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

2023-02-16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总是在不断的征程之中,一项工作的结束意味着新的工作的开始,而只有好的计划才能让我们在新的工作中找准方向,那么什么才算一份好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计划生育全面二孩政策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讲稿(大全)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尽管自70年代初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我国在50年代和1962~1972年间先后出现了两次生育高峰,使得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的趋势始终没有改变。进入80年代后,人口增长的速度加快,每5~7年即可增长1亿人口,如此庞大的人口将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1982年十二大,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坚持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百年大计。

生育要有计划,但计划也并非一成不变,正所谓“文章因时而著,政策因时而易”。从1980年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到1984年提出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两孩的条件,然后是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通过,再到今天的全面放开二孩,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在处于动态调整的“进行时”。

为何全面放开二孩

1、单独两孩实践遇冷 生育率低到危险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仅有不足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而此前的官方预计是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

虽然也有专家表示中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陷阱”没有根据,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口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没了人口红利,在竞争力上就少了一枚盾牌。

2、“银发危机”

从人口结构上看,现在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在不断上升,从2010年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目前,中国已成为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老人生活旅居问题也在不断凸显出来。

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而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

这就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出生率降低,年轻人越来越少,今后谁来工作、谁来纳税、谁来养活数以亿计的老年人?

3、“刘易斯拐点”隐忧

“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 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瑟·刘易斯在1968年提出。它指的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人口红利慢慢消失,最终枯竭。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低生育率和老龄化是中国经济刘易斯拐点提前出现的关键诱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大量的富余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催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目前农村问题频发。以“老弱病残”为主的农村人口结构已逐步凸显了农村经济的增长乏力。

4、“失独”社会之殇 近些年来,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小,从1982年的4.43人缩减至2010年的3.10人,独生子女家庭超过1.5亿户,家庭的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有所弱化。许多独生子女面对沉重的养老负担,常感到有心无力、独木难支,而老人“失独”不仅是家庭灾难,也是社会之殇。

今年7月19日,杭州失独老夫妻在女儿去世百日祭双双自杀的消息令大家心痛不已,同时也不禁深思: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政策家庭逐渐步入老年,失独家庭成为一类社会创伤。失独家庭所经历的心理创伤、经济压力、医疗养老问题超过一般家庭丧子后承受的痛苦,而这份痛苦谁能解?

5、男女比例失衡

计划生育政策自1980年开始强化,这分别体现为城市的普遍“一胎”和农村的普遍“一胎半”政策。在重男轻女思想依然普遍和B超逐渐普及的情况下,可能促使男女出生比例节节升高,从1980年的107.4上升到2004年的121.1。

男女比例失调是性别偏好、生育数量限制和胎儿性别鉴定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缺一不可。重男轻女的观念虽然已经淡化,但依然会长期存在;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技术也不可能完全有效。因此,要使男女比例恢复正常,有效的办法就是全面取消生育限制政策。 至少经历4个关键程序,抢生属违法要罚款

以“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为参照系,全面放开二孩要落地,恐怕至少要经历4个关键程序:第1关:中共中央的决定;第2关:国务院制定调整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第3关:各地实施方案报批;第4关: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 开放二孩要先修法

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全面放开二孩依旧需要依法落实,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当年12月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首先,各省(区市)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之后,各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抢生属违法要罚款

目前,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份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国家仅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生育政策在省级层面制定。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这导致了各地政策的落地出现了时间差。

如2014年1月,浙江、安徽、江西三省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地方政策的出台时间决定了新生儿的身份是否合法。

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陕西、上海、四川、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湖南、云南、福建、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家庭,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全面二孩”的新政了。 据了解,之所以称“二孩”而非“二胎”,是因为“二孩”所强调的是生育“数量”,并非“胎次”。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七大焦点问题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30日,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预计明年第一季度,全国多数省(区、市)都能够具体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我们已经在全国实行了一孩生育登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1、谁能享受全面二孩政策?

王培安副主任:全面二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全面二孩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王培安副主任: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需要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预计明年一季度前各地将陆续开始实施。

3、生育还要不要审批?

王培安副主任:按照部署,我们已经在全国实行了一孩生育登记。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卫生计生部门将进一步简化程序,做好服务,方便群众。

4、如果只生一孩,还奖励吗? 王培安副主任: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5、如何避免二孩“抢生” 生育二孩最快也要等到明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二孩”的实施,需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除经全国人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需各地履行实施方案报批、地方人大修订计生条例等环节,才能使全面二孩最终落地,“比照‘单独二孩’从决策披露到最终各地落地实施时间,生育二孩最快也要等到明年”。

从单独二孩政策来看,自2013年11月明确至2014年7月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完成地方法规的修订,相隔9个月左右。而女性从怀孕至生育,一般需要9至10个月。

6、哪些情况得缴纳抚养费 违规生育二胎、三胎照罚

根据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罚款”。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是否会取消,以往超生尤其是超生二孩的社会抚养费是否要返还?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表示,实施全面二孩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生育权仍然会受到限制,而作为体现违规成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继续执行。

不少基层计生干部表示,全面二孩放开后,符合政策二孩生育肯定无需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只要是违反政策生育,比如违规生育二胎、三胎情况,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对于此前生育二孩被“罚款”的家庭,从现有政策来看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可能性不大。

7、生育二孩产假能休多久 一般二孩产假只有9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23岁(或24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属于独生子女,相应增加的产假也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及独生子女不再奖励对于二孩产假的影响,多地企事业单位普遍反映“还需等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在此之前都得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篇: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中国人口的影响

全面放开二孩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人口结构和老龄化问题, 据测算到2030年我国的65+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7%,比2014年增加7%,仍需为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做好准备

【研究结论】

1. 生育率的整体性下滑和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大趋势。如果说生育率的整体性下滑从增量角度导致人口增速下降;那么全球性的老龄化趋势则从存量的角度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

2. 我国总和生育率从1996年起开始低于1.6,至今已10年,根据日韩经验,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的提升作用有限。

3. 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影响到的目标育龄妇女人群在8000万人左右,政策实施第1年带来的新增人口大致为500万。此后逐年递减,短期人口增量可能会在未来5年逐渐释放,共计1500-2500万。

4. 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短期来看,加剧了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压力;长期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年龄段人口比重,但不会逆转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到2030年我国的65+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7%,比2014年增加7%。我们仍需为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做好准备。

一. 生育率下降和老龄化是全球大趋势

二战后,全球进入长时间的整体和平与经济繁荣,人口总数随之从30亿左右缓慢增长至超过70亿,但增速趋于下滑,从前半程(1970年前)的2%左右逐步下降至后半程(1970年后)的1%左右。生育率下降和老龄化成为全球大趋势。

1.经济发展会带来生育率下降(与人均GDP、教育负相关)

联合国的数据表明,整体上而言,各国人均GDP、女性受教育水平都与总和生育率负相关(见图

1、图2)。即随着人均GDP以及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总和生育率会不断下降。 从1950-2015年中取四个不同时间段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及主要国家的总和生育率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中国、印度、越南、韩国下滑最为明显,2010-2015年的总和生育率不及最高峰时期的40%(见图3)。

2. 世界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

如果说生育率的整体性下滑从增量角度导致人口增速下降;那么全球性的老龄化趋势则从存量的角度导致了人口结构的失衡。

战后,随着医疗科技水平的进步,人均寿命也逐步提高。随着1946-1964年婴儿潮中出生的一代人逐步进入高龄,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根据联合国的预测, 2015-2050年,全球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从8%增长一倍,至16%,人口年龄中位数也将随之从29.6岁上升至36.1岁。全球及主要代表性的10个国家中,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20%的国家数量也将从目前的2个国家(日本、德国)增至9个国家,只有印度例外(见图

4、图5)。

二. 全面二胎政策对提高中国的总和生育率作用有限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开始快速下降。究其根源,生育水平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国家的生育政策,二是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和行为。

1. 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情况

从国家生育政策角度看,整体上是一个计划生育制度逐渐趋严到近期逐步放松的演变过程。计划生育政策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酝酿,70年代基本形成并逐步推行,80-90年代走向严格执行且无重大调整,进入21世纪之后,才逐渐在局部有所松动。

由于多民族大国的特殊国情,中国的生育政策是多元化的,城镇汉族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农村和少数民族相对宽松,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是失衡日益严峻,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各地区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一些微调,比如“双独二胎”、“单独二胎”政策(表1)。

表1 主要生育政策及其微调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国泰君安证券研究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我们人口出生率从1987年的2.33%最低下降至2010年的1.19%,降幅接近一半。新出生人口从1990年的2621万骤减至1999年最低的1150万(见图6)。近年来,在计划生育政策微调及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的建国后第三次婴儿潮逐步进入育龄期的影响,人口出生率及新出生人口都有小幅回升,但依旧低于2%,在死亡率基本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作为两者差值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相应呈现长期下滑的趋势,从1987年的1.66%骤减至2010年的0.48%,不及原来的1/3。

持续下降的人口出生率,已经使得作为生育基数的育龄妇女数量,在保持长期增长趋势后,自2010年开始出现下降,2015年育龄妇女比2010年骤减1461万,育龄妇女占总人口的比重也下降1.78个百分点(见图7)。

2.总和生育率下滑

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人口发展规律相似,在中国,作为生育乘数的总和生育率水平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自然下降趋势,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严重加剧了其下降幅度。

尽管近年来国家逐步放松了生育政策,但并未扭转总和生育率的下降趋势(见图8)。根据学者周长洪的测算,基于我国2010年生育政策规定下的预期终身生育率估计值为1.452人,但实际上除了广西、海南、贵州、新疆四省,其余省份的生育率均低于该估计值(见图9)。并且,尽管各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松紧程度有差别,但是各省的生育率差异到2010年显著变小。这说明居民的实际生育意愿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规律性走低,政策的刺激并未使其出现大幅变动。

类似情形也发生在上个世纪末的韩国。1995年韩国的总和生育率为1.63,为了刺激人口增长,1996年,韩国政府取消了计划生育政策,然而之后韩国总和生育率仍然持续下降,2000年为1.47,2002年为1.17,2005年甚至下降到1.08(见图10),直到2006年以后,韩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生育,人口出生率才逐步企稳。日本从1952年开始实施计划生育,并在1974年开始进一步变严,经过近4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总和生育率从3下降到1.66左右。日本政府从1991年开始鼓励生育,2004年进一步实施财政补贴生育政策,但总和生育率长期低迷(见图11)。

韩国和日本的经历告诉我们,等到总和生育率已经进入1.6以下的低生育水平时再调整生育政策,其政策效果是不明显的。而中国的总和生育率在1996年开始跌破1.6,至今已经有10年时间,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提高总和生育率的作用有限。

三. 中国全面放开二胎后的人口变化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育龄妇女数量和生育意愿这两个人口生育基数和乘数关键指标,进而影响新增人口数量;二生育率及新增人口数量的变化最终会对人口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1.预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带来300-500万年新增人口

中国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育龄妇女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政策,北京、天津、上海等6个省份的农村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政策,其余农村农业人口采用一孩半或两孩政策,部分少数民族采用两孩及以上政策,双独两孩政策,以及单独二孩政策等6种主要现行生育政策(具体见表1)。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主要影响的是夫妻双方都为非独生子女的一孩儿家庭。以上海市为例,从1979年开始执行严格的“一孩政策”,“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90%以上的家庭都已经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影响面只有10%的家庭。

因此,我们在测算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目标人群时,必须先剔除现有符合“单独二胎”的人群。即将现阶段已经有一孩的育龄妇女数量减去可以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数量,得出本次政策放松所能覆盖的育龄妇女人数。据此测算,此次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影响到的目标人群在8018万人。

2013年的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从申请二胎的比例来看,不同地区的比率从6-11.5%不等,全国平均水平为8.25%(申请数量除以对应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数量)。从申请数量的变化来看,呈现逐渐衰减的特征。统计数据显示,申请后实际生育比例,约5 %。

根据以上实证数据,我们估算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行的第1年带来的新增人口大致为500万。此后逐年递减,短期人口增量可能会在未来5年释放,共计1500-2500万。 2.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不能逆转人口老龄化趋势

2010-2015年之前的中国,一直在享受人口红利带来的诸多实惠。整体而言,劳动年龄人口(15-64岁)从1950年开始就始终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之中,从1950年最低的3.33亿人增长至最高2014年的10.8亿人,增长224%,而同一时期的少年人口(0-14岁)与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之和虽然也有所增加,从2.11亿人上升至3.61亿人,但71%的增幅远不及劳动力人口。

然而,随着70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一方面,人口生育率持续下滑,少年人口持续下降,从1976年最高的3.65亿人下降至最低2011年的2.32亿,下降36.44%;另一方面,老年人口数量持续增加,从最低1960年的2352万一路上升至2014年的1.26亿人,剧增435%。因而少年人口抚养比持续下滑,从1965年的74.6%下降至最低2010年的23.4%;与此同时,老年人口抚养比持续上升,从1965年的6.1%增长至2015年的13%。

全面放开二胎意味着未来 5 年间,我们假设我国可能增加出生 1500-2500万人左右。这部分人群作为净消费者,会提高未来5-20年的儿童抚养比,从而进一步提高总抚养比。

从长期看,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增加了我国低年龄段的人口占比,2030年时,与初始政策相比,0-14岁的人口占比提升2%,但总体上对我国人口结构影响不大(见图16)。因此并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人口结构和老龄化问题, 据测算到2030年我国的65+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7%,比2014年增加7%。我们仍需为未来的老龄化社会做好准备。

附件1: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各省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数

第三篇:“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计划

一、开展政策宣传,提高知晓率。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平台、手机短信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单独二孩”政策。定期在人流量集中的广场、集市组织集中宣传,提供现场咨询服务,答疑解惑,加大对新生育政策的宣传与引导,提高群众对新生育政策的知晓率。倡导符合“单独二孩”政策有生育意愿的夫妇不能在政策正式实施前抢生,尽量避开生育高峰,特别是动员年轻的夫妻拉开生育间隔,减轻社会抚养压力。

二、组织政策学习,统一口径。组织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级计生专干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生育政策调整的深层次含义,统一政策宣传口径,及时纠正群众对新政的误读误解,确保群众能及时了解并正确解读“单独二孩”政策。

三、开展调查摸底,完善信息。对全旗范围内的单独家庭进行摸底,主要了解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条件居民的一胎生育年龄、以及生育二孩的意愿,建立“单独”家庭摸底档案卡,同时开展独生子女信息采集、核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个案信息,为新政实施后的二孩生育审批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人口信息。同时,结合调查摸底,搞好人口预测。

第四篇:单独二孩政策

湖北“单独二孩”政策解读

标签: 单独二孩 计生 湖北

有了“大宝”,再生“二宝”。湖北的爸爸妈妈们,你们准备好了吗?3月27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湖北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单独二孩”手续如何办理?政策出台前已经怀孕的“单独”夫妇是否受罚?这一新政将产生哪些影响?小编为您解读“单独二孩”新政。

已经怀孕的“二孩”也合法

问:如何确认单独家庭?

答: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认为单独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问:“单独二孩”是分步骤放开,还是符合条件者一次性都放开?

答:一次性放开,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也就是说,自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都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奖励政策如何衔接?

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其再生育下月起,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问:“单独夫妇”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如何处理?

答: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政策规定处理,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怀孕的单独家庭算不算政策外生育?

答:湖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修改[条例]决定》的时间,此后生育的,界定为政策内生育。

问:夫妻双方只有一人户籍在湖北,可否享受湖北的“单独二孩”政策?

答:可以。

问:湖北省“单独二孩”政策3月27日起实施,如何界定合不合法?

答:在中央规定之前生育的是违法生育;在中央规定之后,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前生育,属于行为合法,程序不合法,视情况进行人性化处理;湖北省修订条例之后即3月27日起生育的,属合法生育,但应尽快补办《生育证》。

问:两个孩子生育是否有间隔年限?

答:“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多地相继落地,细则各有不同。湖北不设生育间隔年限。

问:如果第二胎怀孕时查出是双胞胎,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答:单独家庭,如果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则不能生育第二胎。如果第一胎只有一个孩子,则允许生第二胎,第二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也是合法的。

问:流动人口如何申请?

答: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半年以上的居住地申请办理,或者在网上下载表格、委托书,填好后连同申请材料寄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能生育二孩的6类家庭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家庭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的,除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外,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只有独生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办指南

填表只需几分钟 30天内发证

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外,还应提交单独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

办理

乡镇或者街道应当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自受理办证申请后,必须在30日内办结。(武汉市将时间压缩为15个工作日。)

“单独二孩”可享生育保险

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武汉一些“二孩准妈”对二孩生育的相关保险、产假等关注起来。武汉市人社局称,符合政策生二孩的市民可享受生育保险。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只要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并符合社保缴纳条件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新闻背景

再不调整劳动人口将锐减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杨云彦3月27日介绍,计划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来,湖北省累计少生2000多万人。目前,湖北省总人口超过6000万,但劳动年龄人口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少儿占总人口比例已从2000年的24%下降到2010年的13.9%;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2010年为124.09,高居全国前4位,2013年仍然在118.45;49岁以上计划生育失独家庭逐年增多。“如维持现行生育政策不调整,几十年后劳动年龄人口锐减,老年人口比重过大,势必严重影响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影响湖北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杨云彦认为,湖北省须尽早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计生基本国策没有动摇

“单独二孩”,只不过是生育政策完善进程中的一个节点而已。它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并不意味着否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更不能否定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杨有旺说,人口多,资源环境压力大,仍是基本国情和省情。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要在坚持基本国策的前提下进行。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三个不变”。

“普遍二孩”尚无时间表

“单独二孩”落地,让人们对“普遍二孩”有了期待。

专家分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为进一步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做准备、积累经验。

目前,人们期望的“普遍二孩”,根本还没有时间表。

影响分析

全省预计多生46.6万人 逾七成夫妇愿意再生一个

今年以来,洪山区就“单独二孩”提前启动入户调查登记。据初步统计,全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有3950对,其中有生育意愿的有2948对,占74.63%。

全省调查的情况与此基本一致。据官方预测,湖北省现有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单独家庭62.94万个,预测可能增加出生46.6万人。这一数字对湖北省总体人口控制目标影响有限。“政策放开时间越早,堆积生育人群就越少。”杨云彦说,愿意生二孩的单独家庭,大部分将在政策调整后前4年出生,其中2014至2017年分别占3%、31%、25%和23%,“十二五”年均自然增长率可以控制在6.5‰的规划目标以内。

之后的“十三五”时期,“考虑到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开始下降,年均出生人口相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不到10万人,且逐年递减。”

武汉市进行的测算分析显示,未来5年内,预计该市将累计增加出生约10.3万人。

养育成本成为生育阻力

调查发现,面临政策利好,不少人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二孩”的生育成本。不断攀升的生育成本让不少有意生育“二孩”的“单独”家庭犹豫。

29岁的武汉市民刘露生下儿子不到5个月,但这位新妈妈仍然十分关注“单独二孩”政策。作为独生子女的她本打算在32岁之前再生一个孩子,“但是养孩子的花费太高了,不算当时住院生产的费用,这几个月我们都花了快4万了。”刘露说,尽管自己和丈夫每个月的收入也不算低,“生了就要把孩子养好,所以我们还是只有再看看。”

小编调查发现,不少民众与刘露持有相同的看法。网友“幸福制造者”说:“二孩?不敢生,养不活呀。”网友“小点点”则表示,“生不起,我们能把第一个带好就不错了。”

有媒体曾报道,一个普通的武汉家庭,从孕育到培养孩子大学毕业找到工作,至少需要70万元。这个数字显然有夸大之嫌,但生育“二孩”的经济压力,也是客观存在的。

此外,医院床位、幼儿入园难等问题都成为动摇“单独”家庭再生育的因素。

武汉医疗、教育面临冲击

对于一些人担心的“二孩”到来会加剧教育、医疗、就业等资源紧张,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认为,不会影响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对湖北省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人口学专家的评估,实施“单独二孩”后,在生育数量、出生缺陷发生率等方面风险都是可控的;在分娩接纳能力、小学入学方面,全省也没有问题,但武汉需要防控冲击。

武汉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该市仍处在第四次生育高峰期内,“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实施后,明年迎来新一波生育高峰,增加出生人数约2.7万人,这将给住院分娩、儿童保健以及随后的入园、入学带来较大压力,建议符合条件的夫妇尽量错开生育高峰,该市也将升级公共服务,及时应对挑战。

政策回顾

1984年,提出“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生育两个孩子,严禁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1988年,《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恩施州和长阳县、五峰县,实行稍宽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农村人口可生育2个孩子。

1997年、2002年、2008年,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修改,相继调整、取消了生育间隔期,规定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可生育第二胎,对再婚生育适当放宽条件等。

2014年,允许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

图表解析

政策实施后人口出生增加图

单独二孩生育证办理流程图

第五篇:完善二孩政策

(生育政策调整与完善 84) 建议 3399.

一、加强高龄夫妇优生优育知识普及。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家新的生育政策,并且宣传高龄夫妇如何做到优生优育;二是由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安排专业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只是讲座,宣传普及营养饮食搭配、生活习惯培养、心理咨询辅导、污染防控等知识。

二、加大高龄夫妇健康检查力度。一是建议出台强制检查规定,对35岁以上的夫妇,有生二孩意愿的要实施强制性检查,检查费用由国家补贴。二是要免费对高龄孕产妇进行孕前、孕中、产前全方位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三是一旦发现有疑似先天愚、畸形儿可能性,应及时跟进筛查,确诊为出生缺陷婴儿的尽早落实流引产手术并做好高龄孕妇的解释工作,杜绝和减少出生缺陷婴儿。

三、改善高龄孕产妇的工作环境。一是各企事业单位主动应该关心本单位高龄孕产妇的身心健康,怀孕期、哺乳期的高龄妇女宜调整到相对轻松的岗位。二是高龄孕产妇妊娠期反应重、生产后身体恢复慢,建议制定政策适当延长高龄孕产妇的产假。 4014.

1、强化优生优育政府责任。一是简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等优生优育项目的申请程序,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的覆盖率。二是要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

2、推进打造社会“多孩”生活文化圈工作。

3、扩大妇幼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

4、严厉打击代孕、借腹行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当前,我国关于人体生殖细胞买卖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要打击相关的不良行为,无疑有待于完善相关法制。 4055. 在祖辈照料方面,目前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城里人生育年龄增大,二胎生产更是面临高龄化问题,不少祖辈年老体衰,照顾孙辈往往力不从心。其二,农村留守儿童隔代抚养,易造成身心方面不良后果,甚至让孩子步入歧途。其三,祖辈和父辈存在养育观念差异,往往催生家庭矛盾。最后,祖辈陷于繁重的照料职责中,不能安度晚年。在雇请保姆方面,问题体现为:首先,市场管理混乱,保姆质量鱼龙混杂。其二,由于其他渠道的缺失,保姆价格高企,二胎政策将进一步推高行情,使不少家庭负担过重。主动辞职者也存在问题:首先,回家的多为妇女,她们因此失去经济上的独立性,影响其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其次,供养人口变多,但收入却减少,会加重一些家庭的经济负担。

总体而言,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利国利民之举,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二胎政策的顺利推行。 第二,有利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推行。

有就业意愿的妇女可免去后顾之忧,花费更多精力投入工作,提升社会经济地位,推动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目前单一的照料形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要。

第四,有利于家庭和睦。照料体系的完善,使广大家庭可以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照料方式,避免因照料问题引发家庭矛盾,危及家庭和谐与稳定。

第五,有利于就业率的提升。完善0-3岁儿童照料体系,将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需求,为GDP增长做出一定贡献。 这些渠道包括: 第一,市场化机构照料。 第二,市场化个人照料。 第三,单位照料。 第四,社区照料。

第五,家庭照料。延长国家产假、育儿假期限,支持有条件的家庭选择一方家长在家照顾儿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回家者的家务劳动获得社会承认。 5804. 建议一,切实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就业权和休息权。生育已成为女性遭遇职场隐性歧视的主要原因。放开二孩政策后,更多女性要生育、抚养两个孩子,上述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要通过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保障二孩母亲的休息权,生育二孩的产假、看护假与一孩的政策相同,防止出现的对生育二孩妇女的隐形就业歧视和差别待遇。

建议二,发展和规范婴幼儿托管行业,提前布局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建议政府重视发展和规范婴幼儿托管行业,将学前教育之前的婴幼儿托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可试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办公共的婴幼儿托管服务,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婴幼儿托管行业,建立行业标准,加强引导和监管,缓解和解决有人带孩子、孩子能上学的问题。

建议三,采取适度经济支持措施,降低养育成本。养育成本高,是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不愿意生育的重要原因。建议,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为强制性购买保险,同时加大财政投入,根据企业生育保险申领情况,给予企业税费减免,填补产假员工替代人手的工资,以补偿企业付出的成本。政府对养育小孩的家庭进行财政支持,方式可以是直接补贴,或按孩子人头抵税。采取综合措施,让家庭养育成本部分外部化、社会化,降低家庭养育成本。 6103.

三、增加教育资源的配套。优秀的学校资源一直是家长们争夺的焦点。如何保证每个孩子不仅上得起学,而且要上得好学。建议政府进一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公办学位的供给,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和优质特色发展,形成管理规范、办学模式多样、国际化水平较高、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良好格局,满足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

四、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员紧缺、工作开展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政策实施之后,如果把所有义务都加在用人单位方面,就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从而不愿招用女性。为此,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性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等,平衡保护女性权利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6172. 根据1980年以来的两百多次生育意愿调查,中国人整体的生育意愿已经非常低下,目前生育意愿大致在1.6—1.8之间。由于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存在落差,实际的总和生育率更低。

加上难以解决的学位紧张,日益飙高的学前教育收费,婚育的机会成本和生养的抚养成本过高,以及男、女产假问题,女性就业问题,等等都成了想要生二胎的父母面前的一道道“大坎”。原先预计“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每年新增200万人。但实际上到2014年底累计新增申请生育“单独二胎”的不到100万。到2015年8月为止,也只有169万对夫妇提出生育二孩申请。

一、建议对生育进行财政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借此可以减少生育的成本负担,减轻生二孩的家庭经济负担,增加民众生育意愿。

二、建议将产假延长,女方产假时间要比第一胎长一个月。保障各种福利,延长男方产假。

三、建议政府需要做好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营造一个愿意生二孩的社会氛围。比如,提高教育的投入,降低养育成本。

四、建议教育部在中小学、幼儿园多宣传二孩家庭的好处,校方主导,开展主题班会等系列活动,通过学校教育层面为家庭营造更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 8431

二、对生育二孩的育龄女性要给予贴心的关怀和照顾,延长带薪产假,政府提供免费产检,特别要督促企业真正落实好带薪产假,不搞“变通”,不能“截留”。

四、解决好育龄女性生二孩丢失工作或找不到工作的问题,生二孩女性应给予就业优惠政策,国企、民企要保证育龄女性就业岗位。 提案 2987. 一是在完善立法上,营造公平的女性就业法制环境。对于众多打算生育二胎的职业女性来说,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她们最关注的问题。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着眼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如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修改完善晚育假条例,完善《就业促进法》,并对女职工生育率或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企业对生育女性的歧视。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好去年11月卫计委起草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是在公共服务上,增加妇幼医疗、教育服务供给。妇幼保健需求是生育二胎最直接的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当前妇幼医疗服务设施比较紧张的问题,以及二胎生育女性的年龄问题、身体状况问题,全面两孩政策更需要系统的综合医疗服务保障,如妇女生育产前服务、生育保健服务、生育临床服务、幼儿保健等。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产科和儿科医护人员和服务能力短缺问题,确保母婴安全。合理配置托儿所、幼儿园及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人口需求。 三是在福利保障上,保留完善相关惠民政策。继续保留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等原有政策。高度关注并切实关心“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政策下形成的特定弱势家庭群体,政府应在生活、就业、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帮助和扶持,特别是在养老方面,要提供更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同时,有必要结合二胎的特殊情况,修改完善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完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保险内容,适当提高二胎生育时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完善生育保险,在女性因二胎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的过程中,适当提高生育津贴,延长产假,改善医疗待遇。 四是在经济扶助上,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少生快富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针对未来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孩家庭的实际负担将发生较大改变,原有的“个人制”个税制度造成对两孩家庭税负负担的不平等的问题,可在全国性税收体制暂时无法变更时,在地方税收权限内探索针对二孩家庭实行“家庭制”税收的管理制度,对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减免部分所得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二孩家庭经济压力。 2988. 无 3657.

1、产科相关配备不足。2013年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后,2014年全国有107万对夫妻申请生育二孩,全年净增加人口数710万,产妇增多一度导致各地医院产科病床紧张。以浙江为例,人口出生高峰将在2017年出现。2015年,全省产科床位10068张,按照2016年总分娩总数73万人估算,1张床位需要接生73名新生儿,国家标准每年每张床位可接生56名新生儿。据预测,未来5年产科床位尚缺近1万张,产科护理人员缺口4000多名,执业(助理)医生和注册护士分别缺口3.4万余名和3.6万余名,现有配置难以承担高峰期来临时的群众生育保健就医需求。

2、儿科医生配比严重不足。据《2015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全国平均每千名儿童只有0.43位儿科医生,儿科医患配比严重不足,比照欧美发达国家医生患者1∶1000的配备标准,我国儿科医师的缺口至少有20万,而在过去15年里,全国儿科医生仅增加了5000人。 建议如下:

1、盘活资源,适度增加基础设施配套。建议盘活区域的产科床位管理,适度增加产床等基层设施配套,重点要以孕情动态监测和人口出生预报为抓手,鼓励并落实就近孕检生产,分散“热门医院”压力。加强产科服务能力摸底,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产科,聘请退休医护专家以应对2017年的第一个生育高潮。适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妇产科医院建设,重点满足高收入人群的特需服务,实行与公立妇产医院的错位竞争。

2、加强合作,提升基层妇幼服务能力。加强妇科和儿科医联体建设,以优质资源双下沉或医联体等形式提升基层妇幼服务能力。尤其要针对产科、儿科配比严重短缺地区,通过医联体形式提升服务服务。调整扩大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重点对内科、全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儿科方面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让更多儿童、产妇常见病在社区解决。

3、激增活力,营造儿科医生成长环境。借鉴台湾经验,吸引流失的儿科医生回流。建议儿科按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进行补助;建立儿科医生专项岗位津贴制度;提高财政对儿科建设的投入比例,要求占比数不能低于其他科室。完善儿科的医疗收费体系,使服务性收费更加合理;在业务上,提供更多学习培训机会;在职称晋升上,高职聘任不受编制限制。加大临床医学儿科方向定向培养力度,增加推免研究生名额,鼓励医学生选择儿科临床。打好组合拳,切实为儿科医生成长提供较为丰厚的薪酬待遇,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4246.

一、为年轻父母开辟“接送孩子时间通道”。充分考虑生育二孩所需的时间成本,为年轻的父母提供更宽裕的“生、育”时间。除了国家已经明确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法定假之外,无论一孩还是二孩,建议为在小孩上幼儿园到小学毕业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的父母开辟“接送孩子时间通道”,让他们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有需要的年轻父母可以主动申报接送孩子的时间,提出自己的工作时间调整方案,申报的接送孩子的时间量应在合理区间(如:每天1-2个小时)内,并应保证自己工作日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所在单位统一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经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即可开启通道。

二、降低生育二孩的经济成本。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提供以下一些服务,如:一是孕期检查、临产生育、14岁以前疫苗接种等费用全免,孩子参加工作以前均享受社区居民医保;二是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志愿者提供的平价或免费保育、托儿所等服务;三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为本单位职工服好务,职工家里有年幼子女,放学后在职工下班前无人照管的,工会要提供托管场所(可以是单位自建场所,也可向社会购买服务),费用由工会或单位承担。

三、加大对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建设投入。全面推行小型化办学和小班教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幼儿园每个班的学生人数不应超过30人,小学和初中每个班的学生人数不应超过40人。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幼儿教育、中小教育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资格准入管理。引导社区志愿者组织关注和帮助解决年轻父母工作时间有子女需要托管的需求。将为人民群众提供托老、托儿服务作为社区和志愿者服务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工程。 74. 一是积极开展高龄女性生育力评估指导与宣传教育。加强优生优育方面的宣传,让广大育龄妇女在最佳生育期生育。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尽可能准确地为准孕夫妇提供生殖指导。上级计生部门应加大对基层计生部门的相关知识培训。正规辅助生殖中心可专门设置再生育咨询门诊,为希望再生育的夫妇排疑解难。对高龄孕妇这一特殊人群的孕前及孕期检查、诊断及保健给予特殊关注,实施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积极预防出生缺陷发生。 110. 一是干预支持政策尚不完善。在我国三级干预措施体系中,只有原卫生部于2009年出台《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这三项检查为强制性项目,其它

一、二级干预措施中的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以及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强制进行,仅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出台相关管理规范。以至于我国目前婚检、孕前检查率以及产前筛查和诊断都处在一个较低水平(婚检2011年41%,产前筛查22.7%)。即使强制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目前也比较低(2011年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为69.6%;2010年全国听力筛查率为39.9%)。

二是监测与干预时段窄项目少。目前我国采用的多是医院监测模式,就是在医疗机构内孕28周到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为监测目标。这种监测模式虽然数据采集方便,但是医疗机构外发生的和生后7天后才发现的出生缺陷并未纳入统计范畴,导致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与实际数值相差巨大(监测数据为15‰左右,而实际发生率为5.6%),不能为干预措施的制定提供准确依据。已经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也较少,如在我国高居儿童死亡前列的先天性心脏病尚未纳入筛查项目进行普及。在一些地方病高发地区(如地贫、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相关疾病也未进行筛查管理。 三是专业机构资源和服务能力不足。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对设备、人员、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目前筛查点和诊断中心正在布点中,总体来看都集中在大城市,业务覆盖面小,很难服务到中小城市和农村。以四川省为例,全省仅4个诊断中心(羊水培养和影像学诊断),都集中在成都市,尚不能完全满足各产前筛查点转诊的需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听力筛查要求有专门的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普及推广速度较慢。

四是无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开展。目前

一、

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开展的各项工作均采取由需方付费的形式开展。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和康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以产前诊断为例,羊水培训所需费用约为2600元/例,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部分妇女因经济原因放弃进一步确诊。

一、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支持政策

二、完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与干预项目

三、开展出生缺陷诊断机构建设工程

四、落实出生缺陷干预专项经费保障 837

3、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密度和质量。一是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室、地铁的换乘站、公园、商场、医院等场所新建或改建一定数量的母婴室。二是增加公立幼儿园、学校数量,鼓励社会资本办园办学,政府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要将相关设施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落实。

4、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做好儿童保育工作。由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培育示范性社会组织,招聘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儿童保健服务,可以招聘一些40-50岁有护理经验的护士。

5、合理延长二孩产假,满足看护需求。严格按照优生优育的要求,研究符合实际情况的产假制度。同时,在就业权益方面,通过加大对企业招工、女职工怀孕、男职工休产假等环节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育龄妇女在就业等方面享受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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