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2023-03-26

第一篇: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二篇: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

为保证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信誉、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协议有效期内获得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的所有产品。

二、权利和义务

乙方:

1.及时向获得证书的甲方颁发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审批甲方标志印制申请。

2.监督和指导甲方正确宣传和使用证书和标志。

3.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证书有效性的确认,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甲方证书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换、暂停、撤消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消或注销结果予以公布。特殊情况下(如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乙方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甲方:

1.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范围:

a)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产品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

b)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标志;

c)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推荐产品证书;

d)不得在非获得证书产品上使用推荐产品标志。

2.获得证书的产品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粘贴一枚推荐产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监察部门及乙方推荐产品机构的市场监督。

3.推荐产品标志由乙方统一规定样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4.甲方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的推荐产品标志,应注明证书编号。

5.自行印制的粘贴在产品外观或外包装物上的推荐产品标志和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的推荐产品标志,甲方须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6.甲方应建立推荐产品标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时应书面报告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获证产品生产情况和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

7.当推荐产品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后,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停止推荐产品标志的使用。在推荐产品证书被撤消或注销的情况下,还应按乙方要求交回有关文件(包括推荐产品证书)。

8.自愿接受乙方对推荐产品证书和推荐产品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及管理,自愿接受乙方的质量体系监督审核和产品监督检验。

9.应确保推荐产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三、费用

1.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交纳年度监督评审费和年金(见推荐产品证书评审收费标准)。

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评审收费标准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实行有偿服务。参照执行国家“计价格[1999]16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申请费:1500元;

2)评定与注册(含证书费):3000元;

3)年金(含标志使用费):5000元;

4)公告费500元。

(指定《中国电源博览》和“中国电源行业资讯www.cpsa.com.cn”向社会公示)

2.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甲方整改措施的复查等),其间发生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罚则

凡甲方未按乙方规定正确使用推荐产品证书和推荐产品标志时,乙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向甲方提出处罚并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诉讼。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证书有效期)。

协议期满,未经复评,协议有效期限内所获得的认证证书均视为无效。甲方应及时申请复评,复评合格后,重新与乙方签订《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即可恢复上一协议期内未满期限证书的有效性。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做出声明并充分说明理由。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潮州,揭阳CE认证: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及如何使用 CE 标志

潮州,揭阳CE认证: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及如何使用 CE 标志

东莞中欧企业管理咨询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 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 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 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 CE 标志, 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 CE 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 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比如:一个带有 CE 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 安全规定。

如何使用 CE 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

规定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

则不构成使用 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

(EMC)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 CE 标志。

第四篇:安全标志发放和认证方案

安标字〔2011〕8 号

关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 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为切实加强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现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安标国家中心修订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见附件。

二、对经履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在发放安全标志证书时,将以安全标志证书附件形式出具产品认证文件,包括概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认证情况、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供设计单位、矿山用户等相关方参考。该认证文件也可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上查询。

三、鉴于目前产品研发、标准化建设和检测检验资源现状,现阶段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执行安全标志新产品认证程序、依批次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所发放的安全标志仅对所认证的批次产品有效,安全标志证书中标注有该批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等基本信息。对该批次以外的产品,即使名称和规格型号相同,但产品出厂编号不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的,不对其有效。

四、请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并指导矿山用户正确安装、使用、维护产品。严禁将同一产品出厂编号用于多台产品,严禁非法伪造、转让、买卖安全标志,一经发现将按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请矿山用户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选购取得安全标志的救生舱产品。选购时应认真核对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性,可采用查看安全标志证书原件(包括安全标志认证文件)、登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核对或电话咨询安标国家中心(010-84264266)等方式。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技术综合性强、含量高的重要安全产品,建议选购时认真考虑产品使用、管理和维护等问题。

六、实施对获证救生舱产品的备案制度。救生舱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矿山井下试验时,持证人应在与矿山签订正式合同后一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救生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品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附件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2011年1月修订版)

前言

为满足我国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迫切需要,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井下避难紧急避险设施安全认证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研究开发和安全检测检验资源现状,安标国家中心2010年1月组织制定了《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暂行)》,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后,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中试行。

2011年1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根据该规定,结合暂行方案的试行情况,在对暂行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方案名称由《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修改为《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适用范围修改为针对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不再包含避难硐室用设备的安全标志认证。

认证依据修改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补充了安全标志持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认证。 本方案主要服务于现阶段我国矿山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相关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安全性能检验。 注: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中只进行安全性能审查和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为从事产品研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 4.2 申请材料

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相关要求见申办平台相关说明。

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产品满足认证依据的自评估报告、设计计算文件、研制过程中整体防护性能的实验报告及由国内该领域权威专家做出的鉴定意见。进口产品提供国外认证文件和认证依据的复印件及中文翻译稿。

申请时,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4.3 检验样品

所申请的全部产品。 5 技术审查

按认证依据和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技术审查准则的要求,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6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6.1 检验原则: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6.2 检验方式:现场检验(煤矿井下除外)。

6.3 检验依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其中规定的整体安全防护性能、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等,目前无相关检验条件和能力,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实验结果及专家鉴定意见。 6.4 检验机构。委托具备相关知识储备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7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救生舱的新产品安全标志,并在安全标志证书中注明:“本证书根据认证依据的相关要求,主要进行产品组成部件功能完备性及安全性能审核,产品整体安全防护性能、生命保障系统性能等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实验结果及专家鉴定意见”。同时,附产品认证文件,包括概要、产品研发及专家论证情况、认证情况、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持证基本要求等内容。 8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9 持证要求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救生舱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10 其它

救生舱取得安全标志后,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下一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新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篇:安全标志牌和标语的使用内容解读

安全标志牌内容解读

1.安全标志牌的制作

安全标志牌应自带衬底色,用其边框颜色的对比色将边框周围勾出一个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底色。但警告标志边框应用黄色勾边,衬底色最窄2mm,最宽10mm。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的安全标志牌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

2.安全标志牌型号的选用

安全标志牌根据尺寸大小可分为7种型号。其中,1型最小,7型最大。型号选用规定如下。

(1)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2)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3)车间内设4型或5型。

(4)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5)在工厂内,当所设标志牌的观察范围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3.安全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与人视线的夹角应接近90度。 4.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场所

(1)作业场所:使用或放置有毒物质和可能产生其他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 (2)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的醒目位置。

(3)产品外包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材料的产品外包装,均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简要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储存场所:储存有毒物质和可能产生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场所。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现场。 5.安全标志牌使用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相应的安全部位,并确保醒目。环境信息标志牌宜设在相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牌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的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4)多个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3种。无论使用哪一种方式,设置都应确保牢固、稳定。

(6)在较宽大的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布点原则和要求设置安全标志牌。岗位密集的作业场所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点,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标志牌;岗位分散的作业场所应当在每个作业点分别设置安全标志牌。

6.安全标志牌的检查和维修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安全标志牌,当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安全标语的使用内容解读

安全标语是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企业员工起到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以一种人性化的文化形式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1.制作安全标语的误区 (1)形式太老套

有的标语流传时间较长,人们司空见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与鼓动作用。当然,也有一些脍炙人口的佳句被频繁使用,但总体上应避免一些内容空洞的“老掉牙”的句子。

(2)标语显得很枯燥,缺少人情味

有些安全标语,说得过于绝对,如“违章操作,就是自杀和杀人”、“不讲安全,下岗回家”等。且不论标语本身是否合乎逻辑,这些带有威胁口吻且严肃过头的标准,难以令职工接受,有时更会适得其反,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3)缺乏可操作性

有些标语要求彻底杜绝隐患,而实际上,隐患是绝对存在的。这些标语只能代表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和理想追求,在现实中是无法真正实现的。标语如果舍本逐末,一时去强调不可能达到的目标,警示作用自然也就无法达到了。

2.选择安全标语的要求

选择和布置安全标语,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拼凑,而是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 (1)要注意做到与周边环境的完美统一 规划与布置的学问从来都是一种美学,其关键在于如何将安全标语与环境相协调。例如,关于企业全局性的安全理念的标语,应安放在非常醒目、开放性的位置。现场则可依据安全隐患的主次关系有选择性地安放,它与防火重点部位、检修间、运行操作区域的安全标语是不同的。

(2)要突出本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有些企业从网上、书上或委托厂家找安全标语,随意一贴,导致重点不突出。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战略,宣传工作一定要紧跟企业的发展,不能一成不变。标语也是一样,要做到与时俱进,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标语的警示作用。

(3)要充分体现人性化

一句标语是否能深入人心,引起员工共鸣,不仅要看它是否道出了员工心愿,还要看它是如何表述的。标语建设要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基本出发点,研究如何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方法拟订标语,使其适应职工的心理和文化需求,增加亲和力和感染力,避免居高临下式的空洞说教。

以下是一些可供参考的安全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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