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2023-01-19

第一篇: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办法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个案研究

摘要:人口老年化激发了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并促进了养老服务业的生成与发展。作为服务业的新兴业态,其生成与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与培育。本文收集了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数据,在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其依赖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培育;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1)05―0074―04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降低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而且通过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还可以催生各种新兴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达国家老龄产业已成功走向市场,老年人的公共支出是年轻人的3倍,已经成为占第三产业很大比重的服务业。我国养老服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作为新兴的服务产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分析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参考。

一、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状

(一)养老服务业发展基本状况

辽宁省因早于全国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成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省份,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调研,笔者获悉辽宁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如下:

1、养老服务业的种类。目前,辽宁省养老服务业主要包括:收养助养产业、文化娱乐产业、家政服务业、医疗护理业、健康保健业、健康咨询业及临终关怀等。这些产业一般都依托于相应的服务业。除收养机构中有专门的养老院(敬老院)、旅游业有专门的“夕阳红”旅游服务、家政服务的照顾老人及临终关怀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外,其他产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服务业,最多只能算是准养老服务业。尽管如此,这些产业毕竟可以为老年人服务,它们是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基础。

2、养老服务的供求情况。虽然目前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很多,却仍不能满足市场庞大的养老需求。从辽宁省养老服务业的供求对比表(表1)中可知:养老服务业总体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虽然收养机构和临终关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老年人,但供求比仅为1:7;而家政服务等一般生活服务中仅有1/3的比例服务于老年人,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其他休闲娱乐服务业基本没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3、相关产业服务质量情况。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如旅游、健康咨询、家政服务及临终关怀等现代服务业年增长速度已超过100%,但服务质量却不尽如人意。从表2可知,临终关怀和文化娱乐服务质量较高,客户满意度达到96.57%和82.67%;收养服务、医疗服务、健康疗养等服务质量一般,客户满意度在50%以上;而旅游、家政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质量客户的认可度较低,客户满意度都低于50%,尤其是健康咨询业,客户满意度不足30%。

(二)养老服务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养老服务业还处于孕育阶段,成型的产业远未真正形成,产业发展还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目前,养老服务相关行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遵循的都是企业自行拟定的内部标准,导致养老服务企业众多,但服务质量标准各不相同,收费差异巨大。另外,多数养老服务业依赖政府拨款,缺乏市场竞争,这反而使行业内整体缺乏服务意识、行业监管乏力、企业管理机制落后。

2、养老服务缺口巨大。一是机构数量严重不足。以收养机构为例,辽宁省目前共有收养性社会福利机构865个,可提供养老床位7.6万张;初具规模的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284家,可提供养老床位3万张。然而,每百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仅1.6张,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每百名老人5-7张床位的水平,甚至低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每百名老人2-3张的水平。二是服务种类单一,老年人用品稀缺。目前,辽宁省养老服务业还仅限于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其他老年服务产品的供给和服务十分缺乏,甚至不能称之为养老服务业。与养老相关的服务业主要是家政服务和日常照料,内容比较单一。非常具有发展潜力的休闲娱乐业却没有养老服务的一席之地,导致老年人的休闲娱乐活动要靠自发组织,形成老年人休闲方式单一的局面。三是供需不对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备受关注,老年人专用产品如多功能拐杖、健康床垫药枕、随身尿袋、自动配药服药定时器、简易拆包裹器、坐式淋浴器、红外线内衣、磁疗软底便鞋拖鞋、老年健身器材等已开发成功,“银发经济”已应运而生。遗憾的是这些产品并未得到认可,更没能形成规模生产。老年用品供应与消费需求明显不对接。结果导致,一方面,老年人抱怨社会对老年人关心不够,没有专门的老年用品;另一方面,相关企业(或商家)抱怨养老服务需求动力不足。

3、老年服务市场不规范,服务品质低。目前,大多数养老服务停留在基本的生活照料上,其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以养老机构为例,许多养老服务机构是利用租用的民房、仓库或闲置房屋改建的老年公寓,其建筑设计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居住环境差、设施陈旧简陋的问题普遍存在。而且养老服务管理水平也很低,大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为老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制约养老服务需求的进一步扩大

市场需求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旺盛的市场需求是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使养老服务业具有巨大的需求潜力。辽宁省600多万的老年人口本来具有良好的市场需求环境,但由于传统观念的限制,老年人的需求一直处于压抑状态,养老服务需求潜力还有待挖掘。此外,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养老就是为老人料理生活起居这些简单的事情。这种理念决定老人大多有着节俭的生活习惯。他们对生活品质要求较低,希望减轻子女压力,多给子女留些遗产,这极大地影响了老年人自身的消费投入。

(二)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

养老服务事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其健康发展是一项惠国惠民的民生事业。随着人口老年化进程的加快及对养老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政府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政策环境。但养老服务业具有投入大、见效慢、回报低的特点,这导致市场供给能动性严重不足。根据社会政策理论,养老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服务)范畴,政府在其产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近年来,政府出台的政策存在法规原则性过强、体系性较差、落实难度大,并带有一定的修补性等问题。地方政策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措施,操作性很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导致实际经费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同时,老龄产业涉及许多领域,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目标,没有相配套的政策,产业

化发展无从谈起。

(三)从业人员缺口大、素质低

目前,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奇缺,相关人才培养基础也非常薄弱。从业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低。随着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辽宁省在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方面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养老服务业悄然兴起,而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暴露出专业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事实上,养老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服务不够专业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人员有热情、有干劲,但缺乏工作经验和管理手段;服务人员肯吃苦、不怕累,但文化水平低、专业服务知识匮乏;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等深层次助老服务的提供数量和提供力度更是不够。同时,助老服务队伍不稳定现象严重。在居家养老服务中,专业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已有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绝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甚至并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四)缺乏良性的市场运行和行业监管机制

养老服务业是个新兴的产业,目前还缺乏整体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这导致企业市场定位困难,无法主动根据市场需求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品质。企业规模小、层次低,制约了企业效益的提升潜力。目前,辽宁省养老服务业的管理体制是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的行政管理,并直接举办各级的老年人福利院。这种管理体制其实是服务提供者与政策制定者的同

一、服务者与管理者的同一。政府部门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导致政策的制定难免只顾自身利益而忽略服务对象的利益。同时,作为新兴的行业,养老服务业还没有专门的行业协会,缺乏规范的行业管理机制,也没有行业监督机制。企业各自为政,导致企业间市场定位、服务品质、收费标准差异较大。这种粗放型管理状态容易导致企业遵从“一次性博弈”的游戏规则,使养老服务业无法进入“重复博弈”的良性循环状态,制约了整个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培育养老服务业的对策

(一)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培育模式

根据养老服务业的自身特点及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养老服务业的培育可采取“1+2”的基本模式。“1+2”的基本模式是一个主导加上两个辅助的培育模式(也称“一主二辅”式培育模式)。“一个主导”是政策扶持的直接培育;“两个辅助”分别是舆论宣传的间接培育和规范监管的逆向培育。政策扶持的直接培育是指政府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产值增长的相关政策,直接扶持养老服务业。舆论宣传的间接培育是指依靠舆论力量转变目前的养老观念和老年人的消费理念,激发养老服务有效需求,利用媒体沟通养老服务供求信息,间接实现对养老服务业的培育。规范监管的逆向培育是指通过规范监管,解决养老服务业供求双方矛盾,平衡利益冲突,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1+2”的培育模式能够分别从生产因素、市场供求和市场规范的角度实现对养老服务业的促进与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舆论和行业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二)培育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措施

首先,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政策扶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直接的资金投入。二是出台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其中,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是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养老服务业因其投入大、见效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本的吸引不足,所以政府适时的资金投入无疑是对养老服务业最直接的扶持。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而言,完全依靠政府资金恐怕会使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因此,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以提高养老服务业的产业化进程。具体做法是:第一,加强对地区养老服务业的研究和规划,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按计划分期划拨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的投资,并建立“养老服务企业创业基金”项目,为规模较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第二,增加养老服务专业教学经费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养老服务管理专业,提高相关专业的办学经费,并保证按期拨付;给予相关专业大学生适当的生活补助、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同时,由政府投入建立专业性的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中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三,由政府投资,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对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实行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体制,保证从业人员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出台相关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规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落实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第四,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公共财政投向。除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外,对由于财力限制没有得到政府“创业基金”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贴息贷款和信用担保等方式的扶持,并出台养老服务企业创业初期税费减免、煤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政策。完善养老服务机制,建立老年用品研发机制,鼓励和支持多元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其次,发挥舆论对养老服务业的辅助培育作用,促进养老服务需求增长,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具体做法是:第一,利用传统节日,开展尊老、爱老活动。转变独生子女在现代家庭中“重小轻老”的观念,逐步形成理解、尊重老年人需求的社会风尚,支持和尊重老年消费。第二,宣传新型养老方式和养老理念。帮助老年人建立合理的养老预期、明确的养老目标,形成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结构特点理性地选择养老方式。第三,开辟养老服务产品推介节目。报道、宣传尊老敬老先进事迹;免费发布有价值的养老服务业新产品;及时报告养老服务最新研究成果等。

最后,通过监管和规范,约束企业行为,使之遵循市场规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具体做法是:第一,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应的政策,以规范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政策应当包括企业保证金制度及防止企业抽逃资金、违法的处罚机制等。第二,组织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与收费标准,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行业自律,帮助企业协调纠纷等。第-二,建立养老服务企业准入制度信用档案。针对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产品的具体情况,规定企业准入的基本资本金(或股本),限制企业运营中的负债比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用以监督企业诚信经营。第四,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分流机制。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养老服务人员必备的知识和基本素质,以建立资格认证制度。同时,为保证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还应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及不适合人员的分流制度,防止“铁饭碗”现象的发生。

第二篇: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卫生局 市计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0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加,老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健康、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截止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39.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1.1%,其中:85岁以上老年人口13251人。预计在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62万左右,占全市总人口的17%左右。老年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养老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需求,不仅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社会福利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行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措施,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造福广大老年朋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准入制度,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达到每万名老年人200——300张。各县区民政、老龄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县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的具体规划意见。

三、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要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要作好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乡(镇)、农村要办

好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农村养老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突出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市、县区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途径、多渠道地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水平,让广大老年朋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展以居家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助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经营,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市、县区老龄组织

要积极探索农村邻里互助养老服务的模式,确实加强农村老龄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有条件的县区在5年内,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寻找有实力、有爱心的民营企业家,兴建一所民办公助、功能齐全、走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老年公寓,引领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

(三)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展老年护理、康复、医疗条件的,可依据管辖权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资格,开展相关服务。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按程序审批后纳入定点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扶持。

(四)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市、县区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分别按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预算专项资金。县区根据本县总人口列入预算。加大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建设。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供利率优惠。

(五)减免社会化养老服务项目税费及公益性收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等有关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有关单位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购买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各级民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经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后,并在同级老龄部门备案。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爱心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康复指导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

从业人员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走市场化运营模式,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核定收费标准。

五、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市上成立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各类问题。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作用,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创先评优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核、年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业务,严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改作其他商业用途及进行商业开发;要完善服务对象的合同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

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要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三篇:浅析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趋势

翠屏区民政局局长 王刚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的日益弱化,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对社会福利和社区照料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养老职能将更多地依赖社区为老服务的开展。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就在社区,社区养老服务必将成为今后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之一,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新选择。

一、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据相关研究机构预测,到2010年,全国老龄人口将达1.6亿,2020年达2.23亿,2030年达3个多亿。目前,翠屏区有60岁以上老年人9.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9%,和全国总体趋势一样,翠屏区老年人口数量迅猛增加,高龄化和空巢化趋势显著,给养老服务带来了巨大压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居家养老观念及方式正受到冲击。当今社会,中、青年人生活节奏的加剧、跨地域职业流动的加速、生活方式的变化、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等,深刻地影响着家庭养老模式,有相当一部分是身边无子女共同生活的独居者,现实和未来期待新的养老模式。

现有社会化养老机构也不能适应不断增长的需要,目前全区有社会养老机构24所,其中城区国家办的1所,民办的6所,仅有床位1250张;农村敬老院17所,仅有床位 1280张,仅相当于老年人总数的3.9%。机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还不能弥补家庭养老在新形势下所形成的“空缺”。

社区是一个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微型社会,包含有组织服务的功能、人际情感交流的功能及邻里互助的功能等。可以说,社区是老年人晚年生活最主要的也是最理想的活动场所和交往空间,而社区的养老服务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方式,也是实现居家养老的重要保证。

二、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优势和选择模式

与传统的家庭养老相比,社区养老服务具有专业、便利和成本低廉的独特优势。 从专业化来看,由专业人员来照料老人,可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种需求。 从便利性来看,社区养老服务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大家同在一个社区,彼此熟悉,感觉亲切,服务上门,办事方便。 从成本来看,社区养老服务能够避免机构养老成本过高的弊端,低成本运作,不需要为新建许多养老设施而增加人力和资金的投入,可以充分整合社区资源。

实行社区管理服务,不仅要考虑到离退休人员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还要考虑他们的精神生活需要,应尽力做到“养、医、乐、学、为”为一体,可以选择如下一些服务模式。

一是家政服务。将一些原来由家庭负担的事务性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开通服务专线电话,实行上门服务,这一服务体系应包括家庭保姆介绍、代买菜、洗衣、打扫卫生、维修、搬运等内容。

二是社区医疗服务。开展医疗服务“下访”活动,开设家庭病房,上门送医送药,实行巡诊制度、义务查体制度,实现从“有病去医院”到“小病进社区、大病去医院”的转变。

三是文体活动服务。围绕“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如棋类、球类、书法、健身、合唱等,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是设立社区老年服务机构。城区独居老人在老年人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发展社区老年公寓、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老年人服务机构,对家庭抚养照顾有困难的老人、独居老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服务。

三、发展社区养老服务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翠屏区社区养老服务的还处在低级阶段,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不健全,服务内容有限,主要有这三方面的问题。

(一)社区对老年人日常生活照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不足。社区内没有专门向老人提供三餐等日常生活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很多老人希望社区里有这样的机构存在。日常照顾服务的缺失,也表明了老年人对这种服务的需求和潜在的巨大市场。

(二)社区医疗服务网络不全,老年医疗保健体系有待完善。社区内没有向老人提供较为专业的医疗服务诊所,没有针对老年人的优质优惠服务,不能做到小病好在社区,大病养在社区。由于行动不便,在城市公共交通很拥挤的情况下,外出极其困难,老年人即使到了医院以后,又因为大医院看病手续繁琐,还得跑上跑下不断排队,做各种检查,结果是老病没好,又添新病。对于一些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老人所急需的家庭病床和医生上门服务更为缺失。

(三)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活动有限。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的很少组织活动,对老年人没有吸引力。大多数老年人休闲娱乐活动内容比较单一,而且绝大多数活动都是独自一人或和其他两三人一起进行的,缺乏一定规模的组织性和社会参与性。社区老年人自治组织发展的不充分。

出现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当前城市社区基层机构资金不足,工作人员人数不够,社区事务繁多,社区养老服务还没能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针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建议采取如下一些对策。

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提高对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力度。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社区养老服务所具有的福利性、公益性而言,社区养老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将之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事业的领导,并保证每年给以财政上的支持,拨专款用于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的发展和相关设施的建设。此外,还要增强社区自筹、机构投资和社会捐助,从而实现多方位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方式。

2、积极发展社区家政服务业和老年人照顾服务业,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在认识到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福利性的同时,还可以适当地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将之作为一种产业加以发展,鼓励个人和社会各企事业团体走进社区兴办各类老年人服务机构,并对那些愿意在社区建立这种服务机构的投资者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此外,还应积极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和老年人的自我照顾能力,尤其要善于发挥低龄老人的“余热”,创造一种“人人互助”的社区养老环境。

3、整合现有社区医疗资源,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其他专业性的医疗服务机构为补充,以正规大医院为技术支撑的综合性社区医疗服务网络和老年医疗保健体系。

一方面应该加强社区医疗服务主体的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医疗资源,包括政府创办的基层卫生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将这些资源整合并改造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以提高社区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所有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的服务;另一方面根据各社区的实际需求,可以利用社区医疗资源创办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服务机构,如老年护理中心、家庭保健指导机构、社区康复院等,并将之纳入社区医疗服务的范围进行统一管理。此外还要加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与正规大医院的合作,建立起从医院到社区和家庭的连贯性服务体系,使病人从发病到康复的全过程都能做得到方便、有效和连续性的医疗护理服务,并可减少医疗服务的中间环节,节约医疗资源。

4、积极鼓励社区老年人自治组织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性。 首先,放开政策,简化老年人申办各类组织协会的程序,并在政策和财政上对老年人创办的一些社会组织给予支持;其次,作为社区管理者而言,应当正确认识老年人和他们的组织在社区福利和社区照顾中的积极作用,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老年人组织只是几个老人凑在一起聊聊天、打打牌的传统看法。在目前各社区资金和人员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应重视积极开发社区现有资源,特别是那些刚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低龄老人,要充分挖掘他们的工作潜力和活动能量,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性。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单纯依靠家庭养老的时代已经过去,但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养老难以普及,事实上,对老年人而言,社区是他们晚年生活最主要也是最理想的活动场所和空间,老年人对自己的家庭和熟悉的社区环境有一种深深的依恋,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第四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再思考

余姚市老龄办 胡永夫

【摘要】居家养老服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是老龄社会的应对和调和,是传统养老的延续和发展,是社会养老的探索与实践。我们余姚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起步于2007年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运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受到老年人的欢迎,但是作为一项长期性、重要性工作,今后如何进一步发展、深化和提高,不得不引起我们认真的思考。

本文试图对余姚市近三年的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总结,通过对目前存在的五大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这对深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满足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养老问题日益突出,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而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低下,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使养老服务越来越成为迫切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我市的居家养老服务起步于2007年底,经过三年来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受到了老年人的欢迎。但作为一项长期性、重要性工作,如何解决现有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提高和发展,需要引起我们认真的思考。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前提。对近三年的实践进行总结思考,笔者以为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政府压力过重,越位与缺位并存。

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项新兴的事业,这些年主要处在政府扶持、推动阶段。自2007年开始,市政府、市民政局、市老龄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无论是建设服务设施,成立服务机构,设立服务内容都主要由政府来完成。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政府积极参与,强力推动的模式,短期效果十分明显,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一是容易造成错觉。居家养老服务刚开展,我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来推动这项工作,我们在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时,往往会着重宣传政府购买服务,而社区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重点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这样无形中造成一种印象,即居家养老服务就是政府购买服务,使原本内容广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窄化。而实施政府购买的对象,又仅仅限于自理有困难的城镇特殊困难老人,这样,居家养老服务就成为政府为城市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代名词,在实践中影响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推广和发展。

二是容易给政府增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是家庭、社会、政府多方责任共担的一种新机制,但政府过度地“亲力亲为”容易造成人们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再加上有些社区在确定享受政府补助对象时没有严格对照标准,导致有些家庭和老年人本来能够自我照料或部分自我照料,但将照料责任转移给政府,把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可以承担的责任推向政府,导致政府责任日益扩大。而政府一旦开始提供了服务,今后也难以从中退出,长此以往,政府将不堪重负。

三是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作为政府原本的主要职责是在加强管理上,出台政策上,以及规划、监督上。现在,政府却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造成责任越位,同时该负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没有及时到位,造成了责任上的缺位。 市场发育滞后,信息与信心并缺。

三年来,我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运作机机制不够完善,与老年人日益提升的服务需求相比,市场发育滞后,民间资本参与这个行业几乎是零,老年花钱买服务的意识也不强,阻碍了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一是信息渠道不畅,对市场认识不够清晰。居家养老服务是新兴事物,很多民间组织和企业对居家养老服务根本不了解,甚至从没听说过。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他们对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够了解,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服务行业,造成很少有民间组织和企业投资涉及到居家养老服务中去。

二是利润空间狭小,民间资本参与信心不足。由于目前政府成为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承担者,服务行政化色彩较浓,无论是组织服务人员、确定服务对象,确立服务内容都有政府来操作,侵占了本应属于民间组织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份额,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空间。另外,居家养老服务是微利行业,它的性质决定了其经营必定是艰辛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讲是要“奉献”的。以办老年食堂为例,用低廉的价格为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固然受到老年人欢迎,但往往是“叫好不叫座”,因为这很可能是一笔亏本的“买卖”。利润空间的狭小,使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信心不足。

队伍建设迟缓,数量与素质同低。

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环节,但目前,不论是服务人员的素质、数量还是服务质量,都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服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目前,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一直采用非正规“自我”教育培训方法,没有系统的培训教材,而实现自我教育的内容又比较狭窄、低级,使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影响服务质量。同时,居家养老服务员又被等同于一般的家政服务员,社会地位和待遇较低,导致一些有一定素质的专业护理员不愿从事这项工作。愿意从事的只是一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的下岗女性和外地人员,而外地人员因语言不通,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影响服务质量。

二是志愿者队伍数量总体不足。在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下,志愿者队伍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补充力量,但由于目前缺少健全完善的激励、培训机制,真正能发挥作用的还较少,还不能填补缺口。停留于名册的多,真正发挥作用的少;节日性问候式的多,长期固定结对式的少,而且志愿者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照顾老人也是件需要技巧的工作,不是任何人能胜任的,如果没有相关的知识,可能会束手无策。总体上讲,真正能帮助老人的志愿者还不够。 资源效用低下,共享与共管失调。

从目前服务开展情况看,居家养老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不高,条块分割,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

一是硬件服务资源发挥效能不高。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是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从我市的实际出发,采用了独立建站、合建、与办公室兼容等方法,其中最多的是采用与村落文化宫或老年活动室合建的方法。这一做法将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十分合理,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即资源共享不共管的问题。无论是环境卫生,还是设施维护,都缺乏统一的管理,出了问题互相推诿,不少服务站平时有关门现象,应有的服务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如,服务站中的一室多用,老年电大教室同时又是民工学校、青年团员学校及妇女教育学校,因缺乏统一管理,结果造成长期关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二是人力服务资源配合协调不够。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本身就很缺乏,又由于分散于各部门、组织、单位,彼此间各自为战,缺少协调与沟通,致使资源利用缺乏效率。如巾帼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党员志愿者等服务资源,没有统一的协调者,各自站在部门的角度考虑居家养老服务,导致了部分老年人结对多支志愿者,部分老年人无人结对。另外服务活动冷热不均现象严重,往往一窝蜂似的拥挤在老人节或春节期间,缺少长期性帮扶。 农村待遇偏低,力度与广度不足。

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城乡之间差距明显,主要表现在资金扶持失衡,政府给予城镇社区的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远远高于给予农村的支持,造成农村发展后劲不足。

一是农村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目前,在我市,城镇社区困难老年人由政府实施购买服务,每人每月享受标准为120元,而社区则有每人每月30元的工作运作经费;而在农村,困难老人却享受不到。虽然我们提出实施福利性购买服务,却完全要依靠行政村的经济实力设定享受对象和享受标准,且这种享受具有不稳定性。目前占老年人口80%的农村老年人享受福利性购买的只有273个,而占老年人口20%的社区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有831人,无论是数量上、标准上,农村老年人的待遇明显受“冷”。其次是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上,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政策可享受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但农村社区则无政策享受,城乡差别之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不广。在我市,有80%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生活状况差、急需帮扶的老年人也在农村。农村中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普遍存在,他们需要通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来改善晚年生活质量。2008年起,我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由社区向农村拓展和延伸,先后有57个行政村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试点,今年将再增加35个试点村,三年共计92个行政村。但是,就全市而言,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还不够广,只占全市的35%。换而言之,还有一大批农村老年人享受不到居家养老服务,需要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把所有农村老年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的范围之内。

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明确政府定位。

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工作,首先必须体现政府的意志和其倡导的社会价值观,尤其在工作开展初期,政府的推动、引导作用,必须作为这项工作的初始动力,贯穿于启动、规划、组织等各个环节和过程,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把居家养老的所有事情包办下来,还需把其职责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下步必须给政府合理定位,明确职责。

一是政府要积极支持,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倡导者。政府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力措施,建立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机关配套制度,在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督促检查方面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并向全社会宣传老龄化发展形势,宣传“花钱买服务”的消费理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养老服务事业。同时要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有计划地向农村倾斜,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是政府要加强调控,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者。作为政府要对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使用效果,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改变一些社区仅对生活自理能力弱老年人购买服务,或者以购买物品代替购买服务的做法,还原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的真正面目,发挥居家养老服务效能的最大化。

完善市场机制。

今后,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将越来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趋势,引入民间组织及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有效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正确方向。

一是要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全方位支持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制定积极的措施鼓励各类民间组织和企业、个人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要积极宣传养老消费观念,通过“服务商主动服务→老年人体验服务产生依赖→建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市场化目标。

二是有效提升服务内容。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高,他们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内容不断增加,尤其是在城市中,一些老年人已从寻求生活援助的低标准进入到寻求心理援助,追求精神生活的高层次,因此,我们的服务内容也要不断发展,不单单是得提供救助性的服务,而应向预防性、发展性的服务延伸,拓展。 整合服务资源。

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本身相对匮乏和分散,要达到最大化的利用率,必须进行有效合理的整合。

一是合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今后要加强老年人居住区域内养老服务资源的合理整合,实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要促进公共设施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发挥现在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要争取把一些闲臵的学校、村委办公楼、厂房等,通过租赁、购买等形式,改建成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卫生服务中心、敬老院等现有市场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资源的综合效用。

二是优化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不是一个部门或组织能独立完成的事,综合利用各部门的组织优势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是今后发展方向,比如妇联、团委、学校等,但必须打破部门视野,打破各自为战,统筹安排与考虑。要利用老年人自身资源,开展“以老助老”;要发动有一技之长的爱心社会人士的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力尽所能帮助解决居家老年人“难、烦、愁”问题。 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发展我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一支高素质,强能力的服务队伍,今后在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待遇的基础上,还需加强管理。

一是促进服务水平专业化。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可与敬老院、卫生部门、劳动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注重吸收有一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下岗职工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是保持服务队伍稳定性。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采取人性化管理,通过激励机制、集体活动增强服务人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减少服务人员的流失;要通过宣传引导扩大助老志愿者队伍,明确志愿者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有效增加志愿者人数量和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要注重服务的长期性和经常性,唱响为老服务“四季歌”。

第五篇: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668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08%;65岁以上老年人口4517万人,占总人口的749%。预测到201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7847万人,占总人口的1266%,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508万人,占总人口的82%。随着大量青壮年外出打工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空巢”家庭迅速增加,2003年我省家庭户口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单独生活的家庭户占2263%,比2000年增长388%。老年“空巢”家庭的增多,不仅使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也对老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影响,给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养老服务业是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是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清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建立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保障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二是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各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或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三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开展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四是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五是运作机制市场化。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六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十一五”期间,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所有制福利机构为骨干、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和集中供养人数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底,力争使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20张以上;各市、州、县分别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的老年人福利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市(州)和部分县(市)建设20所爱心护理院,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临终关怀机构,全省80%以上的街道建立能容纳30名以上老人的托养综合性福利机构;继续加强“星光

老年之家”的建设,使其长久有效运行,发挥为社区老人服务的功能。

三、明确政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一)经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退休人员公寓、养老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能,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外资来我省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加快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业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兴办转变。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已建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三)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应依法科学确定,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确定的最低价(在武汉市主要城区用地,不得低于武汉市政府颁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民用水、民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要求地籍测绘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我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报请交通部门审批免征养路费。

(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08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大力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岗位,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老年护理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

四、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认真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兴办养老服务业,需经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国内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外国人兴办,由省民政厅审批,并报省商务部门审核。兴办养老服务业应向同级老龄办备案。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老年人建设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执行,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使入住老年人生活舒适、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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