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建议论文

2023-01-04

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 我们想要仅仅依靠技术上的支持来保护网络隐私权现在看来是很难做到的, 真正有效的只有健全法制, 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网络隐私权。

一、制定专门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如今的网络隐私权带有着非常浓厚的大数据时代色彩, 在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时候, 应当以大数据时代为前提, 将由于大数据所产生的新问题和变化融入到新制定的专门法中。

(一) 对网络隐私权作出统一、明确的定义。明确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才会使这样一个新权利有一个正确的定位, 并为各个部门及个人对网络隐私权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二) 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在专门的保护法中应确立以下原则: (1) 充分地对公民的个人意愿和其发展需要给予尊重; (2)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神安宁权利; (3) 遵守社会伦理道德; (4) 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三) 归纳、总结出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只有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才会更好地去保护网络隐私权。

(三) 明确责任及赔偿方式。要想切实地保护一个权利, 只有法律明确了当该权利被侵犯时, 什么人应承担责任, 应当怎样地承担责任时, 才可以说该权利有了一个可靠的保障。因此, 在该专门法中, 建议应当明确当侵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时应当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并对被侵权者采取怎样的救济途径和弥补措施作出规定。其中还应具体对各个主体, 例如网络用户、网络经营者、网路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及其具体的免责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 构建保护网络隐私权体系

要想构建一个针对网络隐私权系统的、行之有效法律保护体系, 仅制定一个专门的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 还应当完善相关的一些配套法律, 宪法、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需要有对此问题实际可操作的程序和制度规定。

(一) 确认民法上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地位。只有在基本法中先进行一般性的规定, 才能将法与价值观念的变化结合起来, 实现法律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应当建立在基本法的基础之上。2009年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把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 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可以说这是一大进步。我国之所以缺乏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原因之一就是在民法中没有明确地把隐私权看作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那就更不要说网络隐私权了。

(二) 在刑法上独立保护隐私权。通常情况下, 隐私权的保护一般都是由民法加以保护, 但生活中一些利用网络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性质和危害都较为严重, 已经不在民法的保护范围内了, 这时就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刑法中, 保护隐私权相关条文比较零散, 在网络隐私权中仅仅指“个人信息权”, 依然存在很多的漏洞。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如果在刑法上能够独立地提出相关保护隐私权的内容, 对于进一步推进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很有意义的。

(三)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国, 还没有设立违宪审查制度,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法官有对相关问题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义务。因此, 我们也应当充分地利用司法解释和法官在司法实际中所做的努力, 进一步地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方式、责任及赔偿等内容作出更加合理、有效的规定。

三、加强行业自律

要想真正地构建一个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仅仅依靠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还是不充足的, 仍需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去辅助相应的法律制度, 两者相辅相成, 才能实现对于网络隐私权最大程度的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自律组织, 完善自律公约。一个运行良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组织, 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第一步, 制定和完善自律公约是自律组织良好运行的前提。在网络服务商、运营商中成立一个这样的组织, 通过确立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 加强内部管理, 明确权利义务内容, 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这些手段, 确保其切实地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二) 积极发挥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行业自律是一个自律组织, 由内部自我进行约束, 如果没有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监督, 很容易导致自律组织导向自身利益, 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 加强政府对从业者自律行为的引导, 监督其自律公约和声明的制定、实施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可靠且必要的手段。

(三) 增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技术支持。对于保护自身的网络隐私权, 大部分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都十分的单一和简单, 仅仅是杀毒或者更新软件。但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 个人的网上信息几乎是透明的, 增强这一方面的技术支持是十分迫切的。

(四) 提高组织成员的自身素质。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操作上的行为, 也是关乎每一个网络参与者自身素质与道德水平的行为。当面对在大数据时代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带来的高额利益时, 很多人无法抗拒。因此, 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 提高网络参与者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 而只有当网络参与者的自身素质达到一定水平时, 才会真正地减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四、加强对政府采集公民网上信息的进一步监管

为了日常行政管理和行使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需要对个人信息合理合法地进行收集。由于政府对公民网上个人信息的大量控制, 也使得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很容易被公开和被泄漏。因此政府在采集公民网上信息的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合法、合理以及比例原则, 防止公权力滥用。同时, 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 充分运用多种行政手段, 有效地规范和遏制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五、加大对网络用户维护网络隐私权的教育和引导

如今大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相较过去是有了很大提高, 人们普遍都能够认识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 也能够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到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维权行动上仍然不足, 人们意识到了自己的网络隐私权被侵犯, 却又不会真正地去采取有效措施去保护, 这是我们当前所要面临的新问题。网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 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选择正规网站, 认真阅读网站所提供的保护网络隐私权声明, 不随意填写自身的信息, 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 增强维权意识和危机意识, 保护自身的网络隐私安全。

六、加强国际间合作

网络的使用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 在网络世界中可以说是无国界的。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制定国际性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准则, 提高各国的网络隐私保护的实际操作能力, 共同地预防、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犯罪, 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摘要:目前全球迎来了大数据时代, 各国对于大数据时代所产生的变化都处于一个探索阶段。众所周知,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脚步, 应运而生地延伸出了新的网络隐私权。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在我国对网络社会的管理进一步加强, 同时要推动网络能够依照法律规范有序运作。如今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经济问题, 同时它也是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 我们更应抓住这个时机, 结合我国的国情,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相关的保护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本文从构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我国的行业自律, 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 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增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让网络隐私权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

关键词:大数据,保护,网络隐私权,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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