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范文

2024-05-06

公司破产范文(精选10篇)

公司破产 第1篇

分析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船舶管理公司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 船舶管理公司一般自己不拥有船舶, 其所管理的船舶为他人所有;第二, 船舶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业务活动;第三, 船舶管理公司与委托其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的一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1]。

正是基于以上特点, 船舶管理公司在进入破产清偿程序的时候, 由于债权种类比较复杂, 各类债权在受偿时必将发生剧烈的冲突和矛盾。此时, 如何协调海事债权和岸上债权, 如何解决各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和冲突, 如何决定破产债权受偿顺序, 就成为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也是一个海商法与破产法、海商法与物权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叉的未决课题。

一、岸上损害赔偿之债与海上损害赔偿之债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

船舶管理公司在岸上有办公地点和职员, 并开展业务活动, 因此, 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船舶管理公司的船舶在营运中也会因侵权行为产生赔偿之债, 常见的是因船舶航行中发生的碰撞损害、其他航行事故损害以及海港、码头和航道损害, 按照海商法的规定, 这种海上债权因为享有船舶优先权而可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损害优先权是海商法上最后被确认的一种船舶优先权, 但它却成为了较重要的船舶优先权。”[2]从理论上讲, 船舶管理公司与船东之间的管理合同属于比较典型的委托合同, 在民法是属于代理关系, 船舶管理公司与第三人进行业务往来也往往是以船东的名义进行。即使有时候是以船舶管理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 那也属于隐名代理。所以, 基于此代理关系, 船舶管理公司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它的被代理人———船东来承担。

但凡事都有例外, “在涉及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的义务的纠纷中, 因为船舶管理公司是承运人或者是实际承运人, 往往是船舶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169这在实务上已有先例。例如, 2002年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布的中国木材华东公司诉米雷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及东丰船务有限公司提单纠纷案、2002年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布的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诉实际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锈损赔偿案等实务案例都支持了这种观点。既然船舶管理公司也就有承担上海财产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也就产生了岸上损害赔偿之债与海上赔偿之债在受偿顺序上的矛盾和冲突。

正如前文所述, 船舶管理公司的侵权债权分为海上侵权债权和岸上侵权债权。两种侵权债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都是因为船舶管理公司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了侵权之债, 所以二者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 海上损害赔偿之债属于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1) , 按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其在受偿顺序上处于最先受偿的破产债权之列, 因此一般都能得到受偿。而岸上损害赔偿之债因为本身不存在任何担保, 所以在受偿顺序中处于比较靠后的位置。而且, 由于海上财产损害属于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岸上的人身损害甚至还要在海上财产损害之后得到赔偿。海上与岸上的债权在受偿顺序却有如此之大的差别, 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保护, 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而且, 如果承认海商法这种受偿顺序上的差异, 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因为海上损害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基于船舶优先权产生的, 这种优先权利只能对船舶行使, 但问题是在我们讨论的情形下, 船舶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海上侵权之债的债务人 (船舶管理公司) , 而船舶所有人的船东又不是海上损害之债的债务人。所以, 若按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这种情况的赔偿很可能会陷入僵局。

二、船员享有的劳动债权和岸上职员享有的劳动债权的冲突

船舶管理公司为了开展业务, 为委托人的船舶配备船员, 故而自己培养和招聘船员从事航海工作, 但船舶管理公司在岸上所开展业务同样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因此船舶管理公司员工构成就包括两部分:船员和岸上职员。无论是船员还是岸上职员, 他们与船舶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都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但是, 船舶管理公司与船员的劳动关系还要同时受到海商法的调整。在船舶管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船员和岸上职员都作为劳动债权的债权人而享有破产债权, 由于这两类职工的工作环境不同, 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也不尽相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担保权的一种, 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 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在一般的公司里, 由于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 船员的劳动债权就要优先于岸上职员优先受偿了。同样的问题就出现了, 船员工作所在的船舶不属于船员所在的船舶管理公司, 那么这种优先权也就无从行使了。

三、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的解决思路

由于船舶管理公司本身在财产构成和债务种类方面具有特殊性, 出现了在破产时债务清偿顺序的冲突与矛盾。当我们去按照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和破产法解决问题时, 会遇到各种技术上的难题, 并且会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因此, 要在这些纷繁复杂债权之间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清偿顺序, 必须借助于破产法和海商法的一些重要的原则的指导, 在这些原则指导下才能合理的设计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的解决方案[3]。因此, 为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 在遵循公平受偿原则、保护劳动债权原则、保护人格权利原则和尊重海事习惯原则的指导下[3]169, 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1. 船员劳动债权位于第一顺位受偿

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应当优先支付职公医疗、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所以把劳动债权放在第一位是毫无争议的。但对于船员享有的劳动债权和岸上职员享有的劳动债权的冲突, 虽然两者都同属劳动债权, 应当在同一等级里受偿, 但考虑到但是船员的劳动场所在船舶上, 历史上航海从来就是一种艰苦危险的工作, 船员们经常会遇到恶劣天气和复杂的海洋环境带来的重大危险情况;而且工作周期长, 对身体和心理的摧残程度较高, 需长期忍受背井离乡的痛苦。与岸上职员相比, 船员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劳动风险都处于更为艰苦危险的地位, 考虑到这些差异, 当将船员劳动债权置于第一顺位受偿是合情合理的。

将船员劳动债权置于第一顺位受偿也是尊重海事习惯的体现。在英美法上, 船员的劳动债权被称为“神圣优先权”, 处于所有债权之首。其主要考虑到于保护经济上的弱者, 正如Gray法官在John G.Stevens一案中所指出的那样, 这些请求权“是神圣的优先权, 只要船舶还存在一根铁钉, 船员就有权对抗任何其他人, 有权取得作为其工资担保的变卖价款。”[4]

由于船舶管理公司对船员工作的船舶并不具有所有权, 为了实现船员的这种优先权, 我们大可尝试将这种船舶优先权转移到船舶管理公司其他财产上, 而不必要非要把这种优先权固定在船舶上。这样虽然在形式上和船舶优先权有所不同, 但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是一样的, 都实现了对弱者的保护, 维护了船员的权益, 达到了实质上的公平。

2. 岸上损害赔偿之债与海上损害赔偿之债同一顺位受偿

在现代民法的理念中应当贯彻保护人格权利的原则, 因为“随着现代会进程的发展, 人们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应当是以人为本, 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 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 它们是最高的法益。财产是个人的, 但人是社会的, 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5]所以, 无论是海上损害还是岸上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一定是先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一点在此不再讨论。

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是对于同为人身损害或者同为财产损害, 二者发生矛盾时, 究竟是按照海商法的规定, 海上损害优于岸上损害先行受偿, 还是按照平等的原则同一顺位受偿呢?

我们认为, 破产法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受偿原则, “破产制度之设, 即为公平满足破产债权之目的而存在。”[6]无论是海上损害赔偿还是岸上损害赔偿, 这都是因船舶管理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权, 在性质同为遭受船舶管理公司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债权, 应当在同一顺序里进行受偿, 在这一点上, 我们主要考虑到公平原则是民商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同为被侵权人的债务人, 应当获得同等的赔偿。无论是海上损害还是岸上损害, 获得赔偿的主体是平等的, 或者赔偿的权利应当是公平的。诚然, 海上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在海商法中应当优先受偿。但为贯彻公平清偿的原则, 应当将二者同时列入第一等级中进行受偿。

这样不仅实现了实质的公平, 同时也避免了船舶管理公司不享有船舶所有权而带来的无法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技术难题。

船舶管理公司不具有船舶所有权但有时候却需要承担海事责任的特点, 决定了船舶管理公司在破产时, 各种债务必将产生冲突和矛盾, 使得法律规定的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在船舶管理公司破产的情形下出现了不能完满解决问题的状况。此时, 就必须根据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先行的有关法律 (主要是海商法和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处理, 这种变通处理主要是在处理船员劳动债权时将船舶优先权转移到其他财产, 同时, 在要打破船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平等对待岸上损害赔偿之债与海上损害赔偿。

摘要:船舶管理公司本身在财产构成和债务种类方面具有特殊性, 故而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债权受偿顺序也具有特殊性;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权受偿顺序在现行法上存在着很多矛盾和冲突。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应当按照民商法学的基本原则, 制定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权受偿方案。

关键词: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参考文献

[1]张丽敏.专业船舶管理公司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珠江水运, 2006, (7) :169.

[2]徐新铭.船舶优先权[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1995:30.

[3]孟强.单船公司破产债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J].法学, .2008, (2) ..

[4]G.吉尔摩, C.L.布莱克.海商法 (下) [M].杨召南, 等, 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169.

[5]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88.

公司破产 第2篇

[关键词]雷曼公司;破产;制度

2009年9月15日,拥有158年历史的美国老牌投资公司,手头持有600亿美元房地产低级债券的雷曼公司,由于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于是准备按照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向美国南区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雷曼公司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苦苦寻求买家,但是几家原本愿意支持雷曼公司的企业却因为美国政府拒绝支持雷曼公司而望而却步。这里的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是存在区别的,它给予了面临财政困难等经济问题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目的就是要让企业得以起死回生。在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中规定,对实施破产保护企业子公司的业务是可以正常进行的,并同时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管理。目标就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一个有持续发展力的、财务更健康企业。破产保护的程序的第一步是公司向破产法院递交申請,雷曼公司也就是这样先向破产法庭递交了破产申请。一旦递交了破产申请,将会产生“自动冻结”的程序,就是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雷曼公司向破产法庭提交了破产申请之后,就需要由雷曼公司提出重组方案,而重组方案一般情况下只是还款的方案,但在一些较大的破产案件中,则可能会采取多种措施来重组债务。在提出了重组方案之后,需要经过债务人以及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之后,该重组方案便可以实施,债务人按照重组方案进行偿还债务。当然一旦债务人不按照重组方案进行实施的话,法院即可随时宣告该企业破产。

我国《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是有相似之处的。即美国的《破产法》中的破产保护程序类似于我国的重整制度。纵观美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破产保护程序,其中的一些制度与我国相比,还是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美国《破产法》中的破产保护程序中值得我国《破产法》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美国破产保护程序的提起,只需要该公司的财产面临巨大的困难则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而我国对于重整制度的提起一般是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美国破产保护制度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只要企业发现自己的财务发生了巨大的困难,为了避免可能会带来的破产危险,可以及时向法院递交保护申请,因而可以在最快的速度内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债权人执行,由于制定了重组方案,从而更加有利于债务的分配。进而可以尽快地挽救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是一个追求效益至上的社会。我国对于重整的原因相对于美国来说是较为严格的,在一定程度上,我国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可以减轻法庭的诉累。当然,在我国的司法体系健全完善到一定程度后,美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美国《破产法》中的破产保护制度在债务人提交了重组方案后,需要得到债权人以及股东的投票表决同意,并得到法院的批准之后便能够执行。但在我国《破产法》的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却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可以明显地看出,美国对于重组方案的通过没有提到需要通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而我国则规定需要各表决组均通过才行。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重整方案的通过是比较繁琐的,某种程度上是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高效率实施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毕竟是债权人会议同意该公司重整而不是破产,债权人行使的是自己的权利,保护的是自己的利益。

第三,美国《破产法》中的重组方案中主要是对于债务的分配,最多只是在一些较大的破产案件中公司可能采取多一点的措施来重组债务。比如他们可能向一些债权人提供股票,零售企业可能必须关闭一些店铺、裁员或者重新谈判工会合同。而我国的《破产法》的第八十一条则对重整计划草案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从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来,我国重整方案的内容较之美国的重组方案要详细得多。从而显得较为繁琐,难以提高效率。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我国法律所追求破产保护程序以及重整制度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美国的破产保护程序所追求的是效率至上,而我国的破产保护追求的则是安全至上。鉴于我国的国情,如果过多地采取效率原则是不适宜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在我国国情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在寻求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一种平衡。

[作者简介]宋娅丽,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过程、原因和启示 第3篇

由于陷于严重的财务危机, 2008年9月15日, 作为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的雷曼兄弟公司 (以下简称雷曼兄弟) 宣布申请破产保护。雷曼兄弟于1850年创立, 有着150年的光辉历史。带着无数美丽光环和传奇色彩的公司最终难逃被击溃的厄运, 雷曼兄弟的破产也“创造了历史”, 成为美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破产申请。当然, 雷曼兄弟绝非是华尔街的个例, 更不是金融机构的个例,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雷曼兄弟破产的?雷曼兄弟如何应对危机的?分析雷曼兄弟的发展历程和死亡过程对于华尔街的其他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也发生过德隆格林柯尔等破产事件、三九药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款项、兰生股份进行电子橡胶的期货交易造成巨大损失、爱建股份将非法集资的资金转移到境外炒股造成巨额损失、东北高速存放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松河支行的3亿元存款不翼而飞、中航油集团企业新加坡公司很快亏损5亿美元使公司濒临破产……面对种种内部控制失效事件屡屡发生的现状, 我们是否真正分析过过程、原因以及对其他企业的启示呢?所以分析雷曼兄弟破产对我国企业的启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有关概念

1.信贷违约掉期

信用违约掉期 (Credit Default Swap, CDS) 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 被认为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长久以来, 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始终面临债务方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债务利息的潜在危险, 致使自己所持金融资产的价格贬值。如何“剥离”和“转让”这种违约风险一直是美国金融界的一大挑战。

信贷违约掉期是信贷衍生工具之一, 合约由买方 (信贷违约时受保护的一方) 和卖方 (保障买方于信贷违约时损失) 两个法人交易。当买方在有抵押下借款予第三者 (欠债人) , 而又担心欠债人违约不还款, 就可以向信贷违约掉期合约提供者买一份有关该欠债人的合约/保险。通常这份合约需定时供款, 直至欠债人还款完成为止, 否则合约失效。倘若欠债人违约不还款 (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 令人相信欠债人无力或无打算依时还款) , 买方可以拿抵押物向卖方索偿, 换取应得欠款。卖方所赚取的是倘若欠债人依约还款时的合约金/保险费。

有些信贷违约掉期合约不需要抵押物便向卖方索偿 (理赔金额与保险费成正比) , 只需要欠债人破产 (或其他合约指定情况) 即可。这些合约的功能不局限于风险转移 (对冲) , 而是具有投机性质, 例如买方可以以合约赌博某家公司很快会破产, 而他从未对该公司进行放债。

信贷违约掉期是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 类似保险合同。债权人通过这种合同将债务风险出售, 合同价格就是保费。从表面上看, 这种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消除了金融资产持有方对违约风险的担心, 同时也为愿意和有能力承担这种风险的保险公司或对冲基金提供了一个新的利润来源。但问题是, 信用违约掉期市场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 由于没有中央清算系统、没有集中交易的报价系统、没有准备金保证要求、没有风险对家的监控追踪, 一切都是在一个不透明的圈子里, 以一种信息不对称的形式在运作, 目的就是交易商们为了获得最高的收益, 而存在巨大风险。与此同时, 信用违约掉期早已不再是金融资产持有方为违约风险购买保险的保守范畴, 它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信用保险合约买卖双方的对赌行为。

2.次贷担保债券凭证

次贷担保债券凭证 (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 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将各种债务工具 (例如公司债、不动产抵押贷款担保债券) 重新包裝后出售给投资者。许多金融机构高层对美国不动产市场全面看好, 把这个与市场息息相关的CDO看成是稳赚不赔的金鸡母。 然而CDO本身内容五花八门, 风险特別难以评估, 连发行银行都得依赖外界信评机构的评等, 其结果往往是严重低估。更糟糕的是, 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模式, 完全不考虑房地产市场全面转坏的可能性, 等到市场泡沫化危机浮现, 次贷违约比例一飞冲天, 许多金融机构的噩梦也就从此开始。

3.次级按揭贷款

次级按揭贷款 (Subprime Mortgage Loan, SML) 是国外住房按揭的一种类型, 贷给没多少收入或个人信用记录较低的人。之所以贷款给这些人, 是因为贷款机构能收取比信用等级良好按揭更高的按揭利息。在房价高涨的时候, 由于抵押品价值充足, 贷款不会产生问题;但房价下跌时, 抵押品价值不再充足, 按揭人收入又不高, 面临着贷款违约、房子被银行收回的处境, 进而引起按揭提供方的坏账增加, 按揭提供方的倒闭案增加, 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增加。

次级抵押贷款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因为次级抵押贷款对贷款者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要求不高, 那些因信用记录不好或偿还能力较弱而被银行拒绝提供优质抵押贷款的人, 会申请次级抵押贷款购买住房。

在房价不断走高时, 次级抵押贷款生意兴隆。即使贷款人现金流不足以偿还贷款, 他们也可以通过房产增值获得再贷款来填补缺口。但当房价持平或下跌时, 就会出现资金缺口而形成坏账。

4.次贷危机

次贷危机 (Subprime Lending Crisis, SLC) 是由于利息上升, 导致还款压力增大, 使很多本来信用不好的用户感觉还款压力大, 出现违约的可能, 对银行贷款的收回造成影响的危机。

次级按揭贷款有一个高的回报率, 但这个高回报有一个很大的前提, 就是房价不断上涨。房价不断上涨, 楼市大热, 虽然这些次级按揭贷款违约率是比较高的, 但放贷的机构即使收不回贷款, 它也可以把抵押的房子收回来, 再卖出去赚钱, 因为房价不断上涨。自2006年开始, 美国楼市开始掉头, 房价下跌, 购房者难以将房屋出售或通过抵押获得融资。放贷机构放贷的钱收不回来, 就把抵押的房子没收, 再卖出去也肯定弥补不了放贷出去的损失。那么, 由此发行的债券, 也开始贬值。之前买了这些债券的机构, 也跟着亏损。很多对冲基金买了这些债券或者是由这些债券组成的投资组合的投资银行, 都造成巨额亏损。

三、雷曼兄弟破产概况

1.雷曼兄弟概况

雷曼兄弟是一家为世界各国的公司、相关机构、政府和投资者的金融需求提供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通过由其设于全球48座城市之办事处组成的一个紧密连接的网络积极地参与全球的资本市场业务, 管理网络由设于纽约的世界总部和设于伦敦、东京和香港的地区总部统筹管理。

1850年创立以来, 雷曼兄弟致力于创造新颖金融产品、探索最新融资方式。凭借其能力杰出的员工及其热忱周到的客户服务, 很快在全球范围内树立起了提供最佳优质服务的良好声誉。加上公司雄厚的财务实力支持, 使雷曼兄弟在其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处于领导地位, 并且成为全球最具实力的股票和债券承销商和交易商之一, 公司破产前的雇员人数为12 343人, 员工持股比例达到30%。同时, 因为拥有多名业界公认的国际最佳分析师, 公司还担任全球多家跨国公司和政府的重要财务顾问, 并在协助客户成功过程中与之建立起长期互利的关系。雷曼兄弟不断扩展国际业务, 2002年公司收入的37%产生于美国国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雷曼兄弟的业务能力受到广泛认可, 公司因此拥有包括众多世界知名公司的客户群, 如阿尔卡特、美国在线时代华纳、戴尔、富士、IBM、英特尔、美国强生、乐金电子、默沙东医药、摩托罗拉、NEC、百事、菲利普莫里斯、壳牌石油、住友银行及沃尔玛等众多世界知名公司。

2.雷曼兄弟发展历程

雷曼兄弟是历史最悠久的投资银行, 经历了158年发展的光辉历程:

1850年 雷曼兄弟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成立。

1858年 纽约办事处开业。

1870年 雷曼兄弟协助创办了纽约棉花交易所, 这是商品期货交易方面的第一次尝试。

1887年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赢得了交易席位。

1889年 第一次承销股票发售。

1905年 管理第一宗日本政府债券发售交易。

1923年 承销1.5亿美元的日本政府债券, 为关东大地震的善后事宜筹集资金。

1929年 雷曼兄弟创立, 该公司为一家著名的封闭式投资公司。

1949年 建立了十大非凡投资价值股票名单。

1964年 协助东京进入美国和欧洲美元市场;为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政府发行第一笔美元债券。

1970年 香港办事处开业。

1971年 为亚洲开发银行承销第一笔美元债券。

1973年 设立东京和新加坡办事处;提名为印度尼西亚政府顾问。

1975年 收购Abraham & Co.投资银行。

1984年 被美国运通公司收购并与Shearson公司合并。

1986年 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赢得交易席位。

1988年 在东京证券交易所赢得交易席位。

1989年 曼谷办事处开业。

1990年 汉城办事处开业。

1993年 与Shearson公司分立;北京办事处开业;为中国建设银行承销债券, 开创中国公司海外债券私募发行的先河;为中国财政部承销发行海外首笔美元龙债。

1994年 被聘任为华能国际电力首次纽约股票上市的主承销商, 经办中国公司最早在海外的首笔大额融资 (6.25亿美元) 。

1995年 台北办事处开业。

1997年 承销中国开发银行的扬基债券发行, 这是中国政策性银行的首次美元债券发行。

1998年 雷曼兄弟被收入标准普尔500指数;雅加达办事处开业。

1999年 与福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s) 建立战略联盟, 为零售股民提供投资与调研服务;与东京三菱银行就日本并购事宜建立联盟。

2000年 墨尔本办事处开业, 并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集团 (“ANZ”) 建立了战略联盟;雷曼兄弟成立150周年纪念。

2001年 雷曼兄弟被收入标准普尔100指数;成为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的一员。

2008年9月15日, 由于受次贷危机影响, 公司出现巨额亏损, 申请破产保护。

3.雷曼兄弟的破产过程

雷曼兄弟在2008年6月16日发布的财务报告显示, 第二季度 (至5月31日) 公司亏损28.7亿美元, 是公司1994年上市以来首次出现亏损。雷曼兄弟净收入为负6.68亿美元, 而前年同期为55.1亿美元;亏损28.7亿美元, 合每股5.14美元, 前年同期则盈利12.6亿美元。

雷曼兄弟首席执行官理查德·福尔德 (Richard Fuld) 马上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发行新股募得60亿美元资金, 并且撤换了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 6月16日雷曼兄弟股价有所反弹, 但股价已经累计下跌了60%。

9月9日韩国产业银行 (KDB) 收购雷曼兄弟的谈判中止, 雷曼兄弟股价重挫45%。

9月10日, 雷曼兄弟公布第三财季业绩报告以及数项重组战略方案, 雷曼兄弟第三季度巨亏39亿美元, 创下该公司成立158年历史以来最大季度亏损。第三季度雷曼兄弟已减值高达78亿美元房地产抵押证券敞口, 全年总计减值172亿美元, 占相关资产总额的31%。财务报告公布之后, 雷曼兄弟股价应声下挫近7%。雷曼兄弟股价从年初超过60美元, 跌至7.79美元, 短短9个月狂泻近90%, 市值仅剩约60亿美元。在从外部投资者获取资金的努力失败后, 雷曼兄弟正式宣布将出售其所持有的英国市场上的住宅房地产抵押证券的投资组合, 并期待交易将在几周内完成。同时, 雷曼兄弟计划在2009年一季度剥离250亿~300亿美元的商业房地产 (Commercial Real Estate) 投资组合, 使其独立为一家公开交易的公司, 以期在这场金融危机中生存下来。

9月14日, 由于美国政府拒绝为收购提供保证, 美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等潜在收购者相继退出谈判, 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面临破产。

9月15日, 雷曼兄弟宣布将申请破产保护。雷曼兄弟声称, 破产的仅是母公司, 旗下的经纪业务和投资银行部门均不在破产之列。公告称, 雷曼兄弟依照美国银行破产法第十一章, 向纽约南部的联邦破产法庭提起破产保护。雷曼兄弟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及雷曼兄弟的子公司, 包括Neuberger Berman Holding和LLC等子公司, 均不受此影响, 将继续正常交易和营业。

四、雷曼兄弟破产原因分析

1.信贷系统的崩溃

为了应对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破灭和2001年“9·11”事件的冲击,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简称美联储) 打开了货币闸门, 试图人为改变经济运行的轨迹, 遏止衰退。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 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 使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

货币的扩张和低利率的环境降低了借贷成本, 促使美国民众蜂拥进入房地产领域。对未来房价持续上升的乐观预期, 又使银行千方百计向信用度极低的借款者推销住房贷款。所有的人都预期房价只涨不跌。

华尔街投资银行发现这一投资机会并介入之后, 使得次贷证券化市场的规模也愈见扩大。在2006年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市场发展到顶峰的时候, 雷曼兄弟在买方市场中拥有11%的份额, 居于首位。

投资银行在整个抵押贷款并证券化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如图1所示。

由于巧妙的金融工程设计以及安排的交易结构, 购买来的贷款等资产经过真实交易, 其风险已大部分转移到了投资者, 并且如CDS产品由于可以在OTC市场转让, 因此, 保费也可以由别的公司来支付, 华尔街投资银行尽可享受由利息差带来的利润。

次级房贷债券的发放机制存在问题, 贷款发放者与风险的承担者相分离, 金融机构追求高利润, 放贷时随意性大, 缺乏对申请贷款者偿付能力的充分严格审查。2007年美国楼市下滑、利率不断升高, 次级房贷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 次级房贷大比例地转化为坏账, 形成了美国次级房贷危机。宏观经济环境恶化引发了信用体系的崩溃。由此致使次级债、CDO、CDS 等衍生产品价格迅速贬值, 雷曼兄弟大量持有这些金融头寸, 因而不断减计资产、 大幅亏损, 其结果是评级被下调, 又引发其他相关资产更进一步的贬值, 其最终结果或者因资不抵债, 或者因现金流困难无法对其评级下降的债券提供抵押和担保, 而不得已以破产告终。

2、多角色的商业模式

从图1中可以看出, 设立的SPE有两类:一类为QSPE即不纳入合并报表的, 即不对该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发生支付违约, 也将由QSPE这一空壳公司承担, 投资银行只承受很小部分的风险;另一类为VIE (可变利益实体) ,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出台的FIN 46的规定, 承担VIE主要风险和收益的“第一受益人”需要视情况, 把VIE作为表内资产加以披露。因此, 由投资银行对其负责, 但投资银行又找来保险公司为其VIE资产担保, 主要风险又转移到了保险公司。由此可以看出, 实际上在这种交易结构下, 投资银行本身转移了大部分风险, 却分割了大部分利润, 那么为什么雷曼还是最终走向破产之路呢?原因就是其走上了多元化的道路。

雷曼兄弟为了追求多元化的利润增长, 进入了商业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地产投资等多个业务领域。雷曼兄弟2003年收购了资产管理公司Neuberger Berman, 2004年收购了BNC Mortgage (其主营是家庭住房贷款) 以及专攻Alternative-A类贷款 (介于优质和次级贷款中间的贷款) 的Aurora Loan Services公司, 2006年8月并购了Campus Door.Inc, 这是一家通过各种渠道直接针对学生、校园助学贷款机构等贷款的公司, 这种垂直并购的意图是打造可证券化的平台, 这样雷曼兄弟既可作为资产池的买方, 又可作为资产池的卖方, 卖不出去的产品就自己持有, 然而此时的雷曼兄弟已经扮演了商业银行的角色, 2005年投资于地产投资基金 (REITS) , 直接进入房地产实体投资。雷曼兄弟通过多元化得到了经营各类业务的权限, 并在抵押贷款的各个环节上都扮演了主要的角色, 制作、销售、且持有大量的资产抵押证券以及掉期合约。在房地产繁荣时期, 整个交易链条上的两个最重要且有利的元素:房地产价格、浮动利率, 在经过宏观经济的变动后均变成了有毒品, 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暴露出大量的风险。雷曼兄弟实行多元化战略之后形成了业务上的三大分部, 如表1所示。

(1) 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业务分部又可分为固定收益分部和股票分部。业务包括机构客户流活动、经纪、研究、按揭证券和二级交易以及和权益及固定收益产品有关的筹资活动。这些产品包括现金、衍生品、担保融资、结构工具。这一分部里还有成立的投资房地产公司及地产投资基金。公司这一分部在权益与固定收益的产品的制作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包括美国、欧洲、亚洲的股票, 政府证券, 货币市场产品, 公司高评级、高收益及新兴市场的证券、MBS、ABS、优先股、市政证券、商业贷款、外汇、融资及衍生产品。

(2) 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分部业务由咨询服务、全球债务财务活动、全球权益财务活动构成。这一部门以深入全球产业为包括通信、零售、金融机构、金融赞助商、卫生保健、对冲基金、工业、保险、媒体、自然资源、养老金、电力、房地产和科技这些行业及客户提供专业知识以及经验。特殊服务包括并购与重组的咨询服务。全球金融服务是为客户提供包括证券承销、私人配售、杠杆融资以及与负债与权益的产品有关的财务活动, 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3) 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分部业务包括资产管理与私人投资管理。私人投资管理主要向高资产净值个人客户和中间市场机构客户提供投资与财富咨询和资本市场执行服务;资产管理部门主要向高资产净值个人客户、共同基金和其他中小型市场机构投资者提供个性化投资管理服务。

在2003-2006年抵押证券业务的高速增长阶段, 资本市场业务分部在收入构成中平均达到了68%, 而固定收益部门每年净收入在资本市场分部中占据了74%之多, 因此, 固定收益部门每年的收入占雷曼兄弟总收入的一半左右, 实际上固定收益部门也确实一直是雷曼兄弟引以为豪的强势部门, 且每年平均增长25%左右。在并购上游企业后, 雷曼兄弟的子公司便在丰厚奖金的激励下不管按揭人信用只顾盲目借贷。然而在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后, 雷曼兄弟曾引以为豪的固定收益部门业绩赫然下降29%, 资本市场分部增长仅2%, 投资银行分部与投资管理分部分别增长24%以及28%。因此, 在危机爆发后, 投资银行分部与投资管理分部继续增长, 而真正的问题就出在固定收益部门, 雷曼所谓的多元化增长实际也并非普通的摊大饼的多元化, 而是集中的多元化或跨界经营, 即大量纵向并购资产池的供应方, 即上游企业, 其所谓3个部门的多元化, 实际上利润一半来自固定收益分部, 并且持有的资产大部分属于固定收益分部, 问题是传统投资银行业务的应属于具有特殊地位的证券自营, 证券承销赚取佣金、咨询费等经营风险极小, 以高杠杆运作方式来达到低经营风险 (获取高利润但风险转移的交易结构, 或预期息税前利润/可容忍经营风险的比值在一个合理区间) 来对冲高财务风险, 从而达到低风险高收益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 在传统投资银行分部大力拓展资本市场分部, 并购上游企业, 并通过内部交易, 最终转向客户的商业模式下, 从而形成高经营风险、风险留在资产负债表内且风险头寸大大增加, 当资本市场出现问题时, 其资产将会大大缩水, 再加高财务风险形成的双高运作模式, 业务上形成持有跨界经营区域的巨大风险头寸。我们知道, 对于投资银行, 资产负债表的调整能力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在高杠杆运作模式下, 假设杠杆率为30, 如果资产缩水超过3.3%, 债权人挤兑, 那么就会有破产风险。次贷危机爆发后, 由于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 造成次级债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价值直线下降。随着信用风险从次级抵押贷款领域扩展到其他住房抵押贷款领域, 较低等级的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价值也大幅下滑, 其持有的大量资产严重缩水。因此, 该模式的不稳定性使得传统模式下具有的调节风险的能力大大弱化, 这是雷曼兄弟倒闭的最根本的原因。

3.高杠杆经营与投资策略

实施高风险的高杠杆经营策略是华尔街投资银行的一贯偏好, 雷曼兄弟更是如此。根据表2, 在2007年12月31日雷曼兄弟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其6 910.63亿美元的资产中, 净资产只有224.9亿美元。与华尔街同行相比, 在与房地产相关的证券业务上雷曼兄弟要多得多。雷曼前首席财务官布拉德·辛茨说, 雷曼那些难于估值的证券化产品约相当于其净资产的2.5倍。而高杠杆经营和投资策略这一弊病在次贷危机中充分暴露出来。由于买入了大量的住房抵押债券和高风险资产, 雷曼兄弟的杠杆系数非常高, 资产中的45%是金融头寸, 这些头寸中高收益①的债券和贷款达 327 亿美元。

抵押贷款风险从2007年2月就已经浮出水面, 通过表2发现雷曼兄弟的杠杆率从2007年5月的27.67倍上升到2008年3月的30.65倍, 且拥有的金融工具头寸增加300多亿美元。2007年年中, 次贷危机逐步升级, 借贷成本上升, 但雷曼兄弟对并购交易的热情并未止步。同年5 月29 日, 雷曼兄弟联合同行宣布收购一家位于科罗拉多州的地产投资信托公司, 2008 年初, 抵押信贷市场仍毫无起色。但雷曼兄弟基于“抄底”的判断, 将所谓的Alt-A 贷款 (向优质客户之外的贷款人发放的抵押贷款) 持有量增加了数十亿美元, 由表3可以看到, 抵押贷款 (包括次级抵押贷款) 增加49.75亿美元, 以及增加投资房地产66.72亿美元, 使得这段时期增幅分别为6.25和41.99个百分点。

注:金融工具与资产负债表差额8 317 百万美元为已收取作为抵押物的证券

注:待售房地产有22 562 百万美元在表中没有体现

与其他投资银行相比, 同期雷曼兄弟计提的减值准备很少, 这与雷曼兄弟公允价值计量有关。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 公允价值计量按照优先程度分3个级次确定其价值。级次一的参照信息是市场信息, 它反映的是在计量日, 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级次二的参照信息是指不包括在级次一中的, 对于资产或负债可观察的, 直接或间接的市场信息;级次三的参照信息是不可观察的资产或负债的信息, 不可观察信息在可观察信息不能得到, 在计量日资产或负债的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形下使用, 因此要使用估值模型, 并考虑模型的内含风险。雷曼兄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级次分布如表4所示, 从表4中可以看出, 其大部分属于第2、第3级次, 那么对其公允价值的判断与估计就有一定的主观性, 而且在这段时期雷曼兄弟计提减值是很少的, 说明雷曼兄弟对模型内含风险的考虑严重不足。危机发生时, 雷曼兄弟的股东权益根本无法消化垃圾资产贬值的损失, 其命运只能是破产。

4.风险管理失效

雷曼兄弟风险管理失效的主要原因有:

(1) 多角色的跨界经营模式。 由于雷曼兄弟转变传统投资银行经营范围, 进入多角色的跨界经营模式, 而且由于过高的经理人激励, 促使各分、子公司大量操作风险业务, 如借贷给信用级别很低的贷款人, 使得风险头寸大大增加, 导致在市场风险加大时期资产结构的调节难度大大增加, 并且由于一直增加的杠杆率使其在双高风险下运作是导致其风险管理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当然, 也正是由于风险管理的失效导致雷曼兄弟转入该模式。

(2) 风险度量工具VAR的失效。 一方面, 由于VAR的局限性。虽然VAR和以前的市场风险测算方法相比有了巨大进步, 但也不是度量和控制市场风险的最终手段。其主要局限性在于其概念本身的内在局限性和统计方法的局限性。VAR只能用于可交易的资产或负债, 只能度量市场风险不能度量信用风险, 未考虑流动性风险, 只能度量一般性非正常事件的风险, VAR假定因素收益率要服从正态分布。

另一方面, 雷曼兄弟的研发能力在整个华尔街都是首屈一指的, 雷曼兄弟的模型出来后, 其他公司才开始借鉴和模仿, 因此也使得雷曼兄弟过分依赖其内在模型, 而对风险管理部门的最重大的失误是过分依赖于产品模型本身, 而没有对输入模型的原始数据 (违约概率及相关度) 进行重新审核, 错误的原始数据也使得模型产生了不切实际的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却一直依赖交易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 而没有进行独立审核。这是VAR失效的重要原因。

(3) 风险管理当局不独立。 雷曼兄弟风险管理部门的设计是独立于收益生产部门, 但实质上风险管理部门很难真正独立。原因在于:首先, 雷曼兄弟对高管的激励措施与短期证券交易收益挂钩并且CEO的遣散费通常也有几千万美元, 在诱人的高薪驱动下, 雷曼兄弟的“精英”们为了追求巨额短期回报, 纷纷试水“有毒证券”, 借鉴金融创新从事金融冒险, 重奖之下放弃授信标准, 离开合理边界的高薪激励使得高管对风险与收益这一对孪生兄弟特别疼爱收益;其次, 风险管理当局的最高层是由CEO富尔德任主席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而富尔德恰恰是要分享雷曼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高薪激励;最后, 由于历史上几次成功的危机处理为富尔德树立了广泛的威信, 使其逐渐成为华尔街英雄, 雷曼兄弟内部再也没有质疑他决策时过于专断的声音, 董事会也更加信赖富尔德的能力。

5.业务高度集中, 没有分散风险

雷曼兄弟业务高度集中于CDO、CDS等与房地产高度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 未能通过投资组合合理分散危险。这也是雷曼兄弟破产的原因之一。

五、雷曼兄弟破产启示

雷曼兄弟破产给我们的启示很多, 笔者认为主要有:

1.政府

雷曼兄弟破产表明金融危机的影响已经到了一个高度, 在美国国会通过7 000亿美元的救市计划时, 一度在世界范围内引发美国是“社会主义特色的资本主义”、美国姓“资”还是姓“社”的讨论。总体而言, 资本主义有“看得见的手”, 社会主义也有“看不见的手”, 关键时刻, 我们既需要“看得见的手”, 也需要“看不见的手”。金融危机时, 政府应重点做好:

(1) 加强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加强对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与监察, 要认识到金融创新的“双面性”, 全面客观地对待金融创新, 不能因为某些创新工具未能正确运用出现一些问题, 就对其全部否定;更不能为了暂时利益而过度“滥用”金融创新。引导企业妥善运用货币和财政政策, 优化信贷系统。

(2) 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采取对于危机和突发事件“宁可信其有, 不可信其无”的对策方法, 建立完整的风险应对体系, 方可比较好地防范突发和危机事件。

(3) 寻求与全球经济的互动, 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 建立国际共同基金, 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2.企业

(1) 合理选择运营和管理模式。

企业应运用波特的“五种力量”和SWOT等先进的科学方法进行环境分析, 根据环境分析和企业愿景、使命进行战略选择, 确定战略目标, 以战略目标为导向, 确定适合本企业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

(2) 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是中国企业实现战略目标, 保持盈利、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强有力的保证。企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并实施三维度的综合评价, 即权衡企业在增长、盈利及风险之间的平衡。目前, 企业吸收、消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 落实《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规要求,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构建科学风险管理机制, 防止权利绕过制度, 合理利用风险管理工具来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 并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进行监控, 十分必要, 十分迫切。

(3) 优化风险预警体系, 使危机管理成为常态。

企业应该完善预警理论, 选择预警工具, 吸引与培养风险预警管理人才, 优化预警体系, 使危机管理成为常态。

3.学术界

应加强对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 特别是对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工具的研究, 对风险管理效果好的案例加以总结, 对企业风险管理实务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杨周南.论会计管理信息化的ISCA模型[J].会计研究, 2003 (10) .

[2]杨周南.计算机信息处理环境对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3]张继德.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4]曹祯.华尔街风暴——雷曼兄弟申请破产[EB/OL].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15./100.2647.

公司破产员工赔偿标准 第4篇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可以获得补偿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

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与伤残补助是职工在职期间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补助。抚恤费用即职工因工伤亡后其家属应享受的抚恤金。

2、公司欠劳动者的应当划入你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如果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还可以得到其他就当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但从从事破产实务来看,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费用一般得不到(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在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包括: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克扣、拖延工资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因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的补偿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的补偿金。上述补偿金应当以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为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按工龄计算: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5篇

一、我国破产法发展与现状

1、破产法的起源

(1)破产法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

应该肯定的说,破产法是我国民法的特别法。在现代社会中,信用己经成为交易中不可或的工具,而债权的平等性又使信用制度有滥用的危险,即任何身负债务的人均有可能以其信用而利用超过其自身财产的他人财产,如果身负债务的人经营管理不善,便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此情况下,传统民法对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就暴露出其明显的不足,即当身负债务的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寻求清偿的对其有债权的人可能会得到全额履行,而之后的其他债权人可能会完全不能得到清偿。而且,当身负债务的人资力不良时,也极有可能对其的债权人进行有选择的清偿。

(2)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背景

1986年中国就颁布了破产法,并于1988年正式实施,但它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经济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增加了“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非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做出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1年和2002年颁布了《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旧破产法所存在的问题

立法精神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我国旧的破产法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体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上市公司的破产就涉及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原有的破产法是在我过国计划经济的市场机制的条件下产生的。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计市场经济,其原有的法律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

企业破产法适用主体过窄。旧的破产法只是适用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其颁布是并没规定我国私营企业的破产事宜。从而使得我国必须设立新的制度来解决上市公司破产之类的问题。

过分强调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员在破产宣告中的作用。任何一家企业的主管人员也不愿意宣告自己破产,因此这样就导致了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不善的继续扩大化,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企业却依然不破产,企业效益的继续下降。

3、新破产法与上市公司

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实现了对各种类型企业的一体规范,所有企业在无清偿能力时将适用统一的破产程序,在破产法面前一律平等。新破产法的这种普适性消除了原有破产程序的混乱和复杂,保证了破产过程的可预见性,有助于经济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保证了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成长。新的破产法解决了原有法律中的不足之处,保障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加强了企业管理人员责任等。

上市公司被纳入新破产法之内,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上市公司可以不受旧破产法的约束,市场退出机制缺乏。新破产法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和重整制度,对规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积极作用。

二、我国新的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的好处

1、公平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利益

从本质上说,破产法就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当债权人向企业提供资金后,他们所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就是企业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资金无法收回。显然,债权人只有在获得必要的保护手段,从而确信自身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后,才会向企业提供资金。破产法就是这样一种保护手段。一旦债务人违约,破产法就将企业的控制权赋予债权人,包括处置抵押资产的权利、清算的权利、重组中的投票权等等。

2、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这些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使他们在债权人违约后最大程度地回收资金。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后可以回收的资金越多,他们在正常情况下的贷款愿望就越强,社会的资金成本也越低。债权人的利益不仅仅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手段来实现弥补,新的破产法也保证了其的利益。

3、给予上市公司重新开始的机会

新的破产法加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保管、估价以及企业未来的再生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引入管理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述问题。管理人可以全程参与破产过程,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有针对性的财产分配和重整方案。从而使的债务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新破产法借鉴国外破产法的经验,从申请和审查、重整期间的营业、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重整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程序,可以将企业的重整纳入法治的轨道,从而确保重整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避免行政主导下企业重整的一系列弊端。新破产法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的建议

1、目前,按目的来划分,企业破产主要分为两种:(1)以财产清算和消灭破产企业主体为目的的破产;(2)通过破产程序达到资产和债务重组目的的破产。为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的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建议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尽量采取第二种破产方式,即通过新的破产法重整或和解达到使公司获得新生的目的;对确实无重组希望需要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破产清算的,也应待其退市后再进行,以尽可能减小其对市场和社会的冲击。

2、分利用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努力促使尽可能多的资不抵债上市公司避免被宣告破产,并通过资产和债务重组走出困境

3、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应充分利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和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促使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限期进行重整,尽量避免破产,并通过资产和债务重组走出困境。对能提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建议人民法院在受理程序上予以从快从简,以为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提供便利。

新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市场经济完善和市场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具有前瞻性和操作性。新破产法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以及资本市场发展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

[3]、徐永前著, 《新企业破产法100问》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4]、刑立新著, 《最新破产事例与解析》法律出版社2007版

[5]、刑立新著, 《最新企业文书范本与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7版

[6]、李国光著《新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版

公司破产 第6篇

船舶管理业是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 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有关船舶管理服务的企业。依据我国《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国际海运条例》, 船舶管理公司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者的委托, 依法经营: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等其他服务。

由船舶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看出, 船舶管理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 船舶管理公司自己一般不拥有船舶, 其所管理的船舶为他人所有;第二, 船舶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业务活动;第三, 船舶管理公司与委托其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的一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1]。

二、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务范围

(一) 一般破产债务范围

由于破产债权的具体范围和破产债权的确认对债权人的影响巨大, 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憾的是, 在我国破产法中目前并没有比较详尽的规范。而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也不是十分明确。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列举了常见的破产债权的种类和确认方法。其第55条列举了破产债权的范围: (1)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 清算组解除合同, 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 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 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 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 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 债务人为保证人的, 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 (11)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12) 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并规定, 以上第 (5) 项之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责。

(二) 船舶管理企业特有债务范围

船舶管理公司既有一般企业破产的共性, 也具有该行业的特点。上文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当然的也适用于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 但是在涉及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污染等侵权债务的时候, 按照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处理就很难给出一个比较公平的结果。

从理论上讲, “船舶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根据大陆法系规则, 如果代理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 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则构成直接代理,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即使超出委托范围, 只要得到本人的追认, 法律后果同样由本人承担。”[2]所以, 按照这种理论, 在出现了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污染等侵权债权的时候, 船舶管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债务应当在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中剔除出去。

“但是由于船舶管理人的业务范围比较广, 船舶管理协议实际上就混合了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 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包含有定做合同的成分。”[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在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 在涉及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等原因引起的侵权债务时, 因为船舶管理公司是承运人或者是实际承运人, 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还应当加上因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债务的分类辨析

船舶管理公司的破产债务分类由于涉及到海商法的有关内容而显得更加复杂。在此, 笔者仅分析对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有实质影响的几种分类。

(一) 优先债务、担保债务与普通债务

从一般法理上来讲, 所有的债权都应当平等受偿, 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无力清偿所有的债务, 那么各个债务则应当按照比例都得到相应的清偿。但是在各国的立法中, 都摒弃了这种绝对平等的债务清偿方案, 而是按照债务的不同性质在普通债务中剥离出一部分债务优先受偿, 这部分债权称为优先无担保破产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优先债权主要是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劳动者补偿金、职工集资款、税收等。船舶管理公司由于本身业务主要是在海上作业, 除了以上所列举的优先债务外, 还涉及到大量的海上债务。这样, 船舶管理公司破产具有担保权的债务较其他企业来比则显得比例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船舶管理公司的债务不仅仅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规制, 而且还要受到《海商法》的规制, 这就导致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时有了更多的种类、更加复杂的破产债务。

在我国《海商法》上, 法定担保物权种类比《物权法》上的法定担保物权种类要多, 主要因为是《海商法》上除了有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 这样的法定担保物权外, 还有船舶优先权这类特别法上法定担保物权的存在[4]。这两项法定担保物权的存在使得船舶管理公司破产时的担保债务比例大大提高。

“《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发生的基础合同关系仅限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 只要在修船合同中船舶管理公司不履行主给付义务, 就会发生船舶留置权, 无需双方约定。船舶优先权则是直接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而发生, 是以法定事实为基础的权利, 也无须经当事人约定, 甚至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基础合同关系, 只要法律所规定的可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一经产生, 船舶优先权就随之发生。”

(二) 海事债务与岸上债务

海事债务是指与船舶有关的或因船舶产生的债务。按照是否有担保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有担保的海事债务和无担保的海事债务。有担保的海事债务分为三种――因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而产生的三类债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商法和海事实务都认为, “船舶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 系属别除权, 而海事优先权之债权虽非别除权, 但既然其效力强于船舶抵押权, 所以得不参加破产程序而优先船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5]大多数海事债务均设有担保, 无担保的海事债务大部分是临时产生的。比较常见的如尚未构成海难救助的落海物品打捞所产生债务;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的损失而采取措施产生的债务, 这部分债务因为是临时发生, 所以当事人不可能来得及在上面设置担保, 法律也没有赋予其优先权利, 所以在受偿时候会处于不利位置。

船舶管理公司不仅仅在海上开展业务, 同时在岸上也承担船员管理、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等业务, 因此需要在岸上拥有相关的设施和设备。船舶管理公司在岸上进行活动势必产生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船舶管理公司所经营管理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属于自己, 所以岸上的相关财产也就成了它的主要财产。同样的, 这些财产同样可以设定债权的担保。所以, 岸上债务同样可以分为优先债务和普通债务。优先债务主要包括法定优先债务和因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存在而产生的债务。法定优先债务如劳动债务, 再如在公司破产时如果还拖欠了国家税款, 此时国家税款也将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优先分配。普通债务则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其中在普通债务的岸上债务中, 合同之债主要是因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贷合同等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而非合同之债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三) 船员债务与岸上职员债务

船员与船舶管理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既受《海商法》的调整, 也受《劳动法》的调整;而岸上工作人员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则只受《劳动法》的调整。在船舶管理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 船员和岸上职员都作为劳动债权的债权人而享有破产债权, 由于这两类职工的工作环境不同, 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也不尽相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属于担保权的一种, 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债务人宣告破产后, 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一般的船舶公司里,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船员就要优先于岸上职员的劳动债权而优先就船舶拍卖的价款受偿了。但是由于船舶管理公司不具有所管理船舶的所有权, 所以船员的优先劳动债权实现起来就比较困难。而岸上职员的劳动债权由于企业破产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偿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且这些债务通常被列为无担保债务的第一位, 所以债务清偿较容易。

参考文献

[1]张丽敏.专业船舶管理公司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J].珠江水运, 2006, (7) .

[2]曾露玲.船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和保险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海事大学, 2005.

[3]杨立新.无偿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M].//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4]张丽英.海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公司破产 第7篇

资产证券化,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见的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1970年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 30多年来它不断向新的领域、新的衍生模式和新的地域发展。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通过银行来筹资的方式逐渐向通过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来筹资的方式的转换, 又称为“一级证券化”, 其实质是“非中介化”, 日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一般指这一类;另一类被称为“二级证券化”, 是指借款人将已经存在的金融资产集中起来, 并重新分割成证券转卖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筹资过程或方式, 它的实质是将流动性弱的资产转换为可转让的金融工具, 这种转换就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后得到的产品称之为“金融衍生产品”。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可分为优质贷款、次优级贷款和次级贷款三类。次级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在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

9·11事件以后, 美国政府为防止经济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 不断地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以求拉动消费, 同时采取措施鼓励低收入者购买住房。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出了次级按揭贷款, 即要求金融机构为信用得分低于620分、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人提供楼宇按揭贷款。银行之所以愿意贷款给这部分中低收入者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贷款机构能收取比良好信用等级按揭贷款更高的按揭利息;二是在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过程中, 证券化市场的风险转移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即使贷款机构了解这部分贷款的违约概率相当高, 也可以不假思索地放贷, 因为随后可以通过证券化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据不完全统计,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占债务市场总规模的32%, 而次级贷款占据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规模的14%。金融机构再将与之相关联的贷款打包, 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出售给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借贷活动的参与者因此由两方变成了多方, 在无数的借款人、贷款人、发起人 (银行或者住房金融机构) 之间构建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大网, 所谓“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

以雷曼兄弟公司为例, 该公司在次贷危机爆发前, 持有大量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 (如MBS:抵押贷款证券化) 。次贷危机爆发后, 次级贷款违约率上升, 造成次级贷款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价值直线下降。随着信用风险从次级贷款领域扩展到其他金融衍生品领域 (如CDS:信用违约掉期, CDO:债务抵押债券) , 产生了更大的金融动荡。在这场危机当中, 雷曼兄弟公司并非特例, 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已有三家被拖垮。根据有关统计数据, 截至2008年8月18日, 全球累计发生的资产减记和信贷损失已达5 036亿美元, 其中美国就占了2 528亿美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基准利率上调, 借款人无法还款, 房价下降, 抵押品贬值, 依托于此的金融衍生产品最终成为废纸一张。然而, 表象背后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2001年, 在美国IT泡沫破灭和9·11事件发生之后, 美国经济衰退引发了政府减税和美联储的大幅降息, 在金融环境异常宽松的情况下, 美国经济迎来了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2002年, 美国经济增长率为0.7%, 其中有0.5个百分点是由房地产业创造的。基于节节攀升的房地产价格, 2005年以来金融机构集中发放了大量的次级贷款, 次贷债券也开始成为众多投资者追捧的对象。然而好景不长, 当全球流动性过剩日益严重时, 美联储为了控制过剩的流动性, 从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间连续17次加息, 联邦基准利率从1%提高到5.25%。加之房源供给过剩,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 美国房地产价格连续下跌, 抵押品价值下降。至2007年7月进入集中还款期时, 以次级贷款购房的购房者开始放弃房产, 这又引发了次贷债券价格下跌和抛售风潮。一个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信贷危机由此迅速演变为欧美金融体系核心层面的信用危机。

三、对资产证券化的理性思考

分散风险和扩大资本规模是资产证券化对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最大贡献。通过资产证券化, 抵押贷款的风险不再集中于贷款发放部门, 而是分散到了愿意通过承担风险获得更高收益的投资者手中。这大大增强了贷款人的贷款意愿, 由此导致来自资本市场的资金的增加。在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的早期, 任何有一定规模的违约事件的增加都可能威胁抵押贷款机构的安全, 使之面临破产, 因为这些机构是用来自储蓄者的短期资金提供抵押贷款这样的长期债务的。资产证券化不仅把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散给了相当多的愿意承担这些风险的抵押贷款机构, 也有助于资本市场更好地匹配抵押贷款的期限和用来为之提供资金的债券的期限。

此外, 资产证券化也推动了抵押贷款行业的竞争, 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在资产证券化的推动下, 银行存款作为贷款资金来源的重要性不断下降, 市场上逐渐出现了独立的抵押金融公司。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技术进步, 这些专业化的抵押贷款金融公司加快了整合步伐, 出现了全国性的独立的抵押贷款企业, 它们与银行组织在抵押贷款市场上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 一些专业化的次级贷款机构也开始通过合并来提升竞争力和实现规模经济。

但是必须强调, 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现必然是以被证券化资产的良好收益预期为前提的。为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所进行的证券化只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期望依靠资产证券化技术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是与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逻辑相违背的, 也是对资产证券化本质的一种误解。资产证券化可以用来盘活流动性差的资产, 但绝不能用来盘活质量低劣的资产。

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并非资产证券化技术本身出了问题, 而是资产的质量和对风险的控制出了问题。相对于美国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程度非常低。住房按揭贷款一旦出现大量违约, 商业银行将承担所有的信贷风险。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下, 商业银行一旦出现经营困境, 将可能引发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机。但是,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可因噎废食, 而是应该在机制设计上汲取和总结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教训, 选择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

摘要:2008年9月15日, 有着158年经营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 资产证券化在其破产过程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进行剖析, 并总结了其中的教训。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雷曼兄弟公司,次级贷款

参考文献

[1].马丽娟, 徐鹏, 杨茜.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转换对我国的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8;6

[2].金俐.从美国次贷危机看资产证券化的利弊.中国市场, 2008;22

公司破产 第8篇

破产重整制度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①破产清算强调对于债务的公平清偿,破产和解制度也仅仅涉及债务关系的调整,并不涉及企业的资产与业务重组。相比与前两者,破产重整制度在强调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协商的基础上,还注重对于企业内部的重组和改善。因此其所涉及的领域必然相对较广,相关的程序也会更多地体现出社会本位的特点。事实上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协调的特点。因此现代破产法以不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民商法),同时也具有公私法交融的经济法属性。②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无法变现的无形资产,诸如人才资源、商业网络、商业信誉等,这些无形的价值如果因为企业一时资金运营不周而陷入破产,无疑是对社会资源巨大的浪费。尤其是上市公司,其员工众多,股东遍及全国,债权关系复杂,涉及人数众多,一旦陷入破产清算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社会效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就显得适宜和必要。

案例:某企业是浙江一家上市公司,拥有总股本9000万股,流通A股3000万股,占比33.33%,非流通股6000万股,占比66.67%。从2004年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原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并以公司资产为其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据2006年披露的该公司年度报告,公司被挪用的资产达2.51亿元,以公司名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达3.75亿,公司以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2007年7月5日,在浙江省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中,战略投资者与公司主要债权人达成一致,同意依法展开破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由于破产重整的企业,多为规模较大,有一定恢复盈利能力潜力且涉及社会上其他多方重大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上市公司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的特点”,所以人民法院在面对破产重整的申请时就不能像处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时简单地仅作形式要件上的审查,而要对该企业是否具有挽救必要及挽救的可能性做出商业上的实质判断。

我国破产立法中对于破产重整的申请的裁定目前只有第71条做了模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该条文对于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和形式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法规定”目前也仅指债务人是否有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欠缺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从这个意义上看目前立法关于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和裁定还是显得过于单薄,且并没有任何涉及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规定。破产重整程序的准入门槛过低,不仅仅不合国际的通行做法,且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不符。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应当深入到与债务企业相关的商业性细节当中。审查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和多元,如“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具备发展前景;企业资不抵债且营业状况持续恶化难以为继,债务负担过重,无挽救与经营价值等”。③我国破产法虽然没有在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核要件中规定“具备挽救希望”的条款,但在该法第78条中规定“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可见在重整申请的审查阶段就确定对于重整价值的实质审查也有一定的法理依据。

由于法院在审查债务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必然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和一系列复杂的商业判断,故法院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咨询和听证。目前有学者对这种咨询、听证的形式、对象、范围有不同的认识,但大多都认为应当听取专业人士及机构、利害关系人。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产业调整转型国家精简产能的背景下,政府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对于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其中政府机关包括债务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劳动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银行金融机关等。④

在本文引述的破产重整案例中,也有在上述思路和理念主导下多方参与的企业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程序:浙江省人民政府就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宜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促成有关战略投资者与该公司的主要债权人通过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通过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复函的形式,对该公司破产案件中建立人民法院、地方政府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等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接着浙江省高院结合省政府的专题会议精神通知杭州市中院进行破产重整的立案前评估,并对应当注意的意见提出了原则意见;在立案评估的过程中杭州中院明确了该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以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支持态度,在此基础上将评估报告报送省高院审查;省高院在此前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最终批准杭州市中院受理该案。

在这个案例中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的过程中,我们能感觉到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具有以下特点:

(一)标准更高。

启动破产重整不仅仅要求具备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还要求企业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法院主导下的多方参与。

破产重整涉及多方的利益,且与整体社会效益息息相关,因此政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投资者、债务人)的参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机制复杂。

在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审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系统内复杂的决策和论证过程,这也体现了破产重整案件的重大性和严肃性。

(四)审查更加深入和实质。

审查不仅仅限于形式要件诸如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形式和内容、企业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等,还对企业的商业价值进行深入和专业的判断。

而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的意义也不仅仅局限于其他破产程序申请审查程序中理清占全债务关系、确定破产原因,而是多了综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企业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的全面实质性审查。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对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的审慎态度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审查程序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这个条文规定了法院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分组会议讨论通过的重整计划审查的权力,但对于重整计划批准审查的标准却未作规定,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破产人的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重整计划,破产管理人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是否应批准该重整计划?

我国目前的破产法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基于破产重整程序社会本位的理念初衷,以及对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立法宗旨,法院有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并在《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但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是否有权力不予批准呢?如果有的话,那行使这项权力的标准是什么样的?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予以进一步的阐释。

在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杭州市中院为了稳妥处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专门召开了征询会,听取了杭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界研究人员等相关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在与会人士“应当裁定批准”的共识上,才对该案件的重整计划予以批准。

由此可见,法院对于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并不是简单地起一个“橡皮图章”的作用,而是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质性审查和调研。故笔者认为,对于已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的批准仍应当像破产重整的申请那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债权人,虽然《企业破产法》第84条对表决规定了严格的“总人数的半数”以及“三分之二多数债权额”的限制,但我们看到仍会有少数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中的15家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计划上就有一家反对两家弃权。这就存在一个少数反对者的利益保护的问题。如果破产重整计划严重地损害个别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有悖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那法院完全有权力依职权否决该重整计划,以促进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当然,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光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之外它更强调对于各利益相关方的公平保护以及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考量。因此在考虑法院对于已经分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审查时,不应狭隘地局限于某一方或某些个别相关人的利益,而是应做全局性的考量。

四、结语

破产重整制度体现了破产法一般的立法理念,但这种制度也存在其本身独特的宗旨和追求。在该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具体来讲这种主导协调在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以及破产重整计划在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后的法院审查中得以充分体现。这种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实质性审查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甚至是其他破产程序中法院的消极态度,体现了破产重整制度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社会本位主义的色彩。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美国第二大航空公司摆脱破产保护等 第9篇

美国第二大航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2月1日宣布,它已向美国破产法院提交相关文件,从而正式摆脱为时三年多的破产保护。

联合航空公司CEO格伦·蒂尔顿说,公司在重新定位和资金积累等调整中已经取得巨大成绩。目前联航已经拥有与最强大的航空公司竞争的商业平台以及明确和正确的服务战略,并将继续在削减成本、增加收入和改善经营方面取得进步。

受航空业总体不景气的影响、尤其是9.11事件的打击,联合航空公司出现严重亏损,被迫于2002年12月9日申请破产保护。通过经营调整,目前联航的员工已经降至5.8万人,比三年前减少了30%,经营成本也降低了20%。

然而,联航的经营仍面临着不小的困难。虽然去年该公司的经营总收入达174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6%,但亏损仍很严重。从2000年以来,联航尚未出现过盈利。

“活力门”事件震动日本

因怀疑日本著名网络公司“活力门”存在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日本检察机关1月16日深夜对该公司总部及其总裁堀江贵文住所实施突然搜查,日本股市也因此遭遇了2004年5月以来的最大跌幅。与此同时,在去年9月众议院选举中重用堀江的自民党也发表声明,与堀江“划清界线”。

根据日本检察机关的调查,“活力门”旗下“活力门营销公司”的前身“点击财富”公司,在2004年10月曾宣布将通过换股把一家名为“金钱生活”的出版商收归旗下。而实际上,“活力门”在宣布收购信息前已经拥有这一出版商。利用发布这一虚假收购信息,“点击财富”在股市的股价从2004年10月底的17.9万日元攀升到一个月后的44.5万日元。

“活力门”公司创立于1996年,通过多次并购活动近年来迅速膨胀成日本著名的网络公司。堀江贵文现年33岁,是日本的网络新贵,拥有相当数量的年轻崇拜者。正因为此,在去年9月的日本众议院选举中,小泉首相将他招至麾下,以谋取年轻选民的选票。

美联储主席交接

1月31日,79岁的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正式离任,他的职位由原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本·伯南克接替。2月6日,伯南克宣誓就职,布什总统在该仪式上发表讲话。这是近70年来美国总统首次访问美联储,同时也是美国历史上总统第三次到访位于华盛顿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部?熏由此可见布什对新官伯南克寄以厚望。

经济学家分析,伯南克上任之后,首先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是否继续挥舞格林斯潘的利率大棒。美国经济目前已经出现放缓迹象,连续多年火爆的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这将影响其他领域的投资。原油市场价格仍有可能继续上涨。因此,经济学界对美联储是否应该继续加息存在强烈的意见分歧,伯南克将面临比格林斯潘更困难的决策环境。

这位52岁的美联储新掌门人能否延续长达18年的“格林斯潘神话”?

微软向欧盟服软

微软公司日前宣布,为满足欧盟有关反垄断方面的要求,微软决定对视窗操作系统的部分源代码实行授权,供非微软的专利软件开发商有偿使用。

欧盟与微软公司有关垄断的纷争已经持续多年。去年12月欧盟委员会威胁说,如果微软公司在今年1月25日前不能满足欧盟有关反垄断方面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将对其处以每天最高200万欧元的罚款,而罚款开始日期将追溯至2005年12月15日。

正是在这一威胁下,微软公司才于限期的最后一天公布新动作。不过,微软公司坚持认为,自己在去年12月底已经满足了欧盟相关裁决中的要求。

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说,欧盟正在“仔细研究”微软这一决定的具体细节。同时,欧盟仍然等待微软在2月15日前对欧盟去年12月的裁定做出正式回答。一些软件商认为,微软这一动作没有完全达到欧盟的要求,其有限授权只是公司转移公众视线的公关伎俩。

世界第二大钢铁集团“反收购”

世界第二大钢铁集团阿赛洛公司董事会1月29日通过决议,拒绝世界最大钢铁企业米塔尔钢铁公司提出的收购要求。阿赛洛公司总裁多尔在30日的记者会上表示,这一收购是“恶意”的,该集团坚决反对。

米塔尔公司1月27日在伦敦提出要以186亿欧元收购阿赛洛公司,以便进一步巩固其全球最大钢铁企业的地位。阿赛洛公司是由法国、卢森堡和西班牙三国组成的联合企业,总部设在卢森堡。在欧洲当地生产的汽车用钢板主要由阿赛洛公司提供,该公司的业务集中在欧洲及拉丁美洲,企业以生产高端的钢铁产品闻名。

中国GDP有望跻身世界四强

据国家统计局1月25日发布的初步核算结果,按可比价格计算,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9.9%。

2005年,中国GDP达到182321亿元人民币。按照2005年的平均汇率计算,折合为22257亿美元(人均GDP达到1703美元),有望超过英国,位居世界第四。

公司破产 第10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雷曼公司,资产证券化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 红极一时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爆出空前的危机, 特别是2008年9月15日世界第五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 由此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啸”, 全球被卷入了自1929年金融危机以来最严重的一场金融风暴, 使大家对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产生了疑问。本文通过对雷曼兄弟公司这家有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 找出美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雷曼兄弟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 作为华尔街的“债券之王”, 在经历了辉煌的发展期之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雷曼的破产是伴随着2000年至2007年全球资本市场流动性剩余和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而出现的。随着雷曼多元化发展模式的形成, 其大力拓展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比如固定收益产品、衍生金融产品, 这些新业务带来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半壁江山, 大量持有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最后危机来临时这些资产价值大幅缩水, 变成了有毒资产。另外, 雷曼净资产不足导致其财务杠杆率过高, 在2008年二季度达到创纪录的30.6倍, 根据最新公布的雷曼破产调查报告显示, 为了在定期报告如季报和年报中隐藏债务、降低公司净杠杆率屡次使用“回购105”, 而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没有在审计报告上如实反映, 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信息损失惨重。美联储在救助了美国国际集团AIG和贝尔斯登后却没有给雷曼的潜在买家美洲银行和英国巴克莱银行提供资金上的担保, 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金融监管的力度不够, 放任投资银行发展高风险业务。最后, 2008年8、9月份市场对雷曼的恐慌情绪蔓延, 其客户纷纷终止与雷曼的合作并在短期内将资金大量转移, 市场上的空头大规模做空雷曼的股价导致其股格大幅跳水, 破产前股价跌至每股0.21美元, 雷曼最终走向了破产。

二、由雷曼破产看美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对雷曼破产的分析过程可以大致发现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美国低利率货币政策导致的房地产泡沫。

从2000年起, 美联储为应对互联网泡沫导致的美国经济衰退, 一直采取低利率的方式刺激经济, 以此拉动经济增长, 形成了巨大的房地产泡沫。从2000年到2006年美国房价指数上涨了130%, 在此环境下, 借贷双方风险意识淡薄, 次级贷款在美国迅速疯涨, 但是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 美联储开始连续17次加息, 将联邦基金利率从1%提升到5.25%。而基准利率的提高相应推高了住房抵押贷款利率, 使一些低收入者逐渐出现还款困难, 于此同时美国房地产价格开始下降, 贷款购房者的还款压力大幅上升, 贷款出现了大批量的违约。雷曼持有大量的与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产品, 房价下跌导致其资产价值急速下跌最终破产。

2. 滥用金融创新, 忽视基础资产存在的系统性风险。

放贷机构在进行证券化时, 没有正确评估基础资产的质量与风险。美国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非常宽松, 只要借款人声明自身的收入情况即可获得这些放贷机构的贷款, 无须提供收入证明, 甚至那些没有任何偿还能力证明、信用分数低于620分、信用极差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贷款, 而放贷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催生了多种高风险次级抵押贷款产品。以此类贷款为基础资产进行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质量很差, 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很高。雷曼就是大力发展此类衍生金融工具, 最终也败在了这类业务上。

3. 美国很多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经营模式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以雷曼为代表的投资银行及放贷银行如“两房” (房地美、房利美) 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同商业银行不同的是, 投资银行的自有资本很少, 资本充足率过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为了筹集资金只好依赖银行间拆借和发行债券来满足资金的需求, 这就形成以较少的自有资本和大量的借贷来维持营运资金需求, 这就是财务杠杆。2000年至2006年美国房价不断上涨, 在利益的驱使下, 华尔街的投行们将自身的杠杆率都抬高到了危险的程度, 杠杆率平均在20倍以上, 雷曼2008年初甚至达到32倍, 当市场情况好的时候自然赚得盆满钵满, 然而亏的时候也是致命的, 美国前五大投行有三家已经破产, 剩下的两家也被政府接管。

4. 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

受房地产市场火爆带来的利益驱动影响, 美国多家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构直接参与衍生产品的设计并为其提供评级, 丧失了独立性, 滥用职权, 没有给出中肯的结果, 其不负责任的评级, 使本具有很高违约风险的MBS被披上了一层漂亮的外衣, 从而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使最初由次级贷款者个人违约行为带来的损失演变成了从购房者、抵押贷款公司、投资银行、机构投资者到个人投资者无一幸免的连锁反应。评级机构成为了导致次贷危机的“帮凶”。

5. 美国政府部门监管的失职。

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对房地美、房利美这类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 则采取豁免审核的做法, 因此在美国, 大部分贷款机构要进行贷款证券化首选就是先把贷款债权卖给“两房”, 再由这两家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这种体制下, 实际上监管部门完全放弃了监管职责, 为危机出现埋下了隐患。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在我国, 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属于创新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已经叫停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是因为风险控制不当, 而非资产证券化本身, 资产证券化不是风险源, 反而有利于分散放贷银行风险, 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体系高度聚积。结合我国实际, 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规范衍生金融工具市场, 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

中国人的传统是重视储蓄, 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集中了大量的风险, 如果我国的住房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 将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动荡, 为此我们应稳健推进资产证券化, 严格把关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质量, 因为基础资产质量的好坏从根本上决定了整个次贷市场风险的大小, 次贷危机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2. 完善资本市场, 培育合格的证券化参与主体。

美国次贷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证券化的金融机购自身严重的风险, 最终导致华尔街上曾经赫赫有名的多家金融机构经历重新洗牌。目前我国参与证券化的主体主要是经政府批准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 还有少数试点的企业, 就我国现有的资产总量来说证券化规模过小, 因此, 政府应该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 同时加强对其风险控制。

3. 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

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 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 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还需加强和完善。一是多方面信息源要相互交流, 使关于该证券资产的信息相互印证;二是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有评价制度, 对评级机构的评估正确率进行公示。三是在责任追究方面, 不仅要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而且要与个人、企业的信用挂钩, 使产生责任后果的个人或企业将来在相关市场无法生存。

4. 培育一批被市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 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至关重要。目前, 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很不完善, 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 评级机构运作很不规范, 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难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因此, 培育一批独立的、公正的、被市场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是当务之急。

5. 政府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目前,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 证券、银行和保险分别由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行使监管职能, 不利于对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系统性监管。当今国际上最佳的金融监管模式当属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集中管理模式。因此, 为了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根据宏源证券董事长汤世生的观点, 我们可以考虑以国务院下属常设机构的方式设立一个机构, 使其具备直接管辖权和行政效力, 加强金融协调监管, 解决目前金融领域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空白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婷, 杜建智.浅谈美国资产证券化对我国的启示.商场现代化, 2009 (1) :367

[2]韩晶.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的警示.中国国情国力, 2009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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