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2023-03-18

第一篇: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对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全文】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社会变革程度加深,引发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本文就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谈浅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新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二)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

(五)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六)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

[4]刘新良浅谈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J]公安研究,2002

第二篇: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进而演变为大规模集体上访,已成为群众信访的突出表现形式,也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正确认识和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成因

1、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一是群众观念淡薄,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使党和政府的旨意得不到群众的接受,引起群众不满;二是超前意识不强,没有通过排查及时掌握信息;三是存有侥幸心理,即使提前掌握了信息,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化解。

2、少数群众对现状怀有不满。一些群众生活不如意,加之个别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众强烈不满,而这种不满情绪往往转移到政府身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群众受不满情绪影响,把当地政府视作对立面,对政府发布的信息不信任,了解情况的主要渠道竟然是古老的口耳相传,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信息的失真。也正因为如此,缺乏对当地政府信任感的群众,想方设法“把事情闹大”,以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3、个别人素质低下。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主体通常比较复杂,有的不懂法规,不守法纪,遇事喜欢聚众“斗狠”;有的不听劝阻,不服教育,一意孤行;有的煽动组织,利用一些善良不明是非的群众以实现自己私利。

二、特点

1、行为过激。突发性群体事件一旦形成,群众的情绪相对比较激烈,主要表现为围堵、冲击机关、企业,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甚至毁坏公物、打伤机关工作人员。

2、人数众多。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错误思想的影响,突发性群体事件当事人为扩大声势,往往相互鼓动,组织串联,采取大规模行动,人数众多,有的上百人,有的上千人。

3、处理棘手。由于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当事人的怨气和期望值随之升高,往往提出一些不现实、不合理的要求,解决难度甚大。由此往往容易形成大规模集体上访,甚至重复集体越级上访,向政府施加压力,企图迫使政府无原则的迁就,满足其要求。

三、对策

如何把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其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和方案,包括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各种成套方案,既可以起到社会矛盾预警作用,防患于未然,又可以及时化解矛盾,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可以做到从容应对,有条不紊。

从实践看,为及时控制局势,笔者认为还可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指挥中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不能只靠哪一个系统和部门,要设立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迅速启动应急方案,快速进行现场处置,要在较短时间内聚合各种有效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综合应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协调、周密部署。

2、领导靠前指挥。群体性事件中,群众往往要求面见领导。领导靠前指挥,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可以给群众一种安慰感,有助于缓解群众的情绪,并且有助于领导层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准确度和决策效率。根据经验表明,领导亲自接待处理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助于提高一次处理到位率。

3、果断做出决策。只有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决策,才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将可能产生的后果控制在最小程度。应当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要明确答复,立即解决;应对解决而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解释,争取群众理解;对于无理取闹的,要晓之以理;对严重违法的,要果断处理,决不手软。要善于选择最佳处置方案,防止事态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4、及时公开信息。政府要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要有勇气面对由于政策、措施、行为的不规范、不妥当、不严肃所导致的不稳定。决不能刻意压制一些问题,否则反而会激起群众的疑虑和不满,夸大、失真的信息趁机传播,越将事情推向对立方面。

5、做透思想工作。从实践证明,做群众思想工作是解决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要尽可能的扩大与群众的接触面,多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少发号施令,通过适当的感情投入,可以用真情换取群众的理解。如某纺织企业职工因待遇偏低引发集体罢工,在厂方决策层多次与职工代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采用挨家挨户上门做工作的方法,走访了所有职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真诚换取了职工的理解和谅解,从而在短期内使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

第三篇:浅谈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出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地区呈上升势头,在农村尤为突出,不仅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容易使人民丧失对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甚至使群体性矛盾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变为政治性矛盾。当前,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社会稳定面临着新的形势,及时解决好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

(一)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注意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善于做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个别一鸣惊人对立升格,造成多数人参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因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所酿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二轮土地承包前村集体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期过长,面积过大,价格过低,在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煸动下,认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而乡、场一级政府无权解决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因农村金融组织不规范经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入人股金,而基金会在经营中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股金单到斯不能兑付。群众手持股金单却不能兑付为现金,也存在强迫农户入股现象或变相强迫农户入股,即不入股者不发放贷款等手段,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群众则往往聚集在一起上访,甚至冲击基金会或有关部门闹事,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因企业转制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挥霍浪费,使得许多职工聚集起来上访,遇到煸风点火的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工人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因行政执法不规范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违背程序或滥用行政执法权,使本已趋于紧张的干群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

(六)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群众上访案件中,没有经过周密的组织和安排,盲目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多发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二)组织性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

(三)利益性

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非政治性

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五)难处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基层组织工作薄弱

村队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组织对群众的约束能力削弱,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

近几年虽然通过“三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农村由于法律教育得不到及时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三)群体性事件初期处理不及时

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上访不够重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失去了最佳处理时机,待到形成气候后,往往又束手无策,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

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虽然影响了群众3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煸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执法机关执法盲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的隐性加重等因素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四、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系人民内部矛盾,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应当多采取教育疏导,少采用强硬措施;多进行法制教育,少动用警力、警械。应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群众性事件的及时解决。因此,各级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不能满足于一般号召,开会发文件。领导要亲自动手,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决策指挥,带领有关部门到一线做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出现的问题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准备期和暴发期,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准备期就把矛盾化解,就完全可以把整个事件在前期解决下来,这就需要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警觉、早日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起迅速、灵敏、畅通的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把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各个角落。每年要进行两至三次的社会矛盾排查,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认真梳理,逐条研究,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闹事苗头,马上逐级上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武器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民事、经济审判权,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对少数组织者、策划者,个别别用心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绝大多数蒙骗的群众要进行思想疏导、法制教育,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先掌握证据,待事件平息后再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除及时对个别打击对象移交起诉、做好法制宣传外,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贪污、受贿、滥用取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要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司法机关在参与处理过程中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大多数群众是愿意安心生产、生活的,只要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违法犯罪的后果,他们是会由对抗、抵触转为理解和支持的。

(四)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必须要求参与解决事件和各部门要听从指挥,协作配合,整体作战。要在对以往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处理群体性整体的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处理方案,以便解决事件取得明显效果。

(五)加大政策、法制宣传力度

多数群众参加群体性事件缘于对政策不了解、对法律不熟悉,一旦他们熟知了政策、法律,知道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他们也不会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政策、法律,为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篇: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逐渐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体性事件是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既有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又有部门与地方、个人与集体、个人与部门之间等不合谐因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冲突。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于征用土地赔偿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城建拆迁涉及集体或个体利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改制造成职工工资拖欠或人员下岗分流等诸多经济问题妨碍了部分群体的利益造成阻碍施工、聚集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如永清县一小在××××年5月份由于改制,造成××多名教师到××政府上访。

(二)社会管理弱化。在农村由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村党支部、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力量簿弱,使一些矛盾或问题原本可以在基层解决而未能及时调处使小事拖大。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政治责任心差,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甚至对群众长期反映的严重问题也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以保护所谓有工作能力的干部、能人为由搪塞反映问题的群众,使群众失去了对基层干部的信任,或感到忍无可忍而导致群体性事件。

(三)干群矛盾激化。一些基层干部自身素质不高,在实际工作中不讲政策,违法行政加之自身存在的不廉洁问题,造成在群众中威信不高,一旦遇到矛盾极易酿成群众性事件。

(四)执法方法简单粗暴。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在执法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方法简单精暴引起群众对抗心理,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例如××××年11月上旬,××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制止××××部分村民在××城内公路街道上晾晒粮食过程中,由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引起部分群众不满而发生冲突,次日发生××多名村民围堵综合执法局事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五)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社会矛盾达到个人目的。有些不法人员为了达到个人种种目的,往往利用社会矛盾上访滋事。例如在农村有的人为了搞垮现任村干部达到个人上台掌权的目的,往往打着反腐败的旗号,极力搜集所谓现任村干部不廉洁的证据或抓住在日常工作中的一些枝节问题罗列材料,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组织群众上访滋事,干扰政府的正常工作。

(六)法规、政策在制定上的不完善。例如,过去的基金会问题,××*职教中心××*年度就因毕业学生分配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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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虽然有不可预测性及突发性特点。但其发生发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例如,在重要节日、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一些带有敏感性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有一个酝酿演化的过程,对待此类事件,要牢固树立信息为先、积极预防的思想,努力把其消化在酝酿之时和萌芽状态。

(一)制定预案,明确分工,建立快速映机制。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的实战能力,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案,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提高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事件发生能控制得住、应付得了,防止束手无策。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一般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任务分工、警力调配、处置措施和纪律要求等。为了使预案更具有权威性,可提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转发,这样便于党委、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也便于相关部门配合行动。

(二)搜集分析信息,注意发现不安定因素,建立和完善情报信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萌发到形成都有一个过程,其苗头只要被发现得早,就有可能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是及早发现、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条件。首先信息网络要健全,要以基层派出所为依托,以村街和单位治保会、调委会人员为骨干,并物色一批治安积极分子组织庞大的情报信息队伍,建立起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体系;其次搜集信息要及时,要经常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信息处理要到位,要做到去伪存真,及时准确,将重要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以便采取对策。这样才能保证对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制止。

(三)要扎扎实实开展综合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是全社会的事,必须由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开展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三、处置群体性事

件的一般原则与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预防和教育为主,其他强制措施为辅,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前提,妥善、慎重为方针。首先,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负责,加强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领导。有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步调一致地合力处置。其次在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有合理的成份。因此,党

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听取群众意见,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又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这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因其有合理的成份就姑息迁就。第三,在处置工作中必须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既要争取大多数迅速控制事态,又要对其中的过激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及时果断打击。

(二)要把握处置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原则。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应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对其中违法的行为和已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二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在准确把握事件的起因、性质、规模对立程度及与发展事态的同时,领导、组织、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处置工作。三是坚持团结大多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的原则。把少数为首者同参与事件的群众分离开来,事中严格控制事后严肃处理,对绝大多数参与的群众,无论是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要坚持说服教育,使其尽快明白自己的错误,并终止其非法行为。四是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在事件形成并有所发展后,要采取疏导、缓解的方法,冷却群众的情绪,尽快掌握控制现场事态的主动权,不到万不得已,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在事件结束后,党委、政府要责成事件的责任单位,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五是坚持慎用警力的原则。在群体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按照政府制订的预案要求,迅速派出警力参与处置。参与处置的公安人员应在自己的任务范围和处理权限内开展工作,要根据事件的规模对立程度和发展事态来使用警力;同时还要准备机动力量,以防严重情况的发生。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

第五篇: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理论分析

2014级社会工作 王子傲炳 104042014026

摘要

随着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不断加大,民众对现实生活以及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2016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也恰好反映出如今民众的经济利益诉求越来越高。首先,多起群体性事件发于同一利益诉求,如由e租宝非法集资案、高考减招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多地发生;其次,随着事件影响范围的扩大,媒体聚焦,报道增多,强化了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的认知,进而“乐于模仿类似行动以取得关注”。而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更加深刻的经济社会问题,本文将以社会冲突理论的视角,对今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冲突 利益诉求 社会功能

一、群体性事件及其产生原因

所谓群体性事件, 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一界定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的聚众性, 突出强调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下面列举一些2016年发生过的比较重大的群体性事件。

3月 黑龙江龙煤集团讨薪事件 5月 江苏抗议“减招” 6月 北京家长抗议毒跑道 6月 西安抵制网约车

6月 湖北仙桃抵制生活焚烧发电站 7月 多地因海南仲裁案抵制肯德基 8月 广东深圳抗议兴建垃圾焚烧厂

近几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改革深化,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压力增大,经济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玉经济利益相关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由于受到多元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影响,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身的利益,使得劳资矛盾也更容易滋生。不同的价值观念也使得各方的利益更加难以协调,严重的则直接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入差距的逐渐扩大导致了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明显。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资源分配不公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且随着党内防腐工作的深入,民众越来越多地看到官员们“抢占”了许多社会资源,损害民众利益,这也不免引发民众的情绪,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但究其本源,群体事件的核心还是利益分配问题。

二、基于社会冲突理论视角的视角分析

社会冲突理论主要代表达伦多夫提出社会并不总是均衡一致的系统,冲突也并不是社会的非常态,社会具有两副面孔:一方面是均衡一致的,另一面则是充满冲突的。也就是说,社会冲突是具有普遍性的,是一种常态,甚至可以说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群体性事件是很难避免的。

科塞的社会冲突论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以破坏甚至伤害对方为目的。根据这个定义,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各种物质性东西的分配不均和对非物质性东西的价值判断不一致。由此看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对立的双方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产生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而引发的社会斗争,是对社会资源的诉求。

如上文列举的黑龙江龙煤集团讨薪事件。从以往的新闻事件中我们知道“老板拖欠员工工资”这类事情也不是这一时的事件,而是长期存在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长期的不到有效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障显得不那么有力。因此,往深层次讲,这类事件的发生时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人民群众不断积累的不满情绪得不到重视,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也是当前社会现实的反映,党和人民的关系发生了微妙变化,党员究竟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值得深究,人民不相信执法部门,人民群众对党失去了信心,最终不得不采取非常手段来争取自身利益。

以社会冲突理论视角来分析群体性突发事件,本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从冲突理论的视角分析也同样地具有不可避免性。通过以上案例纵观我国近年群体性事件特征,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是一种社会的常态,我们应该客观分析与评价,同时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有其根本性的原因,它也反映了我国所处的时代的特征与社会的背景。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本身具有冲突性质。从原因上讲,归根结底,就是物质资源分配不均,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不一致导致的。在当今社会的突出表现就是权力、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而引发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随着体制转轨和社会改革的深入,中国的社会阶层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复杂化趋势,然而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这导致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三)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指出,社会冲突有负功能亦有正功能,这取决于冲突的性质及社会群体或社会系统的内部结构。一般而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负功能比较明显,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如:损害政府和国家机关形象。在当前社会中,许多群体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源都与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教育部的减招、拆迁、领导贪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对公职人员办事公信力产生了怀疑,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和形象。2.破坏社会秩序。许多群体性事件是带有暴力行为的,例如打砸汽车、乱拉横幅、阻碍交通,还给周围百姓造成混乱玉恐慌,对人们的心灵产生巨大的消极的影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

(四)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调节的观点,即社会冲突时客观存在且不可避免的。我们的党和政府可以从其中获得启示。既然群体性突发事件客观存在,不可避免,我们可以从社会调节的角度来探索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这有利于今后预防甚至是后续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不导致进一步恶化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既然有冲突必然有相互对立的利益群体,那么在处理问题时,党和政府应该牢牢抓住这一矛盾双方,成立必要的专门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的公共机关,制定必要的规则,加强立法,正确及时合理地处理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强建立社会的安全阀机制,避免不必要的社会冲突。

参考文献

[1]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政法学刊》,2006年第5期。 [2]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京出版社,2001,(5)。 [3]黄建宏、肖显富:社会冲突理论启示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老区建设》2009.14;33-34。 [4]王洪、刘芳:《社会冲突理论视角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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