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复垦项目监理规划

2023-03-13

第一篇:农业复垦项目监理规划

土地复垦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监理总结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理工作。本工程于2013年10月10日开工,2015年11月25日竣工。2015年12月21日完成区级验收。现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项目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七宝岩村、八角井村、石河村、红岩坪村。建设规模为0.6292公顷,

2、项目位于荣昌区双河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社区),分别为金佛社区、高丰村、白玉社区、许家沟社区、排山坳社区。

3、项目位于荣昌区路孔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玉鼎村、尚书村、沙堡村。建设规模为0.2268公顷。

4、项目位于荣昌区远觉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高观音村、狮子桥村、蔡家坪村。建设规模为0.4420公顷。

5、项目位于荣昌区直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分别为万宝村、黄坭村、荣升村、燕儿村、道观村。建设规模为0.6302公顷。

6、项目位于荣昌区清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漫水桥村、罗汉寺村、三层岩社区、火烧店社区。建设规模为1.2649公顷。

7、项目位于荣昌去吴家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7个村(社区),分别为代兴村、十烈社区、含珠桥村、燕子坝村、双流村、高峰村、玉峰村。建设规模为3.1365公顷,

以上均为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二、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测绘单位:重庆市钧鸿工程测量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重庆仁义建筑有限公司

三、监理组织及监理制度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1. 监理组织:由本公司委派吕祥仁同志为总监理工程师,黎泽林为现场监理,组成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监理组。 2. 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及相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监理组建立了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施工方案报审制度、竣工验收制度、保证资料核查制度、现场会议制度等。

四、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施工准备阶段

监理人员于施工准备阶段全部进入施工现场,对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进行了规划和准备;对施工承包单位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质量进行了检查,主要检查了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施工机具、设备、物质、临时设施的准备情况。

(二)施工阶段

1、核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的实施情况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交底等。

2、对可能影响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或部位的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如:原宅基地地基的翻挖、基底层土厚度、耕作层土层厚度等,在施工中采取了旁站、巡视、等监理手段。

3、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逐项进行核查验收。

4、对违反建设工程规范、标准及安全规定的质量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人员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并帮助施工单位进行了纠正、处理,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消灭于施工过程之中。

(三)质量验收

工程监理人员对本工程施工质量全过程进行了监理,工程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主要指标(耕作层厚度、耕作层土质、砖块含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质保资料基本完整。

四、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意见

本工程于2013年10月20日开工,现在已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量。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均达到了合格标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符合工程验收要求,请各位领导及专家予以验收。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1日

第二篇:土地复垦项目监理复查报告范文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监理报 告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18日

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荣昌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委托,对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村共7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理工作。本工程于2013年10月10日开工,2015年11月25日竣工。2015年12月21日完成区级验收。

一、 工程概况

1、项目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七宝岩村、八角井村、石河村、红岩坪村。建设规模为0.6292公顷,

2、项目位于荣昌区双河街道,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社区),分别为金佛社区、高丰村、白玉社区、许家沟社区、排山坳社区。

3、项目位于荣昌区路孔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玉鼎村、尚书村、沙堡村。建设规模为0.2268公顷。

4、项目位于荣昌区远觉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3个村,分别为高观音村、狮子桥村、蔡家坪村。建设规模为0.4420公顷。

5、项目位于荣昌区直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5个村,分别为万宝村、黄坭村、荣升村、燕儿村、道观村。建设规模为0.6302公顷。

6、项目位于荣昌区清升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4个村(社区),分别为漫水桥村、罗汉寺村、三层岩社区、火烧店社区。建设规模为1.2649公顷。

7、项目位于荣昌去吴家镇,1个项目,共涉及到7个村(社区),分别为代兴村、十烈社区、含珠桥村、燕子坝村、双流村、高峰村、玉峰村。建设规模为3.1365公顷,

以上均为荣昌区昌州街道七宝岩等(4)个村等七个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二、监理验收意见

根据该项目土地复垦验收会议的要求,施工单位对该批土地复垦项目进行了全面整改,监理人员全过程跟踪检查。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合格的基础上,监理单位评定本项目整改合格,请土地整理中心及专家予以验收。

重庆正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01月18日

第三篇:【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414号

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

1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区、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度);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区、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

2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区、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

3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实行项目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贵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裹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田、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田;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仕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禹、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搞十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律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井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 达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井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井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

进行审定;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校、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潭部,井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在省伯治区、直辖市)上报碉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赍潭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的全国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潭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顷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贤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贤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粟和10kv(含)以下的辖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精变电工程;发履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项目前期工作费技财政投资的2%提取,井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傲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密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顷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项引十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屑关系.项目 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臂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汁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章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骏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井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塘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韧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井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田、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日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仪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0]414号 【发布日期】2000-12-29 【生效日期】2000-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

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国家实行项目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立项项目,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项目投资计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达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置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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