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研究

2023-01-29

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 缔约国“承担保证, 本公约所宣布的所有权利应予普遍行使, 而不得有例如……语言……等任何区别”。这就要求在语言上处于少数地位的少数民族与语言上处于多数地位的民族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 不得有任何歧视。虽然依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 缔约国可以“尽最大能力”、“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但语言权的平等和公正不需要国家的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充分实现, 对于语言权的保护是立即可以实施的。

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文件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总是显得那么小心翼翼, 尤其是在正式公约的起草过程中, 围绕要不要给予少数民族权利, 给予何种权利、给予到何种程度, 国际成员之间总是争吵不休。但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分析, 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是有其正当性的。

一、平等原则要求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给予特别的保护

平等的观念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核心理念之一, 可以说是普世价值之一。作为人类长期实践得来的一种知识, 平等原则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都得到了很多强调, 一方面各国宪法都无一例外地宣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 另一方面, 所有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中, 都宣示平等的价值观念。

什么是平等?不同时代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平等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 与此同时, 不相同的事物根据它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 (1) 细究之下, 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的定义只是一种表面上符合逻辑的推导, 并无实质意义。按照这种理论, 给同样的奴隶带上同样的镣铐, 就达到平等原则的要求了, 奴隶社会即可被认定为是平等社会了。显然, 这是荒谬的。平等可以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如果没有对实质平等的充分重视, 个体的社会成员即使获得的机会是平等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所有人的实质平等。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尤其要注重这种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即在考量多数者与少数者的形式平等的前提下, 也要充分注意到不同族群间的差异性。 (2)

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了传统平等观念的局限性, 很多国家在实践中调整了原来的民族平等观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政府基于国内种族冲突的压力, 在就业、教育等领域实施了向部分弱势群体适度倾斜的社会政策, 即“肯定性行动” (Affirmative Action) , 其名义上是以反歧视为目标, 实质就是一项扶持少数民族的倾斜政策。语言权作为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部分, 理应得到政府的尊重、保护和有意识的促进。少数民族成员个人生活中的语言使用不应受到政府的限制, 尤其是运用本民族的母语的权利, 政府应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母语的权利, 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并促进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只要这种特殊措施不超过一定的比例, 不对其他人享有权利造成一种不公平, 就没有超出平等的要求。

二、民族国家天然的“制度性歧视”要求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在有的西方学者看来, 在自由主义思想指导下的现代民族国家在文化上是保持“族裔中立”的。这种中立自由主义国家最显著例子莫过于美国, 其族裔文化中立的表现是:在宪法上不承认任何官方语言。 (3) 但事实上现代民族国家是不可能保持这种民族之间的文化中立的, 看一下美国的政策, 我们就可以看出在“中立”的幌子下是严重的不公平。在美国联邦制国家形成的过程中, 各州的边界的划定以及它们加入联邦的时间都是经过认真计算、精心安排的, 目的就是为确保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可以在美国的50个州中都占多数, 这种安排使英语在美国全部领土确立了主导地位。其他的一些政策又继续巩固英语的主导地位。例如, 法律规定儿童在学校里要继续学习英语;移民 (50岁以下者) 要取得美国公民资格, 也需要学习英语; (4) 要在政府内工作或受雇于政府, 有一条不成文约定:申请人必须讲英语。美国政府故意制造出这种社会性文化, 并促使其公民融合进去。政府鼓励公民把投身到以英语运作的共同的社会性机构中去视为他们的人生机遇。政府培育了一种民族认同, 这一认同部分地决定于同一种社会性文化归属。在这方面, 美国决非惟一。促进公民融入某种社会性文化是所有自由民主国家都采用的“民族国家构建”计划的一部分。 (5)

除了政治的因素, 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生活条件的需要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权的发展、存续也是一个隐性不利因素。少数民族地区所处的位置相对偏僻, 经济大潮对一些母语保持较好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冲击, 首先表现为外出务工潮。笔者曾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南乡做过调研, 这个乡的初中毕业生只有10%可以考入该县唯一的一所高中继续读书, 其他的失学青少年全部外出打工。这种现象对当地的影响是巨大的, 他们从城市带来了新事物、新文化, 改变着下南的生活方式, 也带来了新的语言。这不是个别现象, 几乎是一代人, 毛南语在这一代人可能不会死亡, 但一定程度的衰亡却是不可避免的。其次, 商品的流通为语言的变化提供了渠道。在下南乡, 毛南语是通用语言, 但在下南乡政府所在地, 有些商家是不讲毛南语的, 因为那些商家是从外地来到下南经商的。

民族国家在构建过程中为弱势民族施加的种种不利, 使其天然地处于弱势的处境。对少数民族群体和少数民族成员的权利给予特殊的保护, 正是为了保护这些“制度性歧视”的受害者免遭再次的歧视。

三、语言的“文化市场论”是自相矛盾的

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 我们还要反对“文化市场论”的论调。这种理论认为:语言的选择是一种文化的“优胜劣汰”, 是文明进化的自然结果, 是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 国家既不能扶持也不能抑制任何语言的发展和维持。

以中国现阶段对待语言权的态度来看, “文化市场论”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内的语言工作者中大有市场。但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强调语言是优胜劣汰、物竞天择的结果, 政府的力量不应过多干涉;另一方面, 政府并没有为语言间的竞争提供公平的平台。在全社会提倡普通话的政策指引下, 没有适合民族语言生长的土壤, 发展双语教育缺乏内在动力。首先, 缺乏经济诱因。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是商品流通高度发达、市场充分融合, 普通话意味着更顺畅的沟通和经济利益, 精通民族语言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其次, 缺乏就业优势。即使在民族地区, 一个掌握民族语言的年轻人在寻找就业机会时, 并不比一个不会民族语言的人具备任何优势, 无论政府公务员岗位还是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都基本上对民族语言没有要求, 很多岗位对普通话有过级的要求。再次, 缺乏发展优势。对于一个中学生而言, 在决定他的 (她的) 命运的高考中民族语言是不能作为考试科目的, 衡量其语言能力的标准是普通话和英语 (大多数情况下) 。

由此可见, 语言的“文化市场论”是一个伪命题。实际上, 世界各国都不存在这样一个完全公平的“文化市场”, 这种“文化的市场论”理论也是不成立的。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由于少数人群体在自然条件、社会条件方面都处于一种天然劣势的地位, 除非当一个少数人群体业已被同化到基本放弃其传统、习俗、宗教以及其语言的程度, 才可以认为该群体已不属需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的少数人群体。 (6)

四、民族语言是民族认同的重要要素

“认同”一词最先为弗洛伊德提出, 是指“个人与他人、群体或被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的趋同的过程。” (7) 弗洛伊德认为, 认同是个体与一个人有情感联系的最早表现形式, 其本质上与心理方面的认知与感情依附有关。在英文中认同一词是“Identity”, 有“身份”、“同一性”、“特性”、“认同”多种解释。但“Identity”是一个含义很复杂的词汇, 学者们提供过一些答案, 虽不相同, 但在一个中心主题上, 它们却是彼此吻合的。这中心主题是:“Identity”的意思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认识, 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特别的素质而使得我不同于你, 或我们不同于他们。 (8) “民族认同”的英文表述是“national identity”, 即“民族身份的确认”。我国学者对于民族认同的定义为:“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识和感情依附。” (9)

民族认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内容?学者们众说不一。传统的斯大林理论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堿、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文化心理素质通常被称为四大民族特征。“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 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 (10) 建国初期我国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 就是以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个特征为标准进行的, 但学者们经过一段时间到民族地区调研, 发现斯大林的理论并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后来的民族识别工作中, 对于斯大林关于民族的标准也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正, 将“共同文化特点作为识别民族的标准”。11

语言是各民族长期实践的产物, 从发音方式、表达习惯、语法构成等多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语言具有“符号分界线”的功能, 具有认定某个个体是否为本民族成员的功能。每种语言都表达了人类对世界的独特体验。2003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语言活力与语言濒危》报告认为:任何一种语言都可能是解决未来一些基本问题的关键, 每消亡一种语言, 意味着人类理解语言结构功能、人类史前史、维持世界多样性生态系统证据的减少, 最重要的是语言族群的基本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的丧失。12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其形成、维持和发展过程中, 民族语言起着重要的作用。语言不仅仅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工具, 还反映了一个民族对于事物的深层次认识和哲学观, 例如, 对于“法”的认识, 汉语里讲“法”者从水, 即法的概念来源于水, 反映了中国老百姓对于法律朴素的、最本能的要求和认识, 即要求法必须是平直的、是公平的。在西方人的词典中, 法 (即Law) 的本意是人们遵循一定的方式而行为, 或是遵循物理意义上的规律, 或是遵循人事的命令, 因此, 在西方人的语言环境里, 法更多地表现为规律、规范、规则、命令等。同一个“法”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里, 其含义有着较大的差别, 这种差异投射到司法实践中就是对于同一事物的规范不同、程序不同、处理结果不同。

五、结语

第十届国际语言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6月在爱尔兰国立大学举行, 研讨会的主题为“语言法学和语言权利:成文法及其实施的挑战”。研讨会最后通过的倡议书认为:世界上有六千多种语言, 但从语言使用的场合、能力和使用模式角度来看, 许多少数者语言遭到多数人语言严重的压迫, 很多语言几乎失去了存在的空间。正如地球的存在需要生物多样性一样, 人类文明的存续也需要语言多样性的存在, 采取行动来支持语言多样性已刻不容缓。

摘要:人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存在诸多偏见, 使其长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造成许多语种消亡或濒危的现状。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多样性和语言多样性认识的加深, 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权,正当性

注释

1[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1983.

2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3Walzer, What it Means to be an American, Marsilio New York, 1992, p.9.

4中国人应该非常了解这项规定.在中国, 每年都有大量的人报考TOEFL、GRE.

5[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M].邓红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

6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7车文博.弗洛伊德主义原理选辑[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8.

8[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M].程克雄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5.

9王希恩.民族认同与民族意识[J].民族研究, 1995 (6) .

10[苏]斯大林.斯大林全集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3.

11 黄淑娉.民族识别:困难和突破[J].中国社会科学, 1989 (1) .

12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新经济时代背景下混改公司监事会作用发挥浅析下一篇:《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