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蝴蝶泉范文

2024-04-25

云南大理蝴蝶泉范文第1篇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为洱海主要流域,包括洱海湖区和径流区。

第四条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

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海拔1964.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高运行水位为海拔1966.00米。

特殊年份洱海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湖区及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设立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保护管理职责,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应当建立洱海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区以及径流区的水资源、水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水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下列有关规费:

(一)从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

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生态补偿;

(三)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

(四)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和繁育恢复土著鱼类;

(五)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

(六)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洱海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洱海湖区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洱海湖区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

(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第十七条

洱海渔业进行人工放流应当科学安排放流的种类、数量,逐步恢复洱海土著物种,优化洱海生态结构。

第十八条

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捕捞作业应当坚持捕大留小,作业网网目不得小于7厘米,不得使用一层丝网、手撒网、鱼罩、搬罾、垂钓以外的渔法渔具。

第十九条

洱海渔业实行封湖禁渔制度。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银鱼的捕捞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洱海船舶管理应当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核发船舶的准入许可证。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入湖营运作业船舶的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洱海。

第二十一条

洱海码头应当科学规划,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经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从事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水上训练项目的,可以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洱海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和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及村镇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洱海湖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或者搭棚、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擅自在滩地种植、养殖;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擅自采捞水草;

(八)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种;

(九)擅自砍伐、破坏林木;

(十)在洱海岛屿采石以及违规建筑;

(十一)在滩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使用水上飞行器;

(十三)损毁界桩、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第三章

洱海径流区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外的主要汇水区域为洱海径流区,其主要范围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

洱海径流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洱海保护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农业耕作区、城乡建设发展区及其具体范围,制定相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洱海径流区的湿地、主要河流和水库等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水生态保护区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水生态保护区内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水源涵养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严防森林火灾。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应当加强治理、绿化。

第三十一条

农业耕作区应当加强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减少农牧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发展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产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断提高中水利用率。

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内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污染或者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洱海径流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生产、零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在水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使用“迷魂阵”、虾笼等有害作业方法;

(六)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等珍稀鱼类,猎捕或者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七)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或者打井取水;

(九)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荒;

(十)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十一)擅自采矿、采砂、采石、选矿、洗矿、取土,在河道内洗砂、加工石材;

(十二)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等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

(十三)损毁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决定、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截留私分罚没收入的;

(四)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捕捞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转借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使用机动船、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船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

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棵5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设备;

(十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由相关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径流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林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零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宾馆、饭店等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第

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

九、

十、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设施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洱海径流区主要河流是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弥茨河,永安江,罗时江,波罗江,苍山十八溪;主要水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和三哨水库;湿地是指西湖、茈碧湖和按照洱海保护规划作为洱海水源前置,具有水质净化功能和其他生态功能,长年生长湿生或者水生植物、作物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云南大理蝴蝶泉范文第2篇

第一天:宜宾——雅安——攀枝花——武定县(900公里)住:武定

早上06:30在成雅高速新津服务区集合(川南、川北车友可以08:40左右在荥经服务区等候集合,川北车友经成都绕城走成温邛高速后经雅安到荥经服务区), 经成雅高速,雅西高速,西攀高速,到达云南武定县,住武定县城。

今日餐含:今日全天不含餐,午餐路上服务区自行解决或自带干粮解决。晚餐AA自理。 今日路况:全程高速公路

第二天:武定——昆明——石林—350—广南—40—坝美(550公里)住:坝美村早从武定县城出发,经昆明,云南石林风景区,弥勒县,砚山县,过新寨隧道后下高速,前往广南县。然后驾车直接前往坝美风景区,在停车场停好车后,带上贵重物品,换洗衣服,洗漱用品,坐马车到达乘船处,坐船进入坝美村,今晚入住坝美村,置身其中,亲身感受和体验世外桃源风景。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内用),晚餐(农家特色餐)。午餐不含(服务区自行解决)。 今日路况:除从新寨下高速到广南50公里为县道,广南县到坝美村为县道,其余全程高速公路

第三天:坝美—40—广南县—130—普者黑风景区(170公里 预计4小时)住:普者黑风景区

今日早上你可以起个早,拍摄世外桃源——坝美的晨曦,也可以睡个自然醒,然后再拍摄坝美春天的风光。早餐后观赏坝美田园风光、民居、古榕树、水车。各种自拍和摆拍吧,把你和春天装在同一个镜头里。然后统一坐船,坐马车,坐船出溶洞,到停车场驾上爱车经广南县,前往“爸爸去哪儿”拍摄地之一的国家AAAA级风景区——普者黑风景区。晚上入住景区最好酒店。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内用),晚餐(广南县用)。午餐不含(坝美自行品尝农家菜)。今日路况:县道,程较近。

第四天:广南—丘北县—普者黑风景区 (130KM)住:普者黑景区早广南县出发到普者黑景区,今天主要游玩AAAA级景区——普者黑景区(5小时左右):从码头登上轻舟,游蒲草塘、仙人湖、普者黑湖、情人湖等,小船悠悠,荡漾于湖面,游客在饱览山、水、人和谐入画的高原喀斯特田园风光之时,可在浅水区泼水嬉戏,享受忘我的快乐时光,步行月亮洞-火把洞、观音洞,欣赏溶洞奇景。晚上住在普者黑景区,可以自行自理参加篝火晚会,观看民族歌舞表演,斗牛,斗马等项目。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内用餐),午餐,晚餐(都在住宿酒店用餐)

今日路况:县道 130公里。

第五天:普者黑景区——弥勒县——石林县——抚仙湖(353公里)住:抚仙湖

早从普者黑出发,经石林县,愿意自行在石林风景区游玩的朋友可以自行在石林风景区游玩,门票:175元/人(不含)不愿意去石林的朋友就可以跟随我们的领队前往抚仙湖风景区,下午自行游玩抚仙湖风景区,晚上住抚仙湖酒店.拍抚仙湖日落..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用餐),晚餐(抚仙湖用),午餐不含。

今日路况:除70余公里是县道外,其余都是高速公路。

第六天:抚仙湖——昆明——永仁——攀枝花——米易(435公里)住:米易

如果你喜欢摄影的话就起个大早,拍摄抚仙湖日出,或者睡个懒觉,睡到自然醒,然后我们车队统一集合。驾车经昆明、永仁、攀枝花后到米易住宿。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用),中餐不含,晚餐(米易用餐) 今日路况:全程高速(除酒店到高速入口处外) 第七天:米易——西昌——雅安——成都(560公里)

早上从米易出发,经西昌(你还有充足时间游玩的话,可以到西昌游览邛海,螺髻山,冕宁等景点)雅安,回到成都,在米易上高速散团。

今日餐含:早餐(酒店用)。午餐,晚餐不含

今日路况:全程高速公路

价格:6月30日大人:2680小孩:880单房差:1180拼车费:800

7月0

7、21日

8月

11、25日大人:2780小孩:880单房差:1280拼车费:800

9月20日大人:2880小孩:980单房差:1380拼车费:800(含餐、保险、服务,其余自理)

费用包含:

1、 住宿:5晚入住住宿地最好酒店(3-4星酒店),1晚住坝美村农家乐房间,标间独立卫生间。

2、 用餐:6正餐6早餐

3、 门票:普者黑通票200元(门票+船票),坝美通票100元(船票+门票),抚仙湖15 4 、保险:自驾游保险(代购自驾游保险,最高赔付17万,如若产生赔付,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直接对接协商赔付事宜)

5、 领队:专业领队服务

6、 领航车:领航车带队

7、 其他:统一车贴(统一自驾活动,必须张贴,对车身油漆没有损伤),对讲机(遗失或损坏赔偿400元)

费用不含:

1、 交通:自驾车辆及车辆所涉及到的油费,过路费(国庆期间10月1-7日国家免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因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

2、 行程内没有包含的景区内其他消费项目

3、 用餐及整个行程中的酒水饮料等

注意事项:

一、出发前 :

1、身体准备:睡眠和休息要充足,严重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宜参加。凡有高血压、心脏病、脑益血、冠心病等病情或年龄在60岁以上,为了你的安全请勿隐瞒病情,你可另择它线或请提前告知旅行社(如隐瞒病情,后果自负.),并做好准备。

2、心理准备:保持乐观情绪,出门在外,会遇上什么事情都不知道,如遇堵车等情况望耐心等候。

3、你需准备的衣服和食物等物品:带好换洗衣服,游泳衣,需准备长衣,同时建议带好墨镜、太阳帽、雨具、防晒霜、润唇膏、感冒药、肠胃药、阿斯匹林、安定、头痛粉等物品。因路途遥远,有可能不能按时用餐,请带好巧克力、牛肉干等干粮。

4、车辆准备:请一定为你的爱车做一次全面检查。

建议自带装备清单:

A:车工具一套、打足气的备胎扳手、灭火器、拖车绳、启动用的大线、停车警示牌、机油、刹车油、备用灯泡、一箱纯净水、一副工兵锹、零食。

B:个人装备:、防潮垫、水壶。防寒衣裤、户外鞋、高筒雨鞋。钱、个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明及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的电话。

C:感冒药、消炎药、防晒霜、黄连素、止血绷带、创可贴、维生素药片、红花油。

5、友情提示:带好相机电池及充电器、现金、全球通手机及充电器、湿纸巾、个人卫生用品,饮用水等。

6、住房提示: 旅行社及俱乐部有权在不改整体接待标准的前提下调整住宿。

7、身份证明:请每一位游客带好有效身份证、小孩带上户口本,现在登记入住的时候必须要才能办理入住手续。

二、旅行中你需要注意:

1、驾驶车辆时:开车时请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按照我们编排的编号行驶,严禁超越领航车及我们车队里排在你前面的编号的车辆。驾驶员在白天开车时禁烟酒、多喝水多吃水果。 自驾旅行、免不了会遇上一些不可预见的状况发生,如塞车、排队等候等等情况,当出现时请你保持一颗平常心理看待。

2、入住酒店时:酒店内的物品属于付费用品的,请你慎用、如你使用后需你个人支付费用,如你个人有消费酒店用品的,请在第二天退房前自行先行到前台支付个人消费物品。如不慎损坏的物品,需个人赔偿。在各个区域活动时,请你小心行走、以免跌倒。入住酒店需要提供身份证,请你提前准备好给我们领队、登记完后请你务必记得要回你的身份证自行保管。进入酒店房间后请及时清点客房内物品是否完整、缺少或有瑕疵的请务必在第一时间通知酒店进行更换。入住帐篷中当你吸烟时请注意不要烫着帐篷及所有物品。

3、景区游览时:请一定注意安全、在照相及游玩时注意不要滑倒或跌倒,不能到湖里游泳,在玩耍各种水上运动项目时、请按照该项目游玩规定进行(请你特别注意:潜水、骑马等项目是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的、如出现意外、组织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坐船游览时请注意安全,不要去触摸湖水、以免掉到湖里。

4、行程变更时:如因你自身原因,私自改变协议签定的行程路线,请配合领队并签下行程变更协议(如你不签就离团的、则视作你自动离团、所有未产生的费用不予退还、并自行承担离团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事项责任),在今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你自理。(因我们在出发前就已与沿途的酒店、餐饮部签定合约,并交付了全款、所以未产生的费用不退)、如出现安全责任及其他任何问题、也由你自行承担。我们安排的景点游玩顺序,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景点游玩顺序。

5、用餐时:各地都有不同的美食,所以我们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尽量安排当地特色餐饮。自驾旅行,途中会有些啥子状况我们都不清楚,所以,在当天路程较远时我们都未提前定餐、根据当日进程、哪里合适就在哪里用餐,可能有时会比较晚用餐、故需请大家理解并耐心的等候。所以请大家在出发前多备点干粮。未包含的正餐,我们大家实行AA制用餐,大家一起品尝各地美食。

6、出现紧急状况时:出门在外、任何时候任何状况都可能发生、如因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们车队、事故车辆原则上我们车队大家都停留帮助、如需要处理时间较长的、则车队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出发,事故车辆人员留下等待处理、如事故车辆上有需要搭乘的人员,望大家发扬互助精神给予帮助、因为我们是一个团体。

7、临时或提前脱团时:当你需要临时离开我们团队去拜访亲友时,请你一定提前和我们领队沟通说明情况、你离开后的所有安全将由你完全承担、我们已经定好的住宿及餐饮是不能退还的。当你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离开团队,请你配合签下离团说明,所有未产生的费用不退。

8、加油时:在给车辆加油及在服务区休息时、禁止接打电话及吸烟和玩耍明火(带小朋友的请特别注意)

关于保险说明:

1、游客在签订协议时协议内容里有我们代为购买保险一项,我们代为购买后,即游客就是该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发生意外,由保险公司对游客受到的意外伤害进行承保,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驾游保险最高赔付17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及俱乐部不再进行赔偿。

2、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此次旅行活动,游客的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3、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游客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旅行社及俱乐部予以协助。游客在旅行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我们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及游客家属自行缴纳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及俱乐部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及俱乐部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偿事宜。

退团说明:

当游客报名后因故不能参加此次自驾旅行需退团时,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国内自驾游:可以在出发前更换参团人员,由游客自行更换,然后可以重新签订自驾协议,如已经购买保险,则游客应缴纳保险费用。如不能更换确认退团,则游客应承担旅行社及俱乐部已经预订好的酒店房间损失及餐饮损失。退团损失标准以所签订自驾车协议为准。

2、出境自驾游及境外落地自驾游:签证费用损失需要游客自行承担,机票损失需要游客自行承担,已经预订好的租车费用损失需要游客自行承担,并需承担旅行社及俱乐部800元/人业务预订损失费。

景点介绍:

普者黑景区: 普者黑风景区距离昆明287公里,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城西北,离县城13公里处,是国家AAAA级旅游区。景区面积386平方公里,有256个景点,83个溶洞千姿百态,54个湖泊,312座孤峰星罗棋布,60平方公里水面清澈透明,6万亩高原喀斯特湿地让人叹为观止,4万亩野生荷花婀娜多姿,形成21公里的水上旅游线路。划独木小舟在水上领略普者黑的迷人风光时,不断有荷花迎面或两边扑来。这里野生荷花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珍稀品种。“普者黑”是彝语,意为鱼虾多的地方。这里有孤峰、清流、幽洞,又有小桥、流水、人家。壮、苗、彝等少数民族风情绚丽多彩,被建设部专家誉为“世间罕见、国内独一无二的山水田园风光”。美好的生态环境和湿地保护吸引了142种鸟类和珍稀鸟在普者黑栖息,到此游览的客人有“人在画中游,尼奥在天上飞”美妙意境。 广南坝美村:广南坝美风景区,坝美村位于滇、黔、桂三省交界处的坝美镇境内,离广南县城40公里,已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因其具有独特的喀斯特地形地貌、溶洞、河流及村落,酷似晋代文学家陶渊明所描述的桃花源,故而被称为“最后的世外桃源”。 核心景区坝美村隐藏在一个南北流向的“Z”字型河谷中。四周被翠绿的群山环抱,境内一年四季流淌着一条名为“驮娘江”的清澈小河。如今走进坝美村,地里是绿油油的水稻,无论是坝美河两岸的植被,还是壮族村民房前屋后的桃李果树,以及围绕村落分布的山上,到处都充满了绿意。进村子要经过一个巨大的溶洞水道。船缓行十余分钟,临近洞口,眼前便是河谷、流水、翠竹、水车、农田、茅舍。。。。。这个村寨的神奇之处就在于,进出村都需乘船经过幽深、昏暗的水洞。河两端的洞和中间的坝子天然形成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自然景观。对于坝美村的人们来说,陶渊明描写世外桃源简直就是自己的家了。

抚仙湖:抚仙湖古称大池、罗伽湖,又名澄江海,为我国第二深湖。在云南省江川、华宁和澄江三县间。湖呈南北狭长形。南北长31公里,东西最宽处11公里,最窄处仅4公里。面积217平方公里,湖面海拔1875米,蓄水量173.5亿立方米,平均水深80米,最深151米,蓄水量相当于滇池和洱海总蓄水量的4倍,水深仅次于白头山天池。抚仙湖属断陷湖类型,它是强烈的地面断裂活动所形成的地堑式盆地积水所致,所以湖泊长轴

云南大理蝴蝶泉范文第3篇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洱海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为洱海主要流域,包括洱海湖区和径流区。

第四条

洱海保护管理坚持保护第

一、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和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洱海最低运行水位为海拔1964.3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高运行水位为海拔1966.00米。

特殊年份洱海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湖区及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洱海保护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设立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保护管理职责,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农业、畜牧、林业、水务、监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洱海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洱海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应当建立洱海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洱海湖区以及径流区的水资源、水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水面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下列有关规费:

(一)从洱海取水或者使用洱海水资源从事发电等经营性活动的,缴纳水资源费、水费。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

洱海规费应当用于洱海及其径流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其使用范围是:

(一)水污染防治;

(二)生态补偿;

(三)水源涵养林的营造和保护;

(四)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和繁育恢复土著鱼类;

(五)航道、码头和导航设施管护;

(六)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

(七)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洱海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洱海保护管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洱海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洱海保护的相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洱海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或者开展洱海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洱海湖区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洱海湖区具体管理范围是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至出口界碑处。湖区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并向社会公布。

洱海湖区应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洱海水资源利用计划,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四)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对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前置性审查;

(七)收取洱海湖区相关规费;

(八)相对集中行使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林政、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行政执法权。

第十五条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洱海湖区湖滨带的保护和建设,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组织营造、管护洱海环湖林带和水生植物。

第十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洱海取水应当统筹洱海生态需要,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第十七条

洱海渔业进行人工放流应当科学安排放流的种类、数量,逐步恢复洱海土著物种,优化洱海生态结构。

第十八条

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捕捞作业应当坚持捕大留小,作业网网目不得小于7厘米,不得使用一层丝网、手撒网、鱼罩、搬罾、垂钓以外的渔法渔具。

第十九条

洱海渔业实行封湖禁渔制度。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大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银鱼的捕捞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洱海船舶管理应当实行统一审批、总量控制和入湖许可制度。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核发船舶的准入许可证。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办理相关证照。

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入湖营运作业船舶的管理。

机动船舶应当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设施。船舶垃圾、污水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洱海。

第二十一条

洱海码头应当科学规划,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应当经大理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洱海湖区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经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洱海湖区和环湖林带从事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水上训练项目的,可以由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洱海岛屿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和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及村镇规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洱海湖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或者搭棚、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擅自在滩地种植、养殖;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七)擅自采捞水草;

(八)擅自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放生非本地水生物种;

(九)擅自砍伐、破坏林木;

(十)在洱海岛屿采石以及违规建筑;

(十一)在滩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使用水上飞行器;

(十三)损毁界桩、水文、气象、测量、码头、航标、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第三章

洱海径流区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洱海最高运行水位范围外的主要汇水区域为洱海径流区,其主要范围包括:大理市所辖的下关、大理、银桥、湾桥、喜洲、上关、双廊、挖色、海东、凤仪10个镇,洱源县所辖的邓川、右所、牛街、三营、茈碧湖、凤羽6个乡(镇)。

洱海径流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洱海保护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洱海径流区的保护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农业耕作区、城乡建设发展区及其具体范围,制定相关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洱海径流区的湿地、主要河流和水库等水生态保护区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水生态保护区从事生物引种驯化的物种繁殖,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和检疫,并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水生态保护区内营运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准入许可制度。船舶的准入许可证由大理市、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核发。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办理相关证照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水源涵养区应当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严防森林火灾。对水土流失地段和宜林荒山荒地,应当加强治理、绿化。

第三十一条

农业耕作区应当加强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鼓励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 自治州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控制畜禽养殖数量,减少农牧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水体的污染;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发展农业废弃物和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产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应当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完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并保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规划区及产业园区的排水系统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不断提高中水利用率。

村庄应当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经处理的生活废水就地就近利用,污水实行有偿处理。

从事宾馆、饭店、客栈、餐饮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作净化处理后接入排污管网或者中水回用,禁止直接排入湖泊、水库、河流和沟渠。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城乡建设发展区内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设施,及时清运处理垃圾。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洱海海西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执行。

主要入湖河流两侧30米和其他湖泊周围50米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在洱海径流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造成水污染或者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洱海径流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湿地、水库、河道;

(二)生产、零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在水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使用“迷魂阵”、虾笼等有害作业方法;

(六)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等珍稀鱼类,猎捕或者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

(七)向湖泊、水库、河流、湿地排放污水及其他废液,倾倒或者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和动物尸体;

(八)擅自截流引水或者打井取水;

(九)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荒;

(十)弃置、掩埋有毒物质;

(十一)擅自采矿、采砂、采石、选矿、洗矿、取土,在河道内洗砂、加工石材;

(十二)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等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

(十三)损毁堤坝、沟渠、桥闸、水文、气象、测量、环境监测、标识标牌等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处罚决定、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截留私分罚没收入的;

(四)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洱海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证捕捞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转借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使用机动船、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船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四条第

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砍伐的林木,并处每棵5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设备;

(十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个人由相关县(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径流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拆除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林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零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径流区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宾馆、饭店等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网具及其设施;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六条第

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相关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径流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六条第

九、

十、十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径流区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二)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径流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径流区设施所属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洱海径流区主要河流是指弥苴河及其支流凤羽河、海尾河、弥茨河,永安江,罗时江,波罗江,苍山十八溪;主要水库是指海西海水库、三岔河水库和三哨水库;湿地是指西湖、茈碧湖和按照洱海保护规划作为洱海水源前置,具有水质净化功能和其他生态功能,长年生长湿生或者水生植物、作物的区域。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云南大理蝴蝶泉范文第4篇

大理三月好风光,

蝴蝶泉边好梳妆;

蝴蝶飞来采花蜜,

阿妹梳头为哪桩?”

这首优美动听的歌典《蝴蝶泉边》,是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就蜚声海内外的电影《五朵金花》的插曲。这是一部反映白族青年阿鹏与副社长金花在一年一度的大理三月街相遇时一见钟情,来年阿鹏走遍苍山洱海找金花,经过一次次的误会之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动人故事。歌曲中美丽的金花与英俊的阿鹏约会定情的地方,就是我们马上要游览的大理著名景点——蝴蝶泉公园。

蝴蝶,也许是我们生存的这个地球上最普通不过的生物。然而,与其他昆虫不同的是,这种身着五彩斑斓的花衣、常年在花丛中采硕芳菲的小精灵,被人们称为会飞的花朵;多少与爱情有关的故事,无不以蝴蝶来借喻忠贞的爱情,无数感天动地的爱情故事演绎出一个个化蝶的传说。因此,蝴蝶常常被人们视为忠贞爱情的象征,主往今来一直是文人墨客吟咏的对象。

大理蝴蝶泉公园,位于巍峨壮丽的苍山云弄峰麓神摩山下,这里泉水潺潺,古树参天,花香蝶飞,空气清新宜人。置身于此,远离了尘世的喧嚣与嘈杂,让人充分感受到大自然的纯净、高远和宁静,这是一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地方。蝴蝶泉公园建有泉池、牌坊、徐霞客雕像、望海亭、蝴蝶馆、八角亭、大月牙池、咏蝴碑等几处景观。2004年,又新建了“蝴蝶大世界”,每天放飞的上万只彩蝶,为公园增添了一道新的风景。明代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在遍览祖国大好河山时,曾游历过蝴蝶泉,亲身感受到蝴蝶泉独特的神韵。大家看,公园右侧那座精神矍铄,须髯飘飘的长者,就是徐霞客的雕像。

游蝴蝶泉,不能不讲蝴蝶泉的“泉、蝶、树”这三景。

先说蝴蝶泉水吧,蝴蝶泉最早叫“无底潭”,因为发生在这里一个动人的“雯姑与霞郎”的爱情传说,这潭爱的泉水才被称为:“蝴蝶泉”。大家眼前看到的这一池清澈见底的泉水,就是从苍山山麓的岩缝砂层中渗透出来的,水质特别清冽,一出地表便汇聚成潭,一眼看去,在渎底洁白如银的细砂上,泉水从细沙中的无数个泉眼中涌出,不时升腾起一串串气泡。这泉水奇就奇在冬不枯竭、夏不满溢。泉壁上方的大理石上,刻有一代文豪郭沫若题写的。“蝴蝶泉”三个潇洒自如的大字。有意思的是,人们喜欢将蝴蝶泉看作是爱情的幸福泉,因此,都要将硬币投向池塘中,一试“运气”,你要是忠贞于爱情的话,那您投出的硬币一定会飘飘摇摇落在那一个个汩汩流出的爱的泉眼之上,

游蝴蝶泉当然要说“蝶”。据科学工作者考证,蝴蝶聚会是自然界生物传宗接代的一种自然现象。在蝴蝶泉内,蝴蝶泉种类繁多,每年阳春三月到五月之间,正是蝴蝶泉边合欢古树开花释放花蜜的季节,也是各种蝴蝶交配繁殖后代的时间,它们从各处飞夹采花蜜,同时雌雄相互交配,所以出现这种蝴蝶聚会的奇观。大的大如巴掌,小的小如蜜蜂,成串挂在泉边的合欢树上,彩蝶翻飞,如梦如幻。徐霞客在他的《滇游日记》中写道:“有峡泉之异,余闻之已久。泉上大树,当四月初即发花如峡蝶,须翅栩然,与生蝶无异。又有真蝶无数,连须勾足,自树巅倒悬而下,及于泉面,缤纷络绎,五色焕然”。徐霞客笔下这一生动的描述,让我们感受到一幅蝴蝶与奇花竞相争艳的美丽画图。著名诗人郭沫若1961年秋游蝴蝶泉时,曾写:“蝴蝶泉头蝴蝶树,蝴蝶飞来万千数,首尾联接数公尺,自树下垂疑花序”的著名诗句。当然,到蝴蝶泉看蝴蝶,最好的时节是每年的农历四月十五,是白族人民自古相传的“蝴蝶会”,这一天,四方八面的蝴蝶都飞到这里来,竞妍争艳。如果你错过了“蝴蝶会”那也没关系,我们现在就要游览的“蝴蝶馆”里真实地再现了蝴蝶泉边蝴蝶的生态、品种以及与蝴蝶有关的蝴蝶文化,为不能亲临蝴蝶会的游客提供了解蝴蝶奇观的珍贵资料。

再说“树”。大家看到的这株横卧于泉池上方粗大古朴的树叫“夜合欢树”,又叫“蝴蝶树”。已有 200多年的历史。每当春末夏初时节,古树开花,状如蝴蝶,且散发出阵阵诱蝶的清香味,此时蝴蝶群集飞舞,一只只。连须勾足,从枝头悬至泉面,形成——条条五彩缤纷的蝶串。这些蝴蝶,人来不惊,投石不散,令人称奇。古往今采多少文人墨客赞美过这朱奇树,说这合欢树的花朵是“静止的蝴蝶”。蝴蝶会期间,蝶与花争艳,花与蝶共舞.成力蝴蝶泉的一大奇观。

传说在苍山云弄峰下的村庄有着一户白族人家,有父母女儿三人,女儿名叫雯姑,一家靠打柴为生。花容月貌的雯姑和玉局峰下武艺高强的青年猎人霞郎真心相爱,后来,榆城世袭主榆王仰慕雯姑的美貌人才,便杀死了雯姑的双亲,将她抢进宫中霸占为妾,雯姑抗拒不从,被关在宫中。霞郎得知后冒死于深夜翻墙入宫救出雯姑,骑上马逃到蝴蝶泉边,后来榆王的兵丁追赶到,霞郎和雯姑无路可逃,寡不敌众,面对围上来的兵丁,他俩相抱跳人无底潭中。顷刻之间,电闪雷鸣,暴雨交加,吓得追兵落荒而逃。雨过天晴,彩虹飞跨,他俩化为一对彩蝶从潭中飞出。此后人们就把无底潭叫作蝴蝶泉,并将这对情人殉情的农历四月十五日定为蝴蝶会。每年的这一天,远近的白族男女群众都要到此赶会、唱调子、弹三弦,观看彩蝶。四面八方的彩蝶也飞来朝贺,栖息在蝴蝶泉边的合欢古树上,首尾相连,从树上直垂到泉中,蔚为壮观。

也许是因为有了雯姑和霞郎忠贞爱情化作蝴蝶的传说,因此在漫漫的岁月里,在蝴蝶泉边演绎了一出出动人的爱情故事。

在上世纪五下年代末,大理地区白族人民全身心地投入到生产建设的热潮之中,勤劳、善良、能干或了白族青年男女互相倾慕的标准。来自剑川的英俊而又多才多艺的白族小伙阿鹏.在一年一度的大理三月街的赛马会上出色的表现给来自洱晦边的副社长金花留下了难忘的印象,而贤惠漂亮的金花也同样吸引了阿鹏的眼光,他俨双双约定明年再相会。一年的相思,使阿鹏在第二年的大理三月街到来时急欲寻求金花,但几次与养殖金花、炼铁金花等四位金花发生了戏剧性的误会后,几经挫折,终于使这对恋人在蝴蝶泉边相会。“苍山脚下找金花,金花是阿妹。”金花蝴蝶泉边对镜梳妆,阿鹏弹着龙头三弦与金花情歌对唱,爱情在这里谱写了完美的篇章。

时光流逝五十年。在2004年一个春光明媚的日子,蝴蝶泉又一次引来了一对音乐“彩蝶”,这就是世界著名小提琴家盛中国先生和他的爱妻、日本钢琴家濑刀俗子。这对把音乐与美、音乐与爱完美结合在一起的异国恋人,千里迢迢“飞”到这里,实现了他们梦寐以求的一个宿愿,那就是在这方爱情与蝴蝶完美结合的天地,深情演绎他们音乐生涯中的结晶——小提琴协奏曲《粱祝》。在一阵阵如诉如泣的动人旋律中,一只只扑动着美丽翅膀的蝴蝶轻轻地落在盛先生的臂膀和濑田裕子夫人的肩上,似乎这些爱的精灵也被人间的爱情故事感动而翩翩起舞。天人合一,竟是这般绝妙的结合!让人顿觉如梦似幻,柔情百肠,心里不觉涌动着爱的波涛,心灵受到爱抚,情操为之升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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