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机构词汇范文

2023-11-06

机关机构词汇范文第1篇

现在讲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最大的区别:行政编制也就是国家公务员是有级别的,如你第一年是科员,可能是最低一级的,你几年以后当了科长,就是股级。再几年以后当了局长,就是局级。也就是说,你如果是行政编制,那你就是“走”级别的。而事业编制,名义上是国家干部,实际上还是工人身份,“走“的是职称,比如你几年以后是初级工,几年以后是中级工,几年以后是高级工。学校老师是最典型的事业编制。而且最重要的是事业编制的人员不能当领导干部。

想进入行政编制只通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都有国家的和省的公务员考试。要注意,现在只有地级市才有权力组织公务员考试,也就说县级市的乡镇或单位来招聘的话,一定是事业编制的。这一点大家要清楚。

机关机构词汇范文第2篇

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按照关山街道党工委关于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支委班子成员认真从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联系服务群众、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等六个方面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了整改方向。现将街道机关党支部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查摆出的主要问题

1、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方面,主要是支委的核心力发挥还不够强。虽然支委一直坚持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大多浅尝辄止,学思用结合不够,对党建工作实践中还不能更高更深层理解和实践,围绕大局服务中心抓党建办法不多,出现的新情况研究不深,习惯于凭经验、老套路干工作,在依靠组织管思想聚人心、作决策强领导、提能力促建设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2、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方面,存在重部署轻落实的问题。虽然对于上级的部署能做到立说立行,在第一时间制定方案、安排部署,但对于工作抓落实不够,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致使一些工作浮在表面,出现前紧后松的现象。

3、定期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方面,存在党组织生活质量不高、形式单一的问题。虽然十分重视“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组织活动,但由于机关党员承担的业务工作职责较多,有时候开展组织活动存在临时召集组织的情况,致使党组织活动质量不高,形式单一。

4、联系服务群众方面,宗旨意识有所淡化。虽然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服务群众的活动,但在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上下的功夫不够,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困还缺乏调査和了解,对待群众的事情没有做到尽全心、用全力,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5、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间题。支委对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还是停留在“会议要求”上,对于党员干部出现的作风纪律问题,没有能及时指出,严厉批评和引导改正。

6、改进工作作风方面,存在开拓进取精神不够的问题。在工作中,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没有很好的思考如何实现工作创新,如何更好地开展支部组织生活,如何更好的为党员群众服务,致使支部工作平平淡淡,缺乏亮点。

二、原因分析

(一)理论学习欠缺系统性,造成工作方法不多,思路不开阔。

由于日常工作任务繁重,支委成员静下心来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党务业务知识不多,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解决工作中具体问题的水平不高,造成了日常工作中常规性动作多,创新思维不够。

(二)政治意识不强,思考问题高度不够。

支委成员想问题、干事情就事论事的时候多,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还不强,因而在抓具体的工作中就缺乏一种政治自觉性和历史紧迫感,缺乏力度和深度,继而造成工作中服务大局不够主动。

(三)具体工作多,深入群众不够。

日常工作过程中,支委成员多忙于工作,具体事务挤占了很多时间,较少有时间与党员干部和群众交心谈心,了解所思所想,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支委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一是注重学习质量和效果。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做到真学、真懂真用,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二是适应新常态,提高支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研究和谋划,深入学习新理论,准确把握新常态,不断提升支委战略思维能力和政治引领能力。

(二)强化执行力,发扬钉钉子精神,确保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支委要在工作中做好表率,切实履职,带领党员千部发扬锲而不舍、一抓到底、盯住不放的“钉钉子”精神,遇事不避难,全力确保各项工作又部署有落实,有序推进。

(三)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提升党组织生活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领导千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使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民主化。二是创新组织生活方式方法,丰富组织活动的载体和方式,提升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质量。

(四)坚持党管干部,拧紧党员教育管理的“螺丝扣”。

通过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经常性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坚持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对干部进行示范引导,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进而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锤炼干部队伍的作风。

(五)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支委班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意识,认真研究分析机关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开拓思维和视野,改变应付过关的思想,主动对标一流、比学赶超,吸取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因地制宜的组织开展好支部活动,打造出有影响力的党建工作品牌。

机关机构词汇范文第3篇

一、仲裁机构作为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合理性问题

虽然笔者查阅了世界主流国家法律现状, 似乎没有把仲裁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的, 也无查明外国法错误后果的规定, 但是, 笔者认为, 这并不妨碍仲裁机构成为责任主体的合理性, 只是如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已。从仲裁机构的性质上看, 它与法院同属审判机构, 只是前者协议产生、后者国家指定而; 从法律体系上看, 我国一般商事仲裁规定, 如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相对于涉外仲裁也该如此, 只需要把查明外国法错误纳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范围, 就可以完善解决这个问题

因此, 笔者认为, 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二中, 有必要对涉外仲裁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如此而来, 从法理、法律体系上就能完美解释清楚。

二、行政机关作为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合理性问题

“我国行政机关依据人大所制定的法律而实施的特定的国家活动———行政管理, 任何国家的管理都在于它的组织活动”, 而我国司法机关则负责通过实际案件, 解释我国法律。简而言之, 行政机关在于“管理”, 司法机关在于“解释”。根据上述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分析, 二分法的查明责任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 外国法理应被认定为“法律”。行政机关, 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最重要的执行机构, 把“法律的查明”赋予给它, 笔者认为, 存在行政干涉司法的嫌疑, 违背国家对行政权限制、保护私权利的基本原则。

再者, 假设行政机关“合理”地成为责任主体, 其是否有能力履行这个责任这也是一个问题。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下列情形下, 可能需要适用外国法: 婚姻登记机关对涉外婚姻结婚条件的审查 ( 第21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审查 ( 第26 条) 、涉外收养机关对收养条件的审查 ( 第28 条) 。”排除协议离婚中双方当事人有可能合意选择外国法的适用外, 在其他情况下, 行政机关理应需要一个权威机构来确定外国法的真实性; 来判定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所认为的外国法内容不一样时, 应该以哪方为标准; 进一步来说, 如果以行政机关为标准, 当事人可否上诉或者如行政法上规定的复议, 这些从法理和法律体系上谈都是巨大的纰漏。

总而言之, 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 由于其管理身份和法律上的不完善, 往往很难以裁判者身份保障实体和程序的正义, 至少, 这样规定需要一套健全的制度和相配套的人力物力支持, 其结果由于违反法理往往适得其反。因此, 在目前情况下, 把行政机关的查明责任统一划归给法院是相当合理的。

三、小结

综上, 通过详细剖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 条的规定, 在明晰我国是“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二元论”的查明责任前提下, 结合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理的基础理论、运用法律体系分析得出应该把仲裁机构查明外国法错误纳入涉外仲裁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范围; 在当事人不选择的情形下, 责任主体缩小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正案、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奠定良好的基础。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其中难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通过剖析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和行政机关性质, 提出应保留仲裁机构、删除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二分法,责任主体,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参考文献

[2] 孙建.对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探讨[J].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06:112-120.

[3] 刘琼.论外国法查明规则在我国的完善[D].上海交通大学, 2007.

[6] 李莹雪.论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完善[J].时代金融, 2013, 17:82-83.

[7] 宋晓.外国法:“事实”与“法律”之辨[J].环球法律评论, 2010, 0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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