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

2023-09-28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1篇

本公司拥有一支精诚团结的高水平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汇聚了计算机工程、电化教学、实验室设备、多媒体技术、自动控制及办公自动化、办公设备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同时与众多高等院校、产品制造商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及雄厚的技术力量。

公司奉行“面向现代化、开发新产品、服务教育界”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优良的产品,完善的服务,合理的价格满足各类学校的需要。为此公司不断跟踪国内外发展动态,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现有多媒体语言学习系统、多功能电教平台、物理、化学、生物、劳技、音乐等全套现代化实验室设备、教学仪器、电子产品、体育用品等,产品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全部合格。

您的要求是我们的标准,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在瞬息万变、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本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创新、诚信、团结、敬业、高质、高效”的原则,秉承“启迪新思维,创建新世纪”的发展思路,“以诚为本”理念,凭借卓越的技术力量和高质量的服务,不断开拓创新,为您提供更新、更先进、更完善的全方位产品和技术服务,赢得您对我们的信赖。

公 司 文 化

公司宗旨:用先进的科技服务教育

生存理念:产品质量是生存的基础,不断否定自己,永远追求完美

用人理念: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不想做的,没有做不到的

营销理念:为用户提供最高的使用价值

竞争理念:没有永久的竞争对手

工作标准理念:永远追求领先于客户的要求

广州市泽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0)62217535622175256221763362217668

网址:

公司邮箱:gz-zechen@163.com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2篇

达州市作为四川省典型的农业市, 其自然资源较丰富, 农村劳动力多, 若适时发展香菇栽培产业可解决剩余农村劳动力就业, 帮助农民大幅增收。在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万源市、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和开江县推广应用反季节香菇栽培技术, 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促进了香菇产业的快速发展, 对农民增产增收有重要意义。

1 季节安排

季节安排:11月-翌年2月开始菌筒制作, 3-5月覆土转色, 4-12月出菇管理。菌筒制作尽量在年前完成, 因为冬季的气温低、污染少、气候干燥、产量高并且出菇时间能适当补充市场空档, 创造较高经济效益。

2 栽培模式选择

夏季优质香菇重在于保持菌筒较低的温度和较大的湿度。因此, 不适宜层架式栽培, 可采用斜插式栽培和覆土式栽培。斜插式栽培利用注水针对菌筒进行补充凉水, 采收一潮菇补充一次水, 催菇比较快, 出菇潮次明显, 鲜菇含水量高;同时, 注水费时费工。覆土式栽培通过土壤维持菌筒较低的温度, 通过微喷进行补水, 方便快捷省时省工, 出菇比较均匀, 菇型圆正。因此, 夏季反季节香菇采用覆土式栽培更有优势。

3 品种选择

因香菇菌生长对温度要求较严格, 所以根据自然气温条件, 生产上一般选用中偏高温型菌种。

4 菌包制作

配方木屑78%、麸皮20%、石膏1.5%、石灰0.5%。培养料含水量50%~55%。

在制棒前的4~5 d开始拌料, 将杂木屑粉堆倒在拌料场上浇透水、待木屑变绵软, 以防止刺破菌袋。当制棒时, 需倒入麦麸、石膏粉并将其充分搅拌均匀, 一般含水量需控制在60%~62%。采用拌料机拌料, 更快速、更均匀, 适合大型菇场采用。

装袋袋膜采用低压聚乙烯袋较好, 规格为15 cm× (55~65) cm, 或者18 cm×58 cm。用装袋机装袋, 尽量装紧, 且料筒上下均匀坚实 (用手按压不留痕) , 中间不留空隙。袋口处留足7 cm, 需用干布抹净菌袋口的内壁, 用扎口机扎口或用塑料带扎口。

检查袋料有无刺破, 尽量避免破袋。检查时, 需手摸、眼看、认真检查, 若发现破洞, 需及时用透明胶布贴补。

5 灭菌

采用专用锅炉罩膜式灭菌灶或钢板锅罩膜式灭菌灶, 将料筒堆叠于底部架空的钢板锅上或锅炉旁边, 用薄膜、帆布罩严, 再用沙袋压紧边角处, 帆布表面用绳索拉紧固定。用猛火“攻头”, 尽快使温度升至100℃并维持14~18 h, 待停火后再焖约2 h。料筒堆得越密、数量越多、气温越低, 灭菌时间将越长。反之, 灭菌时间可适当缩短。灭菌温度和时间达标后掀膜, 适当降温后卸筒。

6 接种

灭菌后, 将料袋移至消毒好的接菌室内冷却, 当菌棒温度降至30℃以下时, 开始关门密闭消毒。消毒采用5 g/m3的气雾消毒剂, 密闭熏蒸消毒8~10 h。接菌前需进行通风换气, 操作人员的衣服和头发要保证清洁, 用酒精擦拭消毒手部。接种时, 用打孔器在打菌棒一侧打4个接种穴, 穴孔直径约1.5 cm, 深约2 cm, 将菌种塞满穴内, 一般每袋菌种可接18~22棒菌袋。将接种好的菌棒按照3棒一排呈“#”形码放整齐, 每堆10层, 堆与堆之间需要保留15~20 cm间隙。待接种完成后需把门打开进行通风换气, 最后关门发菌。

7 养菌

香菇菌丝生长温度需控制在10~30℃, 最适温度为23~25℃。在接种3 d后开始通风换气, 每天需通风3~4 h。当菌丝圈直径达到5~7 cm时需掀膜进行第一次翻堆, 菌筒改为“井字式”堆叠, 之后还应进行多次翻堆。随着菌丝数量的不断增加, 因菌丝呼吸作用产生的热量不断急剧增加, 致使气温不断升高, 所以特别强调应不断疏散菌筒 (层四筒→一层三筒→一层二筒) , 降低堆叠高度, 加大堆间距离, 加强通风, 防止“烧菌”和缺氧现象出现。

8 刺孔

当菌棒内壁的菌丝体瘤状物占整个袋面的2/3时, 接种口周围会出现棕褐色, 此时表明香菇菌丝生理成熟, 可进行刺袋转色。刺袋时需用消毒的铁钉板 (长约43 cm, 宽约12 cm) 将菌棒扎2~3个面。因此时为冬季, 气温相对较低, 刺袋后需将菌棒按照2棒一排呈“#”形堆放, 就地进行菌棒的转色。经过3~5 d时菌袋伤口即可愈合。

9 出菇管理

9.1 香菇棚结构

反季节香菇棚重点在于确保棚内阴凉、通风、避雨。因此, 采用外遮阳网棚加内薄膜棚的方法, 即外面搭建双层遮阳网的平棚, 遮阳网将棚顶上及四周遮完, 里面搭建人字形的薄膜棚, 仅遮顶避雨。

9.2 香菇棚规格

遮阳网棚高:长立柱总长3.5 m, 入地0.5 m, 遮阳网棚高3 m。薄膜棚高:短立柱总长3 m, 入地0.5 m, 薄膜棚顶点高2.5 m, 两边高2 m。立柱间距:立柱之间间隔4m。棚宽:每个棚宽5.5 m。畦宽:每个棚内设置3畦, 每畦1.5m, 可摆放3列香菇袋。一般每2畦立一排杉木柱于畦沟边, 柱高约3 m, 入地约0.5 m, 棚高约2.5 m。棚顶架竹木枝条, 盖遮阳网, 网上需铺稻草, 菇棚四周需要挂遮阳网。人工林地可不建阴棚, 若遮阴度不够, 可在薄膜棚顶部加盖草帘。若四畦的菇棚也可在上部用薄膜围成屋脊形。菇棚需始终确保菌筒避雨和通风, 又便于操作, 节约成本, 适于微喷。

9.3 建畦

畦宽1.4 m, 沟宽0.5 m, 畦高0.15~0.2 m, 整平畦面。在菌棒下田前整平建畦场, 种植多年的菇场可选用适量低毒、低残、高效的杀菌剂 (如漂白粉或甲醛) 和杀虫剂 (如辛硫磷或锐劲特) 对整个菇场进行杀菌、杀虫处理。施药后需覆薄膜48 h以上闷杀。老菇场施药五天以上, 新菇场不施药, 再撒施石灰粉消毒, 菇场施用石灰粉50~100 kg/667 m2, 再铺沙将畦面整平。

9.4 脱袋排场

菌筒发满菌丝约用10 d, 之后可将菌筒平卧于畦面约5 d, 当菌筒开始转色时, 可进行脱袋排场。在畦面四周预留5~7 cm空位, 畦面中央纵排, 两边横排。排放时要轻拿轻放, 同时要注意接种口朝上。

9.5 覆土转色

将畦沟泥土铲至四周空处做边, 再将覆土材料均匀平铺于菌筒表面, 厚度控制在1 cm以上。要使覆土材料在覆土前调湿或于覆土后喷湿, 并覆盖薄膜确保通风排气、不淋雨, 经5~7 d菌筒开始快速转色, 并出现标准、均匀红棕色。

9.6 出菇面洗刷

当菌筒完全转色后, 可对菌筒朝上面进行洗刷, 作为出菇面, 使菌筒上的覆土材料填满下部空隙。如果出菇不急, 应喷洒少量水, 避免菌筒发生脱水, 待菌筒开始出现显蕾后再进行洗刷。若一次性洗刷可能造成菌筒吸水过多, 最好分为几次洗刷。

9.7 催菇处理

夏季高温导致出菇困难, 但此时菇价相对较高, 因此可用竹片绑塑料拖鞋对菌桶进行轻轻拍打帮助催菇。但此方法但不宜多次使用, 因为过频催菇, 会使出菇密且小, 出现烂筒。大菇场应按时间分批次催菇, 以避免出菇过于集中, 使产量不均匀。

9.8 出菇

香菇属于低温变温结实性食菌类, 反季节栽培香菇盛产夏秋菇时, 应着重于夏秋季节的控温工作。香菇菌筒应在栽培过程中应始终保持通风状态。为更好地降温, 还可加厚阴棚覆盖物, 如在阴棚的周围栽种攀援植物。

菌棒排场好之后, 应该于畦中央的菌筒上铺设一条微喷带, 喷孔方向朝上, 一条喷带喷约1~2畦菌筒。视拱棚内湿度情况适当进行畦沟灌水工作。1 d浇水控制在2次, 连浇数天后停水2~3 d。菌棒在自然温差和人为干湿控制的刺激下, 可形成大量菇蕾。菇蕾形成后可根据情况酌情喷水, 于每天上午、下午各喷1次, 并加强阴棚的通风排气, 促进菇蕾健壮生长。

因香菇为好氧真菌, 当温度较高时, 子实体生长极快, 消耗的氧气剧增, 应确保通风, 才能防止烂筒, 延长出菇期, 提高香菇产量和质量。

1 0 采收

适时采菇、精细加工、分级贮藏、妥善保管是香菇生产的最后一个环节。误期采收, 香菇质量下降;加工不当, 一级菇也会变成等外菇;贮藏保管不善, 虫蛀、霉变导致香菇变成废品。

采收后, 应该及时冷藏、运输、出售。第一潮菇采收后, 应该及时处理残次菇脚。一般在采菇后的3~5 d菌棒上留下的采摘伤口应恢复至红棕色, 此时即可转入第二潮菇的催蕾管理。

1 1 后期管理

当菌棒出约3~4潮菇后, 及已进入7月, 此时是一年中最热的月份。菌棒管理应该以降温养菌为中心, 沟内及时引灌山泉水进行降温、调湿, 于早晚应向菌棒水喷1次, 保持菌棒含水量。当日平均气温超过27℃时, 应避免采用人工惊蕈的方法催蕾, 因为此时菌筒代谢大为加快, 消耗大量的养分, 此时催蕾不但催不出菇蕾, 反而加速了菌丝长势衰退, 引起后期烂筒死菇现象。转入秋季后可按照正常出菇管理即可。

摘要:对达州市反季节香菇的栽培技术进行全面阐述, 并对栽培过程中的季节安排、栽培模式选择、品种选择、菌包制作、灭菌、接种、养菌、刺口、出菇管理、采收和后期管理等关键时期进行详细阐述, 针对栽培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点、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为反季节栽培香菇提供完整技术指导。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3篇

1 柳南区韭黄产业现状

柳南区种植韭黄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种植的韭黄以鲜、香、脆、嫩而驰名。从1994年开始试种成功,到目前种植面积稳定在533.33 hm2左右,年产量达4万t,产值超过1亿元。目前,柳南区已建立了以韭黄为主的太阳村镇特色蔬菜基地,有133.33 hm2被认定为广西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每年有4 000 t韭黄获得了农业部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截至2015年建立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33.33hm2;基地成立有3个韭黄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柳州市鑫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模式带动和辐射柳江、柳城、鹿寨、融水苗族自治县等周边县份发展种植韭黄,并组织对外经销,注册有“双笑牌”韭黄商标;建立了韭黄洗选厂,开展韭黄采后洗选分级包装和冷藏。

2 柳南区韭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现状

针对韭黄生产加工较为分散,群众或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较为落后的现状,柳南区先后在太阳村镇和韭黄洗选厂建立韭黄农药残留检测室,并创建无公害标准化生产基地。

2.1 监测体系的建立情况

根据柳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和韭黄生产分布情况,已建成区(县)-乡镇-基地三级韭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柳南区韭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以-柳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为核心,太阳村镇检测室为骨干,基地检测室为支撑的三级检测监管模式,目前建成柳南区检测室一个,太阳村镇检测室一个,生产基地检测室两个,形成了层层把关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为全面指导柳南区韭黄安全监测工作垫定了基础。

2.2 存在问题

随着柳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韭黄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已充分发挥其监测指导职能,但也存着一些棘手问题和不足这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韭黄生产是农户个体行为,在农药使用和选择上不统一,超范围使用农药或是农药间隔期未到就采割上市,造成农药检测残留超标时有发生;二是柳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虽然已能做蔬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工作,但是-机构和人员编制都是挂靠兼职,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施简陋,检测设备不配套;三是基地检测人员不到位以及检测方法、操作过程和管理制度不规范等问题较为突出。

3 对策

3.1 建立完善的韭黄质量安全源头控制系统

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投入品的质量息息相关,特别是农药、化肥等。使用韦禁肥料、农药及违反有关规程使用肥料、农药等都将影响产出农产品质量安全[3]。为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柳南区农林水利局配合柳州市农业执法队、市肥料种子站不定期的开展农业生产投入品巡查监管;创建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门店,从农药源头上控制违禁农药的流通;要求韭黄种植专业合作社和个体种植经营户实施农业投入品记录制度。二是基地采割前抽样检测,柳南区检测室和太阳村镇检测室每个月不定时间到基地开展韭菜上市前抽检,如果发现存在农药残留超标,以《整改通知书》形式通知种植户不要食用和采摘上市,需要经过柳南区检测室再次检测做进一步处理。三是在韭黄生产基地建立检测室,基地企业、合作社自行开展韭黄上市前的采样抽检,并做好抽检的批次及记录。四是在基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安全追溯是在全程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抽检、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生产记录档案和销售记录档案的全面规范管理,如果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可直接追溯到责任人,从而分析产品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召回[4]。

3.2 狠抓无公害认证工作

柳南区农业服务中心指导韭黄基地开展无公害认证工作,2012柳南区有133.33 hm2韭黄通过无公害韭黄产地认证,2015年完成认证的复检工作。

3.3 政府加强基础建设和资金投入力度

针对当前柳南区没有专业的检测室和专职的检测人员,首要问题是配置标准的检测室和配备专职专业人员。政府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各级检测系统的建立:一是配置专人专职负责开展工作;二是保障经费开支,主要在业务培训、仪器增添及维护、购买样品等有经费保障,区(县)政府应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4 实施检测系统标准建设

加强柳南区检测系统标准建设,检测站需要对实验仪器的性能、岗位设置、操作规程、技能培训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对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下级检测室开展帮扶和指导,提高乡镇和基地检测室的检测能力,从而建成系统的监管体系。

3.5 加强韭黄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相关群众培训力度

柳南韭黄要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要把韭黄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一是应积极利用村屯宣传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制作成画报张贴进行宣传,聘请专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讲座;二是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和广大农民,在各村屯开展相关知识培训班,全面普及农产品安全和标准化生产的知识。通过有效的宣传、培训,强化农民的安全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深入人心,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5],真正把韭黄质量安全和标准化生产做到家喻户晓,在政府引导和市场经济的双重作用下,韭黄生产者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实施,把生产无公害韭黄变为农民的自觉行为。

摘要: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人们重视。韭黄作为柳州市柳南区支柱性特色农业产业,通过对韭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现状分析,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完善的办法,从而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促进柳南区韭黄产业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韭黄,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现状,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 张跃生.广东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发展现状与对策[J].广东农业科学,2011,38(20):211-213.

[2] 杨丽君.产品安全问题对国内产业发展的影响探讨[J].商业经济,2011(9):3-5.

[3] 李建清,翁春英,黄阳成.三江县茶叶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现状及完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2(5):352-353.

[4] 魏兴芸.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中国农技推广,2015,31(1):79.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4篇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居住人口不断增长, 饮食业的发展及其产生的相关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作为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一起被列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三大杀手”的饮食业油烟, 引起了各方关注[1]。2001 年原国家环保局公布了《饮食业油烟排放实行标准》 (GB18483-2001) ;广州市也于2008年下发了《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市2008-2012 年饮食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穗府办〔2008〕53 号) ;2011 年7 月,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2011 年广州市餐饮业油烟综合整治试点工作, 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和天河区四区划定区域作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试点区域;2013 年8 月19 日,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通过多年的整治工作, 尤其是“油改气”工程的实施, 广州市城区的饮食业基本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燃烧完全, 火烟污染问题已基本解决。但随着油烟污染研究的不断深入, 油烟对于城市颗粒物及VOCs的贡献越来越受到关注, 油烟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报道不断出现,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城市油烟污染状况及其对空气质量的不利影响。

1 调查目的和意义

资料显示, 2012 年, 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GDP) 13551.21 亿元, 比上年增长10.5%, 其中第三产业完成8617.33 亿元, 增长11.1%。目前, 广州市登记注册的饮食业有5 万多户, 大多设置在商业繁华区和居民住宅区。2008 年, 仅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受理的群众投诉, 油烟污染就占了61.97%。2012 年, 广州市受理的14678 宗环境信访件中涉及餐饮业的1002 宗, 占总数的18.32%。

虽然广州市经过5 年多的饮食业油烟整治工作, 目前城区油烟投诉占比已明显下降。但由于饮食业数量较大, 且部分地区还存在无证经营、处理设施闲置甚至不安装处理设施等情况, 油烟排放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污染源。以往研究显示, 饮食业排放的颗粒物粒径在0.010 ~10μm之间[2], 餐饮业排放颗粒物PM2.5占到PM10的80% 以上[3], 而PM1.0/PM2.5为50% ~80%[4], 说明饮食业油烟中PM1.0的比例较大。广州饮食业采用的高压静电除尘技术, 主要去除油烟中粒径大于1μm的颗粒物, 对于粒径小于1μm的颗粒物去除效果不是很好[4], 油烟中的气态部分 ( 主要是VOCs) , 无法通过目前的油烟处理设备获得有效处理, 从而直接排入大气或吸入人体中, 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次调查是通过收集广州市2012 年饮食业油烟监测数据, 采取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 分析广州市饮食业油烟污染状况, 探讨其污染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防治措施, 以期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支持。

2 调查方法

由于广州市饮食业数量众多, 类别复杂, 调查围绕广州市10 区两市 ( 县) 进行, 调查对象为日常监管的饮食业油烟企业。

3 广州市饮食业总体情况

本次调查的范围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等12 个区县的行政辖区范围内共1232 家饮食企业。饮食企业以中心城区居多, 其中海珠、越秀、荔湾、天河等4 个区的饮食企业分别为372 家、299 家、110 家、145 家, 占调查总数的75%, 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增城、从化等饮食企业数占25% ( 见图1) 。从广州市整体情况来看, 登记注册的饮食业户有50000 多户, 而各区上报的纳入监管范围的仅有1232户, 监管比例仅为2%, 开展监测的比例仅为1.7% ;中心城区监管比例略高, 但开展监测的户数也较少, 以海珠区为例, 登记注册的饮食企业4950 户, 监管377 户, 监管比例为8%, 而开展监测的仅为1.4%。总体来看, 由于全市饮食企业数量巨大, 靠常规的监管、监测模式难以全面覆盖。

本次调查的1232 家餐饮企业中粤菜有742 家, 占调查总数的60.1%;西餐169 家, 占总数的14%;火锅81 家, 占总数的7%;湘菜、川菜分别是48 家和22 家, 占总数的6%。

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 试行) 》 (GB18483-200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标准划分, 本次调查的餐饮企业中以中型饮食企业居多, 有596 家, 占调查总数的48.4%, 大型饮食企业有480 家, 占总数的38.9%, 小型156 家, 占总数的12.6%。

4 广州市饮食业治理状况

此次调查10 个区和两个县级市的1232 家饮食业中, 完整填写治理状况的共有966 家, 资料不完整的266 家, 其中未提供排放高度的按低于15 米统计, 未提供处理装置的按无安装处理装置统计, 依此对1232 家餐饮单位进行治理状况的统计分析 ( 详见表1) 。

4.1 饮食企业主要采用清洁能源为燃料

本次调查的1232 家饮食业均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其中有33.8%的饮食企业使用天然气, 5.4%的单位使用电能, 60.8%的单位使用煤气。

4.2 饮食企业基本都安装了油烟治理设施, 并以静电吸附治理为主

已安装治理设施的饮食企业共有951 家, 占总家数的99.5%, 尚有0.3% 的饮食企业未安装治理设施。其中97.6%的单位使用静电吸附或静电吸附+ 其他, 1.0%的单位仅使用运水烟罩, 0.4%的单位仅使用水喷淋, 0.5%的单位使用其他治理措施 ( 活性炭吸附等) , 0.4%的单位没有安装任何治理设施。资料显示静电吸附与运水烟罩对油烟处理能力均达95%以上, 能有效去除2 微米以上或更大的颗粒物。

4.3 油烟废气排放大都经由专用烟道, 且排放高度高于15米

此次调查的企业情况显示:96.5%的单位使用1 条或1 条以上的专用烟道, 3.5%的单位并无使用专用烟道。其中44.1%的单位排放高度低于15 米 ( 未提供排放单位的视为低于15 米处理) 。55.9%的单位排放高度高于或等于15 米。

4.4 近半数饮食企业安装了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

41.2%的单位安装了在线监控设施, 58.8%的单位未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饮食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 天河、越秀、荔湾、海珠四区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占全市的比例为94%。

5 广州市饮食业油烟排放量分析

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浓度、风机风量和主营时间核算, 此次各区报送的饮食企业油烟排放总量为15.6 吨/ 年, 其中越秀区6.31 吨/ 年、海珠区1.10 吨/ 年、荔湾区1.25 吨/ 年、天河区2.52 吨/ 年、白云区0.401 吨/ 年、黄埔区0.522 吨/ 年、花都区0.679 吨/ 年、番禺区2.40 吨/ 年、南沙区0.241 吨/ 年、萝岗区0.0885 吨/ 年、从化市0.130 吨/ 年、增城市0 吨/ 年。

本次调查的876 家有监测数据企业中粤菜类型餐饮企业油烟年均排放量为20.8kg/ 年·家、湘菜为18.7kg/年·家、川菜为17.9kg/ 年·家、西餐为11.3kg/ 年·家、火锅11.5kg/ 年·家、其他为15.6kg/ 年·家。与此次调查的企业油烟排放均值 (17.9kg/ 年·家) 比较, 西餐、火锅和其他类型的餐饮企业油烟年均排放量低于全市均值, 川菜类型餐饮企业油烟排放量与均值持平, 粤菜、湘菜类型餐饮企业油烟排放量高于平均值。

6 饮食业油烟排放对颗粒物PM2.5贡献的初步估算

根据温梦婷、胡敏在《北京餐饮源排放细粒子理化特性及其对有机颗粒物的贡献》 (《环境科学》第28 卷第11 期) 中对饮食企业营期间排放细粒子PM2.5质量浓度的平均值2.0mg/m3的研究结果和对油烟中细粒子有机颗粒物PM2.5的估算方法, 对广州市饮食业油烟排放细粒子进行估算。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 试行) 》 (GB18483-200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标准, 设定本次调查中大型饮食业炉头数为8 个、排风量为16000m3/h, 中型饮食业炉头数为4 个、排风量为8000m3/h, 小型饮食业炉头数为2 个、排风量为4000m3/h, 主营时间为2h, 则本次调查的1232 家饮食企业1 年排放的颗粒物为19061.76kg。而按照广州市登记在册的50000 多家饮食企业来看, 保守估计一年全市的饮食企业的颗粒物排放总量约770 多吨。

7 改善广州市饮食业油烟污染的对策建议

针对饮食业油烟扰民问题不断的情况,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7.1 全面开展广州市油烟成分调查

目前饮食业油烟成分尚无权威的数据发布, 所了解接触的仅是一些科研的零星调查数据, 而居民小区的油烟排放更是没有监测数据, 为了全面摸清广州市的油烟成分, 了解其中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组成及排放总量, 为进一步加强油烟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开展广州市油烟成分调查研究工作。

7.2 加快油烟污染治理技术研究

推进油烟污染治理技术研究, 加强对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同时去除技术的投入等, 如美国、日本等国家较多采用的催化法控制技术, 能较好的去除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但由于价格较高, 在我国的研究、应用都较少。

7.3 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府相关部门严把审批关, 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环保手续齐备、达标排放的餐饮业户核发排污许可证, 并纳入日常监管, 确保餐饮业户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推行油烟污染治理设施集中运营制度, 加强油烟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提高油烟排放处理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油烟排放监管, 对中、大型饮食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监管, 有条件的地区应装备在线监测设备, 掌握油烟排放具体情况, 避免因常规管理方式导致的人手不足、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7.4 完善城市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规、办法

增加对农村生活区范围、风景区、疗养区的油烟排放管理要求, 在油烟成分调查的基础上, 逐步推进对饮食企业油烟排放中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制。

7.5 加大宣传力度

对饮食企业、广大市民加强油烟污染宣传, 推动饮食企业守法经营, 提倡公众参与监督饮食企业污染排放。

摘要:随着油烟污染研究的不断深入, 油烟对于城市颗粒物及VOCs的贡献越来越受到关注, 油烟对空气质量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等报道不断出现。此次调查是通过收集广州市2012年饮食业油烟监测数据, 采取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 分析广州市饮食业油烟污染状况, 探讨其污染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防治措施, 以期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支持。

关键词:广州,饮食业,油烟污染,空气质量影响,分析

参考文献

[1] 羌宁, 蒋大和, 都基峻, 杨靖波.城市空气质量管理与控制[M].科学出版社, 2003:352-362.

[2] 程希, 季学李.烹调油烟污染及其净化技术探讨[J].环境保护, 2001, (12) :15-16.

[3] 赵云良.餐饮源排放颗粒有机物和典型城市大气颗粒物化学组成及特征[D].北京:北京大学, 2005, 42-45.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5篇

一、当前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归档资料分类不明确。国土资源档案是从土地的种类划分、使用分类等诸多不同的繁杂性能区分出信息量巨大的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对这些浩繁的信息进行科学整理、划分、归类、登记、保存、开发和利用。如达州市本级仅2012年征地一项, 就完成16个大项23个小项, 征地总面积2889.731亩, 补偿费用6110万元;完成拆迁房屋面积154818.91平方米, 涉及838户1987人;完成9个土地整理项目, 建设总规模100076.亩, 总投资14500.28万元。这些数据和材料涉及土地测量、资金核算、补偿等方方面面, 将成为今后开展同类工作的真实依据和宝贵借鉴, 能为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及相关政策提供有力参考,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种异常繁复、极为琐碎的工作特性下, 目前大多档案管理工作却还维持在繁而不细、杂而不精的状态。很多档案管理部门面对浩繁杂乱的档案材料不知所措, 眉毛胡子一把抓, 对档案素材缺乏提炼、整理、分类, 使得很多信息不健全甚至没有信息价值的资料也都归于档案库中, 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 占用了馆库资源, 增加了管理成本。而同时, 一些具有信息价值的资料却被忽略, 重要的文件材料未被归档。这些情况的出现与土地开发者、土地管理者和档案管理者的档案意识和专业水平不无关系, 也与某些单位的工作习惯有关, 比如许多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随手放在业务科室而不是归档;还有人认为文件正文很重要, 而附件可有可无, 常常出现附件找不到的情况。这些不好的习惯和工作缺失给以后的国土资源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带来不便, 影响了档案职能的发挥。

(二) 社会对档案工作的忽视。这里面既有社会原因, 也有主管领导的原因和档案具体管理人员的原因。相对于一线管理和服务工作, 档案管理总是默默无闻地站在背后, 为其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加之很多人对档案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不了解, 这就容易给人们造成假象, 在许多人看来, 档案管理部门是可有可无的部门, 档案工作就是“安置型”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既不具备技术含量, 工作又无比轻松。受这种意识影响, 很多单位和部门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 在工作布置或总结即将结束时附带加上几句, 甚至归纳到“等等”的行列;单位工作业绩考评也会有意无意地忽视档案工作;档案硬件和人员配备与工作的预想目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观念也给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在被习惯性忽视中迷失工作目标, 很多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轻松”的环境中极为“轻松”地开展工作, 档案管理的质量无从谈起。

(三)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业务素养。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也要求工作人员有足够的耐性与韧性。由于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识误差, 档案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得不到单位领导的重视, 在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时随意性很强, 很多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单位没有专职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 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要么交由项目管理人员, 要么由办公室人员临时负责, 这些管理人员缺乏专门的档案业务知识, 日常工作繁杂, 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学习档案管理业务知识, 档案管理工作凭经验, 跟着感觉走, 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可想而知。由于专业知识缺乏, 许多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不严格, 没有按照档案使用程序的规定履行登记等手续, 随用随拿, 造成了档案资料的损坏和遗失;还有些档案资料涉及个人、单位和国家的相关秘密, 查阅和使用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许多档案管理人员对此不了解, 造成档案资料的遗失泄密, 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引发不稳定因素和对国家造成损失。

二、提高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途径

(一) 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要提高国土档案工作的质量, 必须要对档案工作有科学清醒的认识, 要认识到档案管理对保存信息资料、提供信息咨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档案宣传, 使社会、单位领导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增强档案管理意识, 特别要经常向领导汇报档案工作, 多谈一些搞好档案管理的益处, 使领导逐渐提高档案意识, 更加重视档案工作, 把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要求, 不断改善档案工作条件, 优化人员配置,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 加强培训, 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管理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 优化知识结构, 提高综合素质。特别要适应信息社会对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 学习和熟练掌握电子计算机技术在档案管理中的运用, 努力成为现代化档案管理的专门人才。单位或部门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支持工作人员参加档案管理工作学习培训, 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从思想到业务都得到提升。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或部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衡量单位和个人工作好坏的重要指标, 做到奖罚分明, 促使工作人员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 在全民重视档案工作的氛围中不断强化档案工作人员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三) 建章立制,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制度是规范, 也是保障。要提高国土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必须尽快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健全运行机制。笔者结合工作经历, 认为必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要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二是建立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特别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制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制度等, 激励工作人员主动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 更新知识, 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要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单位、部门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直接与绩效奖励、晋升职务、评定职称、评先评优挂钩, 不断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促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离不开档案, 国土资源档案关系着每一位国民的切身利益。特别在政策、经济形势快速转变的当前, 退耕还林、退林还耕、土地流转、建设开发等土地问题屡见不鲜, 产生了大量的国土资源档案。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完善、更新、延伸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土地资源被开发利用, 如何最大功能性地利用土地已成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突出问题。达州是成渝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川东北经济区“双核五带”的双核之一, 近年来, 以推进城镇化建设为主体的国土资源档案大量产生, 土地资源的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 既要合理规范存档, 又要充分发挥档案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刻不容缓。

关键词:国土资源,档案管理,档案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 丁焰, 房媛.国土资源档案的信息化管理[J].科技资讯, 2009 (5) .

[2] 向小英.基层国土资源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档案, 2010 (3) .

[3] 郑清洁.焦作市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设计与实现[D].2012.

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整治,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区、仓储等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缴、使用的监管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六)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物价、工商、邮政、广电、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物业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业主相应的义务。但使用人与业主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和本办法的规定。

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的管理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业主不参加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作弃权。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方案;

(六)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申请,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明细、物业销售并交付使用的时间等文件资料。

经建设单位或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通过公开征集报名或经业主推荐产生的业主代表共同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十日。

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经公开征集报名后差额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各项会务准备工作;

(六)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前款

(一)、

(二)、

(三)、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住宅物业实行一户一票,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

(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时具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投票权数,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

(三)非居住物业每一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告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取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它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到会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数超过总投票权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除按上款规定以外,还须其他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审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督促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其它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至二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不得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影响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审议决定本小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决定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增值、配套设施经营收入中列支。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包括经费的筹集、用途、限额和使用管理办法。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的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年检时间三十日前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符合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收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非住宅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被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物业销(预)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被解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另行组织招标,落实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新中标企业继续执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参照建设部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并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建物业销(预)售时,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用房、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与管理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资料、绿化管理档案、接管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

(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管理措施;

(八)维修资金的帐务管理;

(九)应业主要求进行的特约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制定,超出服务标准范围的服务质量,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工作,并归集至垃圾桶(箱、房),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及时清运。清扫、清运工作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 环卫部门除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外,不得再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并定期公布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逐步向分项收费基准价过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招投标结束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高档住宅、非居住用房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销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已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车辆在公用部位的停放、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执行公务的党、政、军、警、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小区道路畅通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移动车辆或按协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上述单位可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或者使用人代收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未接受委托的,有关费用由上述单位自行收取。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前期介入费用、接管验收费用、由于项目分期建设造成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的补贴等。具体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项目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和千分之一的比例将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纳入建设项目配套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第四十五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销(预)售许可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建设方案;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幢号、室号、面积、建设手续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对接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一)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

(二)门卫室、警务室、监控室、底层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设置标准配套建设使用的地下室;

(四)按规划配套建设使用的公用非机动车车库、露天机动车位;

(五)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六)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未明确所有权归属,且不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其它配套设施;

(七)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幼儿园、会所、规划配套以外的机动车车库(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全体业主共有。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当缴交维修资金。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库),应当优先提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机动车的车库(位)应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出租,且以出售一套商品房随售一个机动车库(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仍留有机动车库(位)的,不受此限。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机动车车库(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将物业共用部位配套设施经营、出租的,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扣除适当的管理费用后,将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企业,百分之七十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车辆停放或行驶时造成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工程、营运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公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时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墙开窗、开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四)在物业共用部位乱搭乱建、堆放杂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丢弃杂物、垃圾;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

(八)未经批准摆摊设点;

(九)无序停放车辆;

(十)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乱悬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外貌;

(十一)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十二)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十三)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十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者种植蔬菜;

(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已交缴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未交缴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转让时应告知买受人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补交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维修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当出现按规定必须养护的情形而未及时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改正。 房屋专有部分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危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物业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业主、使用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或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上一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范文下一篇:我的八荣八耻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