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罗俊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和作用

1.知识产权具有的特点

一、独占性或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客体是人类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产生、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2.知识产权的作用

⑴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⑵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科技领先型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且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强制推行其美国价值标准。美国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301条款》,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相联系,以保护美国企业在别国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的目的。美国将其条款内容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在国际贸易中,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直接挂钩,并且引入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的经济制裁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

在“技术赶超型国家”中,日本曾提出过“教育立国”、“贸易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每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振兴科学技术,强化国际竞争力。

在“引进创新型国家”中,韩国确立了2015年成为亚洲地区科研中心、2025年成为科技领先国家的发展目标,通过修纲变法,保护本国的优势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逐渐重视本国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其立法接近美欧日的基本政策立场。目前俄罗斯、乌兰克、印度等国也 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这些都对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空前活跃阶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这一时期,并将成为21世纪很长一个时期的主流。

四、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的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

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度越高,过去10多年间,专利申请排名前6名的依次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山东,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全球概念不仅仅指商品、资本等有形产品的全球范围流通,更是知识、信息等无形商品的流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将成为贸易的核心,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的构成比例也将成为企业活力与生命力的重要考核指标。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就专利这项而言,我国10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1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5000件,差距极大。

2.知识产权侵犯手段日趋多样化

入世后过渡期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产生了变化,为了规避WTO框架下知识产权的相关协议,知识产权侵犯的手段日趋隐蔽,多样化,难以界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成为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严重;第三,个人与单位犯罪并重。调查显示,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大批量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假冒产品以单位犯罪为主,小批量生产技术含量低的假冒产品以自然人犯罪为主,而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专业技术人员犯罪为主;第四,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这种有组织,有纪律,有规模的犯罪在个别地区甚至形成假冒产品“专业村”;第五,国(境)内外相勾结的犯罪趋势明显,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订单并提供样式,由境内生产,或者采取台商、港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为掩护,实则从事假冒商品加工,从而侵犯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犯罪惩戒制度尚不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执法难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门槛高,向行政执法单位报案的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少,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另外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缺乏全局意识,往往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导致在外侵权地的办案人员工作障碍等。

4.知识产权的滥用和界定日趋复杂

目前,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在我国,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外企业尤其是大的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滥用。当许多国内企业还不知如何寻求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时,一些跨国公司已经把知识产权作为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方面的法律,这导致许多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五、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是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我们应当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二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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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全球一体化的统一实体法方向发展,并逐步取代关税等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成为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不断向高新技术领域拓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Ⅰ.国际

一.国际知识产权的总体发展趋势

美国华盛顿大学刘江彬教授认为,过去的一年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发生了数件大事,这些事件对将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将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可以归结为下列的十件大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3年8月正式签订;关税 贸易总协定(GATT)于1993年年底达成包括知识产权的多种协议;中国大陆与台湾均大幅度地修订了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专利侵权官司初审败诉,赔偿一亿 二千万美元;美日开放市场谈判破裂,美国恢复超级301条款;台湾于1993年被列入特别301条款“优先观察”名单;中国与美国因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谈判;美国为了符合关税贸易总协定 的有关规定,酝酿修改相关法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日渐严重;国际科技公司收取知识产权权利金的要求日渐普遍。

刘江彬教授认为,以上这些事件,多数与亚洲地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从长远看,这些事件对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正面多于反面。亚洲国家若能顺应其发展趋势,因势利导,提出因应对策,则会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方面更加得心应手,并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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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彬教授认为,最近的将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关税贸易总协定可能会成为主要战场

由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于1993年底达成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多种协议,这样就把关贸总协定与知识产权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此次协议中拟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确保协议的执行。因此,可以预见,将来关贸总协定(GATT)可能成为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最主要的解决场所之一。但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否能达到成立目的,目前尚言之过早。

2.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仍然存在

美国法律界对于GATT达成协议后,美国是否能再使用301条款尚有不同的看法,大部 分学者持否定态度,但仍有不少学者持肯定态度。持肯定说的学者并非完全站在法理的立场, 而是站在务实的立场,他们认为特别301条款效力宏大,美国政府和企业对它的效果非常满 意;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301条款也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国际法的常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301条款的影响会依然存在。 3.保护电脑软件应探索新的方式

目前从国际上看,以著作权法保护电脑软件,已暴露出不少破绽,许多软件也无法符合专利新颖性的要件,以专利法保护软件也非全然可行。因此,许多学者重新考虑这个问题,产业界也正在千方百计想办法,以其他方式寻求保护,预计美国将会在年底前提出有关研究报告。

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会更加接近

近几年来,海峡两岸修正法律及制定新法,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还是根据与美国方面知识产权的协议。例如,两岸专利法为保护农化品、药品、植物新品种、回溯保护等等问题;著作权法则为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租赁权、软件保护等问题。可以预见的是,海峡两岸经过国际上的压力及自己内部的修正和调整,知识产权法律的内容会更加接近;又因为法院的判决需与国际上的判例符合,则更进一步促成在立法与司法两方面互相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无形中,把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距离拉近,使两者更能相容,更接近国际上的水平。

5.美国的产业界更加关注中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产业界和政府,他们大都了解这几年中国大陆立法的努力,也了解大陆已建立了知 识产权的专业法庭。他们诉求的重点是在法律的有效执行,特别是电脑软件等著作权产品侵 害问题的解决。大陆方面法律界人士要求美国产业界不要以政治手段施加压力,而应通过正 常的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美国产业界采取的方向将会是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美国政府的压 力,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政府或私人的厂商。向大陆法院提出诉讼的美国厂商,希望建立有效的判例,并试验大陆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否能在判决中获得类似美国法院的结果。第一批法院的判决非常重要,美国的产业界正在关注着大陆的司法制度。

6.对新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会更加积极

目前,美国产业界和学术界最常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不外乎生物工程、软件保 护、技术转移等。前两个课题与最热门的科技关系密切。例如,医学、药学、遗传工程、通讯网络、资讯产业、电子计算机等。除了因为这些科技高新且复杂外,也是获利机会最大的项目。因此,政府及产业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的数量也会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有关生物工程的专利和电脑的法律保护问题,对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造成相当困扰。又因为竞争激烈,再加上利益所在,各方人马无不全力以赴,并希望通过技术转移回收研究、开发经费。目前,除了产业界外,政府的实验室,大学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问题都非常重视,也因此获得了相当的效果。将来,任何国家或私人企业,若能充分掌握高科技知识产权的计划、制造、管理、运用和转移,则无异掌握了科技发展的权柄,可以主导科技发展的方向及兴衰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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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新趋势

现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以国际贸易体制为框架,推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以执行机制与多边争端机制为后盾,推行高效益的知识产权保护。 1.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出现

在WTO框架下,西方发达国家就知识产权问题,一向奉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原则,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体化。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仍在试图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以提高保护标准。今年7月,欧盟委员会已正式采用《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欧洲公司的热烈欢迎。该协定旨在加大全球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力度,谋求建立新的打击全球假冒盗版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框架,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强化执法实践。虽然中国没有参加到该协定中,但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中,显然是该协定的重要目标之一。事实上,即使不参与,中国产业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该协定之外。因此,面对这类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国政府要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2.双边协定与单边主义的复活

WTO《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WTO成员已签署了300多个双边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有评论认为,众多双边、多边协定有削弱WTO规则之势.这种双边协定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的产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超Trips条款”、“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从1995年WTO取代关贸总协定后,截至今年3月,在WTO框架下磋商的争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争端不到10%,这一过低比例并非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少,而是因为大多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选择了双边协定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来解决。吴汉东指出,双边协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延长期限、增加内容和强化执法。这种倾向在单边制裁中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比如著名的美国“337调查”和“特别301报告”。全球化必将带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一体化,因此必须在面对现实的同时保持警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在被动接受、合作博弈与战略筹谋之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运作空间。

3.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兴起 近年来,以别样视角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各种渠道,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公共健康和知识共享等领域寻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此,国际人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已展开行动,纷纷提出:通过对部分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以维基百科、远程教学等非财产权方式促进知识在全球共享;在生物技术专利与遗传资源问题上达成互惠等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

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继续主导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但各种国际组织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种格局是有益的、健康的,中国可以在其中发挥与其地位相匹配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美国华盛顿大学亚洲法研究所所长Haley教授认为,自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日益强调其在全球的经济利益。为此,美国同其他国家进行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如何在海外充分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利提到了一个非常优先的地位,并且十分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问题。

Haley教授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法律是有领土性的,即便是由条约所确定的国际 规则也赖于主权国家的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就意味着国家强制。要保证对专利以及其它的知 识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一般而言,国家强制机制必须是灵活的、有效的、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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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强制的方法究竟是刑事制裁还是民事救济和禁止性补救亦或任何形式的行政控制或上述方式的任何形式的结合,国家应能够在必要时通过对人身加以强制来保障法律的遵守。这意味着国家应有能力识别并制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施加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惩罚。 Halev教授还认为,在上述应满足的先决条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识别侵权,在商标侵权和版权侵权以及其他一些单从侵权物品的表面形态即能证明在侵权的案件中,侵权识别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即便如此,国家还应能够获得有关信息并对侵权物品的所有主要销售市场实行监督。在专利侵权中,特别是在涉及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的专利侵权中,要想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国家应具备广泛的调查权利以确认其侵权,例如,应有权进入工厂,搜查办公室,没收有关记录和档案等。因此,任何知识产权要想有效地执行,需要政府有广泛的资源来控制和监督经济活动。这也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要求有相应的新的管理和监督资源,或者将现存的资源从一个管理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的能力。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司法职业队伍,它是提供有效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也决非易事,司法系统要有效地运转,法官就必须享有为实施法律规则所必须之地位和控制权。同时,也必须保障法官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总之,知识产权的有效执行要求国家政治上应服从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司法机构,或者一个由不受政治影响的公务员为主导的司法机构,由这个机构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四.关于平行进口问题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Wegner教授认为,平行进口问题是关贸 总协定中尚未解决的一个有争议的领域,也是中国目前立法实践中的空白。平行进口指的是 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 识产权此前已在本国受到了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存在的条件是商品在一国的零售价高于在另 一国的批发价,两者的价格差有可能导致平行进口。对于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应按照商标权、 专利权和版权三种情况分别进行讨论。

对于受商标保护的商品,通常规则是拥有同一商标的相同商品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在 美国,这一规则是由Weilceramics案所确立的,它规定只要所销的是有真正标识的真正商 品,即使没有得到商标所有者的同意,也是允许进口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例外情况之一,是以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实质和外观上的差异。如在SHIELD肥皂案和PERUGING巧克力案中,同一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不同的,因而法院禁止 平行进口,其出发点是基于商标的属地性原则;不允许平行进口的另一例外情况,是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不同的所有权。例如,ROLEX手表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其在美国和瑞士的商标分别为两个不同的公司拥有,因而平行进口是被禁止的。欧洲国家和日本所采纳的原则与美国有所不同,欧洲国家允许作为欧洲内部商品自由流动出现的平行进口,而日 本则无条件地允许真正商品的平行进口。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欧洲、日本和美国均建立在属地性原则基础上,但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美国和日本严格地运用属地性原则,以防止专利商品平行进口。美国还保留着这样的法律,去某国销售的专利商品,如果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则永远不允许输入美国并在美国销售。而欧洲国家之间则存在着不受专利权限制的商品自由流动。

对于版权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根据限定国家的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未经授权而进口是不允许的。法院在审理中涉及到首次销售理论和进口权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的判决中仅给予在美国合法制造和销售的制品以首次销售以保护,根据许可证在国外制造的制品进口到美国时则构成侵权。

中国目前很少有关平行进口的国内立法实践,这是因为中国拥有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因 而,目前行平进口所获得的差价,还不能刺激外国制造的商品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在中国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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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来说,目前保护平行进口的政策主要是理论性的。

五.医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发展趋势

日本2008年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其中生命科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公开/公布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27870件和9255件,较上年均大幅增长,增幅分别为11.7%和29.0%。

欧洲专利局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在专利申请技术领域,2008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最为活跃的领域为医学技术领域,占总量的11.6%。有机化学(同比增长1.4%)增幅较缓,生物和遗传工程(同比下降0.9%)增幅略有下降。医药领域虽然对专利的依存度高,但是专利申请量和获得授权的数量并不多。2008年获得美国专利授权量居前十家公司:IBM(4,186件)、三星(3,515件)、佳能(2,114件)、微软(2,030件)、英特尔(1,776件)、松下(1,745件)、东芝(1,609件)、富士通(1,494件)、索尼(1,485件)和惠普(1,424件)。专利授权量居前10位的企业中,美国公司只有4个,日本公司则占5个。前十名中没有一家是医药企业。

各国有关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变化:

欧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强硬规定将危及贫穷国家获取药品 。在与印度、哥伦比亚、秘鲁及一些东南亚国家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官员多次建议应让药品制造商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获取应得利益,并认为在授权进行仿制药生产之前,上述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应被长期阻止使用专利药品的相关数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在秘鲁和哥伦比亚,此类专利可申请最高11年的“数据排他期”。与此同时,在与印度及东南亚10国进行的自由贸易谈判中,欧盟委员会同样加入了类似处于“数据排他期”的知识产权内容,但并未明确期限。

Ⅱ.国内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虽然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构成了框架性的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实体权利保护方面与WTO的要求基本相当,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各单行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

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和规范,导致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却又出现调整空白,甚至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同的单行法判决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可能会有惊人的差异。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在我国,大多数人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真正作为财产权来看待,甚至很多企业都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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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3.忽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在大力保护国外驰名商标时,我们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造成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近些年,贽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不下百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外抢注者通过商标抢注或进行商标倒卖,或以侵权之名索赔,或索取高额转让费,更有甚者利用商标抢注,让中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上,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够到位,执法环境不乐观。

(1)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程度不够高。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知识创新是种隐性的过程,蕴涵着先进生产力,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却是发展最快的国家,这种小步快跑的发展方式,必然带来了体系的不完善,一切都还有待在实践中检验。

(2)配套立法不全面,与国际法律接轨不协调。没有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没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来看,我国的立法注重保护成果和给予激励与奖励,却缺失了相应的辅佐制度。还需对一些中国相对薄弱的环节或产业进行保护使其良性发展。在与国际法律接轨方面,虽然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但是反垄断法的缺失使中国部分产业损失严重。例如DVD事件中,从实质上看,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致使在专利费用方面吃了大亏。

(3)司法环境不乐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法律已经确立该项权利的前提下,执行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司法保护力度不够,不法分子挂羊头卖狗肉,违法成本低而企业维权成本却相当高。同时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部门出于地方税收考虑,对违法企业睁只眼闭只眼,企业被发现侵权后就销声匿迹,而后更名从操就业,让受侵权的企业无可奈何。

2.微观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脱节。

在新形式下,作为高技术企业,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然而在战略的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成了一句空话。

(1)企业研发风险大,现金流吃紧,资金链不稳固。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决条件是要有科技创新成果,没有成果,保护也就无从谈起!因此高技术企业每年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经费,并且这种投入还必须是长时间、连续不断的、大笔的投入;而且投入之后,产出多少、何时产出也是未知数。这种巨大的风险,考验着企业的决策,最终影响到投入的产出。据调查,很多企业现时发展面临的困难集中起来就是资金紧张,资金不足导致科研所需的人员、设备、技术投入不够,技术研发风险很大。

(2)企业研究开发模式与管理模式不够成熟。诚然现在高技术企业已经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并设有相应的研发部门和管理部门,然而企业的人员管理模式和机构组织模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企业研发部门人手不够,其他部门不参与企业研发活动,部门问联系不够紧密;仅研发部门而言,内部也存在着缺陷,研发过程中任务进度问衔接不紧密,常出现研发的停顿期或空白期,影响了产品的升级换代。

(3)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程度低。知识产权的源头是技术创新,或者称为知识的再生产。这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决条件,但却不是知识产权的最高要意。知识产权的最高层次是利益的再分配问题,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市场化,才是知识产权的最终归属。但是,我们的企业始终没有意识到这点。投入巨资研发的技术,只有少数的专利被产业化,大部分仅仅以专利的形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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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态势及发展路径

1.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的地位。

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处于后起发展国的地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总体上还处于初级阶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时进行了多次修改,积极参加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使中央和地方分级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功能逐步强化。

但是,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再像发达国家那样经历一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正如现任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博顿说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在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这个制度的经验”,具体表现为:①知识产权意识薄弱。2008年,全国42.6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申请了发明专利的约占企业总量的2.l%,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约占企业总量的0.6%。目前我国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国内出口企业(外资企业除外)中拥有国内注册商标的不到20%。②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④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人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⑤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2.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将逐渐从战略防御向战术进攻阶段转型。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整体上比较落后,目前只能是属于防御性阶段。BCG(波士顿国际咨询公司)的调查认为,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以出口技术含茸较低的产品为主导,靠的是廉价劳动力和低成本原材料;第二阶段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第三阶段遭遇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第四阶段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投资力度;第五阶段则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目前,日韩两围都已完成了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飞跃,而我国将由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迈进。

我国亟需进行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这是积极应对国内外压力的要求,更是内在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中的作用十分突显。目前,我国的技术发展阶段正从以仿制和引进技术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与自主研发相结合;部分行业的产品结构从低端向中高端转移,企业和产业发展面临激烈的知识产权挑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假冒、侵权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因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加入WTO和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要求。更是我国实现经济体制转轨,激励创新,提高企业、产业和地区竞争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

3.逐步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成为知识产权强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总体来看,我国的专利和商标目前已经处于高位,位居国际前列。同时,国内专利、PCT、国外专利以及国内商标和国外商标还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态势。

(1)我国在美、欧、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逆势保持较快增长。2009年我国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6116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60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7.0%;向日本特许厅提交发明专利申请891件,比上年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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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15.6%。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2009年美、欧、日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同比分别下降12.9%,10.2%和l0.9%。

(2)PCT专利申请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公布的初步统计数据,2009年全球PCT申请量为155 900件,同比下降4.5%。2009年我国共受理PCT专利申请8 000件,比上年增长31.6%,3年即实现翻番。在2009年拥有200件以上申请的国家中,我国的增长速度最快。

(3)国内专利申请更是迅猛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的年增长率大都保持在20%以上,10年翻了三番。1999年,国内申请量首度跨上10万件台阶;2002年超过20万件,翻了一番;2006年超过40万件,翻了两番;2009年超过80万件,实现第三个翻番目标。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14 573件,比上年的289 838件增长8.5%。全球经济严寒使国外来华申请量同比下降10.9%,而国内专利申请量却春意洋洋,同比增长达到22.4%,不仅高于同期GDP增长速度,且与上年22.3%的增速相比,增幅反而略有加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亮点。2009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超过58万件,同比增长41.2%。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同比增长40.4%,累计专利授权总量突破300万件;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其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了2001年的7.6倍多和12.1倍多。较之200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17.7%,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最增长40.4%。2010年3月31日。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累计突破200万件。自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到2005年7月21日,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用时20年零4个月;从2005年7月21日到2010年3月31日,第二个100万件历时4年零8个月。

(4)商标数馈增长保持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量为722.25万件,累计注册量为427.8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为340.45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商标注册审查量、有效注册商标量均为世界第一。2009年,国家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83.05万件,同比增长18.96%,超过历史最高水平(2006年76.63万件)6.42万件。

另一方面,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量仅维持小幅增长甚至下滑,如2009年美同和德国等围家的闷际专利申请公布量出现近5年来的首次负增长,尤其美国已经降至2005年的最低水平;2009年欧洲专利局(E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4 542件,比上年的146 561件下降8.2%;日本特许厅(J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348 596件,比上年的391 002件下降了10.8%;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63 465件,比上年的167 904件下降了2.6%。

在彼消我长的趋势下,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实力,我国将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十二五”期末我国将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大国。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十二五”期末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长远部署。

四、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对策措施

温家宝总理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自主创新是支撑一个国家崛起的筋骨。只有拥有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才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概括起来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根本之道,是我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生存之道,更是保护我国知识财产,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是我国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抉择。

1.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迅速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前提。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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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以下四种意识:一是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并把专利知识列为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二是强化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把知识产权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把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经营战略结合起来,运用专利进攻与防御战略,大幅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提高品牌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投入,进一步培养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品牌。四是树立全方位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形式和途径来全方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着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氛围。

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重点还仅仅停留在一些国内企业被跨国公司打击、限制、制裁的事件上,而鼓励和保护人们的创造性,并能使人们的创造性获得物质上的回报,这才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优化舆论环境。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二是要优化政策环境。专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促进专利活动、规范专利行为而采取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政策和措施的总和,要通过政策引导,形成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要优化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司法、行政两条途径,有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四是要优化服务环境。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

3.切实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的对策研究。

一是要加强对美、日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与竞争态势。二是客观分析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劣,制定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切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三是把知识产权战略切实纳入到地方、行业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去。四是选择一些重点领域(如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和中医药等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运用工作,并在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后,尽快将其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五是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进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4.加强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密切注视与高科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5.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分类指导,编制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办法示范文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借鉴;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在合作、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要制定明确的规定;指导基层单位采取“突围”和“包围”、自创和并购等各种策略,有效规避他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和技术研发机构的考核评定中,应当明确将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与水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6.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和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一是要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二是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与此同时,实行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三是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争端,并对国家根本利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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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严重威胁的动向,研究对策,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发出预警报告。

7.大力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

制定特惠扶持政策,支持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其产业化,着力解决产业技术空心化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实施的休眠专利,要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其转让和实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在合理分享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向企业转移;支持和鼓励以专利创业,依靠专利技术发展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动力来白利一技革命所带动的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当然,如果沿着客观经济规律的白然轨迹发展似乎还不能得出知识产权保护必定国际化的结论但是,山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其白身利益的需要将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全面植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现实地展现在世人面前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领略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强权政治的非公止性和法律规范的非合理性,而隐藏后的却是那只看不见的手——西方国家的综合实力 回顾西方资本义国家所走过的历史道路,可以发现这样一条清晰的轨迹:从初期的改革促发展,到中期的战争促发展,到现代的贸易促发展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本性来实现其利一技成果的利益化,始终是西方资本义国家贯彻其知识产权国际化保护战略的本质对此,我们必须 保持清醒的头脑,惟其如此,才能制定出属于我们自己的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第三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发明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发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第四篇: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论文_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论文

[摘 要] 专有技术的秘密性是该技术商业价值的重要基础和交易前提,因而,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保密问题经常成为交易成败的关键。本文在分析专有技术特质的基础上,探讨了专有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方式,以及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交易双方如何在保密问题上建立互信等问题。文章还从宏观的角度,评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论文关键词】 专有技术 秘密性 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自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及英国1623年作为反垄断例外的现代专利法保护制度形成以来,专利权一直是国家授予个人的有期限独占权。专有技术虽无授权,但也在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保护之下。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问世后,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并逐步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

一、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两个案例:一位美国华侨研制出一种新型变压器,欲在其家乡广东某市寻找受让方。某厂有意受让,但要求对方先介绍该变压器的技术性能或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方可作决定。对方未作反应,不了了之。 另一案例涉及专有技术加工贸易。美国某家具五金公司有意与珠三角一家外向型家具五金公司签订来样加工贸易协定。在建立正式贸易合作关系之前,美方公司要求中方公司必须与其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由于该协议的标的是专有技术,因此,美方公司没有明细拟委托中方公司进行加工的产品式样,而是概括性地要求中方公司对其提供的所有专有技术产品式样承担保密义务。中方公司不得生产加工与其提供的式样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得允许他人参观其技术产品的生产流程,不得泄露其技术秘密(包括中方公司的员工),等等。任何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方公司必须向对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中方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表示不能接受对方的概括性保密义务条款,只同意就某一具体专有技术加工协议所涉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美方公司对协议项下的专有技术提供说明和图示,理由是:如果美方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式样与中方公司已拥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式样相竞合,一旦签约,中方公司便不能再生产自己原有的专有技术产品,否则就构成对美方公司的违约或侵权。由于双方在保密问题上互不相让,磋商无果而终。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专有技术保密这一关键性问题。为何保密问题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如此重要?怎样从法律的角度增进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的互信以利贸易的顺利进行?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专有技术的特质作扼要介绍。

二、专有技术的涵义及其秘密性特征 “专有技术”译自英文“know ~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等,其法律定义,迄今也不统一。目前,对专有技术作出的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为1969 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我国未对专有技术的定义作直接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工业技术和生产管理及商业经营几个方面有所侧重地作出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包括

(二)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 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未明确规定“专有技术”,但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里明显涵盖了专有技术的内容: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见,专有技术是一种以秘密性为重要要件、事实上占有而又未取得专利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技术。由于未申请专利,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来维护其对技术的专有权,因为一旦被公开,该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其商业价值随之 丧失。有鉴于此,国际上成功的企业无不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特别重视。美国斯诺敦公司总裁桑德拉?斯诺敦女士在她的《全球优势---你的公司如何在世界市场取胜》一书中,论述了参与国际贸易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提高警惕性。IBM公司面对外国间谍的猖狂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的保密措施,建立稳定化、规范化的保密制度。而可口可乐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叱咤风云上百年,其对配方实行的“限定知悉范围”原则是关键。对于可口可乐的关键配料,公司总部的三个高级职员各管一样,而且这些人互不知道另外两样配料是什么。分设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厂使用的原料是公司总部提供的“浓缩液”,根本不知道配方秘密。

三、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1.法律保护 据统计,国际技术贸易总量中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许可,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专有技术虽然处于秘密状态,不象专利那样直接申请法律保护,这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不公平致富”、“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行为”,主张“任何人不得靠有意损害他方的行为来牟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和立法价值。迄今,对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体系已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的立法中展开。 (1)知识产权国际协定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普遍认为,TRIPS中有关“未披露信息”的规定就是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其中涵括了专有技术的法律特点,可以说是对专有技术持有人的权利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予以保护。后于TRIPS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全照搬“未披露信息”条款的内容,只是将“未披露信息”换成了“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96年起草的《反不当竞争示范法》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不正当竞争。该《示范法》第6条第3项对“侵犯商业秘密(secret information)”的解释与TRIPS第39条“未披露信息”的含义一致,显然,专有技术也被纳入其调整范围。虽然该《示范法》尚未获得通过,但其作为示范法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立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3)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国际社会在多国集团分头努力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旨在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由于在许多主要问题上各国立场相去甚远,未能在联合国贸发会第五届会议上获得通过。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当时提出的10多份有关专有技术转让的文件,如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受让方可提要求的1979年《合同评价指南》等,则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同蓝本。 (4)我国立法 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理》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侵害专有技术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刑法》第119条、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责任。 2.自我保护 (1)必要性 TRIPS前言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主要由权利人利用国家现有法律体系的救济手段维护权益。就专有技术而言,法律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对非法获取的秘密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漏的秘密加以禁止使用,如果秘密是意外发现的或由平行工程或反向工程发现的,法律则不予禁止。这就给专有技术权利人提出了如何加强技术秘密自我保护防止他人意外获得的问题。上文所述可口可乐公司配方的保密就是一个极为成功的例子。众所周知,专有技术持有人之所以不将其核心技术申请专利法保护,就是想通过自身严密的保密措施牢牢地永久地保持其对该核心技术的独占,因为,如果申请专利就必须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其技术秘密,而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事前禁止和事后责任追究及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方式

来实现的,其对侵权人的威慑力是可以预见和有限的,而受害人为此遭受的损失则可能是无法预计和无限的。试想,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配方申请专利保护情况会怎样?势必:官司不断,耗时费力,损失巨大! (2)贸易中秘密的保护 专有技术贸易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及后续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对方进行调查。对于许可方(提供方)来说,需要对被许可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对方的信用等级比较低,那么即使对方开出的条件很优厚,也应当谨慎从事。因为技术秘密具有“一旦公开就永远丧失”的特点,对方一旦获悉或泄密,技术秘密就不复存在。 在合同磋商过程中,被许可方往往要求对方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许可方可以在对方作出保密保证的前提下,披露一定的秘密信息。同时应当采用确认书等方式将披露的信息确定下来。 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不论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还是许可使用合同,都需要包含“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泄密的责任等重要事项。

四、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增强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当事人互信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专门立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继问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如《刑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也陆续出台。另外,从1980年起,我国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加入WTO后,我国又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无论从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和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 不过,在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观念的转变、意识的强化需要有个过程。龙永图反思了长达15年的WTO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方面中国代表的“激烈反应”,说了很深刻的一段话:“那时候,每当发达国家强调要保护环境和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很反感,知识产权90%都在你们跨国公司的手里,保护知识产权不就是保护你们吗?„„但是这几年我们也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在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就没有一个中国人会去创新,我们只能永远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保护环境的重要性,现在大家都明白了。” 具体到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第3页),笔者认为,专有技术的保密比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保护对权利人更为重要,因为后三种权利处于公开状态,如果发生侵权,权利人不仅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继续行使权利从中获利,而专有技术的秘密一旦被泄露,则权利人只能靠追究违约方或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无法继续凭借其对专有技术的独占获得垄断利益。因此,国际专有技术贸易具有较强的卖方市场特征,受让方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首先应当尊重对方的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讲究商业诚信,保守对方的技术秘密,增加技术提供方的信任。当然,在专有技术贸易中受让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样重要,这方面的教训在我国引进外资和外国技术的过程中并不鲜见。反思上文那两个案例。例一中的中方当事人缺乏尊重他人技术秘密的法律意识;例二中的美方当事人对其专有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过高,使中方当事人面临高风险。归根结底,当事人未建立互信,彼此顾忌防范,是交易失败的首要原因。 总之,在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中作为交易前提和基础的技术秘密,从小处看有利于促成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从大处看则关乎一个国家如何增强民众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及其衍生权利,同时又能促进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关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如何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下,激励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创造比较优势。这在资源全球配置、生产国际分工、技术分布失衡,财富分配不均的当今国际经济秩序下,有着特别的现实意义。

第五篇: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应对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今国际贸易中货值较高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往往伴随有技术贸易。作为国际技术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保护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之下,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规范与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其技术内容主要包括: 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商标。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ights)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在我国,按照《外贸法》的定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并列构成三大类贸易形式。而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技术贸易的标的物往往就是知识产权。并且签订的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否则将不享有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越发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与智力成果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自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国际贸易领域, GATT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新议题,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 IPS协定)。TR IPS协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准则, 对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投资与各国相关国内立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被认为是对传统多边贸易体制的重大突破。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刺激对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扩散。但从宏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而政府希望知识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向社会传播,从而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无限制的保护,而是要在知识产权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这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来实现,而具体如何平衡,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发展目标与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此,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在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1. 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随着知识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品以及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很大,而且在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都比发展中国家占有更多的优势。因此发达国家在其对外贸易交往中更多的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强国内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将其渗透到贸易政策中。如美国制定了专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殊301条款”; 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政策,保留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利;日本早在2002年就正式宣布把“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基本国策,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发达国家已直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了。

2. 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尤为明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生产与贸易成本大幅度提高,市场减少。随着TR IPS协议的诞生,发展中国家开始意识到这种挑战,不得不在国内以及对外贸易政策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如中国提出的鼓励创新、鼓励和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软件产品出口,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贸易政策中已开始体现。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关系到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进而对发展科学技术 鼓励发明创造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正当且应该的。适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助于维护和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保 护权利拥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多为先进技术的输出方,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技术贸易出口利益。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其制定国际条约协定时的强势影响,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际上, 部分发达国家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升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它扭曲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阻碍了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是很不利的。TR IPS协定的签署,为各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共同的法律框架,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方向,也对发达国家发起知识产权调查制定了一定的纪律约束,遏制了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单边贸易措施,这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中国相应的对策建议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影响到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由于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乏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程序性知之甚少,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类无形资产大量流失。部分企 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漠视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规则。以上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规范和发展。为了改善我国投资环境、降低交易费用、保护技术受让双方的利益、促进国际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与改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 加强宏观管理,完善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和特点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与产业政策、科技战略、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人才战略等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中知 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 增强我国企业和全社会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我国企业应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3. 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是一国生存的根本,而自主知识产权在打造核心竞争力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我国

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的差距更加明显。我国进出口贸易额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较低。国家应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设自主品牌,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在国际贸 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4. 运用WTO 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加入WTO后,中国企业遭遇的因知识产权保护导致的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多,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已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此,中国应积极运用WTO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根据TR IPS协定原则和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积极应对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

的非关税壁垒,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重视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增强中国的应诉能力,保护我国贸易利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被动局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也会越来越高,国际技术贸易也进入了一个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阶段。面对新的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与技术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法规,尽早研究制订有关保护专有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技术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形势需要。研究、学习、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关于技术贸易的立法实践,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也利于我国技术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丰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将我国技术进出口纳入全面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促进知识转化成生产力。重视引进技术的专利检索与调查。在遵守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风险。企业方面要想得到发展,就必须充分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增强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知识产权来发展自己、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 同时加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进而鼓励自主创新从而形成大规模的技术出口,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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