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

2023-09-2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1篇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 ,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 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让优抚安置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这几个文件,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形成的,相辅相成,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尊严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见,提出了26条措施,以有力推动做好我省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大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科学有力的政策举措做好军人退役人员工作。

一是教育激励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号召他们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继续为地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特别是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任何党员不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断增强党的向心力。

三是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鼓励并吸收更多优秀军队退役人员加入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

四是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队退役人员座谈会,与军队退役人员代表面对面谈心交心,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赢得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

五是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质量。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升免费就业培训质量、拓宽就业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六是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岗位、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公检法招聘辅警等政府财政保障的工作岗位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从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中择优招录。

七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在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为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有关信息,为军队退役人员选择就业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承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单位名单、培训专业、时间、就业方向及工资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单位推荐就业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组织服务效能。

九是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落实。

十是在研究制定与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医疗、就业、税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时,要事先征询军转、优抚安置等主管部门意见。要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难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鲁部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等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领导与困难军队退役人员联系户制度和帮扶台账,精准做好个案扶贫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条平均线”,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深入开展关爱活动,定期沟通信息,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进行重点救助、精准帮扶,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十四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军队退役人员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军队退役人员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适应军队退役人员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队退役人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个性化服务。 十五是发挥双拥工作在军地协调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对接,及时了解掌握部队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

十六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优抚、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选树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增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

十七是组织开展优秀军队退役人员评选活动,邀请优秀军队退役人员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文艺汇演和重大庆典等活动,切实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坚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新春楹联年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役军人立功授奖喜报送达程序,健全完善联系卡、登记建档、转递送交、反馈监督等制度机制,及时将荣誉和慰问送到现役军人家中。

十九是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驻鲁部队、山东籍现役立功授奖军人家庭、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十是凡对外公开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保证落实军人优先服务承诺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一是省、市、县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指导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服务工作。

二十二是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队退役人员的接触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声,增进理解,增强他们对极少数人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的鉴别能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御不良侵扰,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等岗位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作用,认真及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合理诉求,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五是各级要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落实、情报信息、矛盾化解等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省综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是各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服务大局,始终坚定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二、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业、保险、救助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1条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意见》具体内容已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的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转业志愿兵、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转业士官、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初级士官、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义务兵。其中第十条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且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适用对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适用对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单位或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是本次落实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过程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7号)。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适用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三、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符合山东实际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让优抚安置对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优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的当地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到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标准发给。

三是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实施后执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减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遭受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临时救助。

同时,对逐步推进优抚待遇城乡统筹、加大优待优惠力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完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安置工作体系。 一是做好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已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随时办理交接。对当年审定安置去向、具备接收条件且不影响医疗接续、办理落户等工作的,可提前办理交接。

二是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并完善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就业为根本导向,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跨省易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推行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以满足退役士兵学习和就业需求。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大幅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六是优化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七是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

八是健全完善军人军属安置优待制度。积极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难问题。建立完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货币化安置保障制度,确保军地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总额不低于当地上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军人子女转学工作,确保军人子女就近进入公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加大对军人婚姻和家庭保护工作力度,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和处置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探亲休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优待。

(三)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服务载体。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养老服务和卫生事业等发展规划,加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提高休养服务水平。做好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动的原则,通过自建、改造、购买、租赁等方式,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加大各类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惩问责等制度措施。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等保险统保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生活帮扶、居家养老、人文关怀等服务。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逐步实现法规宣传、政策咨询、网上办理、诉求回应的全覆盖。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切实解决好服务优抚安置对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工作。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烈士纪念日要对烈士遗属普遍走访慰问,实现走访慰问活动制度化。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定期座谈、巡回医疗服务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鼓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优秀复退军人积极参与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义诊、扶贫济困、公益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

三是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为全面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其余各项配套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是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是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是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是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是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企业用工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市、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山东省民政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3篇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36.地方政府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培训吗?

答:组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选择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

37.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38.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答: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可以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44.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的具体教育资助待遇是什么?

答: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以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的方式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资助的学费,由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资助期限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4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4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什么税费减免优惠?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还可以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51.入伍前已被大学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上大学的的士兵,在退役后几年内可以入学或者复学?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52.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要求复学的,在复学时享受什么样的照顾?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53.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者因身体原因在服役期间被安排退役的,可以复学吗?

答:可以。学校应允许他们复学。

54.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哪些情况下不能复学?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按规定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55.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享受哪些经济资助?学费怎么减免?

答:在校期间大学生士兵在规定年限内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给予资助。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家庭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6.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哪些课程可以免修?

答: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57. 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参加哪些选拔可以被优先录取?

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接收安置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了怎么办?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65.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遇上单位裁员可以不可以优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68.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69.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会怎么样?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70.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怎么样?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置去向,列入难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7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8.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残疾退役士兵是不是都集中供养?

答: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79.集中供养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80.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领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81.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怎么保障?

答:由政府采取购买或建造的方式予以保障,退役士兵也可以自行解决。

82.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2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83.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84.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85.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89.退役士兵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吗?

答: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90.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91.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2.退役士兵回农村安置,参加什么养老保险?

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93.退役士兵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什么医疗保险?

答:可以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94.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吗?

答: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9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参与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98.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99.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10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能不能按入伍时的政策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4篇

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易地安臵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臵地退役士兵同等安臵待遇。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臵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二、自主就业

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三、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臵。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臵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五、保险关系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臵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5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5日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与移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并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二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就业、医疗、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初级士官和服现役满十二年以上的退役士官,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档案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退役士兵接收单位管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档案审核完毕且退役士兵报到后,为退役士兵开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持落户介绍信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给自主就业证书。

第四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一条 省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由省人民政府下达。设区的市、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及时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提供不少于招收聘用人员数量百分之五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实行文化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安排退役士兵选岗就业。

退役士兵档案考核分值权重不得低于考试考核总分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年度内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一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八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三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三十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安排工作通知一个月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三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生活,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六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四条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交接,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参加省内易地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师资力量、实训设施、教学质量、就业渠道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可以选择在安置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培训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短期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未完成规定教育培训任务和要求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

第四十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院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安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非因残疾退役士兵本人原因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五十六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一)伪造或者非法获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骗取安置待遇的;

(二)在政府安排工作的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三)采取其他违法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或者在安置工作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第6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

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

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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