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规范范文

2024-05-07

网贷规范范文(精选6篇)

网贷规范 第1篇

一、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一, 规定P2P网贷平台最低注册资本。目前P2P企业仅需几万元开发出网站既可经营, 造成了P2P网贷平台数量的蛮荒增长。为根除P2P平台注册资本低的乱象, 银监会曾表示P2P网贷平台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到五千万之间。但是P2P平台的经营模式不同, 平台在借贷中的地位作用不同, 因此注册资本应因平台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 强化对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监管。银监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定, 网贷平台经营业务必须报批并且定期公布经营信息。目前一家公司经营多个P2P网贷平台, 各个平台间存在关联性风险。对平台的监管内容可以做到以下几方面:平台借款者信息的真实性;平台间的关联性风险;对业务流程进行监管, 防止平台违规构建资金池。

最后, 引进P2P平台退出机制, 淘汰管理不善的平台。笔者认为银监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分类对待, 区分网贷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对违法吸储平台勒令关闭。

二、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由于我国P2P网贷平台众多而且经营状况鱼龙混杂, 中央银行出于信息安全考虑拒绝P2P行业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笔者认为基于此现状, 各地P2P网贷行业协会可以先建立服务本行业的征信体系, 待本行业实现规范化发展后, 再寻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合作。

各地区P2P行业协会的建立是由规模较大的平台发起成立, 制定相关的组织结构对业务流程、资金操作、风控审核、技术操作等方面进行梳理规范。为规范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笔者向P2P网贷协会或自律机构建议以下方面:

第一, 各平台定期向行业协会汇总借款者信息。网贷平台定期对借款者身份证明、经营业务、借款用途, 借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预期评价、资金流水账目等材料向行业协会汇总。同时建立借款者黑名单, 将故意拖欠借款, 不按借款用途使用资金的借款者标注信用污点, 并向行业协会汇报。

第二, 加强与外部审查机构的合作, 聘用第三方审查机构对问题平台进行财务审查和风险评估。在相关监管细则并没有出台之前, 整个行业的发展还处于无序扩张阶段, 外部评级机构或者其他独立审查机构的参与对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笔者认为行业协会应当鼓励外部第三方机构参与对行业的评价, 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 将不合格的P2P网贷平台从行业协会中剔除。

第三, 要求平台财务信息的公开。行业协会应当定期评估平台的流动性、坏账率, 要求平台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资金的发放收回情况及对相关合作机构的经营风险的揭示, 切实防止平台规模的过度扩张。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 实现对借款者的信用评级。FICO是国外常用的的评分模型, 该模型是根据借款人消费习惯来判定其违约可能性的大小。国内平台可以根据借款者提供的资产状况、银行流水、借款历史、人际关系评价等各方面评分, 开发合适的评价模型。国内平台也可以基于借款者的信用因子, 研发针对借款者的评级模型。评级开发是根据借款者的基本信息进行, 主要包括这几部分:第一, 借款者身份认证、实名认证、学历认证、收入认证;第二, 曾在银行贷款的期限、金额、以及是否发生违约;第三, 工作职务、夫妻工作、父亲工作, 等等, 每项都有加分。最后将各项分数加总, 即可得到信用积分。根据积分的不同来判定借款者的违约风险大小, 进一步确定贷款利率。在美国, Lending Club平台规定借款申请者的最低积分为660分。同时, Lending Club在此评分基础上, 将借款人分为A1到G5这35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贷款利率。

其次, 透明化经营, 接受社会的监督。P2P网贷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 为信用较差的借款者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这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平台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增强经营的公开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 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披露, 避免弄虚作假、制作虚假债权的行为。在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的数据上, 出具托管银行证明的资金流水及使用状况, 如资金流水、坏账风险揭示、借款催收进程。目前P2P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 对投资者的拥有量是平台生存的关键。平台在网站上定期公开这些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阅, 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增强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任程度。

最后, 为应对自然因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平台应当从获取的利润中, 抽取一定比例利润份额建立风险准备基金。当发生系统性风险 (农业歉收等自然灾害) , 可以减少借款者违约对平台的冲击。

摘要:目前, 国内大部分P2P平台的经营信息透明度低。2013年, 中国人民银行对P2P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及通报, 众多问题平台是因为信息不公开而滋生了违规行为。规范P2P行业的发展秩序, 已经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金融法

参考文献

[1]张玉梅.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生产力研究, 2010 (12) .

[2]张秀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经济学描述与对策[J].金融研究, 2009 (02) .

网贷规范 第2篇

今年年初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后,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机构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准备工作。

近日,阿里巴巴旗下的芝麻信用开始进入公测阶段,通过身份特质、履约能力、信用历史等五个维度来对用户信用进行打分。据了解,拥有此分数之后,用户可以免抵押金租车、住宾馆,未来还将享有借款、分期等金融服务以及购物方面先试后付的服务。阿里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数据源主要还是以阿里内部为主,不过,如果拿到个人征信牌照,就可以进一步联合众多公共机构展开合作。

互联网金融激发个人征信需求

此前,我国的征信系统只覆盖了约3亿多人次有过金融服务的群体。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金融有所需求,并有可能成为未来金融机构客户的中流砥柱。问题即在于此——如果这些人申请一笔贷款,银行如何来审核其资质?即便是目前大热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实际运作中也苦于缺乏征信数据,不得不将大量人力财力投入到线下收集用户数据中,无形中提高了成本。对此,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向记者表示,央行放开个人征信系统,对P2P企业而言的确是福音。未来民间征信会成为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主的国家征信体系的有效补充,也可以进一步降低P2P的线下征信成本,同时帮助P2P平台加快贷前审批。

近两年来,互联网、大数据高度发展,各个行业与其融合后都呈现出转型升级的特点。尤其是技术在金融上的运用,已经让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力量崭露头角,显示出对普惠金融的有力支撑。所以,互联网征信有可能带来的新天地为市场所期待。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征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消费和金融创新需求,将激发第三方征信的市场需求和行业探索的起步。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

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下,已有不少征信机构在个人征信方面试水,由于传统征信体系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和风控需求,征信也就成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和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实际上,不少电商和互联网企业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交易

和支付行为数据,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又为互联网征信提供了技术支撑。

如果较为成熟的第三方信用评估体系能够形成,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从中获得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信号,那么其将成为传统征信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空间巨大。要发展普惠金融,就要把金融服务覆盖到那些在银行机构中没有贷过款的客户,服务“二八定律”中的“八”,而信用记录的缺失又对小微客户和个人的融资可获得性形成了限制。目前互联网金融几大模式中,股权众筹门槛较高,面对的是较为成熟的投资者,P2P虽然行业潜力巨大,但是风控的短板正在凸显,“跑路”事件更为这一行业蒙上了一层阴影。一些P2P“正规军”试图通过资金第三方托管以及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式防控风险,个人征信将与之一道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

对于草根企业而言,为获得金融服务需要提高信用等级,个人征信业务的推进也有助于其建立信用意识,通过良好的信用表现来建立信用记录,让信用产生效益。

市场探索“路漫漫”

从已有的效果来看,网民数量的庞大,的确能够给互联网企业进入征信领域带来广阔空间。尤其是像阿里、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其积累的用户数据非常多,更能全面、立体地去认识一个人。而事实上,这样的思路似乎已经在芝麻信用中体现出来,其拥有阿里巴巴的电商交易数据和蚂蚁金服的互联网金融数据,还有支付宝信用卡还款、缴纳水电费等日常生活的消费数据。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兰日旭认为,我国电商和互联网企业根据商户交易、信用、资金往来等行为轨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分析模型,评估信用等级,只能算是个人征信的起步,还仅仅是技术方面的探索。美国在信用消费时期,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数据收集有着统一标准和采集格式,然后有专业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处理海量数据,形成标准化的评分、报告等信用产品。

现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还仅仅是互联网金融的接口,而国外已经将其与征信机构对接,使得客户的支付行为和交易流水等成为重要的分析数据,而P2P公司又可把征信机构的标准化产品作为定价和风控的基本依据,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另外,我国关于个人的信用信息仍然分散在各个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包含贷款、信用卡以及欠税、行政处罚记录等,但信息量仍然很小。兰日旭表示,应当把分散在各个机构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共享,辅以征信机构的数据分析,对个人行为偏好作出预测,才能成为普惠金融适用的风险判断工具。

网贷乱象一地鸡毛 第3篇

自从2014年4月为“旺旺贷”受害者提供全额保障以来,百度几乎成为了网贷受害者的主要追责目标。有从业者赞其有担当,有观察者指其越位。一个充满争论的问题是:在原本缺乏法律规范和规定的P2P网贷市场活动中,有充当“引路人”角色的搜索平台究竟该为网贷跑路者埋多少单?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网贷跑路

当投资者们冲到深圳岗头发展大厦时,事实如当头棒喝:经营P2P网贷的“信誉财富”并不存在于它声称的808室,其积聚的至少七百余万资金也早已人间蒸发。类似场景在网贷领域屡见不鲜,只不过这次的不同在于:受害者们一致将矛头指向为骗子提供了“信誉V”认证的百度。

“要想拿钱回来只有找百度。”

“信誉财富抱团维权群”里,来自成都、损失11万元的群主这样告诉大家。他已接受了15位群友的集体委托,准备前往北京向百度维权。

来自乌鲁木齐的刘小姐是其中之一。这位“信誉财富”头号受害者讲述的受骗经过并不新鲜:早在今年2月,她就通过百度搜索到了“信誉财富”的网站。百度为“深圳市好信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信誉”公司)加V认证,证明其真实可信,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亦可查到该公司的注册信息。

花了半个月时间观察网站公布的大小标的后,刘小姐终于被高达15%以上的年化收益率所吸引,于是先后投入423万元,但她没有注意到,打款的对象并非公司账号,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伟的个人账号(后改为一位“公司股东”的个人账号)。

2014年4月30日,“信誉财富”网站开始禁止提现,400客服电话无人接听。三天后,该网站再也无法打开。乌鲁木齐当地派出所告诉前来报案的刘小姐,他们头一次碰到这样的案子。

事实上,类似这样无法提现、限制提现或逾期还款的P2P网贷跑路案,在2013年达到小高潮。据媒体公开报道,2013年全年共有75家P2P平台出现逾期还款、限制提现等问题,有些P2P平台甚至因此倒闭。而在2014年头六个月,已有35家跑路。

所谓P2P网贷,原意指的是个人与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直接借贷。全球第一家P2P平台为英国的Zopa,成立于2005年3月。两年后,P2P进入中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乌鲁木齐警方的回函称,“信誉”公司真实有效。警方调查则发现,“林俊伟”的身份证属于一位1992年出生的广东人;根据已有案例推断,小林的身份证很可能被冒用,未必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刘小姐进一步查询发现,“林俊伟”在收到款项后,将钱分别转移到数十张银行卡上,随后分别提现。人和钱都显得难以追踪,她由此转变了努力的方向。

刘小姐按照百度的“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下简称“保障计划”)发去了整套资料,申请保障,要求索赔。可申请很快被退了回来,理由是缺少上网记录,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她是通过百度搜索到了“信誉”公司网站,由此造成损失。这并未让她打消向百度索赔的念头。

“警方即使破了案,钱也很有可能拿不到,”2014年6月12日刘小姐向记者坦陈,“听说‘旺旺贷’在她加入的八百余人的“旺旺贷失联维权群”里,取经者络绎不绝,“科讯”等网贷案件的受害者陆续加入,询问着同一个问题:怎么找百度索赔?

有曰一:互联网外衣就像比基尼,穿出了性感却遮住了关键部位。所谓P2P不就是借钱方从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借不到钱,然后去忽悠没能力做尽职调查、做可行性研究、看分析报告、读财务报表以评估风险的工薪散户吗?让这些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散户直接给企业放贷,一旦企业还不出钱或P2P平台卷走了钱,谁来承担责任?那些互联网金融吹鼓手承担得起吗?

百度铸错

据央行年报2013显示,P2P网络借贷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央行在年报中,肯定了互联网金融近两年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着重对P2P网贷行业内目前存在的问题做了集中的表述:一是业务经营中触及法律的红线,业务活动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二是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三是风险控制不到位,信息安全度低。

这样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为何一度在百度上获得了一视同仁的认证?一位百度知情人士表示,认证并不针对特定行业,本身是希望正规公司能在搜索结果中得到凸显,按照百度的要求,这些公司只有都提交了全套工商资料,才有可能通过了审查。

有业内专家指出,更重要的是,百度还给这种V认证分了3个级别。这相当于进行了风险裁定,向市场发出了指引,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要做评级,需要有更多风险提示。我们最早也做一点这方面调查,但没做深,这方面超出了能力范围,我们现在更多还是罗列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但不做裁定。”

“旺旺贷”案正是这种不确定性的体现。在接到网民投诉后,百度展开核查,发现经营者深圳纳百川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工商信息均真实有效。在官方微博上,百度将这一事件定性为“信贷网站自身不诚信、欺诈客户、导致网友蒙受损失的案例”。

对于确定通过百度搜索到“旺旺贷”而受骗的网民,百度启动了“保障计划”,给予了全额保障。正是这一举动,引发了至今未决的争议。

有曰二:百度面对的,是一个高速崛起却充满风险的新兴行业。对高风险行业使用一般的认证,是百度犯的最大错误,认证本身,能打击一些非法网站,是利好,但网贷行业的企业不能当作普通的金融、互联网企业看待。歧高的道德风险让百度踏上了钢丝。

一地鸡毛

“民间借贷需求旺盛,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社会工薪阶层和小微企业主等有资金需求的人群,是P2P发展的根本原因,民间资金投资渠道有限则是助推P2P行业爆发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一书的作者罗明雄曾向媒体表示。

而来自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报告则更为触目,直到2012年,国内网络借贷交易的规模还仅为200亿元左右;2013年,这一数字疯狂增长到1058亿元,这还不包括相当一部分研究院未能监测到的交易。网贷企业数量也在一年间由两百余家增长到八百余家。另据P2P行业资讯类网站“网贷天眼”的统计显示,从2013年9月开始,每天新上线的P2P平台约3家,最多一天有7家平台上线。

“小到上线三天就跑路,只卷走二十多万的,大到三年聚集45亿的,什么样的都有,有的是主观行骗,有的是客观经营不善。”网贷行业门户“网贷天眼”副总裁袁涛如是说。

压力更大的显然是百度。除了应付受害者,百度还必须尽快找到办法,突破眼下的困境。这种努力迅速遭遇了反弹。

“旺旺贷”事发后,百度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将一千多家P2P网贷网站全部下线。2014年6月17日,百度一位不愿具名的公关人士表示,大量网站抱怨,这种做法将好的网站也拒之门外,使他们的经营和声誉受到损害,“百度相信这些网站大部分是诚信合法经营的,但从百度的角度无法判断,我们最后的决定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一刀切”后,百度正尝试建立P2P白名单,设置了较高门槛,只允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员或出资控股方满足一定要求的企业才可进入。

与此同时,中国尚无具体的法律政策监督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事实上,由于监管尚不到位,这种努力本身也相当困难。直到去年8月,央行监管层喊话,要求P2P平台不能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储两条法律底线后,这个行业才有了初步监管;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

网贷规范 第4篇

此前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最终颁布的管理办法确认了这一消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

例如,统计显示,红岭创投平台在 -期间,发布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发布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宜人贷官网显示,借款人凭借工资流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借款,凭借社保公积金信息,可申请最高30万元借款;

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理论上网贷机构可以将融资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网贷借款上限的限制。不过《办法》已经明确,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网贷机构规避借款上限的难度陡增。以大额融资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

网贷行业面临合规“生死劫” 第5篇

事实上, 早在今年4月“互金整治方案”就已确立, 但彼时并未立即公开。在清理整顿的攻坚阶段重磅披露整治方案, 显示出监管部门加速推进整改工作的决心, 也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再度审视金融创新的合规性。

“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认识到, ‘擦边球’只是一时之计, 随着行业规范的不断完善, 灰色空间只会不断压缩。”京东金融方面表示, 守不住“政策风险”的底线思维, 将难以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

陆金所联席董事长兼CEO计葵生认为,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 在不影响行业向前发展的前提下, 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乱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互联网金融全方位整治

与“互金整治方案”同时发布的还有,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 对互联网金融各领域的金融创新加以界定。

对于备受关注的资金存管问题, 央行称,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 既不利于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测, 也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通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 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有助于加强账户资金监测, 防范风险。

银监会指出, 根据《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 甄别判断网贷机构在信息中介定位、业务合规性、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及网络设施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结合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 将网贷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 制定差别化措施实施分类处置。

互联网金融广告禁止利用第三方做推荐。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 不得含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 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内容。同时, 禁止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网贷行业合规“生死劫”

自今年4月开始提出“互金整治方案”, 按照时间计划, “互金”整治摸底排查已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将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 根据《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完成了信息排查、职责界定阶段工作, 目前, 正在有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一季度,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进入收官阶段, 可以预见, 整个行业将进入新一轮洗牌期, 不合法合规的平台会被逐渐淘汰, 行业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行业内之前确实有不少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 但随着监管层面对背离信息中介行为的规范, 网贷市场环境将不断净化。”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表示。

在他看来, 《方案》要求严格网贷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再次强调银行存管。银行存管已然成为网贷平台的“标配”。

有利网CEO吴逸然认为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投资者有一定的益处。从《实施方案》和银监会的文件看, 网贷行业将会形成从准入、合规、风险等方面有完备的长效机制。这意味着, 合规的公司会更好地凸显出来, 不久之后投资人在识别好公司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 政府密集出台监管规定和发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表明政府决心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国家大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来, 不让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整体金融体系监管之外, 防止系统性风险从非常规领域爆发。”拍拍贷CEO张俊指出, 互联网金融行业洗牌将提速, 是否合规成为平台“生死劫”。

细节规范拒绝“擦边球”

“互金整治方案”还规定,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对于打“擦边球”的房地产金融业务, 方案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 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 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同时, 要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 “互金整治方案”还指出, P2P及股权众筹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网贷平台风险成因及其控制 第6篇

关键词:网贷平台,风险,成因,控制

一、当前网贷平台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网络点对点借贷 (Online Peer to Peer Lending, 简称P2P) 是指资金供应者通过第三方中介的网络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无特定关系的资金需求者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不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传统的金融中介, 而是在借贷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完成, 最早于2005年出现在英国。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在2007年出现, 最近几年其数量呈几何式的增长, 据和讯网的报道, 目前网贷平台的数量接近1千家, 2013年的成交规模达到了1058亿元。然而在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同时也伴随着网贷平台大面积的倒闭, 2013年以来的一年左右时间已经有85家网贷平台倒闭, 部分投资者因此而血本无归。2014年1月, 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杭州国临创投三家P2P网贷平台倒闭, 控制人跑路, 用平台待收款项信息统计, 估计投资者的损失总共超过2亿元。

网贷平台的快速倒闭或是因为风险控制不佳、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或是成立之初经营者就动机不纯最终卷款潜逃。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网贷平台的大面积倒闭, 都暴露出目前网贷平台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如何对网贷平台进行适度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网贷平台风险成因

网贷平台的大面积快速倒闭与网贷平台越位经营、平台标的项目信息披露不真实、风险控制缺失等原因密切相关。

1. 网贷平台定位不当, 涉嫌非法经营

有人认为网贷平台的倒闭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准入门槛, 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目前开设网贷平台确实比较容易, 一个想要经营网贷平台的人现在只需花不到一千块的钱就可在淘宝网上买到所需的网贷平台系统, 注册网贷网站后即可开工, 这个过程不需要资质审查。尽管如此, 缺乏准入门槛并非是带来网贷平台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原因。如果用注册资本来设限制性的门槛, 试想有500万注册资本的网贷平台卷款潜逃的可能性就一定比零注册资本的网贷平台可能性更低吗?未必如此。事实上如果蓄意卷款潜逃的话, 注册资本越大的网贷平台骗走投资者的资金可能越多。例如本文一开始提到的控制人卷款潜逃的网贷平台中贷信创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 国临创投实收资本为600万元, 上海锋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这些网贷平台的注册资本并没有为其构成可靠的安全保障。至于用国有资本来开设网贷平台以提供平台的安全保障这种设想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背道而驰, 更加不可为了。

笔者认为目前平台大面积倒闭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网贷平台定位不当, 越位经营甚至是涉嫌违法经营。网贷平台应该定位于中介公司, 是为贷款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 它不是一种金融机构, 自身不应该直接从事资金的借贷。如果仅仅是撮合个人之间的借贷, 网贷平台的中介行为是不会给投资者添加额外的风险的。但是不少网贷平台乘监管缺失之机在打擦边球, 其行为已经脱离了中介的性质。例如:有的网贷平台开展自营业务, 将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网贷平台让投资者先在平台设立的账户中充值再去选择合适的项目出借资金进行投资, 这些资金在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时就沉淀在平台账户上形成资金池, 为网贷平台挪用资金创造了条件。更有甚者, 个别网贷平台以中介之名行诈骗之实, 其经营者本身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 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套取投资者的资金, 以新贷还旧贷构建庞氏骗局, 最终卷款潜逃。

2. 网贷平台对借贷项目信息审核不严, 风险控制不到位

投资者根据网贷平台提供的标的项目的信息做出投资选择, 这些信息会提示投资者标的项目经过了平台哪些方面的审核, 但是不是经过了审核, 审核的结果是否真实只有网贷平台知道。虽然有的网贷平台也会展示一些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一些证明材料, 但这些展示的图片都是经过“抹黑”处理的, 关键信息都被涂黑了, 比如展示的借款者的房产证复印件把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房屋坐落的地址等关键信息全抹去了, 所以投资者想通过网贷平台公布的材料信息判断其真实性是比较困难的。投资者对标的项目安全性及可行性的判断完全仰赖于网贷平台对项目所做的审核, 如果网贷平台对项目的审核是不严格的甚至是虚假的审核, 投资者的资金就丧失了最重要的一道安全屏障。事实上, 有的网贷平台因为缺少可供投资的项目, 在生存及竞争的压力下, 为了获取可供投资的项目而对借款人的信息故意审核不严, 甚至有故意纵容相同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虚假借款信息的行为, 完全无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网贷平台对项目审核不严, 必然导致平台项目违约率的提高, 这类网贷平台最终将为自己的短视行为付出代价, 自食其果而被投资者所遗弃, 然而它们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再也无法追回。

此外, 有相当多的网贷平台缺乏金融业及相近专业的从业人员, 由于工作人员缺乏信贷常识, 使其对网贷平台项目的审核质量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问题。

3. 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存疑

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平台牵线, 贷款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是通过网络平台项目标的所附的信息而得到的, 比如项目标的会注明拟借款人的性别、年龄、收入状况、借款用途、是否提供抵押等信息, 贷款人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判断该项借款是否安全, 是否值得投资。由此可见, 贷款人出借的资金是否安全在网络平台本身正常经营的条件下主要就取决于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 只有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贷款人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贷款决策才是符合其安全预期的。

借款人为了通过平台筹到资金, 必然充分展示对自身有利的一面而隐瞒不利的一面, 存在故意夸大自身还款能力的动机, 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 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实的、虚假的信息。而网络借贷本身的特点又给这种虚假信息的提供创造了便利条件。传统的借贷行为中, 借款人和贷款人往往是同城的, 借贷行为是在面对面的情况下完成的, 有利于保证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而网络借贷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 借款人和贷款人以及网络借贷平台通常是异地的, 其所在地可能相隔十万八千里, 成本效益原则驱使具有异地性质的网络借贷行为很少采用面对面的信息审核方式, 让借款人通过互联网上传资料并在异地完成审核是网贷平台信息审核的主要方式。上传材料的图片与这些材料的原件相比, 判断其真实性的难度大大增加, 于是这种互不见面、上传资料异地审核的方式为动机不纯的借款人扩大了舞弊空间。有的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的虚假借款信息, 这些借款人对投资者隐瞒了多头借贷的事实, 借助网贷平台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还本付息吸收资金, 以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甚至有借款人利用异地审核的缺点伪造虚假身份信息, 企图蒙混过关通过平台审核, 以达到骗取投资者资金的目的。

4. 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在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都是不满于银行存款利息之类的低回报才到网贷平台上找项目的, 投资者对高回报的追求常常使其将风险摆在第二位, 他们更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隐藏风险的大小。在网贷平台寻找项目的这些资金具有资本的属性, 本质上是贪婪的, 用邓宁格的话来描述它们是再恰当不过了———“一有适当的利润, 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 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 就会活泼起来;有50%, 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 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 就会使人不怕犯罪, 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网贷平台为了让投资者“胆壮”起来、“活泼起来”, 就得提供高额的利息, 平台提供的投资项目其利息率几乎没有10%以下的, 20%的利息率是常见的。一些网贷平台在生存与竞争的压力下被迫迎合投资者, 一味追求高息回报项目, 导致了风险的高度积聚, 加速了其自身的灭亡, 可以说投资者或者资本的贪婪属性帮助成就了这些网贷平台的宿命。

三、掌控网贷平台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网贷平台安全问题的来源来看, 风险来源包括:来自网贷平台本身的风险, 主要包括网贷平台涉嫌违规经营及未尽职审核两方面;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有来自投资者本身的风险, 主要指投资者在高息诱使下盲目投资的风险。因此, 对网贷平台投资风险的控制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在源头上进行掌控。

1. 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一般服务业中介机构的定位, 规范其经营

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考虑, 网贷平台应该重新归位于服务业的中介机构, 严格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 禁止一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特别是注意不要利用平台优势为自身筹集资金并用于投资。我们不可能指望完全依靠网贷平台的自觉性实现这一点, 相关部门适度的监管是必须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银监会的职责之一就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因此, 对于有的网贷平台违规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 银监会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

2013年8月份, 深圳的网络借贷平台“网赢天下”由于不堪挤兑压力, 宣布永久停止服务, 从成立到停止运营前后总共只有4个月时间。在停止运营时, 有上千名投资人无法提现, 债权额近1.8亿元。该平台快速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平台开展自融业务, 把平台当成了自己的发债平台, 风险高度集中而最终失控。这一事件证明了禁止网贷平台开展自融业务的必要性。

除了禁止网贷平台开展自融业务之外, 还应为平台业务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以防闲置资金在网贷平台聚集形成资金池, 因为在形成资金池的同时也积聚了资金被网贷平台挪用的风险。目前网贷平台上的项目所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在网贷平台所设的账户中, 资金控制权在网贷平台手中, 缺乏有效的监管, 有很大的安全漏洞。为网贷平台业务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 由第三方为客户开设网贷交易专属账户, 账户上的资金只有投资人自己才能动用, 网贷平台不再直接经手客户资金的存取业务, 这可以从根本填补客户资金被网贷平台挪用的安全漏洞。

2. 通过对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考核促使网贷平台加强风险控制

投资者应有可利用的信息对众多的平台进行安全性的比较, 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平台进行投资。笔者认为这方面最有价值的信息当属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信息, 应对一个网贷平台提供的借贷项目分别从金额或数量角度披露其违约率。该指标实质上反映的是网贷平台对借贷项目安全性的审核能力, 这种能力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保障其安全性的最重要的能力。如果一个网贷平台缺乏审核能力或者虽有审核能力但缺乏责任心, 那么它所提供的借贷项目违约的风险必然大于其它的平台, 表现出来的违约率的指标必然劣于其它的平台。为了保证违约率信息的真实性, 显然该指标不能由网贷平台自身来披露。应为每个人 (或企业) 按各自的身份证号 (或企业组织代码) 设立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记录时, 也包含有作为中介的网贷平台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那么以网络平台的社会信用代码为筛选条件, 就可以归类统计出某个网贷平台的交易总额以及发生于该平台的违约项目的金额, 从而得到该网贷平台的项目违约率。为了完成不同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之间数据的汇总统计, 需要有一个权威部门进行协调, 从目前的国情看, 由银监会设立相应部门做这个工作能使该工作顺利地开展。顺带指出, 既然从网贷平台经营范围的监管到平台项目违约率信息的披露都少不了银监会的作用, 那么由银监会成立相应部门行使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就再合适不过了。如果有权威监管部门披露的网贷平台项目违约率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可以预见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疑虑将很大程度上被打消, 在网络借贷项目上进行投资的人数将大幅度增加, 这势必极大地促进网贷平台快速、规范的发展。

违约率指标的考核必然促使网贷平台强化所推平台项目的风险管理, 促使其认真审核借款人的信息, 为投资者把控好项目来源上的风险。为此, 网贷平台需要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胜任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及评价, 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正确的综合分析评价, 区分出借款人不同的信用等级, 并据此匹配借款额度、借款利率等信用条件在平台上向投资者推出借贷项目。为了输送合格的网贷平台从业人员, 可以考虑举办网贷平台从业资格考试, 为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考核内容包括金融法规、职业道德、信贷风险管理等内容, 应与网贷平台工作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相结合。可以设立网贷平台协会这样一种自律组织来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 以维护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3. 推行社会信用代码制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

完善的征信系统有助于降低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尽快推行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及企业组织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为每个人和企业建立信用账户, 将个人及企业在金融、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涉及信用方面的信息集中反映在各自的信用账户中。每一个借款人在借款时, 包括在网贷平台借款, 均应要求其使用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一项借款是否违约、是否改变借款用途等相关的信息都应在信用账户中进行记录。贷款人可以通过在征信系统输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到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及其目前的借款状况。这种信用查询模式使得网贷平台对推出借款项目的审核更加稳健, 也使投资者对项目的选择不会那么盲目。目前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 应当予以删除。笔者认为不留痕迹地抹去不良记录并不妥当, 因为不排除有人钻此空子每隔五年在删除不良记录后发生一次不良行为。比较合理的是忠实地记录一个人信用改变的状况, 例如一个人发生信用不良行为时, 在其信用账户中记录“不良”评定, 在其改正不良行为时 (如归还拖欠的债务) , 则在其信用账户中记录“撤销不良”的评定。这类似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档案记录, 例如给予某学生警告纪律处分时将“警告”字样记录在档, 撤销处分时则在档案中记录“撤销警告”。忠实记录一个人完整的信用记录, 有助于投资者全面、真实地判断借款者的信用状况, 降低网贷平台项目的风险。

4. 注重风险提示, 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

为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也为了让平台本身能长久经营, 网贷平台不应一味夸大平台及项目的安全性, 而应适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例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网贷平台在其网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借贷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提醒投资者风险与报酬是对等的。此外, 还应要求网贷平台开辟投资者风险教育栏目, 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包括:普及网络借贷的基础知识;解释宣传与网络借贷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风险提示, 告诉投资者在网络借贷中需要注意的各类风险;提高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包括如何防止网贷欺诈, 如何进行争端解决等。

按照风险与报酬的对等关系, 投资者如果能理性地降低对平台项目利息回报率的期望, 就能有效地降低自身的投资风险, 同时还能缓解网贷平台寻找高额回报项目的压力, 在整体上降低平台借贷项目的风险, 并降低网贷平台的项目违约率。长远看, 这样做对网贷平台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和讯网.2013年90家网贷平台总成交490亿, 借款人数14.93万[OL].http://iof.hexun.com/2014-01-24/161745664.html.

[2]和讯网.85家P2P公司倒闭, 监管层闭门会议商讨监管对策[OL].http://iof.hexun.com/2014-03-09/162863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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