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

2023-09-22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1篇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 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 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楚;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政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 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件、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下发。《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同居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业务工作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履行下列职权: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确定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二)收集证据材料;

(三)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初步决定意见或答辩意见;

(四)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拒绝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等,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九)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所作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四)各类资格考试成绩的评判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如果同时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当事人对省直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司法厅受理;对市(州)监狱、劳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以最先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选择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复议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即时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处理。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对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范围,但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之日为行政复议受理之日。申请人申请内容如不符合前款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不明确,或者告知变更被申请人而不同意变更的;

(三)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的;

(四)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时效;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七)重复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5个工作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复议立案审批表,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制工作部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三)复议申请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本机关印章后向申请人发出;

(四)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将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法制工作部门。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程序,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请求。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书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告责令其受理的人民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因下列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误文书送达的;

(二)有重大疑难情况的;

(三)需要与其他机关协调的;

(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

(五)其他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

法制工作部门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与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研究,就各自的任务进行分工,并提出时间要求。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协助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被申请人可以查阅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准予撤回。申请人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受被申请人胁迫、欺骗的;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串通规避法律的;

(三)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申请人、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请求与理由;

(三)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依据;

(四)复议结论;

(五)告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权利;

(六)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第五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二十四条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时向法院递交答辩状和出庭应诉。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六条 接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即刻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拟定上诉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工作部门拟定申诉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条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即刻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报告。必要时上级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派员指导。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5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应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经费预算,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等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使用的文书,按司法部印发的格式制作,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到复议申请不及时转交致使延误行政复议、应诉时效的,或者具有违反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工作部门包括监狱管理、劳教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等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0日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3篇

( 一) 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经济竞争也愈发的激烈, 每一个国家都期望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得有一席之地, 因此各国为了保证自己的优势开始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 虽然公众的参与并不等于行政的万无一失, 但这有利于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的过程中, 提高工群众对于行政策的接纳程度。

( 二)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 各种媒体的完善大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有关于行政的信息, 本国与他国的行政方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都会完整的呈现在群众的眼前, 如果政府故意封锁消息, 就可能引起群众的不满, 此外封锁信息的成本也在不断地提高, 因此公众参与无论从稳定群众情绪还是, 消息成本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

( 三) 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从古希腊开始民主理论就一直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民主一直是很多发展的国家所追求的, 公众参与从侧面就体现了“民主”的理念, 因此对于公众事务的管理来说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二、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

( 一) 公众参与的优势

1.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 利害关系主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一件事情的利益和事实进行陈述, 来保卫自己的权利, 个体与集体的相互交流和调和中实现信息的完整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 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在传统的行政过程中往往是不透明的, 往往会出现贪污腐败等现象, 但是当公众参与后, 很多行政行为被展现在“阳光下”, 这自然就是监督了行政的行为。

3. 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公众和行政组织没有及时的沟通, 各自为战, 那么推出的政策就难以服众, 所以公众参与有助于政策共识的达成, 也更有利于公众接受相关政策, 理解行政行为, 提高行政效率。

( 二) 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1.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时效性。国家的行政行为包括公众意志和行政目的, 当进行公众参与的时候如果出现了公众意志与行政目的相互对立的时候, 行政工作也就止步不前, 削弱了行政工作的时效性。

2. 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内部也具有经济基础和思想意识的划分, 并且在人民决策的时候, 通常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在公众参与中如果无法保证公众参与人员的结构平衡, 就往往会侵害很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 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公众参与不应该只是走个过场, 而是真正的发挥公众在行政工作的作用, 就一定会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 因此行政成本也会不可避免的增加。

三、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 一)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法律保障

对于行政法来说不光要保证公众参与的合法权利, 共应该分辨出公众参与当中的意见是否合理, 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断丰富行政方式和政策的同时, 也应该对恶意损害公众合法权利的人进行制裁。

( 二) 公众参与应该防止公权的异化和分化

在公众参与中行政法应该对现有的行政模式进行优化和调整, 对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进行奖励, 保卫法律的激励性质和制约性质, 适当的就削减公权力的异化几率, 避免行政成本的无端增加。

( 三) 公众参与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公众参与需要行政法作为保障, 公众参与又会保证行政法的有效性。因为这样也有利于公民积极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这样会有利于行政法体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

四、结语

本文首先阐述了公众参与将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主流趋势, 因为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各国关注公众参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各国扩大公共参与路径、民主理论的盛行伴随着公众参与; 其次分别阐述了公众参与将会对行政带来优势和弊端对于公众参与的优势, 包括了: 公众参与为大众表达诉求提供了平台、公众参与有利于对行政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以及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都有: 公众参与不利于充分提高行政的有效性、公众参与可能会侵害社会弱势成员的权力、公众参与导致行政成本的增高; 最后笔者提出了应对公众参与的途径。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众对于政治权利的诉求也更加的明显, 因此为了保证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就成为了必经之路。公众参与的流行也将会对现有的行政法提出了挑战, 因此这篇文章将会详细的对本课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行为,行政法

参考文献

[1] 冯天舒.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 :132-134.

[2] 王思颖.浅析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J].法制博览旬刊, 2014 (04) .

[3] 李卫华.公众参与对行政法的挑战和影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4.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4篇

结合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改革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能够得知,通过遵守统一、简化的原则,并以问题作为重要导向,对既有的标准化体系进行大力完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有关部门还要结合各地所颁发的相关管理条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改革力度,适当扩大行政审批服务范围,进而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一、标准化行政审批的特点

所谓标准化,主要指的是在指定范围内,为了获取良好秩序,针对现有问题或者潜在问题,制定出可以共同使用的条款等一系列活动。而行政审批标准化主要是应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经过协调商议之后制定的标准化程序,并对行政审批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审批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最终形成能够重复使用的标准。

通过运用标准化理念,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确保审批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使得行政审批制度在落实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类偏差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真正实现行政审批活动可量化与可操作管理的目标。

二、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效途径与方法分析

(一)明确现阶段行政审批服务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作为上个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产物,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市场化水平逐年提升,行政审批制度当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需求。当前时期,我国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审批时间比较长,审批成本明显提升。

第二,收费标准不规范,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严重侵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因为各项资源配置不合理,引发严重的浪费现象。

第四,部分工作人员过于重视审批工作,对监管工作缺乏一定重视,影响行政审批效果。

除此之外,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行政审批工作中的各类问题不断增多,通过加强标准化管控,可以明显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二)梳理出行政审批项目的清单

针对行政审批项目清单,进行有效的梳理,可以帮助工作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找到标准化审批对象。要想实现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改革,工作人员需要适当减少行政审批项目数据,在此过程当中,要合理确定出具体的削减幅度,明确削减原因,并结合标准化对象的具体情况,加强辨别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削减。

另外,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讲,标准化的全面落实,可以显著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与质量,而且可以为政府的管理创新和改革提供丰富经验。在标准化理念下,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速度不断加快,通过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确保现阶段行政审批工作当中的各类难题得到良好解决。例如,针对工作人员来讲,将原有的人治模式变成法治模式,可以明显提高行政审批管理效果,减少社会发展对行政审批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资源的良好配置。

(三)科学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标准

在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过程之中,工作人员需要全面考虑行政审批事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实现各类要件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性,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为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提供有利支撑。

另外,各个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认真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以及当地政府服务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出更为完善的管理条例。通过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条件,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服务范围,并加强标准化服务引导力度,在既有的基础之上,不断强化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确保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与效率得到双重提升。

通过科学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并对原有的制度成效进行深化分析,加强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力度,不但能够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而且可以实现行政审批服务目标的全面优化。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与进步的背景之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水平急需提升,有关人员需要运用规范化的管理方法,找到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及时改正。同时,制定出合理的奖罚措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针对日常工作表现较为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这样可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工作行为的规范性,确保政府职能得到有效转变。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机制

标准化机制,指的是在一定的范围标准内,结合不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所形成的一系列的科学体系。通过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进行全面的优化与改进,以审批服务为核心,并选择通用基础标准,对行政审批服务内容进行标准化处理,确保服务方式更加标准化,不断提升行政审批部门各个窗口硬件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

此外,为了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质量,针对原有的各项服务机制进行优化与改进,并加强对既有系统组织形式的完善,确保各个区域的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满足标准化发展要求,真正达到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目的。对于工作人员而言,在建立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机制时,要全面考虑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的落实情况,并加强整体优化力度,确保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机制得到良好执行。

(五)全面落实标准化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第一,通过全面落实标准化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可以确保各个部门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管理思路,按照相关节点,稳步开展各项工作,真正实现持续化改革目标。同时,标准化管理体的全面建立与完善,调整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目标,可以为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当前时期,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全面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因此,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的有效落实要和行政审批服务完美结合,加强量化分析,并以此作为主要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例如,通过采用网上审批模式,加强标准化体系和政务服务网络的统一认证,能够实现网上审批、咨询服务等功能之间的完美对接,确保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机制得到全面落实。

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之下,通过合理建设服务型政府,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完善服务,而且取得较好的成效,在以往的行政审批制度当中,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引导工作,此种工作模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服务型政府的实际建设要求,因此,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全面打造服务型政府,通过适当加大市场引导力度,并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能够实现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目标。

此外,稳步促进市场化改革,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可以确保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之下,政府职能发生一定的转变,特别是政府简政放权,能够显著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确保市场在各类资源配置当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加强法制化建设力度,采取激励性制度,并对既有的成本效益进行全面分析,采用循序渐进模式,逐步深入,使得改革后的行政审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

(六)建立相应的服务试点

通过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试点,可以保证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难题得到良好解决,为工作人员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工作平台,不断强化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加强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并主动学习先进知识,强化自身的行政审批服务意识,在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的同时,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在选择试点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要全面考虑行政审批服务的个性化与独特性,并对既有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进行全面分析,将标准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支持性文件之中,促进政府投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同时,通过适当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并对既有的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进行改进与优化,建立出能够复制,并全面推广的标准化服务模式,能够确保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实现有效互动,进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行政审批服务。

除此之外,通过全面建立相应的服务试点,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从工作人员角度来分析,结合广大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各类问题,对服务试点所制定的服务模式进行全面的优化,并主动和其他服务试点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通过积极探讨行政审批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制定出良好的解决对策,在满足人民群众各项需求的同时,不断强化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真正达到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目标。

對于国家相关部门而言,要对既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全面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同时,加强成本控制力度,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模式,对行政审批改革方案进行深化,不断完善原有的行政审批流程,并将成本-收益分析模式作为行政审批工作当中的核心指标,不仅能够提升原有管理方式的创新性,而且可以显著降低管理成本。针对原有的监督体系进行大力完善,结合其他城市的成功改革经验,将反腐倡廉有效贯穿到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之中,提升内在控制的规范性。例如,采用网络监督“三位一体”模式,对权力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行政审批权得到更好监督。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效途径与方法进行合理的分析,能够确保标准化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与效率得到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之中,要综合考虑行政审批工作当中可能会遇到的难题,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进行标准化改进,在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质量的同时,确保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制度得到良好落实。

(作者单位:无锡市黄巷街道)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5篇

2014年即将过去,在公司领导悉心督促及各部门同事的支持下,我通过这半年不断的实践和积累,综合素质和能力得到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4年工作情况:

1、员工档案从无到有:物业之前员工档案零散不齐,进入公司后,我将所有的员工档案归拢完整,根据部门岗位进行分类,将电子档员工档案完善并及时更新,确保员工档案准确完整;

2、员工社保的缴纳及整理:我来之前物业部的员工社保一直未缴纳,员工意见较大,稳定性不强,进入公司后分别与部门主管、班长及员工进行面谈;了解员工想法及意见;将需缴纳社保的员工进行安抚并当月完成其社保缴纳;修改并完善不缴纳社保协议,完成自愿不缴纳社保部分员工的协议签订,避免劳动纠纷;

3、会议纪要及工作计划跟踪:做好各项会议的通知、笔录并对会议布置的工作计划进行跟踪及监督,提高部门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开办物资的采购、管理、台账建立:初入公司,因人员流动造成基层员工物资脱节,员工意见较大;在公司领导及部门主管的帮助下在最快时间内将物资采购到位,做好出入库管理及领用台账,避免公司物资浪费;

5、物业各部门台账的建立整理及相关表格设计:物业公司成立不久,各项台账较零散且填写不太规范完整;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与主管至盐城优秀小区参观学习他们的优秀做法,结合各部门工作流程对物业台账分门别类进行补齐,做好工作痕迹留存。

6、各项工作流程梳理及考核建立:进入公司后,利用两周时间请教各部门主管,在对各岗位工作内容熟悉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全员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员工考核制度及奖惩制度的简历,提升员工激励机制;

7、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物业原有资产台账因人员变动未及时更新,进入公司后在行政部的协助下将所有的资产进行盘点,每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确保公司资产的完整及利用最大化;

8、文件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公司的文字工作,协助经理草拟文件等文字工作,做好公司有关文件的收发、分递和督办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公司有关会议、文件、

批示的精神;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批文等整理归档,根据类别登记电子台账并存档,做好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9、各部门工作检查及监督:协助各部门对员工工作、绿化养护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醒并跟踪落实到位,做好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0、做好协调工作:行政作为后勤服务和办公协调的核心部门,理顺各部门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上传下达等方面具有枢纽作用;

11、协助公司及经理完成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2015年度工作改进计划

1、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常识,提高业务水平,作为行政人事,是发挥“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方”作用的关键,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决定了处理事情的结果,是推动各项工作朝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

2、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了解各岗位工作进度和问题反馈给经理,以便经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安排工作,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

3、行政检查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2015年针对各部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领导安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视员工执行力检查;员工的行为规范、仪容仪表等每天定期检查。不定时检查各岗位员工在岗情况;将行政检查和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4、对各项采购计划和费用汇总缺乏分析,2015年对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使用情况进行每月进行汇总分析;为计划制定提高有力的依据,避免浪费情况发生;

5、对档案、文件管理工作进行完善,文件、档案借出、归还手续完整,尤其是合同文件,督促各部门根据公司各岗位要求对工作流程等进行培训;

6、完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领用管理,建立个人领用明细,明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者的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7、不做井底之蛙,在2015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主管级人员去一线城市优秀项目参观培训,学人之长、补已之短。

三、对公司建议:

1、近期去小区检查,发现非机动车停后都需保安人员进行整理,耗费人力,是否在可停非机动车的地方划线并标明非机动车停放处,让业主自觉停放整齐;

2、一些维修物品及易耗品等采购量较大的,是否可以几家报价后确定常购物品的品牌、规格及质量要求,和供货单位确定价格后形成长期合作单位,不仅可以减少成本,还可以减少询价等工作流程。

以上为个人浅见,不当之处请领导见谅! 祝港龙新的一年更加美好!

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范文第6篇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 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 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还没有根本改善。彻底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坚持不懈地坚持税法宣传,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2.税务机关严格执法,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气氛;3.各级税务机关应有专职部门,一口对外,负责与其它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工作;4.进一步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规范地方财政关系,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为税收行政执法制造一个良好的体制环境;5.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和解释税法规定,取得地方各级政府的谅解和支持。对于地方政府“自作主张、自行其事”,擅自做出税收政策的决定,干扰税收行政执法,要坚决制止,逐级上报,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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