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2024-05-06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精选12篇)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1篇

1 上馆镇俊峰农场土地经营状况

1.1 土地流转情况

俊峰农场所在地是代县上馆镇五里村, 农业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耕地集中, 适宜规模种植。因村里外出打工者居多, 2010年陈俊峰看准时机, 依法流转了17.33 hm2耕地;2013年初, 又流转了34 hm2耕地, 形成了目前51.33 hm2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俊峰农场采用转包方式流转这些耕地, 涉及农户112户, 并在县农经管理站的指导下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 土地的流转期限为2013年1月—2027年12月, 每0.067 hm2土地的流转补偿金额为200元, 每5年根据产量及市场行情进行流转价格调整。

1.2 生产经营活动

俊峰农场建成后, 先后投资35万元, 购置了大型农机具1套、铺膜下种施肥一体机1套、收获机1台、农用三轮车3辆, 分别用于施肥、下种、铺膜、耕地及运输, 基本实现了机械化作业。

深秋, 农场利用大型农机具对耕地进行深耕深松, 并使秸秆还田, 改善土壤的疏松度, 提高土地肥力。2012年, 因耕地土壤酸碱不平衡, 农场聘请市、县农业专家对耕地进行了测土配方施肥, 从根源上治理了土壤碱超标问题。

春季, 对耕地进行平整规划, 以便于播种、施肥、铺膜。从玉米下种、田间管理到粮食收割都由专业人员进行全程作业管理。

由于农场建设时间较短, 农场的耕地全部利用五里村的原有灌溉设施, 灌溉条件一般, 尤其在干旱季节显得更加突出, 不能保证及时浇灌。因此, 2014年农场筹集资金20万元, 打深井2眼, 配套相关设备,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彻底解决农田灌溉问题, 以确保51.33 hm2耕地农作物生长的需要。目前, 农场的经营发展方向是全面打造“俊峰”品牌有机玉米, 逐步实现绿色玉米种植向有机玉米种植的转变, 常规玉米向水果玉米、甜糯玉米等特色玉米发展, 单一粮食种植向深加工产业化一条龙方向转型。

1.3 效益情况

土地流转前, 每0.067 hm2耕地的产值为1 400元, 农户人均收入为4 730元;土地流转后, 产值达1 600元, 农户人均收入为5 800元。2013年, 俊峰农场玉米总产量75×104kg, 按价格2.16元/kg计, 总收入为155.44万元, 其中租地费用、田间管理费用, 以及种子、化肥、雇工等总费用为103.08万元, 实现纯收入52.36万元, 平均纯收入680元/0.067 hm2,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土地流转后, 增产玉米50~100 kg/0.067 hm2。

实践证明, 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流转, 不但可以实现土地有效整合, 改善土壤结构, 而且可以致富一方百姓, 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2 山西沱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经营状况

山西沱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农产品开发、加工、销售为主的公司, 位于代县枣林镇沱阳村, 地处代县城东12.5 km处, 与段村、二十里铺村等接壤。公司始建于2012年, 注册资金200万元, 是一家以水稻培育、试验、改良、种植、推广、加工、销售为主的公司。

2.1 土地改造措施

沱阳村位于代县滹沱河两岸, 全部是下湿盐碱地, 其中有轻度盐碱地100 hm2, 中度盐碱地64.67 hm2, 以种植玉米作物为主。该村土壤理化性状差、板结严重、透水通气性能差, 土壤有机质含量低, 综合生产能力低。因此, 粮食单产逐年降低, 种植结构单一。该公司通过改良土壤, 现共有种植基地133.33 hm2, 其中75.33 hm2种植玉米和水稻等作物。通过应用打井洗盐、压减等工程措施来排水降盐, 降低地下水位, 减轻了盐碱危害;应用玉米秸秆粉碎还田、整秆还田和增施精制有机肥等培肥技术, 使土壤肥力提高一个等级;应用硫酸亚铁等化学改良技术, 改碱压盐, 改善土壤理化性状;通过示范基地建设, 全面推广工程、农艺、生物等中低产田改造主体技术, 带动耕地地力建设和肥料合理使用, 从而充分发挥耕地生产潜力, 减少不合理的化肥施用和结构调整的盲目性, 彻底告别示范区自然农业生产格局, 变劣势为优势, 变低产田为中、高产田, 提高了土地产出率, 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该公司购进了大型拖拉机、旋耕机等20多台农机具, 进行田间机械化作业, 提高了粮食生产效率。机械化田间作业的推广运用和精选优良品种, 提高了粮食产量, 增强了农业生产 (尤其是粮食生产) 的科技含量, 提高了土地生产经营水平。

2.2 取得的成果

山西沱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模式, 实行土地统一管理, 推进水稻规模化生产, 在保证原料供给的同时, 促进了当地水稻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降低了市场风险, 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达到了农民和公司双赢的目的。种植水稻, 既能治理当地水土, 改良环境问题, 改善土壤理化性状, 还能改变粮食种植结构单一的现状, 改善农产品品质, 保证广大城乡居民食品安全, 起到了土地经营的示范作用。同时, 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的发展, 增强了全县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2013年, 该公司收获水稻180 t, 玉米1 100 t, 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 代县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采取的措施

3.1 县政府出台政策, 支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

2012年5月, 代县出台了《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 (1) 鼓励土地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给经营大户或涉农企业, 投资经营农产品生产基地, 形成规模效益。 (2) 加大项目扶持力度。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等部门安排的优势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专项补助项目。对经营面积66.67 hm2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符合立项条件的, 优先安排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3) 落实农业生产配套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畜舍、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临时性用地, 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 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到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012年以来, 县政府连续两年为山西沱兴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承包和开发补助费40万元, 扶持土地规模经营发展。

3.2 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加强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

从2011年以来, 全县县、乡先后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大厅, 开展了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转合同管理、合同鉴订等工作。目前, 有3个乡镇使用了全市统一的土地流转软件。

按照上级要求, 代县积极指导各乡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规范流转合同签订行为, 逐步引导、规范土地依法、合理、规模流转。2014年初, 代县及早为各乡镇发放了土地流转宣传资料, 提供了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文本。2013年3月, 通过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 上馆镇五里村俊峰农场成功流转土地51.33 hm2, 签订规范流转合同112份。

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中心的成立及健全, 为引导规范合理土地流转和实现规模化土地经营提供了交易平台, 为种植大户交流经验提供了场所,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增加了农民收入。调研结果充分说明, 引导土地合理流转是增加农民及村集体收入的有效方式之一。

4 结语

近年来, 代县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矛盾较多, 主要原因是土地流转政策宣传还不很到位, 流转合同的签订存在随意性, 口头协议现象仍然存在,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各级政府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大, 影响了农民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积极性。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2篇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动性和紧迫感

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中土地规模经营小、农业比较效益低、人地矛盾的问题日渐突出,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有效地减少土地撂荒;有利于促进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要素的重组和资源的配置,开辟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渠道。各级干部一定要清醒认识,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紧迫感,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县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开展宣传与调查,积极营造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氛围

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

传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张贴宣

传标语、编黑板报、出宣传栏、印宣传册、派宣传车、组织相关讲座、利用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精神实质,自愿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去。县农业局要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员50人,这项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

同时,要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状况,重点摸清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要求各乡镇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及时将摸底调查汇总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摸底调查表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上报县农业局。

三、坚持原则,不断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各乡镇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各乡镇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流转形式,促进土地合理配置、有效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切实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

(三)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农业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经营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四)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各乡镇要大胆创新探索,切实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引导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或者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也可采用农民土地入股,然后在龙头企业做工人的办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农村能人大户带动型。即积极鼓励当地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能人、大户连片承包农户流转的土地,并带动农户发展规模经营。

(三)农村土地合作社型。即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选择不同产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村级土地合作社,支持其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

(四)农户相互流转型。即积极鼓励农户之间通过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五)村集体集中流转型。即对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依法征得村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以及集体的“四荒”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公开发包或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撂荒土地代管型。即对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

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在确保原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四、规范运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业局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乡(镇)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土地流转服务具体工作;各村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直接承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主要登记汇总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类别等情况,并将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发布招商信息,吸引村组内外的农户和企业单位投资高效农业;二是负责土地流转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和指导,开展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三是负责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四是负责对流转土地进行监管,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和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做到“六有”,一是有统一制作的名称规范的牌子;二是有统一刻制的印章;三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是有能正常开展各项服务所必需的实施;五是有2个以上相对专职的工作人员;六是有正常运转所必要的工作经费。在组建初期,要重点做好制订管理服务制度、搜集登记土地流转信息,以及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大厅。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在6月中旬前设立起来,其中乡、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设立的具体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和已开展的指导服务项目要及时报县农业局。

(二)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样式统一使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在各村、组开展一次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的公示和有关政策的宣传活动。农户流转土地时,各乡(镇)、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要免费为流转双方提供合同文本,并指导合同签订。合同要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姓名,流转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使用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争议的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在指导合同签订时,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及时予以办理,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对土地流转规模较大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要严格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审查,确保已流转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进行审查。

(三)建立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制度和信息资源库。

(四)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上报制度。一是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格。为及时统计、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季度后5日内(具体为4月5日前报一季度、7月5日前报二季度、10月5日前报三季度、次年1月5日前报四季度)填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统计表》(统计表样式由县农业局另文下发),并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在上报统计表的同时,各乡镇要对本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与统计表一并上报县农业局。二是上报典型案例。各乡镇要对土地流转工作中产生的成功案例进行认真剖析,形成经验材料及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在《**农经》中予以刊发,供各乡镇学习参考。三是上报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尤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年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考评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部分评分的重要依据。

(五)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可能引发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假如解决不到位,势必影响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土地流转工作。县里准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规范行为,排除隐患,加快和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司法、法制、国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县农业局,同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仲裁庭应选配3名以上仲裁员,由县仲裁委员会考核聘用,实行持证上岗。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农民工返乡可能出现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发生与调处情况,积极做好工作预案。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

(六)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试点。开展工作试点可以起到率先示范作用,由此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乡镇要选择若干个产业发展较快、土地流转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流转工作试点。试点中,要着重探索如何引导农民流出土地,如何吸引大户(农业企业)流入土地,如何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用,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并力争每个乡镇涌现1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原则上要求小乡镇建立1~2个示范点,大乡镇建立3~5个示范点。各乡镇试点村的选择情况及试点工作方案要在5月中旬前报县农业局。

五、完善政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将从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15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鼓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贡献的组织。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一是一次性流入土地面积100亩以上;二是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三是与农户签订了规范的流转合同;四是按流转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给农户土地流转费用;五是没有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六是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10人以上;七是规模经营效益显现,亩产值高于农民个体耕作200元以上;八是年内没有与农民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突出贡献的认定标准:一是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制度完备、程序规范、经费落实;二是每年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宣传3次以上,接受宣传的总人数200人以上;三是成效显著,包括及时规范地进行了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和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农户签订规范合同文本每年100份以上,成功流转土地面积每年300亩以上,开展了土地流转后续跟踪服务,确保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有效地促进了土地的适度(20亩以上)规模经营,及时完成了土地流转信息的分析、上报工作,土地流转档案管理达标,没有出现土地流转纠纷等。

(二)制定完善鼓励土地流转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惠政策,对承包土地全部流转出去且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从事企业经营的农民,享受兴办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子女可在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学,享受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建立个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积极探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做法。对农民原有房屋区分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用途、地理位置等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

(三)强化金融信贷和用地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重点向生产大户倾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引进;金融部门要简化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积极支持和帮助种养大户发展生产;农村土地合作社可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规定进行及时登记,并享受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农村土地合作社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需要允许规模经营主体将占用面积的2—5‰的土地建造简易仓库、晒场、运输道路等,作为农业生产管理辅助性用地。但土地流转到期时,规模经营主体要负责还耕。

(四)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土地流转风险预防、控制、处置机制。加快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土地流转大户(企业)就生产的农作物、畜牧产品进行保险,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

(五)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力度。要进一步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大劳务输出,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脱离土地,从农村走向城镇;加强劳务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通过组织劳务洽谈等形式,建立固定的劳务输出基地,推动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推动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加强领导,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稳步推进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9.025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自实行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逐渐减少,分散的经营生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业发展需求,这种情况下需要土地向少数人集中,进行集约化生产,因此土地流转应运而生。

1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虽然在总体上的形势是平稳健康的,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了加快工作落实进度,急功近利,违背了尊重农民意愿的工作初衷,无视农民意愿与权利,强行命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使得流转纠纷不断发生;二是政府为了增加当地经济收入,随意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导致耕地的“非农化”、“非粮化”;三是由于我国土地流转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许多流转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后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许多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工作的积极性差,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四是许多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工作盲目求快,速度超越了劳动力转移速度和农民接受程度,导致土地流转后各种不安定因素凸显。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造成了阻碍。

2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1从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国家安定团结的基础,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就是国家对农民土地权利和利益的调整,因此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障农民的权益。一是土地流转最基本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政府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推动流转;二是土地流转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农民最大利益,任何损害农民权益的土地流转行为都应坚决制止;三是在流转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民利益诉求,对于以土地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特殊群体,土地流转后不能通过其他渠道增加收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四是土地流转是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其中价格的确定、形式的选择应该由农民自己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预。

2.2从稳定粮食安全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土地流转只是将土地的经营权利进行变更,其用途仍是进行农业生产,而不是倾向“非农化”、“非粮化”。因此,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必须实行严格管制:一是必须设置土地流转底线。经营权已经流转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一旦出现问题必须严加制止;二是要建立准入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或个人转向农业领域发展,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三是要建立约束制度,防止土地经营主体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杜绝拖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事件的发生。

2.3从促进农业发展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土地流转可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土地向少数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组织集中后,劳动力可以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去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这样既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又能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同时还能促进新技术及新品种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促进农业发展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土地向少数农业生产大户或者经济合作组织集中;二是土地流转应因地制宜,与当地农业生产水平相适应;三是政府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服务,及时向农民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帮助农民及时找到流转出路。

2.4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推进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由于当前土地流转市场和各种保障机制都不是很完善,很容易出现土地纠纷,在农村最难化解的是因土地引发的矛盾。土地纠纷解决不好就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上统筹考虑,对大规模土地流转还要建立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一是要把握好土地流转的“度”。土地流转必须与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民的接受程度相适应;二是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让农民自己是否选择流转、采取什么流转方式或流转给谁,更不能强行摊派;三是政府和农经部门要加强指导、引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纠纷调处机制,不断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及时查处纠正土地流转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在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参考文献

[1]林静国.积极引导土地有序流转 努力推进农业产业革命[J].宁波通讯,2005,(10).

[2]王海军.浅谈如何推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J].科技创业家,2012,(16).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4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措施

文山市地处云南省东南部, 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1999年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中国三七之乡”。国土总面积2977平方公里, 农用地231311公顷, 其中:耕地80485公顷、园地2406公顷、林地124982公顷、其他农用地23438公顷。全市辖15个乡镇137个村委会 (社区) , 居住着汉、壮、苗、彝等11种民族, 农业人口34.69万人, 其中, 少数民族24万人, 占54.14%。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24亿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464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 为扎实推进该市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 建立健全流转市场,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

1. 加强对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文山市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日常任务来抓, 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 上街摆摊设点, 对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 使农民群众明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和程序, 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引导农民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2011年共举办相关培训三期200人次, 上街摆摊设点13次, 接待群众1236人次, 解答问题650余个, 发出宣传资料2600余份。

2. 做好补 (换)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日常工作。

一是对农户反映的经营权人漏落或不实、要求变更户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二是认真做好部分群众要求补签土地承包合同书、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工作。2011年共补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231份, 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8份。

3. 指导签订流转合同。

结合中大棚葡萄、花卉合作社、绿洲公司、盘龙山、稀若康药材等农业企业组织与农户流转面广量大的实际进行重点指导, 2011年共签订流转合同1500余份, 指导完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3000余亩, 累计流转面积近40000亩, 占全市农村土地承包总面积的11%, 涉及农户17000户, 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4%。

4.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主要是依托市农经信息网和数字乡村网, 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搭建流入方和流出方相互交流的平台, 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态管理。

(二) 调处矛盾纠纷

根据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爆发频繁、群众上访事件增多的实际, 市农经站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接待和调查调处工作, 努力建立健全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为稳定农村承包关系,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做了大量的工作。2011年市农经站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25件, 成功调解19件, 调解成功率仅15.2%, 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本, 进行行政复议4起, 受理仲裁2起。

(三) 加强推进土地流转, 促进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制定出台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为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促进规模经营工作, 市委、市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明确了市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经营大户等流转主体, 要求金融部门制定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政策。市农经站积极组织进行调查研究, 草拟了《文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文山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方案》、《文山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筹备方案》三个政策性措施上报政府。

2. 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 文山市建立和完善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及时办理土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等手续;建立了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 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资料的收集、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了土地流转纠纷信访制度, 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3. 坚持原则, 照章办事。

一是坚持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原则。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农村土地依法流转的基本前提, 必须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抓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和补 (换) 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 通过流转双方协商同意, 明确补偿办法, 规范流转行为, 体现“双赢”, 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土地适度规模集中的原则。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始终把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合作组织带动型、集体经济带动型、流通市场带动型、种养能手带动型等六大规模经营模式, 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走上了节约化发展的道路。四是坚持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 确保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 用途不改变, 质量不下降。

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 民间流转土地经营权存在着私下交易、变向买卖、强迫流转土地等现象, 纠纷多, 社会隐患大。

第二, 个别承包农户经营权不受限制的问题。在土地流转规模化的进程中, 经常会发生大部分农户同意流转而极个别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自愿为借口, 要么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 要么是拒绝协商无理取闹, 阻挠流转。

第三, 个别投资者名为搞农业开发实为圈地或套取国家项目资金。

三、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建议

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确保流转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 做好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相关规定, 突出适用性。二是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实施办法, 突出可操作性。如个别承包户阻挠规模化流转时怎么办、经营权人具体是指哪些人、消亡户作何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等等。三是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 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

第二, 尊重承包户的主体地位,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流转要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坚持以农用为主, 以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 坚决杜绝违背农民意愿进行的圈地开发行为。积极鼓励农户之间进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流转行为, 引导流转土地向农村种养能手集中;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用地要尽量采用租赁或入股经营的方式, 尽可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对公共建设用地, 要坚持将土地征用补偿金的大部分交给农民, 并要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和养老保险。

第三, 正确对待社会资本和农户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 土地始终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底线, 在当前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起始阶段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公司、企业大片圈地, 会影响农民的就业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应当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产后领域, 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 可以重点鼓励公司和企业对非耕地农业资源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第四, 加强基层农经服务体系建设, 有效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农经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信息、咨询、预测等服务体系, 采取多种形式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 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5篇

在稳定农村家庭经营制度基础上,随州市委市政府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因势利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引导土地等农业要素的优化配置,在大力挖掘和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传统特色产品优势的基础上,发展规模化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随州市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现状

从随州市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现状看,有如下几种模式:

(一)土地流转的“亲缘化”模式。

在调查中发现,农民流转土地基本上是在亲朋好友间进行,不签流转合同,不交转包费,不定时间,只是随要随收回的口头协议。如曾都区均川镇宋家畈村4组有37户,150人,60个劳力,122亩承包地,该组长年在外打工的37人占总劳力的61.7%,有7户夫妻二人长年在外打工,将其承包的24亩地交给自已的亲友耕种,占总户数的18.9%,占总承包面积的19.8%,都没有签订流转合同。

(二)土地流转集约化经营模式。

一是通过流转的集约化经营。如曾都区万和镇太白村二组某农户,除耕种自己的承包地外,接受9户农民流转面积20亩,多时达近百亩,购有大、小型农用机械2台套,今年农田收入人均3403元,农田纯收入人均高于本村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总额1345元。二是保护已形成的集约化经营。在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负担过重,农民纷纷抛荒承包地外出打工,村组为了不让税费悬空,将抛荒地成片包给相关人员搞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税取消后,因承包双方的利益发生了变化,外出农民工回乡要求收回承包地获取土地收益。在税费改革中,随州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已形成生产力的政策要求,按照政策,通过充分协商,都较好地落实了政策,兼顾了双方利益,化解了各类矛盾,保护了已形成的生产力。据统计,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中,全市稳定5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1400多个,面积10万多亩,保护板块经济62处,8132亩。

(三)土地经营“保姆式”管理模式。

通过自我服务和合作经营,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了合作组织与农户的联系。如在2006年8月成立的随州市曾都区福星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全程服务,农民全年只需每亩交纳586元的生产费用,该合作社就为其提供麦稻生产的全程服务,很受农民欢迎。该社今年已为1200多个农户代耕农田5000多亩,其机械化操作、统一化管理,规模化经营,解决了农村劳动力不足、劳动强度大和效益差的问题,每亩提高粮食单产5%,节约生产成本180多元,增加农民收入240元。

(四)龙头企业带动的规模化经营模式。

一是企业加农户的经营模式。随州市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发挥本地的资源优势,适应本地农民种植习惯,发展规模经营。如随州市长佳蔬菜有限公司在曾都区万和镇连片种植随

州独有蔬菜“泡泡青”500亩(每年一季),为农民提供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国家绿色产品生产标准,产品已打入北京等大型超市,很受市民们欢迎。仅“泡泡青”一季的收入,农民每亩增加纯收入1293元,人均增收181元。二是合作组织加农户的规模经营模式。随州市的食用菌生产品种多、范围广,有香菇、巴西菇、白灵菇、木耳等30多个品种,种菇农户遍及全市所有乡镇办事处场。特别是香菇,由于它的经济价值较高,又在全市占主导地位,年产值在10亿以上,出口创汇8000万美元以上,经济效益高,深受农民欢迎。据万和镇邱家塆村书记李德安介绍,他们村有340户,户户种香菇,保守估计年纯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人平500多元。在香菇、“泡泡青”产业的拉动下,外出农民工纷纷返乡。如本村李德兵夫妇俩在广州做烧烤生易,每晚纯收入在300元以上,经不起种香菇的引诱,最近弃城返乡种香菇。三是一批相对集中区域特色产品规模经营模式。如唐镇的大枣、土豆、生姜,太平乡的吉阳大蒜,均川的养猪,马坪的“三白”蔬菜,柳林的板栗,尚市的葡萄,万店的蔬豌豆,双河的油桃等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行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是土地流转的随意性给土地承包管理留下了隐患。农民对承包地如何流转,流转给谁,都是自我决定,往往农民流转了承包地村里不知道,为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二是对农产品生产规模化经营组织不够也是制约其发展重要因素。随州市地广人多,地形地貌复杂,有适应多种农产品生产的独特气候条件,有多种小有名气的独特产品的生产,但组织不够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工作上,随州市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规范土地流转,加强流转管理。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随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200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在鄂办文〔2007〕78号省两办《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进行了认真地宣传贯彻,各区市还将全文进行了转发,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落实。

(二)调处流转纠纷,化解土地矛盾。随州市委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农民的信访工作,要求各部门务必重视农民的信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各部门各负其责,有效地拉近了群众与干部、群众与党委政府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三)发展特色产业,做强创汇农业。一是加大宣传,扩大产品知名度。随州市委市政府为发展随州经济,注重在特色产品的生产、宣传上下力气,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今年,为了让随州特色产品走出随州,在曾都区万和镇办“兰花节”、尚市镇办“桃花节”、洛阳镇办“银杏节”,宣传随州特色产品,在板块上抓大而不忘促小。如在抓大上,香菇这个产业已形成大的规模化特色产业和创汇产业。在小的随州特色产业上也不放松,如“泡泡青”、菜豌豆、土豆、板栗、吉阳大蒜等,做到由大到大,由小到大,逐步建立各类具有随州特色的大小不等的规模化板块经济。二是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特色产品品牌。在实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随州市委市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力度,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交流与合作,吸引了龙头企业的资金进入农业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出口创汇农业。除在大的农业经营项目上招商引

资外,还在小项目上下功夫。如利用随州天然的地理位置生产独特的蔬菜“泡泡青”招商,引回在外的随州籍经营商张洪国先生在曾都区万和镇生产“泡泡青”,不仅打出了随州“泡泡青”在全国的品牌,还为“泡泡青”的规模化经营铺平了道路。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样板农业。随州市委市政府在今年发展特色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拿出10万元对在食用菌等规模化板块经营农业项目中,挑选10个产品有特色,建有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奖励。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年初的53个发展到目前的80多个。

四、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土地流转,避免因是亲戚间流转不签合同,村组不知情,以后出现矛盾不易解决的问题。

二是要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在领导、资金、技术、政策等各个方面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样,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的购买力,又能发挥本地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优质特色农产品。

三是推动公司+基地+农户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泡泡青”是随州市独有的特色产业,市场需求大,前景广阔,深入探索规模化生产“泡泡青”的路子,做大做强随州市的“泡泡青”特色产业。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6篇

【关 键 词】农业现代化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规模化经营

一、土地使用权流转在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中的主要生产要素,在农业生产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土地的产出也构成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目前,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者依然为国家和集体,但是农民作为劳动者,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通过承包地方式取得土地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的权利。土地上的其他权利主要为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随着城市建设的需求,农民工进城务工普及,农村逐步出现了土地闲置或者不能充分利用等现象。为了能合理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该法确立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法中明确规定,农民可以通过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方式在不改变原土地的使用方式的基础上来实现土地上收益权,大大缓解了农村的土地过于分散带来的搁置、撂荒、分散等资源浪费或者不合理分配的现实问题。同时,这种手段有力地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活跃了农村土地市场,也更加有利于开创农村的第三产业等新局面,加快农村的城市化进程。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也成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热点,土地使用权流转也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直接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资源的浪费,这些也是现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使用权流转供给方面

在现行土地承包制下,土地产出是农民稳定生活的基本保障,一定程度上农民在没有其他的稳定收入的前提下,即使农户自己不愿或不能进行农业生产也不愿放弃承包土地。

(二)使用权转让需求方面

在需求方面,农业的比较利益低下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的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也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计划性较差,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收益性相对业较低。同时,有偿流转的市场价格的支付能力也不足以调动农民转让的积极性。

(三)使用权流转的内生机制

土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一旦发生流转,土地的使用者则会无可避免在时限内大力开垦,在土地上追求最大化利益,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了过度使用给复耕甚至继续耕种带来了的破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土地承包者的预期利益,实现土地的循环使用和预期利益期待也会重重受阻。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外部环境

1.土地价格市场混乱。目前农村土地尚未对土地形成可观公正的地级估价系统,对土地资源质量、价格的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土地价格的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无法为交易者提供完善的价格信息,不符合价值规律。

2.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发育有待完善。专门的农地客观评估机构、土地融资服务机构、土地保险服务机构等目前还不够普及,村集体一手操办了大部分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

3.从农村的生产方式看,土地仍未完全成为市场微观主体的生产要素,还是乡村社区控制农民的主要手段。流转主要的障碍主要有三种:不准转让、强迫转让、无法转让。农民虽然作为土地的承包者,具有对土地的处置的权利,但还是不乏集体组织通过强制统一规划、陈规陋习中的认为本村土地就该由本村村民来耕种、为集体组织中极少部分人的非法利益而阻止、强迫农民土地的自由流转,阻碍了农民对自己土地的流转权的行使。

4.农业风险防范机制的亟待完善。农业生产兼具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特别是我国农业基础十分薄弱,风险的抵抗能力不足特别明显。两种风险交织下,农民很难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有时甚至收不回成本。因此,土地有偿流转就会因巨大的经营风险而难以推行,即使推行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在2010年政府报告中,温家宝同志提到:“城乡建设都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际出发,要根本上来解决这些实际的困难,适度规模化经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可以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并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操控。即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类似股份的东西进行投资。这也与日本出现的“耕种委托”的做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首先,经过对土地资质的考核和评估,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价为一定的比例进行投资,那么最后在年底获得收益时以股东实际占有的股份进行分红和收益。其次,该由一定的机构来进行管理和经营。为公平起见,可以设定相应的竞标,竞争土地的耕种的大面积的经营,并签订一定年限的合同。这样,以最高价竞得土地的经营权的机构在一定的年限内负责经营和管理集中的土地以及销售农作物,通过销售利润来实现股东利益均沾。这种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也能增进农民的投资的第一笔收益,同时也应避免该机构在耕种中的过度开发。第三,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以不同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分担农民因为失去土地使用权的风险,也能更好地估计和刺激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如英国也在保障土地使用者利益的情况下,对于失地的农民也给予了补偿。第四,就业问题的解决。对于出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以规定经营和管理集中土地使用权的机构从农村闲置劳动力中雇佣部分作为机构劳动人员,按劳计酬,实现一定的人事管理和工资考核系统,实现农民劳动力经济价值,同时也引进员工培训模式,定期给农民进行科学耕种的讲授。这种方式,既增进了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又同时通过科学和现代化的统一管理和经营模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操作和人员浪费,充分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政府又作为无形的大手,适度调节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要好好经营好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措施的执行力。如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沙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涉及信贷支持、农资供应、子女就学、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户籍迁移和种烟补助等各个方面,其中,财政还设置200万元专项资金,专门针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业项目的贷款贴息。这些帮扶政策为一直以农田为主要劳动生产资料的农民提供了保障,使土地使用权流转带来的生計的危机减少,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奠定了基础。上海也践行了有利的农民保障和保险措施,在这些措施之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也逐步减弱,减轻了社会的老年化危机,农民应该平等地获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险措施。这些措施纷纷减轻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有利于他们自愿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2)加强农村中小企业建设。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能调整农村的产业经济结构,让第二和第三产业也逐步渗透到农村,通过因地制宜,利用地区优势,加强招商引资,大力兴办与当地的经济结构和合适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能大大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在深化产业非农化的过程中,会直接带来更多的非农经济利益,这样农民也会更加愿意放弃土地的使用权了。

(3)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逐步广泛的实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民本身具有工作经验缺乏、受教育程度较低等缺陷,在劳动力市场中自然不具优势。为缓解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带来的人口压力,在农村的第二和第三产业中,我们要实现农民的充分就业,鼓励更多的人就近务工,投入到加工和服务等行业,非农收入和离家近的优势也会吸引农民放弃或者出让其土地使用权。

(4)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土地的产出,促进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国家出台许多政策的目的在于农业增效、农地增产、农民增收,采取的措施无疑促进了土地的流转,土地的使用权的流转的良性引导会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技力量的指导,土地的生产效率必然会提高,使得单位产品的能耗下降。同时,更多的劳动力会转移到农村的中小型第三产业的企业中去,特别是农业产品的加工行业中,使得土地的利用率提高。这种利用,并不是竭尽土地的生产能力,而是在适合耕种的土地上,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这个生产资料为人类创造物质资料,解决目前我国的最基本的社会矛盾,缓解人们需求给工业带来的压力,这种生产不仅健康环保,而且不会给社会自然环境造成危害。这也是一种减少能源的消耗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的手段。同时,耕种也相对保持了水土平衡,优化了自然环境。而这些农业企业的产生,同样为经济的GDP提高注入了自己的力量,在同等的社会产出和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必然会消耗相对少的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这样绿色生态行业的兴起,也符合社会对低碳经济的呼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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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军,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农业经济,2007(08)

[3]王克强.上海市农民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条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降低土地对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效用的条件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05(2).

[4]华彦玲、施国庆、刘爱文,发达国家土地流转概况[J].新农村,2007(02).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7篇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经济规律的本质要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是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经营土地的规模取决于他的经营能力。土地经营规模受资金、农机装备、专业技术及必备的仓储设施等生产要素相制约, 经营规模和经营主体的能力相匹配, 才能叫适度规模经营, 超出了经营能力, 会适得其反。在实践工作中盲目追求规模, “小马拉大车”会造成经营不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经营规模较小, 资产等生产要素不能得到合理利用, 效益不能实现最大化。

根据我们对铁岭市各类经营主体生产要素和经营规模的测算, 家庭农场具备价值20万元以上5台套小型农机具, 即可保证其500~1000亩的作业面积, 必须具备至少70%以上的自有农机具, 专业管理人员1~2人。在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和亩效益关系上, 以种植玉米为例, 测算结果表明家庭农场需要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 至少流转250亩土地以上才能保证有利润。当经营规模超过1000亩以上, 亩效益下降, 最佳的利润空间是800~1000亩。在相关的配套资金、设施和设备完善的情况下, 对于铁岭地区, 种植合作社经营规模在3000亩至5000亩经营规模较为适宜。

目前铁岭市的土地流转态势越来越好。以前土地流转多数农民相互转包, 价格低廉, 一年一包, 处于无序流转状态。2014年, 有组织和规模流转较多, 全市有组织进行土地流转156万亩, 占流转比例23%。在流转形式上, 以土地入股和保底分红为最佳方式, 逐步推开。在经营方式上越来越精细化, 有的合作社把土地分成若干作业区, 分工负责, 明确责任, 以产计酬, 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了合理配置。

铁岭市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做到有序流转和保持适度规模经营, 全市土地流转取得了明显效果。铁岭市现有耕地面积820万亩, 其中家庭承包耕地681万亩。2014年市土地流转面积为260万亩, 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8%。其中, 有31个村实现了整村规模流转, 48个村民小组实现了整组规模流转, 涉及农户1.3万户, 耕地14.5万亩。有组织进行土地流转156万亩,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都形成规模种植, 实现了全程机械化。水稻全程机械化率达到94%, 玉米全程机械化率78%。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8篇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推进规模经营, 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 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 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 提升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度越来越大, 存在许多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因素, 主要表现:一是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萝北县人均耕地面积较大, 土地收入基本可以满足农民的正常的生活需求, 加之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 增加了农民收入, 认为只要有了土地, 生活就有了保障, 宁可粗放经营, 不愿流转土地。二是产业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产业龙头企业发展不快, 没有与农民实现紧密的利益联系, 不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运作。三是农民就业渠道狭窄。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大多数缺乏创业技能、经商头脑及投资所需资本, 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 收入相对较低, 加之城镇化水平低, 二、三产业发展滞后, 农民离地难和就业难现象较为普遍。四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制约土地规模经营。农村养老、医疗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依然较高, 仍有失地的后顾之忧。

面对新情况, 新问题, 针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谈几点建议。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坚持原则

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契机, 以集约农村土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 不断创新和完善萝北县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机制,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 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在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时, 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二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不能强行流转和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三要坚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现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四要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与当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区域特色相适应,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二、不断探索适度规模经营的新途径

一是完善龙头企业带动型流转模式。鼓励各类企业到农村采取多种形式经营土地, 单独兴办企业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或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政策支持, 积极扶持龙头企业 (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 以公司化, 和合作社形式整体流入土地, 实行规模经营, 促进优势农业产品区域化布局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

二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型流转模式。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模经营。支持农民自愿联合, 把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量化为长期股权, 组建合作农场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规模经营, 或土地资本运营。

三是鼓励致富能人创业型流转模式。积极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支持有实力的致富能人到农村创业, 兴办农业企业 (或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 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操作、统一耕作、统一订单销售”的模式进行规模经营, 带动当地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四是探索城乡统筹发展型流转模式。鼓励整村、整组农户将各自承包土地, 统一委托乡村流转服务组织集中进行流转, 并对流转土地连片整理形成农业园区、场县共建示范区, 进行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 可结合当地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取城镇社会保障的新型土地流转试点。

三、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一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劳动社保部门应优先安排土地流转的农民就业培训, 提高他们的非农就业能力, 拓宽就业门路。受让方的规模经营主体, 应优先吸纳土地全部和长期流转的农户劳动力, 并建立相应稳定的劳动关系。支持鼓励长期外出农民通过乡、村流转服务组织委托管理承包地, 对托管承包地, 受托组织可以帮助流转, 流转收益归原承包人所有, 以解外出打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要做好整体流转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土地经营权整村、整组流转的农户, 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 应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成员享受农村居民低保政策。

三要做好相关补偿政策的落实工作。已流转的土地, 如被国家征 (占) 用, 其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按规定足额补偿原土地承包农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四、建立和完善市场运管机制

一要建立价格指导机制。要根据不同产业, 不同区域及不同的耕地质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即流转基准价) , 再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流转价格。

二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积极发挥县、乡、村农村承包纠纷调处机构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并制定市场预测、风险防范和利益调解机制, 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要建立服务网络平台。乡镇要依托农村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服务中心, 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 具体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招商引资、建档立库、调解纠纷等服务工作;各涉农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 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县级应建立农经信息网络, 宣传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相关政策法规, 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与县级联网, 及时公布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动态信息。

五、加大对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

一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财政要安排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扶持资金, 用于农村土地流转补贴, 建议对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0公顷以上,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经营主体, 给予一次性补贴, 同时享受国家已出台的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财政要每年安排资金, 用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和工作经费, 同时用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补贴。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9篇

出台背景从业者土地经营规模扩大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 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 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 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 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贯彻好中央精神, 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 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 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 凝聚了群众的智慧, 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改革取向《意见》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么?

《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 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三权分置”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当前,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 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 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 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大多数地区,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 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 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 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其次, 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 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 健全登记簿, 颁发权属证书, 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 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 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总之, 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 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谁来种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 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二是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使愿意种地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 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 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企业可以适度租赁土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现代种养业。三是加大扶持完善服务,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意见》主要从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 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 要求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等。

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 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各有优势, 要多元化、融合式地发展。

登记制度可确权确股不确地

加强对承包地的保护, 是促进土地流转起来, 形成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过去, 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一是针对现实矛盾, 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二是按照《物权法》要求, 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 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基础, 是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 也是调处承包纠纷、开展抵押担保、落实征地补偿的重要依据。

健全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户承包地权益的保护, 当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二是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 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强化县乡两级责任, 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工作保障, 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强调适度土地经营规模非越大越好

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 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 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 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

《意见》提出对“两个相当于”的要重点扶持, 即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 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 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533hm2, 10~15倍在6.667hm2左右, 按农户家庭2个劳动力种粮计算, 现阶段劳均收入可相当于出外打工。实际是种半年地等于打一年工。当然, 由于各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不一, 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快有慢,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标准。

经营权流转流转土地须用于农业生产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随着规模的扩大, 土地流转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 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 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比重上升较快。

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 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 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 “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好, 就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 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保护农民承包权益, 不能搞大跃进, 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 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 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防止“非农化”企业租赁承包地加强监管

为鼓励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 《意见》提出, 一是通过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生产者补贴试点、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营销贷款试点、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等措施, 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通过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的产业规划和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生产粮食;三是通过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 遏制撂荒耕地。

为防止工商企业下乡引发“非农化”, 《意见》明确:一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二是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 要求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 严格准入门槛, 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积极稳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现代农业,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越来越多的农民得以离开土地, 从事其他产业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 有的不再精耕细作, 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 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规模, 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就是提升农业经营规模,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近日, 中央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明确指出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原则, 积极推动农业经营制度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

近年来, 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呈加快之势。以“中原粮仓”河南省为例, 全省经营耕地面积在3.33hm2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3.9万户, 家庭农场1.6万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浪潮, 正如当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一般, 合理的生产关系一旦适应了生产力解放发展的需求, 便如同雨后春笋, 蓬勃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顺势而为, 把握“适度”是关键。既要积极鼓励, 把握规模经营的大方向, 又要恪守原则, 防止贪多求快, 拔苗助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讲话中指出,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 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在展现着现代农业宏大气魄的“北大荒”, 耕地总量288万hm2, 户均经营规模超过13.33hm2。53岁的种粮大户张景会和老伴儿承包了43.33hm2土地。规模扩大了, 张景会却深谙精耕细作的道理, “虽然咱地多, 可不能‘摊大饼’、‘和稀泥’, 上百亩的水稻, 得让苗一棵一棵都长好。”张景会的水稻平均亩产达到650~700kg, 代表着世界同纬度寒地水稻的最高水平。

与此同时, 在较早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上海松江, 2007年时家庭农场规模是户均8.67hm2, 到了2013年, 规模非但没有扩大, 还缩减调整到7.53hm2。原因就是必须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既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 更要考虑社会公平。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10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 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 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 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 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 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 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 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 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 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 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 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11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面对“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极大地解决土地季节性抛荒的难题,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而且还能极大地加速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对加快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看,存在流转手续不够规范、流转方式随意性、土地功能受到破坏等问题,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因此,加大宣传、规范管理、稳定完善、创新服务势在必行。

一、基本情况

我县行政区划面积2210.3平方公里,其中湘江平原占22.23%,溪谷平原占8.65%,岗地面积占23.36%,丘陵面积占20.222%,低山面积占13.77%,中山面积占31.77%,土地格局为“七山半水两分田,半分道路与庄园”。现有 16个乡镇,2个国有林场,506个村,36个居委会,4787个村民小组,农业户数 13.7万户,家庭承包农户13万户,农业人口 52.5万人。我县于1994年开展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工作,1998年进行了一次完善,2002年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又对全县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了完善,将国家征用土地面积、水毁地面积予以了核减,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了换发,2006年再一次对全县土地延包后续工作进行了完善。据统计,全县农民承包地块达66万块,承包面积45万亩,签订承包合同13.4万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3.4万本,均按要求做到了“四到户”。现有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263.9万亩,其中耕地51.3万亩,林地196.9万亩,水面2.9万亩,园地12.3万亩,其他农用地0.5万亩。耕地中有水田45.6万亩,旱土5.7万亩。2008年,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10.26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7.4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4.42%,比2006年增长1.5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数3.5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农户总数的27.3%,比2006年增长1.4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份数0.79万份,占流转数的22.25%。

二、流转形式与特点

(一)流转的形式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租赁、转让、互换、入股及其他等几种形式。

一是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据调查统计,全县通过转包形式流转耕地面积4.21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56.89%。

二是租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租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租赁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据调查统计,全县通过租赁流转耕地面积0.59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7.97%。

三是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县通过转让流转耕地面积1.03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13.92%。

四是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县通过互换流转耕地面积1.25万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16.89%。

五是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形式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据调查统计,全县入股耕地面积仅500余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0.68%。

六是其他形式。据调查统计,全县通过其他形式流转耕地2700亩,占耕地流转面积的3.65%。

(二)流转的特点

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特点有五个方面。

一是流转过程自发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且大多数是承包人和转包者双方之间的自发性流转。据调查统计,我县由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为8.65万亩,占流转面积总数84.3 %;自发流转的农户数为2.89万户,占流转农户总数的81.4%。

二是流转方式随意性。农村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流转关系的建立主要是口头方式约定。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县耕地流转主要是代耕代种,没有签订流转合同。全县签订流转合同数仅为0.79万份,已签订流转合同的面积为2.73万亩,分别占总数22.25%和26.6%。已签订流转合同协议的基本属于外来租赁专业大户和企业等。

三是流转期限短期性。据调查统计,全县大多数农村土地流转期限短。全县耕地流转期限在1年以下和1~5年的分别达3.8万亩和3.2万亩,分别占51.35%和43.24%,合计占流转耕地总面积的94.6%;而流转期限5-10年的仅有0.2万亩,10年以上的仅有0.2万亩,分别占流转耕地总面积的2.7%和2.7%。

四是流转主体多元化。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参与流转的主体也主要是农户。但近年来,由于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业企业和专业大户在农村大面积集中连片租赁农民的承包土地,用于发展高效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据统计,全县流转给企业和专业大户(10亩以上)经营的土地面积达3.63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5.38%。

五是流转用途单一性。目前,全县流转土地的用途基本用于发展种植业。主要是用于种植粮食、蔬菜、西瓜、花卉苗木、烤烟、水果和中药材等,约占流转土地的90%以上,只有少数用于发展牧畜、家禽养殖等。

六是流转价款差额大。不同流转方式、不同作物的流转金支付差额较大。农民转包、代耕代种的,一般没有支付流转金,租赁、转让、互换的,虽然支付了流转金,但因区域与土地性质不同而价款差别较大,仅耕地每年每亩价款差距就达60-200元。

三、存在问题

据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虽然已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流转手续不够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私下流转的多,组织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大部分农户与农户之间只是口头约定,有的农户在转让时也不通过发包方,有的虽签订了书面流转合同,但也存在着合同形式不规范,条款内容过于简单的问题,对于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土地上附着物处置、有偿转让价款以及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流转纠纷时有产生。

二是流转服务严重缺位。由于目前没有规范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造成农村土地承包信息不对称,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一方面难以为土地流转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另一方面容易发生土地重复流转,而因此形成纠纷,却只能调解,不能调处结案,难以有效维护受损户的合法权益。

三是土地功能受到破坏。少数土地流转发生后,由于经营者缺乏对土地的保护意识,有的为提高短期效益,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有的改变土地功能;有的甚至以流转名义,进行违规建房等,使土地难以复耕。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一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等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有关流转政策。同时加大对流转典型的宣传引导,推介成功经验,让农民看到流转带来的规模效益,引导群众打破传统的小农经济意识,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围绕着“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引导群众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大胆探索和创新流转新方式、新途径,走“先扶持引导,后规范发展”的路子,促进土地由自发、无序向规范、有序的流转。二要加强土地流转软硬环境的建设,疏通流通环节,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对运用土地流转进行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立项开发的,给予资金、技术、税费等方面的倾斜,真正让流出、流入户都有想头、有干头。

二是规范管理,强化指导,保障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一要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建立流转规范管理工作机制和规程,依法加强流转登记管理。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提高合同签约率,凡1年以上的流转,要指导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明确土地流转的形式、用途、补偿、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对变更土地承包关系的流转地,及时由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二要建立流转信息网络。以乡、村、组为单位,全面统计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供需情况等信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三要切实加大《合同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加大流转纠纷调处力度,有效地解决流转纠纷,促进流转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是稳定完善,畅通渠道,提高土地流转规模。一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按照中央要求,抓紧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让流转的主体与客体都吃下“定心丸”,为稳定流转奠定基础。二要大力支持发展种养大户。各级财政要加大农业资金投放力度,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对利用流转搞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种养大户要优先投放农业产业和综合开发等资金,支持种养大户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新技术引进,扩大流转需求。三要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发展规模经营,带动流转发展。

对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12篇

1. 尧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2012年, 尧都区委、区政府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 结合区情实际, 把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作为优化农村资源配置, 加速农村发展的有效途径来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严格执行“三不”规定, 做到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 循序渐进。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扩大宣传、落实责任, 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 积极引导和鼓励土地流转, 激发农村群众参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 有效地推动了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 土地承包经营和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别是区委区政府把高唱农业产业化调子, 开展土地流转, 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现代农业, 作为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 建立和完善了合同签订制度和鉴证归档制度及土地流转动态报告制度, 确保合同签订归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稳步推进流转, 在全区建立0.3×104hm2以土地流转为载体的尧王台现代农业示范区, 树立了像尧都区汾河锦绣苗园有限公司和尧都区下靳蔬菜专业合作社等土地流转典型, 辐射带动了一批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加入土地流转大军, 发展现代农业。截止目前, 全区各乡镇、办事处建立流转合同档案管理机构17个, 全区372个行政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3.5×104hm2, 自种面积3.4×104hm2, 流转面积0.2×104hm2, 流转面积占到了总承包土地面积的4.73%。其中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在3.3 hm2以上的占到了很大一部分, 规模化流转呈现主流趋势。

2. 我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1) 流转速度日益加快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以较快速度推进, 在前几年发展较快的基础上, 2012年全区又新增土地流转面积873.3 hm2。

(2) 流转形式日趋增多在原转包、转让、出租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的基础上, 近年来重点发展了入股、置换、委托发包等多种形式土地流转。

(3) 流转价格逐步提高过去土地流转主要是解决无人种地的问题, 因此土地流转价格较低, 一般每0.067 hm2每年200~400元。近年来,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效益的好转, 农用土地的价值也得到提升, 目前我区土地流转价格一般不低于每0.067 hm2每年800元, 有的已超过了每0.067 hm2每年1 000元。

(4) 流转作用不断显现促进了城乡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较好推动了城乡之间劳动力、资金、技术、设备等各种要素的互相流动, 为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 土地流转提供了就业机会, 增加了打工收入。

3. 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利因素和问题

尧都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总体上看发展是好的, 但也存在不利因素和问题, 归纳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 (1) 少数村干部思想认识模糊, 工作积极性不高, 导致土地流转速度不快, 规模不大; (2) 土地转租的农户目前普遍存在“三忧”。一忧土地一旦流转出去, 想收回土地经营权时, 能不能收回;二忧土地流转后国家的惠农补贴, 还能不能长时期发到自己手中。三忧土地流转出去后, 外出经商、打工, 收入不稳定, 失去了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 流转期限普遍较短。由于三种忧虑影响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推进速度与健康发展。

(2) 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目前, 土地流转有一定数量是农户间的自发流转, 多以口头约定为主, 即使有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也不够规范, 使流转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旦遇到纠纷难以解决;有的流转价格确定不尽合理, 有些早期流转特别是流转期限较长的, 由于没有考虑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等因素, 流转价格偏低, 造成转出土地的农户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

(3) 激励机制、保障措施尚不到位尧都区对流出的土地的农民激励力度不够, 致使农户转出土地经营权的积极性不高, 从农村社会保障来看, 当前对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还没有具体实施, 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这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方面。

4.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几点建议

尧都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工作, 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但是还处于工作起步发展阶段。按照发展现代农业, 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要求, 还有一定差距, 为此, 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 要进一步认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重大意义加大对土地流转工作的宣传力度, 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认识只有实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才是提高农业效益的重要途径。只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才能取代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经营方式, 使农业经营逐步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业, 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 适应市场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的需求。通过宣传, 增强干部群众做好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 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发展。

(2) 要进一步推动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有多种形式, 但尧都区各村集体经济实力差异较大, 投入有限, 必须因地制宜, 选择适合本村实际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形式, 做到既要积极, 又要稳妥。因此, 在实践中要不断探索新的形式, 开辟新的途径, 总结经验, 正确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 科学、有序、规范、有效地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3) 要进一步发挥优势,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是实现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因此, 一定要把土地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起来, 以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或专业生产大户为载体, 拉动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让土地逐步向产业基地集中, 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推动传统农业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转变, 形成适当集中与分散生产相结合条件下的规模生产优势, 从而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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