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2023-01-02

第一篇: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

公安边防部队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方法

公安边防部队处置各类群体性

事件的具体方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与大家就群体性事件中的执法规范化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群体性事件中的规范执法问题是一个比较系统复杂的课题,我们今天仅选取海南边防辖区比较典型的三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来跟大家做一个汇报交流。

一、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处置

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聚集上级党政机关以及与这个群体利益有关的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采取超越法律规定的手段,谋求解决某个问题,达到一定利益目的的活动。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是最多见的一种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特点

1、公开举旗聚众,以便壮大声势。由于上访闹事大多事出有因,所提要求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问题涉及为数不少的群众。因此,上访群众就大张旗鼓,聚集群众。在上方过程中,自恃有理,气壮如牛。往往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聚众演讲,散发传单,煽动他人参加。

2、公开宣示上访“苦衷”,以期引发广泛同情。由于群体性上访闹事参与者大都利益受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在上访闹事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采取呼喊口号,张贴诉状,下跪哭闹等方式吸引围观群众,宣示上方理由,诉说艰难处境和不公正遭

1 遇,以获取社会同情,争取舆论支持。

3、公开进行违法活动,迫使政府让步。群体上访闹事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利益需求。由于参与者法制观念淡薄,加上个别组织者别有用心,在上访闹事群众中形成一个错误观念,就是“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小闹小得利,大闹大得利,不闹不得利”,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引导下,利益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发生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公私财物,堵塞交通,暴力袭警等问题。

(二)处置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方法

1、处置各类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共性方法

(1)掌握情报,清源疏流。对于边防辖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始终把情报信息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出现的集体上访苗头,一方面,要马上详细核查,搞清楚问题的起因,参与者的目的,参加的人数,及时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上级边防部门报告。另一方面,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正面教育疏导工作,清源疏流,控制关键人物,稳定群众情绪,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和初始状态。

(2)快速出警,控制局势。一旦事态难以控制,辖区发生群体性事件,边防派出所应该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其他处置力量,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维护秩序,控制局势。控制过程中做好一下三方面工作:第一,设法隔离上访主体和围观群众。第二,加强对党政机关的安

2 全保卫工作。第三,加强对重点人物的控制。

(3)采取措施,平息事件。平息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首选是疏导、劝解和教育。在疏导劝解不能凑效而事件发展有又到了非处置不可的程度时,处置力量唯一的选择就是采取强制措施,强行终止群众上访闹事事件。

2、处置不同类型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具体方法

(1)处置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方法。对于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处置,除前述加强党政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大力开展劝阻、疏导、教育工作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施用以下方法:

第一、开展宣传舆论攻势。可以出动宣传车,可以通过当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全方位进行宣传教育。着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违法性及其严重后果,劝阻上访闹事人员停止闹事活动,稳定局外人员不支持、不参与闹事。通过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给闹事者形成一定的压力,迫使其收敛乃至放弃闹事活动。

第二、形成武力威慑局面。在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久拖不决、事态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边防部队和其他处置力量应该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指示,请示上级批准,增派警力对现场处置力量进行增援,形成大兵压境的态势,显示政府的处置决心,对闹事群众进行武力威慑,造成其内部思想动摇,产生分化,举棋不定。在这种情况下,处置力量可以根据政府的指令,适时采

3 取强制措施,快速抓捕违法犯罪分子,驱散聚集闹事的群众,迅速平息事件。

第三、严防死守。在党政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时,公安机关,边防部队等处置力量必须采取远距离隔离、近距离封锁等形式,严密防守,使得上访闹事群众不能接近中心会场。所谓远距离隔离,就是在离中心会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较远的地方设置外围防线,尽最大努力将上访闹事群众控制在这条防线以外;所谓近距离封锁,就是在中心会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外部设立内部防线,如果上访闹事群众冲击外围防线,内部防线的处置力量在随时准备增援的同时,还要迅速在内部防线的附近设立警戒绳、警戒带,明确宣布冲击这道防线的性质和后果。一旦外围防线被冲破,内外防线的处置力量应该迅速汇合于内部防线,形成人墙,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和中心会场实施封闭式保护,确保被保护对象的安全。与此同时,经上级批准后,应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果断处置,大批警力一齐出动,将带头闹事者带离现场,将闹事群众快速驱散。

(2)处置堵塞交通的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方法。对堵塞交通的群体性上方闹事事件的处置,除前述一般方法外,还可视当地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法:

第一、中间突破,两侧分流。堵塞道路、妨碍交通的上访闹事群众,对已经对其作出明确答复后仍坚持错误做法者,现场处置力量可以集中警力,实施中间突破,将闹事群众向两侧挤压、

4 分流,强行疏通被堵道路。

第二、临时交通管制法。在疏导无效,现场情况又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对堵塞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让车辆、人员绕道而行的方法,以便争取时间,继续开展工作,缓解上访闹事群众的情绪,待时机成熟后,再采取相应措施方法进行处置。在采取此种处置方法时,边防部队是不具有决定权和执行权,只能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协助维护现场秩序,疏导教育群众。

第三、远控近屏法。在先期掌握上访闹事群众准备冲击铁路、车站,堵塞交通等情报信息后,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处置力量可以在上访闹事群众冲击路段沿线设置部署力量,在距离车站较远的地方,控制上访闹事人员进入车站的路线,尽量阻拦,使之不能靠近铁路或者车站。一旦阻拦不成,就要集中警力,在铁路、车站周边密集排列,形成一道人墙,将上访群众隔离在铁路和车站外面,使其不能拦截火车和冲击堵塞车站。

第四、锲形插入挤压法。在发生上访闹事群众拦截火车、堵塞交通的情况下,可将现场的警力分成若干组,每两组为一个行动单位,根据上访人群聚集的实际地点情况,各组警力形成扇形排列,相邻两个单位的警力形成锲形插入闹事人群,将上访闹事人员条块分割后再向两侧挤压,并与本行动组中另外一组汇合,呈半包围状,向外挤压推进,直至将上访闹事群众清理到火车站外广场空地或者铁路线以外。然后,参加处置的警力就地一直排

5 开或者设立警戒标志,防止闹事人员再次冲入车站或者靠近铁路线路。

二、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处置

群体性械斗事件,是指在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之间,主要使用农具、工具等非杀伤性器具和器械进行的争夺打斗活动。引发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原因很多,既有利益纷争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也有宗族、民族矛盾引发的械斗,由宗教迷信引发的械斗也不少见。从总体上来看,群体性械斗的发生,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风民俗据有密切的关系,其性质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但是由于群体性械斗事件形式激烈,死伤严重,结怨深重久远,处置的难度比较大,反弹的频率也比较高。

(一)群体性械斗事件的特点

1、凝聚力强。群体性械斗事件,虽然危害性大,但是往往一呼百应,参与者甚众,凝聚力极强,究其原因,主要是亲情、友情、乡情、族情和共同利益等纽带在发挥作用。

2、死伤率高。群体性械斗事件只要一发生就必然是手持凶器的暴力性事件。一般都会用到铁锹,耙钉,大刀长矛,甚至动用弓箭,山猪炮、火药枪等杀伤性更强的武器。在械斗过程中,往往不计后果,手段残忍,导致伤亡率较高。

3、积怨深。以惨重死伤为代价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尽管最后以一方的失败或者屈服而告终,尽管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大量工作,但是亲人伤亡的切肤之痛确实难以忘记的。新仇旧恨,世代

6 相传,冤冤相报,循环往复,械斗不断。

4、处置难。一是平息难。械斗一开始,难解难分,处置力量难以下手。二是取证难,参与械斗各方亲情、友情、乡情、族情和共同利益作用下,订立攻守同盟,相互包庇,掩盖真相,甚至个别基层干部也参与其中,取证难度可想之大。三是善后难,主要是双方死伤所造成的创伤很难抹去,致人死亡的凶手难以抓捕归案,就是抓达到了凶手,往往是又增加了一笔新的仇恨。

(二)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方法

从群体性械斗事件的特点出发,处置群体性械斗事件,出警要快,处置迅速有力,善后工作要深入细致。

1、快速反应,及时介入。群体性械斗事件一旦发生,往往情况危急,人命关天。因此,主管辖区治安工作的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等处置力量接警后,必须快速反应,及时出警,赶赴现场,及早介入。只有快才能赢得时间,取得处置工作的主动权,把事件造成的危害,械斗导致的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

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置。

如果械斗尚处于酝酿阶段,处置力量应分成两组,将械斗双方分割包围,使之不能接触。然后迅速了解事件起因,概况,规模,观察现场态势,预测事件发展态势,作出初步判断。一面将情况据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方面在开展疏导教育,明确指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指出械斗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7 劝导参与者识大体、顾大局,认清利害关系,理智行事。

如果械斗双方已经出于对峙状态,处置力量应插入双方之间,组成人墙,将双方强行隔离。然后着力开展宣传教育。如果掌握了组织策划者的意图,可以当众予以揭露,提醒参与者谨防上当受骗,充当他人谋取利益的工具。与此同时,还可以集中优势警力,开赴械斗双方聚集的现场,以威武的警姿,严整的警容,响亮的口号,精良的装备,形成大兵压境之势,进行武力威慑,使械斗双方不敢轻举妄动,促使部分群众醒悟,瓦解参与者的斗志,动摇参与者以死相拼的决心,引导事件向平息的方向转化。

2、强行驱散,制止暴力。如果械斗已经发生,或者宣传教育、强行隔离等措施没有凑效。处置力量就必须采取强行驱散的措施,果断制止暴力。强行驱散,就是强行驱赶、冲散,迫使械斗人群离开械斗区域或者终止械斗行为。驱散的方法,可视现场情况而定,处置警力可采取箭型或者“V”型排列,由外向内对械斗队伍实行穿插分割,将其分割成两个或者几个部分,然后分而围之,各个击破;也可以由现场中心向外分割,驱赶闹事群众。当械斗现场呈现散乱状态时,还可以视现场情况和处置力量的多少,采取一面或者多面推进的清场方式,集中众多警力和机动车辆,排列成阵,强行向同一方向或者多个方向推进,迫使械斗人群离开聚集地。如果械斗人群比较集中,组织比较严密,可以采取多路穿插,猛虎掏心、中心开花等方法,使得械斗中心层腹背受敌,防不胜防;使其他参与层心理恐慌、无心恋战,从而达到

8 驱散的目的。总之,法无成法,势无定势,采取何种驱散方法和战术手段,应该从现场实际出发,根据处置力量和械斗现场情况来决定。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当械斗现场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行为时,经请示批准,可以向事发中心投掷催泪弹、染色弹或者发射橡皮子弹、爆震弹等,强行制止暴力行为。但对警械武器的使用一定要慎而又慎,能不动用一定不要动用,必须动用的一定要严格审批手续,尽最大可能防止发生流血事件特别是死人事件。

3、善后处理,避免反弹。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十分重要,必须妥善周密耐心细致地进行,以防事件短时间内反弹。

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善后工作主要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工夫: (1)解救人质。对发生绑架人质情况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处置力量应把解救人质放在重要位置。组织人员向劫持方充分宣传法律政策,指出绑架人质的法律后果,要求劫持一方主动交出人质。与此同时,要向现场围观者、人质的亲友和其他知情者进行多方了解调查,搞清人质的基本情况、关押的具体位置、劫持者的人数、犯罪工具等问题,为解救人质做好准备。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以保证人质安全为前提,政府应当选择适当时机(最好是晚上或者劫持者警惕性不高的时候),派出身着制服的警察公开解救。如果在解救过程中遇到暴力抵抗,政府方面事先应有准备,迅速调动暴队员或者武装特警参与,保证解救人质任务的

9 完成。在解救人质工作中,政府分配给边防部队的任务,一般是发挥基层派出所对辖区人口、地形熟悉的优势,要求边防派出所和支队做好解救前的侦查摸底工作。边防部队接受这一任务后,应精心组织,既要完成政府和公安机关分配的任务,又要考虑有利于今后在下去开展工作。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力争不留任何后遗症。

(2)收缴械斗器具。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对械斗参与者所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杀伤性武器和具有一定杀伤性的冷兵器,更要注意收缴。收缴工作要从械斗现场开始,首先动员械斗参与者放下手中的械斗工具。对于拒绝上交械斗器具的人员,要采取强制措施收缴。械斗平息后,要把上门清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善后工作日程,逐家逐户清查,逐人逐件登记,绝不能有所遗漏。否则后患无穷。

(3)监控械斗区域。械斗事件平息后,不能马上“鸣金收兵”,放松警惕。应当保持处置的延伸状态,在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的组织下,由各有关执法部门,当地乡镇干部,以及与械斗无涉的民兵、联防队,酌情组成一定数量的巡逻小组,在械斗双方必经要道或者可能再次发生械斗的区域,实施不间断的巡逻,必要时实施武装巡逻,严密监控,防止械斗双方重新聚集和接触。

(4)调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在平息械斗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应趁热打铁,分别召开双方平息事态会议,听取双方的意见,掌握矛盾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对双方群众特别是械斗双方的

10 组织者、骨干分子进行教育,调解矛盾纠纷,缓和对立情绪。对于由于山林,土地,水面,滩涂,灌溉等权属问题引发的械斗,对于因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征地补偿、“三废”污染、噪声干扰等问题引发的械斗,公安机关,边防部队均无权从根本上予以解决,要请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与械斗双方对话,以便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消除械斗的原因,达到避免事件反弹的目的。

(5)做好死难人员家属的工作。械斗中的死难者是械斗事件的牺牲品,其家属意见最多,怨气最大,心理最不平衡,是引发械斗反弹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做好在械斗中死难人员家属的工作一定要重视。对于在械斗中死难的双方人员,在搞清基本情况以后,要争取家属的同意,迅速予以火化。对于死难者的家属要尽快做好安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对于在械斗中受伤的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对死伤人员家属中情绪最不稳定者,要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他们因强烈的报复情绪而引发新的冲突。

(6)依法办案,惩处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群体性械斗事件平息后,要根据械斗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分别情况,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参与械斗情节轻微的一般群众,主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批评教育,一般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群体性闹丧事件的处置

11 群体性闹丧事件又称聚众闹丧事件,是指以非正常死亡或者误认为非正常死亡为诱因,以死者亲属、亲友等为群体,以追讨“公道”、赔偿、泄愤报复为目的,采取停尸要挟,移尸要挟,聚众打砸抢烧等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损坏公私财物的事件。

(一)群体性闹丧事件的特点

1、人员多,成分杂。参与者通常以死者的亲属为骨干,以血缘或者宗族关系为纽带,既有直系血统的亲属,又有旁系裙带关系的人员,既有平日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又有平时关系一般的乡党邻里。而这些人的年龄,性别,文化,职业,素质,觉悟也是复杂多样。

2、宗族迷信色彩浓厚。往往在落后地区,宗族迷信比较盛行的农村,是闹丧事件的多发地。在闹丧过程中,宗族成员往往担当闹丧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亲情、友情为凝聚闹事的纽带,以迷信说教为闹丧的精神动力,裹挟众多参与者跟随他们的指挥。

3、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聚众闹丧一般都经过周密的策划,有明确的目的性。策划者一般是宗族、家族中辈份较高者,或者见多识广、有影响力的人,他们一般不出面。青壮年负责抬尸。妇女、小孩、老人组成“369”部队,进行哭闹。

4、感情色彩淡化,趋利心理强烈。在不少的闹丧事件中,“为死者伸冤,让死者瞑目”,只是一个旗号。真正的目的是发死人财,漫天要价,索取高额赔偿。

5、手段恶劣,破坏性大。事件参与者自持有理,人多势众,

12 在强烈的家族、宗族、民族观念的支配下,在旧的风俗习惯影响下,在强烈的逐利心里的驱使下,往往采取暴力手段,抬尸停放对方当事人家里或者单位,殴打、侮辱对方当事人,打、砸、抢、烧单位或政府机关,损毁公私财物,影响社会秩序。

(二)处置群体性闹丧事件的方法

聚众闹丧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对这类事件的处置不同于处置其他事件的特点。

1、迅速开展调查,及时预防事态扩大。对边防辖区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边防派出所要迅速赶赴现场。认真进行调查,详细询问发案的时间、地点、死亡的原因、方式,了解发现人、知情人的情况。掌握发现时的情况和抢救措施,为确定案件的性质,做好善后工作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派出所要重视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及时开展调解纠纷,消除矛盾,预防事态扩大特别是预防闹丧事件发生等工作。经验证明,不少聚众闹丧事件就是因为早期预防工作没有及时跟进而发生的。如果发现有闹事活动,要尽快控制局面,维持现场秩序,不免事态扩大,把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2、抓紧勘验尸体,尽快做出鉴定结论。确定死亡原因是处置聚众闹丧事件的关键是环节,尸体是确定死亡原因的主要物证。因此,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在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要及时报请法医做好尸体检验工作,尽快对死亡原因、方式、工具、性质等问题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在家属代表会议上公

13 布,以便澄清事实。对疑难问题,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卫生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对于医疗事故,邀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确认死亡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尸检结果一定要及时告知死者亲属,防止闹丧事件形成和发展。

3、搞好疏导工作,做好关键人物工作。在完成案情调查、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工作后,有关部门要进行综合分析,拿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向死者家属进行说明,让死者家属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耐心解答他们的疑问。同时,要对死者家属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进行细致的疏导工作,争取死者家属的理解配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安葬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并且能够做到的,要通情达理,尽量予以满足;对于不合理或者很难做到的,要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在此过程中,从方式、方法上说,要重视三个问题:

一是把普遍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特别是要重视做好死者家属、亲属中具有号召力、影响力、约束力和决定权的关键人物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去影响、说服、教育其他人,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政策法律宣传和伦理道德相结合,注意教育的针对性,少说套话空话,避免使用过激性特别是刺激性的语言。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广大群众和当地职能部门的作用,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14 这样既有利于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避免出现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熟悉环境、对群众约束力强的优势,避免边防派出所单枪匹马,孤军奋战。

4、针对特点,冷静处理。聚众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如同疾风暴雨,闹丧群体情绪激动,行为极其不理智,打、砸、抢、烧,抬尸体游行,移尸体至对方当人家中(单位)等各种极端是举动都有可能发生。所提要求也是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处置力量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注意语言的尺度和艺术,因势利导,尽量避免发生正面冲突。

处置聚众闹丧事件,首先要重视疏散围观群众。聚众闹丧事件不仅本身人数众多,而且花样多,声势大,极易招致大量围观群众。围观人数越多,反过来往往会对闹丧群体起到强大的心里支撑作用,渲染现场气氛,助长闹丧群体的气势。所以,同处理其他群体性事件一样,首先要向围观群众讲清道理,动员他们离开现场。

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有外到内的步骤,在疏散、隔离围观群众之后,就应该保证重点放到对闹丧事件主体的处理上。由于闹丧群体有共同的心理基础,有共同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其内部的凝聚力和相互之间的互动感应力也比较强。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设法对闹事群体进行分割,将大群体分割成若干小群体,以降低其内部凝聚力,弱化其相互之间的感应和互动

15 效应。对其中的核心骨干人员尤其要重视,进行重点孤立和隔离。

聚众闹丧事件不同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是把矛头直接指向对方当事人和单位,具有极强的报复性和破坏性。比较常见的是殴打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非法拘禁对方人员作为人质,甚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工作人员和警察进行人身攻击。对于这个特点,参加处置的边防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有预见性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保证参加处置工作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如果事先了解到死者亲属将要聚众到对方当事人处闹丧的消息,可以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暂时躲避;如果情况紧急,闹丧群体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门前或家中,应果断采取措施,将双方予以隔离,避免发生直接冲突。同时向闹丧群体宣讲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说明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指出违法闹事的危害和后果,尽最大可能阻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如果上述工作都没有能够阻止事态的发展,在不至于进一步恶化矛盾的前提下,处置力量可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实行当场抓捕,以达到震慑其他、平息事态、稳定局面的目的。如果采取这样的措施不利于稳定当时的局势,处置力量就要在进行疏导、劝阻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为后期的处理违法犯罪做好准备。如果情况十分紧急,公私财物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就要由当地党委政府下决心,调集足够警力,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5、果断处理尸体,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尸体是闹丧群体据以

16 提出种种要求的砝码,处理尸体是平息闹丧事件的重要环节之一。不少处置闹丧事件的实践证明,转移和处理尸体是处置聚众闹事事件中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

在死亡原因、死亡性质均已查明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尸体已经没有必要。因此,应该动员死者家属尽快对尸体进行处理,而且越快越好,但在方法上要讲究策略。边防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自己群众基础好的优势,从外到内,首先把死者家属以外广大群众的工作做好,形成一个有利于转移和处理尸体的氛围和环境;然后再围绕着“入土为安”这样比较容易打动死者亲属的话题,入情入理地说服教育,动员他们尽早把死者遗体火化。在处理尸体这个问题上,能不强行处理的就不要强行处理;必须强行处理的,也要寻找一个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理解的理由将尸体转移,然后进行火化处理。

闹丧事件基本平息后,还要注意进一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两个各方面的内容:

一是没有完全解决和解决不彻底的问题,如死者家属的赔偿、抚恤问题,责任者(个人或单位)所做出的承诺是否兑现,法定义务是否履行的问题,今后双方是否能安然相处的问题,等等。边防派出所对这些问题应配合当地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实行跟进管理,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进一步消除辖区不稳定因素。

善后工作的另一个内容是惩办聚众闹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于抬尸游行,冲击党政机关或者移尸民宅(或单位)并有

17 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对于停尸拒葬,殴打他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于在闹丧事件中,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损坏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刑事、治安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犯罪分子,要组织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当众公布其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公开逮捕刑事犯罪分子,造成强大震慑声势,教育广大群众。再闹丧比较严重的地区,应广泛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

以上介绍了三种典型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方法。实际中的情况千差万别,就是同一类群体性事件其表现形式和特点也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运用这些方法和经验时,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创造性地探索本辖区性事件的处置方法。

第二篇: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中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党组 关于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小社会影响,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信访稳定工作要求,现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等到北京、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省市局等部门集体上访。因利益诉求、信访突出等问题到重点场所聚集、堵塞交通道路、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本单位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必须坚持“现场第一原则”,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决策指挥,及时依法处置,迅速控制局面。

(二)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注重从源头上防止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坚决防止因决策失误、工作粗糙、处罚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诱因,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沟通、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分局统一调度指挥,不得延误和推诿。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三、组织体系

(一)机构设立。分局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云鸿任组长,分局副局长李海明任副组长,分局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对分局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由分局人事科科长陈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分局监察室副主任李爱民兼任副主任,分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总指挥。凡是分局干部职工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亲临现场指挥处置。

2、 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相关资源。

3、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迅速掌控局面,妥善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分局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并认真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防控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有关信息,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措施。领导小组根据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警,以便提前防范,化解风险。同时,要严格执行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凡漏报、迟报、误报和瞒报群体性事件紧急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坚持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制度。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确定重要部位、重点群体及重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实行挂牌督办,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明确控制和解决不稳定问题的时限,切实将问题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落实信访稳定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干部职工制度。落实干部职工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反馈制度和信访稳定联席会议制度。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对发生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省市局及其周边重点地区聚集上访和串联进京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2、对发生在分局机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通知涉事相关单位领导带队迅速赶到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分局各单位内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事发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单位领导必须迅速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局。处置有困难的,可向分局请求支持。

(二)现场处置程序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相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接待并劝导上访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上访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

2、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各方到场,形成处置合力。

3、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情况。

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破坏公共财物、危及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采取果断的现场处置措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上访人员被劝返回当地或本单位后,对承诺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尽快兑现,把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二)经验教训总结。要认真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并形成专题报告。同时,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分局对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二是对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上访的有关责任人员;三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甚至压制及时如实上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四是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七、保障措施

要保证灵通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有一支数量充足、集结迅速、听从指挥、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具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要为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和劝返上访干部职工提供交通车辆的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人、财、物的需要。

八、本预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预案

XXX预防和处理越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工作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上级要求,积极配合、联动处置,依法办理,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集体访,推进依法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早介入,妥善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联动处置。加强同信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集体访处置工作。

3、依法办理。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法,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过激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

四、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城南办事处、城南园区及综治办有关信访工作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等工作要求和指示精神。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信访工作的开展。妥善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开展信访隐患排查,对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处置措施

1、发生一般来人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找到谁,谁就负责解释,不属自己业务范围的,要找到相关人员办理,任何人不得拒不受理、恶言相向。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办理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2、一般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如反映的问题较简单,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

3、如集体访反映的问题较复杂、冲突较激烈,矛盾有可能升级,则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争取解决、化解矛盾。

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1年3月1日

第四篇: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湖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湖区因争水面权属(界址)、捕捞习惯、交通运输和河道挖硪采沙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还会由一般的群体性治安问题演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湖区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处理治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切实准确地掌握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信息,并找出其规律、特点,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预测、化解、平息这类不安定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保持经济的稳步发

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就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践,拟对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一般是以本湖区相关的涉利者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为主,行为人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共同心理,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易形成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队伍”,男女老少齐参战。

(二)调查取证难,调处难度大。由于湖区水面,人各一方,人走水流,时过境迁,纠纷现场缺乏“旁人”和“中间人”,使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湖区群体性事件的表面往往掩盖着一些历史的或现实的背景,有的还涉及到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情况比较复杂。当纠纷发生

后,常常是上访、械斗、围攻、妨害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多种行为同时存在,参与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互相交织,处理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而事发后对凶手认定及后事处理也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难点。

(三)有一定的季节性和较强的反复性。湖区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多发生于捕涝季节,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有些事件在某一时期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水位下降)貌似解决,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一有诱因出现,便会再次爆发,从而使同一事件屡有发生,多次反复,有的还会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当事双方采取拉据式的报复行为。

(四)行为野蛮,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1、经济损失严重。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发生这类事件轻则伤人,重则死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

3、影响恶劣,危害性大。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参与者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而且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水面权属(界址)、捕捞时间界定不清。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管理方面的原因和湖区地形的变迁以及湖区面积随季节、的变化,使一些湖区权属(界址)界定不清楚,有的甚至多次变更,使现有的划分缺乏权威性,而捕捞时间的界定又有多种方法(按民间传统习惯一般有三种:

1、按季节捕捞,如有的规定立秋后方可捕捞;

2、按水位,如现埂后方可捕捞;

3、按季节兼水位),因而当事双方对采用何种捕捞习惯的不同理解也常常引发湖区捕涝期争议,从而直接导致湖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捕捞。

1、违反规定非法围堰,使水位人为地抬

高,从而改变原有的捕捞秩序而引起纠纷;

2、违反捕捞习惯越界捕捞或偷盗;

3、违法使用定置网、电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三)封建宗教势力的介入。有些湖区小纠纷在封建宗教势力和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会逐渐从小到大发展演变到矛盾不可调和而最终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四)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船民、渔民长期漂泊在外,远离组织,当地政府对其行政、法制监控力不强,导致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随意性增大,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一触即发,瞬间酿成纠纷。再加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有关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当事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从而助长了部分人我行我素、无所顾虑的非法行为,使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湖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对策

(一)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当事双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勘界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尊重历史更要注意现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彻底消除存在争议的“习惯边界线”(无确切依据、无明显标志等由自然惯例形成的界线),并且使这种划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特别是对争议较多的地方,要作为重点,首先予以确定。同时,与水面权属有关的湖管、水利等部门要健全有关文书、证件管理制度,力求客观、详尽登记有关事项,尽量避免产生扯皮争议的文书档案材料,从根本上杜绝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二)加强湖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维

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义务和责任,是维护湖区社会治安与预防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认真抓好湖区村基层组织建设,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和完善治保组织,强化对湖区生产作业及水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制订船规渔约、请示联系、报告制度,不断加大对船民、渔民的行政和法制的监控力度,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水面治安巡逻,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渔民思想状态和湖区治安动态,遇事及时报告,努力掌握深层次、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同时,针对湖区报案难,处理不及时,控制力量薄弱等现状,在湖区合理地布局设置报警点,配备治安信息员,装备能快速反应的处警队,并组织开展全方位

的治安巡逻,努力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区域协作,开展湖区周边联防联谊,努力构建湖区大治安格局。由于湖区多为市、县、乡行政区域边缘分割结合部,许多矛盾纠纷的调处牵涉到多个部门,因此要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查处纠纷,必须依靠当事人双方当局的共同努力,做到分工协作,克服扯皮、推诿和互相指责现象。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稳定为目的,严格要求“已方”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管好自己的人和事,为整个矛盾顺利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存在纠纷隐患的双方,公安、乡村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防联治活动,共同制订联防公约和工作制度,通力协作,交流情况,明确责任,融洽感情,这样既能缓和双方紧张的周边关系,又能促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制化,增强可操作性,堵塞各类漏洞,提高纠纷调控能力,从而有效地维护湖区周边的稳定。

(五)增强执法意识,不断加大打击湖区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我们在处理湖区纠纷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对触犯法律、恶意挑起事端的封建宗族头目和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从严打击,增强法律震慑力,避免纠纷因少数人的操纵而愈演愈大。同时,要建立健全湖区纠纷调处责任制,不断增强对湖区纠纷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努力提高纠纷调控能力和查处率。

第五篇: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警察谋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发性强、涉及面广、规模大、行为激烈、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及国家政局的稳定。针对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认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把排查、调处矛盾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以发现得及时、控制得早、处置得好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快速出击,依法处置,及时平息,另一方面又要针对不同成因,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表现类型的事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善用谋略,方法灵活,不拘一格,妥善处

一、快速出击、迅速布控

(一)不失时机,快速出动各种警力到达现场。群体性事件出现后,公安机关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命令和自己的职权,组织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民警,配置便携式通讯器材,必要时经请示批准可以携带非杀伤性武器,立即赶至现场。

(二)维持秩序,控制局面,掌握信息。公安机关到达第一现场后,应立即维持现场秩序,并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局面、掌握信息,查清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性质、目的、动机,尤其是要正确的区分和判断事件的矛盾性质,这也是确定下一步处置方法的基础,并将现场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三)严密布控,根据情况,采取有效的对策。对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并与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同时教育宣传,引导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以合法的渠道解决具体问题。对于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聚众冲击国家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暴力和煽动使用暴力,趁机盗窃、抢劫和进行破坏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事件的规模、范围,划定警戒区域,采取果断措施,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严重堵塞交通的情况要及时疏导,必要时,可以采取派遣警力强令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改道,阻隔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与无关人群的汇集,避免事态的扩大。此过程要做到”四防止”,即防止三种人合流(工人、农民、学生);防止敌对势力插手;防止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防止局部问题扩大化,内部矛盾社会化。

二、果断处置,控制势态

(一)当劝则劝,开展现场政治攻势,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威。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把果断处置与防止矛盾激化统筹考虑,分化瓦解和打击极少数,争取团结大多数,做到先礼后兵。现场公安民警、值勤人员要运用现场警车和民警手中的扩音器材,反复宣传法制,讲明事件的违法性质,表明党和政府坚决制止的态度,要求现场参与人员明辨是非,以大局为重,有序地选出代表或写出书面意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影响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迅速自觉撤离现场,否则行为人要负责一切后果。同时严正警告为首的组织者和极少数活跃分子,如果一意孤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宣传教育为平息事件打下思想舆论基础。

(二)当断则断,果断实施强制措施。对冲击党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重点要害部门、阻塞交通、使用暴力、煽动使用暴力的,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可以强制带离现场或拘留;对于个别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人员,应当立即拘留。遇有采用服毒、上吊、自焚等自杀形式相威胁并借此扩大事态的,要先行送医院抢救,并严格监控,待生命无危险后依法处理。

(三)当取则取,依法及时取证和保留证据,为处理违法犯罪提供证据。对于在群体性事件活动中,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呼喊反党、反社会主义口号,进行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反革命演讲,冲击要害部门,煽动或实施打、砸、抢、烧、绑架人质,以及进行流氓、盗窃、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必须随时加强秘密控制工作,及时搜集确凿证据,及时予以处置。特别要注意使用照相、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不失时机地把一些现行活动搜集起来,收缴反动传单和宣传工具。必须注意,收集证据的活动要贯穿于处置群体性事件活动的全过程。证据越多越好,越广泛越好,越直接越好。手段机动灵活,公秘结合,及时周密,重点应注意的是群体性事件策划者、组织者、幕后指挥者、各种非法组织的头目、骨干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行动和言论的证据收集。

三、把握时机,把处置工作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

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慎之又慎,这既是党的工作原则也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是专政机关,从政治上讲决不可以把矛头对准人民群众,从法律上讲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一政治原则,又要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原则。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党委、政府正面处置的原则,不轻易出面,不乱参与,乱插手,以防矛盾激化,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但对已出现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依法采取硬性处置措施的,也要区分轻重缓急,把握时机,恰到好处,快速处置,减少影响。防止在公开处置过程中对着干,造成“火上浇油”,或是拖拖拉拉,纠缠不休,引发更大的群体事件,扩大社会影响。

例如,某市上午三轮车夫群体示威事件,经市政府现场办公后已满足了他们的请求,下午仍有 30余名车夫担心请求不能兑现,继续停车政府广场妨碍交通,施加压力,无理纠缠。按常规完全可依法出动警力进行驱散处置,但考虑到三轮车方便市民,极易获得社会同情,如公开处置容易引起围观群众反感。为减少社会影响,公安机关采取了交通管理的作法,先由交警做交通法制宣传,在下班高峰期三轮车严重妨碍交通时,调集交警以,维护交通秩序为由,将其强制带离现场,逐一驱散,使许多下班过往群众认为这是一次交警管理活动,未造成社会影响。

四、因势利导,灵活施策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变异性大,表现形式多样,公安机关在参与处置时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弄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还是社会性的,是事先预谋策划的,还是随时突发的,摸清事件引发的症结和主体的目的,然后有针对性地去做工作。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形式和场所,实施不同对策加以处置。如群体性事件的群体在公路大街上处于行进状态,处置队伍应分成前拦、后跟和两翼压缩等若干部分,超前或随后从不同方向进入现场,正面拦截,侧翼攻击,随“彼”动而动,在运动中逐步压缩现场。如群体性事件在党政和机关等要害单位附近,处置队伍应以要害单位为核心,扇面形式向前推进。对于已冲进党政机关的,处置队伍以反扇面形式从两侧进入现场,以口袋形进行包围拦截,将事件参与者与重点要害单位隔开,并且把事件参与者封闭在相对小的范围内,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调查取证上,对愿意提供情况又不便正面接触的人,可记下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在现场外进行取证,以弄清情况获取证据,必要时经批准可以以新闻记者等身份,对闹事现场进行采访、拍照、录音、录像,以及对嫌疑人进行跟踪或使用侦查手段进行侦查,搜集各种证据,以备日后处理违法犯罪人员所用。

五、沉着冷静,掌握“火候”

从群体性事件矛盾双方看,党委、政府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的主动权也在党委、政府手里。为此,公安机关无论何种情况下都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正面处置的原则,决不能“越俎代庖”或随意“动手动脚”。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做到“三超三不超”即:超前发现事件“苗头”,公开出面不超前;超前做好处置准备,现场接触不超前;超前掌握现场信息,抓人查处不超前。对于个别有预谋、有组织者精心策划的群体性事件,不法分子会在此过程中推波助澜,有时还公开制造冲突,有意使公安机关过早参与处置,拖公安机关“下水”,形成现场对抗,转移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把“水”搅混,以便“得理不饶人”。为此,公安机关要密切注视事件的发展,不仅要有政治洞察力,还要沉着冷静,激而不火,避免那种头脑发热,过早派出警力公开处置,现场抓人,授人以柄,引起不明真相群体的对立情绪,造成激烈的现场冲突。为防止公开参与而引起反感,进而转化或激化矛盾,可采取秘密处置方法,便装接近,在外围形成一个秘密的包围圈,围而不露,及时将闹事群体与围观群众隔离开。一是防止围观群众混入群体增大规模;二是观察和阻挡居心不良的人进人群体拨弄事非;三是控制阵地,选择最佳时机依法处置。

六、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法制宜传教育,分化瓦解,控制局面

群体性事件活动的参与者往往具有共同愿望,但大多数是属于“随帮唱影”,而那些组织策划者是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活动中,只要及时掌握控制了那些重点人员,就容易控制整个局势。重点人员主要包括以下8种对象:1.曾串联、煽动、组织、策划过群体性事件的骨干人员;2.不稳定群体中视为能代表其利益的带头人员;3.在曾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书写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条幅、散布谣言的人员;4.带头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铁路、公路、桥梁的人员;5.极力插手群众性事件别有用心的人员;6.扬言报复企业和报复社会的人员;7.组织建立或参与所谓代表不稳定群体非法组织的人员;8.有可能参与策划、幕后指挥、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对于重点人员要实施重点管理。通过对大多数参与者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政府“对话”、“谈判”,及时向这些人讲明哪些是合法的,哪些属于违法的,严肃指出其事件的违法性,讲明其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同时应说明其对可能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参加人员尽快觉醒,立即消除影响,停止违法行为,使其一切行为尽快恢复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重点人”的家属(包括有影响力的亲属)做好重点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工作,起到对“重点人”教育与约束的作用。控制住重点人,整个事件、事态也就得到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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