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范文

2024-05-09

委托代销业务范文(精选9篇)

委托代销业务 第1篇

一、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

委托代销业务是指企业将商品委托他人进行销售, 但商品所有权仍归本企业所有的销售方式。代销商品销售后, 受托方与企业进行结算, 并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 商品所有权转移。

(一) 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业务处理

该方式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 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 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

这种方式下的委托代销业务和直接销售没有本质区别, 可以在商品交付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即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并计算应交所得税, 和正常销售业务的业务处理流程一致。ERP环境下, 销售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或录入销售发货单, 该发货单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传递到库存系统, 客户提货后库房管理员在销售发货单上签字, 然后该出库单随即传递到存货核算系统。存货系统记账后, 存货系统的权属会计人员调用自动转账模块生成确认结转销售成本的凭证, 自动转账凭证生成后自动发送到总账系统。同时, 销售人员根据销售发货单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传递到应收款管理系统, 会计人员审核发票后依据自动转账模块制单, 确认收入和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二, 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 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这种方式下的委托代销业务, 在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 商品的风险并没有转移。这时, 委托方不应确认收入, 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后, 委托方才可以确认收入。另外, 依据《暂行条例》, 委托代销方式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这种情况下, 收入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同一天予以确认。ERP环境下会计处理如图1。

销售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填制委托代销订单, 并依此生成委托代销发货单, 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传递到库存系统自动生成销售出库单, 客户提货后库房管理员审核销售出库单, 然后该出库单传递到存货核算系统。存货系统根据委托代销发货单记账后, 权属会计人员调用自动转账模块生成确认结转销售成本的凭证, 自动转账凭证生成后自动发送到总账系统。待商品销售并收到代销清单后, 销售人员根据委托代销发货单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 审核后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传递到应收款管理系统, 会计人员审核发票后依据自动转账模块制单, 确认收入和应缴纳的增值税, 生成的凭证自动发送至总账。同时, 在存货核算系统中对发出商品的销售专用发票记账并调用模块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二)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业务处理

这种方式下的业务处理与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情况相同, 都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及应交所得税, 业务处理相同。

从以上业务处理流程可以看出, 上述业务都是针对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相同的情况所做的处理。但是, 《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两类特殊情况的增值税确认时间:一是企业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二是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应视同销售实现, 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此时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产生了差异, 不能在收入确认时计算并确认增值税。

二、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目前的ERP系统对收入与增值税确认时间的差异采取了回避态度, 只针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同时确认收入与应交所得税业务设计业务处理流程, 没有涉及两种特殊情况。这将导致增值税确认时间错误, 不利于增值税的缴纳和征收。为解决这一问题, 应按委托销售发货单上的发货日期设置报警单。在销售管理系统“业务”中的“委托代销”下设置“委托代销发货单报警单”, 并将其与“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建立连接。报警单起始日期设为“委托代销发货单发货日期”, 报警日期设为“≥委托代销发货单发货日期+180天”, 由系统自动计算日期。“委托代销发货单报警单”如图2:

(一) 在发货后180天内收到代销清单

设置“委托代销结算单报警单”后, 如果在发货后180天内收到代销清单, 销售管理人员按照代销清单填制“委托代销结算单”并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传至应收款管理系统进行制单, 确认收入及应交增值税, 同时在存货核算系统中结转成本。做完上述业务处理后, 该笔发货单从“委托代销发货单报警单”中消失, 且结转成本后, 该笔成本从“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减少, 在发货日后180天系统不报警。

(二) 发货后第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

在发货日后第180天, 如果委托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 系统自动弹出“委托代销结算单报警单”, 警示已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确认日期, 并自动调出该笔尚未收到代销清单的发货单。根据该发货单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并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销清单尚未收到, 仅确认应交增值税”。将其传递到应收款系统, 会计人员审核该发票后依据自动转账模块制单, 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不确认收入, 也不结转成本。做完该笔业务后, 由于未结转成本,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中的数额不变, 为防止当天重复结算, “委托代销发货单报警单”后专设一栏为“已确认”栏。销售人员根据报警单生成增值税发票后, 在此栏内打“√”表示已确认应交增值税。待收到代销清单后, 销售人员将代销清单与报警单内容核对, 得知已确认应交增值税, 根据代销清单填制“委托代销确认单”, 内容与“委托代销结算单”相同, 指示表头名称不同, 在备注栏注明“已确认增值税”, 传至应收款系统, 不再生成销售专用发票。在应收款系统中“制单处理”下“制单查询”中增加“确认单制单”, 会计人员根据该确认单确认收入, 生成凭证。同时在库存管理系统审核出库单, 在存货管理系统结转成本。结转完成本后,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中已结转部分被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 该笔成本从“委托代销发货单报警单”中消失, 系统不再报警。

(三) 发货后180天内收到部分商品代销清单

发货后180天内, 受托方开出发货单上部分商品的代销清单, 另一部分商品由于尚未销售, 未开出代销清单。这种情况为前两种情况的集合。ERP系统中根据开出的部分商品代销清单填制“委托代销结算单”并生成发票, 在应收款系统中确认该部分商品的收入及应交所得税, 并在存货核算系统中结转成本。结转后, 该部分商品从“委托代销结算单报警单”中消失。而未收到代销清单的那部分商品仍在报警单中, 在报警日自动弹出报警单, 单据上对应的该笔业务中“受托代销商品”一栏数额即为还未被转销的委托代销商品总额, 销售人员根据自动调出的委托代销发货单填制委托代销结算单, 按报警单上的数额更改结算数量并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在备注栏注明“代销清单尚未收到, 仅确认应交增值税”, 传至应收款管理系统生成凭证, 同时在“已确认”栏打“√”。待收到代销清单后, 参照情况 (二) 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

(四) 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

该种情况下, 按《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应在收到货款时确认应交增值税。但按照会计准则, 不应确认收入及结转成本。若收到货款的时间为发货后180天内, 则在收到货款时调出该笔发货单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 审核后生成专用发票, 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销清单尚未收到, 仅确认应交增值税”, 在应收款系统中确认应交增值税, 不确认收入, 不结转成本。收到代销清单后参照情况 (二) 处理即可。若收到货款的时间为发货后180天以后, 参照情况 (二) 和情况 (三) 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许丰富:《ERP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完善》, 《企业管理与信息化》2006年第11期。

产品委托代销合同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就(乙方)代销 (甲方)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所发商品名称、产地、供应单位、代销数量等如下:

六、甲方根据乙方月销售额的5%给予乙方销售奖励,年终结算。

七、货款结算方式:现款提货,即在乙方货款汇至甲方账户后,甲方再行发货。

八、乙方在收货后2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7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

九、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来回运费需乙方自负。

十、乙方通过自身销售渠道将产品销售出去,需将销售信息如实反馈给甲方,产品售后服务由乙方提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

甲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现住地址: 现住地址:

电话:电话:

委托代销业务 第3篇

关键词:视同买断,委托代销业务,用友U8-10.1

委托代销业务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代为销售商品, 协议中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的一种业务形式。委托代销业务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 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又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称之为无条件买断, 即代销商品发出后, 无论商品是否出售、是否盈利, 都与委托方无关;第二种情况为有条件买断, 即代销商品发出后, 如果受托方没有销售完可将剩余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是受托方因代销商品而出现亏损时可要求委托方予以补偿。针对委托代销业务的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的第一种情况如何在用友U8-10.1会计软件中实现均有学者详细阐述, 而对视同买断方式的第二种情况——有条件买断尚未见分析。因此, 本文将通过实例探讨分析视同买断方式下的有条件买断代销方式在用友U8-10.1会计软件中的实现。

一、受托方将未售完的剩余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根据协议, 受托方没有销售完可将剩余代销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则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随后期间,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根据代销清单所列的已销商品数量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例1:2016年4月10日, 湖南环宇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简称环宇公司) 与安徽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简称恒泰公司) 签订仓储笼设备的代销合同, 协议约定, 仓储笼的协议价格为每个450元, 数量为200个, 恒泰公司在取得商品后, 如果没有全部售出, 可以将剩余商品退回给环宇公司, 并约定每月30号为代销结算日, 货物于合同签定之日发出, 每个成本200元。4月30日, 环宇公司收到对方开出的代销清单, 售出150个仓储笼, 并将未出售的50个退回公司。

在用友ERP-U8V10.1财务软件中完成该笔委托代销业务核算, 其操作流程设计如图1所示。其具体核算步骤如下:

1.填制委托代销订单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销售订货、销售订单、增加录入代销订单内容 (注意:业务类型设为委托代销;销售类型设为委托代销) 、保存、审核;

2.生成委托代销发货单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委托代销、委托代销发货单、生单、过滤条件、确定、保存、审核;

3.生成委托代销出库单 (仓管员负责) :供应链、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单、生单、过滤条件、确定、保存、审核;

4.发出商品凭证制单 (会计负责) :供应链、存货管理、业务核算、发出商品记账、过滤条件、确认、记账、财务核算、生成凭证、选择查询条件“销售出库单”、生成凭证;

5.填制委托退回货单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委托代销、委托代销退货单增加、过滤条件 (选单) 、确定、录入退货信息 (退货数量为“50”、仓库名称为“产成品仓库”) 保存、审核;

6.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及发票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委托代销、委托代销结算单、增加、过滤条件 (选单) 、确定 (修改结算数量为“150”) 、录入发票号、保存、审核、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7.销售专用发票复核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销售开票、选单 (选中第6步生成的销售专用发票) 、复核;

8.发出商品记账 (会计负责) :供应链、存货核算、业务核算、发出商品记账、过滤条件、确定、选单 (专用发票、退货单) 、记账;

9.结转销售成本 (会计负责) :供应链、存货核算、财务核算、生成凭证、过滤条件确定、选单、制单;

生成委托退回货物凭证 (红字) :

结转销售成本凭证:

10.销售往来凭证 (会计负责) :应收款管理、应收单据处理、应收单据审核、过滤条件审核、制单;

11.填制收款单 (出纳负责) :应收款管理、收款单据处理、收款单据录入、增加、录入收款单信息、保存;

收款制单 (会计负责) :应收款管理、收款单据处理、收款单据审核、过滤条件、审核制单;

12.核销 (会计负责) :应收款管理、核销处理、手工核销过滤、录入核销金额 (金额为“78975”) 、保存。

二、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发生亏损要求委托方补偿

根据协议, 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发生亏损要求委托方补偿,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发出的商品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代销结算时, 按原合同协议价款减去补偿金额之后的净额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例2:2016年5月10日, 环宇公司与恒泰公司签订仓储笼设备的代销合同, 协议约定, 仓储笼的协议价格为每个450元, 数量为200个, 恒泰公司在取得商品后, 如果因所出售商品发生亏损, 可以要求环宇公司全额补偿其损失, 并约定每月30号为代销结算日, 货物于合同签定之日发出, 每个成本200元。4月30日, 环宇公司收到对方开出的代销清单, 恒泰公司将仓储笼全部售出, 但出售价款为每个400元, 按照协议约定, 环宇公司将按每个50元的价格补偿恒泰公司的全部损失, 代销款项当日结清。

在用友ERP-U8V10.1财务软件中完成该笔委托代销业务, 其操作流程设计如图2所示:

其在发出商品阶段的操作步骤与受托方将未售完的剩余商品退回给委托方的阶段 (即第1步至第4步) 是一样的, 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代销结算阶段,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5.生成委托代销结算单及发票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委托代销、委托代销结算单、增加、过滤条件 (选单) 、确定 (修改结算单价为“400”) 、录入发票号、保存审核、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6.销售专用发票复核 (销售员负责) :供应链、销售管理、销售开票、选单 (选中第5步生成的销售专用发票) 、现结、录入结算信息、复核;

7.发出商品记账 (会计负责) :供应链、存货核算、业务核算、发出商品记账、过滤条件、确定、选单 (专用发票) 、记账;

8.结转销售成本 (会计负责) :供应链、存货核算、财务核算、生成凭证、过滤条件确定、选单、制单;

9.销售结算凭证 (会计负责) :应收款管理、应收单据处理、应收单据审核、过滤条件审核、制单处理、过滤 (条件为“现结票据”) 、制单、保存。

本文在Windows7及用友ERP-U810.1 (院校专版) 环境下调试验证, 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评分标准一致。

参考文献

[1]牛永芹, 刘大斌, 杨琴.ERP财务业务一体化实训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

[2]王雪.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务月刊, 2015 (16) .

[3]郑翠菊, 李新花.用友ERP-U8.72供应链系统下代销业务的处理[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6 (05) .

委托代销合同 第4篇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销的作物、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纯度、净度、芽率、水分)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种子的所有权属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三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

第十四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

第十六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销售的品种,如果属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审定通过。

2。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联合开发或授权品种,以及未经保护的品种。

3。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种子,必须是经过包装的、质量合格的种子。

4。委托代销的年限不得超过所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2。受托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种子。

3。受托单位或个人不能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其种子。

4。受托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委托单位或个人要求的指定地点、作物、品种、注册商标、包装规格销售其种子。

5。受托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包销售其种子。

6。受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种子发生的质量纠纷,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出面协调,受托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

7。受托单位或个人可以接受多家委托。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第十六条对其约定的条件,发生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2。受托人违反第十六条对其约定的条件,造成发生纠纷和经济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种子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销业务 第5篇

关键词:委托代销,营业税,增值税

代销收入分为两类: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 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具体为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视同销售货物,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新会计制度和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很大。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 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 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 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 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 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 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 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为“有偿”或“视同有偿”。税法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 因为这属于企业经营风险, 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 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 因此, 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 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至于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问题, 税法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税法利用国家权力可以强制性的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这样可以保证公正性和降低征税成本。

正是由于新会计制度和条例与细则出发点不同、目的和角度不同, 造成两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 各个企业对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 有的受托代销企业在核算中使用“销售收入”账户, 有的不使用该账户;有的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 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 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不开具, 等等, 致使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 给税收征管带来许多困难。

笔者按自己的观点在下文对主要的几种处理方法进行了归纳概括。

一、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受到代销清单时, 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 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 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1. 双方均为批发企业:由于其库存商品, 销售收入的确认和销售成本的结转通常按不含税售价和进价核算, 采用进价核算法。

2. 双方均为零售企业:

库存商品为了管理的方便通常按含税售价核算, 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通常平时均按含税售价核算, 期末再分解含税收入和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 调整收入和成本。此处的进销差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二是纯粹意义上的进销差价, 即不含税的售价与进价之差。而企业正常的“商品进销差价”是纯粹意义上的进销差价加上商品销项税额。

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库存商品——待转销项税额“, 以其贷方反映库存商品中所含的待实现销项税额, 以其与”库存商品“的抵减余额反映商品实际采购成本和进销差价;二是增设”商品进销差价——待转销项税额“, 以其贷方反映库存商品中待实现的销项税额。若受托代销方本月专票所列代销商品没有销售完毕, 就不能以专票所列全部税额作为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而应以本月实际销售部分的进项税额和上月结转数作为本月可抵扣数, 其余额结转下月, 直到该批商品售完为止。此方法不利于加强税收监督, 不宜提倡。

二、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 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 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 其主要特点是, 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不得自行改变售价。手续费的计算基数必须是不含税的销售额。以手续费为基数计算营业税:营业税即是对受托者提供的代销劳务行为所征收的税。

委托方, 代销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不仅是一个单纯的业务技术问题, 而且影响到企业经营成果和应交税金等政策性问题, 对企业和国家都是不利的。一方面,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代销商品会计核算的完善和执行中的检查监督工作;另一方面, 代销商品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核算资料, 完备代销商品各经营环节的经营手续, 优化代销商品会计核算程序。从而有利于税务制度的有效实施, 税务工作的开展, 从而对我国健全财税体制提供依托.最终为建设一个有序, 公平, 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奠定牢靠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2006版

[2]丁红燕:代销商品会计处理探讨.财会通讯, 2008.7

谈委托代销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第6篇

委托代销通常包含两种方式:一是视同买断,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 受托方可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 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是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格销售商品, 只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委托代销的本质都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代销, 在商品转移时,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在收到受托方销售商品后向委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一、委托代销的增值税规定变化

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可见, 在原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 委托方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但新增值税规定扩大了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范围, 由此将对实务中委托代销的相关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 本文拟通过实例加以分析, 并列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这里只涉及视同买断的情况, 收取手续费的情况可依此类推) 。

二、实务处理示例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l7%。2009年3月5日甲公司以视同买断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 000件, 商品已经发出, 该商品成本为60元/件, 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元/件, 协议价为100元/件。2009年3月6日乙公司收到该代销商品。2009年3月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商品100件, 售价120元/件, 款项已经收到。假设发生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3月31日, 乙公司开出代销清单, 4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乙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第二种情况:3月30日, 由于甲公司急需周转资金, 提前向乙公司收取了100件商品的货款10 000元, 乙公司于3月31日开出代销清单, 4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剩余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分析及会计处理:

1. 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

(2)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3)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第二种情况: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时, 会计处理同上 (1) 。

(2) 3月30日, 甲公司提前收取货款10 000元:

(3)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会计处理同上3) 。

(4)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可见, 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是在4月2日收到代销清单, 所以在原规定下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相同的, 相关会计处理也基本相同, 唯一有区别的地方是在第二种情况下预收了部分货款。

2.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种情况下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不变) :

(1) 3月5日, 甲公司将代销商品发给乙公司时, 会计处理同前面第一种情况的 (1) 。

(2) 3月30日, 甲公司提前收取货款10 000元, 此时由于尚未收到代销清单, 不能确认收入, 但是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为解决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问题, 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3) 4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4) 4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可见, 在新增值税规定下, 两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 第二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发生在3月份。

例2:续上例, 假设从4月份开始, 乙公司由于门面陈旧需要装修, 一直到9月份都处于停业状态, 并未出售任何商品。10月份乙公司开始正常营业并售出100件A商品, 10月31日开具代销清单, 11月2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3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出转账支票结算货款。同日甲公司收到其开户行银行收款通知。

分析及会计处理:

1.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11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2) 11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2.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由于到2009年9月1日, A商品已发货180天, 此时不管A商品是否销售出去及甲公司是否收到代销清单, 甲公司均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 2009年9月1日, 由于A商品已发货180天, 纳税义务发生, 通过“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2) 11月2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实际销售1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并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同时, 结转相应的销售商品成本:

(3) 11月3日,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 会计处理同上 (2) 。

可见, 新旧规定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相同, 原规定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11月份, 新规定下纳税义务则发生在9月份。

根据上述分析,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范围, 这与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产生了差异。为解决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该科目反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增值税差异, 通常为借方余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进行反映。

摘要: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 为解决该问题, 笔者认为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应设立“递延税款———代销待结转税款”科目进行核算。

关键词:增值税,委托代销,递延税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1993-12-25

浅析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7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 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 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的代销业务中, 一方面如果双方协议明确标明,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 均与受托方无关 (第一类情况)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这相当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即可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协议中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售出商品, 可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是可要求委托方补偿的,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 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 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类情况) 。

3. 委托代销方和受托代销方的会计处理。

(1) 第一类情况:委托方将代销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 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根据收入额和税费 (此处只讨论增值税) ,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 根据发出商品的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 第二类情况:委托方将代销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 委托方按照发出商品的成本, 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此时受托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商品金额, 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当受托方实际销售商品,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借记“应收账款———受托方”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 根据发出商品的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发出商品”科目。此时, 受托方根据对外销售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 结转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记“委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结算货款时, 委托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受托方”科目;受托方按照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方时, 借记“应付账款———委托方”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案例分析。

例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100件, 协议价为1 000元/件, 该商品成本为600元/件, 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 增值税17 000元。乙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20 000元, 增值税20 400元。

(1)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 甲企业将A商品交付乙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 000元;贷:库存商品60 000元。 (2) 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117 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 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元;贷:委托代销商品60 000元。 (3) 收到乙企业的货款117 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17 000元;贷:应收账款———乙企业117 000元。

(2) 乙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 收到A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 000元;贷: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元。 (2)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40 4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0 4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000元;贷:受托代销商品100 000元。借:受托代销商品款100 000元;贷:应付账款———甲企业100 000元。 (3)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甲企业10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 000元;贷:银行存款117 000元。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 只收取手续费, 即受托方按合同或协议约定, 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2.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而应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在商品售出后,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收取手续费并确认收入。

3.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 按照商品的成本, 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 按照实际销售金额,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同时, 结转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结算手续费时,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 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 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对外销售商品时, 按照实际销售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 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向委托方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记“应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 案例分析。

例2: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 商品已经发出, 成本为60元/件。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1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 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 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 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 增值税为1 700元, 款项已收。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 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2 000元;贷:库存商品12 000元。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11 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 7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6 000元;贷:委托代销商品6 000元。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1 000元;贷:应收账款1 000元。

委托代销业务 第8篇

银监会办公厅12月14日签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包括是否建立对被代理机构的审慎尽职调查和全行统一的内部审批制度及流程、是否建立持续性跟踪评价机制、是否对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被代理机构建立退出机制等排查点。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对照代销产品清单,对本行的销售系统进行自查。

通知还作出以下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基层网点人员的排查,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排查。通过各种方式,对照代销产品清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推荐或销售未经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的现象。

通知同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督促其基层网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开展内部自查,并向上一级行报送代理销售产品的明细表,同时明确基层网点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提交自查报告;总行应在15日内形成各分支机构的汇总报告。

此外,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及分支网点,应在30日内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和代销产品清单明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此基础上,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抽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并于抽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银监会提交抽查报告。

代购代销业务的涉税风险及节税筹划 第9篇

1.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产生重复征税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以及销售代销货物, 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均要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受托方“代销手续费”收入还应缴纳5%的营业税。由于存在对同一委托代销行为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 当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受托代销行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受托方按照手续费的5%缴纳营业税, 产生重复征税的风险, 加重了流转税税负。

例1:某商场化妆品专柜承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2012年1月接受某化妆品代理商 (小规模纳税人) 的委托, 按照与代理商协定的价格销售某名牌化妆品, 双方约定按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的30%收取手续费, 按月结算。假定2012年1月该专柜代销化妆品零售额 (含增值税) 为23 400元, 收取手续费6 000元,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23 400÷ (1+17%) ×17%=3 400 (元) , 受托方应纳营业税=6 000×5%=300 (元) , 由于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受托代销化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导致多缴增值税3 400元。

2. 代销手续费偏低产生“入不敷税”的风险。

当受托方或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由于受托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偏低, 可能使受托方缴纳的流转税费支出超过代销手续费收入, 陷入“入不敷税”的窘境。

例2: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 在自营商品之外, 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委托, 按照厂家约定的价格代销西服, 按照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的15%收取手续费, 按月结算。假定2012年1月该批西服的零售额 (含增值税) 29 250元,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29 250÷ (1+17%) ×17%=4 250 (元) , 受托方应纳营业税=29 250÷ (1+17%) ×15%×5%=187.5 (元) , 受托方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 250+187.5) × (7%+3%) =443.75 (元) , 流转税税费支出4 881.25元, 代销手续费收入=29 250÷ (1+17%) ×15%=3 750 (元) , 流转税费支出高出代销手续费收入1 131.25元。

3. 代销业务的发票违章风险。

如果委托方、受托方、购货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下, 受托方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以受托方的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且按协议价向委托方索取进货发票。如果购货方从受托方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托方构成“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违章行为, 委托方为与自己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 构成代开发票的违章行为, 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 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 代购业务操作不当人为增加税负的风险。

代购货物行为,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不征收增值税, 代购业务的手续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 并由受托方转交; (3) 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 均征收增值税。

二、代购代销业务的节税筹划

1. 根据纳税人身份选择代销方式。

当委托方是一般纳税人, 委托一般纳税人代销货物, 只要开具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只需就代销产生的增值额缴纳增值税;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受托代销行为没有增值额, 受托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可以有效规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产生的重复征税风险。

当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委托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代销货物, 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可以规避重复征税的风险。

2. 测算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当委托方或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可以自行测算使代销收支平衡的内含保本手续费率。只要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高于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就可以避免“入不敷税”的风险。

假定委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受托方是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7%, 城建税税率7%, 教育费附加3%,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假定受托方销售额S (不含增值税) , 手续费按照不含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手续费率为Y, 受托方流转税费等于手续费收入, 则满足:[S×17%+S×Y×5%]× (1+7%×3%) =S×Y, 解得:Y=19.79% (内含保本手续费率) ;当受托方代销货物适用税率为13%时, 则满足:[S×13%+S×Y×5%]× (1+7%+3%) =S×Y, 解得:Y=15.13%;当受托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 则满足:[S×3%+S×Y×5%]× (1+7%+3%) =S×Y, 解得:Y=3.49%。

3. 委托方和受托方偏好的代销方式不同。

当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无论采用哪种代销方式, 均可以规避流转税重复征税的风险。由于代销产生的增值额需要缴纳17%或13%的增值税, 而代销手续费收入只需缴纳5%的营业税, 当视同买断的增值率与代销手续费率相等时, 受托方取得的销售毛利与手续费收入相等, 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流转税税负更轻。由于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可以减轻受托方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此外, 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可以加价出售商品, 商品滞销的风险由受托方承担,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受托方只能按照协议确定的价格出售商品, 商品滞销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权衡风险与收益, 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更有利。

对委托方而言, 在销售毛利相同的情况下, 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既可以减轻增值税税负, 又可以将商品滞销的风险转移给受托方,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

例3:某商场玩具专柜承包商甲为一般纳税人, 接受某玩具代理商乙 (一般纳税人) 的委托, 代销某品牌的益智玩具, 按月结算, 开具代销清单。已知代理商乙购进玩具的成本为300元/套, 2012年1月商场玩具专柜购进该品牌玩具100套, 销售100套。商场选择以下哪种代销方式更有利:方式一:商场按照420元/套价格购进, 每套加价180元出售, 按照购进的价格和数量与玩具代理商进行结算, 玩具滞销的风险由商场自行承担。方式二:商场按照600元/套的协议价购进并出售, 另外按照协议价收取30%的手续费, 按照协议价和实际销售数量与玩具代理商进行结算, 玩具滞销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

方式一:视同买断的方式。

甲销售毛利=600×100-420×100=18 000 (元) ;甲应纳增值税=600×100×17%-420×100×17%=3 060 (元) ;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 060× (7%+3%) =306 (元) ;甲应纳企业所得税= (18 000-306) ×25%=4 423.5 (元) ;甲流转税及所得税税负率= (3 060+306+4 423.5) ÷18 000×100%=43.28%。

方式二:收取30%的手续费。

甲手续费收入=600×100×30%=18 000 (元) ;甲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 000×5%× (1+7%+3%) =990 (元) ;甲应纳企业所得税= (18 000-990) ×25%=4 252.5 (元) ;甲流转税及所得税税负率= (990+4 252.5) ÷18 000×100%=29.13%。

由此可见, 受托方甲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更有利。

例4:假定例3条件不变, 委托方乙采用哪种方式更有利?

方式一:视同买断的方式。

乙销售毛利=420×100-300×100=12 000 (元) ;乙应纳增值税=420×100×17%-300×100×17%=2 040 (元) ;乙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 040× (7%+3%) =204 (元) ;乙应纳企业所得税= (12 000-204) ×25%=2 949 (元) ;乙流转税及所得税税负率= (2 040+204+2 949) ÷12 000×100%=43.28%。

方式二:收取30%的手续费。

乙销售毛利=600×100-300×100-600×100×30%=12 000 (元) ;乙应纳增值税=600×100×17%-300×100×17%=5 100 (元) ;乙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 100× (7%+3%) =510 (元) ;乙应纳企业所得税= (12 000-510) ×25%=2 872.5 (元) ;乙流转税及所得税税负率= (5 100+510+2 872.5) ÷12 000×100%=70.69%。

由此可见, 委托方乙采用视同买断的方式更有利。

4. 按照税法规定规范代购代销的运作。

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下, 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法签订“代销协议”, 明确约定委托方按协议价向受托方收取代销货物的价款, 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行确定, 实际售价与协议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受托方应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以自己的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而且应向委托方按协议价索取进货发票, 从而避免代销业务发票违章的风险。

对于代购业务, 应按照税法规定的三个条件规范运作资金流和票据流, 使代购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满足适用营业税的条件。例如, 某机械修理厂托外贸企业代购零部件, 由于机械修理厂近期资金周转困难, 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30万元, 外贸公司取得海关开具给机械修理厂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价款30万元, 外贸公司将发票转交给机械修理厂, 并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机械修理厂结算, 另外收取5.85万元的手续费。则外贸公司进口零部件符合代购货物的条件,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手续费收入缴纳0.29万元的营业税。

5. 避免陷入代购代销的筹划误区。

为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的发生, 以“代购”商业模式取代“代销”模式, 只有在购货方、销货方、代理方三方主体确定, 购货、销货的数量和价格基本确定或可以预计的情况下, 才存在逆向操作的可能, 否则只会增加受托方的经营风险。

为避免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以“视同买断”取代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也存在诸多限制因素。在受托方和委托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 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更有利, 委托方采用视同买断的方式更有利。节税额如何在双方之间分配, 操作过程相对复杂, 尤其是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 操作不当容易陷入筹划误区, 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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