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计管理办法

2022-07-13

第一篇:公司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XXXX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监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

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XXXX集团

2013年元月11日

第二篇: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办法

ⅩⅩ公司物资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根据《ⅩⅩ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Ⅹ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物资采购审计的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公司总部机关及权属企业。 第五条

物资采购审计是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物资采购内部控制、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申报价格、采购合同执行及履行情况追踪等。

第六条 根据企业管理模式和要求、物资采购业务量、内部审计资源等情况,物资采购审计可以采取项目管理式审计和过程参与式审计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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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管理层对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企业采购业务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及权责划分的明确性。

第十二条 采购控制活动评价。物资采购控制活动主要包括业务授权、职责分离、质量验收控制、物资采购招标控制、凭证和记录控制、资产接触和记录使用控制、独立检查、物价信息控制等内容。重点关注: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企业是否由不同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企业是否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了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了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

(四)审批人是否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五)经办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是否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六)企业对重要的或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是否组织了专家论证,是否实行集体决策。

(七)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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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采购计划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经过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部门确认。

(三)采购计划所列价格的合理性。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则以上次成交价格为依据,将高出确定标准的计划价作为重点审计对象;如价格已发生变化,应掌握最新市场公允价作为审计标准。审计物资采购计划价格时,应将新购物资作为审计的重点。

(四)采购计划所列物资数量的合理性。物资采购计划部门对申请单是否做了最有效的归类;物资采购数量是否考虑了经济批量,是否与生产需求和物资库存相适应。

(五)采购方式选择的合理性。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了现有资源的充分利用、物资的重要性程度、资金的贴现幅度、供应商的信誉和各种价格构成要素等因素。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有关招标文书的内容是否完整、严密,有关条款规定是否得到切实遵守。

2.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对外发布的招标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发布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采用议标采购方式的,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存在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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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涉及行业核心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有关规定、限制或要求。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聘审计。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重点关注: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及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招标实施过程审计。招标过程和招标标准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的原则,在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的情况。重点关注:

1.《招标文件》的制订和审批流程是否合规,是否人为设立了不合理的资格条件。

2.邀请招标方式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邀请招标的对象是否符合采购管理规定,是否为从供应商备选库中挑选的或者公告报名结束后集体评选的合格供应商,信誉、资质、财务状况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条件的投标人是否不少于三家。

3.采购公告发布、潜在供应商报名、领取标书、投标等时间节点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是否达到充分公开的效果。

4.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评分细则设定是否科学;资信、商务、性能三部分分值设定是否合理。

5.招标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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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申报单》填列是否完整,价格标准确定及采购申报价是否合理,申报价格核定程序是否规范;价格评议小组人员构成及价格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谈判或审议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是否予以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是对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企业内部有关合同制度、合同文本以及供应商资料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签订合同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签约资格、供货资质、履约能力。

2.合同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3.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是否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履行了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应签未签合同、先履行后签合同、先签合同后补办审核审批程序等现象。

4.与合同相关的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在采购物资运达企业后,对物资验收和货款支付等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一)应获取物资采购申请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价格申报单、采购发票、运费单、检验报告单、入库单、付款凭单、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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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回复、定点供货目录、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和物资质量标准等。

(二)物资采购后续审计的基本过程包括:

1.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进行合理分析。应关注如下事项:被审计单位不做反馈和反馈不充分的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或误解的事项;反馈意见中说明不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等。内部审计人员应逐项分析上述事项的具体原因,并且特别注意反馈意见中对于问题原因的分析是否具有针对性,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具体。

2.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重大的审计发现和建议通过询问、直接观察、测试和检查文件等方式,编制“后续审计面谈结果小结”和“后续审计跟踪记录表”等工作底稿。

3.评估采纳审计建议所达到的效果。 4.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物资采购后续审计主要采用审计分析方法、详查法、抽查法、终点审计法、重点审计法、函证法和查询法等方法。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ⅩⅩ公司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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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1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2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3 (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 (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4 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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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6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审部门进行反映; (十)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收缴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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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8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9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 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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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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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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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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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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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XX公司审计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干部管理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即:法定代表人和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分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上级单位可以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开展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六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根据领导干部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求,对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含届满连任)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八条 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和“谁任命、谁审计”的基本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总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统一要求,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由公司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或各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联合审计或交叉审计。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配合完成部分审计任务。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原则,即: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不满一年的,根据情况由审计部门会同人事、纪检、财务等部门共同提出是否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对于任职期间五年以上未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重要性原则。被审计单位本部及重要的所属单位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单位总户数的50%。考虑审计风险,下列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臵的单位。

(二)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兼职的单位。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单位。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单位。

(五)任期内未接受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后,可以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参考利用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尽量避免重复审计。利用其他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在利用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

第十五条 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第十六条 每年年末,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向审计部门提出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共同协商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年中,根据领导干部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效性。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就审计结果与干部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XX公司审计成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做好后续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

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遵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重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资产质量的变动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

(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收支合规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相关业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取得的经济成果(含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是否真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三)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五)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六)会计核算中,从相关业务部门取得的重要经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通过在业务前端调节相关数据造成利润不实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所在单位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及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重大经营决策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公司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决策事项。包含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公司党组重大经营决策部署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内部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执行公司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审计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将重大事项及时、准确传达到了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二)对于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安排,是否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

(三)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内部重大经营决策审计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二)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经过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条款。

(四)重大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

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重大经营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六)是否存在未经决策程序的重大经济事项。应查阅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档案资料,与财务账册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决策程序的重大经营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中各项管理工作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重要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管理控制情况,营销管理、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控制情况,资产购建、运营、维护、处臵管理控制情况,各类业务收支管理控制情况,关联交易管理控制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安全运维管理控制情况等。

审计重点包括: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臵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

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绩效变动及企业发展能力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运营效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并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增长状况。如:市场份额占有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增长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质量及运营效率增长情况。如: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单位资产售电量、固定资产创收能力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三)投入产出的效益变化情况。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四)债务风险状况变化情况。如: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五)其他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审计,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以前遗留的各种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在任期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效果如何。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要会议记录反映的以前遗留问题研究处理情况。

(二)重要合同以及会计记录等资料显示的以前未尽事项的解决情况。

(三)法律诉讼材料里显示的已结案、未结案的以前的重大疑难事项。

(四)审计座谈了解到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或改进情况。

(五)任期初,财务长期挂账的、金额较大的、难以清理的债权债务,在任期内的处理情况。

(六)内外部审计检查中披露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审计意见,在任期内的处理、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是指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结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的审计

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进行过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在随后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已经审计且未发生实质变化的领域和事项可不再重复审计。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按照会计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和期末数。任职时间为某一的上半年,则以该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任职时间为某一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初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其他检查事项以及经济责任的界定,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原则上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按照《XX公司审计质量管理办法》、《XX公司审计项目流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开展审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任期内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三)财务、营销、工程等主要业务管理模式。

(四)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五)接受内外部审计、检查情况。

(六)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整体情况。

(七)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八)主要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收到审计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其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岗位工作职责及履行情况。

(二)任期内历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实施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任职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本人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六)任职单位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成果。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领导岗位分工及职责、议事规则、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以及与经营决策事项有关的会议决议和记录。

(三)各财务决算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四)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报告。

(五)各预算及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六)历年接受审计、财务、物价、税收等外部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以及报送国资委的企业基础材料。

(七)内部审计(含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财务稽核等各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结果报告。

(八)对外投资、担保、出借资金,债权、债务及其他资产清理处臵相关资料。

(九)市场营销、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物资管理及其他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及其相关业务资料。

(十)重要事项承诺书。

(十一)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经授权向审计组开放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本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迎审联络员等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

审计进点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宣读审计通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迎审工作提出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被审计单位领导发言,进行民主测评、内部控制环境调查等。

第三十九条 民主测评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司统一规定的测评内容,以满足经济责任审计检查工作基本需求及公司对测评结果的横向比较;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特点,审计组根据需要增加的测评内容,以便为审计组正确把握审计方向、审计深度和审计重点提供参考。

第四十条 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拟定审计报告(草稿),向审计部门汇报后,在审计内容基本核实清楚情况下,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

第四十一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原则上审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负责人及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评价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基本结构如下:

(一)导言。

(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含民主测评情况)。

(三)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工作业绩)。

(四)内外部审计、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重大经营事项及其风险分析。

(七)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违反的相关法规。

(八)审计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导言部分应说明审计依据、现场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审计时段、范围、主要内容、方式及迎审配合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的概述: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性质、隶属关系、企业成立时间及历史沿革、企业组织机构设臵、经营范围及业务规模、财务基本状况、市场份额、用户情况等。

(二)被审计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任职时间、主要工作职责,以及民主测评主要项目的统计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报告中描述的工作业绩,需要经过审计核实,并突出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特色。对于积极采取措施处臵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应反映在工作业绩中。

第四十六条 对于内外部审计及整改情况,重点说明尚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及其原因。对于财务决算审计,应说明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及其出具的审计意见。

第四十七条 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应说明任期内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以及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概括出被审计

单位内部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四十八条 关于重大经营事项及风险分析,一是简要评价被审计单位重大经营决策议事规则的建立健全情况;二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营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决策执行的效果、决策管理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对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

对于尚未解决或未完全解决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应在存在的风险中进行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并就审计情况签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计签报应就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界定。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具体指标和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拟定审计意见,经本单位领导

签发后下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XX审„2005‟370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北大纵横-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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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 1 第三章 审计人员 .................................................................................. 2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 3 第五章 审计程序 .................................................................................. 5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 13 第七章 审计档案 ................................................................................ 15 第八章 附则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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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审计监督。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受集团公司总裁/主管副总裁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集团公司内审部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内部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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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裁/主管副总裁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上市公司除外);

(七)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八条 集团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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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五条 各级内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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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协议;

(九)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公司、校、院、所、)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包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十一)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 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各级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成果,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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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授予内部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

(四)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布置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计划应报上一级内审部门;

(四)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五)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内审部门时间为当年二月末前。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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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各级内审部门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内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 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 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 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内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内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 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 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 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 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 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 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 上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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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 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 被审计单位名称;

2.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 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 派出或委托审计组单位领导人签字、公章及签发日期。

此外,内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内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内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 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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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地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 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 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 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 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 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 其他证据。

2.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 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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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被审计单位名称;

b. 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c. 审计过程记录;

d. 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 e. 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 f. 索引号及页次; g.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 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 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c. 审计复核记录;

d.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a.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

c. 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 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 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a. 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 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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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内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

1. 标题;

2. 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 3. 被审计企业概况;

4. 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 5. 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 审计结果; 7. 发现的主要问题; 8. 审计建议; 9. 审计组成员签字; 10. 报告日期。

(二)各级内审部门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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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内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 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 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6.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五)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审计组应将最终定稿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有关资料一并报内审部门负责人审定,主要审定以下内容:

1.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和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 审计评价意见及建议是否恰当; 4. 定性、处理、处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六)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集团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集团主管副总裁批示;集团下属企业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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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 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 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被审计单位按《审计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审计决定处理情况报告单》,将处理情况向下达《审计决定》的内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申请复议。受理单位或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30日内进行复议或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执行。

(九)内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内审部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

(二)各单位内审部门向上一级内审部门实行定期(季度、年度)报告制,重大问题特别(及时)报告制;依据上级布置的专项审计或调查,实行专项报告制;

(三)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计划进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建议、措施等;

(四)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 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 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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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 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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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审计人员应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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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 (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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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年度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年度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6)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 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 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四条 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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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内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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