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理论论文范文

2023-09-16

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可能性在于:政府在对污染企业适度的监管调控保护中,促进社区发展繁荣;污染企业与社区在“双赢”中良性合作互动。但居于强势地位的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可能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受损。而随着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发挥,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可改变三者间的博弈失衡格局,促进生态环保污染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政府;污染企业;社区博弈

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是污染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其内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行为选择和博弈发展的综合结果,主要涉及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利益互动。在诸多生态环境污染中,企业常常是生成污染的元凶,社区往往是受害者,政府则扮演着调节利益纠纷的中间人角色。在这多元的生态环境利益博弈中,具有发展诉求偏好的政府与当地具有利益最大化诉求的企业存在着某种天然的利益关联,当辖区受到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时,一些地方政府不但很少制止污染企业的破坏行为,甚至与其形成联盟,共同耗散当地社区的反污染能量,而社区常处于原子化松散状态的弱势地位,很难有话语优势。生态环境污染本质上已成为多元利益博弈失衡的结果。本文尝试提出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建议,以其促进生态环保利益的和谐共赢。

一、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1.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基本互动机理

社区与政府、企业三者间的利益博弈是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复杂化的重要根源,三者间的互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就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来看,二者既具有“联姻”的偏好特征,也存在内在利益价值取向矛盾。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捍卫包括生态环境的辖区利益。而企业常常是生态环境麻烦的主要制造者。政府对污染的调控或引导主要依托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企业则是其间调控约束的对象。政府作为地方管理者,在实现辖区生态环境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进程中,必定会与企业的污染行为产生冲突。但是,二者间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利益共谋的偏好。政府在分税制和政治晋升锦标赛的机制驱动下,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行为偏好动机日渐明显,除了要保护好辖区生态环境外,还担当着发展当地经济的重任,且具有过度利用辖区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内在动力,而企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为当地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实现居民增收和生活水平提升,带来大量财税收入及推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而且辖区经济发展可为官员提供晋升政绩。因此,政府与能为地方创造财富、带动就业、上缴税收的污染企业间,存在着地方保护和利益“串谋”的偏好。企业具有获得政府支持的内在渴望。二者具有水乳交融的可能。正是由于政府与辖区企业间的这种互动博弈、冲突串谋和高度依赖的利益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行为的任何严格规制无异于对自身利益的取缔,无论从辖区利益还是从自身特殊利益考虑,都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就社区与政府间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的基本博弈关系分析,二者本不应有直接的利害冲突。由于存在着行为预期的差异,政府在社区利益的维护上存在两难选择。就生态环境污染而言,社区常对政府设定过高的保护预期,认为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动员和控制力,可以和应该有效地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公共服务,一旦出现污染等“政府失灵”情况,便会怀疑政府公信力。而政府对社区的预期则正好相反,认为社区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个体构成,内部存在着多元的利益主体、复杂的利益结构,需要特定的利益驱动机制或外部约束动力,推动其由紊乱无序达到和谐发展。政府与社区间本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因生态环境问题可能演变成对抗与冲突的关系是次要的,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态势是主要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力量的迅速崛起,社区对生态环保利益的参与意识已上升为显性事实,要求利益驱动的制度性安排,必然要求与政府的生态环保利益协同发展。要求政府不应低估社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在其可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应加以干预,且应创造机制条件和外部环境促进和谐有序发展,将节约的行政资源用于更加需要的领域。

社区与企业间的基本博弈关系,主要表现在合作的摇摆性上,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具有把废气、废水、废渣肆无忌惮地排向自然界,破坏生态环境的机会主义倾向,企业缺乏与社区合作的内在激情。社区对生态环境保护等本地利益的现实诉求与污染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悖,导致其间的非合作动机及行为选择,所以,二者间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具有天然的在非合作与合作中摇摆发展的态势。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面临利益格局失衡的挑战

首先,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过程基础被边缘化。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构成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背景基础。政府拥有强势博弈地位和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普遍具有扩张的潜在倾向,基于公共利益而对污染企业的约束“适度”目标,往往难于达到;且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角度计,作为公权力的持有和运用方,不适当地干预污染企业会形成二者间的利益串谋,设租寻租、甚至“官企勾结”,使得二者间的利益互动正酣,导致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社区在此过程中被边缘化。

其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忽略。政府具有保护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不受侵害、实现和谐共赢的责任义务,但履行是需要一定物质条件的,政府的主导性乃至公权力的难以控制性,基于GDP等发展的内在利益驱动,使得其在主导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进程中,在“两利取其重、两害取其轻”的比较行为选择条件下,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共赢目标落实概率降低,常常被政府的短期利益诉求忽视。

再次,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诉求被损害。社区与污染企业根据对方的预期和约束,可通过多次博弈选择合作策略,但污染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抉择和政府追求发展利益的“袒护”下,使得其与社区间在多次博弈的条件下不合作的概率提升,导致社区的生态环保利益常受到侵害。

所以,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并非轻易能达到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三者间构成基于生态环保利益诉求的三角互动关系。任一方的博弈地位过于强势,不仅会影响相关主体的价值取向,还会损害其自身的长远利益,其间的冲突常常不可避免,往往导致生态环境治理博弈失衡,亟需强化社区的校正作用。

3.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利益均衡发展可能

以服务所辖社区为己任的政府与事关社区发展繁荣的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做大蛋糕”的利益发展一致性和一定时期内利益分割的“零和博弈”特征,要求政府对污染企业的适度保护和有效调控,以满足其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并最终为社区谋福利。但政府的引导约束未必总有效。由于政府、企业、社区三者之间对彼此的行为预期并不总是一致,加上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得政府很难把握对污染企业干预的“度”;政府的强势地位也易导致基于利益偏好、行为选择的规模范围的冲动扩张、忽视社区等其他。因而,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调控存在“度”的考量,既存在企业方面的税负沉重、负担过多、“杀鸡取卵”,以致影响长远发展;也存在对于企业的过度“偏爱”和利益串谋,损害社区利益,偏离政府的社区利益发展保护目标,形成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失衡问题。要求三者的利益目标和行为取向,应在政府与企业互动“适度”的基础上“共赢”发展,实现对社区关系最为密切的生态环保利益的整体配置最优。所以,三者间的利益目标诉求各异,对彼此的行为预期不同,其间的博弈结果存在非均衡发展的趋势;但三者间存在利益“串谋”的动机和行为基础,即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生成利益互动适度调整的串谋偏好;政府与社区间具有政府主导下的和谐共赢内在要求;社区与污染企业间存在非合作与合作间的摇摆态势;因而,三者间的博弈存在均衡发展的可能性。

二、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机理模型化分析

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间的生态环保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对彼此的行为选择预期并不总是一致;虽然三者从本质上拥有共同的长远利益目标或价值取向,却总会引发生态环境污染等非理想的博弈格局。为发挥社区在生态环境污染化解中的均衡作用,现将三者间的博弈模型化。

1.社区在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中利益受损的可能

第一,社区参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模型分析。在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背景下,政府的社会压力较小,不必承担监管失职责任时,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

(1)假定和模型。设政府采取“监管”或“不监管”策略,且知道污染企业会对事关社区利益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采用“治理”或“不治理”策略。令:G为当政府监管时的投入;p为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0

(3)二者间的混合策略。令:政府监管的概率为λ,污染企业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概率为θ。

第二,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没有发挥时的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分析。

鉴于社区的污染抗争意识没觉醒、博弈能力低下,政府可不必承担(起码可以少承担)对生态环保利益监管失职的责任,污染企业也可对污染治理的呼声置若罔闻。此时,在具体执行提高污染治理自觉性和主动性的四个办法时,都存在损害社区生态环境利益的可能。

(1)源自政府行为的三个选择。一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概率p。当p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但由于p代表着政府的能力和处罚水平,对违规监管的行政效率,处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欲望动机,因此,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和压力是内在的自然选择。二是污染企业逃避治理,被政府发现并惩处的罚金F。当F提高时,可使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加大;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故应提高政府的处罚力度。三是对污染企业监管时,政府需投入的行政成本G。当G增大时,污染企业治理的概率θ=1-G/pF减小。由于G代表政府监管的费用投入,故可提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支出。但,政府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常态,政府失灵也是理所当然;同时,政府间的竞争加剧;加上污染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诉求本质,导致具有强势地位的政府与污染企业间“串谋”的概率剧增,政府失灵的可能,使得社区的弱势博弈地位加剧及话语权被边缘化的可能性增加,生态环保利益受损概率提升。

(2)源自污染企业行为的一个办法。污染企业治理时需投入费用C。当C减小时,政府监督的概率λ=C/pF减小。因此,可加大技术改进投入,从源头上堵住生态环境污染发生,降低治理费用,减少政府监督的必要。但污染企业的“理性人”特征和利润最大化本质,在生态环境污染利益损害属于外部效应的背景下,存在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较少技术改造投入、逃避治理责任的内在动力,又具有与强势政府“合谋”的特征,导致社区生态环保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2.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发挥机理

第一,社区发挥污染治理博弈均衡作用导致的策略行为格局变动。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时的利益意识逐渐觉醒,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抗争意识逐步提升,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格局。面对所处地域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社区会要求必要的治理和改善。或由污染企业自身治理、或由政府辅助治理。若政府没有监管、或监管却没有发现,政府将受到源自社区的压力,而不得不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并承担没有尽责的那部分污染治理费用。令:p为反映政府发现污染企业违规的监管能力和处罚力度的概率;-G为政府在监管时需先付的费用;F为政府监管污染企业时对其非治理行为的罚款。对污染企业来讲,其治理时需付出成本C;在政府监管和发现的概率为p的背景下,其不治理时的付出,一是被罚款-pF,二为政府监管发现其违规后必须治理时的付出-pC,故其总得益:-p(F+C)。对政府来讲,在发现污染的概率为p的条件下,监管的罚款收益pF;同时,由于社区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和博弈能力的提升,政府会受到源自社区的行为选择的硬约束,必须承担监察污染而没有发现的责任和义务,此时,需承担对污染企业违法行为失察的成本-(1-p)C;或在不监督时,须承担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C。

3.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迫使政府和污染企业提升行为选择的自律性

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的条件下,可增加政府监管污染的动力,增加污染企业治理的内在压力,提升二者为社区福利博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前后的情形比较可知:

首先,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政府的行为选择空间缩小。鉴于存在:C/pF>C/p(F+C),即政府监管的概率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小了。说明在政府必须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时,其实施监管的概率区间变小,意味着其行为选择空间被社区压力所挤缩,其行为模式受到社区博弈能力提升的约束。

其次,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导致污染企业的行为选择受到压力。鉴于1-G/P(F+C)>1-G/PF,即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θ在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后变大了。说明在政府须承担监管失察责任时,企业治理污染问题的选择空间增大,意味着其有更大的自律性去处理其造成的外部效应问题,表明政府会增加对污染企业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行政压力。

所以,社区发挥博弈均衡作用会改变政府与污染企业间的博弈策略选择空间,改变二者对待社区生态环境诉求的行为方式,提升社区的生态环境污染博弈地位,纠正其弱势现状和利益受损态势。

三、社区均衡污染治理博弈的政策取向

1.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目标取向

应明确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目的在于三者间的和谐共赢。可增加社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发挥其信息优势地位。增进其利益,促进政府、污染企业与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改变三者间生态环保利益博弈失衡的格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的总体提升。要提升社区对政府的博弈地位,促进项目中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改变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增大社区对污染企业博弈中的收益份额,促进政府责任义务的实现,同时为污染企业发展提供长远动力和条件。

2.充分保证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应将生态环境的公共决策过程透明化,让各个利益群体都获得知情参与的机会,让社区参与污染治理、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利,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构建权力寻租无法突破的壁垒。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各种媒体渠道形成全方位的信息公开联动体系,为社区参与影响污染治理项目决策创造条件。

3.改革传统的政绩评价体制,提升社区的污染评价权重

应坚决摒弃唯GDP论等政府及官员考评机制,依托环境指标真正纳入考核集合,并成为官员考核不合格、晋升或被免职的重要决定要素。在上下级政府内部进行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时,要引入社会评价,特别是提升社区基于生态环境治理的评价权重。

4.加强维权意识宣传教育,鼓励社区组织起来参与污染治理谈判

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获得污染治理的知识技能、法制观念、政策导向和道德水准,共同努力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利益的参与意识、保护习惯、维权能力。鼓励社区参与污染谈判,提升组织化水准。唯有组织起来的社区才能抗衡强势利益集团对社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压榨和污染损害,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

5.惩治企业生态环境违规,促进与社区合作治理

不论从长远看,还是从国外的经验证明,企业与社区合作治理污染,不仅有利于社区及其居民利益,也有利于企业、社区、政府三者的长远利益。鉴于污染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长期得不到抑制时,会引发社区对企业行为的厌恶谴责,更会引发对政府不作为的执政能力抱怨和公信力怀疑,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特别有必要施用重典,宣示政府的决心和能力,纠正污染企业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改变企业不合作策略的行为预期,促使其与社区的污染治理合作,促进政府执法成本减低的常态化。

总之,社区对污染治理博弈的有序参与,正是政府、企业和社区生态环境利益平衡发展的结合点。发挥社区参与污染治理博弈的均衡作用,使相关利益群体获得知情参与生态环境公共决策过程的机会,严格遵守参与程序,有助于对其中的艰难选择形成社会共识,让社区在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过程中寻找到三者利益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艰难平衡,实现环境和谐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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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林仲豪.工业污染治理:社区作用的研究[J].中州学刊,2008,(3).

责任编辑:伊人

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博弈论对人有一个最基本假定:人是理性的,人在具体策略选择的目的全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就是研究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的,因此博弈论也称为对策论。博弈论就凭这么一条最简单的假定可以展开广泛的研究,并获得了丰富多彩的结果,利用博弈论可以解读人类的社会行动或集体行动,更易理解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刻画个体间利益的冲突对整个系统的影响,人们已经提出和发展了许多博弈模型,比较著名的有三个模型:囚徒困境、“雪堆”博弈和“少数者”博弈模型,下面笔者通过对这三个模型进行简单而通俗的介绍,让大家来了解博弈论及其应用概况。

“囚徒困境”模型

囚徒困境作为一个经典的博弈模型受到广泛关注。这个博弈模型假设两个小偷合伙作案时被捕,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如果双方都拒绝承认同伴的罪行,则由于证据不足两人都会被轻判(收益为R);为此,警方设计了一个机制:如果一方出卖同伴,而另一方保持忠诚,则背叛者将无罪释放(收益为T);坚持忠诚的一方将被重判(收益为S);如果双方都背叛了对方,则双方都会被判刑(收益为P)。这里假设上述收益参数满足下面的条件:T>R>P>S。对每个参与者来说,如果对手坚持忠诚,则他也选择忠诚得到的收益R小于他选择背叛得到的收益T;如果对手选择背叛,则他选择忠诚得到的收益S仍小于他选择背叛得到的收益P。

可见,无论对手采取哪种策略,自己的最佳策略就是背叛,双方都选择背叛称为囚徒困境的唯一“纳什均衡”(纳什因其提出的“非合作完全信息博弈的纳什均衡”概念而荣获了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同时选择背叛所取得的平均收益要低于两个人同时保持忠诚取得的平均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参与者面临着两难的困境。

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合作现象——从单细胞生物的协同工作到人类的无私奉献的行为说明,还有其他的动力学机制激励一般所认为的自私的个体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为了揭示这种潜在的演化机制,有人提出了“针锋相对”演化规则,采用“去输存赢”策略,改进囚徒困境中的两难结局。

“营堆”博弈模型

“雪堆”博弈又称为“鹰鸽”博弈或者“小鸡”博弈(chicken Game),是另一类两人对称博弈模型,描述了两个人相遇时是彼此合作共同受益,还是彼此欺骗来相互报复。它揭示了个体理性和群体理性的矛盾对立。可以这样来描述雪堆博弈:在一个风雪交加的夜晚,两人相向而来,被一个雪堆所阻,假设铲除这个雪堆使道路通畅需要的代价为c,如果道路通畅则带给每个人的好处量化为b。如果两人一齐动手铲雪,则他们的收益为R=(b-c)/2;如果只有一人铲雪,虽然两个人都可以回家,但是背叛者逃避了劳动,它的收益为T=b,而合作者的收益为S=b-c;如果两人都选择不合作,两人都被雪堆挡住而无法回家,他们的收益都为P=0。这里假设收益参数满足下面的条件:T>R>S>P。雪堆模型与囚徒困境不同的是,遇到背叛者时合作者的收益高于双方相互背叛的收益。因此,一个人的最佳策略取决于对手的策略:如果对手选择合作,他的最佳策略是背叛;反过来,如果对手选择背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是合作。这样合作在系统中不会消亡,而与囚徒困境相比,合作更容易在雪堆博弈中涌现。

“争当少数者”博弈模型

该模型由两位数学家查勒特和张翼成于1997年提出,他们假设在一个系统中有多(奇数)个参与者,在某一时刻各自独立地在两个策略中做出选择,参与人数少的策略获胜。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少数者获胜,这是从实际中提炼出来的一个好模型,股票交易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需要指出,“少数者”博弈模型是对著名“酒吧问题”的一种抽象和简化。

“酒吧问题”研究的是一群生活在美国圣塔菲的人们在周四晚上是否去该地区的一个著名酒吧的决策问题:每周四晚上这个酒吧都会有优雅的爱尔兰音乐演奏,然而如果去的人数过多,超过了酒吧所能容纳的人数,酒吧就会变得嘈杂拥挤,人们也无法悠闲地欣,赏音乐。因此人们需要根据过去的公共信息来对当晚去酒吧的人数做预测,以决定自己究竟是去酒吧还是留在家里。“酒吧问题”和“少数者”博弈模型都反映了社会经济活动中众多千差万别的参与者对有限资源竞争的基本特征,其思想是金融市场中的普遍原则——少数人获胜。

争当少数者博弈模型原则上与前面两个模型不同,双方并非完全自私、完全理性且具有相当完整信息,并按照严格的收益计算而决策,以便达到某种博弈的均衡。人们看到该模型中的双方基本上是根据“成功的经验”或“模仿成功者”进行决策,并非理性,信息也非完整,因此它不存在争当少数者博弈模型的均衡,似乎可以说,非理性和非完整信息的博弈更为重要。确实,现实生活中究竟有哪些面临的抉择是“完全理性”地根据完整信息严格计算而进行决策的博弈?

在“少数者”博弈模型的基础上,科学家还提出了“演化少数者博弈”(EMG)模型,将进化论与少数者博弈结合在一起,发现通过学习过去的公共历史信息,可以提高参与者的平均收益。在EMG模型中,对于某一轮博弈,参与者根据他记忆中保存的公共历史信息来独立地决策本轮自己是加入“1”组还是“0”组;当所有人都做出选择后,加入人数少的一组为获胜者,加入人数多的一组为失败者。人们通过对EMG模型的研究发现一个有趣的结论:一个相互间竞争的人群最终总是趋向于分离成为具有两种相反的极端行为的人群。这意味着为了在竞争社会中生存,参与者的行为最终会走向极端:要么始终遵循基本策略,要么始终反其道而行之。

本文以囚徒困境、雪堆博弈和少数者博弈三个典型模型为例,简单介绍了近年来博弈论研究概况。在现实生活和许多领域中,博弈行为对网络结构演化的作用是令人关注的课题。随着对演化博弈动力学行为与复杂网络之间关系深入研究,博弈必定会推动复杂网络的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其应用前景十分美好。

责任编辑 庞 云

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本文以美国证监会(SEC)2002年加速呈报的监管政策为例,探讨了SEC和上市公司、事务所、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过程,进而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利益协调提供有益的实例。

【关键词】 美国证监会;加速呈报;监管政策;利益相关者

一、加速呈报的出台背景

在安然、世通和施乐等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旨在廓清证券市场秩序和增强投资者信心。美国证监会(以下简称SEC)随即在4月12日发布了有关缩短上市公司呈报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限的征求意见稿(《Acceleration of Periodic Report Filing Dates and Disclosure Concerning Website Access to Reports》, Release No. 33-8089, 以下简称加速呈报),以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系统化和现代化水准,进而加强其有用性。

此项监管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大大触动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它们会运用申诉、协商和游说等渠道和方式来表达其利益需求,在游戏规则框架内通过协调,最终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微妙的均衡”(Zeff, 1978)。本文试图较为完整地描述这个过程,为我国监管政策出台的可行性分析和效果评估提供借鉴。

二、加速呈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依据征求意见稿,适用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1. 最近两个财务年度的公共权益≥7 500万美元;2. 实施1934年呈报法案至少12个日历月;3. 应已经递交过一份年报;4. 不包括1934年呈报法案Reg. Sec.240. 12b-2条款所规定的小公司;5. 投资者能通过Web或EDGER及时接触定期报告。生效日为2002年12月15日。

(二)具体内容(见表1)

三、争论的焦点

(一)适用对象的设定标准是否过低

适用对象的设定标准仅仅使用公共权益一个指标且门槛过低,容易导致对象过于宽泛,这个标准引自Form S-3条款。通常大公司的股权分散度较高,实施加速呈报会提高定期报告的及时性,股东对此持普遍欢迎态度,而小公司实施加速呈报的成本更高。

(二)技术进步的影响是否支撑充分

对上市公司来讲,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确实极大缩短了原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过程所需时间,但是这种技术进步对实施加速呈报的支撑是否充分呢?除微软公司外,业界普遍抱以怀疑态度,原因如下:

1. 经济环境的变动。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相比以往,KPMG指出商业交易的复杂性和商业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革新,同时会计准则和要求也更为详尽,进行恰当的计量和呈报已经耗费了上市公司、事务所、咨询机构在调研和分析原始数据时的大量时间,加之经济贸易全球化,这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抵销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好处。

2 . 技术进步的影响。Ernst & Young 指出SEC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关技术进步巨大可以支撑加速呈报的理由并不充分,在加速呈报下仍然有必要坚持系统的审计。

就SEC所指的技术进步在技术层面上,KPMG辩解说主要体现在数据库和公司控制系统方面,即更快地收集和编制原始数据而不是减少分析复杂交易的时间,技术进步并未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理解报告事项并且与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建设性地交流所耗时间产生根本性影响。

3. 后续环节的考虑。即使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的准备和评阅环节能满足加速呈报的要求,仍有一些后续环节未充分考虑到,因为并非所有数据都能自动处理。

(三)行业差异是否应区别对待

由于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程度、行业周期等方面的显著差异,许多上市公司表示了加速呈报对此没有给予充分考虑,难以直接比较不同行业,肯定会影响定期报告信息的质量。

Merrill Lynch认为,加速呈报使得客户与自身在审计时间和利益安排上存在冲突,Philips Petroleum抱怨加速呈报对本行业的商业模式、业务范围和组织结构考虑不周,难免影响监管政策的实际效果。

四、成本问题

依据可行性分析,加速呈报作为一项监管政策,必然要求上市公司升级或重新设计其会计信息系统、雇用更多更有经验的会计人员,这些成本在实施加速呈报时是应该考虑的。Deloitte & Young的调查问卷指出85%的受访者认为增加成本势在必行,PWC的调查问卷表明有67.31%的受访者认为必须额外增加人手或投入才能满足加速呈报的要求。AICPA和KPMG都表示上市公司应该加大投入。

五、SEC的回应和最终结果

在充分评估了所有反馈意见后,SEC在定稿中作了适当修改,并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一)适用对象更明确

定稿中明确加速呈报的适用对象标准是合理的,已经排除了将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引自现行标准,为不适用Form 10-KSB和Form10-QSB的公司,并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了事项:Rule 3-09 of Regulation S-X规定的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个人所有的财务报表若不符合加速呈报,则毋须在母公司Form 10-K中加速呈报;若有必要,Form 10-K的公司可以有30天的宽限来应对Article 12 of Regulation S-X 的要求。

(二)定期报告的重要性

1988年呈报改革时,SEC已经注意到几百家公司在向SEC正式呈报前已经发布了媒体盈余信息,但与定期报告的内容相比,其详尽度明显不足,看来公司和事务所在过去几十年中在数据处理方面效率提高巨大,定期报告中包括更广泛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在盈余信息中无法得到,它是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进行增量分析的基线。盈余信息等缺乏法定的正当性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速呈报增加了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三)成本问题

SEC注意到了小公司的成本和技术进步问题。同时关注到了成本问题,如会计人员、技术升级、过渡期短等问题,认为如果不实施加速呈报,对公司虽然有所益处,但是风险仍然无法全部避免:1.较晚呈报的经济后果。由于呈报晚有可能丧失至少一年的临时注册资格,或者符合Rule 144而使持有者手中的限制性和控制性证券的无法再次出售、临时的Form S-8无法再次出售雇员福利计划证券。2.成本增加。由于数据有限,SEC以46个加速呈报的公司为例,17%的公司认为不需要额外增加成本,43.4%的公司预计有初次实施成本,但成本以后可递延收回,成本从1.25万美元到500万美元不等,均值(中位数)是9万美元(12.5万美元),50%的公司认为连续维护成本为2.75到25万美元不等,均值是9万美元,11%的公司认为初次实施成本和连续维护成本都有。假设这些估计可行,SEC认为所有受加速呈报影响的公司初次实施成本的均值为29 862.5万美元。因此成本增加对加速呈报的负面影响并非象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那么大。

实施加速呈报后,定期报告的质量是否象反对者声称的那样必然下降了呢?Bryant-Kutcher等(2005)对照了及时和较晚呈报两组样本(公司数量分别为85、59个),发现并非如此。他们使用了Myers等(2003)操纵性应计项目来衡量定期报告的信息质量,发现及时呈报相比较晚呈报的信息质量是提高而非降低,结合Logistic分析说明内部控制较好的上市公司实施加速呈报同时并没有降低定期报告的信息质量。再者,较晚呈报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较弱,即缩短法定期限对内部控制系统强的公司并不是障碍,这与Glass等(2004)的研究结果一致。

六、对我国监管政策启示

通过SEC加速呈报监管政策出台过程始末的描述,可以发现制度安排的缺陷使得我国监管政策的出台略显单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参与性

SEC(2002)加速呈报的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涵盖范围极广:不但包括网络调查结果,而且包括众多的上市公司,无论是Fortune 500或者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既有PWC这样的审计行业巨头,也包括像这样的地区性事务所;除了利益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和事务所,还有25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3位知名教授的反馈意见;采用的渠道和方式既有以公司或团体的名义,也有以个人署名或多人联名的反馈意见。与之相对比,我国上市公司和事务所等利益相关者在监管政策出台前后的参与方式、话语权都有限,加上内部之间利益纷争不断,难以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

(二)透明性

SEC(2002)加速呈报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均对所有社会公众公开,不但详细列示了理由,而且按照惯例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对技术进步、成本分配等细节问题均加以说明。在接到上市公司、事务所等反馈意见后,在定稿中又对此进行了执行的成本评估。同时反馈意见的内容以及定稿中的看法都可以直接在SEC网站上查询到。这种监管政策出台的透明为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不但监管部门可以充分听取各方的利益表述,而且各方利益在一个透明的平台上加以讨论分析,极大降低了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协调。

通过对SEC和利益相关者在加速呈报监管政策出台始末的考察,可以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提供一个范例,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和监管政策的透明性上做出努力,以便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①Big 4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即Deloitte & Touche、Ernst & Young、KPMG、PWC。

②FIAC,即Financial Institutions Accounting Committee;ACCA,即American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ACLI,即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Financial Security for Life;ABA,即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

③加速呈报的征求意见稿、定稿以及反馈意见均参见美国证监会网站:www.sec.gov。

【参考文献】

[1] 杨世忠. 企业会计信息供需博弈关系分析. 《会计研究》,2007,(4).

[2] 王竹泉. 利益相关者财务披露监管的分析框架与体制构造. 《会计研究》,2006,(9).

[3] 吴联生. 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制定的参与特征. 《经济研究》, 2004,(3).

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稳健性在会计的世界里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本文借助于制度演化理论,提出会计稳健性之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制度属性如何产生与演进,分析了基于不同制度属性上的运行机制特征,认为会计稳健性的制度效应取决于不同制度属性与相应运行机制的契合度。

关键词:会计稳健性 制度 执行机制 演化

一、引言

会计稳健性的产生早于会计管制年代,影响了会计实务至少500年(Basu,1997),但是因缺乏公认的、内在一致的理论基础,使得这种导致报告盈余和权益有偏的会计惯例未能获得规范会计理论的一致赞同,进而无法纳入概念框架的范畴。准则制定者似乎也赞同对于稳健性的否定意见,仅将稳健性作为一个修正的会计原则纳入会计准则体系。随着国际会计界用资产负债表法替代了收益表法,以及对公允价值偏好的增加,会计稳健性似乎失去了立足之地。然而关注会计原则和方法实际需求的实证研究者却发现:会计稳健性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呈现着增长的态势,这意味着稳健性一定存在着能解决一些现实需求的功能。会计稳健性究竟向何处去?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历史地、动态地分析会计稳健性惯例为何以及如何演化至准则范畴。本文借助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演化理论,通过对会计稳健发展史的回顾,从制度演化的视角分析了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探讨了基于不同制度属性上的运行机制的特征,提出会计稳健性的制度效应取决于制度属性与其运行机制的契合度。本文试图拓展对会计稳健性的研究思路,并对资本市场管制者、准则制定者以及会计稳健性实务人员有所启示。

二、会计稳健性研究现状及评价

(一)早期关于稳健性的规范研究:结论不一 Basu(1995,1997,2009)系统回顾了早期基于规范研究方法上的会计稳健性的研究成果,指出对于稳健性的争论首先集中于对历史久远的稳健性代表一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探讨,而后扩展到一般性的稳健性原则。不过规范研究的结论并不统一。批评者认为稳健性处理在确认损失和利润上不一致,使得当期损失的高估会导致未来的利润的高估(Gower,1927;Paton,1932)。这一观点也反映至当前的FASB概念框架中,如在SFAC-2中提出:稳健性与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定性质量特征相冲突,诸如公允性、中立性和可比性(包括。致性)。支持者如蒙哥马利(1919则)提出“在决定一项支出是否应资本化还是被作为费用时,最好是稳健性而不是更精确。”Blough(1953)则中立地指出:稳健性的存在是因为会计事件被习惯性的以最为小心谨慎和流行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会计师必须根据在会计期内恰当的分配收益和费用来看待稳健胜,尽管曾被实务认为是恰当的稳健性,如果其实质上歪曲了报表并误导使用者,则不可行。该观点与当前作为修正的稳健陛原则的思路不谋而合。关于稳健性的规范研究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稳健性的定义过于广泛,因此研究者无法提出一个真正能驳倒(或支持)稳健性的理由。Devine(1963)指出稳健性是与环境相关的,对某一方稳健的方法,对于其他方可能相反,因此寻求稳健性背后的驱动力量以对实务作出解释才是关键。Devine归纳了稳健性的解释,提出管理者机会主义、债权人对偿债能力的关注以及审计领域里对收入确认的严格要求等均可能与稳健性有关。不过由于规范研究方法的限制,Devine的这一观点随着实证方法引入至会计研究才陆续得以支持。

(二)近期稳健性研究的发展:视角与方法的多样化 近期关于稳健性的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有关稳健性的实证研究起始于Ball(1972)关于激进的会计方法是否会误导投资者的研究。Christie(1990)在WaRs&Zimmerman(1986)提出的3大会计选择动机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管理者薪酬、杠杆、公司规模、风险、利息率以及股利现值这些因素对于稳健性程度的选择具有显著解释力。不过正如Basu(2009)指出的,自1993年美国著名学者Lev对于稳健性的研究的倡导后,才导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稳健性更为普遍与深入的研究。Watts(1993)的研究为稳健性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其归纳出会计稳健性的3个影响因素:契约、政府管制、法律。其后Basu(1995,1997)提出了具体的计量模型(盈余一回报逆回归模型),认为可以用盈余不对称及时性来衡量会计稳健性,自此大量实证研究成果涌现。与Devine(1963)一致,Watts(2003)强调了对稳健性的一般描述以及可能的解释,其回顾了直至2003年的(包括经验研究和分析式研究中)关于稳健性的主要研究文献,该文前一部分集中提出了会计稳健性的契约主义、股东诉讼、税收节约以及监管者成本等四个解释,以及该解释对于会计管制者的意义;后一部分则汇集了稳健性的经验研究成果。会计稳健性的报告特性可分为确认会计收益和损失时的“不对称及时性”以及对净资产的“系统性低估”(Feltham&Ohlson,1995,1996;Beaver&Ryan,2000),前者被称为有条件稳健,后者则被称为无条件稳健性。自从Basu(1997)以来大量文献(Pope&Waler,1999;Givoly andHayn。2000;Ball etal,2000,2003)一般都将盈余的不对称及时性作为研究手段。因此研究有条件稳健性的文献居多,且视角极为多样,涉及到跨国界和法律体制、审计师责任、盈余管理、不同公司形式(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非盈利组织以及家族企业)、对资本权益成本的影响、债务契约、管理层薪酬和公司治理等诸多方面。也有学者质疑运用不对称及时性来衡量稳健性的有效性(Givoly et al,2007;Diretrich et al,2006),其主要理由是因为观察到的这一指标和无条件稳健性计量指标(特别是MTB指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无条件稳健的产生并非是基于新的信息造成了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可能是由所得税和会计管制等因素所致,有时只有在会计准则强制规定时才观察得到,因此,有观点(Bail,2001)认为无条件稳健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是人们所需的。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则表明,早期观点更多的是认为稳健性产生了报告盈余和净资产的向下偏差,因此或多或少应为准则制定者所摒弃。而近期的研究则认为实务中稳健性的普遍性使用是因为其解决了诸多问题,因此应为准则制定者考虑。理论与实务的分歧十分明显。

三、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分析:制度演化视角

(一)选择制度演化视角研究会计稳健性的理由 关于稳健性的研究,尤其是近期的研究文献之理论基础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基于契约理论、代理成本理论等视角的制度经济学。二者具有一定的局限,如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硬壳包括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经济人假设、和均衡,其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假设的建立、并从假设中逻辑性地推导出预测结果,并用来解释人类的行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帕累托均衡被视为一种常态,即便从上期来看,均衡会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而变化,但仍旧是不同均衡状态之间的移动。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其预测性的经验准确性,在研究中大多会运用“奥卡姆剃刀”,使构建的经济模型不仅简洁

而切逻辑清晰,但无法关注影响个体行为差异的主要因素,即个体所处的制度和文化背景差异,使其研究无法从结构上把握现实的经济关系;而且除非对稳健性会计信息的分布有特别的假设,否则新古典经济学对稳健性差异的解释并无法说明实际观察到的分布状况。弥补上述研究缺陷的部分工作为制度经济学完成。在分析经济现象时,制度经济学研究者认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应该是制度结构,个体的行为选择是由制度结构和生长环境决定的。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其关注的是描述的真实性,借助于具体的制度和文化基础上的模式模型,常常以统计的方式从某个模型中得出相应的行为解释。在Basu(1997)之后的大量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均借助了该研究框架,并得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尽管成果斐然,由于研究依据的理论框架和相应的研究方法的特征制约,没有从历史演化的视角出发,因而只能零散地而无法系统、综合地回答如下问题:为何在没有会计管制的时期,稳健性会计信息会被主动提供?而在会计管制时期,稳健性会计并非如制度设计者预期那样在实务中体现?稳健会计为何与激进会计以及中庸会计同时存在?在当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进程中,为何稳健性的相关条文无法成为实务圭臬?而要对上述问题有一个系统的回答,需要深入理解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及其执行机制的演化特征。接下来具体进行分析。

(二)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及其演化路径分析 会计稳健性的历史是其作为一种惯例的角色向规制的角色演进的历史,这一历史呈现了会计稳健性作为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演进的特征,同时也暗含着其作为惯例向规则的演进存在着某种适意性。接下来,结合制度演化理论的知识,对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及其演化的路径进行分析。

(1)会计稳健性的内在制度属性及其演化。会计稳健性在相关文献中经常以会计惯例的角色出现,而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惯例是群体内成员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是一种内在制度。所谓内在制度是组织或个体各种决策的规则,决定着组织和个人的可能的行为,其产生之初会使得一共同体内的各遵守方减少交易成本及协调成本。大量的内在制度随着人们经验的不断演化而控制着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其经济或社会价值体现在由于该内在制度的实施而减少的若干冲突中。这一点可以通过大量会计稳健性作为一种惯例,长期在管制时代之前存在的历史而得以佐证。如中世纪英国庄园的管家发现,采取稳健性会计会使得其受托责任得到委托方即庄园主更好的评价,这种行为规则逐渐扩散到具有相同特质的管家这类受托方群体中,并形成代理关系下的一种普适性现象。再如在没有强制的会计准则的管制时期,一些极为成功并且长期显著的行业领军公司比之其它公司更早地产生了稳健会计的实务。如通用公司在1897年记录了8百亿的专利权,1889年则为4百亿,1899年到1905年则为2百亿,而后在1906年的减值则减到1百亿价值,1907年再减值到1美元。更为极端的是柯达公司在1914年里记录了1美分的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账户。需要提及的是上述案例涉及的时期是公司的财务报告政策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的时代,即便从1890年代,公司需要向纽约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但是并不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因此,公司的财务报告实务仅受到会计惯例以及来自市场压力的限制。尤其在1900年至1930年之间,稳健主义的优越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是报送给银行等债权人的报表,在银行主导企业资金来源的时代,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企业会主动提供为银行方所偏好的稳健的会计报表,否则会得不到相应的资金。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这种互动博弈也说明了社会运转的中所产生的制度不是由特定方设计,而是经由某共同体内违规者会被逐出相互交往域的方式得到维持。此时的会计稳健性尽管不是正式的制度,但是却是一种极有力的约束行为的方式。上述事实说明了当一个特定的行动过程会产生为行动者偏好的结果,行动者就不会改变这些惯例和习惯,并且当认可该项经验的人数超过了某一个临界点后,这一经验就转为一项内在制度,即从开始的单一个人向小团体以及更大的参与者群体渗透。会计稳健性在管制时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从零星的个体习惯向社会惯例演化的现象说明了内在制度本身就遵循渐进演化的过程。

(2)会计稳健性的外在制度属性及其演化。一般认为,对会计信息的供求加以管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的不完美以及会计信息公共商品的性质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对外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进而影响着市场中的资源配置效率以及资本成本。从这一思路出发,管制者将制定一系列准则或规则作为外在制度以解决上述问题。由制度制定者设计出来并强加于某一共同体的外在制度并非管制者凭空想象而产生,而是如洛克、休漠、斯密和哈耶克等哲人所提出的:这些由政治过程决定,以立法形式出现的外在制度并不是制度制定者自主创造的,而是也必须以演化的内在制度为基础。在两权分离后的公司时代,受托责任盛行,信息不对称导致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更多地依赖会计资料,这一需求产生了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制定各项规则的需要。稳健主义会计惯例成为一项占支配地位的会计惯例,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尽管褒贬不一,仍旧被采纳进入规制的考虑范畴。因此理解会计稳健性的历史并预期其未来的发展,需要从演化的视角出发,分析其曾经作为内在制度所带来的影响,进而探讨其如何在从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演化的路径中生存和发展。Alexander(1950)曾经认为试图发展会计方法是为了减少会计师不可避免的职业判断的责任,这种实用主义思想促使“客观性和稳健性”的盛行。Caflett(1960)也认识到稳健性作为一个重要的现实因素影响着会计原则的建立,但是其也提及到,“稳健性是一个哲学或者态度而不是一个会计假设或原则”。Moonitz(1961)在其寻求建立会计假设时也持相似观点,“重要性和稳健性从逻辑上讲不属于一套基本的假设中的一部分。”在AAA(1966)的“基本会计理论”中的四个基本的准则中介绍的会计信息质量包括:相关性、可验证性、偏差的自由度和可量化。其中关于偏差的自由度准则,委员会的理由是“如果有偏差的信息能够在不损害其它方的情况下有助于一个组织则其应被适当的引入”。Sterling在1967年也提到,稳健性应该作为股价的基本原则而被考虑到。在1970年10月,APB在其第4号声明提到稳健性被作为一个错误的原则。Staubus(1972)批评稳健性作为一个原则是与财务报告中的可靠性、中立性和可比性的目标不一致的,他进一步提出稳健性应该作为一个定性的目标。在起起伏伏之后,FASB1980年的SFAC-2将稳健性视为财务信息的定性的特征。在会计准则的发展期间,提前费用和损失的确认,递延收入和利得的确认,并且在能被合理预期时进行资产减值等方法被吸收进准则之中,成为外在制度。

四、会计稳健性制度属性与其运行机制的契合程度

(一)考察制度属性与运行机制的意义 会计稳健性向外在制度演进的历程凸现了惯例这样的内在制度外化的进程。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会计稳健性惯例是个体或组织在博弈中产生的行为规则,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其初始为管制者采纳成为正式约束的规则

时。环境的大方向没有本质的改变,因其能够使各受托方便利于完成受托责任而被普遍接受。然而随着管制时代的特征有着质的变化,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当采纳稳健性与否会有不同的经济后果时,惯例会被打破。因此惯例对于行为者而言是“现在时”,而一旦成为规则,就不仅仅是一系列文字化规则的出现,是否配套以合适的运行机制,决定着制度的实际效应。制度演化理论认为,对某一经济制度及其运行分析不应孤立、抽象的进行,而应将其视为长期历史演化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的存在,当其内在反映某一历史和文化的同时,一定会与其他制度因素紧密联系,在此关联与互动中,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变迁的轨迹方能被观察到。依次类推,会计稳健性在其演化进程中呈现出的不同制度属性特征,必然需要应不同的属性特征要求配对不同的运行机制,否则会产生混乱的秩序。而会计稳健性之所以一方面被冠为“会计计价中的最重要的原则”,同时又为理论与实务界所诟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分析理解会计稳健性需要从动态、演化的视角进行,这样才能回答本文初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如何在其从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转化进程中配备好相应的运行机制。本文对于会计制度属性及其运行机制的考察与评价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目标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与相应运行机制分析会计稳健性的制度属性与相应运行机制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惯例(或内在制度)的会计稳健性运行机制及其特征。借助于对内在制度的分析及相应运行机制的分析框架,可以解释为什么会计稳健性作为一种内在制度在会计管制前就已经存在,并且一直在会计实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一是目的机制:约束机会主义行为。从会计稳健性作为内在制度形成的历史来看,其首先是在代理关系中萌发,目的在于约束信息不对称下代理人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代理理论认为负债导致债务持有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因为杠杆公司里的股东(或经理人)有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至自身而受益的动机和控制权,如果不对此机会主义行为加以约束,会使本该中立的会计信息被有目的的歪曲。因此一般都认可稳健性能约束管理层及其他契约方机会主义下的乐观会计行为。二是动力机制:提高效率。维护一个长期存在的会计原则应基于其现实(或推定)的效率基础之上,而不是勉强接受其对于概念框架的批评。稳健性的发展与演进的动力正在于其能提高效率,尤其是契约效率。Watt(2003)指出:“在契约理论的解释下,稳健性会计被视为是解决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支付、有限边界和责任而由契约方产生的道德风险。”公司的契约方面临着诸如资产替代和投资不足等风险。稳健性被认为能降低上述风险而增进债务契约效率。以债务契约为例,稳健的财务报告使得经理人以及时的方式确认坏消息,进而贷款人能及早获取公司不利的财务业绩信息,以更及时的方式采取行动制止管理层决策行为,以减少其投资风险。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无条件稳健性不太可能通过降低代理成本而通过契约效率(Basu,1997;Ball&Shivakumar,2005),但是所有关于稳健性的解释都表明稳健性是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因此以净资产的持续低估为特征的无条件稳健性也能够满足提高契约执行的。例如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信息劣势,其无法观察到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理想的情况是,债权人期望能对净资产的最低数额大于其债权本金和利息支付的保障。三是约束机制:非正式惩罚。作为各种惯例、内化的规则和习俗存在的内在制度的特征之一是违反该类制度的惩罚不会得到正式机制支持,如对惯例的违反表现为个人利益的受损,而对内化规则的违反则主要受到心理因素(如内疚等)的惩罚,而对习俗的违反则会受到他人排斥等非正式的处罚。作为惯例,会计稳健性在非准则管制时代得到了实务界甚至是法律界的认可。因此当管理者(或者审计师)无视稳健性的现实需求与社会认可,将使自己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与非经理利益,如声望等)切实受损。四是特征:自我实施。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可分为惯例、内化规则、习俗和正式化的内在制度。其中以各种惯例及内化规则形式存在的内在制度需要一定程度自律的行为的支撑,在二者普遍存在的环境里,习俗以及正式化的内在制度以及外在制度都不是很必要的。由一群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体或组织在自愿讨价还价过程中相成的,是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的结果,必然具有自我实施(自执行)的特征。因此,当会计稳健性作为内在制度形式存在时,其运行机制的特征是自我实施的,即由初始被发现遵守其是有利于交往或交易,而后扩展到共同体内的成员成为广泛遵守的有效的行为规则。

(2)作为正式制度的会计稳健性运行机制及其特征。稳健性作为惯例的历史久远,其后被准则制定者有条件的纳入准则之中。正式制度牵涉的利益方广泛,因而如何看待稳健性在准则中的现状,以及其未来将如何演进成为一个急切回答的问题。由此分析现行的运行机制及其特征十分必要。一是目的机制:限制机会主义。表面上看,在准则中提及稳健性时并未提及机会主义,而是以应对不确定性作为解释。然而仔细分析后可以发现,机会主义的产生恰恰是不确定性下的产物。根据前文分析,在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代理关系的背景下(特别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环境的不确定使得代理问题下的财务报告自然地具有着一些的特定的基本属性,诸如稳健性。二是动力机制:提高效率。当前金融技术的发展,交易复杂性的增加对会计准则产生巨大的挑战,面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及时性和前瞻性的信息的需求,采用公允价值会计模式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稳健性拥有不对称特征,因此在形式上表现为与公允价值背离,进而受到质疑与挑战。然而前文回顾的大量实证研究文献的结论均支持了,稳健性能满足于各利益方的某种需求,这暗含了稳健性必然具有在会计世界里不仅不会逐渐消失,反而会日趋发展的趋势。正如Kothari et al(2009)以有效契约理论为研究基础的研究结论:尽管在一个依靠流动性的二级市场里的价格的环境里使用公允价值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必须注意到运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受到机会主义影响,尤其在无形资产占主要地位的领域里更是如此。因此,决定是否在准则中选择稳健性原则取决于会计准则对市场力量的反应,也即稳健性的发展动力机制是提高效率。三是约束机制:正式与非正式惩罚。无论作为正式还是非正式制度,不加以惩罚都将可能无效。但是由于环境的变化速度与制度的变迁的速度可能并不匹配,因此单纯的通过准则的约束是无效的。管制时代的公司财务报告面临来自投资者、SEE和准则制定者的多方压力。作为外在制度,稳健性原则的现实影响并不是一维的,而是不同层次上的多维影响:一方面其作为外在制度具有强制性,因此管理者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及交易设计权,在可行范围内利用其实现某一经济后果的目标;另一方面外在制度演化过程中的内在制度的痕迹则使管理者的行为必然会受到习惯、风俗及惯例的影响,这些因素导致看似稳健的会计准则不一定导致稳健的会计实务,因此要使作为外在制度形式存在的会计稳健性得以施行,需要与之契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控制权、报酬、市场竞争与声誉等,即正式与非正式的约束惩罚。四是特征:自我实施与强制实施并存。关于公司财务信息的管制的一个公认的动机是:市场的不完美以及财务信息的公共商品的性质阻碍了财务信息的充分供给,导致资源配置低效、资本成本将比其应该的程度高,这会负面影响了社会福利,进而导致会计管制的必须性。管制的特色就是强制实施,因此当稳健性原则进入到会计准则,其运行机制的主要特征就是强制实施。然而如前文所述,本质上以应对不确定性,对机会主义行为加以限制而存在与发展的稳健性天然地具有自我实施可能,因此自我实施与强制实施并存是会计稳健性的运行机制特征。

五、结论与启示

根据制度演化理论,制度是无数互动的个体行为无意识作用的结果,而各组织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任何强加其规则的做法只能适得其反,因此有必要遵循“惯例”演化的路径,使其通过“自然选择”和适应性学习得到发展。对于准则制定者而言,在没有理解稳健性存在并且一直繁荣的原因前企图反对稳健性将会失败,并且会导致一些未预期到的经济后果。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稳健性具有约束机会主义,提高效率的机制特征,如果排除稳健性,将会改变管理者行为,并会在投资者和经济之上产生显著的成本。稳健性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和管制、会计准则和原则以及交易的复杂习惯一起影响着对于稳健胜的理解。因此,当会计稳健性从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制度演进中,认识其特征属性,合理配置匹配的运行机制,使制度属性与运行机制特征契合,最终使制度内化执行才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编辑 聂慧丽)

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对于商品房的高价格而言,经济适用房为中低收入者住有所居提供了机会,然而却 有很多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现象出现。运用博弈论有关模型分析骗购行为结 果发现,骗购行为收益的处罚、监管者严格监管的成本和收益等是博弈均衡的决定因素,由 此可以提供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适用房;骗购;监管;博弈

[收稿日期] 2010-07-20

[作者简介]1.胡际莲,女,重庆三峡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房地产经济和财税政策等 。(重庆 404000);2.洪诗鸿,大阪阪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 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区位理论。(日本 大阪府松原市 亍 580-8502)

经济适用房政策作为住宅消费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为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 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尤其令人无法容忍 的是,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管理混乱,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比较严重。其直接表现是不 少经济适用房被并非中低收入的人占用、炒卖。笔者认为,骗购问题的出现与经济适用房 政策的制度设计缺陷、监管乏力和腐败等诸多因素有关。本文拟通过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现象 进行博弈分析,从而探寻影响经济主体的骗购动机和行为的主要因素,为完善经济适用房政 策和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提供思路和对策建议。

一、经济适用房的骗购——监管博弈模型

(一)博弈模型的设立

这个模型的博弈方包括不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潜在骗购人和经适房的监管部门,令模 型的博弈方1为不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潜在骗购人,简称骗购人,博弈方2为经适房的监督 管理部门,简称监管者。博弈方1有两个纯策略:骗购与不骗购;博弈方2也有两个纯策略: 严格监管与偷懒(不严格监管)。表1概括了不同纯策略组合的得益矩阵。这里V是潜在骗购 人因骗购经济适用房成功而获得的净利润,V一般与同样品质的商品房和经适房之间的差价 、伪造材料成本、购房和卖房的机会成本等有关。F是潜在骗购人因骗购行为被发现受到处 罚而遭受的净损失;当然,如果潜在骗购人不骗购则无论监管者是否严格监管,他的得益都 为0。C是监管者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监管者偷懒而没有骗购行为发生,则监管者不发生监 管成本且不会受到有关部门的问责和惩罚,记其得益为0;若因监管者偷懒导致有骗购成功 ,监管者要受到问责和惩罚,记其负效用为-D。R≥0是政府对监管者发现并查处骗购行为受 到的奖励。得益矩阵中各得益数组的第一个数字是潜在骗购人的得益,第二个数字是监管者 的得益。显然F、C、V通常都是大于零的, D是大于等于零的。进一步假设博弈方都是完全 理性的,每一个博弈方都具有完全信息。通常,这是一个非对称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1]。

表1 监管博弈1

博弈方2严格监管偷懒博弈方1骗购-F,R-CV,-D不骗购0, -C0,0

(二) 模型的分析求解与讨论

如果C-R>D>0,显然监管者(博弈方2)有占优策略即偷懒,进而考虑到监管者偷懒, 潜在骗购人(博弈方1)当然选择骗购,因为V>0.从而该博弈有惟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 骗购,偷懒。

如果D>C-R>0,显然该博弈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因为,给定博弈方1骗购,博弈方2的 最优策略是严格监管(R-C>-D);给定博弈方2严格监管时,博弈方1的最优策略是不骗购 (0>-F);给定博弈方1不骗购,博弈方2的最优策略是偷懒(0>-C);给定博弈方2偷懒 ,博弈方1的最优策略就是骗购;如此等等,没有一个纯策略组合构成纳什均衡。因此我们 转向求解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我们设t为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m为监管者实施严格监管的概率。给定m,潜在骗购 人选择骗购(t=1)和不骗购(t=0)的期望得益分别为:U1(1,m)=(-F)×m +V×(1-m)=- m(V+F)+V,

U1(0,m)=0。解U1(1,m)= U1(0,m)。这样,解得m=V/(V+F)。即如果监 管者实 行严格监管的概率大于V/(V+F)时,潜在骗购人的最优选择是不骗购;如果监管者实行严格 监管的概率小于V/(V+F)时,潜在骗购人的最优选择是骗购;如果监管者实行严格监管的概 率等于V/(V+F)时,潜在骗购人随机地选择骗购或不骗购。

同理,给定t,监管者选择严格监管(m=1)的得益U2(t,1)= (R-C)×t+(-C)×(1-t )=Rt-C;监管者选择不监管(m=0)的期望收益为:U2(t,0)=(-D)×t+0×(1-t)=-tD。解U 2(t,1)= U2(t,0),得t=C/(R+D)。即如果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大于C/(R+D)时,监 管者的 最优选择是严格监管;如果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小于C/(R+D)时,监管者的最优选择是偷 懒;如果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等于C/(R+D)时,监管者随机地选择严格监管或偷懒。

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t= C/(R+D),m=V/(V+F)。也就是说,潜在骗购人 以C/(R+D)的概率选择骗购,而监管者以V/(V+F)的概率选择严格监管。

以上的求解过程表明,该博弈模型的解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当C-R>D>0时,该博弈有惟 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骗购,偷懒。这一均衡结果意味着有大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 条件的主体骗购了经济适用房,而有关监管部门没有负起监管的职责。显然,这意味着经济 适用房政策的完全失灵。二是当D>C-R>0,该博弈没有纯策略纳什均衡。此时混合策略纳什 均衡为:t= C/(R+D),m=V/(V+F)。该均衡表明:在其他情况一定时,监管者严 格监管的成本 C越高,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越大;监管者因玩忽职守(即不监管)导致骗购行为发生而 受到的惩罚D越大,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越小,监管者发现并查处骗购行为受到的奖励R越 重,潜在骗购人骗购的概率也越小。在其他情况一定时,监管人严格监管的概率与骗购经适 房成功获得的净利润V成正比,而与骗购人骗购不成遭受的损失F成反比。进一步可以看出, 只 要严格监督的成本C远大于零,骗购成功的净利润V远大于零,就无法完全避免骗购经济适用 房现象。但是,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监管者的奖惩力度,或者通过某些措施或制度建设来减 少严格监督的成本来降低骗购行为发生的概率。

(三) 模型解的进一步讨论

以上分析暗含一个假定,即只要监管者严格监管,骗购行为一定会被发现。这有可能不 符合现实。实际情况通常是,即使监管者严格监管,骗购行为也未必一定被发现,更现实的 是,只能以一定的概率P被发现。这意味着博弈方1选择骗购,博弈方2选择严格监管时,双 方的期望得益分别为-PF+(1-p)V

和PR-C. 此时博弈的得益矩阵如表2

表2 监管博弈2

博弈方2严格监管偷懒博弈方1骗购-PF+(1-P)V,PR-CV,-D不骗购0,-C0,0

为分析方便,进一步假定博弈双方的风 险是中性的,对该博弈可以类似分析求解。该博弈均衡解有如下几种可能情况: (1)当-P F +(1-P)V≥0,PR-C≥-D时,骗购人(博弈方1)有占优策略即骗购,此时,监管者(博弈 方2)会选择严格监管。惟一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是:骗购、严格监管。(2)当-PF+(1-P )V≥0,PR–C<-D时,骗购人有占优策略即骗购,监管者有占优策略即偷懒,该博弈有占 优策略均衡是:骗购,偷懒。(3)当-PF+(1-P)V<0,PR-C<-D时,因为监管者有 占优策略即偷懒,骗购人(博弈方1)当然选择骗购,因为V>0.从而该博弈有惟一的纯策略 纳什均衡是:骗购,偷懒。(4)当-PF+(1-P)V<0,PR-C≥-D时,此时该博弈没有 纯策略纳什均衡。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骗购人以C/(PR+D)的概率选择骗购,而监管者以V/ [P(V+F)]的概率选择严格监管。

比较监管博弈1和监管博弈2的均衡解发现,监管博弈1可以看作是监管博弈2的特例(即 P=1)。而当监管者严格监管,骗购行为只能以一定的概率P(<1)被发现时,博弈的均衡 情况更加复杂,纯策略纳什均衡(骗购,偷懒)或(骗购,严格监管)显然不是政府和人民 希望看到的结果。(骗购,偷懒)结果的出现与PR-C<-D密切相关,通常意味着监管者严 格监管的成本高于可能的奖励与因偷懒受到的惩罚D之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严格监管 的成本通常是一定的,骗购、偷懒结果的出现一般都是由于对监管者的奖惩力度不足。 因此要避免该结果出现,政府应加大对监管者的奖惩力度。而骗购、严格监管结果的出 现与-PF+(1-P)V≥0密切相关,该条件成立,通常是由于V太大而 F太小造成的,或者仅 仅是由于P太小造成的。因此要避免该结果出现,政府应设法减少V,增加对骗购者的惩罚F ,以及提供相关的资源支持来提高监管者的监管能力即提高发现骗购行为的概率P。监管博 弈2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同样表明,只要严格监督的成本C远大于零,骗购成功的净利润V远 大于零,就无法完全避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出现。此时骗购行为发生的概率比监管博弈 1的 情境下的概率更大,它不仅与严格监管的成本C、对监管者的奖励R和惩罚D 有关,而且与严 格监管发现骗购行为的概率P有关。监管者严格监管的概率也变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简化分析,我们这里没有考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形,原因是在 现有的制度背景下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理性选择就是申请,而监管者是否严格监管(包括审 核)都不会影响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我们这里也没有考虑不符合 条件的骗购者为骗购成功可能贿赂监管者的情形。只要V远大于D,此时博弈可 能出现申请人行贿骗购,而监管者受贿不监管的均衡结果,行贿额小于V大于D即可。

二、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博弈模型的分析,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知道,监管博弈模型2可能更 符合现实。笔者研究认为,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盛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骗购成功获得的净收益V远大于零。由于经济适用房 享受了诸多政策优惠,商 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价差非常巨大。同时,开发商从追求利润出发,热衷于造大面积的 房子。而经济适用房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上市流转,即使扣除有关骗购成本后,骗购成 功获得的净收益V也是非常巨大的,这是骗购行为发生的经济动机。大量事实表明,违规倒 卖甚至等到五年上市流通期到后再转手,也可以动辄获利数十万元的利益。即使政府 现在对 经适房的上市流转进行了种种限制,一方面只是增加了上市流转的某些成本,而这些成本和 巨大的收益相比通常是微不足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现实中经适房还可以出租牟利,骗购成 功的净收益也是非常巨大的。

(二)监管者严格监督的成本C远大于零,严格监管发现骗购行为的概率P较 低。一方 面,由于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的成本很高。家庭收入水 平是衡量是否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重要指标。但是,我国的个人收入信息统计还不完 善,家庭收入的统计审核难以准确,有时形同虚设。部分购房者可以垄断家庭收入、居住条 件等个人信息,使购房者身份甄别机制失效,导致监管者严格监督的成本大大提高。另一方 面,经济适用房的供给对象范围定得过宽。如1998 年开始实行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旨在解决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北京为例,2002 年,该市规定家庭全部年收入6 万元以 下的居民就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此标准,该市80%的家庭都应被纳入其范围。这样一 来,监管 者严格审核监管的工作量巨大,严格审核监管的总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导致现实中的审核监 管流于形式、或者审核监管的职能被分解到多个单位和部门的部分原因。

(三)对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的处罚力度F 不足。《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 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这意味着对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骗购 者来说,在其被查出后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购买一套住房即可。这不能有效地降低骗购 者的主观愿望。无论是骗购经适房还是违规出售、出租经适房的行为,都属于对社会福利的 非法侵占,倘若仅是以责令退还、补回差价、取消再次申购资格的方式作为处罚,则难免令 惩处沦入警戒无力的窠臼[2](34-39)。

(四)对监管者的奖励R和惩罚D力度不足。我们知道,经济 适用房的监管工作最终总是要落实 到政府中某个部门或某个官员身上的。而我国很多城市的经适房的管理部门属于政府部门, 其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该部门或官员的收入往往与其监督努力无关,因此缺乏监督动力, 容易出现放纵骗购者的偷懒行为。严格监管通常被认为是监管者的职责,所以即使严格监管 发现骗购行为通常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奖励,即R通常为零或很小。因此,很多监管者认为严 格审核监管是吃力不讨好的事,这是目前各城市把经适房申请审核和监管的职能分解到多个 单位和部门的一个原因,结果造成责、权、利关系不清,责任人难以明确,对监管者的偷懒 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和惩罚,即D通常为零。通常,经适房管理机构会把审核监督的职能和任 务 分解下放给开发商、购房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等,自己只负责登记备案和公示。 以获取最大化利润为目标的开发商,是没有动力和能力成为公正且尽责的资格审核者的。购 房者的单位,作为审核者之一,被要求证明职工的收入是否低到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这种证明,在缺乏监督(因为购买行为在开发商那儿发生,同事间不再直接监督)、缺乏 利益机制约束(证明能否购买不涉及单位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难免失真。街道出证明的 结果也是如此。这样就会最终导致审核失灵。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中难以杜绝的腐败现象和寻租行为是骗购行为 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经适房的用地不是通过市场招标,拿地、拿许可证过程中暗箱 操作、权钱交易很难避免;经适房与商品房的巨大价差为“黑市交易”和腐败创造了空间, 不符合条件的骗购者有动力为骗购成功而贿赂监管者;监管者(政府官员)通常也是经济人 ,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在权力失去制约的情况下,权力“ 寻租”、 与开发商或骗购者“

串谋” 等现象在所难免。其次, 作为符合经适房购买条件的普通公众,利益极为分散, 行为 能力弱化,公众监督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加之双方信息不对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力度 非常有限。最后,由于很多地方经适房是用来销售而不出租的,且经适房通常都超标准建造 ,虽然相对于商品房来说,经适房的价格便宜得多,但单套的总价依然很高,结果造成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想买但买不起,而买得起的人又不符合条件的尴尬局面。为了使得经适房顺利 卖出去,政府相关部门必然会不断放宽经适房的购买条件,导致众多原来不应属于保障对象 的家庭获得了经适房。一方面,造成了大量经适房被骗购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经适房的供 给又相对过少的情况下,极易产生寻租和腐败行为。这进一步导致人们对经适房政策的诟病 和批判,导致低收入群体对经适房建设与监督等漠不关心。结果就是监管者的寻租、腐败 与骗购者骗购之间的恶性循环,最终可能导致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完全失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骗购 成功获得 的净收益V非常巨大。(2)监管者严格监督的成本C远大于零,严格监管发现骗购行为的概 率P较低。(3)对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的处罚力度F 不足。(4)对监管者的奖励R和惩罚D 力度不足。 (5) 腐败现象和寻租行为。

三、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思路与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思路与建议[3](78-83) :第一,降低骗购成功 获得的净收益。需要在完善并严格执行现有的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如下 工作。首先,严格控制单套面积和标准。使之定位在“基本生活需求品”这个层次,拉开它 与商品房的差距。这样也有助于保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利益,让他们想买能够买得起。其 次,限制经济适用房的流转,防止投机者炒作获取暴利。如政府回购,建立公共产权制度,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等。考虑到 当前经适房的供给能力有限,而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力同样有限的现实,笔者建议经适房可以 采取租售并举、以租为主或先租后买的运作模式;同时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封闭式的运营,采 取政府回购、直接向新申请者转让或只租不售的模式运作。最后,增加骗购成本。如实行资 格申请担保制度等。当然,这需要政府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和销售后的使用监督,对违 背经济适用房用途的使用行为,按行政违法处理,必要时可取消经济适用房享有资格。第二 ,降低严格监管的成本,提高严格监管发现骗购行为的概率。这主要应该从尽快完善住房档 案信息系统和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入手。当然,量力而行,缩小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明 确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条件等也是必要的。同时,需要充分发挥利害关系人、群众和媒体 等的监督作用。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加大对经济适用房骗购行为的处罚力度 。除了现有的有关处罚外,建议对骗购者的骗购行为实行差价的双倍甚至十倍罚款制度,如 骗购者骗购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为60平米,总价为24万,而同品质和大小的商品房总价为60万 ,则骗购者骗购行为被发现将遭受72万甚至是360万元的罚款。对情节恶劣者以侵吞国家财 产罪或诈骗罪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加大对监管者的奖惩力度,完善责任机制与监督 机制。对监管者发现并查处骗购行为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建议把骗购者的罚款的10%~20%作 为对监管者的奖励;同时,对监管者(单位和个人)的腐败、玩忽职守和违规操作等行为除 追缴非法所得外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方面需要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 责,另一方面需要发挥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建议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和人员负责经济适 用房申请资格审核与监管等,经适房的销售也应该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非盈利机构负责, 而不应该是开发商。建议对群众的举报实行保密,举报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最后,大力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笔者始终认为,无论是从增加经适房供给、防止腐 败、减少经济适用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等问题,还是从降低严格监管的成本、增加严格监管 的动力等来看,集资建房与合作建房都是经济适用房的重要形式。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2] 杨和君:《经济适用房政策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浅析》,《消费导刊》,2008(8)。

[3] 李友华:《经济适用房遭诟病的反思和对策》,《今日中国论坛》,2008(12)。

[责任编辑 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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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事实上, 大学教授和学生之间经常展开请假或缓考申请与是否批准这样的博弈[5]。但由于课堂教学是大学教育的主要手段, 关乎整个高等教育的质量工程, 所以探讨教师的是否点名和学生是否逃课之间的博弈显得更重要。这种博弈有些类似于监察博弈[6,7], 但学生到课学习不是为老师劳动, 而是为了自己积累知识, 故它与监察博弈又不同。为了描述其中涉及的复杂因素, 本文引入了机会成本[8]来衡量师生的收益, 借用信息熵[9]来刻画教师的授课水平, 采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度实现了对学生的分类。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本文建立了静态模型, 并分析了其纳什均衡[6,7]。

1 博弈假设

为方便起见, 本文只考虑教师和某一个学生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即假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且行动是信息同时的。为了建模的需要, 我们做如下假设:

(1) 一节课的时间为45分钟, 该门课程的学时数为h, 整个课堂人数为n且其他学生都到课, 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为3:7。

(2) 教师和学生都是理性的, 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且其效用都用知识量来表示。其中, 教师追求的是被学生理解的知识量的最大化, 而学生则追求个人所获得的知识量的最大化。

(3) 教师的业务水平是合格的, 且单位时间所传授的平均知识量为k, 其课堂传授知识的平均信息熵为E, 于是该教师所授该课程的有效知识量为45kh E。据信息论常识, 知, , 且教师的水平越高E就会越大。

(4) 教师点名时给每位到课学生的平时分是g。因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为3:7而总成绩100分相当于学生掌握了该课的全部知识量45khE, 所以平时分换算为知识量

(5) 学生和教师的成本均用机会成本来表示。比如, 教师点名的机会成本是点名的时间他能传授给学生的最大知识量。

(6) 学生的学习能力是合格的, 其对教师所授知识的理解能力用其理解程度θ表示。其中, 且θ=1说明学生完全掌握了教师讲授的知识, 是一级棒的;θ=0表明学生完全没有掌握教师讲授的知识。用表示整个课堂学生的平均理解能力, 则其理解能力之和为

(7) 教师一节课点名所花的时间为t。当学生到课时, 教师点名相当于占用了传授tkEnθ知识量的机会, 由机会成本的含义教师会认为E=1而θ=1, 故教师的机会成本为t k n。

2 博弈模型

从博弈论视角看, 教师和学生分别有“点名和不点名”以及“到课和不到课”两种策略。据上述假设, 教师点名且学生到课时, 学生得到了教师传授的知识量和平时分对应的知识量但付出了机会成本C;而教师得到了全班n名学生对他课堂所授知识的理解量但付出了机会成本tkn。教师点名而该学生不到课时, 学生得到了C但付出了教师传授的知识和平时分对应的知识;而教师得到了除该生之外全班n-1名学生对于课堂传授知识的理解量之和且得到了对处罚学生不到课而给到课学生传递的纪律知识量, 但付出了机会成本。教师不点名且学生到课时, 学生得到了教师传授的知识量45kEθ但付出了机会成本C, 而教师得到了全班n名学生对于他课堂传授知识的理解量45knE但机会成本为0;教师不点名且学生不到课时, 学生得到了C但付出了到课所能得到的教师传授的知识量, 而教师得到了除该生之外其他学生对于他课堂传授知识的理解总量但付出了机会成本。故可以建立如 (表1) 所示的博弈模型, 其中每一个表格中的第一列为学生的效用, 第二列是教师的效用。

3 纳什均衡

3.1 纯策略均衡

该模型是否有纯策略均衡取决于参数的情况。从该模型可见, 若学生到课教师就会倾向于不点名, 而学生不到课教师就会倾向于点名, 故教师没有纯策略均衡。但学生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若c>45kEθ, 则说明学生从老师课堂里能学到的最大知识量比不过逃课所得的收益, 于是只要不点名学生就一定不会到课。此时, 教师一方面必须通过充分准备来提高自己的课堂有用信息量使得c<45kEθ, 从而即使不点名学生也有到课的欲望, 另一方面必须通过班主任了解学生逃课的巨大收益是否合理给予适当引导。若c<45kEθ但, 则学生倾向于教师点名也不到课的策略。这说明虽然教师的授课水平还好但其点名给学生带来的知识损失太大, 造成了不必要的逃学——讨厌老师点名而逃学。于是必须缩短点名时间提高点名效率, 使。这也说明学生的平均水平越高教师点名必须越高效率。若c<45kEθ且则不论教师是否点名学生的占优策略都是到课。而教师在学生到课时的占优策略是不点名, 且当时教师的占优策略还是不点名。因而, 按照重复剔除劣势原理知教师和学生的唯一均衡策略就是 (不点名, 到课) 。容易知道这是课堂教学的帕累托均衡, 也是每个课堂努力的目标。

然而, 一般讲, 达到这个帕累托均衡的上述三个条件并不总能满足。于是我们生活中看见的往往是学生和老师的点名与到课之间的博弈变成了“猫和老鼠的游戏”---------教师点名学生就到课, 点名学生就不到课, 学生到课教师就不点名, 不到课教师又开始点名。即教师和学生都没有纯策略均衡。

3.2 混合策略均衡

设教师点名和学生到课的概率分别是, 。则对于学生而言, 到不到课无所谓意味着:

他到课时的期望效用

和不到课时的期望效用

是一样的。

故若则或者若则c>45kEθ, 从而学生没有均衡的纯策略。而且教师点名给学生带来的知识量的损失越大, 教师的点名率就越小。

另一方面, 对教师而言, 点不点名无所谓意味着:

他不点名的期望效用

可见只有班级的平均水平和教师平均授课水平E满足E<1时, 学生到课的概率y才会小于1, 学生才会有不到课的动机。

5 结语

本文引入9个参数比较全面地刻画了课堂点名的博弈现象, 分析了其纳什均衡, 并找出了教师有效点名时间的上限和有效授课的信息熵, 所得结论对教师改善教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 一方面, 许多时候教师和学生之间点名和到课往往是重复博弈和动态博弈, 学生往往根据上一次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眼里程度来决定下次是否逃课, 而下一次课教师则常常是根据上一次学生的到课情况来决定是否点名。所以, 本文的动态博弈的结果还值得期待。另一方面, 教师实际上是和同一个课堂的学生群进行博弈的, 因此本文的集体博弈结果也有待完善。

摘要:将课堂点名视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博弈, 用知识量来规范师生的收益;为描述其中涉及的复杂因素引入了9个参数, 其中引入机会成本来衡量师生的成本, 借用信息熵来刻画教师的授课水平, 采用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度实现了对学生的分类。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建立了静态模型, 分析了其纳什均衡, 给出了有效点名时间t<27gh/200θ-并对各种情况下教师的策略给予了合理建议。

关键词:课堂点名,纳什均衡,机会成本,信息熵

参考文献

[1] 乔颖, 李涛, 田杨.大学生逃课现象原因与对策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 2006 (3) :78~80.

[2] 陈刚.大学生逃课的心理动力分析与对策[J].研究, 2005 (8) :84~88.

[3] 毛宗良.大学生逃课现象的调查与对策分析[E B/OL].h tt p://a me iko.b lo g.hexun.com/7059184_d.html, 2005-10-19/2009-09-08.

[4] 李介, 王雄雄.大学生逃课现象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 2006 (1) :77~79.

[5] 董志强.身边的博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17~20.

[6]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7] Drew F, JeanT.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14~17.

[8] (美) 曼昆, 梁小民[译].经济学原理 (第三版) [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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