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

2024-03-15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是重塑当前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思想指导,又是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人类新型文明伟大实践的宝贵成果。推动和完善新时代中国文化法制建设不仅是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要求。完善新时代文化立法, 促进“文化润养”下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也为世界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中国智慧。

关键词: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价值意蕴

党的十九大标志着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初步形成。它既是重塑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权威指导,又是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同时也是人类新型文明的伟大实践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1]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它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塑造了中国精神文化气质,为美好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有着极其深刻的政治和时代背景。

一、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内涵阐释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既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引领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应该而且一定能够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实践创造中进行文化创造,在历史进步中实现文化进步!”[2]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在我国已有的文化法制建设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文化立法的具体内容,以促进新时代文化发展。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融合并发展中国近代红色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所形成的新时代文化。它是中国进入新时代在文化建设上的宣言,是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文化观念设计,是对文化领域里的时代思维范式、战略目标等的总结。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为中国新时代文化建设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根本遵循。因此,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内涵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新时代文化发展政治要求

从政治要求的角度上看,完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对我国文化事业进行的科学判断与凝练,是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新时代是一个时空概念,是研究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现实起点,标志着社会文化全局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与此同时,新时代是一个政治要求,奠定了中国文化发展新的法制基础,为文化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法制元素,使文化引领、文化发展、文化目标等概念有了新的逻辑阐释。中国共产党执政之所以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就在于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就拥有强有力的文化引领力量。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赋予了文化实践行为更多的政治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内外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其中既有国际局势的风云变幻,也有中国社会的全面改革转型;既是对世情深刻变化的认识,也是对国情深刻变化的研判,更是对党情深刻变化的考虑。究其根本,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美好生活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立足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新时代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科学化提供了逻辑遵循。因此,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正是文化实践活动的时代需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日新月异,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与此同时,中国的发展成就也引来一些西方国家侧目,“中国威胁论”的陈词滥调炒作不绝于耳。面对新的历史发展形势,不断拓展和完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面对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机遇与挑战和坚定中国文化发展的步伐的时代要求。这就使得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在中国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进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政治使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历史悲剧。”[3]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使文化发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政治属性。坚持文化法制建设的政治性是中国共产党做文化战略决策的基本原则。文化法制建设的政治性体现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国共产党凭借政治优势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从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历史发展来看,意识形态建设对国家的发展轨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了一个国家前进的方向及其发展道路。换言之,一个国家无论建设什么样的文化,都必须毫不含糊地掌握意识形态建设的主导权。这也是新时代文化发展思想的政治逻辑、政治伦理和政治原则,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变色。“文化”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确保国家“文化安全”是政府不能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是在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党的执政与国家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基础上,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性建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文化内核,其所涵盖的理想信念、文化价值引领深刻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认同。新时代文化思想恰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体现了民族文化的强大凝聚力与创造力。因此,形成国家治理的文化認同法律机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政治治理代表着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当前中国政治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影响政治治理成效的多种因素中,文化思想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政治治理既是人类思想意识与行为活动的产物,又反过来不断影响和塑造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与行为活动。十九大通过决议再次提出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政治对于人们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同样会产生影响。政治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影响,亦成为新时代社会生活文化主要特征之一。

在经济治理方面,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表现出不平衡与不充分的特征。当前,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必将越来愈大,这就需要改革引领者不但要具有一往无前的勇气,更需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吃苦耐劳的精神、勇于付出的精神。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将这样一个个精神的“集合体”变为社会成员的“精神坐标”。在文化法规的指引下,改革者、建设者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必将获得更加强劲的精神动力保障。

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是关键一环。当前的社会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征。因此,要实现社会治理设定的理想目标,不仅仅需要社会法律制度的规范,更需要社会文化、价值理念上的契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4]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发挥着整合力量、凝聚共识的作用,发挥着对社会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认同的整合作用,以实现塑造引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与促使社会公民形成主流价值观的目标。

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价值意蕴

历史的发展证明,建立完善的国家文化发展法律体系是确保人类社会文明前进的强大推力和保障,同时也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根基所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不断推动中华文化现代化,在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实现“文化润养”下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为世界不同文化融合提供中国智慧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始终站在时代前沿。马克思一再告诫人们,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5]这要求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要不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这也是文化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也正是遵循继承与发展的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作为根本指导,根据中国国情和外部形势,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建设法律体系。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不但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思想宝库,更在法律层面确保了马克思主义文化思想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从时代任务上说,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对文化兴国战略进行的全方位、多角度法制规范与引导,是基于前瞻性的国际视野及国际形势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基础上形成的。它的产生和出现是对中国梦何以实现的解释与回应,体现出了文化建设的最新逻辑框架,同时也从实践上为做好文化安全建设提供了基本原则,有助于从根本上为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确保马克思文化观、列宁文化观、毛泽东文化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在文化引领核心地位的法律保障。文化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源泉,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精神,更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彰显。亨廷顿曾指出:“文明是对人最高的文化归属,是人们文化认同的最广泛范围,人类以此与其他物种相区别。文明既根据一些共同的客观因素来界定,如祖先、语言、历史、宗教、习俗、价值观、体制,也根据人们主观的自我认同来界定。”[6]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促进了中国文明的发展,确保中国文明能够凝结民族意识,同时铸就国家强盛,使中国文明正以崭新的面貌崛起呈现于世。

从方法论分析,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人本主义”原则,目的是“服务人民”;新时代文化法制应对多元文化的要领是“兼收并蓄”、“取长补短”;对待宗教的政策是“信仰自由”,方针是“积极引导”;新时代文化法制手段运用为“注重艺术,春风化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作风展现的是“实干创新,加强监管”。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了“辩证扬弃地继承”、“创造性转化与发展”、“反对教条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相结合。

(二)确保“文化润养”下人的全面发展

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以马克思唯物主义文化观为指导,以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宗旨,是推动社会全方位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性指向。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为社会个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润养,这也是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重要的价值体现。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通过激发新时代社会道德建设,凝聚文化共识,确立新时代社会的“精气神”,从而极大地推进公民素养的持续提升,使社会个体得以全面发展,以确保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本目的就是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的惠及人民群众,使“文化”成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精神滋养”。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应着眼于“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从法制角度确保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物质与精神满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社会成员个人成长发展方面,一部分社会成员价值追求、社会价值理念偏离现象逐渐显现。在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如何进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确保创造出具有感召力的文化作品,加强人民对本国文化的认同感,更好地借鉴和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继承并发扬革命文化的坚毅品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是新时代文化观对生活成员个体的现实需求,也是文化法制建设的价值所在。

(三)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为世界文化和谐发展提供了中国智慧

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不但支撑大国崛起,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文化融合发展上逐渐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文化来源。文化法制建设中所体现出的“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发展原则为破解世界发展难题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个民族不能离开属于自己历史原点,否则会导向历史虚无主义;民族文化是由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性格和文化基因决定的。中华文化具有相当大的包容性,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和合文化思想等等,是中国儒家传统思想的精华,集中体现在儒家提倡的仁爱、和谐、诚信、中庸等伦理思想中,强调克已复礼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7]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中的容忍并不意味着不分是非,革除传统文化中落后、愚昧、腐朽的部分文化势在必行。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坚持用创新方法,创造性地改变陈规陋习,大力继承与弘扬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要求的传统良风美俗,通过中国价值的重塑来实现超越,形成大国国民的价值观。一直以来,“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思想促使我们不断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化,使之为我们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关于文明的未来走向,亨廷顿认为文明冲突将取代意识形态和其他形式的冲突,强调以文明承载形式的国际冲突将成为未来世界冲突的焦点。这种观点低估了文化之交流合作甚至融合的可能。习近平则明确指出“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这是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遵循。

新时代文化法制体现了建立在以“仁”为本之上的“律已”的道德要求。它作为调节不同文化间关系的一条准则,使得不同文化得以和谐相处。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是在把握世界发展格局变化趋势下提出来的新时代中国文化发展方略,蕴含了中国文化“有容乃大”、“和而不同”的博大精深的智慧,体现了大国的文化发展理念,具有永恒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对不同文化的认同同样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以促进国家合作;道德层面的共同性促进各文明和平交往,相互学习彼此的文化,以产生共同的认识。完善新时代文化立法,推动新时代文化法制建设无疑为世界文化的和谐发展提供了中国的智慧。

参考文献:

[1][2]習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41+44.

[3][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349+163.

[5]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5.

[6](美)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刘绯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22.

[7]李亚欧,欧娜.试析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对中国“和平崛起”的启示[J].学理论,2010(05):13-14.

责任编辑  姜淑娟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法律意识是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还是社会主体意识西域和精神体系的构成部分,在社会文化体系和社会主体的素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因此要理性分析法律意识所具有的社会文化功能和意义。法律意识的社会功能主要取决于法律意识在社会文化系统结构中的地位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社会文化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结构功能关系。因此,应当把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功能放在其他社会文化的结构中来加以分析和把握。

关键词:法律意识;功能;建构

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努力,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法律意识不仅是社会法律文化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还是社会主体意识系统和精神体系的有机组成。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正相关,分析法律意识的经济文化功能,有助于精准的把握法治建设总工程。

一、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

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取决与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基础和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意识的经济功能本质上是法律意识对社会生产方式的反作用。法律意识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意识与社会经济意识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通过对法律制度得到实现。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能否正确反映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对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经济结构对法律意识具有决定作用,需要社会主体的能动反映和自觉选择活动才能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而社会主体能否正确反映经济结构对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是否根据经济基础的要求确定法律调整目标、法律的价值取向、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的选择模式,对社会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能否获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律意识和条件和社会法制条件。如果想成了相应的法律意识,则社会经济建设就会比较顺利,反之则困难重重。

第二,法律意识中的民商法律意识对市场经济和市场交换的有序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民商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观念、契约自由观念、主体平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等价有偿观念、社会责任观念等。只有国家和社会主体将这些法律意识要素全面反映到民商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体的民事行为之中,就能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稳定的外部环境条件。反之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则会被扭曲变形。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意识和制度,就会出现产权不清、不讲经济效益的问题;如果没有契约自由、主体平等、等价有偿的观念,就没有市场交换的正常进行;没有诚实信用观念,合同目的就不能顺利实现;没有社会责任观念,经济主体就不会顾及社会利益。

第三,法律意识中的经济法律意识对国家的宏观能否有效的实施具有关键作用。现代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进行宏观调控的产物,如果没有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实施宏观调控的意识和观念,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就不会产生,公民和企业也不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社会经济秩序就不能形成和有序开展。

第四,法律意识中的诉讼法律意识对于经济利益的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里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利益冲突时是否自覺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形成,关系到主体经济权利是否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实现社会正义和经济公平,也关系到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因此说主体的诉讼意识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功能。

第五,法律意识中的国际经济法律意识在现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在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社会主体特别是企业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具备现代国际经济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意识,是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实施规范运作的基础。没有完备的现代国际法律知识,没有现代国际法律的意识,在经济活动和决策中将寸步难行。因此,国际法律意识在现代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条件下对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法律意识的精神文化建构功能

法律意识的精神文化建构功能是指法律意识在社会精神文化中的意义与功用。社会精神文化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是人类精神成果的精华体现,在社会整体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深层基础,是社会系统中的软要素。法律意识的功能在精神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不能不引起重视。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法律意识是社会精神文化体系中的子系统之一,在精神文化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社会精神文化是一个由多种精神文化要素所构成的体系。其中包括社会主体的思想道德素质,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理念,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和精神支柱,文化教育水平、科学文化知识、科学创新的态度和精神状态等。其中,法律意识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和精神态度,是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社会精神文化的有机构成要素。从精神文明建构的角度来说,没有法律意识,社会精神文化就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也就不能发挥其在社会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功能。

第二,从法律意识与社会伦理的关系来看,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伦理功能。法律意识与伦理精神具有深刻的内在同一性。有的社会意识和文化精神既属于社会的伦理精神,又是法律意识的有机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伦理支持功能。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意识中,都具有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它们与社会主体的其他精神要素一起构成其特有的文化心理结构和人格类型。这些文化心理构成要素不是毫不相关的,而是在互相作用、互相推动、互相制约的。一个公民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高的法律意识素质必定会对其道德意识的形成和道德行为的选择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从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如果一个社会、一个民族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传统和理性、秩序的法律理念,这个民族的道德水准也必然会受到强有力的法律意识的支持和推动而得到提高。此外,法律意识也会将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纳入社会法制领域,从而扩大伦理精神的适用范围,丰富伦理的内涵。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关于法律的道德基础和道德准则的研究,一方面向我们展示了道德在社会法制系统中的基础性价值和意义,另一反面也说明,法律的伦理分析或法律伦理学构成了现代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大大丰富了伦理道德意识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法律意识在科学、教育、文化、出版和新闻等精神文化建设中的功能。法律意识在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中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关国家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和出版方面的法律意识,对于形成关于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推动这些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中介作用,从而为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奠定法律意识基础,对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来说,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肖宏开.《“法律意识”源流考》.载《青年法学》,1987年第一期.

[2]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作者简介:

任琼新(1990~ ),女,汉族,河南洛阳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1986年实行全面革新以来,越共重视进行实践探索总结和理论研究突破,走出了一条基本符合越南国情的发展道路。但随着革新事业的深入发展,面临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重大的实践和理论问题。九大后,越共加大了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全面落实越共九大决议,在革新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方面采取的新举措

(一)召开中央全会,作出全面部署,统一全党认识,提高全党思想理论水平。特别是召开了九届五中全会,专门作出了关于新形势下思想理论工作主要任务的决议,明确提出了今后全党、全国思想理论工作的主要方向、任务和措施。在全党、全国深入开展学习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以胡志明主席为榜样,像胡志明主席那样生活、工作的活动,努力提高全党、全军、全民思想理论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党对理论工作的领导。一是决定今后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总书记直接抓党的理论工作,并指导中央理论委员会进行工作。二是要求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以及中央和地方部委、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有责任为党刊《共产主义杂志》撰文投稿,并经常向党刊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三是规定各级党委书记、机关首长都要制定做好关于领导和指导思想理论工作的计划。

(三)重视发挥中央理论委员会为中央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理论依据的作用。2001年底,越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改选了中央理论委员会。截止去年7月,新一届中央理论委员会召开了11次全体会议,举办了多次有针对性的专题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完成了不少重要研究课题,并将研究成果上报中央,为中央决策服务,为越共十大文件起草工作提供科学论据。与此同时,2002年出版了中央理论委员会主任阮富仲的专著《革新进程中的越南共产党》,2003年又出版了由原中央理论委员会主任阮德平主编的《关于越南社会主义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一书。

(四)成立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亲自挂帅的总结20年革新理论和实践若干问题的“理论总结指导委员会”。2003年3月,越共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关于总结20年革新理论和实践若干问题的决定。“理论总结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从理论上进一步搞清楚关于越南社会主义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问题,对在革新中存在分歧的或新产生的一些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并作出结论,为补充、修改1991年制定的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和草拟越共十大文件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总结指导委员会”明确提出了十大召开前越党主要是集中力量对以下5个重大问题进行总结:一是关于时代新特点及当代世界发展主要趋势问题,二是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问题,三是关于经济增长与文化建设,实现社会进步、公平问题,四是关于建设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问题,五是新形势下的党和党建工作问题。

(五)突出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近年来,从越共中央的决议到总书记农德孟等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都多次明确提出全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克服本本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保守思想以及实用主义、机会主义,强调要通过对越南革新实践总结来对照、检验、补充和发展理论,并用发展的理论来引导和解释实践,不要只用现成的普遍真理对丰富多彩的革新实践进行经院式的抽象论述。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越共党内外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已普遍认同,这为越共十大深入进行实践总结和理论研究、突破提供了有利条件。

(六)主张理论研究中要真正扩大民主和发扬思想自由,努力营造理论创新的政治社会环境。越共主张理论研究中要建立一种“团结、友爱、民主、平等、心情舒畅和有原则”的气氛,不搞任何形式的强加于人、偏见和“扣帽子”,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强调在研讨和争论中,要挖掘一切潜能,提倡创造性思维,鼓励进行讨论争论,特别是要允许个人自由发表不同意见,但在实际言行中必须按照党的决议、指示和国家法律去说去做,不准公布或散发未经允许公布的材料,不准传播与党的路线相悖的路线。与此同时,越共还决定并正在抓紧制定有关社会和人文科学研究的民主规定,努力营造理论创新的政治社会环境。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要求所有党员干部首先是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书记处成员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要带头总结实践、发展理论,并用理论指导和解释实践所提出来的问题,同时要带头按照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去说去做,要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要多说少做或只说不做,更不得说一套做一套;对言行违背党的原则的党员以及在党内搞分裂、宗派活动的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八)主动有效地开展思想理论战线上的斗争,批驳错误的反动的观点,挫败各种敌对势力“和平演变”战略及其制造暴乱颠覆的阴谋,防止内部自我演变。针对西方敌对势力与越国内机会主义分子和海外反动越南人遥相呼应,恶毒攻击越党和越南社会主义制度已成为当前越政治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危机之一,近年来,越共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地在党报党刊、军报军刊等发表了一系列有分量的文章,特别是还专门出版发行了《在选择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和《我们的真理》两本书,深入揭批各种谬论,提高了全党的识辨能力,增强了人民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心。越共中央总书记农德孟也多次明确要求全党全军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理论专家要积极主动地投入思想理论战线上的斗争,捍卫党的路线,捍卫革新成果,捍卫社会主义制度。

(九)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支强有力的理论工作专业队伍,改革和提高理论教研工作的质量。强调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品质坚定、有科学本领和理论水平、善于独立思考、有能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理论工作专业队伍,特别是要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学识渊博、密切联系实际的高水平的专家学者。与此同时,越共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为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供有利环境和条件。针对各高校理论师资队伍不足,越共健全了组织机构,加大了投入,决定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高校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理论教员短缺问题。越还明文规定,学习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专业的大学生可免收学费,在大专院校从事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理论教学工作的老师可享受25%的课时补贴等。

(十)强调要善于有选择地吸收人类科研成果,为促进越革新事业服务。越共提出要进一步重视同国外开展科研交流活动,主张在学习借鉴各国好经验时,态度上要实事求是、不予回避、不带偏见,方法上要独立思考、有创新精神、不生搬硬套、不搞实用主义。越共还允许一些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单位把部分活动经费用于出国考察访问。特别是重视学习借鉴我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关注我党十六大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重视与我国共同举办理论研讨会,并派出了许多各种级别代表团来华考察访问。越南国家政治出版社还翻译出版了《中共十六大文件汇编》、《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和《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理论书籍。

越共实行革新开放以来,在理论探索研究和突破中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一)确立了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全面深入阐述了胡志明思想内涵,明确指出胡志明思想是关于越南革命基本问题的政治理论体系,是根据越南具体条件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的马列主义,继承和发展了越南民族美好传统价值,并吸收了人类文化精华的结果。

(二)明确了当前越南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初级阶段。认为越南是跨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因此这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经过许多个“小过渡”阶段才能完成整个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强调在当前阶段里:1、存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以及六种经济成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小业主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外资经济,其中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2、各阶级、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是人民内部合作与斗争的关系,并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长期团结与合作,工人阶级的利益与全民族的利益是统一的。3、存在着阶级斗争,其主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反对剥削与不公,反对各种消极的错误的思想和行为,挫败各种敌对势力的一切破坏阴谋和行径,胜利实现建国卫国事业。4、建设国家的主要动力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工人与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盟为基础的全民大团结。5、吸收、继承人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科技成果,以便迅速发展生产力,建设现代化经济。

(三)制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建国纲领。提出了越南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主要内涵是:1、建设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2、建设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3、建设先进的具有浓厚民族本色的文化。4、建设一个对内实行民族大团结,对外同世界各国保持广泛关系,并为和平、独立与发展而斗争的开放的社会。5、建设一个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6、建设一个以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生活原则的惟一的执政党,即:越南共产党。越党认为,这是越党在理论思维方面的“重大进步”,既贯彻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又体现了越党创造性地把马列主义运用于越南新时期的具体实践之中。

(四)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是越南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总体经济模式。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即:发展社会主义定向的、在国家管理下并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多种成分商品经济。同时指出了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并制定了过渡时期的经济路线。越党认为,这是越党在理论上的“创造性的突破”,既从越南的实际出发,又有选择地吸收了“世界的经验”。

(五)提出了与总体经济模式相适应的、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政治目标,即:建设一个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制是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权力真正属于人民是越南革命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动力。强调要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改革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方式,改革国会活动方式和工作效果,加大行政改革力度,建设有能力的纯洁的干部公务员队伍;要发挥祖国阵线和各个政治、社会团体的作用,实现基层民主、科学决策,既要发扬民主又要维护党纪国法,依法管理社会。

(六)强调发展经济必须与实现社会进步公平同时并举。指出实现社会进步公平要有一个快速、高效、持续增长的经济作为支撑,而一个多数民众生活困苦、智力低下、体质衰弱的,众多劳动力失业饥贫、被边缘化的社会,不可能实现经济的快速、高效、持续增长。但实现社会进步公平并不意味着搞一刀切、实现平均主义,也不能只依靠对各阶层居民的收入进行调节和再分配,国家既要适当增加投资,又要重视发挥社会的和人民的力量。为此,每一项经济政策都要面向社会发展的目标,而每一项社会政策又都要旨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动力,这既体现了当代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又体现了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优越性。越党认为,深刻认清了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是越党在革新理论思维方面的又一“重要成果”。

(七)强调发展先进的具有浓厚民族本色的文化,并使之真正成为社会的精神基础。同时强调发展教育、培训是头等国策,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特别是提出了建设具有浓厚民族本色的先进文化的要求,主张大力推进社会全面发展,树立有政治、思想、智慧、道德和健康的,有创造力、社会群体意识、仁爱宽容之心和重情谊的,有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社区与社会关系和谐的全面发展的越南。

(八)强调维护和平友好的国际环境,致力于国家的发展。指出尽管社会主义运动暂时处于低潮,特别是进入21世纪,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客观趋势,但时代的性质并未改变,人类社会仍处于从资本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强调越党将继续本着“广交友、少树敌”的精神,转变外交思维,长期坚持独立自主和致力于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外交路线,实行全方位、多样化和对外开放的外交政策,主动融入地区和世界,把维护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原则,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正当利益,致力于巩固和维护和平,积极参与解决全球性问题,以便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社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事业,为建立民主、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做贡献。

(九)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必须与保卫祖国同时并举。提出“保卫祖国”和“反和平演变”是新时期越军建设的两项重要任务,坚持加强党对军队统一、绝对、直接和全面的领导,以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和逐步现代化为重点,全面加强军队和公安建设,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建设全民国防阵势,随时准备粉碎暴乱和颠覆阴谋,应对可能发生的局部武装冲突。

(十)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指出执政党最大的危机是路线错误、官僚主义、脱离人民、蜕化变质,从而导致迷失政治方向。为此,党必须经常地进行自我革新、自我整顿,并视之为党的生存和发展的规律。提出了从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知识水平和政治领导能力、执政能力的措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重心、以党的建设为关键、以文化建设为社会精神基础”的方针,主张大力开展整党建党运动,革新党的领导方式,健全党的组织系统、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树立革命道德、反对个人主义,反对贪污腐败、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道德规范、生活方式健康、有智慧、有实践活动能力并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干部队伍。

当然,正如越南领导人所说的那样,越党虽然在理论研究和突破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但随着革新事业的深入发展,迄今仍有不少理论认识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看法也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关于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问题、关于经济增长与实现社会进步公平问题、关于革新经济与革新政治体系以及发展经济与保持政治稳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关于党领导国家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问题等方面,还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继续深入研究、总结和进一步搞清楚。强调只有继续革新思维、实事求是,发扬思想自由,既要坚持又要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列主义、胡志明思想,深入总结实践,才能逐步解答所提出的问题,把理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本文责任编辑:刘万镇)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依靠经济的优越性、物质条件的丰厚性,逐渐调整生产关系,加大对人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从而稳定社会局势,减少了较大规模的罢工。从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所提到的西方资本主义仍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的事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但吸收封建社会发展的经验,同时也吸收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方面,以期更好地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和频繁,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新的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经济取得了急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持续提高,产业结构等方面也得到了调整。西方资本主义总结吸收自己以往发展中存在的经验,同时,也在吸收和借鉴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不断改善生产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西方资本主义在不断学习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尤其是这次金融危机之后,他们更加看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发展的优越性,从而改变着其相关的产业结构。第一,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比重在加大,并且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宏观调控,但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将其称作未来宏观计划,其实质是相同的;第三,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增强,而不是单纯依靠经济市场自由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了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中国的成功,因此,加大了相应的改变。

(二)资本主义国家也在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为了经济的发展,他们也进行了发展模式的改革。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人才发展、就业方向发生转移。第二,缓解各个阶级之间的矛盾。第三,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政策,促进收入平衡。可是我们也要认清楚,资本主义的本质剥夺剩余价值是不随着这些而改变的。

随着西方经济模式的发展和变化,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进而又加大对社会的保障力度,减少了工人阶级危机意识,降低了反抗的热潮。可是,当今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我们更能从中看到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理论方向和经济发展模式。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海世博会“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提出,城市化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主旋律,可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我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房价过高。房价过高,收入增长过缓,这些因素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推迟了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其次,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较大。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方向,也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总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也越来越突显。最后,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发展不足。政府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面向全民的、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是各国发展过程中缩小收入差距的普遍做法,也是减小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相对滞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下大力气加以解决。

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还有自身发展出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和进一步整理前进的步伐。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今天的社会,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矢志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我国的发展,才能使我国更快更好地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不是让我们搞形式主义、口号主义,而是应该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平民化、大众化。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坚持走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其次,虽然我国发展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可是这些都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毛泽东同志曾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人民内部矛盾处于突出的地位;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合理地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不是盲目地将问题扩大化。最后,我们要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邓小平同志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在我们现在发展中仍有重要指导意义。他曾说“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这也在提醒我们注意学习和吸收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的兼容性,使自己更好地发展。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范文第6篇

一、以扎实的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我们把综治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严格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成立了由一把手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各科室长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强有力的领导机构,为我局开展综治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1月份,局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2015社会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制定了《县规划局2015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落实责任,规范制度建设。积极落实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纳入规划局2015年跨越发展目标,统一考核。制定了《县规划局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县规划局综治信息报送制度》、《县规划局预警监管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行为。

3.加强舆情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我局全力加强社会舆情管控和社会矛盾排查工作,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按照县维稳办要求积极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成功化解了群众性集访、上访事件2次。

4.加强信访稳定,调处社会矛盾。成立了局信访积案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出台了县规划局《信访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信访积案专项治理活动,纾解舆情,调处矛盾。局办公室抽调专人负责信访问题,抓好“信访受理——任务交办——科室办理——回复审查——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环节,确保信访回复“0”失误,2015年迄今办理县“阳光12345”、大湖论坛、信访接待中心平台等信访件280余件,均按时办理,办结率100%。

5.加强社会沟通,通畅民意渠道。1月30日,我局局长一行走进县“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现场回应民生诉求,就拆迁安置、城市建设等方面与群众交流互动。3月25日,我局联合县住建局召开城市规划建设新闻发布会,及时宣传通报我县抢抓“淮洪一体化”等战略机遇的各项规划建设部署,回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4月10日,我局举行“民生面对面·干群心贴心”——城乡规划建设专场电视问政活动,现场回答了12名问政代表就新型城镇化建设、拆迁安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当场作出解答和承诺。

6.强化内部治安,加强内部防范。制定出台了《县规划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县规划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县规划局门卫值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全力做好内部治安的管控与防范工作。邀请县消防专家,组织开展了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开展局办公场所安全风险排查,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7.加强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8月12日晚,由我局承办的“建设魅力湖滨新城·打造美丽幸福”规划局建设专场大讲堂活动在湖文化广场举行,现场吸引2000多市民驻足观看。登高声自远,有梧凤来仪。我局不断总结经验、丰富活动载体、拓展活动内涵、弘扬时代精神,达到了“听得进、坐得住、记得牢”的人气集聚效果。我局向广大市民系统介绍我县未来20年规划发展的基本思路,凝聚县委县政府构建“十全”、“十美”幸福目标蓝图的强大社会共识。

二、全面推进法制建设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助力全县“法制”建设

1.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责任机制。根据局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局法制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了《县规划局2015法制机关建设实施方案》和《县规划局2015法制建设工作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措施,纳入全局目标考核任务,保障组织实施。

2.策应全县“六五”普法创建工作。今年是我县“六五”普法创建工作的验收之年,规划局秉承职能、积极作为,取得较好工作成果。我局报送县法制办“六五”普法创建材料770余份,得到高度肯定。建立创建公益宣传广告42个,3万余元;在局大门口建立文明创建大型宣传展示牌2个、展板2个、文明提示牌10余处,2万余元;张贴宣传标语、图片120余处,悬挂横幅6次。

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策应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我局抽调精干力量,在全县率先完成行政许可科成立的各项准备工作,出台了《县规划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县规划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实施方案》,并于11月18日正式成立运行。二是强化规划公示制度,依法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通过《报》、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等县内主流媒体,及规划局门户网站、规划局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工地现场公示牌等平台公开、公示规划信息470余条。三是强化优质服务。一是做到服务至上,都礼貌接待,耐心解释,热情服务,和言细语地解决问题。获得了政务中心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红旗窗口荣誉称号。二是做到认真审核,严格把关。2015年迄今,完成“一书三证”发放224份,限时办结率和正确率均为100%。

4.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7月份,我局以“认清权力、敬畏权力、用好权力”为主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充分发挥我局规划技术服务与广大城市建设工人直接接触的机会,我局今年安排了4次进工地、进社区法制宣传暨“24字核心价值观”等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中央、省市县一系列会议精神学习,县委书记徐东海同志在第十次党代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学习活动。3月份邀请省住建厅张泉副厅长来洪开展新型城镇化专题讲座;4月份邀请县委党校来我局开展党的重要理论、时事热点解读专题宣讲;7月份邀请县反贪局俞晓凯局长来我局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全年组织开展支部党课4次;组织开展基层法制、党建宣讲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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