

(一)完善工程合同的包转限制次数,建立包转征信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行业的层层包转制度使我国每年都存在大量的讨薪难问题。经过我们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就在层层包转制度上。由于少数民族具有其独特的文化,整体素质较低,遇到困难找不到正确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就会做出一些比较极端的事情,比如砸工地、罢工等。完善包转制度,限制工程的层层包转,建立健全转包征信制度,将信誉不好的转包工程停止或者整改,发展信誉较好的转包公司,培养“包工头”和“农民工”双信誉制度。

(二)以《宪法》为指导,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业促进法》

在美国,联邦及地方立法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公平就业权,并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简称EEOC)。可以说,现在几乎所有雇主的人事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联邦、州和地方的公平就业立法及新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⑤在瑞典反就业歧视框架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宪法;第二部分是刑法等普通法;第三部分是劳动就业方面的专门法律;第四部分是反歧视专门法律。除此之外,瑞典还加入了欧盟等国际反歧视公约。⑥这些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对于我国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有借鉴意义,以史为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我国《宪法》第4条、第36条、第48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方向。⑦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将现实中各种就业歧视问题纳入我国法律制裁的范畴,将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单独规定。修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就业促进法》,将我国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区域促进就业联系起来,以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为目标,带动劳动力的需求,从根本上减少少数民族聚居区就业歧视问题,实现惩罚预防相结合的目的。(三)扩大工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的内部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工会的“四项功能”。所谓工会的四项功能,即“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教育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就要着重于参与职能,参与工会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增加工会的内部监督职能,将监督就业歧视职责赋予工会,积极预防单位出现就业歧视,保障公民的公平就业权,使就业歧视现象在企业内部逐渐减少,促进劳动者更好的就业。(四)设立就业平等委员会,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在我国劳动部下应该设立就业平等委员会,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设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民族平等委员会应隶属于劳动部管辖。劳动部下设就业平等委员会,专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就业歧视问题。当事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就业平等委员会申请移交法院进行审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设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主要承接《就业促进法》单独规定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就业和解决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负责监督和管理少数民族外出务工等就业歧视问题,一经发现外地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根据受歧视劳动者所在地确定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由少数民族就业平等委员会向歧视地就业平等委员会协商,情节较轻者由当地就业平等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直接由歧视地就业平等委员会移交所在地法院依照《反就业歧视法》依法处理。这样既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稳定的发展,又可以遏制就业歧视问题在中国蔓延,也可以处理特殊的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

总之,少数民族就业问题涉及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稳定,也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缩小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关键点。少数民族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就业歧视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还需要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少数民族综合素质。建立一套少数民族就业歧视解决机制,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增加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收入,缩小各民族经济发展的差距,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 释:

①朱朝辉.湖南少数民族就业人口结构分析[J].民族论坛, 2003(9).

②杨雪梅, 张宗敏.少数民族地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③田艳波.从《奥肯定律失灵》看少数民族人口就业问题[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7(7).

④马永堂.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劳工标准及实施机制[J].中国劳动, 2008(11).

⑤范忆.美国的就业歧视与劳动就业立法改革[J].中国就业, 2002(12).

⑥丁塞尔.瑞典反歧视法律制度[J].国际劳动, 2010-3-29.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3、36、42、48条规定.

人口素质人口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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