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市场份额规则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传统侵权法中,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二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结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随后又产生了应对侵害人不明时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规则,在我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当侵害人人数较多,侵权人在举证方面具有优势地位,而受害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侵权人整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对自身造成了损害后果,无需证明自身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某一侵权人导致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数个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受害人的损害不是由自身造成并且证明造成损害的具体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否则数个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侵权类型,即大规模侵权行为,此种侵权行为的特点是侵权主体和受害主体众多,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造成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此时,在美国法上产生了新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即市场份额规则。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社会运作方式逐步规模化、机械化,也为大规模产品侵权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再加之部分生产商道德败坏,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的生产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的产品,侵害了很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由此,产生了一些大规模产品侵权事件,该类型的侵权行为的显著特点是侵权人和受害人人数较多,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为此类案件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旨在通过对美国侵权法上的市场份额规则研究为我国的大规模产品侵权事件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文章的结构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大规模产品侵权的含义进行了概括总结,其次对大规模产品侵权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引出问题,即对于我国发生的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应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美国侵权法上对于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的司法救济手段,即市场份额规则,分析了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及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渊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一些制度构想,包括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定位、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份额规则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虽然在刚生效的《民法典》中并没有将市场份额规则规定其中,但是对于以后对法典的修改过程中,希望能引入市场份额规则来补充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规则。
关键词:市场份额规则;侵害人不明;大规模产品侵权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的产生
一、大规模产品侵权的含义
二、关于大规模产品侵权问题的典型案例与分析
第二章 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
二、市场份额规则的发展
第三章 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渊源
一、责任承担基础理论解析
二、基于矫正正义理论的解析
三、基于证据共同体理论的解析
第四章 我国引入市场份额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一、关于适用产品责任相关条文的考察
二、关于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考察
第五章 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一、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的立法定位
二、市场份额规则中“市场”的界定
三、市场份额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