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023-03-13

制度是员工行为的准绳,通过制度和观念双管齐下,共同提高全员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2.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

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 ,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财务部设财务经理一名负责全面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配备,财务宏观控制,按时向总经理汇报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合理建议等工作;设会计一名负责报表编制、总账管理、凭证审核、税务申报及相关监管工作;负责收入、成本的核算工作,负责公司往来明细账管理,编制相关凭证账簿,负责固定资产、存货管理,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设出纳一名,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日常收支台账管理。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2.现金管理

①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②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帐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日记帐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帐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③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④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帐,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⑤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

⑥现金出纳要做好日常收支台账,按要求定时向领导汇报现金结余及使用情况。

3.银行存款管理

①银行出纳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②银行出纳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帐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③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出现长期未达帐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4.应收帐款及预付帐款的管理

①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帐款明细分类帐,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帐,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帐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帐。

②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帐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帐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③ 收回的帐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④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⑤支付预付帐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帐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5.存货的管理

①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②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库存商品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库存商品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③库存商品的购入

库存商品购入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④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库存商品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⑤仓库部门在将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单,并对无铭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⑥ 库存商品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帐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帐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⑦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库存商品,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库存商品台帐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帐,一联送交财务处理帐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⑧库存商品出库管理

库存商品出库应由领取填入计划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去仓库管理员处领取,有仓库管理员,开出库单,送交财务做账。

⑨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⑩ 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财务人员进行监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3.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帐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帐价格。

②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③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帐)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帐。

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其他相关科室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

生物资产管理

生物资产,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

生物资产应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将收获为农产品或为出售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如玉米和小麦等庄稼、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养殖的鱼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外的生物资产,如产畜、役畜、经济林木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一步划分为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那些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收获产品或连续提供劳务(服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详见《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

第六章

负债管理

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2.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帐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帐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八章

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2.收入应分类核算,根据要求编制毛利率分析,以便领导决策。 3.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4.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九章

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帐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下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节假日顺延。

2.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都须取得发票。

3.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次月中旬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3. 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4. 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帐15年、明细帐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辅助帐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一章

罚则

相关人员如违反相关条款,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1.本管理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4-11-20

第二篇:农业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激活增收节支,严厉杜绝铺张浪费,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局经济健康正常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财经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二条规范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

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和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有不在县行政服务中心收费而自行收费或执罚的站、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到局计财股申领财政正式票据。收费执罚后五天内应与局计财股结算,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

第四条各站、室取得各项收入,应开具合法票据。票据上必须详细填明收款日期、收入项目或事由、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应同时用中文大写字填写清楚),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及收款人签章等。

第三章支出审批报销

第五条各站、室取得各种支出报销凭证必须手续合法、票据合法。

第六条各站、室申请报销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填报。

第七条各项支出费用报销前,须先由经手、验收或证明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送局计财股审核,再经局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单位临时借款时,借条应经局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借支。借款人于事后应及时按文件规定办理结算和报销手续等。

第四章公用经费管理

第九条局统一订阅的报刊杂志,由人秘股负责分发管理。

第十条局办公用品由计财股统一采购,人秘股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局统一负担局领导、减负办、人秘股、计财

股电话费用,局领导干部话费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县廉政办审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局文件、材料打印坚持节俭原则,严格申报审批管理。各站、室的文件、材料,局打字室能完成打印的,必须在局打字室打印;确需由营业场所打印的文件、材料,各站、室负责人提出打印数量申报,报人秘股审核,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再交指定的营业场所打印。

第十三条局业务招待费严格贯彻执行*党发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之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同城不吃请。对于确需招待的外地及上级来人,应在局主要领导的交办下,视来客对象限额招待。

第十四条规范局公车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节约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料费等使用经费。局公务用车一律实行ic卡定点加油制度。车辆维修和购置零配件也一律在本县维修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县外维修和急需更换零配件的,必须报请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不论何种情况,维修更换的坏零配件一律带回本局存查。

第十五条自来水费除能源办、种子公司等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按表交费外,全部由局统一负担。

第十六条电费除能源办、种子公司等办公室或营业场所按表交费外,全部由局统一负担。

第十七条局公用、营业性用水电使用量及交费额,应由局水电管理员专职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定期收缴。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局机关财产物资由计财股统一采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按国家管理部门之规定,建立起明细登记账册。凡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物,一律作固定资产入户列账。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时,应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并具办领用手续和按时归还。

第二十条建立起定期清理盘点制度。对本局所有的财产物资,应每年进行两次清理盘点。盘点中发现短少或损坏的财产物资,除正常原因外,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申报、审批、验收和审计监督制度,管好用活专项资金,严禁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类专项资金到账后,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集体讨论、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施项目完成后,必须上报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接受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局每年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到位、管理到位,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站、室、个人,总结中,给予评先、评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年*月*日起执行。

第三篇:农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预算编制内容

(1)内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内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可分配收益。包括: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

2、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4、财务决算

(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1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2)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

6、本村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纳保管;村出纳不得兼管各类账务。

2、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准有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3000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送存银行。

3、严格控制出借资金。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私事。

4、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实行按月报账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代理会计每季一次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5、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若董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因办事需要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6、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7、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晓农村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8、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

9、本村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制度

1、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董事长(社长)和董事会限额分档审批制度。

2、对预算内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董事长(社长)审批;1000至2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批;2万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动用5万元以上资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须用联系单征求镇经管站意见。

3、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董事会应事先讨论好并说明原因,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

4、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限制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超规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

6、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7、本村财务实行每月一次结报制度。

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组织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村集体组织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

2、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村文书应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和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3、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收回,逐步化解。

4、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2、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3、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六、资产管理制度

1、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

2、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4、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根据年初预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

6、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须经村董事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7、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8、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切实提高承包合同的兑现率。

七、土地征用款管理制度

1、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情况;(3)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2、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失地农民“土保”、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批准,或全体股东通过同意。

4、土地征用台账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八、基建项目管理制度

1、基建项目由村董事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

2、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审核。

3、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乡镇)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 由镇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4、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5、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董事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镇会计服务站备案。

7、镇会计服务站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入帐。

8、自觉接受镇对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九、民主理财制度

1、村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代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增补,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民主理财小组享有村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小组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活动中应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十、财务公开制度

1、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北仑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2、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并签字,报镇经管站审核认可。

3、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实行每月公开。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每年(月、季)度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月、季)度终了后,由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统一存放在档案室内,不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

3、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使之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4、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档、保管及移交、借阅、销毁。

十二、出纳人员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出纳人员1名,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2、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必须参加区或镇组织的财会和电算化基础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

3、村出纳人员须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镇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4、村出纳人员离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镇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十三、离任审计制度

1、村主要干部离任时,必须接受区镇两级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重点内容是该干部任期内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的财务使用情况,村重要经济事项交接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其他经济问题等。

3、在审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4、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村民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篇: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 首席财务官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国有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处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 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务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地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资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题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资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知识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使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策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和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点,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备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科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倾向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和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家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力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篇:*****农业技术推广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农业技术推广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具体经办,协会理事长为首问责任人,财务部主管对协会、理事长负责。

第四条 协会财务部应设置专人专门负责财务管理,实行对账、物实行分别管理。设置协会财务总账和各类专项资金明细账。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所有财务报表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补填,漏填。确需更改的,需经理事长同意,并在更改后签字。

第六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

第七条 协会的财务收入主要的来源包括:

(1)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及业务部门的专项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等收入;

(4)利息收入;

(5)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6)其他收入。

第八条 取得财务收入后,经手人须在一日内将所得财务收入送交财务部负责人处。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填写登记(一式两份),并将所得收入记入财务总账;需要设立明细账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明细账。签收单一份交财务送交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

第九条 协会财务收支情况的相关数据向协会成员公开。

第十条 财务收入中的现金应在银行设立活期账户保管,实物应根据其性质分类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支出实行“量入为出”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支出途径主要包括:

(一)协会大型活动;

(二)专项资金使用;

(三)协会业务开展活动;

(四)协会成员表彰或奖励;

(五)其他获得资金使用批准的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活动需用资金时,原则上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即先由活动负责人垫付资金,活动后再出具相关单据至财务部报账。

报账时需持有的单据包括:活动的费用清单、签盖有财务专用

章的发票单据(发票单据需填写具体开票时间、有相关单位的财务专用公章、详细金额和项目等信息)。发票、收据需经理事长同意并签字后方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发票无误后,按照发票金额支付现金。同时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另一份连同发票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五条 协会大型活动及金额大于1000元的活动,经协会理事长同意可预支资金或使用支票。

第十六条 财务部支出资金时,需申领人填写收据(一式两份),详细记录支出时间、事由、大小写金额、购买物件等情况,并由申领人和财务部经办人员签章。收据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财务部作为原始凭证保管。同时将支出项目记入财务总账。

第十七条 协会预支资金的活动,活动结束后,该活动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持预支收据和附有相关发票的财务使用清单至财务部报账。报账程序同第十三条。

第十八条对于预支资金的报账,根据财务使用清单,实报实销,资金有剩余的,财务部应回收资金,并登记收入,开出收据;资金超出的,经理事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若专项资金有具体财务使用要求,依据该要求执行,若无要求,参照其他资金使用方式执行。

第二十条 若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资金,可以电话或口头取得理

事长同意,财务部确认无误后发放资金。但应在之后立即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每月进行一次财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以及余额是否匹配;

(二)账户登记是否真实、及时、准确和清晰;

(三)原始单据是否和账户登记相符,是否有损毁;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包括:理事长长、副理事长、财务部主管。

第二十三条 若财务检查发现问题,财务部主管需根据问题内容,负责核实、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由于财务相关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的错误或损失,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由非人为原因造成错误或损失,由协会理事会商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财务责任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赔偿、追回款项、销账等。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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