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2023-03-12

第一篇:农业行政处罚文书样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2012年版样式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罚备字[201╳]第╳╳号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高淳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行政管理相的行为以

[处罚决定书编号] 作出的

[处罚种类、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向你办报备,请予审查登记。

附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复印件);

2、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报备听证通知书)一份(复印件);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一份(复印件);

4、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会议记录一份(复印件)

5、相关法律条文(处罚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

报备单位(公章)

报备单位联系人:

电话:

附件5:

重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摘到相关条文) 对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违法行为模式]

第二篇:关于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制作有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国家林业局对2000年来来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予以公布。为了做好延续工作,2000年以后发行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延长使用期限至2013年6月3日止。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对于有明确的违法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违法名称”命名,违法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根据本地或者本系统的要求进行填写。

3、违法人姓名。填写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4、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住址。填写经常居所地、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

6、单位及职业。填写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民警姓名,或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发文字号。文书式样中的发文字号印刷为“×()字〔〕 号”,实际填写时,“×”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如辽源市填写“辽”;“()”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如林政部门制作的文书填写“林”;“()”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文书式样已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种类将其简称印在文书之上了,„‟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文书发文字号中年度、发文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内部审批类文书的日期,制作人在末尾落款处填写制作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不能使用内部印章。

24、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的骑缝线一律用汉字(发文年度和顺序号用大写)填写发文字号,然后加盖单位印章或专用骑缝章。

25、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如是男性的,填写“男/女”。

(一)正式印制各种法律文书式样时,案卷的封面及封底用牛皮纸印制;各种通知书、决定书等用80克胶版白纸印制;其他文书用60克胶版普通白纸印制。

(二)为了便于装订入卷,文书一律用A4型纸尺寸,即长297mm,宽 210mm ,天头(上白边)30mm,订口(左白边)30mm,(右白边)26mm版心尺寸237mm×154mm(不含页码)。误差不超过1mm。

文书边距具体使用方法:

第一步:打开Microft Word,将要制作的文书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步:点击“文件(F)“一次,出现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面设置(U)”点击,出现另外对话框,在其中查找”页边距”。

第三步:将 上(T)3.0厘米 下(B) 3.0厘米

左(L)3.0厘米 右(R)2.6厘米

装订线(G) O 装订线位置(U)左

最后点击确认即可。

(三)文书中的笔录、多功能笔录的格式设置方法

第一步:将笔录文书电子版式样复制、粘贴到Microft Word中。 第二部:在工具栏中查找“行距”,点击小三角,1.0、1.5、2.0、2.5……. 其他。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

第三步:在点击“其他”出现对话框查找“缩进和间距(I)中的间距栏中,填写 (O)行

固定值

28 点击确认即可。

第三篇:13.封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模版)

×××

月日(印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封条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封条尺寸。

第四篇:23.听证通知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听证通知书

(××)食药监×听通〔年份〕×号

×××:

你(单位) 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出席。不按时出席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又无特殊原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委托代理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交听证代理委托书。 本案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如申请主持人回避,可在听证举行前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公 章)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

第五篇: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 蓝田县 - 蓝田县

西安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药罚〔2018〕123号

当事人:蓝田县三官庙镇马湾村卫生室

地址(住址):蓝田县三官庙马湾村 邮编: 7105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PDY00048261012212D600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XXXXXXXXX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民昌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2018年6月1日,我局药品稽查人员在对该卫生室药房检查发现西药房药品从业人员孙民昌1人未建立2018年健康档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 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以及可能污染药品的其他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依据《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未建立健康档案处罚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建设银行蓝田支行 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蓝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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