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责任范文

2024-05-08

义务责任范文(精选11篇)

义务责任 第1篇

一、公司高管忠实义务

(一) 公司高管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公司高管”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 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内涵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 学者多有论述, 观点不尽一致。基于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现行可规制的法律制度出发, 将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确定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公司法》规定出发,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具体表现为: (1) 禁止利用职权收受商业贿赂等非法利益的义务; (2) 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义务; (3) 竞业禁止义务; (4) 禁止非法自我交易义务; (5) 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6) 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7) 不得违反其他忠实义务。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 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按照公司法理论, 股东出资设立了公司, 使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股东的原始出资和公司运营所产生的财产, 都可以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信托财产而存在, 公司高管相当于受托人的地位, 他们必须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服务, 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都将被视作对受信义务的违反。基于此,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 规定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从《公司法》现行规定分析,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表现式为:一、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二、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三、公司因此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 公司高管应赔偿公司损失。

三、违反忠实义务的刑事责任

(一) 违反忠实义务的犯罪构成

依照刑法的规定, 应受刑事追究的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背信行为, 是为刑事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 违反忠实义务构成犯罪需具备以下几方面: (1) 犯罪的主体:违反忠实义务的相关犯罪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 即公司高管。 (2) 犯罪的主观方面:明知其所为违背忠实义务, 会损害公司利益, 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仍然坚持故意为之。 (3) 犯罪的客体:因违法忠实义务涉及的罪名不同, 其犯罪客体也是多样。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损害公司的财产等合法权益;二是违反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三是违反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四是违反国家对公职人员规定的廉洁制度。 (4) 犯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 利用职权, 破坏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 损害公司利益, 情节严重, 危害巨大的行为。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承担刑事责任前提, 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同时对达到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程度。否则, 就不应该以刑事责任予以苛责。但同时也不因谨慎适用刑法而偏废刑事手段作为制裁公司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的有力武器。

(二) 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禁止利用职权收受商业贿赂等非法利益的义务

公司高管违背此项义务, 国有公司高管涉嫌构成受贿罪, 将按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其他公司高管因其主体身份非为国家工作人员, 则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将按照刑法第163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禁止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义务

公司高管如有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等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 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国有公司高管则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以及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贪污罪。

3.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包含了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根据刑法第165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仅限于国有公司高管。

4.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公司法》规定, 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高管如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涉嫌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5.不得违反与忠实义务相关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为保障公司高管切实履行忠实义务, 设计了兜底条款。根据这一规定, 我们可以认为凡是背信损害到了公司利益的行为, 均可归结为公司高管未适当履行忠实义务。在某些罪名中, 可以根据此项认定公司高管构罪的行为要件。如在国有公司处置其资产时, 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公司高管如有违反忠实义务, 可以适用兜底条款, 进而认定公司高管涉嫌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四、总结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体现了不同的法律评价机制。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 造成公司权益受损时, 有权依据民事手段, 要求公司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具备社会危害性, 构成刑事犯罪时, 我们应当不余遗力的予以打击, 以刑事手段制裁违反忠实义务的高管, 同时对其他高管切实履行忠实义务保持威慑作用。高管同一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既构成民事责任承担也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时, 应当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并用, 而不是以赔顶罪或者以刑代赔。

参考文献

[1]李琼.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犯罪立法研究[D].暨南大学, 2011.

[2]王前锋.我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 2007 (01) .

义务责任 第2篇

增强责任心与提高执行力,相依相偎,二者关系密切,相辅相成。苏俄大文豪托尔斯泰曾说过:“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细节决定成本败。可以说,责任心和执行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们无论在工商、税务、城建、广电、环卫、公交、公安,还是在教育、卫生、人社、旅游、科研岗位,哪个行业哪个岗位,三百六十行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怀着一种赤诚的热情、带着一种博大的情怀去做,只有竭尽全力、尽职尽责,才能做好。由此可见,责任是前提,是基础,责任心决定执行力;执行是结果,是落脚点,执行力说明责任心。因此,我们要把责任心和执行力应该当作每个人“成事之基”。执行力源于责任心,责任心决定执行力。“把责任放在第一位”、“对工作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一个人有了强烈的责任心,即使能力相对弱一点,也能够全力以赴、用心做事,千方百计去战胜困难,把工作出色完成好。所以说,只有责任在心,才会执行有力。

事实上,责任心往往驱动执行力。一个少女到酒店做服务员,这是她涉世之初的第一份工作。但她万万没有想到上司安排她洗厕所!上司对她工作质量的要求特别高:必须把马桶抹洗得光洁如新!怎么办?是接受这个工作?还是另谋职业?一位先辈看到她的犹豫态度,不声不响地为她做了示范,当他把马桶洗得光洁如新时,他竟然从中舀了一碗水喝了下去!先辈对工作的态度,使她明白了什么是工作,什么是责任心,从此她漂亮地迈出了职业生涯的第一步,并踏上了成功之路。自然,她所清洗的厕所,一向光洁如新,她也不止一次地喝过马桶里的水。几十年一瞬而过,如今她已是日本政府的邮政大臣。她的名字叫野田圣子。在工作中追求完美,这也是工作责任感的体现。由这个感人肺腑的故事感悟到:责任心是一种承诺、是一种品行、是一种修养,更是一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乃至整个人类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所以,一个人的责任心如何,直接决定着他在工作中的态度,决定着其工作的好坏和成败,决定着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那么,如何进一步使全市党员干部增强责任心与提高执行力,为我市城市建设与经营献策献力?我想,需要把握六点。第一,强化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具体的讲,就是要做到两个强化,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与决心,始终保持对党和税收事业的神圣感、使命感和自豪感,自觉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忠于职守,与时俱进、坚定信念、永不迷失。同时强化党性宗旨教育。深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理念,时刻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注重事业、淡泊名利;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第二,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与规章。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级的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区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的责任,明确区分部门领导和辖区领导责任,明确区分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责任和行为主体责任。第三,严格执行有责必究制。奖罚严明,决不姑息养奸。严格党纪政纪法纪责任追究。做到让想干事、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让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人很吃香,让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的人受教育,让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人没市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惩戒机制。制定行政处分制度办法,出台一把手问责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和细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加大处理力度。第四,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全方位改进干部考核办法,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群众、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目标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要和岗位责任制相衔接。注重平时考核结果,实行日常工作备忘审核制度。建立干部考核档案,突出描述工作业绩和工作潜能,加强干部考核的全程跟踪和审查评价。推行自上而下进行考核,上级考核下级,一级考核一级。第五,营造全市干事创业环境。张家界要发展,党员干部怎么办?要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起荣辱观,以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奋发有为为荣,以不负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耻。支持、保护、重用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善于负责的干部,鞭达、清理、追究不负责任、庸碌无为甚至失职渎职的干部;对那些造谣生事、诬陷他人的人,要坚决查处,以正视听,努力在全市范围形成想负责、敢负责、能负责、必须负好责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第六,通过培训提升党员干部综合素质。政治业务素质提升快与慢,在岗培训是关键。我们要以岗位需要为取向、能力开发为重点,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岗位履职能力、铁打的执行力和实际工作应变能力等,使庸者不庸、能者更能。按照职位分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针对性培训,鼓励干部制定个人继续学习计划,促进其由追求职务向追求知识、从追求文凭向追求能力的转变。建立学习考核激励机制,培训结果和成效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创新干部培训的模式和方法,不仅要着力于能力的提升,更要着力于态度的改变,要把忠诚、敬业、负责、热诚的品质训练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飞行教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3篇

关键词:飞行教员 责任 义务

中图分类号:R8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c)-0240-01

在发达国家,飞行学员在毕业后通常留校担任飞行教员,或者在通用航空领域积累一些飞行经验后再去航空公司就职。而我国快速发展的民航事业,导致飞行驾驶员供不应求,大量飞行学员在毕业后短时间内通过部分培训活动即可担任航空公司副驾驶一职,这对飞行教员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在飞行教员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帮助飞行学员养成严谨、重视安全的飞行作风,使其积累一定的飞行经验,并使其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如此才能使其较快、较好地适应今后的飞行任务。飞行教员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帮助飞行学员养成严谨的飞行习惯

严谨的习惯能够使人终生受益,对于飞行这一复杂而高技术含量的职业而言更是如此,在复杂的飞行环境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操作判断失误,甚至威胁飞行安全,因而飞行教学的首要责任就是帮助飞行学员养成严谨的作风和习惯。

对此,飞行教员本身应在飞行中时刻保持严谨的态度,即使经验再丰富也应认真对待每次飞行,以充分感染飞行学员,使其认识到严谨的态度对于飞行安全的重要性。此外,飞行教员在进行讲解和训练时,应经常性地提醒飞行学员注意相关安全问题,不但要以身作则,更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飞行学员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此外,飞行教员应引导飞行学员做好飞机的内部检查,除了要对常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外,对不常用乃至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设备也应该检查到位,比如雨刷、排雨剂、高频、应急呼叫系统、紧急撤离系统等等,使飞行学员通过多次检查充分认识飞机上每种设备与系统的每种功能的重要性与检查方法。以此使飞行学员养成认真、严谨、悉心的好习惯,为其今后的安全飞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向飞行学员传授飞行经验

一位成熟的民航机长需要6到10年的成长时间,副驾驶只有在不断的飞行和磨练中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成长为合格的民航机长。而与此同时,副驾驶自身的素质、能力和经验情况也影响着其成长速度,为帮助飞行学员快速成长,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飞行教员应在训练过程中耐心地向飞行学员传授飞行经验。飞行作业的环境十分复杂,许多外界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变化都会对飞行操作造成影响,乃至威胁飞行安全。可以说飞行是一种以不变应万变的过程,只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才能在遇到情况时沉着、冷静地正确应对。例如夏季飞行过程中常常遇到雷雨覆盖区域,在绕飞过程中需要做好多方面协调,首先要遵守民航法律法規,其次要对雷雨尺寸、距离远近、风向风俗等作出准确判断,将飞机雷达天线角度调整准确并对绕飞线路作出正确判断后才能执行绕飞计划。飞行教员应将这些实践经验向飞行学员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一方面帮助飞行学员掌握雷雨天气绕行的技术要领,另一方面引导飞行学员进行独立思考,建立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的科学模式。

3 帮助飞行学员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飞机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大大提高,这对飞行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只掌握“一杆两舵”的飞行员已经不再适应现代飞行作业要求。对此,飞行员需要掌握丰富的飞行理论知识,包括飞机系统的构成、飞行原理、航空气象、航空英语、机组资源管理、航空医学等等。此外,学会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进行结合,达到用理论证明实践,用实践证实理论的目标,也是飞行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实现的。以上要求均对飞行教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飞行教员在教学过程中,只有有意识的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才能真正促进飞行学员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协调发展。例如,飞行快速检查单列出了不同条件下的着陆距离,那么飞行教员可以在训练过程中选择不同的刹车档位观察实际使用的着陆距离,通过实践得出的数据可以让飞行学员对快速检查单上所列出的不同条件下的着陆距离的数据形成直观的感受,进而使其在今后的训练乃至工作中,能够根据手册中的信息进行快速、准确的操作判断,并在飞机接地点前移的极限在出现飞机平飘过远时能够及时处置。起落安全对于飞行员而言是最基本和最关键的要求,飞行学员在进行训练的过程中通常使用起飞全重较小的飞机,其操作相对简单灵活,而飞行学员毕业后面对的是起飞权重高达几十吨乃至上百吨的大型飞机,其操作难度和复杂性高,飞行过程中面对的惯性差别、驾驶舱离地高度、内部设备等均有着较大的变化。但总体而言,起落操作的原理是相同的,为了使飞行学员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快速适应大型飞机,飞行教员在进行训练时不但要较为飞行学员操作方法,更要使其明白操作方法背后所蕴含的理论知识,使飞行学员扎实掌握理论基础,从而能在今后的训练和工作中进行灵活的知识迁徙,快速适应飞行中的变化。

4 结语

综上所述,飞行教员的工作是否到位,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是否充分,直接关系着飞行学员的安全意识、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对飞行训练的安全、成效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此,飞行教员应结合实际充分认识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在飞行教学中充分利用自身严谨的作风、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实践技能与丰富的理论知识做好飞行教学,为我国航空事业输送高素质飞行员。

参考文献

[1]张耀鹏.试论飞行教员的责任[J].神州,2013(20):159.

[2]韩峰.如何从飞行学员成长为飞行教员[J].中国科技博览,2012(37):567.

小学班主任的责任与义务 第4篇

一当前小学班主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过于重视成绩, 忽略其他方面的培养

很多小学的班主任对学习成绩看得很重, 却对学生能力方面的发展认识不足, 我国虽然近几年对素质教育大力提倡, 但还有少数教师忽视国家的相关政策, 只在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年排名, 忽视了对学生其他素质方面的加强、情感的发展以及对于心理的培养。在这种环境下, 导致学生不得不接受“填鸭式”的教育。时间一长, 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就会慢慢地产生一些叛逆心理, 长此以往, 对学生将来的发展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

2. 管理上过于宽松, 对学生不敢严厉管教

很多班主任对于学生的管理还不是很科学, 没有十分明确和完善的管理标准与相应的管理体系, 仅靠自己的经验和一些主观的想法进行管理, 有时就会出现管理不当等问题, 这样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有时还会打消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 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班主任今后工作的开展, 对班级今后的管理造成一定困难。

3. 不能尽职尽责, 没有与学生进行沟通

很多班主任不能很好地做到严于律己, 不能和学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沟通和心与心的交流, 不能很好地了解学生。对学生只是一味地说教, 甚至打骂而从来不从自身上找问题, 使学生与老师之间有了隔阂, 也相应失去了小学班主任应有的权威地位。

4. 学校的有关领导对班主任施加了过多的压力

很多小学的校领导单靠教师的业绩, 以及班级学习成绩等进行相应的褒奖, 导致班主任只是注意追求这些方面的效应, 导致小学班主任的压力过大, 忽视了对学生的素质培养, 对班级管理无法进行综合治理。除此之外,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之间的矛盾, 也是小学班主任在管理上不足的原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教学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 有时学生对任课老师或者班主任有偏见的相关问题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学班主任在班级的正常管理。

二加强小学班主任管理工作的方法

1. 对班主任的理论培训要推广, 建立科学有效的班规制度

科学的教育理论对于学生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小学教师要经常参加学校的一些教育理论课学习, 学校相关的部门也要深入开展教师学习理论课的活动, 将更新颖、更完善的理念传授给教师, 真正做到将管理、教育和教学充分结合, 小学班主任应全面地审视自己对于学生的管理工作, 对学生和班级要有一个充分、整体的认识, 从整体上把握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相应的规程制度, 也便于教师的管理。通过民主、科学的班级制度, 既有利于班级工作的施行, 也培养了学生的班级荣誉感和集体责任感。

2. 班主任要推广平等的管理理念, 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激励式教学

班级是学生和班主任共同的家, 小学生刚刚离开家长的呵护, 因此, 班主任就要对学生施以更多的关爱。班主任对学生要一视同仁, 不能以成绩的好坏来判断学生是否优秀, 对学习不好的学生也不能忽视。毕竟每个学生都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 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 只有做到一视同仁, 不偏袒任何一个学生, 对学生都实施激励式教学, 这样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通过激励式的教育, 可以使学生更加积极地参与班级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学生的行为, 以此来培养学生的集体责任感, 让每个学生都热爱学习、热爱老师、热爱集体。

3. 班主任要言传身教, 加强和学生间的沟通

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不仅要在学业上对学生进行相应的传授, 更重要的是以身作则, 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学生进行死板的说教并不会使学生信服, 教师在说教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身教”, 对学生的教育才会更有效。在小学班主任的工作中, 要多与学生进行沟通, 经常与学生进行心与心的交流, 多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 并听取他们的一些想法, 科学地解决问题, 真正听取学生们的意见,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拉近了和学生间的距离, 这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班主任的前提。

三结束语

总之, 小学班主任若想切实做好对班级的有效管理工作, 那么就要充分发挥教师本身在班级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 同时更要对学生倾注爱心, 走近学生, 与学生进行心与心的交流, 对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要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科学管理并做到因材施教。在班主任的日常工作中, 教师尤其要注意自己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只有这样才会使学生更加健康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田福安主编.名校学生管理教导力[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责任、义务、自豪感 第5篇

所谓“责任”是指一个人不得不做或必须承当的事情,所谓“义务”是指一个人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且不带报酬的责任,所谓“自豪感”是指在统一价值论中,当自己的价值特性由于其他人的价值特性时,所表现出来的对自身劳动能力及其发展前途的自我评价。

也许在众多人看来,它们只不过是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工作中的三个相对独立的名词罢了。但在我看来,当着三个名词放在一起的时候,它们是一个整体,代表着一个人对待某一事情或某一事物在意识形态上的一个升华的过程。

下面就针对工作职业方面对责任、义务、自豪感在工作中的不同表现谈谈自己的看法。假设在工作上有以责任、义务、自豪感三种不同意识形态对待工作的人。

第一类人意识形态停留在“责任”的阶段,他就会带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去完成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有时在这过程中也许由于种种原因出现自己不情愿而又不得不接受的矛盾心理,虽然最后能完成工作,但是也许这过程是难受的。

第二类人将工作视为自己的义务,在上级领导安排工作的时候表现出来更多的是欣然接受,此类人在工作中不仅是单纯地为了完成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通过完成工作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自己精神上的需求。

第三类人是意识形态置身于自豪感的层面上,这类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对于企业的文化制度、管理模式、企业理念等各方面都有非常高的认同感。他们已经超出了欣然接受工作安排的境界,而是主动寻求工作,在他们看来企业就是他们的家庭,他们不再是该企业的一名员工,而是这一大家庭的一名成员,他们将自身命运与企业兴衰紧紧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意识形态的驱动下,他们表现出前两类人所缺乏主动性和能动性。他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创造自身财富,更多的是能让“共同拥有”的企业发光发亮。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与责任分析 第6篇

一、董事会秘书的信义义务分析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 我国学者常以信托关系称之。在公司法领域中解释董事与公司的此种关系时, 将其称为信义关系更为妥当。所谓信义关系, 从本质上来看, 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即受信人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 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处于弱势地位, 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他人法律地位的能力, 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法律后果。法律为了保护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利益, 防止受信人滥用其权力, 以确保双方的信任关系, 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 不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此为传统英美法系国家的观点, 但是, 后来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又提出了诸种理论对信义关系的基础进行了修正, 主张在特定情形下推定信义关系的存在。

董事会秘书忠实义务的本质决定了其本身必然包含着两项不可或缺的内容:一为主观性的义务, 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强行性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和程度之内, 忠诚于公司利益, 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职务的标准, 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二为客观性义务, 即董事会秘书实施的与公司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平性, 必须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在个人私利 (包括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二人的利益) 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 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先,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为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二人谋求在常规交易中不能或很难获得的利益。

具体而言,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主要体现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 公司进行与董事会秘书拥有冲突性利益的交易时忠实义务

此处所指利益相反的交易包括两种, 一种为直接交易, 即董事会秘书接受转让公司的产品及其他财产, 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及其他财产, 从公司借款及其他为自己或者第二者与公司进行的交易;一种为间接交易, 即由公司提供债务保证, 与其他董事会秘书以外者进行的公司和董事会秘书利益相反的交易。

当出现此种利益冲突交易时, 董事会秘书应当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否则不能成立, 公司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诉请解除该合同。但是, 如果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或交易根本不可能导致公司蒙受不利益, 则不应视为董事会秘书拥有冲突性利益的合同或交易。此种例外情形诸如:董事会秘书及其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签订的定型化合同;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的赠与合同或者免除公司债务的行为;作为债权人的董事会秘书主张其债务与公司债务相抵消的行为等。

(二) 董事会秘书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 即竞争营业。我国《公司法》第61条1款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当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设立后, 此条文应当同样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这里所说的“同类的营业”应当做扩大解释, 不仅包括了公司经营范围本身, 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另外, 即使公司章程有明确记载的营业, 但公司完全不准备进行的营业以及完全废止的营业并不列入“公司的营业”。竞业的时间既可以发生于公司营业阶段, 也可以发生于公司准备营业阶段或试营业阶段, 还可以发生于公司暂时中止营业阶段。而且,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义务考察, 董事会秘书的禁止竞业义务也不应随着委任合同的终止而立即终止。董事会秘书竞业的方式, 既包括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也应当包括从事兼职担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关于公司承认或批准董事会秘书竞业活动的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 董事会秘书在从事竞业活动之前, 必须向董事会申请批准。为此, 董事会秘书必须向董事会披露关于其竞业活动的重要事实, 披露程度应以董事会能据此判断其竞业活动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为标准。同时, 对于董事会秘书违法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三) 董事会秘书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公司机会理论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公司机会条款作为一项普通法上的原则是指, 禁止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管理人员把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归自己利用而从中谋取利益。作为整体性忠实规则的组成部分, 公司的工作人员 (含董事会秘书) 不得将公司拥有权利、财产利益或正期待的机会或者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篡夺自用。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公司机会的规定, 参照英美两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 我国《公司法》应将公司机会定义为:在董事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 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机会。判断董事会秘书接触的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应同时考虑以下要素:

首先, 公司机会是董事会秘书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其在卸任后获得的机会固然不能视为公司机会, 即使是在职期间, 其在与执行公司职务无关的时间和场合获得的信息和机会, 无论其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联系如何密切, 均不得视为公司机会。

其次, 公司机会必须是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董事会秘书是否有义务将某一信息和机会向公司披露, 应以客观性标准予以衡量, 即以处于相同种类公司中的类似地位的董事会秘书在相同和相似的情形下, 普通谨慎的某一信息或机会的提供者能否有正当理由期望该董事会秘书将该信息和机会披露或传递给公司为标准。

最后, 公司机会必须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机会。衡量某一机会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 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某一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要或追寻;公司是否曾经就该机会进行过谈判;公司是否为该机会之追寻而投入人力, 物力和财力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善管义务分析

善管义务, 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注意义务”、“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或“注意和技能义务”。董事会秘书的善管义务是指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一个合理, 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

一般来说, 法律对公司高管人员善管义务的要求较之对忠实义务的要求宽松一些。这是因为善管义务基本上可以归入经营能力的范畴, 而忠实义务基本上可以归入道德品质的范畴, 人们不会容忍能力不同的人在遵守法律化的道德义务时使用不同的标准。但是, 由于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运作的规范化以及实现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具有特殊意义, 法律同时又应该对董事会秘书善管义务是否被履行以及履行程度规定明确标准, 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制度目标的实现。

对于董事会秘书的善管义务, 最为关键的是确定善管标准。标准如果定得过宽, 等于虚化了善管义务, 不利于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是亦不能定得过苛,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绝对做到万无一失。因此, 衡量董事会秘书善管义务应当采取客观为主的综合性标准, 判断其善管义务的履行状况, 应当以普通谨慎的董事会秘书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但若有某一董事会秘书的经验知识和资格明显高于此种标准的证明时, 应当以该董事会秘书不是诚实地贡献了他实际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根据善管义务的要求,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谨慎地履行其职务。他应当对公司运作的规范与合法负责, 为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帮助;同时, 应当按照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确实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与及时。

三、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分析

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真正发挥约束作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就董事会秘书制度而言,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其职权及义务的规定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是指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董事会秘书义务所指向对象的不同, 可以将其划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二人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责任是指当董事会秘书违反了其应负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而应当向公司承担的责任。除规定董事会秘书在特定情形下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并可以由公司给予处分, 另外还规定了对于构成犯罪的董事会秘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强调的是, 董事会秘书仅仅对其在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而且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其所具有的职权和违反义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因此, 我国目前要求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的规定是违反法理的。

关于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责任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债务不履行责任 (第111条至第116条) 和侵权民事责任 (第117条至133条) 。本人认为, 当董事会秘书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善管义务时, 其向公司所负的责任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当董事会秘书违反其向公司应负的忠实义务时, 则产生了其向公司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的竞合。因为董事会秘书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其与公司之间委任合同的行为, 因而应向公司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但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又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利, 因而又应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发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之竞合, 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否则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应当确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责任的归责以过失主义为原则, 同时应明确其承担无过失责任的例外情形。此种例外情形, 应当限于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二原则发生作用的场合。另外, 在按照过失主义追究董事会秘书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时, 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形式, 这可以使公司更加容易地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对于董事会秘书责任之追究, 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切身利益, 也间接关系着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董事会秘书拒绝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决定对其提起诉讼。若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依法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另外, 当董事会秘书行为为公司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或其他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 使公司有可能发生损害时, 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还可以行使违反行为停止请求权。公司除了依法追究董事会秘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 还可依法将其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 还应当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 本人认为可以参照对董事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本来只向公司负有受任人的义务, 而与公司外的第二人并无法律关系, 故从理论上说, 当董事会秘书侵害第二人的合法权益时, 第二人可依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追究董事会秘书的侵权责任。但鉴于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第二人免于遭受董事会秘书不法行为之侵害, 我国公司法也可以考虑设立董事会秘书对第二人的责任制度。

义务责任 第7篇

一、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一) 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行为人如果能够合理预见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正在或者将要遭受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侵害, 既要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采取的合理措施, 预防此种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发生, 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都有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防范义务的内容。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包含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很多的内容, 如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概括起来, 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范围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的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的义务。

(二)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1.物业公司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需要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来保障业主的安全。如在辖区内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感应报警系统, 并在合适的公共场所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头等, 以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监控。同时, 物业公司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要进行维护与保养, 包括对公共道路、电梯、车位、文化教育设施予以保养与维护, 还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动态的检查、保养与维修, 使这些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转状态, 从而保护业主们的安全。此外,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有效:设施安全标志, 保持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疏通标志,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火灾, 应当积极做好援助工作。

2.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就是要求物业公司自身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并按照这套制度来操作, 保障其所辖区域处于安全的状态。因此, 物业公司在承接楼盘业务前, 应编制规划——这是物业全过程管理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 然后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制度, 这样, 即可以保证物业公司自身的顺利运作, 又可以保障业主的安全。此外, 物业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综合自身能力, 制定在事故抢险、医疗急救、社会救援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措施, 从而在遇到紧急事件的情况下, 履行其合理的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3.物业公司在防范、制止违法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在防范、制止违法犯罪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中处于核心地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物业公司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即物业公司在业主损害尚未发生前所尽的注意义务, 主要包括:根据居民区的特点, 合理布岗, 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实施安保制度, 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 以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物业公司在制止违法犯罪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物业公司在业主正在遭受损害时和损害的救援义务。美国侵权法规定, 承运人、旅馆经营者以及其他商业经营者, 在其顾客生病、受伤或者遭到攻击的情况下, 负有救助的义务。②这一法律值得我国借鉴。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发现犯罪嫌疑以及危险物品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时, 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协助做好调查和援助工作。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 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交易场所、美容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游乐场所、商业活动场所、文化交流场所、就诊和交通场所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③

(二) 合同本质性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 合同法还规定, 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 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免受物业设施及第三人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侵害, 此时物业管理公司应承但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 导致业主受到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和物业管理具有管理方式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多样化以及市场化等多种特征, 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域内的管理十分复杂, 物业公司有责任确保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析

(一)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式

在实践中, 物业公司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纠纷:一是物业公司对公用部分、公用设施未尽保养和维护的义务, 而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二是第三人在小区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对这些纠纷, 如果受害人是业主, 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小区业主可以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任选一种,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 一般情况下, 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签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具体的安全保障条款, 物业公司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为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则认为物业公司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条例中的法定义务, 其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为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 由物业公司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不能举证其不存在过错, 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在安全保障理论上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赔偿责任, 二是补充赔偿责任。所谓直接赔偿责任, 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他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 是指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 没有尽到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注意义务, 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来看,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既可能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也有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先, 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对小区建筑物、设施、设备维护不及时, 导致业主在使用物业时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或者未在楼宇中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并及时进行维护, 导致发生火灾, 这种情况没有第三人的介入也没有发生不可抗力, 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次, 如果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结果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原则上应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 如果物业公司在履行职责中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追偿。

综上所述,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我们应该坚持的原则是: (1) 强调对业主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是人身权的保护; (2) 实现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作为一个群体的收益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平衡, 进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民安.侵权法报告 (第一卷) [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5.

[2]肖海军, 李华.物业管理侵权的法律救助[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

[3]王利明.民法典侵权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4]洪伟, 胡哲锋.论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 2007.

[5]莫艳霞.论物业管理中有关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长沙大学学报, 2008, (4) .

义务责任 第8篇

一、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

对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学说, 即赔偿责任性质说和混合责任性质说。赔偿性质责任说将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界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性质。混合责任性质说是指公司董事的责任既具有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性质, 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

公司董事、经理是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的受托人和受任人, 他们对公司必须“尽忠尽职”, 具体到公司法上就是公司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信义义务”, 其基础是作为受信人的公司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规定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而只规定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常常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 而非法律义务。不论公司董事违反的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还是注意义务, 都会产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的行为, 首先就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同时客观上又可能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损害, 在此情况下, 公司董事还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于是产生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混合。

二、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四个独立的部分: (1) 公司董事应当以他们认为是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行事; (2) 公司董事不得与赋予其权力之目的不同的目的行使其权力; (3) 公司董事不得放弃其酌处权; (4) 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个人利益或对他人的义务可能与其对公司的义务而冲突的地位。美国有学者认为, 涉及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主要有四类: (1) 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 (自我交易) ; (2) 具有一个或多个连锁公司董事的公司间之交易; (3) 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 (4) 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竞争。我国学者认为, 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 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 公司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 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公司董事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 禁止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秘密、收受贿赂或接受其他非法利益……当公司董事违反此义务时, 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董事利用身份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责任,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义务的民事责任。自我交易是指公司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公司董事本人或与公司董事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公司间的交易。公司利益在公司董事自我交易中很容易受到损害, 因为公司董事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 还可以利用其对公司还有其他公司董事的影响力, 因此双方在交易地位上始终是不平等的。为了更周全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防止公司董事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公司利益的现象出现, 对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一, 自我交易可因公司或股东的申请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根据美国《1984年示范公司法》及州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利害关系公司董事没有按规定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或交易未获得公司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 则公司或股东有权申请撤销该交易, 但是, 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如果能够证明交易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而言是公正的话, 则该交易不能仅因其是自我交易而被撤销。第二, 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因为自我交易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返回给公司。根据英国衡平法规则, 利害关系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规制义务时, 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必须向公司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润。第三, 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必有救济, 公司董事如果违反了自我交易规制义务, 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 对违反义务的公司董事进行罚款。英国公司法中规定, 对在自我交易中违反利益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处以罚款。

家长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9篇

一、什么是合格家长

家长是一个家庭中的法人代表,掌管家庭中的一切事物,对家庭中的一切行动具有管理、决策、协调的责任,对子女的成长有教育、管理、引导的义务,是一个家庭中的最高“行政长官”。一个合格的家长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治理家庭的方法;(2)教育子女的能力;(3)一定的知识积累;(4)基本的道德标准和规范;(5)处理家庭事物的能力。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称得上是基本合格的家长,否则,只能是一个生儿育女的机器,只能称得上是孩子的衣食父母。一个有水平的家长,不论他有几个孩子,不论他的家庭生活有多么艰辛,他的子女一定在未来的事业中有所作为,在人生的旅途上叱咤风云,对家庭、对国家作出杰出的贡献。

二、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家长

(一)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氛围,培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

优秀的人才可能出现在一个干部家庭,也可能诞生于一个普通的工人或农民家庭,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一定有一个很好的家庭环境,这是由优秀的家长教育完成的。实践证明: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儿童形成健康心理素质的重要保证,在儿童心理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家庭环境的影响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当前在对待子女教育问题上,大致存在以下四类家庭。

1. 遵循封建旧规型家庭。

这类家庭常常强调辈分,强调绝对服从长辈的意志,子女稍有不听就施以惩罚。在这类父母过于严厉的教养态度下,孩子自身缺少自主权,整天在父母设置的恐怖气氛中艰难度日,容易形成胆小、自卑的心理,缺乏自信和独立性,或者形成蛮横、撒谎、逆反心理,寻找在报复中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和平衡。

2. 一味娇宠、有求必应型家庭。

一些家长只想着为孩子提供无所不及的帮助和保护,由于父母过分包办代替,孩子易养成极大的依赖性,形成自私、任性、吹牛的性格。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往往老师都难以教育,在学校受到一点委屈动不动就找家长帮忙,受不了一点挫折,经不起风雨。

3. 放任自流、我行我素型家庭。

有的家长或在外经商或经常外出,有的家长整天忙于工作,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对孩子的教育疏于管理,很少与孩子交流,就更谈不上了解孩子的思想变化。这种家庭中,孩子容易因为得不到关心,得不到父爱和母爱而产生孤独感,逐渐会形成富于攻击、冷酷,甚至放荡的不良品质。

4. 民主、和睦型家庭。

在这类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对人坦诚友好,自尊、自立,能接受批评,有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急剧变化,家庭结构也随着发生改变,主要表现在单亲家庭不断上升。这类家庭给予儿童内心的安全感、归宿感骤然消失,伴随而来的却是失去父亲或者母亲,甚至失去双亲的痛苦,孩子成了父母争夺或抛弃的对象、出气筒,或父母倾诉的对象。这些都给孩子心灵以极大的创伤,使孩子容易形成变态心理和怪癖性格,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不同类型家庭的不同教养态度对儿童个性品格、心理素质的形成和影响是不同的。家长有责任去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二)教儿先教己。

家长是孩子的老师。老师是什么概念?老师就是榜样,就是楷模,就是样子。要求孩子做到的,家长首先要做到。一个品德优秀、学习优异的孩子,追根溯源,他的家长一定是一个教子有方、学识渊博的人。孩子的教育和培养是最辛苦的,因为人是最复杂的,一个成才的孩子的背后是父母的辛酸和艰苦努力。酸甜苦辣都有营养,成功与失败都是收获。我们都希望自己在教育孩子成长的时候,收获的是成功,收获的是喜悦。

1. 家长要有健康、向上、乐观的人生态度。

我家生活在一个贫穷的农村,在我的记忆里,母亲常年有病,一家五口人仅靠父亲一个人劳动维持生活,家里经常吃了上顿没了下顿。就是这种生活,父亲也从来没有对生活失去信心,他用对生活的热爱,用对困难的抗争,用自己艰苦朴素的精神教育和感染自己的儿女。他教育我们做人要做好人,做事要做好事。要懂得对自己、对他人负责,要善待每一个人,因为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永远也不要对生活失去信心。

2. 家长要让孩子学会自己走路。

有许多家长,当孩子十几个月以后,就忙着给孩子买学步车,让孩子在学步车中学会走路。更有甚者,孩子考上大学后,还细致入微地送到学校,替孩子办理各种入学手续,收拾床铺,安置行李,忙得不亦乐乎,累得满头大汗。在日本这是不可思议的,而在中国却是司空见惯。对子女的无微不至,实际上是害孩子,实际上是剥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机会,这是中国教育的误区,也是中国父母的悲哀。

3. 家长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父母好睡懒觉,孩子在学习上就会偷懒;父亲吸烟,孩子就可能早早学会喷云吐雾;父母出口带脏话,孩子一定很早就会骂人。

4. 家长要培养孩子坚强的意志。

2010年1月份以来,富士康公司接连发生多起员工跳楼事件,震惊国内外。据富士康方面介绍,这几起跳楼事件中,死者的共同特征是:年龄在18—24岁之间,入职时间不到一年。根据警方调查,心理问题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家长必须从小培养孩子坚强的性格,要告诉孩子:一个人在生活中每天都要克服困难,克服一个小困难就是一次成功,克服一个大困难就是一次胜利,赢得胜利的人就是英雄。

5. 养成与孩子沟通的习惯。

如何与儿女沟通?这是许多家长,特别是初中到高中这个阶段孩子家长共同遇到的难题。几乎所有的家长都有疑问:“为什么孩子会变得那样的任性和难以沟通呢?明知道做得不对为啥不让家长管教呢?”父母如何和孩子沟通?第一,设身处地为孩子着想;第二,倾听孩子的心声;第三,帮助孩子解决困难。

三、对儿童生活的教育应该注意的问题

儿童和成人不一样,他们正在成长和发育阶段,家长要注意儿童的生活与成人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孩子要注意,家长更要在孩子成长的各个阶段对孩子进行恰当的指导,让孩子健康地度过童年生活。(1)不宜穿紧身裤;(2)不宜久看电视;(3)不宜戴有色眼镜;(4)不宜睡在大人中间;(5) 14岁前不宜穿皮鞋;(6)不宜常听MP3耳机;(7)不宜长时间读写;(8)不宜睡弹簧床;(9)女孩子不宜涂口红;(10)教育孩子不要攀比;(11)养成爱劳动的习惯;(12)养成文明礼貌习惯。

浅谈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10篇

关键词:合伙人;经济发展;责任义务

一、合伙的内涵及特点

1.合伙人的內涵

合伙是二人以约定的形式承诺共同出资,以出资的金额来经营共同的事业的一种方式。这里说的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我们都知道,合伙是个历史悠久的制度,拥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就世界范围来说,合伙制度不仅没有衰败,而且还在不断发展。我国的合伙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不断的发展壮大起来。从我国法律来看,合伙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形式是普通合伙,另一种形式称为有限合伙。我们所说的合伙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1]

2.合伙人的特点

合伙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简单概括如下:第一,合伙人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也就是说合伙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的,组成一个整体;第二,合伙人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意味着合伙人联合后是一个共同体,对外部是以个人的名义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而是以合伙人协商的字号为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合伙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无论是两个还是多个合伙人都具有相同的权利,比如说督促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相应的义务都是一样的;第四,各合伙人具有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能力。[2]

二、合伙人的法律地位

该法律地位一般指的是合伙团体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形式属于非法人的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表现以下几点:其一,合伙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二,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其三,合伙的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合伙人的权利及其义务,一方面,对内的权利表现为合伙的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其主要表现在合伙人对外的履约能力方面。另一方面,合伙人的义务也可分为对内义务和对外义务两种。对内义务一般指的是合伙人之间依合伙协议而产生的相互约束。对外义务是指合伙的成员之间依合伙协议或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某些行为的必要性。

1.对合伙人的权利概述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含了以下几种:督促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1)督促权。首先,督促权的对内权利体现在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后,按协议已完成出资的各合伙人有权利要求未完成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当然还包括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出资和技术。其次,合伙协议成立之后仍有合伙人没有完成全部出资行为的,那些已完成全部出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内容,要求其补足出资。总的来说,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完成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合伙协议的合伙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从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2)知情权。可以说是合伙人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其内涵是指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各项经营情况的权利。例如,合伙人具有了解生产状况、财务账目、库存情况及市场需求等各方面的知情权。如果合伙人连这项权利都没有,那么公司或者企业就不会有良好的发展。此外,对外权利是指合伙人有权知道合伙体对外的经营的状况,以便学习和掌握先进技术从而改善该合伙体的发展。

(3)参与权。一般说的是合伙人具有参与合伙事务的各项权利。这是一项重要且特别的权利,每个个别的合伙人通过参与了解合伙公司或合伙企业运行的状态,去掌握公司和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动向,有效的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会议中各合伙人行使参与权,促进决议的落实,用以维护各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参与权的对外权利是指合伙代表人在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后,代表合伙体参与对外的民事活动,以合伙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行为。

(4)财产权。指的是合伙人享有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各合伙人共同所有,法律保护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及优先购买合伙人资产的权利。例如,某合伙人决定转让其资产时,在经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剩余合伙人就拥有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转让也是同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大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就超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该合伙人进行追偿。 [3]

(5)退伙权。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要求退出合伙体、消灭合伙资格的行为。无论是哪一种退伙的形式,退伙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资格的丧失。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申请,并在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体。

2.对合伙人的义务概述

合伙人的义务分为对内合伙人的义务和对外的义务。

(1)忠诚和诚实信用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该义务要求合伙人在行使合伙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诚实守信,既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能实现利益的平衡。合伙关系的存续是以双方信赖为基础,若合伙人之间不遵守诚信义务那么合伙事务将无法正常的进行,就会导致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无法实现。合伙人之间做到诚实信用,合伙的利益才能做到优化,诚实信用原则常常被称为“帝王原则”,在进行商业贸易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交易公平和维护交易秩序,起到平衡利益冲突的作用。

(2)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包括订立合伙协议和决议。合伙协议签订之后,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其中,未完成出资义务的部分合伙人,应当补足其出资数额,如果因为其延迟履行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该对其他合伙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合伙人因退伙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3)劳动和依法纳税是合伙体的义务之一。合伙关系的存续和发展必须依赖于合伙人的共同参与。各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体的劳动,了解合伙体的经营方式并参与其中,这既是合伙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其义务。共同经营是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若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体的劳动,在某种程度上就算不能说是共同经营,也无法体现合伙的特征。

(4)合伙人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合伙就是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务,但是在具体操作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不能是人人实现管理的全面,应当是每个人都拥有各自的分工。在执行具体的事务中,各自完成分工的过程时,实际上是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代理的关系。因此,这种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应该符合合伙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合伙人授权的范围之内严格执行。合伙人之间要形成互相监督,避免因疏忽而造成的超出代理权限,从而给合伙体造成损失。处分合伙体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是,合伙人应当主动告知合伙体内的其他人,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决议的作出应当是在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之后。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合伙人的出现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每个合伙人认真履行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时,市场发展就会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减少各种纠纷的产生,在合伙人发生纠纷后在处理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

[2]徐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3]张天民.《合伙企业法适用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

[4]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作者简介:

李馥屹,1989年,女,汉族,广西桂林人,法学硕士,广西师范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

义务责任 第11篇

由于学生刚进入企业工作, 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很不适应, 尤其倒班休息, 很多同学很难适应。有的岗位比较累, 学生的手和胳膊都肿了, 学生很有情绪, 我们带队老师反复从各方面做工作, 希望同学们珍惜一汽大众给我们这样好的锻炼机会, 让我们有机会接触央企的管理文化, 人文环境, 为我们以后就业、走向社会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希望同学一定要克服一切困难, 做好顶岗实习工作。为了使我们的顶岗实习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带队老师要严格按照一汽大众的学生实习的管理规定, 和学院的顶岗实习学生管理规定, 根据居住环境和工作情况等, 制定切实合理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方面

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工作, 不但是熟练业务、干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我们带队老师来讲, 更重要的是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中安全工作是重中之重。为此, 我们带队老师每天根据学生上班时间及班次安排进宿舍查寝, 清点人数, 强调同学们一定按照一汽大众顶岗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对请假外出的同学, 核实是否已经按时回到宿舍, 是否按照规定销假。如果有事外出, 及时告知同学去向, 并找带队老师请假, 并且要求有书面签字的假条, 不允许电话或者QQ请假。比如以前有班组要组织聚会, 带队老师跟班组长电话核实情况后, 学生签好假条再同意外出。回来后, 学生到老师办公室销假。上班期间如有事需要请假, 先跟车间班长请假, 经班长同意, 再找带队老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 可找带队老师协商。如有一同学上完夜班, 回宿舍休息时, 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 爷爷病故, 因来不及请假, 带队老师跟车间班长取得联系, 商量让学生先赶紧买机票回家, 回来再补办假条。得到班长准许, 学生顺利回家。禁止使用违规电器, 严禁使用吹风机, 如有发现遣回学校, 消除不安全的隐患, 保障宿舍安全。注意保护自己的贵重物品及财务。

二、宿舍卫生方面

排好值日表, 让每个同学有责任和义务打扫宿舍卫生及个人卫生, 尤其是床单被罩要及时清洗。被褥、物品摆放要整齐。宿舍内禁止吸烟, 若带队老师查宿舍时发现宿舍内有烟头、烟味, 遣回学校。保持室内卫生干净整洁, 适当开门开窗, 保持通风, 保障身体健康。每个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 拍出照片互相学习, 互相促进。并评出优秀宿舍, 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生活方面

在查宿舍时, 经常发现同学叫外卖或吃方便面, 强调同学们注意饮食卫生, 最好在居住酒店吃饭, 尽可能少吃泡面, 麻辣烫等。尽可能不要在周边农村小店买吃的, 卫生情况不好保证。严禁外出喝酒。保障学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方面

要熟练本岗位业务, 向老员工多请教、多学习。下班后要及时休息, 保证工作有充沛精力, 避免工作时出现危险。与工厂老员工和班长搞好关系。在实习期间对有违纪的同学按照管理制度, 酌情处理。轻者批评教育, 重者遣回学校。被遣回学校的同学, 会受到系里或学院的相关处分, 对学生本人的学业也会有很大的影响。这些不良记录都会记入档案。而且取消评优、奖、助学金的资格等等。强调同学们有什么问题一定要及时跟老师沟通, 带队老师会尽心尽力为同学们服务。如电器返修班一同学, 在工作时, 由内外饰返修送往电器返修时, 误将油门当成刹车, 撞到另一辆车, 使其前盖、前杠、左前大灯、左侧翼子板严重划伤。带队老师及时找工段长、班长协商处理, 最终得到妥善解决。

五、与厂方沟通

带队老师要经常到一汽大众和车间班长、工段长、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坚持对学生上班乘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坚持每日对宿舍进行巡查管理。主动了解学生的心理动态及工作、生活情况, 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 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专业技能、培养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带队老师一定要严格管理, 保证同学圆满完成实习任务, 确保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梁桦.《开展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和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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