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订

2023-03-14

第一篇: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订

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超高压输电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科教兴企”战略,全面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

[2006]317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与超高压输电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育经费提取

二、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 16号),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为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的集中调配管理,原则上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剩余部分由公司本部统一提取。

三、对于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四、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

五、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六、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在生产准备费中足额提取培训费并保证生产人员培训。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七、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六)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八)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八、下列各项费用不能在职工教育经费内支出:

(一)购买职工教育所需的各类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教室、校舍、教学基地新建所需资金。

(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境外培训和考察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

(三)岗位技术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的奖励和与职工教育有关的各种奖励。

九、职工教育经费开支标准

(一)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教育培训费用支出。原则上,培训交通费、食宿费和工杂费等分别参照•超高压输电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超高压输电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并结合当前的经营形势严格控制,培训教材、资料费和场地租赁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凭票报销;

(二)外聘教师课酬根据受训对象、教师职级、授课水平等的差别,参照各年度培训、咨询市场的通用行情确定(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原则为不超过5000元/次,超高过此标准的课酬由主办部门向分管教培或经营的公司领导解释清楚后再实施。

(三)内部兼职培训师按培训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后,按照•超高压输电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积分管理办法‣给以相应积分,并根据培训任务的难易程度,公司聘任的兼职培训师课程按照授课单元计算课酬(每半天为一个授课单元,最短2小时,最长4小时),授课单元的课酬标准为每个班、每人次报酬分别为500元,各单位聘任的兼职培训师授课单元报酬为300元。其他未被聘为培训师而授课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四)兼职培训师应同时向教育培训中心和培训主办单位提供培训电子课件与考试题(含答案),无课件或考试题(含答案)的,不得领取课酬。课件和考试题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数量和质量应充分满足培训班的需要,数量和质量欠佳的,酌情按10%-30%降低课酬。

(五)公司聘任的兼职培训师(含公司培训基地培训师)于聘期内每年享受500元标准的书报资料费,各单位聘任的兼职培训师可于聘期内每年享受300元标准的书报资料费,由所在单位根据发票据实报销。

(六)凡是由公司统一组织的重点培训(3天及以上的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可根据试卷数量、命题难易程度等给实际参与人发放一定数量的酬金,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命题费500~800元/科(套),审题费300~500元/科(套),监考费200~300元/人场,计时阅卷费500~800元/人天,计件阅卷费30~50元/份(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次)。

(七)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人员编写教材,酬金参照相应课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八)外出脱产培训的培训费,应按培训主办单位文件中明确的培训费据票按实报销。

第四章 职工教育经费管理

十、分级管理。职工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集中在公司的教育经费用于公司统一举办的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各单

位掌握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各单位自行开展的一线职工培训及职工外出参加的各类培训所需费用等。

十一、预算管理。教育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经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十二、部门权限。为加强对公司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指导,所有培训项目须经教育培训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职工教育经费预算列支。教育培训部门负责项目合理性及培训费用标准的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培训经费的审核。教育培训部门与财务部门每半年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职工教育经费合规合法按预算计划进行开支。

十三、费用审批。培训经费年度培训计划由培训项目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预算后,由教育培训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务处签字后,提交公司教育培训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举办。对于计划外项目,培训项目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出项目预算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教培中心审核后方可再按照计划内培训项目履行费用审批流程。

十四、费用报销。培训班结束后办理费用报销时,培训主办部门需将培训预算(纸质版)、有关培训教材与课件(纸质版与电子版各1份)、培训需求调查表(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实际课程安排(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培训前后考试试卷与成绩表(纸质版或电子版各1份)、积分登记(按

照培训实际学时计算,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培训评估表(纸质版1份)、统计分析说明(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培训小结(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等资料交教育培训部门后,方可履行费用报账手续。培训经办部门填好费用报销单后,经教育培训部门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审核报账。

十五、职工教育经费是正常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保证,经费的使用接受职代会监督。各单位可根据公司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规定,建立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计划,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足额提取与合理使用,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 则

十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七、本办法适用于超高压输电公司,由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超高压输电公司培训计划审批流程

第二篇:有效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培训

讲师:谭小芳

培训时间:2天

培训地点:客户自定

培训对象:公司管理人员

培训背景:

——欢迎进入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的《有效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培训》课程,此培训使学员们领悟到:

一个全面、系统的年度经营计划制订的过程,以及企业如何利用年度经营计划实现自己的战略规划等内容。

培训大纲:

第一部分 从今年起——告别“忙穷”的日子

分蛋糕与做蛋糕

构成年度经营计划的基本单位

第二部 分计划从战略开始

远景——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利用OGSM模型描述战略规划

第三部分 生成年度经营目标

ADP营销模型

年度品牌跟踪研究

确定年度经营目标

第四部分 生成市场策略

营销价值链

基于A值(态度)的策略研究

基于D值(渠道)的策略研究

基于P值(性价比)的策略研究

第五部分 前端部门立项

市场部常见项目组合

销售部常见项目组合

研发部常见项目组合

第六部分 后端部门立项

生产部常见项目组合

人力资源部常见项目组合

行政部常见项目组合

财务部常见项目组合

第七部分 项目资源预算与项目排期

重点项目预算与调控

财务资源配比及项目CPS表模板

第八部分 监控执行计划与风险控制

有效控制执行进度

有效控制执行风险

相关外部辅助工具

第九部分 全年——组织类计划

全面项目化与职业素养量化

建立十大契约体系

组织进化的三个阶段

第十部分 终部分 困扰企业的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有效制订年度经营计划培训总结

第三篇: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正式文)

吴忠市烟草专卖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吴忠市公司

吴烟政„2010‟33号

文件

吴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机关各科室、中心:现将《吴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吴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局(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不断提高市局(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宁夏烟草系统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宁烟人„2010‟19号),结合吴忠烟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提取使用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使用,列入成本开支。

第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一)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四)单位统一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五)职工参加的烟草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六)职工参加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进修学院等行业单位组织的通用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如企业培训师、物流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七)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八)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九)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十)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职工参加外出培训,要有政策或文件依据。没有政策或文件依据的外出培训费用不能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市局(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为不断提高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水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综合管理、营销、专卖岗位序列的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

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为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对岗位工作期间,经单位同意,通过自身努力取得与所从事岗位专业对口、教育部承认的高一级学历、学位的职工实施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报销总学费的40%;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报销总学费的50%;

(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的报销总学费的60%。

第三章经费管理 监督

第十三条市局(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由人事政工科负责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财务科负责专项列支,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局(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杜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随意性。

各单位、部门要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培训费用预算,报人事政工科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的报销由经费使用人填写《报销签证单》,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政工科和财务管理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销。

第十六条市局(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上级单位及同级单位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局(公司)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列为政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和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虚报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追回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事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市局(公司)原《员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主题词:教育 培训 经费 办法 通知

吴忠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0年7月20日印发

第四篇: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416信息来源: 公支科发布时间:2014-05-29 14:37

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市直机关应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报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市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区)、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二)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亳州市辖区内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10元标准执行。 亳州市辖区外举办培训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市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市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市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市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与培训相关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多元化投入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和培训人员共同出资。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由政府、培训基地、委托培训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承担以下费用: (一)培训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二)培训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培训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条件等经费。 第七条 委托培训人员的单位承担培训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计发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培训人员个人承担食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此外,凡中途退出培训的人员或培训后未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予以减发补助,延期培训人员延长培训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市卫计委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筹集、流转、使用、统计分析等环节进行统筹管理。培训基地按照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核算

(一)培训基地接到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核算。 (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培训基地接到拨付的项目资金,应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支出时按照相关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培训人员基本经费发放管理

(一)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各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培训基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内控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有关部门应定期重点抽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估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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