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规则

2023-05-23

第一篇:压力容器安装监检规则

压力容器安装监检办事指南

附件2 压力容器安装(组装、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兆帕(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兆帕升(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兆帕升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提交资料

(一)压力容器安装(组装、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压力容器安装(组装、修理、改造)告知回执;

2、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1)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

(2)竣工图样;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如有);

(5)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

(6)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7)进口设备须提供相应《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3.压力容器安装平面布置图(加油站、LPG站、LPG储存等场站适用); 4. 安装(组装)合同;

5. 安装(组装)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文件;

6. 安装(组装)技术质量管理、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 安装(组装)竣工资料及相应的安装质量证明书;

8.其他必需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回执;

2.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

(1)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

(2)竣工图样;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如有);

(5)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提供强度计算书;

(6)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应提供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3. 修理、改造合同;

4修理、改造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文件;

5. 修理、改造技术质量管理、作业人员清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6. 修理、改造竣工资料及相应的修理质量证明书;

7.其他必需的检验报告(含缺陷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申请

1、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技术资料和其他申报资料到本所业务受理室办理检验申请,本所业务受理人员对技术资料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数据录入管理系统,确定检验日期,开具《梅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通知单》(无损检测及其他检验费待检验完毕后开具)。

四、交检验费(一)交费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受理前缴清有关检验费用。

(二)现金缴款方式

见附件4:检验费缴款流程

五、现场监督检验

(一)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前,安装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2、打开压力容器人孔和检查孔;

3、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应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需要进行超声、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其检测区域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4、 需要登高检验的,应搭设脚手架、准备轻便梯等,这些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3 米 以上的,须搭设脚手架,且应设置安全护栏;

5、 能够转动的或者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6、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用照明电不超过 24V ,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7、 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8、.安装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检验现场安全监护。

(二)修理、改造监督检验前,修理、改造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 修理、改造部位表面必须彻底清理干净,其检测区域应当露出金属光泽;

2、对影响检测修理、改造部位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拆除;

3、被检容器必须停止运行,处于停机待检状态。且须打开手孔、检查孔、人孔,并将被检容器内部介质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从被检容器的第一道法兰处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4、需要登高检验的,应搭设脚手架、准备轻便梯等,这些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3 米 以上的,须搭设脚手架,且应设置安全护栏;

5、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降温或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损伤;

6、 能够转动的或者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7、 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用照明电不超过 24V ,引入容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8、 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9、修理、改造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检验现场安全监护。

(三)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在现场出具《现场检验结束告知单》,若有一般问题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严重问题将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1、检验人员如现场开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我所领取《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第

三、四联,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处理结果。

2、安全附件过期未校验,使用单位在领取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时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声明书》。

3、压力容器在受压元件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应由具有压力容器修理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由修理单位进行修理申报手续的办理。

4、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不齐全,使用单位应将相关出厂技术资料补齐。

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压力容器。

6、快开门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失灵,使用单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修复,确保其安全联锁联动功能灵敏可靠。

七、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1)《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和《统一票据》第四联(2)安全附件如过期未校验,还应提供“安全阀检验报告”或“压力表校验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及《声明书》到本所业务受理室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检验资料。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应停止使用,并根据检验结论说明做出相应的整改或报废处理。

第二篇:00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监检登记基本工作流程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工作流程

一、使用单位在新建设压力管道前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2版)》第十五条的要求填报《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书》一式四份,备齐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所在地县区局特监科办理备案,经受理后及时督促安装施工单位办理告知,向东营市特检所申请监督检验。

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要求填写告知书一式四份,并携带有关资料证件分别供受理告知机关和检验单位市特检所审查。资料证件应包括: 1. 压力容器管道现场安装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命文件;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管理人员授权书;(公司质保体系文件原件带编号)

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原件或试安装修理改造批文原件(审查原件,留盖红章的复印件一份存档)。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资质复印件带红章4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带红章4份,授权委托书4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合同;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告知书(一式四份);(部分盖章签字) 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

6.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每份均应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印章);(封皮盖章)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设计图样和设计说明; 8.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必须是本单位的,借用无效);焊接工艺文件;(焊评20#,16MnR,15CrMo,0Cr19Ni9)

9. 无损检测工艺文件(每份均应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无损检测人员证件(包括资质证书和注册证书);(证件审查原件,需留盖红章的复印件存档);

10.焊工有效证件(必须是本单位的,借用无效);(证件审查原件,需留盖红章的复印件存档);

11.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竣工图等出厂资料;

12. 压力管道及管件、阀门等质量证明书和复验报告(可在以后监检过程中提供),同时提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13.PE管、埋弧自动焊等压力管道元件监检证书;

以上带黄色标记的需提供

二、压力管道和I、II类压力容器的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到建设单位所在地县区局特监科办理。Ⅲ类压力容器、胜利油田所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告知到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东城黄河路交警大楼东200米与曹州路路口东南角、电话0546-8330707)办理。

施工单位到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监窗口)或者建设单位所在地县区局特监科审查告知书、资质许可证、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受理后县区局签字盖章存档。

三、施工单位及时到东营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相关业务室(市直、东营区、东营开发区、利津县所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到容管一室办理,广饶县、 垦利县所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到容管二室办理,河口区、东营港开发区、胜利油田所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到容管三室办理)审查上述有关资料,留一份告知书存档,同时报送一份《法定检验报检申请》(见附表)申请监督检验。

四、施工单位留存相关资料,联系现场监检事宜。

五、进入现场监督检验阶段,发现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如施工单位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上报市县区局纠正和查处。

监检员发现一般问题填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发现严重问题填写“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并上报安全监察机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回复。

六、施工现场监检阶段完成,施工单位及时向分院提交竣工资料、缴纳监检费用,分院及时出具并发放监检报告。

七、施工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及时到市局特监科窗口或所在县区局特监科办理设备的使用登记。

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需要提供材料(参考《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三)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五)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和确保注册表填写的准确性,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还应提供:

(一)特种设备的开工告知手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证书。

八、自2014年6月1日起,东营市特检所不再对整体安装就位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受理就位监检申请和就位安装监检。为便于工作,简要解释如下:

1、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 tsg r7004-2013第四条规定:安装监检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针对目前国内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存在的问题,考虑《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4已经将现场制造和现场组焊(粘接)的压力容器作为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延续,现行的压力容器安装的内涵仅是压力容器吊装、就位过程,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影响甚小,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明确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仅适用于医用氧舱的安装。”

2、关于注册登记的问题参考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3、关于首次检验日期的确定,TSG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中由使用单位提出,登记机关确定。

九、安全阀校验可联系

1、东营分院垦利工作站电话2521232;

2、东城开发区危化品检验中心电话873956

7、孟工18606463827。

压力表校验可到市质监局计量所833816

9、8331366或各县区质监局计量所。

十、从事无损检测的专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备案参照本流程执行。对于安装单位许可证书上注明"无损检测分包"的,安装单位不得在持证期间自行进行安装工程的无损检测工作。

采用简化格式《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的,参照本流程办理。

第三篇:压力容器安装安全阀规则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

安全阀安装的要求如下: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与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总和。

4、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为实现安全阀的在线校验,可在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爆破片装置。对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易燃介质,腐蚀、粘性介质或贵重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与压力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截止阀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5、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压力容器上安全阀的安装要求

安全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门,或安装在连接压力容器气相窍门的管道上。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蹭截止阀门。对于劢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粘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封。凡动用此截止阀都应有操作记录。 (4)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它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检修,并应考虑能听到安全阀开启时的响声。安装在室外露天的安全阀,要有防止冬季阀内水分冻结的可靠措施。 (5)介质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或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安全阀的排出口应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两个以上的安全阀若共用一根排放管时,排放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出口截面积的总和,但氧气或可燃气体以及其他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的两种气体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安全阀的安装及其管道布置设计的要点

1、安全阀应直立安装并靠近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如不能靠近布置,则从被保护的设备或管道到安全阀入口的管道总压降,不应超过安全阀定压值的3%。

2、安全阀宜设置检修平台。布置重量大的安全阀时要考虑安全阀拆卸后吊装的可能,必要时应设吊杆。

3、安全阀入口管道应采用长半径弯头。

第四篇: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湖南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限安装);

(二)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四)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五)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六)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七)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医用氧舱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二)改造,对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进行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三)维修,对压力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压力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注:其他变更,是指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

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 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试安装 (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依据本规则第二章要求,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由审批机关负责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相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

(二)不得安装、改造、维修由未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

(三)不得安装、改造、维修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四)不得安装、改造、维修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在用压力容器;

(五)不得安装、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压力容器;

(六)不得安装报废的压力容器;

(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粗和出借许可证;

(八)不得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进行整体转包;

(九)不得将承接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配合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压力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停止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有的有关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应当取得1级中安装许可,许可条件参照本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其中起重机吨位可等于或者小于1t。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特函〔2009〕76 号

关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机构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压力管道安装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规则》),并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安装许可规则》的有效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已取证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换证问题

对于已经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受《安装许可规则》中关于安装许可类别、级别调整的限制,可以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工作,证书有效期内不需要换发许可证。相应地,取得GC类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的,可以从事原GC类中相应范围的GD类(动力管道)安装工作,许可证到期后,各安装单位再按照《安装许可规则》的要求进行换证工作。

二、关于新纳入安装许可项目的过渡问题

与《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相比,《安装许可规则》将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等两个项目单独划分安装许可类别。考虑到上述专项安装单位实际取证情况,给予一年过渡期,在2010年8月1日前,这些项目的安装单位应积极准备并完成上述两项管道安装专项的取证工作,自2010年8月1日起,安装单位无专项证书将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安装工作。

三、关于申请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的衔接问题 对于2009年8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安装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尽快完成评审工作并评审报告上报审批机构,审批机构应在2009年11月底前将此类证书批准完毕。自2009年12月1日起,鉴定评审机构一律按照《安装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现场核实安装单位的安装级别和范围,按照《安装许可规则》的类别、级别划分规定,重新核定安装级别和范围,并出具书面意见,随评审报告一并上报相应的审批机构。

四、关于安装许可证的限定范围问题

《安装许可规则》第六条规定,集团公司申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在《安装许可规则》正式实施后,涉及到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情况,审批机构应在安装许可证上明确注明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应注明其安装范围。独立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名义取证的,申请时还应提交总公司的书面授权。

— 2 — 对于安装单位无损检测分包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无损检测分包”,安装单位不得在持证期间自行进行安装工程的无损检测工作。持证期间能够改进条件满足无损检测能力的,由原评审机构现场核查,报审批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安装许可项目GB2(1)级可以覆盖GB2(2)级。

2、对于自行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GB2(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虽然在表B-4并未提出无损检测设备的配备数量要求,但安装单位应根据安装工程的无损检测项目要求,至少配备一台相应的无损检测设备。

3、所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工作都可以分包。分包时,对本单位无损检测设备和除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外的无损检测人员不再作要求,但分包的无损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专项无损检测资格。

4、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不需要另行取得现场防腐蚀作业项目,可以自行进行本单位所安装压力管道的防腐蚀工作。专业进行现场防腐蚀作业的单位应取得该项目资质。

5、《安装许可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试安装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指安装单位在允许的半年试安装期间,可以承接相应的安装工程,试安装工程的完工时间不受半年的限制。

6、安装单位换证审查中,要求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鉴定评审过程中应尽量结合正在安装的工程进行质量评审,如期间确没有在建的工程,鉴定评审机构应抽查最近完工的相应级别

— 3 — 的安装工程资料进行审查。

7、GC1级、GC2级安装许可中设置了空分装置、集中供气、制冷专项安装资格,向下只能覆盖相应专项内的压力管道安装。如GC1级、GC2级专项安装单位进行下一级别全部压力管道的安装,应提出申请并经鉴定评审合格,在许可证书上注明。

请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将本文内容通知到本省委托的压力管道安装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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