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

2023-09-23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1篇

一、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强调, 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 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检察文化中所包含的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能力都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 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与监督过程, 影响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思维引领行为,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检察文化中渗透出的法律理念与思维模式, 是检察行为的重要指引, 因此在新时期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根本在于与时俱进的增强法律思维建设, 以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真正做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思想建设与行为方式, 以思想建设为基础着力点, 不断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同时引领检察工作发展, 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切实落到实处。

二、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检察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围绕推动经济发展, 找准社会发展的切入点, 将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紧密结合全国经济发展战略;应进一步围绕促进和谐稳定, 找准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突出打击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性犯罪;应进一步围绕保障民生民利, 找准服务社会发展的着力点, 关注民生的法律问题, 切实为群众答疑解困, 全面普法促进全民守法的实现。从坚持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角度出发, 作为基本依托, 将服务大局作为进一步工作重点, 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客观表现, 会影响群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社会评价。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正面积极展现检察机关的工作行为, 是使社会评价检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感知, 是传播检察工作与法律内容的重要着力点。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加强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检察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工作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保障治理地方发展, 将检察工作放入地方发展大局中, 在工作方式上, 办案考虑发展, 做到与大局合拍共振。将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贯穿在检察工作实际与理念之中, 切实为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追求

检察文化建设服务于检察工作, 是检察工作的动力源泉, 是基本行为准则, 更是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文化的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建设有助于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一方面加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思想建设, 思想引领行为, 加强能力教育, 从根本上形成价值观念推进检察工作具体实施, 做到思想过硬、业务过硬;另一方面加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队伍建设, 增强检察队伍整体性的检察工作氛围, 打造一支责任过硬的检察队伍, 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更为重要的是以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廉洁教育, 依法公开运行环节, 加强内部自我监督保障, 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追求, 同时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发展, 两者相辅相成。

摘要: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举措, 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追求。因此树立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检察价值观是必要的, 同时也是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发展的根本。

关键词: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检察文化

参考文献

[1] 刘伟发.关于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之探析[EB/OL].中国励志网, 2012-06-06.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2篇

一、建立交通行政执法档案的意义

第一,提高职能部门的管理效果。交通行政执法业绩档案,能够清晰、直观地反映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执法问题,为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执法的实施,监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诸多可能。

第二,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业绩档案,能够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现状,全面反映每位员工的管理水平和业绩,为交管部门的评价、考核,及干部的使用和处罚提供依据。同时,还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实现量化考核的目标[1]。

第三,为教育规律的总结提供参考。业绩档案能够准确、完整的记录教育内容和形式,总结教育的经验、教训,提高教育质量。此外,业绩档案还能真实的记录执法人员的工作成绩,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竞争意识、工作责任心,从而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业绩档案设置特点

(一)使用方便

交通执法业绩档案中的很多信息,都和人事管理系统、市场管理系统同步采集和交换,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要准确、及时。

(二)记载内容客观、科学

业绩档案记载的内容客观、全面,能够动态、直接的反映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为执法人员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支持。

(三)建立分层评估架构

在业绩档案建设中,针对不同层级和类型的考核对象,明确各类业绩的评估架构,主要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是基本层面,也就是每位执法人员都有着属于自己的档案;第二是各中队层面,通过统计分析各中队的业绩,反映其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第三是大队长层面,大队长作为执法工作的组织者,其业绩档案分为两个部分,比如执法人员的业绩、大队长的领导业绩。

(四)评价方式人性化

在评价机制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针对性的绩效指标。除了数据的客观反映外,可从横向、纵向两个层面体现执法人员的业绩。其中,纵向比较是通过图表形式,反映执法人员在某阶段的业绩,从而判断该阶段的业绩趋势;横向比较是将执法人员的业绩数据,放在管理部门中的比较,便于反映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2]。

三、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策略

(一)落实执法职责

首先,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交通执法的工作权限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量化分解各岗位的执法责任、执法力度,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交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对于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采用有效措施解决,逐步建立车辆暂扣、财务保存等制度。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资质鉴定,禁止协管人员进行执法。执法办案期间,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和标准,为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最后,加强交通执法的监管,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和约束每个执法环节,预防违规现象的出现。

(二)更新执法理念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相关部门需要更新执法理念。在行政执法的模式上,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在综合考量交通管理的情况下,革新执法模式,切实减少违法行为。实践证实,小机构、大统一的模式,能够加强各机构的管理,实现各部门的联动协作。其次,在交通执法中注入人性化因素,参照国家标准开展执法工作,尽可能地减少烦琐的审批流程,为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促进交管部门转型[3]。此外,加强和车辆维修中心的联系,出现安全事故、突发情况后,及时、快速的处理。交通执法是改善交通环境的主要措施,其质量和公众利益、社会发展相关。因此,要不断更新交通执法理念,创新交通执法模式。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质

执法人员是交通执法工作开展的主体,需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工作素养。首先,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尤其是新招聘的执法人员,只有在了解国家法规、执法业务的情况下,才能开展执法工作。其次,基于现有的问题,及时开展执法知识讲座,或运用板报、网络等形式,普及交通执法知识。同时,重视执法人员的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处罚,提高工作能力。最后,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转变其对自身的认识,树立民本服务思想,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

(四)促进信息行业和交通执法融合

现阶段,我国正逐步构建交通信息系统,并取得了一定效果,比如车辆调度、交通事故处理系统的使用,显著提高了交通管理效果,为执法工作的开展创设了条件。通过有机融合交通执法、信息行业,大幅度地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效率,发挥了交通运输的保障作用[4]。另外,积极引入技术设备,为执法人员提供牌号扫描系统,为交通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构建手持终端查询系统,实时查询数据库内的数据资料,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四、小结

综上所述,建立执法业绩档案,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评估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交通执法工作尚存在不足之处,执法部门应深入分析解决对策,比如更新执法理念,革新执法模式,落实执法职责,加大执法人员的技能培训,有机融合信息行业和执法工作,在保证执法公正的情况下,统筹解决交通执法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经济转型。

摘要: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不断提高着对交通行政执法的要求。如何打造一支技术过硬、政治合格的执法队伍, 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立执法业绩档案的意义, 然后探讨了交通行政执法业绩档案的特点, 最后探讨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策略, 以供参考。

关键词:交通执法,业绩档案,意义,特点

参考文献

[1] 李彦君.交通行政执法难点及对策[J].交通世界 (上旬刊) , 2019, 16 (1) :14-15.

[2] 刘峰, 蒋山, 赵长江, 等.交通行政执法电子证据应用的问题与应对[J].科技与创新, 2017, 22 (7) :23-25.

[3] 刘永刚.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档案信息化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7, 36 (25) :1336-1336.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管局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按“三先一后”、“六个步骤”进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着装,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三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模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对拍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第四节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六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做到格式统

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第五十条 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一条 执法文书设定额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

第五十二条 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五十三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五十五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第七节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五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

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

第五十八条 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条 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仪容规范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六十七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六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工作服饰,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穿着工作服饰。

非正式在岗人员不得穿着带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工作服饰。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饰出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饰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工作服饰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饰外罩便服;

(二)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三)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

(七)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佩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换装时间,换着规范的工作服饰。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饰和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执法标志、胸号牌等应当按照规定上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5篇

文章标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方案

为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向深入,确保取得实际成效,根据市委政法委和县委的要求,从现在起用半年时间,在全镇政法系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

求,坚持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查摆整改执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促进执法公正为目的,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为保证,全面落实政法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通过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实现以下目标要求: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更加团结坚强;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加整齐,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明显提高;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反映出来的意见得到有效整改;工作制度更加健全有效;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一步减少;全镇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率有较大的提高。

在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重点

政法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个工作环节薄弱就重点加强哪个环节的原则,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认真加以整改,确保取得实效。一是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主要包括:法庭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等,派出所对治安、交通、出入境管理和经济犯罪侦查等;司法所对民事纠纷调查等。要大力加强对这些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防止发生腐败案件。

二是从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针对有的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伤害群众感情;有的办案不负责任,证据收集马虎,事实认定不清,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制定严格、科学、具体

的管理制度和处罚办法,明确办案要求,减少因工作粗糙和疏漏产生的差错。

三是在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在防止“乱作为”的同时,重点针对有的干警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求助不予理睬、不认真对待、敷衍塞责的“不作为”问题,严密规范,健全制度,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镇稳定。

四是有容易发生地方、部门保护、违法干预办案的岗位、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镇党委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经统一,规范监督,支持和保障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政法各部门要严格市、县委的要求,不参与招商引资等非执法活动。要敢于抵制不正当干预,并通过向党委报告、上级政法部门监督、执法公开等形式,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形成抵御不正当干预的工作机制。同时,也要大力

解决个别干警干预办案、执法的问题。

政法各部门要坚持边整改边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在健全完善促进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的执法责任,并加以科学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主体。全面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执法主体资格,严禁非执法人员参与办案。进一步规范、细化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责任。二是执法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对每个工作岗位和每项执法任务,都要明确执法权限、基本职责,提出明确责任目标要求,并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考证标准,坚持日常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三是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奖惩机制。根据执法活动的规律特点,引进量化管理理念,推行等级化管理,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对执法的每年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并通过案件评查和促进严

格公正执法。四是执法活动全程监督机制。政法各部门要把执法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环节纳入监督制约范围,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推行和规范司法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全镇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必须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政法各部门要组织派出所、二所、辛店派出所干警在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经受住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范文第6篇

科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加强交通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的需要,是有效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需要,是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需要。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

一、强化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首要条件。首先要针对执法方面的薄弱环节,以教育学习培训为抓手,促进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通过有效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为规范执法奠定基础。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严格遵守“五条禁令”,按照市局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三、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中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始终带头接受群众监督。要如履薄冰,严于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一名干警,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

求你办事的人也多,遇到的诱惑和考验也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千万不要干“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蠢事。因此,要正确对待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有好处。在接受监督上带个好头。

史红光

二OO八年十一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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