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工作情况汇报

2023-06-16

不管你身处哪个领域,工作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汇报都是一项必须掌握的技能。在一个项目的准备阶段,你可能要向领导汇报准备情况,在项目过程中,你也需要随时要领导和利益相关者汇报项目进度,在项目结束后,你也需要汇报项目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然而,不同阶段的汇报重点有所不同,如何才能更好的进行汇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著作权法工作情况汇报》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著作权法工作情况汇报

打击侵犯著作权专项行动汇报

宁县文化出版局关于打击

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市文化出版局: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为确保“双打”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双打”专项行动,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文化市场检查职责,全力以赴打好这场关键战役。我们于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2月2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这次专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局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局和市局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立足实际,细化目标,制定了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一把手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双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全县工作划分成监管区域,把监管责任分解到各负责人,层层落实,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明确提出,在谁的监管区域内,谁的职权范围内

出了问题,实行问责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形成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各司其职,全局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办事机构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为“双打”专项行动扎实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抓好舆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

积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车、悬挂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多种层面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宣传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活动的认识,努力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秩序。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我们印刷了大量的宣传资料,在街道设立了法制宣传咨询服务点,散发如何鉴别盗版出版物、盗版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县电视台自2010年12月21日起全天分三个时段播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侵权》公益广告;利用县电视台、九龙周刊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违规,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以各责任部门为单位,开展了各责任部门分管领域的明访暗查和线索排查工作,排查出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同时,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扰乱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增加巡查频率,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车辆32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33人(次),检查各类文化经营场所网吧263家(次)。对2家网吧处以停业整顿累计达30天的行政处罚,对2家违规经营情节一般的网吧进行了经济处罚。查处游商地摊5家,查缴盗版图书80册、淫秽书刊21本、中小学生盗版教辅读物35册,取缔无证经营音像制品地摊点2处,收缴违禁盗版光盘60多张,充分营造了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局还采取与各经营场所负责人进行座谈,召开专题会议,局分管领导在会上讲话,提出具体要求,各经营场所负责人纷纷表示,一定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决不制假售假,充分提高了对打击侵权和制假售假的认识程度。县新闻中心、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声势,给违法经营业主更大的威慑力,收到良好效果。

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进展情况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

版软件工作的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将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塑造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议程,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清理盗版软件的整治工作,有效清除了一部分办公系统所使用的盗版软件,使各事业单位树立了正确使用正版软件的思想,切实维护了正版软件的市场秩序。

总之,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足,下一步我们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整体联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继续扎实开展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高我县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第二篇:《著作权法》读书心得

一、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是李明德、许超,是国内第一部著作权法教科书。

书的最大特点是科研成果向稳定知识的转化。本书是作者多年研究成果的积累,其所涉问题,理论分析透彻,层层递进,深入浅出,折射出作者对读者知识领悟的人性关怀。

作者应用欧美著作权法案例,通解中国著作权法,使读者在阅读当中知中国著作权法的详略得当、缺失和未来。

其内容主要涉及著作的概念、客体、内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权利的归属与转移、侵权责任、邻接权、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和与著作权、邻接权有关的国际公约10等个问题。

二、心得体会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应该说是与每个公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的一种权利,因为只要作品具有原创性,任何人无论何时,以何种方式创作,只要是原创而非抄袭,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书中引用美国著名法官汉德在1936年的“邵登”一案中,写过的一段话:“作品必须不是借来的,因为抄袭者在这个范围内不是‘作者’。但如果通过某种魔力,一个从来不知济慈关于希腊至翁颂歌的人重新创作了它,他就是作者;如果他就此获得了版权,其他人就不能复制那首诗,尽管他们可以复制济慈的。”来进一步阐明这一点,书中引用了大量欧美的经典判例及著名法官广为流传的话来解读著作权法中的一些知识。

(一)著作权法的构成及内容

书中简述著作权法其实是对作者就其所享有之权利的保护,并将其分为五个部分加以概括:

1. 关于实体著作权的规定,如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权利限制等; 2. 关于邻接权的规定,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等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的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3. 关于著作权合同的规定,如转让和许可著作权的原则、条款等; 4.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如著作权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等; 5. 关于著作权实施的规定,如侵犯著作权的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本书对以上五个部分都分章节的详细做了介绍,并且引用大量国外的相关制度及我国现有规定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解读,并深入浅出的介绍了著作权的特点,强调了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则。

除此之外,作者对于著作权法内容的讲解沿用了欧美法系的称谓,概述了著作权由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部分构成,并分别对其进行了阐述。这里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同于其它书中提到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并且有了更深刻的见解。本书中的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保护作品完整权;4.

1 收回作品权。

不同的是本书将经济权划分为了三大类,即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由于经济权的类别纷繁多样,因此将其性质类似的权利分到类,很容易进行对比和记忆。

(二)反映了前沿的知识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上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与相关权委员会”正在讨论有关和广播组织权的公约草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表达的政府间委员会”也在讨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此外,欧盟法院于2005年就数据库保护作出的系列判决,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问题提起诉讼,以及争端解决小组作出的裁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有的这些都在本书中针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解析和探讨,给于了作者的独到见解。

(三)对本书的特色章节的介绍

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特殊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只产生于著作权保护领域,在专利、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没有此制度。

本书用整章共十节的篇幅详尽的介绍了著作权管理制度,既谈到了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也同时涉及国际和国外的信息。其中,围绕《集体管理条例》,就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管理范围、组织结构、发放许可和收费以及分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等专项问题分别作了介绍,并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状况进行了概括。

2、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尽管计算机软件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是较年轻的一类,但是相信今天没有人会否认软件在我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软件如同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的结晶。

此书用大篇幅来介绍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例如对保护的客体、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的阐述。除此之外,由于在软件著作权保护中,权利的归属、侵权的认定、侵权的排除、举证规则等问题不容易把握,此书引入了四个著名的软件纠纷案例来帮助读者理解。案例分别是:

1)

Apple公司诉Franklin公司案;

2)

Whelan联合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3)

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 4)

Lotus诉Borland案 3.国际著作权条约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传播文学、艺术作品的方式越来越先进,单靠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一部作品在世界范围受到保护的要求。在这种条件下,国际著作权条约应运而生。

此书简要的介绍了国际著作权条约产生的历史和各公约适用的原则,及目前最主要的几个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体法内容和各自的特点,它们分别是《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录音制品公约》、《TRIPS协议》等。这些协议有助于著作权法的发展,扩大了作者的权利,促进了国际的交流,并且对这些协议的了解有助于我国著作权的发展和对作者权益的保护。

三、结论

通过阅读此书,我对著作权理论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例如,版权法体系和著作权法体系在作品原创性标准上的不同,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于表演、录音制品的不同处理方式。又如,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应当是广播组织发射的广播信号,而非容易让人误解的广播节目。再如,中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著作权包括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而非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为作品是作者精神状态的外化,而“人身权利”没有准确反映这样一个事实。同时,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容易让人误以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不是财产权利。事实上,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财产权,其中包含了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此外,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是否一定要说清楚侵犯了哪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在这本书中也针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问题进行了思考。

第三篇: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

第二章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

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

(一)发表权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

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2、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rights)

包括: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可以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 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 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如果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

其他辅助工作的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

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2、著作权的转让。

合作作品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

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该作品

(3)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

注:上述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该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

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作者分离的情形:

1、转让

2、继承

3、法人终止后的承受

4、电影作品的作者为制片人

5、特殊职务作品

6、委托合同的作品,委托人通过约定取得著作权

7、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览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享有署名权、获酬权

第六章 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

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1 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请属于邻接权

2 内容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而后者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3 保护对象不同:表演权保护的是创造者的利益,后者保护传播者的利益

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

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种类: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1、2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的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

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

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的权利:专有出版权(10年)、版式设计权

延伸: 权利取得从属顺序:英文小说、汉译小说、话剧剧本、演员表演、录音录像

CD光盘:词曲作者、录制者、表演者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范围: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篇: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

1、王兴华、张江丽夫妇有一子王钢,2004年,夫妇俩带王钢在红星照相馆拍周岁照。摄影师刘某为王钢照了两张底片,一张连同照片交给王某夫妇,另一张经修饰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陈列在照相馆橱窗中。2005年,刘某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儿童挂历,获1000元稿酬。后来,出版社又将王钢的底片提供给本市的某香皂厂,用于一种婴儿香皂的包装。2006年,王某夫妇在市场上发现了挂历,又发现了香皂,于是追寻到红星照相馆,方得知照相馆扣下了一张底片,才发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妇以王钢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诉红星照相馆侵犯著作权。

照相馆辩称,自己与王某夫妇之间是委托拍摄关系,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未约定归属则应当归照相馆所有。照相馆将底片提供给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至于出版社将底片提供给香皂厂则与己无关。问题:

(1)王钢的照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2)照相馆侵犯了王钢什么权利?为什么?

(3)出版社、香皂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2010年8月,某大学法律系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在外请了某著名学者甲来校作了一次讲座。讲座很成功,该大学法律系某教师乙根据甲讲的内容整理成一篇文章,报到某杂志社发表并获稿酬100元。甲看到文章,就向乙提出稿酬应归他,而且文章署名也应是他。乙用自己的名字署名侵害了他的名誉。乙则称文章是他听了课之后自己创作的,只是参考了甲讲的内容,应此认为甲的要求无理。试问甲、乙二人究竟谁对谁错?

第五篇:评价《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音乐人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7月6日,曾引起音乐界强烈反响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达92%,议论最多的“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可被复制”第四十六条被删除,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条款也被加

以限制。《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音乐行业协会负责人、音乐制作人,请他们从自身角度对草案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国家版权局7月6日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并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此前对修法反应最为强烈的音乐界,对于新草案依旧保持着极高的关注度。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上海新汇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臧彦斌7月9日在微博中说,(新草案)尽管还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是体现了立法者从“

善如流、闻过即改的诚意。”

记者近日通过对几位音乐人的采访发现:他们对第四十六条,即“法定许可”条款被删除拍手称快的同时,对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依然存在不同意见。

音乐人对46条删除拍手称快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而第二稿中删除了这一条。7月13日,臧彦斌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

时表示,此次修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创了公众真正参与立法的先例,使立法过程更加透明,从而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高。更加宝贵的是公众对修法的极大热情与参与度。他认为,第四十六条的删除反映了国家版权局对权利人的意见十分重视,对呼声最高的问题进行修改真正体现了公开、透明、严谨和科学。第二稿对私权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也是法律上的重大进步,对音乐产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他在与知名音乐人宋柯、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等人沟通时得到的反馈也是积极的。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理事、音乐制作人周亚平7月12日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第二稿的出台是充分倾听了音乐人意见的结果,删除了46条关于音乐作品录音法定许可,是顺应音乐市场现状的正确抉择,此外第一稿中过多植入的行政利益也基本被删除了,这些都是让人欣慰的。

延伸集体管理是否需待制度成熟

臧彦斌认为,第二稿中对延伸集体管理范围作出了限定,这显然是国家版权局尊重权利人意见的表现。但他同时指出,集体管理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其机制还有待完善,其效能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他向记者举例指出,短期来看,一些小公司希望扩大作品传播面苦于找不到买家,一些KTV经营者难以逐个寻找权利人而希望获得一揽子授权,这种情况下延伸集体管理很有必要。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目前我国每个行业最多只有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在此情况下延伸

集体管理的后果是容易导致权利的“垄断”。他认为,集体管理是必须的,但一个组织不适合代表所有人。

周亚平也认为,延伸集体管理虽然将范围限制为广播电视机构的播放权和卡拉OK的表演权,但是,就这两项重要的权利来说,还是“伤害”到了著作权人。他告诉记者,在一些可以自主维权的领域,权利人还是希望可以自己拥有许可权和议价权。他还表示,实施延伸管理的国家,基本所有著作权人都是会员,只剩下不足1%的作品无人管理,这些作品基本上都是孤儿作品。因此,他认为延伸管理制度的前提是超过99%的著作权人都是会员、集体管理制度非常成熟,否则,延伸管理有可能会走向反面,即著作权人的权利被剥夺:著作权人只剩下获酬权,失去了许可权和议价的权利。

除此之外,对原草案反应激烈的音乐人、曲作家李广平也在7月12日的微博中援引了《南方都市报》对他的采访表示,“新草案中最大的进步,就是对集体管理组织权力进行了限制,但最为遗憾的一点,就是关于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没有规定。政府事实上只默许一家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一家音像著作权管理组织,而且这两家机构彼此还不存在竞争。”

针对延伸集体管理的质疑,此前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曾在本报回应说:(修改草案)有关“被代表”的立法考虑,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

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组织生活会主持词免费下一篇:政治理论学习三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